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JJF1015-2014正文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和已批准型式符合性检查。
2引用文件本规范引用下列文件JJF1016-2013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1051 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注: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术语及定义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计量器具measuring instrument单独或与一个或多个辅助设备组合,用于进行测量的装置。
3.2型式评价type(pattern) evaluation根据文件要求对测量仪器指定型式的一个或多个样品性能所进行的系统检查和试验,并将其结果写入型式评价报告中,以确定是否可对该型式予以批准。
注:计量器具的型式指某一计量器具的样机以及它的技术文件(例如:图纸、设计资料、软件文档等)。
3.3单一产品single Product仅仅一种规格或型号的产品3.4系列产品series Product测量原理相同、结构(外观)相同或相似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一组产品1)准确度相同,测量范围不同2)准确度不同,测量范围相同且结构相同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型式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4.1 技术资料以下技术资料申请单位应提供一式两份:——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受理,并委托进行型式评价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产品标准;——总装图、电路图和关键零部件清单;——使用说明书;——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对于需在爆炸性环境中进行试验的,应提供防爆合格证;——权威机构出具的软件测评报告(如果需要的话)。
4.2 试验样机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应要求申请单位提供试验样机。
型式评价大纲有规定的,按型式评价大纲的规定执行。
否则,参照JJF1016-2003中的6.13的规定确定样机的规格和数量。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PPT课件

四、主要术语和定义
l、考核准则
1) 定义
考核准则 examination criteria 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用作与考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依据
二、修订的指导思想
现场生产条件考核是计量器具制造行政许可的重要组成 部分,是保证许可质量和有效性的关键环节。从制度上规范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科学、客观、公平、 公正和有效性,是制定考核规范的基本目标。
从严要求,科学合理、客观公正和注重有效是实施现场 生产条件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修订规范的基本指导 思想。
为了保证许可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国家应制定统一的 “许可考核必备条件”。在目前如果国家局有统一规定的,应采用 国家的统一规定;如果国家局没有统一规定的,作为过渡,由省级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制定“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在附录A提 供了《编制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要求和实例》
3)产品质量要求
确保计量器具的量值准确,是贯彻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确保 考核工作有效性的关键。考核通用规范提出了3个方面的具体要求: 一是产品质量控制,产品的质量应该符合该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计 量检定规程和产品标准所规定的质量技术指标和计量性能指标的要 求;二是软件质量控制,产品中包含有测量软件的,应提供足够详 细的文件,以及对其适用性和防作弊性能进行验证的证明;三是产 品型式控制,如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而做了重大改进的, 申请单位应进行产品的型式试验。如果型式试验发现因为结构、材 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而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应申请办 理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手续。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和《上海市办理制造计量器具许可作业指

4 遵 循 原 则 依 法 行 政 ,公 开透 明 ,诚 信 自律 ; 科 学公 正 ,廉 洁 高效 ;便 民服 务 : 5 职 责范 围
j1 市局 职 责
指导书 》 以下简称 《 ( 作业指导书 》,现 予发布,并就有关贯 )
彻 事 项 通知 如 下 :
1 .自 2 1 年 2月 1日起 , 对 新 受 理 的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11 )
『(115 21OO 8亏 )
≮ 于调 整 “ 关 市局 友 证 的 计 量 器具 产 品 目录 ”的通 知 》 沪 (
质技 监 量 ( 0 8 1 号 ) 2 O ]r】 I
我 局在 原 《 海 市制 造 、修 理 计 量 器具 许 可 证 办理 作 业 指 导 上
书 》 的基 础 上 ,制 定 了 《 海 市 办 理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作 业 上
市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负责 对 全 市的 制 造 许 可 的 办 理 工 作进 行监 督 和 指 导 ,受 理 注 册 在 本 行 政 区域 内 ,在 本 市 制造 列入 t市局 发 证 的 计量 器具 产 品 目录 》的计 量 器具 制造 单 位 的 制造 许 可 申请 ,组 织 考核 并 审 核 颁证
《 制造 计 量 器具 许 可 考核 通 用 规 范 》(J 2 6 00) JF14 2 1
《中华 人 民 共 和 国依 法 管 理 的计 量 器 具 目录 ( 式批 准 型
部 分 ) 国 家质 检 总 局 2 ( ,( 0) 公 告 第 15号 ) 5年 4
为 了贯彻 实施 《 制造计量 器具许 可考核通 用规 范 ≥(I I F
可 考 核 申请 的 单 位 ,按 照 《 用规 范 j和 < 业 指 导 书 》有 通 作 关 规 定 和程 序 进 行 考 核 发 讧 : 申请 单 位 可从 上 海 市质 量 技 术
型式批准,制造计量许可企业宣贯

三.审核颁证 市局收到型式评价机构上报的型式评价结果后,在10个 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 不合格的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对型式评价不合格的将不予许可,有助于企业消除对政 府的依赖心理,体现国家型式评价的严肃性。型式评价不同 于企业自己产品的研发与定型,部分单位在型式评价前没有 对自己的产品做充分的试验,盲目申请,将型式评价当作产 品的定型,使型式评价的时间拖得很长,进而影响到型式批 准的时间。这一规定督促企业在申请型式批准前,对自己的 产品进行充分的定型试验,减少企业对型式评价的依赖性, 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型式批准的时限性。
关于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简化考核的申请
□部分考核 □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管理体系认证或计量合格确认; □已有同系列产品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注:如考核通过,产品 有效期与同系列产品一致) □书面确认 □产品型式批准免于型式试验;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政府部门最近连续两年抽查合格; □产品名称、产品型号、型式评价依据发生变更。 (注:如书面确认通过后,除抽查合格产品系列复查有效期为3年外 ,其他有效期都与同类产品一致) □免于考核 □生产条件不作任何改变,只是企业名称进行变更;
型式评价机构在收到企业递交的技术资料后,应根据《通 用规范》的要求进行资料审查。未通过审查的,向申请单位发 出技术资料整改通知,申请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 个工作日内完成技术 个工作日内 资料整改,并将整改后的技术资料递交型式评价机构。 如申请单位未按时递交技术资料或完成整改,型式评价机 构应出具审查报告,并将有关材料退回市局,市局在收到审查 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行政许可 决定书。
企业申请 发证、归档 5个工作日内 受理 5个工作日内 审核、批准、制证
法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一)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一、适用范围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3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漠1、厂房面积:500m2以上;2、年生产能力:10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l、多工位装配作业线;2、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3、焊接设备;4、整机老化设备(整机老化试验要求连续通电72小时以上);5、整机测试区域要有空调。
四、检测设备1、通用电气仪表;(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2)示波器;(3)调压器;(4)泄漏电流测试仪;(5)绝缘强度测试仪;(6)绝缘电阻测试仪;2、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3、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4、标准法码:准确度等级M1级以上、量程覆盖最大称量的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片砝码多个;5、高低温性能试验箱(-20℃~50℃);6、恒温恒湿箱;7、耐久性试验设备;8、外购称重传感器的,要有传感器检测装置;9、键盘耐久性检测设备。
(二)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一、适度范围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l、厂房面积:1000m2以上;2、年生产能力:2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1、焊接设备;2、起吊设备;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4、整机检验平台(场地);5、剪板机或自动、半自动切割设备;6、表面涂漆场地。
四、检测设备1、通用电气仪表;(l)调压器;(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3)泄漏电流测试仪;(4)绝缘强度测试仪;(5)绝缘电阻测试仪;(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2、标准砝码:最大称量在100t以下的,应具有不少于最大称量的M1级标准法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珐码多个。
CMC考核规范要求

4.7款 技术文件
4.7.1 总则
1、该条说明了技术文件的类型:技术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产品 图样、工艺文件、使用说明书、检验记录、设备一览表等。
2、各种技术文件会签、 标准化审查、更改批准手续应符合有关规定。 3、技术文件的形式:纸质、电子化,如果采用电子化的形式,还应满足
2、要特别注意部分计量单位的大小写。如如,mA表示成MA等。 3、如在产品上出现非法定计量单位,则考核结论为:“考核不合
格”。
4.2.3 许可标志 理解要点: 1、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样式(两种方式)
编号在标志的下方:
编号在标志的右方:
注:编号不带流水号 2、在产品明显部位(或铭牌)、使用说明书、外包装三部位均应标明
4.7.8 的要求。
4.7.2 产品标准
1、如采用企业产品标准的,则应办理“备案”手续。
2、如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则标准应现行有效,并办理 “登记”手续。
注1:根据《浙江省企业产品标准备案管理办法》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 内企业生产进入流通领域的产品,其所执行的产品标准,包括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均应备案。 因此,在浙江省无论是执 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还是企业标准,均称为“备案”。
4.7.8 电子信息文件
1、技术文件可采用纸质形式或者电子形式管理。如采用电子形式管理, 则须符合本项规定。
2、 电子信息文件管理应满足以下四性: 软件适应性:使用者开发的计算机软件是否被制订成足够详
细的文件,并对其适用性进行适当验证。 数据安全性:建立和实施数据保护的程序。 功能正常性:计算机和自动设备的功能应正常。 环境符合性:环境和运行条件应满足规定要求。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OIML D3 Legal Qualific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OIML D15 Principles of selection of characteristic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OIML D19 Pattern evaluation and pattern approvalJJF1182-2007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注: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计量器具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一起用以进行测量的器具。
3.2 型式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文件,而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行的一种检查。
3.3 完整型式评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其他技术特性的所有方面进行全面的评价,以确定该型式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要求。
3.4 部分型式评价仅选择计量器具的某些特性进行评价,确定它是否符合现行的法规要求。
3.5 有限型式评价评价型式的所有方面,但不象完全型式评价那样彻底。
其目的在于确定它们与上一次评价所得出结论的偏离。
3.6 P类型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为基于嵌入式的计算机系统,系统在固定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中运行,软件在(受)保护或检定后不可能经接口或通过其它方法被篡改和上传。
3.7 U类型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为基于通用的计算机系统。
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型式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4.1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4.1.1 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委托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4.1.2产品标准。
4.1.3样机照片。
4.1.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1.5使用说明书。
4.1.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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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造许可工作标准
2、制造许可考核方法
考核条款
许可标志
考核要求
考核方法
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 对许可证到期复查的企业, 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检查许可证标志和编号使 用的正确性。 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包括:计量器 检查是否有产品标识;标 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 识的信息是否正确齐全。 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名、准确度等级 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标识和编 号等信息。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应 有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标识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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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实施指南(试行) 指南修订目的: 从企业的实际生产出发,对不符合现代化生 产的考核要求依法进行了调整,进一步统一了考
核标准,审查方式,为建立考核与被考核的平等
许可:审批时间为20个工作日,出具证书送达时间为10个工作日
许可证说明:编号原则:共八为数字,前1~4位填写国家标准规定的
行政区代码的后4位,5~8位填写许可证的顺序号,
有效期限:企业在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后,
如增加项目需另行办理若制造计量许可,有增项的许可证与第一张许可证 的有限期限一至。到期后统一办理复查换证。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 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
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4.计量标准考核后的监督管理 4.2 计量标准考核的对象
1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2 部门最高计量标准 3 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 4 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标准
4.3 引用文件 规范引用了八个技术文件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
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 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收集使用该八个常用技术文件
文件集定义来自OIML国际文件D8-2004,是国际上对于计量标准文件集 合的总称。
文件集是原来计量标准档案的延伸,内容包括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18 个方面的文件。
5.3.计量标准考评
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 量能力的评价。
计量标准考评是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该环节主要是进行技术评价,由计量标准考评员通过书面审 查、现场考评.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JJF1001-2011,7.24]
2.2.修订原则和指导思想 2008框架、格式不变,通过调整补充, 更加科学、合理,增加操作性,提升有效性
2.3.历次修订的情况 1、1992年首次发布,形成JJF1033-1992 2、第一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1 3、第二次修订,形成JJF1033-2008 4、第三次修订,形成JJF1033-2016
注:在JJF1001-2011中将测量范围称为测量区间或工作 区间。
5.6.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引起的 测量不确定度分量,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 确定度。
几个关于不确定度的术语 1. 计量标准器的不确定度 2.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3. 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4. 开展的检定或校准项目的不确定度
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的新要求

员 ;②具有与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相适应 的固定 生产场所及条件;③具有保证所制造 、修理计量器 具量值准确的检验条件 ;④具有与所制造 、修理 计量器具相适应 的技术文件 ;⑤具有相应 的质量
管 理 制 度 和计 量管 理 制 度 。 申请 制 造 计 量 器 具 许 可 的 ,还 应 当按 照规 定 取 得 计 量 器 具 型 式 批 准 证 书 ,并 具有提 供 售后技 术 服务 的条件 和能 力 。 ”
根据上述规定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要求
包 括 以下九 个方 面 的 内容 :
① 计 量法 制管理 ; ② 人 力资 源 ; ③ 生 产场所 ;
④ 生 产设施 ;
⑤ 检 验条 件 ; ⑥ 技 术文 件 ;
⑦ 管理制度 ;
⑧ 售 后服 务 ;
⑨ 产品质量。 在上述九个方面中共计包括 3 款要求 ,其 中 8
l 0款为考 核 的否决 项 ,2 为考核 的非 否决项 。 8款 ()必 备生 产条 件细 则要求 2
申请制造计 量器 具许可 的单位必须符合上述
九个 方 面 的全 部 要 求 ,其 中生 产场 所 、生产 设 施
和检验条件还必须符合该项 目的 “ 必备生产条件
细则 ”所 规 定 的全 部 要 求 。因 为纳 入 许 可范 围 的
计量器具有 7 种 , 《 5 通用规范》不可能针对每种
计量 器 具 提 出具 体 的 要 求 ,参 考 强 制性 产 品认 证 管理 规 定 、生 产 许 可 证 管 理 办法 和 特种 设 备 管 理 办 法 ,必 须 对 每 种计 量 器具 的必 备 生 产 条 件 作 出
明确 规定 。
( ) 现场考 核 (. 4 5 4条款) ; ( ) 考核记 录 (. 5 55条款 ) ; () 考核 结论 (. 6 56条款 ) ;
(绩效考核)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

衡器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必备条件(一)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一、适用范围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计价秤、电子计重秤(30kg及以下)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漠1、厂房面积:500m2以上;2、年生产能力:100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l、多工位装配作业线;2、电路板清洗设备(采用免洗焊剂的除外);3、焊接设备;4、整机老化设备(整机老化试验要求连续通电72小时以上);5、整机测试区域要有空调。
四、检测设备1、通用电气仪表;(1)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2)示波器;(3)调压器;(4)泄漏电流测试仪;(5)绝缘强度测试仪;(6)绝缘电阻测试仪;2、电子元器件(电阻、电容、电感等)老化与检测装置;3、电路板组件检验装置;4、标准法码:准确度等级M1级以上、量程覆盖最大称量的标准砝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片砝码多个;5、高低温性能试验箱(-20℃~50℃);6、恒温恒湿箱;7、耐久性试验设备;8、外购称重传感器的,要有传感器检测装置;9、键盘耐久性检测设备。
(二)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一、适度范围本考核条件适用于对生产电子地上衡、地中衡、汽车衡企业的制造许可证考核、有效期满后的复查以及日常监督检查,是对《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规范》有关内容的补充。
二、生产规模l、厂房面积:1000m2以上;2、年生产能力:200台以上。
三、生产设施1、焊接设备;2、起吊设备;3、满足工艺需要的机械加工设备;4、整机检验平台(场地);5、剪板机或自动、半自动切割设备;6、表面涂漆场地。
四、检测设备1、通用电气仪表;(l)调压器;(2)6位半以上数字电压表(准确度优于1μV);(3)泄漏电流测试仪;(4)绝缘强度测试仪;(5)绝缘电阻测试仪;(6)标准信号源(准确度优于0.01%);2、标准砝码:最大称量在100t以下的,应具有不少于最大称量的M1级标准法码和能测数字示值化整误差的0.1e的小珐码多个。
JJF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简介

年3 2 月 日经 国 家 质 检 总 局 发 布 . 并 自2 1 年6 日起 实施 0 0 月2
二 、 订 的指 导 思想 修
现场 生 产条 件 考 核 是计 量 器具
法制计量
J篇 f 管 理
J F1 4 - 0 o J 2 6- 1 — - 2
《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 简介
口 江 苏 省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黄 耀 文
一
、
修 订 背 景
旧规 范 进 行修 订 在 国家 质检 总 局 计 量 司的领 导下 .由江 苏 省质 量 技
可 考 核 工 作 ,保 证考 核 的科 学 、 客
观 、 平 、 正和 有效 性 , 制 定 考 公 公 是 核 规范 的基本 目标
从 严要 求 、 科学 合 理 、 观 公 正 客
《 制造 、 修理 计 量器 具 许 可 监督
管理 办 法》 以 下简 称 《 理 办 法》 ( 管 )
可 的重 要 原 则和 工作 目标 .也 是在
计 量技 术委 员会 审 定 后 .报 国 家 质
检 总 局批 准 。JF 2 6 2 l ( 造计 J 14— oo N
考 核要 求 、考 核 程序 和 考 核结 果 评 定 上 的差异 性 ,对 考核 工 作 的 质量 带 来了 一定 的 影响 。 此 . 为 必须依 据
分 重要 的作 用
起 草 小 组根 据计 划任 务 书 的要
求 , 据 《 理办 法 》 有 关 的计 量 依 管 和
法律 法 规 .在 调查 研 究 的基 础 上 起
草了 《 制造 计 量器 具 许 可证 考 核 规 范 ( 论稿 ) . 讨 》 并对 讨 论稿 进 行 了 多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用规范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规范计量器具型式评价通⽤规范1 范围本规范适⽤于计量器具的型式评价。
2 引⽤⽂献本规范引⽤下列⽂献OIML D3 Legal Qualific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OIML D15 Principles of selection of characteristic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measuring instrumentsOIML D19 Pattern evaluation and pattern approvalJJF1182-2007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注:使⽤本规范时,应注意使⽤上述引⽤⽂献的现⾏有效版本。
3 术语3.1计量器具单独地或连同辅助设备⼀起⽤以进⾏测量的器具。
3.2 型式评价为确定计量器具型式可否予以批准,或是否应当签发拒绝批准⽂件,⽽对该计量器具的型式进⾏的⼀种检查。
3.3 完整型式评价对计量器具的计量特性和其他技术特性的所有⽅⾯进⾏全⾯的评价,以确定该型式是否符合现⾏的法规要求。
3.4 部分型式评价仅选择计量器具的某些特性进⾏评价,确定它是否符合现⾏的法规要求。
3.5 有限型式评价评价型式的所有⽅⾯,但不象完全型式评价那样彻底。
其⽬的在于确定它们与上⼀次评价所得出结论的偏离。
3.6 P类型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为基于嵌⼊式的计算机系统,系统在固定的硬件和软件环境中运⾏,软件在(受)保护或检定后不可能经接⼝或通过其它⽅法被篡改和上传。
3.7 U类型计量器具计量器具为基于通⽤的计算机系统。
4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型式评价所需的技术资料和试验样机4.1 申请单位应提交的技术资料4.1.1 经政府计量⾏政部门委托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申请书》4.1.2产品标准。
4.1.3样机照⽚。
4.1.4总装图、电路图和主要零部件图。
4.1.5使⽤说明书。
4.1.6制造单位或技术机构所做的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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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JJF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1246—201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 of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2010-03-02发布 2010-06-02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General Rules for the Examination of the Certificateof Manufacture Metrological Appliance本规范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于2010年3月2日批准,并自2010年6月2日起施行。
归 口 单 位: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主要起草单位: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单位: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本规范由全国法制计量管理计量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本规范主要起草人:黄耀文(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何西环(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熙(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起草人:胡强(江苏省计量科学研究院)张巨岩(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孙丽华(辽宁省计量科学研究院)陈京桦(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目录1 范围2 引用文献3 术语4 考核要求总则计量法制管理人力资源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产品质量5 首次考核总则考核的组织考核准备现场考核考核记录考核结论整改措施考核报告考核资料6 后续考核新增项目考核条件变化考核到期换证考核附录A 编制《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要求附录B 现场考核原始记录表格式附录C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报告格式附录D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现场考核意见反馈表格式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通用规范1 范围为了规范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工作,保证考核的科学、客观、公平、公正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等计量法律法规,制定本考核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制造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许可考核工作。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15—2002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通用规范JJF 1016—2009 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编写导则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51—2009 计量器具命名与分类编码JJF 1182—2007 计量器具软件测评指南GB/T19000-2008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GB/T19022-2003 测量管理体系测量过程和测量设备要求GB/T15483-1999 利用实验室间比对的能力验证试验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JJF 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与定义》和GB/T19000-2008《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中的有关术语和下面列出的术语适用于本规范。
考核准则 examination criteria一组方针、程序或要求,用作与考核证据进行比较的依据。
考核证据 examination evidence与考核准则有关的并且能够证实的记录、事实陈述或其他信息。
考核结论 examination conclusion考评组根据考核目标和所有考核项目的判定得出的考核结果。
考评员 examination and evaluation staff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考评员证的人员。
考核组 examination team实施考核的若干名考评员,并指定其中的一名考评员为考核组组长。
需要时,由技术专家提供支持。
4 考核要求总则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考核要求包括计量法制管理()、人力资源()、生产场所()、生产设施()、检验条件()、技术文件()、管理制度()、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等九个方面。
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必须符合上述九个方面的全部要求,其中生产场所、生产设施和检验条件等还必须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全部要求。
编制《许可考核必备条件》的要求见附录A。
如果申请制造许可的计量器具的主要部件为外协加工的,应具有:合格供方的定期评价、质量档案、采购控制清单。
清单内容应明确规定质量和技术要求;应有工艺流程图和关键工序规定;应有入厂质量验收记录和关键工序过程检验记录;记录数量应与生产、入库数量一致。
计量法制管理4.2.1 型式批准申请制造许可的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型式批准证书。
4.2.2 计量单位与产品有关的技术文件、资料,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4.2.3 许可标志取得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产品明显部位(或者铭牌)、使用说明书和外包装上标明制造许可标志和编号。
4.2.4 产品标识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包括:计量器具名称、规格(型号)、出厂编号;计量器具的生产厂名、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等信息。
委托加工的计量器具,铭牌标识应有被委托方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4.2.5 产品合格证出厂产品必须经检验合格,并具有合格证。
4.2.6 调整控制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或其他技术规范中对预置或调节装置有铅封、封印要求的,应在产品相应位置进行铅封、封印或其他保护措施。
人力资源4.3.1 单位负责人申请单位的负责人应熟悉《计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重视计量和质量工作,并管理或指定管理者代表负责单位计量和质量管理工作。
4.3.2 质量管理人员申请单位应设置足够的质量管理人员,各岗位职责明确,并能独立行使职权,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质量管理工作。
4.3.3 技术人员申请单位应根据生产规模配备相适应技术人员,并且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一定工作经验,能解决技术和质量问题。
4.3.4 计量人员申请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的计量人员,各岗位职责明确,熟悉和掌握本岗位的计量工作。
计量检定人员应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计量检定员证。
4.3.5 操作人员操作人员能够胜任本职岗位工作,经培训考核合格,国家规定实施职业资格的岗位必须持证上岗。
4.3.6 能力和培训申请单位应确保上述有关人员具有可证明的能力,以执行分配的任务。
应规定所要求的专门技能,制定教育培训计划。
单位应该确保提供培训以满足已识别的需要,保存培训活动的记录,评价培训的有效性并予以记录。
生产场所4.4.1 固定生产场所具有与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明确区分生产、检验、包装和储存等区域,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与单位注册地不一致异地组织生产的,须提交生产地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即非法人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备案证明。
4.4.2 生产环境条件应满足相应标准及工艺技术文件所规定的环境温度、湿度以及防尘、防震、防锈蚀、抗干扰、防静电等设施的要求,并应有相应的监测设备和监控记录。
生产设施4.5.1 生产设备用于生产的各种设备的种类、数量、准确度和性能等应能满足所制造的计量器具的生产和工艺的要求,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4.5.2 工艺装备各类工艺装备的数量、准确度、种类等应满足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的生产、加工、装配的要求,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4.5.3 检测设备根据原材料验收、零部件检验和整机装配、调试的需要,应配备相应种类、数量和准确度等级的测量设备,并符合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4.5.4 设施管理4.5.4.1 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加工、试验设备都必须处于完好的状态,并具有相应的有效合格证明。
特种设备的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规定。
4.5.4.2 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各种测量设备应取得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其满足要求,并表明其检定或确认状态的标识。
4.5.4.3 对生产中使用的各类加工、试验设备应有专人使用和定期维护,主要设备的使用和维修要有记录。
检验条件4.6.1 总则申请单位计量器具出厂检验的环境条件、检验人员、检验依据、测量设备必须满足申请项目的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以及该项目许可考核必备条件所规定的要求。
4.6.2 环境条件应有固定的能满足出厂检验要求的场所,其环境条件必须满足相应的产品标准和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的规定。
4.6.3 检验人员应配备能满足生产和出厂检验要求的检验人员(至少两名,如果许可考核必备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检验人员应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经验,并取得相应的检验资格。
4.6.4 检验依据出厂检验必须依据现行有效的产品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检验项目必须覆盖标准和规程或规范所规定的内容。
4.6.5 测量设备出厂检验用测量设备的数量及准确度等级或最大允许误差、稳定性等计量特性应满足其生产规模和许可考核必备条件以及产品标准、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所规定的要求。
4.6.6 量值溯源所有出厂检验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及主要配套设备应满足量值溯源要求,具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经校准确认其满足要求,并有表明其检定或确认状态的标识。
申请单位建立最高计量标准的,应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技术文件4.7.1 总则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标准、计量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产品图样、工艺文件、使用说明书、检验记录、设备一览表等技术文件,并保持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统一性和有效性。
各种技术文件会签、标准化审查、更改批准手续应符合有关规定。
4.7.2 产品标准应具备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关的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
如果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产品标准的,应由企业产品标准,并履行标准备案手续。
直接采用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的应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4.7. 3 产品图样产品图样应有图样目录、标准件、外购件、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电路图、零部件图等。
生产中使用的产品图样应与型式批准的图样保持一致。
4.7. 4 工艺文件产品的加工、装配、检验和试验的工艺规程或作业指导书,应满足产品设计的技术要求。
工艺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应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4.7. 5 使用说明书说明书中应有技术指标、型式批准证书、许可证标志、执行产品标准以及关键零部件采用等信息。
说明书中应编制能指导用户正确安装、操作的产品使用说明。
其内容一般包括:产品功能,安装图,电源接线图,操作、调整、维护方法,常见故障的诊断、分析、排除方法及配件清单等。
4.7. 6 检验记录应有物料进厂、零部件加工、检验和整机装配、出厂检验等生产过程的各种检验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