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5-玉溪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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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专业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作者:————————————————————————————————日期:ﻩ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设置要求2.1一般规定2.1.1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5号)《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已经2010年5月28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6日起施行。

二O一O年六月三日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为积极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把玉溪建设成为环境优美、清洁卫生的现代宜居生态城市,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和《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结合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本通告实施范围为玉溪市中心城区建成区和红塔区各乡镇集镇建成区。

二、对玉溪市中心城区负有管理职责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加强对广大市民的教育引导,切实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管理秩序。

倡导做文明市民。

一切机关、社团、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个人都应自觉维护玉溪市中心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

三、单位、经营户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严禁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严禁在城区街道两侧、公共场地和闲置空地堆放物料或者倾倒废弃物。

违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是指为了管理和规范城市中的户外广告,保护城市形象和环境,提倡合法、文明、环保的广告宣传,制定的一系列管理规定和措施。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审批管理:对城市中的户外广告进行审批管理,设置审批流程和标准,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不侵犯他人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2. 限制管理:设定广告资源的数量、分布、规模等限制,控制户外广告数量和密度,防止广告过度干扰城市景观和市民生活。

3. 审查管理:对已经存在的户外广告进行定期审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进行整改或撤销,保持城市环境的整洁和美观。

4. 维护管理:建立广告设施维护制度,负责广告设施的维护和损坏修复,确保广告设施正常运行和服务。

5. 监督管理:建立监督机制,监督广告从业者的行为,防止虚假宣传、欺骗消费者等行为,保障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6. 制度宣传:通过多种途径宣传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提高公众对规则的了解和遵守度,增强市民参与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城市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实施对于提升城市形象、保护市民利
益和改善市容市貌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规范广告市场秩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

1 / 9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完整版)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年月发布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易门县城市建城区域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户外广告设置门面(头)装修招牌设置审批申请。

二、办理依据(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占用或者挖掘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二)《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四条城市道路必须保持完好、整洁和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建设商业服务网点、摆摊设点、搭盖棚屋、停放车辆、堆物作业、设置广告标志及进行各种作业。

因特殊情况确须占用城市道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市道路临时占用批准手续,领取《云南省城市道路占用许可证》并按规定交纳占道费后,方可占用。

第五条经批准占道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批准时间、地点、面积和使用性实施。

不得损坏城市道路设施,不得建造永久性建筑物。

占道结束后,应及时将路面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经建设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因城市道路维修、拓宽或改建等需要中止占道的,占道单位和个人应在限期内无条件撤除,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占道费余款退款手续。

批准占道期满,需要继续占道的,必须在期满前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重新办理申报手续。

(三)《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四)《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三、实施机关易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易门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四、审批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规划设计符合城市规划;()有市场监督部门(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批文;()不得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有具体实施方案。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

违规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户外广告行为,维护城市环境的整洁美观,保障市民的视觉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审批、管理、维护等活动。

三、广告主体1.合法主体: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由合法主体进行,不得存在非法广告主体。

2.权利保护:户外广告应当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和肖像权,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3.广告内容:广告内容应当合法、健康、向上,不得含有淫秽、暴力、煽动、违法等内容。

4.广告尺寸:户外广告的尺寸应当符合规定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限制。

五、审批程序1.申请材料:广告主体应当准备完备的申请资料,包括广告设计图、位置图、承诺书等。

2.审核程序: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进行审批。

3.审批时限:审批程序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不得拖延或多次审批。

4.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广告主体,同时将审批结果公示。

六、管理措施1.巡查监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巡查监管,对违规广告及时处理。

2.移位拆除:对于设置位置不当、影响市容市貌的广告,应当及时进行移位拆除。

3.违规处罚:对于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违反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4.强制清理:对于长期不动的、废弃的广告牌,应当进行强制清理。

七、责任追究1.监管责任:相关部门负责对户外广告的监管工作,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

2.违规责任:对于违规行为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给予相应的违规处罚。

3.民事责任:对于违法侵权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4.行政责任:对于涉嫌违法的广告主体、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八、监督机制1.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应当积极参与对户外广告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

2.媒体监督:媒体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的宣传监督,及时公开违规情况。

3.市民监督:市民应当积极参与对户外广告的监督,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

4.有效督导: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有效的督导机制,确保户外广告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
I
DBJ410100/T 01—2017
前言
本规范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规范由郑州市城市管理局提出。 本规范由郑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归口。 本规范主要起草单位:河南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郑州市城市管理局。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董建峰、张岩涛、贺鹏飞、高纲彪、吕彦柯、王晶、麻永建、张振峰、李涛、 李红光、刘海鹏、张华。
5.3 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
5.3.1 在国家机关、学校、名胜风景点、文物保护单位、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 筑的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地带内的(招牌除外)如下:
a) 国家机关包括各级党政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协、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 b) 学校是指全日制的学历教育学校和机构; c) 纪念性建筑、有代表性近代建筑和标志性建筑以政府确定和公布的为准; d) 户外广告禁设区和严控区内,不应利用临街玻璃设置户外广告。 5.3.2 在建筑物屋顶、危及建筑物安全或者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5.3.3 利用以下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设置的: a) 交通信号灯(见附录 A 中图 A.1); b) 交通指路牌; c) 交通标志牌(见附录 A 中图 A.1); d) 交通执勤岗设施; e) 道路隔离栏(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交通护栏)(见附录 A 中图 A.1); f) 大型交通设施、高架道路及高架轨道交通护栏、隔音板; g) 道路、桥梁、隧道防撞墙; h) 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5.3.4 有下列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情形的: a) 除道路隔离栏外的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 10 m 范围内(见附录 A 中图 A.2); b) 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运行空间(见附录 A 中图 A.3); c) 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公路收费站、高架桥落地匝道、轨道交通等人流和车流出入口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

附件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目录第一章总则 (01)第二章设置通则 (03)第三章附着式户外广告 (10)第四章临时户外广告 (21)第五章户外招牌 (24)第六章灯光与照明 (29)第七章设计与制作 (33)第八章安装和施工 (38)第九章维护和保养 (40)第十章验收与检测 (42)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范设置行为,根据《广州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1.2 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适用本规范。

本规范未包括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广东省、广州市现行的相关法规和规范要求。

1.3 本规范所称户外广告,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1)利用户外场地,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建(构)筑物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公共广告栏(包括宣传栏、启示栏、警示栏、布告栏、招贴栏等)、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2)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等广告设施或者利用工地围墙绘制、张贴的广告;(3)以布幅、气球、充气装置等其它形式在户外设置的广告设施。

1.4 本规范所指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的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

1.5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应当符合的基本原则1.5.1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安全和生态环保要求,以该密则密、该疏则疏为原则合理布局户外广告空间。

1.5.2 应当与周边的建筑、街景、环境相协调,达到白天与夜间美化城市景观的效果。

1.5.3 鼓励采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新材料,体现时代特色和城市发展水平。

1.5.4 维护公共利益,协调好户外广告、招牌与公众社会的关系,合理分配公益性广告和商业性广告之间的比例关系。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市容局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组织举办文化、体育、商品交易、产品展销、宣传教育等活动,需要临时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地点、 时限和要求进行设置,到期必须自行拆除。节假日、举办庆典活动经准予设置标语、条幅的,设置单位和个人应当在活动结束 24小时内自行拆除。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置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户外广告的维护,并遵守下列规定:
(二)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的;
(三)未明确设置期限且设置时间超过3年的。 第三十条因城市规划建设等原因确需拆除户外广告的,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提前15日书面通知设置单位或个人限期拆 除,并撤销其准予设置的审批决定;因拆除造成的损失,对设置成本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拆除未经准予设置或超期设置的户 外广告,不予补偿。
第十五条市区内设置店招店牌的,由所在地区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设置其他户外广告的,应当到市市容环境 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准予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准予的内容进行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 要变更的,应当向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有权举报或投诉,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接到举 报或投诉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经批准设置户外广告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1000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设置的户外广告不符合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规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强制拆 除,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三)户外广告设置期满后,不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 罚款;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
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06.27
•【字号】玉政发〔2019〕11号
•【施行日期】2019.06.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

玉政发〔2019〕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
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市人民政府对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五届市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要求、必须履行法定职权职责的4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其中将对部分内容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由修订责任单位于今年10月底前完成修订工作。

附件:玉溪市人民政府保留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玉溪市人民政府
2019年6月27日附件
注:“备注”中打“★”的表示暂时保留,下一步需进行修改完善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第三步:借鉴外地经验(上海、桂林、佛山)的户外广告管理办法、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吸收 其中成功的经验,为制定玉溪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所借鉴。
第四步:编制《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形成户外广告技术管 理依据,力求形成广告管理的判例式管理。这也是本轮户外广告规划所要达到的核心目的和内 容。
一、落地式广告
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3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1) 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 (2) 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3) 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4) 牌面下沿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5m,牌面下沿离马路高度应≥4.5m,离绿地高度应 ≥0.5m,总高度不得超过6.5m; (5)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 (6) 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 m~80m; (7) 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四)本次规划成果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五部 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的期限是2010-2015年。
(六)本技术指引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二、户外广告的定义、形式
(一)定义:户外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公共场所运用室外装饰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 广告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 (二)户外广告的主要形式 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 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 2、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 3、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规定

户外广告设置办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创造整洁的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两江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两江市户外广告和牌匾设置技术标准》等法规规章及政策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户外广告设置及相关的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职责划分: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负责本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工作。

(一)行政审批科职责:负责对户外广告设置申请的受理、初核及证书的发放工作。

(二)市政公用科职责:对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的日常巡查工作和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技术认定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

(三)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职责:对户外广告设置备案申请及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报送的未批先设的户外广告进行技术认定,认定结果及时反馈市局市政公用科、行政审批科和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

(四)宣传教育科职责:将办理的户外广告情况在市执法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将公示情况及时告知市政公用科和市城市管理技术保障中心。

(五)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职责:负责对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稀土高新区和石拐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情况进行日常巡查,依法查处:①违规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②无、或未按时限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台账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③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画面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单位或个人等。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按要求及时将查处核实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局市政公用科。

未提供安全检测报告和安全台账、未按要求发布公益广告的设置单位或个人及时告知行政审批科,由审批科纳入企业征信系统。

(六)未批先设的户外广告:1.其符合设置要求的,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督查支队依法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办设置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2.不符合设置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包括拆除或重做等),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对其进行查处。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要求规范.

实用标准文案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1 范围本规范规定了省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设计、制作、安装验收、维护保养、安全检测评估的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抗震设防烈度6度及6度以下的各种形式户外广告设施。

2 设置要求2.1 一般规定2.1.1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1.2 户外广告设施的布置形式应与高速协调,并保持完好、整齐、美观,不应妨碍道路交通安全与畅通。

2.1.3 位于高速上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保证视觉走廊的通透。

2.1.4 道路上的户外广告设施严禁遮挡交通指示牌、路牌等交通设施,在视线范围内不应使用与交通设施易混淆的色彩。

2.1.5 在绿地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应影响绿化生长,尽可能减少遮挡绿化景观。

2.2 高速道路户外广告设施2.2.1 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广告塔高度分为:15m、18m、21m、24m、27m、30m、32m。

牌面规格: 单面两面三面四面广告牌,单立柱双立柱多立柱等单立柱广告尺寸分为:21m×7m、18m×6m、16m×5m、15m×4m、14m×5m。

单立柱广告主管:螺旋1020×10\12mm、1220×10\12mm、1420×10\12mm、1620×10mm。

单立柱广告横梁:螺旋管377×8mm、426×8mm、529×8mm、630×8mm。

单立柱广告骨架:槽钢或工字钢16#、14#、12#、10#、8#。

单立柱广告牌面:∠30×3、∠40×4、∠50×5、∠63×6。

单立柱广告面板:0.45mm、0.5㎜、0.75㎜、0.85mm。

3.3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3.3.1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3.3.2 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应设置在隧道体及隧道两端挖方地段,不应设在桥梁体(含主桥和引桥)上。

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

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正文:---------------------------------------------------------------------------------------------------------------------------------------------------- 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告(第29号)《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12月13日玉溪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玉溪市城市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贸市场)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繁荣,方便群众生活。

根据国务院《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云南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玉溪城市管理条例》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玉溪市城市规划区内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经依法登记注册,由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开办经营,由若干经营者、消费者入场集中进行商品交易的场所。

出租柜台10个(含)以上的超市、商场等商品集中交易场所纳入集贸市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集贸市场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市场运作、标准建设、规范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鼓励、支持发展各类集贸市场,保护市场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和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溪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其相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以及本办法规定负责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七条红塔区人民政府、玉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玉溪研和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管理区域,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加强对集贸市场周边区域的管理;(二)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集贸市场社会治安、消防、卫生、食品安全监督等工作;第八条商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根据《玉溪市市区商业网点规划》、《玉溪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布局规划》指导和督促市场开办主体按照《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建设农贸市场;(二)出具市场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认可证明,履行集贸市场建设管理的其他相关职责。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

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规定与细则在城市的繁华街头,户外广告如同城市的“名片”,展示着城市的商业活力和文化特色。

然而,不当的户外广告设置不仅会影响城市的美观,还可能带来安全隐患。

为了规范城市户外广告的设置,保障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制定合理且严格的管理规定与细则至关重要。

一、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不得违反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2、安全性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结构安全,不得妨碍交通视线,不得危及行人、车辆的安全。

对于设置在高空、人流密集区域等特殊位置的广告,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评估和审批。

3、美观性原则户外广告应与城市的整体风貌相协调,符合城市的美学标准。

其设计、色彩、材质等应与周边环境相融合,不得破坏城市景观的和谐与统一。

4、公益性原则在城市的重要公共区域,应适当设置公益广告,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文明新风尚等内容,提升城市的文化内涵和社会责任感。

二、户外广告设置的分类管理1、屋顶广告禁止在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商业广告。

非住宅类建筑屋顶设置广告的,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顶部,且面积不得超过屋顶面积的三分之一。

广告的结构和材质应具备良好的抗风、抗震性能,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

2、墙面广告建筑物墙面广告不得遮挡窗户和消防通道,不得影响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历史文化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墙面广告设置,应遵循相关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建筑的原有风貌。

3、道路沿线广告道路两侧的户外广告设置应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的规定,不得妨碍交通标志、信号灯的识别。

距离道路交叉口一定范围内不得设置大型广告,以避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

4、电子显示屏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的亮度、闪烁频率应符合环保要求,避免对周边居民和行人造成光污染。

在夜间,应根据周边环境适当降低亮度或调整显示模式。

三、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流程1、申请广告设置者应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包括广告设置的地点、形式、尺寸、内容、期限等详细信息,并提供相关的设计方案和技术资料。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城镇户外广告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镇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维护市容秩序美观整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行政处罚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范围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规划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是指利用建(构)筑物、场地、设施、交通工具等设置的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展示牌、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本办法所称招牌,是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设置与其注册登记名称相符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与户外招牌,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m或单面面积大于10㎡的户外广告设施与户外招牌。

本办法所称临时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举办大型文化、旅游、体育、公益、节日庆典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和企业促销活动期间临时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

第四条【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宣传和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专项规划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市容环境卫生、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物、商务、市场监管、应急、语言文字和城管执法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及安全要求。

适应城市发展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适应城市发展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适应城市发展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在现代城市的繁华景象中,户外广告无疑是一道独特的风景线。

它们以各种形式和创意,传递着商业信息,装点着城市的街头巷尾。

然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户外广告的管理也面临着一系列的挑战。

为了确保户外广告与城市的整体风貌、文化特色相协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适应城市发展的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一、户外广告的定义与分类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户外广告的定义。

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

常见的户外广告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大型广告牌、灯箱广告、车身广告、电子显示屏广告、墙体广告等。

根据其展示内容和目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两大类。

商业广告主要以推销商品或服务为目的,而公益广告则侧重于传播社会正能量、倡导文明风尚等。

二、适应城市发展的户外广告管理原则1、合法性原则所有的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的要求。

不得发布违法、违规、虚假、低俗等不良内容的广告。

2、规划引领原则城市规划部门应根据城市的功能定位、空间布局、文化特色等因素,制定户外广告的总体规划。

明确哪些区域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哪些区域限制或禁止设置,以保证户外广告的分布合理、有序。

3、美观协调原则户外广告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与城市的整体景观相融合,注重美观性和协调性。

色彩、造型、材质等方面应与周边环境相匹配,不得破坏城市的风貌和特色。

4、安全可靠原则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确保安全可靠,不得影响公共交通、消防安全和建筑物的结构安全。

定期对户外广告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户外广告的设置要求1、位置与尺寸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规划要求,不得占用公共绿地、人行道、消防通道等公共空间。

其尺寸应根据所在区域的特点和周边环境进行合理控制,避免过大或过小而影响视觉效果。

2、亮度与声音对于电子显示屏广告等发光型广告,应控制其亮度,避免造成光污染,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同时,不得设置有声广告,以免产生噪音污染。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 http://www.xy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 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1.0.3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技术标准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发布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编号为CJJ/T149-2021,自2022年3月1日起实施。

原行业标准《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同时废止。

.01 坚持以人为本,强化安全监管新《规范》将“安全”放在管理目标首位,关注“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

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人应加强设施的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设施的载体业主或业主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督促设置人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细化了招牌设施材料的使用要求,不应使用玻璃、大理石、硅酸钙板等自重大、易破碎、易腐蚀的室内装饰材料等;规定了在设施存在较严重安全隐患,且危及行人安全情况下,城管执法部门有权要求设置人及时修复或拆除,在无法联系或通知其设置人的情况下,可直接采取应急处理措施。

02 坚持规划引领,严格规范设置新《规范》突出规划引领,立意前瞻高远。

对户外广告和招牌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编制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专项规划应符合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对城市商业街区、重点道路、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位置、尺寸、形式等进行控制;增补楼宇幕墙、投影广告、品牌墙等7种设施的设置标准,填补管理空白;增加水源地、海河湖水库、隧道、人行天桥桥体、工地围挡及车体LED等禁设范围和情形,明确监管红线。

03 坚持精益求精,完善技术要求新《规范》细化管理和技术标准,内容更加系统全面。

按照事前、事中、事后全生命周期管控要求,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在结构、面板、连接、电器件等方面材料应符合的国家技术标准;规定了设施设置人应依据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对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提交相关验收文件;细化了连接固件稳固、面板围护完好、设施构架防腐、电气照明等日常检查项目的具体检查内容及期限;要求设施设置人应建立完善的检查、检测和维护台账记录。

04 推进精美呈现,鼓励特色彰显新《规范》聚焦创新、创造、创意,突出视觉品质提升。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户外广告管理规定

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2010年9月28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济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已于2010年9月28日经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10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0年11月2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行为,维护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城市景观风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管理以及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市政设施、道路、广场、空间以及公共交通工具等载体(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载体)设立户外电子显示屏(牌)、灯箱、霓虹灯、展示牌、招贴栏、实物模型、充气物、广告彩旗、布幔、横幅等设施(以下统称户外广告设施)用于发布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行为。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的设置管理工作,并具体组织编制市区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实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置的日常监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区城市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有关户外广告设置许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格审核、内容登记和监督管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有关规划管理工作。

.市政公用、城管执法、公安、交通运输、园林、房管、环境保护、气象、质监、文物、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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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溪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计设置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目录总则 (2)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 (3)(一)户外广告的定义 (3)(二)适用于本规定的术语和定义 (3)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 (3)(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 (3)(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 (4)(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 (8)(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 (8)(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 (8)(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 (10)(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 (10)(八)垂直于建筑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出挑式招牌) (11)(九)在建筑物顶上设置的店招店牌 (12)(十)堡坎、护坡广告 (12)(十一)公交站台广告 (12)(十二)电杆灯箱广告 (12)(十三)车身广告 (13)(十四)船舶广告 (14)(十五)围墙(栏)广告 (14)(十六)空中移动式广告设置规定 (14)三、广告照明技术规定 (14)(一)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4)(二)广告照明亮度标准规定 (14)(三)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5)四、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 (16)五、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 (16)六、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方面的规定 (17)总则(一)为加强我市户外广告设置规范管理,促进我市户外广告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指导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户外广告点位设置规划(详细规划层面)的编制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本规定涉及广告包括:建筑物外墙墙体和建筑物二层以上屋顶设置的户外招牌,道路广告牌,店招、店牌。

(四)本规定由广告的定义及形式、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广告照明技术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制作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施工技术规定、户外广告经营管理及实施保障规定等六部分构成。

(五)本次户外广告规划的期限是2010年-2030年,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期限根据实施情况可适时调整。

(六)本暂行规定由玉溪市规划局红塔分局负责解释。

一、广告的定义及形式(一)户外广告是指在露天或公共场所运用室外装饰手段向消费者传递信息的广告形式。

本规定所称广告主要是指直接或间接地介绍商品、服务或公益宣传信息的下列广告表现形式:1、建(构)筑物外部、户外场地、道路、交通设施上设置的展示牌、招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电子翻版装置、灯箱、模型、充气装置、布幅广告,以及绘制的广告等;2、车、船等交通工具外部设置、绘制的广告;3、飞艇等升空器具附着的广告。

(二)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定:1、落地式广告——直接从地面安装的单个或多个柱体支撑的(各种材料制作的)广告看板、灯箱、显示屏(牌)、霓虹灯及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2、大型双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两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3、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以高立柱支撑的三面发布广告信息的大型广告载体。

4、小型单立柱广告——以单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5、小型双立柱广告——以双立柱支撑的小型广告载体。

6、实物广告载体——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产品实物或实物造型。

7、空中移动式广告——附着于飞艇等升空器具上的广告载体。

8、附着式广告——附着于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及在移动交通工具设置的广告看板、灯箱、霓虹灯或其他形式的广告载体。

9、充气广告——为发布广告而使用的充气形式的广告载体。

10、建(构)筑物顶部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顶部设置的广告载体。

11、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为发布广告而在建(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的广告载体。

12、招牌广告——为发布单位名称标识、商业字号标识、建(构)筑物名称标识而使用的,以牌、匾、灯箱、霓虹灯等为主要形式的广告载体。

二、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定各项户外广告的最基本要求是内容要健康、不影响建筑的通风、采光等使用功能。

(一)落地式广告设置的基本要求1、道路交叉路口(机动车停车线5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2、在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需保证不少于3m的人行道宽度,设置立柱式广告的牌面下端距地面高度不少于2.4m。

3、在人行过街天桥(地道)出入口10m范围内,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

4、在同一条道路原则上只准设置一种规格的落地式广告,并按照规定间距设置,不得以不同规格的广告套置。

5、在主、次干道和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其正投影不得超越人行道沿石路肩或进入车行道。

(二)落地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1、大型高立柱广告(1)大型双面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6m,宽度不得大于18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2)大型三面体高立柱广告。

其版面高度不得大于7m,宽度不得大于21m,广告下缘距地面不得小于15m。

(3)大型高立柱广告的间距不得小于200m。

(4)城市建成区人流密集、建筑密度高的道路沿线,不得设置大型高立柱广告。

(5)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必须采用单柱式两面体或三面体结构,柱体直径应≥0.5m。

(6)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外缘不得侵入人行道,离建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立柱牌面外缘距离道路红线应≥5m,离城市主要道路中心线交叉点(平交)间距应≥100m,立交根据情况确定。

(7)在城市干道以外城市道路和公路两侧设置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总高度不宜超过22m,其单幅幅面规格尺寸、纵向间距应符合表1和表2的规定。

表1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牌面的最大尺寸表2 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的最小纵向间距尺寸(8)对于广告单幅幅面规格小于5m ×10m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间距应≥500m,总高度应≤12m。

2、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1)小型单立柱广告。

其广告牌版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其正投影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2)小型双立柱广告。

其广告版面面积不得大于3㎡,广告牌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4m,其正投影不得侵入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

(3)小型落地式灯箱广告应沿城市道路平行设置,其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m,立柱应设置在人行道路沿石内侧0.5m内。

(4)实物造型广告实物造型广告占地面积不得大于2.5㎡,仅限于在广场内设置。

3、立杆式(含双立杆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立杆杆径应≥0.08m且≤0.15m;(2)立杆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3)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4)牌面下沿距离人行道地面的高度应≥3.5m,牌面下沿距离道路路面高度应≥4.5m,离树木高度应≥0.5m,总高度不得超过6.5m;(5)道路红线宽度在50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30m~100m;(6)道路红线宽度在20 m~50 m以上的,广告设施间距为20 m~80m;(7)牌面(单面)面积应≤2.0㎡,单边长度应≤2m,厚度应≤0.2m。

4、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底座式户外广告设施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5m的地段,或面积≥50㎡的广场(空地)及绿地。

(2)底座和牌面外缘距人行道或绿化带侧石外缘应≤0.4m。

(3)牌面(单面)面积应≤6.0㎡,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应≤6m,占地面积应≤1.0㎡。

底座式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立杆式户外广告设置示意图(三)附着式广告设置规定的基本要求1、在不影响建(构)筑物风格的前提下,可利用相应建(构)筑物设置附着式广告,但不得覆盖建(构)筑物的玻璃幕墙和窗户;不得妨碍相邻方通风采光。

2、在标志性建(构)筑物和坡屋顶造型的建(构)筑物顶部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3、广告设施的上沿不得超过屋顶高度,宽度不得超过建筑物两侧。

4、广告设置凸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其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5、设置附着式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其构架必须隐蔽处理,避免外露影响观瞻。

6、提倡和鼓励附着式广告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设计,同步施工建设。

(四)附着式广告设置的主要形式及规定1、建(构)筑物顶部不宜设置附着式广告设施。

但因城市夜景灯饰建设确需设置,必须符合规划部门规定的建筑高度限制、安全承载要求。

2、楼高15层(含15层)以上的建(构)筑物顶部,经安全检测部门出具安全检测鉴定,可以设置字体广告、通透式霓虹灯等形式的广告,不得设置封闭版面的楼顶广告。

3、楼高15层(含15层)以下的建(构)筑物设置楼顶广告,其高度原则上按以下标准设置:楼高4层(含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4m;楼高4层以上8层(含8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6m;楼高8层以上14层(含14层)以下的,广告牌高度不得超过8m。

4、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24m,小于或等于100m)和超高层建(构)筑物(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裙楼原则上不得设置广告,但在主体建(构)筑楼顶不设广告的条件下,可按以下标准设置:裙楼高度大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6m;裙楼高度小于12m时,广告牌高度不超过4m。

5、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其底部应紧贴楼顶;宽度不得超出建(构)筑物两侧墙面。

6、临街建(构)筑物顶设置广告,应平行于街道设置,结构架不得外露于临街面。

7、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五)建(构)筑物外立面广告1、平行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其高度不得超过建(构)筑物实体墙上缘,宽度不得大于建(构)筑物两侧墙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超过0.3m;底端距地面不得小于2.5m。

平行于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示意图2、垂直于建(构)筑物外立面的广告,宜采用霓虹灯或其它新型材料制作,其外端挑出距离不得大于1.5m,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m。

垂直于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置示意图(六)店招店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1、招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一牌,一单位一牌。

2、招牌设置应适应街区文化特点,与主体建筑风格和周边市容景观相协调。

3、根据户外广告设置的基本原则,招牌一般应设置在建(构)筑物檐口下方,底层门楣的上方。

同一建(构)筑物各单位的招牌、吊牌,应在建(构)筑物的入口处统一规范设置。

4、招牌一般应采用霓虹灯、灯箱等自行照明形式。

5、招牌的具体位置、规格应当与所附属的建(构)筑物大小比例适当并符合下列规定。

(1)同一建(构)筑物墙体上设置的招牌,原则上应统一高度、统一规格。

(2)同一道路或同一街区相邻建(构)筑物上设置的招牌,其形式、位置、灯饰效果应整体和谐。

(3)设置于建(构)筑物底层门楣上方的招牌,离墙面的距离一般不超过0.3m;其下缘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4m。

(七)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店招店牌(横幅式招牌)1、原则上只能设置在建筑物二层窗台线以下,高度不超过1.5m,外挑不得超过0.45m,招牌左右不得突出墙面的轮廓线,并与相邻店招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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