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2016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1996〕16号)和《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七政发〔2006〕31号)的有关规定,为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市医疗保险局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协商,签定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基《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法》、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七台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本协议内容包括控制指标,考核、奖惩办法,并采取准入、竞争、退出机制。
第二章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条甲方负责提供医疗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及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协助乙方对有关业务人员的培训。
第三条监督检查乙方医疗服务工作,组织参保人员对乙方的服务质量、服务态度、满意程度进行评议,对乙方有关人员徇私舞弊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所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并责成乙方对其处理结果报送甲方备案。
第四条因乙方不认真执行有关政策及规定或不认真履行协议,甲方有权停止乙方医疗服务,提出整改意见,但需提前30天通知乙方。
第三章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五条乙方必须在醒目位置设《医疗保险常用药品价格表》,所选取的药品必须是《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常用的,要求甲、乙类药品分别选100种以上,公示内容包括:药品名称、类别、厂家、规格、零售价格。
不符合要求的,综合测评扣5分。
第六条乙方必须设医疗保险收款窗口,微机操作员必须熟练掌握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精确掌握《黑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针对医保患者需要的药品能够区分甲、乙类或自费药。
没有精确掌握的,每次抽查扣10分。
第七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药店标牌,以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模板
定点编码:xxx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甲方: xxxx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乙方:第一章总则为进一步完善兴安盟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定点药店管理,确保定点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根据国家、自治区、兴安盟行署及盟医疗保障局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委托乙方承办参保人员刷卡购药、外配处方的购药服务工作。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第二章甲方责任第一条甲方应组织与督促乙方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管理的政策和规定,共同推进参保人员用药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第二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国家和自治区及兴安盟各项医保政策及有关规定。
医保政策调整时,甲方应与乙方共同协商,并按新政策对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进行补充修改。
甲方定期组织乙方从业人员进行医疗保险政策及业务管理知识的培训。
甲乙双方应加强医保政策宣传,共同督促参保人员和定点药店从业人员遵守医保各项规定。
第三条甲方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检查,查阅或复印参保人员购药资料,审核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售药服务情况;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情况进行检查与监督;对乙方开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甲方在接到乙方医疗费用申报后,及时向乙方拨付合理医疗费用。
甲方根据本协议对乙方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履行协议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违规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拒付,并视情节轻重暂停乙方医保刷卡业务,限期整改,整改无效的,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第三章乙方责任第五条乙方必须有一名药店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设立专门的医保组织机构,并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医疗保险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第六条乙方应明确医保计算机管理责任人对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技术保障,并按照甲方相关规定,及时、准确的做好药品库的对照和维护工作。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我市城镇职工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乙方具备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甲方与其签订本协议,进行计算机联网。
乙方为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服务,按规定进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结算。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和医药卫生法律政策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三条乙方承担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范围一般定点零售药店服务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管理规定和参保人员相关信息等情况,协助乙方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培训。
(二)每月月底前将上月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拨付给乙方。
(三)对乙方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并复制相关材料。
(四)定期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运行情况。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及医保投诉电话,方便患者辨认购药。
在药监部门核定经营范围内,不得储存、摆放、销售生活用品、保健品。
实行积分制销售的,要将《积分规则》公示上墙,积分兑换物品单独存放,并与积分规则一致。
举办专项大型促销活动应提前3日报甲方备案。
(二)保证参保人员医疗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有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及时供应医疗药品,做到24小时提供服务;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药师在岗,并挂牌服务,保证及时为医保服务对象提供用药咨询和购药服务。
(三)将药品种类、规格、价格等纳入计算机管理,单独建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进销存管理机制。
对刷卡金额在500元以上的,需登记购药者身份证信息,并做好信息安全保密工作;一次性刷卡超过一千元需履行报备手续(0563-*******)。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_____________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________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和相关文件规定,为保障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用药服务,方便参保人员购药,规范乙方的服务行为。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的责任与义务1、向乙方提供西安市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按月结算医疗保险刷卡费用,并按2%的比例扣除医疗保险服务质量保证金;3、对乙方执行医疗保险相关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4、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乙方的责任与义务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2、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3、建立完善的医疗保险售药服务制度及流程;4、售药服务中应拒绝参保人员使用医疗保险IC卡购买不符合刷卡出售的商品;5、工作人员中至少有1名具备药师资格以上的专业人员,对药品质量进行把关,对患者购药进行指导,并确保24小时不间断供药服务;6、使用医疗保险IC卡刷售处方药时,乙方工作人员应详细检查处方的真实性、有效性,并妥善保管处方,以便备查;7、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配合甲方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建立单独的财务核算制度;8、配备与甲方信息网络系统联网的设施设备,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通报、缓付费用、扣款、扣除质量保证金、暂停定点医疗服务、终止协议。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务。
第二条 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乙方及时了解医 保政策调整、 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 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 认真听取乙方意见。
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 及时审核结算、 拨付医疗
听取意见和要求, 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进和提高
医保管理服务水平
面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各项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制。同时加 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
第五条 乙方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性,
分工, 落实责任。 同时应配合做好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甲方要保证
第二章 配药管理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贯彻国家、 省、 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严格执行本市医疗保险用药范围 及其限价规定,推行配售平价药品,为参保人员提供质量合格、 安全有效的药品,保障参保人员 身体健康,使参保人员得到更多实惠。
第十六条 药师在为参保人员办理购药手续时, 应认真进行身份识别, 核对市民卡, 发现配药者 与所持的市民卡不符时,原则上应谢绝配药,特殊情况下, 确需委托代配药的, 要记录代配人姓 名、身份号码、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备查。虚假冒名的购药费用,甲方不予支付,已结算的费用 由甲方予以追回。
编号:
基本月日
甲方:
乙方:
为保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部、省、市人力 资源和社会保障、 卫生药监、 物价等部门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 就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总则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代码:信用等级: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地址: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1名以上(含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电算化管理且管理系统正常运行,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邮箱ntybyd@)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建立健全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并能有效执行,财务会计管理与药品购销存管理账账相符。
第六条乙方应将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公示内容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臵悬挂并进行宣传,同时需设臵医保政策宣传栏,及时更新内容。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6篇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6篇篇1甲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乙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生效时间本协议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生效。
第二条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 甲方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3. 甲方应保障乙方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 乙方应遵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提供规范、优质的服务。
2. 乙方应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约定,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用品和药品。
3. 乙方应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三条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一、费用支付:2. 费用的具体数额应根据乙方的服务质量和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结算方式:1. 甲方应通过银行转账或非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费用,具体方式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乙方应提供合法的收款凭证,甲方应核实收款凭证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双方应确保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防止出现财务风险。
第四条违约责任一、甲方的违约责任:1. 甲方如未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费用,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甲方如对乙方的服务行为进行非法干预或滥用监督权力,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1. 乙方如违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乙方如提供虚假或欺诈性服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 乙方如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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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定点药店协议书模板甲方(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药店,乙方是一家依法注册并具备合法医疗资格的医疗机构,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成为乙方的定点药店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点药店资格1.1 甲方承诺其具备提供药品及相关服务的合法资质,并保证其经营行为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2 乙方确认甲方符合乙方定点药店的资格要求,并同意甲方成为乙方的定点药店。
第二条药品供应2.1 甲方应保证供应给乙方的药品质量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且药品来源合法。
2.2 甲方应按照乙方的采购需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所需药品,并保证药品的供应量满足乙方的需求。
第三条价格与结算3.1 甲方供应给乙方的药品价格应不高于市场同类药品的合理价格,具体价格由双方根据市场情况协商确定。
3.2 双方应根据实际交易情况,定期进行结算,结算周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四条质量保证与售后服务4.1 甲方应保证所供应药品的质量,并承担因药品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责任。
4.2 甲方应提供必要的售后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使用指导、不良反应监测及处理等。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双方应对在合作过程中获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予以保密,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
5.2 保密义务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如甲方未能按照约定供应药品或供应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2 如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支付药品款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七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7.1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7.2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可解除本协议。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8.2 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模板
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模板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法定代表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为保证医疗保障制度实施,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保障基金安全,规范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医疗保障持卡购药服务。
第二条乙方服务的对象包括统筹区医疗保障参保人员和异地购药参保人员。
第三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地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可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向参保人员公开投诉举报渠道。
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障有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组织乙方医疗保障管理有关人员的培训。
第五条乙方应建立健全医疗保障服务管理制度,确定专职医疗保障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医疗保障服务的日常管理工作,明确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医疗保障服务知识培训,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障管理工作。
第六条乙方的定点资格不得转让、买卖,乙方合并重组及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应在20日内向甲方申报,甲方对变更资料审核确认后,变更相关信息。
乙方地址变更时,甲方应先暂停其医疗保障服务并组织现场考察,根据审核、考察结果决定是否继续履行协议。
乙方法定代表人除因上级机关任免、法定代表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原因外发生变更的,协议自动终止,应参照新增定点纳入流程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第七条甲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向社会开展医疗保障政策宣传,乙方应在店内悬挂甲方统一发放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不得私自制作、悬挂其他医疗保障定点标识。
2016年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书
二0一六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根据《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1]101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5]539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消费为零后由本人现金结算并应其要求据实出具票据。
第六条:乙方每月1—2日将上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消费额结算汇总,出具费用汇总清单(规格:A4纸)及有效票据,于1—2日到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消费额95%予以兑付,5%留作预留保证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在现实社会中,很多情况下我们需要用到协议,签订协议能够较为有效的约束违约行为。
什么样的协议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整理的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疗保险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1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为保证所有城乡医保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促进社会保障及卫生事业的发展,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社部发[1999]14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劳字[1999]69号),《××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滁政[1999]174号)文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院。
服务范围:医保职工门诊、住院就诊。
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有关政策和各项配套文件的规定。
双方应教育参保人员和医务人员自觉遵守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双方有权向对方提出合理建议。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依据医保政策法规制定相应措施,为参保人员就医提供方便;乙方有责任为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和数据;甲方如需要查看参保人员病历资料、询问当事人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三条乙方诊疗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参保人员在乙方就诊时发生医疗事故,乙方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甲方,多次发生医疗责任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协议。
第五条甲方应为参保人员提供专用就诊证历、处方,乙方在参保人员就诊时应认真填写,并验明身份和证历。
第六条乙方应为已参保人员建立门诊及住院病历,记录时应清晰、准确、完整,妥善保存备查;门诊处方病历应保存两年,住院病历应保存十五年。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协议书范本模板
编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合同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日期:一年—月一日甲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证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结合部、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药监、物价等部门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文件精神,就医疗保险服务有关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实施条例及本市颁布的医疗保险相关管理办法和各项配套规定,共同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甲方应做好医保政策的宣传、告知、指导工作,并通过多种宣传形式让乙方及时了解医保政策调整、操作变化以及动态管理等信息和情况,并为乙方提供咨询服务,认真听取乙方意见。
第三条甲方应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完善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办法,及时审核结算、拨付医疗费用。
经常深入乙方了解医保工作状况,听取意见和要求,优化流程,简化手续,不断改进和提导]医保管理服务水平第四条乙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医疗保险管理服务机构,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医保工作,配备专(兼)职人员管理医保各项业务,有明确的职能和岗位责任制。
同时加强内部管理,制定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的相应措施。
第五条乙方要充分认识医疗保险定点药店计算机远程监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明确分工,落实责任。
同时应配合做好远程监控系统安装调试工作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甲方要保证远程监管平台的实时联网、信息共享,从而实现对定点药店的配药行为和药品购、销、存情况的全面监控。
第六条乙方应做好医疗保险政策培训,制定详细' 具体的医保政策培训计划,甲方配合乙方做好医保工作人员的上岗培训。
第七条加强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协议。
第二条本协议适用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服务合作关系。
第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并在经办机构指定的区域内提供服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提供合规、优质的药品和服务。
第二章服务内容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供药品服务,并保证药品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
第六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药品的购买、退换货等服务,并提供相关药品使用咨询和指导。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配备专业的药师或医生,并提供参保人员的用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提供药品销售、库存和价格等相关数据。
第三章服务要求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持良好的服务态度,尊重参保人员的隐私和人格尊严,提供温馨、便捷的服务环境。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政策和药品价格管理制度,不得擅自提高药品价格,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保人员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一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不得销售过期、伪劣、假冒药品,不得以次充好。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加强药品管理,确保药品的储存、配送和使用符合相关规定,做到药品来源可追溯。
第四章服务监督第十三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接受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配合完成相关统计和报表工作。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投诉和意见,并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权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范本甲方:(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乙方:(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年月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XX省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暂行办法》(XX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当前加强医保协议管理确保基金安全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办发〔2018〕21号)、《关于印发XX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范本(试行)的通知》(X医保发〔2019〕9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医保配售药品服务有关事项签订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法依规)甲乙双方应认真贯彻国家、省以及本统筹地区医疗保障、市场监管(药品监督)等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督促参保人员和双方工作人员自觉遵守。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
第三条(双方权利)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政策法规,正确履行职责。
双方有权监督对方执行相关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甲乙双方应当明确参保人员的投诉渠道并公布,对参保人员维护合法权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投诉应当及时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四条(甲方义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三)组织乙方与医疗保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培训;(四)对乙方提供的资料和数据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条(乙方义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根据国家、省和统筹地区有关医保政策、法规和本协议规定,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处方外配和非处方药等零售服务。
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协议书范本
定点药店医疗保障协议书范本甲方(医疗机构):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定点药店):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乙方为提供药品零售服务的药店,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指定乙方为定点药店,为甲方提供药品供应服务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协议目的本协议旨在明确甲乙双方在定点药店医疗保障服务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保障甲方医疗服务的顺利进行和乙方药品供应的规范性。
第二条药品供应1. 乙方应保证向甲方供应的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标准和甲方的要求。
2. 乙方应保证药品供应的及时性和稳定性,确保甲方医疗服务的连续性。
3. 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订单及时配送药品,配送时间不得超过双方约定的期限。
第三条药品质量与安全1. 乙方应保证所供应药品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建立完善的药品质量管理制度,确保药品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的质量安全。
3. 乙方应配合甲方进行药品质量检查,对甲方提出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解决。
第四条价格与结算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理的药品价格,并保证价格的公平性和透明性。
2. 双方应根据药品的种类、数量和市场价格,协商确定药品的结算价格。
3. 甲方应在药品送达并验收合格后,按照双方约定的结算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支付药品费用。
第五条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时供应药品,或供应的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如甲方未按约定期限支付药品费用,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3.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违约责任问题,协商不成时,可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六条协议变更与解除1. 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变更或解除协议应以书面形式进行。
2. 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双方均可解除本协议。
3. 本协议的解除不影响双方已履行部分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争议解决双方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医疗服务协议协议书范本模板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为保障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保基金安全,促进医保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的指导意见》、《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实施细则的通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协议。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当认真贯彻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本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卫生、药品监督、价格和医改等相关规定,保证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服务。
第二条乙方提供医疗服务的对象包括:本统筹区参保的城镇职工,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及其他保障人员。
第三条乙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范围包括:门诊、住院(含生育)、门诊特殊疾病等诊疗及用药服务,乙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应当符合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诊疗科目和执业范围。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当依照国家、省及本统筹区有关的政策法规,正确行使职权,监督对方执行政策法规和履行职责的情况,举报或投诉对方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对方提出合理化建议。
第五条甲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及时向乙方通报医疗保险法规政策和管理制度、操作流程的变化情况,并接受乙方咨询;(二)加强医疗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完善付费方式及结算办法,及时审核并按规定向乙方拨付应当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三)组织乙方的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培训。
第六条乙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建立医疗保险管理服务部门,由专门领导分管医疗保险工作,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制定并公开医疗保险管理制度,各部门严格履行管理职责,配合甲方开展医疗保险管理工作;(二)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按规范书写医学文件,合规收费,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三)按要求向甲方提供与基本医疗保险有关的材料,即时传输参保人员就医、结算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材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四)乙方务必于签订2020年服务协议时,实际营业面积(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达到在地市级城区的不低于100平方米,在县(市)城区的不低于80平方米,在乡镇及以下的60平方米左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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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六年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定点药店服务协议书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根据《榆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和《榆林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榆政办发[2011]101号)、《关于调整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使用范围的通知》(榆政人社发[2015]539号)及其配套政策的有关规定,甲方确定乙方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为保证零售药店优质、规范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明确责任,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各级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
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符合本市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药店管理规定》合法、规范经营。
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用药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乙方必须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信息和调整情况。
第四条:乙方应在药店的显要位置悬挂甲方统一制作的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和购药须知,以方便患者购药。
乙方应在经营场所设置医疗保险相关政策固定宣传栏,及时宣传和告知有关政策规定,并搞好咨询服务。
第五条:参保人员持《医疗保险证》、IC卡,经核对无误后,乙方可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及药品零售相关规范要求,刷卡消费并出具消费清单。
个人账户基金刷卡范围为:化学药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中成药、中药饮片、生物制品(除疫苗)、二类精神药品、保健品(食健字)、医疗用品、消毒用品(卫消字)、医疗器械等,规定范围以外的一律不得刷卡消费。
卡内个人账户基金消费为零后由本人现金结算并应其要求据实出具票据。
第六条:乙方每月1—2日将上月参保人员个人账户基金消费额结算汇总,出具费用汇总清单(规格:A4纸)及有效票据,于1—2日到甲方核对无误后甲方按消费额95%予以兑付,5%留作预留保证金,年底考核后按考核结果予以兑付。
乙方也可按季度、半年度或一年度结算刷卡费用。
第七条:乙方验卡时发现持卡人姓名与系统内信息不符合时应及时通知甲方,向参保人员说明情况到甲方更正补发。
否则由此引起的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条:乙方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司售药品,如因调剂不当出现药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处方药必须凭处方司售,并集中留
存处方不得少于两年。
第九条:参保人员持住院外配处方购药,乙方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调剂请求,若认定外配处方配伍或剂量有疑义时,要告知参保人员,由原开处方的医生修改后再给予调剂。
第十条:乙方要保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和质量,方便参保人员。
第十一条:乙方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如违反物价政策,售出药品价格高于国家定价,一经查实,其差价部分年终考核时从预留金中扣除。
第十二条:乙方应加强药品质量和票据管理,出具的发票内容必须与实际购药相符并详细载明品名、数量、金额及姓名、购药时间等项目。
如有出具的发票内容与实际购药不相符,出售假药、劣药、以药易药、以物代药等违规刷卡情况,相关费用甲方不予支付,视情节轻重,给予违规金额5倍处罚或扣除年度预留金的5%,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十三条:甲方为了审查医疗保险给付需要,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询或调用调剂记录、处方、帐单、收据及有关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详细资料,不得拒绝。
如不能提供相关售药资料,甲方按套取现金给予违规金额5倍处罚从保证预留金中扣除充入统筹基金,并扣除年度预留金的5%,责令其限期改正,发现两次以上者,甲方将终止“协议”,停止
刷卡服务资格。
第十四条:乙方应严格按医保网络系统的相关要求进行操作和使用,发现网络系统运行故障应及时与甲方联系进行维修,不得自行检修,否则造成有关数据丢失等经济责任、甲方不予负责。
第十五条:在协议期内,乙方地址、名称变更应事先通知甲方,并终止协议,同时持变更登记相关证件到甲方重新办理定点申请手续。
如乙方被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自吊销之日起协议自动终止。
第十六条:每年度的11月30日为当年度门诊刷卡费用对帐截止日,定点药店务必于12月1—2日到所属县(区)医保中心结算门诊刷卡费用(遇节假日顺延),逾期不结算者,协议自行终止。
第十七条:新确定为定点并安装医保网络系统的药店,医保经办机构不收取任何费用,除医保定点系统软件费用由软件公司一次性收取外(网络费用由网络公司收取),不得收取其它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甲乙双方如遇违约出现争议时,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同级人社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以换文形式进行补充,效力与本协议相同。
第二十条:本协议有效期,自二O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到二O
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一条:协议期满,经双方协商,可以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内续签,未按时续签协议的,将从下一年度起,自动终止服务资格。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绥德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乙方: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