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视
“钓鱼执法”的行政法反思
“ 钓鱼执 法”的法理实 质与特征
全 面 、客 观 、 公 正 地 调 查 和 收 集 有 关 证 据 。 《 高 人 民法 院 最
关于 行政诉 讼证据 若干 问题 的规 定》第 五十七 条规 定 :“ 严 重违 反法 定 程序 收集 的证据 材 料 ”和 “以利诱 、 欺诈 、胁 迫 、暴力 等 不 正当手 段 获 取 的证 据 材料 ”不 能作 为定 案依 据。 《 中华人 民共 和国行政 处罚法》第三 十三条规 定 : “ 违 法 事实确 凿并有法 定依据 ,对 公 民处 以五十元 以下,对法人 或 者其他组 织处 以一千 元 以下罚款或者警 告的行政处 罚的 ,
价研 究 [] 科技管理研 究,2 0 () J. 0 5 1.
[] 3 郭新 艳 ,郭耀煌. 基于T P I 法的地 区科技竞争 力的综合 O SS
青海
评价 [] 软科 学,2 0 () J. 04 4 .
[ 黎雪林 ,孙 东川. 国区域科技 竞争力评价体 系研 究 [ . 4 】 我 J ]
段 ,而 不 作 为 一 种 常 规 性 侦 查 手 段 , 只有 在 无 法 通 过 其 他 侦
查 方法 实现 查 处 的案件 时才 尽 量 “ 迫不得 已”运用 此 种手 段 。可 见,对社会秩 序构成严 重破 坏的刑事案件 的查处过程
采 用 诱 惑 性 侦 查 有 着 适 用 范 围 的严 格 控 制 。
可 以当 场 作 出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 ” 第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 “ 本 法 除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
对钓鱼执法的看法: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钓鱼执法,在法理上,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而在行政执法上,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侦查”,或者叫“诱惑取证”类似。
然而,这种行为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它破坏了社会信任和道德体系。
如果公众相信执法部门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方式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对法律和执法部门产生不信任感,这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和道德的沦丧。
其次,钓鱼执法可能会引发更多的违法行为。
当人们意识到某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违法时,他们可能会更加谨慎或者避免这些行为。
但是,如果他们知道执法部门可能会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来获取证据,那么他们可能会更加倾向于采取非法行为来获得利益。
最后,钓鱼执法也可能会引发权力的滥用。
由于这种执法方式通常需要大量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因此它可能会被用于针对特定的个人或组织,这可能会导致权力的滥用和政治迫害。
因此,虽然钓鱼执法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是它也存在很多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道德体系,以及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我们应该采取更加公正、透明和有效的执法方式来打击违法行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人员利用虚假信息或者伪装身份,用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进行侦查、取证或者逮捕的一种执法手段。
这种执法手段在国外已经被广泛应用,对于打击网络犯罪和打击恐怖主义等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由于钓鱼执法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争议,因此其合理性与合法性值得深入分析。
一、合理性分析1. 打击网络犯罪的有效手段随着信息化的进展和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网络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复杂和难以查处。
而钓鱼执法可以利用伪造身份和诱饵吸引犯罪嫌疑人主动暴露自己的罪行线索,为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一种有效手段。
2. 对于保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作用钓鱼执法可以在保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利用诱饵和虚假的身份等手段,可以获取到一些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和情报,从而有利于提前防范和打击某些潜在的犯罪行为,保护公共安全。
3. 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钓鱼执法可以在侦查和预防犯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通过诱饵引诱犯罪嫌疑人自动暴露罪行,可以提前发现和制止潜在的犯罪行为,从而实现“预防为主”的执法理念。
1.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钓鱼执法是否合法应该遵循的是相关的法律和法规,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
这些法律法规授权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特殊的执法手段,其中也包括了特殊用途的虚假身份。
2. 是否符合必要性原则钓鱼执法必须符合必要性原则。
也就是说,在利用钓鱼执法收集证据时,执法机关必须保证该行为必须用于打击某些特定的犯罪,而且必须以最小限度的侵犯隐私权为前提。
在采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循权利必要原则,即权利和自由的进行权衡和平衡。
尽管钓鱼执法可以通过诱饵和虚假身份获取许多罪犯的证据,但也有可能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合法权益。
因此,在执法中应该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于“钓鱼执法”的法理辨析
为 , 终 目的 是 为 了维 护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最
从 安 事 件 ” “ 鱼 式 执 法 ” 此 前 的 初 步 调 查 法 定 的 原 则 , 反 了刑 诉 法 规 定 的追 究 犯 秩 序 , 而 保 障人 们 的 自 由 、 全 和 财 产 。 为 钓 , 违 因 此 真 正 的 钓 鱼 执 法 在 目的 上 是 具 有 合 结 果 与事 实不 符 , 社 会 公 开道 歉 。 同 时 , 罪 的程 序 和 步 骤 。 诱 惑侦 查 之 非 法 性 正表 向 上 海 市 启 动 相 应 的 问责 程 序 , 直 接 责 任 现 在 违 反 了刑 诉 法 先 有 犯 罪 事 实 , 有 立 理 性 的。 对 后 人追究相应责任 。上海市监察 局 1 2月 7
行 政 与法
பைடு நூலகம்
关于 “ 钓鱼执法 " 的法理 辨析
◎文/ 刘启 路
20 0 9年 1 O月 1 日晚 ,河 南 青 年 孙 4 中界 挥 刀 自 断手 指 抗 议 上 海 “ 鱼 执 法 ” 钓 , 引起 全 国媒 体 和 广 大 网 民 高 度 关注 , 此 把
了调 查 某 些 极 具 隐 蔽 性 的 特殊 违 法 行 为 , 特 意 设 计 某 种 引 诱 违 法 的情 景 , 者 根 据 或 违 法 活 动 的 倾 向 提 供 其 实 施 的 条 件 和 机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又称抓捕诱骗,是指利用虚假诱骗手段将犯罪嫌疑人或违法行为主动暴露出来,以证明事实,打击犯罪的一种执法方式。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备受关注,因为其涉及到个人隐私权、诱导行为等课题。
本文将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
首先,钓鱼执法的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以防范为前提,运用预防和侦查聚焦手段,在形势已经明朗的背景下,通过制造一种诱导,引诱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抓捕成功的概率。
犯罪行为的主动暴露,无疑可以有效增加公安机关破案的难度,提高案件侦破的效率。
其次,钓鱼执法的出发点,是为了保护整个社会的安全和秩序,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对于有些犯罪行为,可能涉及到的损失比较严重,例如财产犯罪、涉恐犯罪、涉毒犯罪等,如果不采取钓鱼执法的手段,很难取得实质性的线索,迫使犯罪快速恶性扩大,从而危害社会的安全和平稳。
总之,钓鱼执法在防范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中,充分体现出了它的合理性。
其次,钓鱼执法的合法性。
虽然钓鱼执法的方式看似越过了人类合法途径的底线,但是钓鱼执法却是合法的。
首先,钓鱼执法是法定的,它是通过法律规定和司法判例确认的执法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侦查权利规定》等规定中,这种执法方式是得到法律认可和允许的。
其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律框架内进行的,它也是依托法律规定实施的。
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和执法人员对行为的限制是具体而明确的。
再次,钓鱼执法是在法制背景下进行的,执法机关是有立法机关授予的权力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
在执行之前要依法申请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展执法活动。
最后,钓鱼执法在保护市民和社会的利益方面,有其法律依据和社会效用,因此,它是合法的。
当然,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遵守一定的原则。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有明确的法律基础,并且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其次,在执行时要注重保护个人隐私及权益,同时要确保无辜者不受损害。
最后,在进行钓鱼执法时,必须具有明确的目的和合法的手段,不能具有任意性和不必要的侵犯个人隐私权。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
对“钓鱼执法”的成因及其正当性探究上海市的“钓鱼执法”事件的背后是行政执法权力的滥用现象。
这种非理性执法行为不仅有损法律的尊严和政府公信力,还存在着极大的道德风险。
因此必须正确认识“钓鱼执法”形成的原因、存在的价值和问题,以更好地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机制。
本文从对“钓鱼执法”的概念出发,英美法系中警察圈套以及刑事案件中的“诱惑侦查”,探究它的正当性以及走向合理性的分析。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和界定我国虽然在诱惑侦查方面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诱惑侦查由来已久。
加之执法经济的刺激,有些执法部门为了提高部门经济效益,所以我国执法机关创造性地提出了一个与诱惑侦查相关的新概念——“钓鱼执法”。
从法理上分析,“钓鱼执法”是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致人犯罪,那么它将是当事人免责的合理辩护理由。
北大的储槐植教授将“钓鱼执法”定义为:行政机关为了调查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违法行为,特意设计某种引诱当事人违法的情景,或者根据当事人违法活动的倾向为其提供实施的条件和机会,使其违法行为暴露,从而取得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而采取的执法手段。
这应该算是比较合理且恰当的一种界定了。
二、“钓鱼执法”与“警察圈套”以及“诱惑侦查”的比较英美法系中的“警察圈套”是指警察或者其他司法人员,在被告人原本没有犯罪意图的情况下,提供犯罪的机会,引诱其犯罪的念头,并且诱导被告人实施犯罪。
警察的目的是要拿到犯罪的证据。
这种定义与我国的“钓鱼执法”颇为神似,从它的名字就能看出它的合理性的根基不稳,“圈套”的贬损意味不言而喻。
诱惑侦查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通常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而后者即为上文所说的“警察圈套”,所以“警察圈套”也可以算是“诱惑侦查”的一种。
在西方形成“陷阱之法理”作为被告人免责事由。
20世纪初,诱惑侦查就在美国被深入研究,其确切概念可概括为:侦查机关为逮捕犯罪嫌疑人,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铒,暗示或诱使其实施犯罪,待犯罪行为实施或犯罪结果发生后将其拘捕的特殊侦查手段。
论_钓鱼_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总第112期2010年9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Journal of Gansu Institut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General No.112Sep.,2010收稿日期:2010-05-10作者简介:姬亚平(1968-),男,陕西米脂人,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西安交通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行政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6年司法部项目《行政证据研究》(项目编号:06SFB201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钓鱼执法”及其学理分析】【编者按】法律及法治以抑恶扬善为最基本的品性精神与底线伦理。
好心帮载反倒被钓式的“钓鱼执法”,因其非但没有给与行动者向善的正向激励,相反却异化为利用人性中最基本的同情心为“饵”,“引诱”善良的守法公民“违法”而被众多学人冠以“公权敲诈”而嗤之以鼻。
以严肃的法学思考审视这一问题,我们应该意识到这一异化的执法方式不仅是对法律品性及其尊严的玷污,而且其更为深远的影响是它对原本就已较为脆弱的公权公信力乃至社会信任危机一致命打击。
以“钓鱼执法”这一不可多得的研究素材为题,广大法律学人可以从不同的面向去发掘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涉及行政执法及其利益驱动下的“罚款经济”、行政执法中的程序公正、“诱惑侦查”下提取证据的合法性及法律规制。
当然,以法经济学的视角去分析政府治理黑车载客中面临的信息不对称及信息失真问题可能会取得意想不到的解释力……基于这一素材延伸出法律问题的多面性,本期“学术视点”栏目特组织《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执法行为的信息费用》、《行政法视野下的诱惑调查及其法律规制》三篇文章就这一问题进行多角度的学理分析,以期更多的学人就这一研究素材及其包含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反思分析。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姬亚平(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陕西西安710063) 摘 要:“钓鱼”执法事件曝光后,社会舆论和法学界一致认为其违法,但是没有人能指出它究竟违反了哪个法。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合法性分析摘要:上海“钓鱼执法”一案,在网络和民意的监督下,一时间成为舆论热点,“钓鱼式”行政执法本身是否具有合法性,引发社会热议。
“钓鱼式”行政执法缺乏合理性,主要表现在:缺乏合法性法律依据;罚款处理方式不合法;执法程序不合法。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法性;程序一、“钓鱼式”行政执法事件及过程2009年9月上旬,上海张晖“好心搭载胃疼陌生人”被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据此认定自己非法营运,张晖不服上海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处罚。
10月14日晚7时30分左右,上海某公司司机孙中界,应一名衣着单薄的男子恳求同意其搭车,行车没几分钟他即被两辆车包围、逼停,被指认涉嫌黑车经营,车辆被有关部门扣留,孙中界怀疑自己被“钓鱼式”行政执法,不懂如何用法律自救的他断指示清白。
按照闵行区交通执法大队的工作总结,两年来仅闵行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查处的非法营运车辆就多达5000多辆,罚没款高达5000多万元,这种“钓鱼式执法”迅速演变成为公共话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描述下这种“钓鱼执法”的全过程。
作为行政执法主体的交通执法大队,通过在社会招募“钓头”和“钓钩”,由其假扮各种处在紧急、可怜状态的普通市民,以骗取同情等方法,在行动范围内“垂钓”私家车,上车后用携带的录音设备以取证,主动表示给钱,到执法大队埋伏区即要求下车。
待车主将车停稳,则突然地拔取车钥匙。
同时,埋伏多时的执法队员汹涌围上,使用暴力将车主制服,并搜去身上所有财物和证件,开出罚单并暂扣车辆。
至此,“钓头”和“钓钩”任务完成,他们成功垂钓一次可分得几百元人民币。
车主若想取回被扣车辆,必须缴纳万元巨额罚款,“承认非法营运”,同时签署“放弃抗议申辩”文书,最后缴纳200元“代驾费”后提车。
此类事件日益引发公众的质疑,“钓鱼式”行政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
本文将从法理角度分析其合法性。
二、“钓鱼式”行政执法的概述所谓“钓鱼式”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特意设计一些能诱发行政违法的情境,或者根据违法活动的倾向性向行政相对人或者其他调查对象提供实施的机会和相关环境条件,以此来收集相关证据和掌握相关信息,待犯罪行为实施时或者结果发生后,当场对其进行拘捕,并对行政违法相对人作出相应的处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部门利用虚假信息和诱饵,以调查犯罪嫌疑人或实施犯罪的行为。
这种执法手段旨在诱使嫌疑人自愿揭露有关其犯罪行为的信息,从而帮助执法机构打击犯罪行为。
钓鱼执法在实践中引发了一些争议,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是指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执法部门在使用钓鱼执法时必须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嫌疑人的权利,确保证据的合法获取。
在一些国家,钓鱼执法可能涉及对个人隐私的侵犯,因此必须审慎使用,并确保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是指其是否达到了预期的效果。
即使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执法部门也必须权衡使用钓鱼执法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如果这种手段被滥用或被证明不够有效,那么它可能会损害执法部门的声誉,甚至适得其反。
在分析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时,我们需要综合考虑法律规定、道德标准以及实际效果。
只有在确保合法的情况下,钓鱼执法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有效地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2. 正文2.1 什么是钓鱼执法钓鱼执法是一种具有欺骗性质的执法手段,通常由执法机关通过设置陷阱或诱饵,以诱使犯罪分子主动暴露犯罪行为,从而进行调查和取证。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仿冒、欺骗等手段引诱犯罪嫌疑人主动揭露自己的犯罪事实,以达到打击犯罪和维护社会安全秩序的目的。
钓鱼执法通常具有针对性强、隐蔽性好的特点,能在一定程度上规避传统执法手段中的一些难题和限制,提高取证的效率和准确性。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定的争议和风险。
一方面,其手段和方法可能涉嫌侵犯公民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滥用权力和执法失控的风险。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在使用钓鱼执法时需要审慎权衡利弊,确保其符合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避免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权益。
也需要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制度,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得到有效保障。
只有在平衡好安全与自由、效率与保障之间的关系,钓鱼执法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为社会治安稳定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从合法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是至关重要的。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钓鱼执法可以归纳为秘密侦查手段的范畴,而我国刑法对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两部法律。
在《刑事诉讼法》中,有关秘密侦查的规定主要包括第36条和第237条。
第36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罪行依法采取调查措施,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
而第237条规定了对刑法规定的罪行可以采取的特殊侦查措施,其中包括使用侦查人员进行秘密侦查,但也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符合法定条件。
这些法律规定为钓鱼执法提供了合法的法律依据,同时也保障了被侦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钓鱼执法在实践中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
钓鱼执法必须建立在充分的证据基础之上。
执法部门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被钓鱼的对象存在违法犯罪行为,而且这种手段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钓鱼执法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审批。
在我国,钓鱼执法通常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批准,并且必须符合法定的审批程序。
钓鱼执法的范围和手段也必须受到限制,避免对个人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
从法律规定和实践程序来看,钓鱼执法是具有合法性的。
从合理性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否符合执法的合理性也是至关重要的。
钓鱼执法能否达到预期的执法目的,以及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都是评价其合理性的重要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体现在其能否有效打击犯罪。
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引诱违法犯罪分子自动上钩,使得执法部门可以及时发现并打击犯罪行为,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还体现在其对社会稳定和个人权益的影响。
钓鱼执法可以在不侵犯大多数人的正当权益的前提下,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也并非绝对的。
在实践运用中,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钓鱼执法可能会面临滥用的风险。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
钓鱼执法中的行政程序问题一、以程序正当价值评价“钓鱼执法”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包括“程序正当”的基本要求等等。
可见行政程序在建设法治政府中,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依法行政首先要“程序正当”。
在现代行政法中,行政程序具有极其重要的法律地位。
而良好的行政程序取决于它是否具有正当性,唯有正当的行政程序才能实现对行政权恣意的有效控制,保障基本人权。
相应,任何行政执法活动(当然也包括“钓鱼执法”)要具有合法性的话,必须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钓鱼执法”在执法方式严重上违法。
行政程序的正当性应当主要体现在程序的公开、公正和公平上,三者有机统一才能实现程序的正当性要求。
行政程序公正、公平原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程序立法应赋予行政相对人应有的行政程序权利。
(2)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客观情况,具有可行性。
(3)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规律和常规,具有科学性。
客观规律和常规体现了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同性。
在行政程序的选择上,如果行政主体违背这种认同性,不仅难以达到行使行政权力的目的,而且会引发社会的不满情绪,增加行政主体管理社会事务的难度。
(4)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具有合理性。
社会公共道德不具有与法律一样的强制性,但它是一个社会正常发展的基本条件。
人们的许多行为在接受法律规范的同时,也受社会公共道德的约束。
因此,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必须充分体现社会公共道德所蕴涵的公平内容,尽可能体现社会绝大部分人的利益和要求。
(5)行政主体所选择的行政程序必须符合一般社会公正价值,具有正当性。
自古以来,公正始终是法律内涵的基本价值之一。
“钓鱼执法”从要件与程序等因素考量,行政执法行为取证方式明显不正当。
从程序正当的视角看,“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是非法的。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网络诱饵诱使犯罪嫌疑人暴露罪行的执法手段。
本文首先介绍了钓鱼执法的概念、背景和重要性,然后从合理性和合法性两个角度对其进行了分析。
钓鱼执法的优缺点、适用范围和案例分析也得到了展示。
最后通过对合理性与合法性的结合、未来发展方向以及建议与展望的讨论,总结了钓鱼执法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的积极作用。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钓鱼执法在维护社会治安和促进网络环境安全方面的作用,为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执法措施提供参考。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重要性,优缺点,适用范围,案例分析,结合,发展方向,建议,展望。
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虚假情报或诱饵,通过设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行为,进而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方式。
这种执法方式通常被用来打击特定类型的犯罪行为,如网络诈骗、走私贩毒等。
钓鱼执法的本质是通过设下陷阱,诱使犯罪分子主动踏入陷阱,从而揭露其犯罪行为并加以打击。
钓鱼执法在执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合理性和合法性备受争议。
一方面,钓鱼执法可以有效打击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治安水平。
钓鱼执法也可能存在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对法治秩序的挑战等问题。
在具体实践中,如何有效平衡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1.2 钓鱼执法的背景钓鱼执法的背景可以追溯到国际上对网络犯罪的日益关注和打击。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犯罪也逐渐增多,其中不乏钓鱼网站的存在。
钓鱼网站是指通过伪装成合法的机构或个人网站,诱骗用户输入个人敏感信息,如银行账号、密码等,以达到非法窃取财产的目的。
这种诈骗手段屡见不鲜,给社会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安全威胁。
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钓鱼犯罪的跨国性和隐蔽性日益突出。
钓鱼执法的出现,为各国加强合作打击网络犯罪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通过相互学习借鉴,不断完善钓鱼执法手段和技术,共同建立起世界范围内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保护全球网络环境的清朗和安全。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作者:徐杰来源:《青年与社会》2020年第10期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在社会管理过程中,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方式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關注。
一些执法机关为了通过执法来增加单位和个人的经济利益,使得我国社会上出现了一些“钓鱼执法”的现象,而这种现象正呈现出一种扩展的趋势。
文章对“钓鱼执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来防范“钓鱼执法”现象的出现。
关键词:行政执法;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上海钓鱼事件”就是一个典型的“钓鱼执法”案例。
该事件中,当事人孙某出于善意,帮助路人,却遭到行政机关“钓鱼式执法”,从而被认定为“非法运营”,孙某为了证明清白自断手指。
最终,此事件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媒体也将该事件称之为“钓鱼式”执法。
一、“钓鱼执法”的概念及其表现形式(一)”钓鱼执法”的概念“钓鱼执法”出自英美法系,是其中的一个专门概念,也被称作执法圈套。
“钓鱼执法”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这点与正当防卫一样。
另外,行政执法中的“钓鱼执法”就相当于刑事侦查中的“诱惑取证”,两者较为相类似。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中当事人起初并无违法的意图,而是在执法机关故意为其提供了违法活动实施的特定条件和环境,再加上引诱的因素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
(二)“钓鱼执法”的表现形式从表现形式上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种:第一种被称作为“显露式钓鱼执法”,当事人一开始就有了违法的意图,但当事人并未将其意图显露出来,而是通过执法人员的引诱,使之转化为了具体的行为;第二种是当事人从未有过违法犯罪的意图,而执法人员故意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的意图,最后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被称之为“勾引式钓鱼执法”;第三种是“陷害式钓鱼执法”,当事人无任何违法犯罪的意图,执法人员却故意设计来陷害当事人,使当事人形成违法犯罪的事实。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摘要】钓鱼执法是一种利用虚拟诱饵吸引犯罪分子并获取证据的执法手段。
本文从法律依据、实际操作过程、优缺点分析以及风险和挑战等四个方面对钓鱼执法进行了深入探讨。
钓鱼执法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均有相关规定,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钓鱼执法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提高打击犯罪的效率。
钓鱼执法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可能侵犯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
在面对风险和挑战时,执法机关需要平衡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个人权益之间的关系。
综合评价来看,钓鱼执法在合理性和合法性上有其优势和不足,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慎重考虑和实践。
【关键词】钓鱼执法、合理性、合法性、法律依据、实际操作、优缺点、风险、挑战、综合评价1. 引言1.1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利用网络诱饵,骗取犯罪嫌疑人上钩,从而获取证据和抓获犯罪分子的一种执法手段。
钓鱼执法既有其合理性,也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问题。
对于其合理性与合法性进行分析,有助于评估其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性和合理性。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表现在其能有效打击网络犯罪、维护社会安全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等方面。
在网络时代,犯罪活动日益复杂化,传统的执法手段往往难以对其进行有效打击,而钓鱼执法则能够通过网络诱饵,直接接触到犯罪分子,从而获取证据,有效打击网络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安全秩序。
钓鱼执法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减少犯罪活动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钓鱼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也不容忽视。
在执法过程中,可能存在侵犯个人隐私权、滥用职权等问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确保执法行为合法合理。
在实践中,执法机关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程序和规定开展钓鱼执法,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与适用性。
2. 正文2.1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指在对网络犯罪或违法行为进行监测和打击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操作的合法依据。
钓鱼执法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我国法律体系对网络犯罪和违法行为有明确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网络犯罪的种类和处罚标准。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
钓鱼执法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分析钓鱼执法是指执法机关通过伪装成网络犯罪分子,制造可疑交易或链接,以获取网络犯罪分子的信息和犯罪证据的一种执法方式。
但这种执法方式是否合理与合法呢?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此进行分析。
一、钓鱼执法是否合理从合理性的角度来看,钓鱼执法是为了拦截和阻止网络犯罪活动。
网络犯罪活动危害巨大,可能引发财产损失、身心伤害甚至是国家安全问题。
执法机关通过钓鱼执法,可以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获取犯罪证据,以收集证据的方式打击犯罪分子,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预防犯罪宣传,遏制犯罪网络的扩张等。
此外,钓鱼执法对于执法机关而言是一种便捷的方式。
相对传统的调查方式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而且可能会被犯罪分子察觉并采取措施躲避。
而通过钓鱼执法,则可以直接钓出网络犯罪分子,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综上所述,在遵循相关法规的前提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的方式,可以帮助执法机关高效地打击犯罪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合法性是指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首先,钓鱼执法必须遵循信息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机构需要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犯罪证据。
其次,执法机关需要在明确具体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进行钓鱼执法,不得随意扫描和窃取公民的网络信息。
另一方面,钓鱼执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涉及到公民的隐私问题。
因此,钓鱼执法必须遵守相关的监管和审批规定,以充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具体而言,在进行钓鱼执法之前,执法部门需要认真审查钓鱼的目的、手段和范围,并按照相关程序进行审批和记录。
总之,钓鱼执法是一种合理而又有效的方式,可以有效地打击网络犯罪活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但同时,也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遵守程序和审批要求,确保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浅析“钓鱼式”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浅析“钓鱼式”执法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作者:高路云来源:《文艺生活·文海艺苑》2011年第04期摘要:之所以说其不寻常,因为不寻常之处就在于执法方式的特殊——“钓鱼式”执法。
我认为“钓鱼式”执法,既不合理,也不合法。
本文就我个人对“钓鱼式”执法的合理与合法性提出的几点质疑。
关键词:“钓鱼式”执法;行政原则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12-0257-01一、“钓鱼式”执法违反依法行政原则合法行政原则重要体现在法保留原则上,保留原则是指行政行为不能以消极地不抵触法律为满足,还需法律的明确授权。
即无法不为。
我国行政法相关法律规定并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可以采取“钓鱼”执法的执法方式。
《行政处罚法》第36条、第37条对此还作了详细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也作相应的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对治安案件的调查,应当依法进行。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从以上条文规范中我们可以看出:首先,执法的主体违法。
“钓鱼式”执法中的“钓鱼者”,由于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因而实际参与到了执法过程,但其并不是享有行政调查权的公务人员或是他们的代理人,他们身为普通公民的“钓鱼者”在这里违法地充当起了执法主体。
这与一般的群众举报大相径庭。
“钓鱼者”这一职业群体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而一般的行政执法举报是来源于拥有宪法上“举报权”的普通公民,这是他们自发的行为,而不是“受委托”或“受雇”。
在这种“功利性”目的的指导下的执法行为很难让人相信其具有合法性。
其次,其执法的手段实违法的。
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中享有行政调查权,行政调查既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暗中进行,但执法主体没有设局诱导的权力,如同刑事侦察中不可诱供逼供。
二、“钓鱼式”执法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包括行政公开和听取意见。
论“钓鱼”执法中的行政证据合法性问题
一
、
问题 的提 出 :钓 鱼 ’ 法 , 反 何 法 ? “ ’ 执 违
20 0 9年 9 8日, 海市 民张 军 ( 月 上 化名 ) 因好 心 帮 载 自称 胃痛 要 去 医 院 的路 人 , 果 却 被城 市交 通 执法 结 大 队认定 为载 客黑 车 , 扣 车与罚 款 1 元 。原来 那名 路人 是 执法 大 队的“ 遭 万 钩子 ” 专 门诱 人人 瓮 的 。 ,
报纸、 电视 和 网络都是 从 道德 方 面对执 法机 构进 行监 督 本无 可厚 非 , 道德 本身 就是 评 价政府 行 为 的重要
标 准 。但政 府行 为 的一个 基本 原 则是依 法行 政 , 法律 才 是判 断政 府行 为 的权威 标 准 。何 况 , 案 中 当事 人 已 本 经 向法 院提 起 了行政 诉讼 , 院必 须用 法律 作 为准 绳作 出判 断 。那末 , 钓 鱼 ” 法 是 否违 法 , 法 “ 执 目前 法 院 尚未 作 出结论 , 是 , 但 一些 权威 法学 家 已经通 过媒 体作 出 了违 法性 的 “ 决 ” 判 :北 京 大学 姜 明安 教 授认 为 , 政 执 行
总 第 1 2期 1 21 0 0年 9月
甘 肃 政 法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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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鱼 执 法 ’ 其 学 理 分 析 】 ‘ 钓 ’ 及
【 者按】 编 法律 及 法 治以抑 恶扬善 为最基 本 的品性 精 神 与底 线 伦理 。好 心帮 载 反倒 被 钓 式 的“ 鱼执 法” 因 钓 , 其 非但 没有给 与行 动 者向善 的 正 向激励 , 相反 却 异化 为利 用人 性 中最基 本 的 同情 心 为“ ” “ 饵 , 引诱 ” 良的 守 善 法公 民“ 法” 违 而被 众 多学人 冠 以“ 权敲 诈 ” 公 而嗤 之 以 鼻 。以严 肃 的 法 学思 考 审视 这 一 问题 , 们 应 该 意识 我
钓鱼执 法是否具有合法性
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钓鱼执法是否具有合法性》在当今社会,“钓鱼执法”这个词汇常常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那么,钓鱼执法到底是否具有合法性呢?这是一个需要我们深入探讨和分析的重要问题。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钓鱼执法。
简单来说,钓鱼执法指的是行政机关或执法人员通过故意设下圈套或者诱导,使得原本没有违法意图的公民产生违法的行为,然后对其进行处罚。
从法律的原则和精神来看,钓鱼执法存在着明显的合法性缺陷。
法律的目的是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而钓鱼执法违背了法律的公正性原则。
它不是基于公民真正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而是通过诱导制造出所谓的“违法事实”。
这种做法破坏了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让公民无法明确知晓自己的行为是否合法,从而对法律产生恐惧和不信任。
再者,钓鱼执法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主决定自己行为的权利,而钓鱼执法通过不正当的手段干扰了公民的自由意志。
这就如同在一个人原本正常行走的道路上故意设置陷阱,然后指责其掉入陷阱是违法的,显然是不合理的。
此外,钓鱼执法还容易导致权力的滥用。
一旦执法部门习惯于通过这种方式来获取执法成果,就可能会忽视正常的执法程序和规范,甚至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
这不仅损害了执法部门的形象和公信力,也严重破坏了法治社会的基础。
然而,也有人认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钓鱼执法可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比如在打击一些严重的犯罪行为,如贩毒、走私等,由于犯罪行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常规的执法手段可能难以奏效,此时采用一定程度的钓鱼执法手段或许能够有效地打击犯罪。
但这种观点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即使是在打击严重犯罪时,也必须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并且要有严格的程序和监督机制。
否则,很容易越过法律的边界,造成冤假错案,损害无辜公民的利益。
为了避免钓鱼执法的出现,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采取措施。
首先,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法律教育和职业道德培训,让他们明白执法的目的和手段必须合法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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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的合法性审视与法律规制
姓名:张鸿勋学号:1120113380 班级23111101
摘要:钓鱼执法来源于诱惑侦查,由于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是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下,才从事违法活动,所以其运用应该非常谨慎、认真。
但是在国内的钓鱼执法案例中,出现了钓鱼执法手段滥用的现象,严重违背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对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社会道德造成了极大的冲击。
因此必须通过完善行政程序立法,斩断执法经济利益链条加以解决。
关键词:钓鱼执法执法经济公信力依法行政
一、“钓鱼执法”的法律属性:
“钓鱼执法”,英美叫执法圈套(entrapment),这是英美法系的专门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为了实现对案件的办理,行政人员及协助执法的有关人员,以实施某种行为有利可图为诱饵,暗示或者诱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待违法行为实施之时或者结果出现之后,从而对违法者实施行政处罚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它和正当防卫等一样,都是当事人无罪免责的理由。
从法理上分析,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国家当然不应该惩罚这种行为。
这种行为如果运用不当将致人犯罪,诱发严重社会问题。
二、上海交通“钓鱼执法”案例:
2009 年 10 月 14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男子孙中界驾车途经某建筑公司时,看到一年轻人站在路中央拦车,便顺道开车将其送到 1.5 公里外的目的地,结果却被城市交通执法大队认定为载客黑车,遭扣车与罚款 1 万元。
原来那名路人是执法大队的“钩子”,专门诱人入瓮的。
为证明自己的清白,孙中界自断手指。
而起始浦东新区政府称“原南汇区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一中队当场查获的孙中界涉嫌非法营运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取证手段并无不当,不存在所谓的'倒钩'执法问题。
”10月底事件发展发生转机:浦东新区政府认定交通执法大队使用不正当执法手段,已经责成有关部门依法终结该案的执法程序,对当事人做好善后工作。
在这起钓鱼执法案例当中,揭示出了一系列的行政执法困惑,一方面,黑车大量出现严重影响了出租车行业的正常运营;另一方面,执法手段单一匮乏又难以遏制黑车的猖獗之势,加上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与指标化考核方式促成了这种特殊的执法套路。
促成一种“公私兼济”的行政执法模式已然成为一种必要的选择。
三、“钓鱼执法”的行政合法性分析:
1、“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法性原则。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我国行政法治的追求目标。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执法必须依据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擅自超越法律
规定的范围、条件、标准、限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和收集有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和“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钓鱼式”行政执法的行政主体往往事先设好“圈套”,让行政相对人作出违法行为,以此来收集证据和相关信息,并以此来惩处行政相对人。
可见,这种“钓鱼式”行政执法不符合依法行政的要求。
另外由于执法机关握有庞大的行政权力 , 这些权力与社会公共利益是密切相关的 , 如不予以严格限制,则很容易被滥用。
2、“钓鱼执法”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目的;行政行为必须有合理的动机。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对于诱惑侦查手段的运用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通常只是把它作为一种补充性、特殊性的侦查手段, 而不作为一种常规性侦查手段,只有在无法通过其他侦查方法实现查处的案件时才“迫不得已”运用。
行政机关执法的对象,多数只是轻微的违法,其恶性程度并不严重,轻易运用钓鱼的方法很可能会引发不良的社会后果。
①“钓鱼式”行政执法针对的是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主观性因素很难确定,被设计或诱惑的人员可能并没有违法的主观意识或者只有违法的倾向性,如果没有行政执法人员事先设计的圈套,行政相对人就不会或可能不会违反行政法律,而正是因为行政执法人员的诱惑才进行违法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处罚明显是有失公平、不合理的。
3、“钓鱼执法”违反了程序正当性原则。
正当程序原则,其基本含义是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正当法律程序,包括事先告知相对人,向相对人说明行为的根据、理由,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事后为相对人提供相应的救济途径等。
“钓鱼执法”则省略了这些法定程序, 从立案、调查、到处罚几乎是同时进行,当事人本身没有任何的违法或犯罪意图 , 而执法部门采取行动勾引当事人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违背了先有违法事实后有立案调查的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 其非正当性应无争议。
4、“钓鱼执法”违反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是指通过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定案依据。
对于这一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58 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 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60 条第 2 款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是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钓鱼执法”的取证方法毫无疑问属不正当手段,执法人员尤其是执法部门
①周玥:《从“钓鱼执法”谈行政权力的制约》,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
对此应当知晓。
根据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些证据应当予以撤销。
5、“钓鱼执法”的行政处罚方法缺乏规范性。
《行政处罚法》第 53 条规定:"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 必须全部上缴国库 , 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
这是我国法律对行政处罚规范化做出的最明确的规定,但现实中,一些执法部门为了调动人员的积极性,把处理每个案件与其经济利益挂钩,实行罚款提成返还政策。
即行政罚款按一定的比例返还给执法主体,这就是所谓的“执法经济”。
②在“执法经济”的利益诱惑之下,个别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怀着不正当的利益目的,用尽手段引诱守法公民“违法”,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守法公民违法犯罪的证据。
可见“钓鱼执法”内藏着一条“执法经济链”,执法牟利成为了“钓鱼执法”屡次发生的驱动力。
四、“钓鱼执法”的法律规制:
1、完善行政程序立法。
我国法律制度中向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认为只要证据准确了,程序有些错误不要紧。
其实,在行政执法中,程序占有重要的地位。
在违法执法案件中,大多都是因为违反了执法程序,或是疏漏了重要的执法环节而导致违法执法案件的发生。
而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
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既能通过程序义务约束、限制行政行为、减少违法行政行为的存在,又能通过程序权利鼓励、支持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而我国行政程序法典至今还没出台,缺少对行政程序全面的规定,“难以树立行政执法人员和公众的正当程序观念”。
③“钓鱼执法”就是对我国法治建设中正当程序的严重违背。
因此,必须加快完善行政程序法来有效规制行政执法行为。
3、规范行政处罚,斩断利益链条。
行政执法的目的是社会管理而不是为获得利益,它不应成为政府创收的一种新模式。
“钓鱼执法”中执法活动变成“钓钩”者的日常工作,变成一种谋生的途径,形成了“钓鱼执法”的利益链条。
要斩断这个链条,首先,应减少执法机关的利益驱动,比如不能给执法部门指标的压力,就是说今年必须创收,罚款没收多
②周玥:《从“钓鱼执法”谈行政权力的制约》,法制与社会,2010年6月(上)
③王万华:《中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61页。
少。
其次,要求政府执法要完全依据法律,在法律的严格规定下执行。
同时需要改变长期以来的罚没款返还制度,建立健康的工作激励机制,行政执法行为不能有收益行为。
只有从源头杜绝了执法利益来源才能有效的遏制“钓鱼执法”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