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十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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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

民19章的逐节注解《民法典》第19章是关于合同的章节,下面我将从多个角度对该章节进行逐节注解。

第一节,一般规定。

该节共有5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定义、合同的自由原则、合同的订立要件和合同的效力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条规定了合同的定义,即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条强调了合同的自由原则,即合同是自愿订立的,不得强迫、欺诈。

第3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以及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等。

第4条和第5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等。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该节共有6条,主要是对合同的订立方式、合同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接受和合同的成立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6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第7条和第8条规定了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内容和方式。

第9条规定了合同的接受方式,包括口头接受和书面接受。

第10条规定了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要约和承诺的一致、接受的到达和其他法定条件等。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效力条件、合同的效力范围和合同的效力期限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1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条件,包括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合法性和合同的合同能力等。

第12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范围,即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第13条规定了合同的效力期限,包括立即生效、约定生效和条件生效等。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该节共有10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履行义务、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进行了规定。

其中,第14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主体的义务、履行内容的义务和履行时间的义务等。

第15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期限,包括约定期限和合理期限。

第16条规定了合同的履行方式,包括一次性履行、分期履行和连续履行等。

第五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该节共有4条,主要是对合同的变更、合同的转让和合同的终止等进行了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

《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本文是由编辑为您精心准备的《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请大家参考!《合同法》中关于保管合同的规定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寄存人未告知,致使保管物受损失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人因此受损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并且未采取补救措施的以外,寄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一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二条保管人不得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三条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通知寄存人。

第三百七十四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百七十五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

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六十八条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为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广泛宣传我市共产党员在推动首都各项事业中做出的突出业绩,全面展示新时期共产党员的时代风采,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和北京广播电视台选取蓝天野等20位优秀共产党员为拍摄对象,联合制作了电视系列片《为你而歌》(第十四部)。

该片共20集,其中,16集将于6月29日至7 月6日在北京电视台卫视频道首播,每晚18:13播出,每天播出两集;4集将于7月8日至7月9日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首播,每晚22:40播出,每天播出两集。

请各支部组织广大党员群众收看。

第十一条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

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

第三百七十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质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应当将有关情况告知保管人。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通用范文(正式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照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接受要约,依法律规定订立的平等主体地位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条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公开、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原则。

合同的设立、变更或者终止,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有合法的财产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作为合同的标的。

合同的标的可以是属于法律或者法律规定的属于公共利益范围的平等交换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第五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根据合同的标的、合同的内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主进行协商,并可以约定适用行业套用的习惯,但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确定合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条款:1.标的物或者服务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格、履行地点和时间,以及其他合同履行所必须的事项;2.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3.违约责任的内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违约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4.分割、转让、终止等合同的内容和方式;5.争议解决的方式;第七条合同订立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八条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当事人不能以未成形式为由推翻合同。

第九条合同经过一方修改并通知另一方后,通知到达即生效,无需对方的确认。

第十条合同设有条件的,根据约定的条件生效;约定的条件不能实现的,合同无效。

第十一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支付违约金。

第十二条当事人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第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的性质、违约的程度、折算的困难程度等因素,适当予以减少。

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变更或者补充,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或者请求行使权利。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第十九章  担保物权

(四)担保物权的分类 1.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发生的原因或设立的方式
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合同法》第286条)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
2.移转占有型担保物权与非移转占有 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设定担保物权时是否转移 担保物的占有状态
移转占有型:质权、留置权 非移转占有型:抵押权
3.动产担保物权、不动产担保物权与 权利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标的物的物理性质 4.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的设立是否必须 登记
5.留置性担保物权与优先受偿性担保 物权。 区分标准:效力的不同
留置性:留置权 优先性:抵押权 兼而有之:质权
6.保全型担保物权与投资型担保物权。 区分标准:担保物权与其所担保的债 权之间有无牵连关系
例: 农民李某以自家所有的四间瓦房作抵押, 向镇储蓄所借款7000元用于发展生产, 年息16%,还款期限二年。借款及抵押合 同签订后两个月,李某同村的王某的五 岁儿子因玩火不慎致李某家草垛被焚, 且致李某家一间瓦房损伤严重,事后经 调解,王某赔偿李某草料损失费300元, 房屋修补费1200元。另外,在不久前的 一次暴雨中,李某家的房屋又遭雷击着 火,结果有两间房屋被焚,李某从县保 险公司获得赔偿2500元。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权的效力范围 抵押权的效力范围包括: (1)抵押权的担保范围,即哪些债权属于抵押担 保的范围; (2)抵押标的物的范围,即抵押权的效力及于哪 些标的物。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越大,抵押权足 额实现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后顺位抵押权人的受 偿机会也就越多。 1.抵押财产。 2.从物、从权利。 3.孳息。 4.代位物。 5.添附物。
2.流质契约的认定。 3.流质契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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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全文汇总(第十九章)
如今是法制社会,无论什么事情都得讲究一个法字,合同法也是一名在日
常生活中经常会用到的一种重要法律,为了提高合同意识,我们需要关注更多
有关合同的信息。

下面是小编跟大家分享的有关合同的信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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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保管合同
第三百六十五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
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六条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

当事人对保管
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保管
是无偿的。

第三百六十七条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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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实用教程第十九——二十三章

合同法实用教程第十九——二十三章
合同解释应遵循文义解释、整体 解释、历史解释、惯例解释等原 则,以确定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合同解释的方法
可以采用文义解释、历史解释、 体系解释、主观目的解释、客观 目的解释等多种方法,根据具体
情况选择最合适的解释方法。
合同解释的限制
合同解释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不 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国家
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转让的效力
合同转让后,第三人应当按照受让后的情况履行合同,原当事人不再承担该合同的义务,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01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定义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在合同履行完毕
或者出现特定情形时,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02 03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
03
第二十一章 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的条件
合同解除的条件概述:合同解除是指 在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当事人一方 的意思表示或双方协议,使合同关系 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合同解除的条件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 解除两种。
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 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 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 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债权人代位权
当一方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 代为行使该权利,以保障 自己的利益。
02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变更
合同变更的定义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后,尚未履 行或尚未完全履行前,当事人就合同 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 的内容履行合同,且变更后的内容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解除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维护交易安全与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其他相关法律关系。

第三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四条【合同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主平等地进行交易。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五条【要约与承诺】1.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承诺是接受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第六条【合同的成立】合同自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成立。

第七条【形式要求】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但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除外。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第八条【履行地点】合同履行地点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的,由法律规定的地点履行。

第九条【履行方式】1.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

2.履行合同的方式及时间因合同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

第十条【不履行合同的责任】1.一方未履行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因违约所受到的损失。

第四章合同的变更与解除第十一条【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应当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符合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合同的解除】1.当事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2.合同解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法律适用】本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别是与合同法相抵触的法律、法规,应以本法为准。

第十四条【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本法自_年_月____日起施行。

以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概要性内容。

具体条文及细节可参照正式法律文本,确保完整与准确性。

此法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一部分,旨在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届)

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第九届)(1999年3⽉15⽇第九届全国⼈民代表⼤会第⼆次会议通过 1999年3⽉15⽇中华⼈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号公布⾃1999年10⽉1⽇起施⾏)⽬录总则第⼀章⼀般规定第⼆章合同的订⽴第三章合同的效⼒第四章合同的履⾏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第七章违约责任第⼋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章供⽤电、⽔、⽓、热⼒合同第⼗⼀章赠与合同第⼗⼆章借款合同第⼗三章租赁合同第⼗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五章承揽合同第⼗六章建设⼯程合同第⼗七章运输合同第⼗⼋章技术合同第⼗九章保管合同第⼆⼗章仓储合同第⼆⼗⼀章委托合同第⼆⼗⼆章⾏纪合同第⼆⼗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章⼀般规定第⼀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然⼈、法⼈、其他组织之间设⽴、变更、终⽌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份关系的协议,适⽤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不得将⾃⼰的意志强加给另⼀⽅。

第四条当事⼈依法享有⾃愿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不得⾮法⼲预。

第五条当事⼈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当事⼈⾏使权利、履⾏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原则。

第七条当事⼈订⽴、履⾏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章合同的订⽴第九条当事⼈订⽴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和民事⾏为能⼒。

当事⼈依法可以委托代理⼈订⽴合同。

第⼗条当事⼈订⽴合同,有书⾯形式、⼝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政法规规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当事⼈约定采⽤书⾯形式的,应当采⽤书⾯形式。

第⼗⼀条书⾯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数据交换和电⼦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

第十九章合同责任'1违约责任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二是无免责事由。

其特征如下:1违约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

2.违约责任是违约的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原则,违约责任的效力只及于合同相对人,不涉及第三人。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责任。

4.违约责任具有补偿性和一定的任意性。

违约行为1.单方违约与双方违约:双方都违约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双方的违约责任不能相互抵销。

2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以违约行为是否导致另一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标准进行区分。

根本违约可构成合同法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与迟延履行。

4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1.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无正当理由但明确表示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履行合同,或者其行为表明其在履行期到来后将不可能履行合同。

其特点是:(1)是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2)侵害的是对方当事人期待的债权而不是现实的债权。

(3)与实际违约后果不同,主要是造成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害。

2.预期违约的形态:(1)明示毁约:一方当事人明确肯定地向对方作出毁约的表示;须表明将不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无正当理由。

(2)默示毁约:以其行为表明将不履行合同。

实际违约1.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

前者是指债务人在客观上已经没有履行能力。

后者是指履行期到来之后,债务人能够履行而故意不履行义务。

2迟延履行:包括债务人的给付迟延和债权人的受领迟延。

3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债务,但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

违约的免责事由1不可抗力:(1)特征: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客观情况(包括第三人的行为)。

(2)不可抗力的范围: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可以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例外:①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适用不可抗力免责。

合同法第十九章[7页]

合同法第十九章[7页]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基础教材·选修课
合同法(第三版)
李永军著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十九章 建设工程合同
【重点问题】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2、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卖中买受人
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冲突。
第一节 概述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所谓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
一、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一)亲自完成工作的义务 (二)隐蔽工程隐蔽前的通知义务 (三)承包人(包括勘察、设计、施工人)的赔偿责任 (四)工程价款优先权 二、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一)检查的权利 (二)及时验收义务 (1)对隐蔽工程的验收义务 (2)对主体工程的验收义务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权 (三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承包人优先权的行使期限
【课后复习】
1、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与制度价值。 2、论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买卖中买受
人房屋交付请求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案。
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征 (一)建设工程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建设工程合同为有偿、诺成、双务合同 (三)承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
程施工合同与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与转包合同
第二节 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赔偿义务 (1)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赔
偿义务 (2)因发包人变更计划的费用增补义务 (四)支付价款的义务
第三节 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
一、合同法第286条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二、法定抵押权的制度价值 三、合同法第286条的具体适用 (一)适用条件 (二)这种抵押权与其他权利的冲突 1、这种法定抵押权与约定抵押权的冲突 2、承包人的法定抵押权与商品房购买人的期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十九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确定了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合同作了准备⼯作。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不得撤销的规定。

本条规定了不可撤销的两个例外,⼀是要约中有不可撤销的表⽰,⼆是受要约⼈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事。

本条的规定与《国际商事通则》第2.4条第2款的规定是⼀致的,该款中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且受要约⼈已依赖该要约⾏事。

”通则对此款作了解释,说明如下,可作为参考: 1,要约中不可撤销的表⽰ 不可撤销的意思表⽰可以⽤不同的⽅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式是由要约⼈在要约中作⼀个有效的声明,如“这是⼀个确定的要约”、“我们坚持我们的要约直到收到贵⽅的回复”等。

另外,还可以从要约⼈的其他表⽰或者⾏为推断出来。

对于要约中规定的期限,通则认为,如果当事⼈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了期限的要约为不可撤销的要约,则可以推断该要约为不可撤销。

如果当事⼈所在的法系确定,规定期限不⾜以显⽰要约的不可撤销性,则可以推断该要约并不是不可撤销的。

通则并举了两个例⼦说明这个问题。

第⼀个例⼦是,⼀家旅⾏社在其发送的⼩册⼦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名额。

这个声明本⾝不表⽰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第⼆个例⼦是,⼄准备建楼,向甲发出要约,其中声明:“9⽉1⽇后价格和其他条件将失效”。

如果甲与⼄属于同⼀法系,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表明了要约的不可撤销,则要约不可撤销;如果该法系认为其声明并不能表明要约不可撤销,则要约并不是不可以撤销。

但是,合同法本条第(⼀)项的规定并不能作出通则那样的解释。

按照本项的规定,要约中规定了期限,则该要约就是不可撤销的。

通则要适⽤于不同法系的不同国家,必须那样解释。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

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和第二十章对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分别作了规定。

由于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都是由保管人保管物品的合同,两者的标的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都是妥为保管存货人交付其保管的物品,因此,两者有时较难区分。

但是,在审判实践中,正确区分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对于正确适用法律有着重要的意义。

因为只有正确认定合同性质,才能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正确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

笔者就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的区别作一浅析。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虽然都是保管人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两者在法律意义上有着重要的不同之处,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合同成立的条件不一样。

除了当事人对合同的成立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之外,一般来说,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有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须有寄托人将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为。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在保管物没有交付之前,虽然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还不能算是成立。

而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当事人双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货人将货物交付给保管人是属于仓储合同成立后对合同的履行行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偿不一样。

保管合同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补充。

也就是说保管合同一般是无偿的,但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支付保管费的,也可以是有偿的。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法律则推定为无偿。

而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具有营利性质。

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负给付义务,保管人须为存货人提供仓储服务,存货人须向保管人给付报酬和其他费用。

3、保管人的资格要求不一样。

保管合同对保管人的资格无特别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保管人。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

合同编第19条无效合同法条解析倒签合同时间的鉴定协议1. 协议基本信息1.1 甲方(发起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接受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3 协议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4 协议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 协议背景2.1 鉴定事项:本协议旨在对以下合同的倒签时间进行鉴定: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标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2.2 鉴定目的:确认合同实际签署时间是否符合双方约定的倒签日期,并对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

3. 鉴定内容3.1 倒签时间:倒签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2 实际签署时间:合同实际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3.3 相关证据:提供的证据文件包括:签署合同的扫描件相关签署记录其他支持文件4. 鉴定程序4.1 鉴定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合同及相关证明材料,并申请时间鉴定。

4.2 材料审核: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合同签署时间的真实性。

4.3 鉴定报告:乙方应在收到材料后的______天内,出具鉴定报告,并说明鉴定结果。

5. 鉴定结果5.1 鉴定结论:乙方根据审核结果,确认合同倒签时间的真实性:确认结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5.2 异议处理:若甲方或乙方对鉴定结果存在异议,应在收到鉴定报告后的______天内提出,并由双方协商解决。

6. 费用及支付6.1 鉴定费用:鉴定费用总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民币)6.2 费用支付:甲方应在协议签署后的______天内,将鉴定费用支付给乙方指定账户:账户信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7. 保密条款7.1 保密义务:双方应对鉴定过程及结果中的所有信息保密,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合同法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十九条

合同法第十九条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下面我将以此为题,阐述该条款的内容和意义。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方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三种。

首先,书面形式是最常见的一种合同订立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书面形式指的是当事人通过纸质文件、电子文本、电报、传真等形式进行交流并达成一致意见。

这种形式的合同有明确的记录,可以作为证据来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更有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解决纠纷。

其次,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通过口头交流来达成合同的方式。

合同法允许口头形式的合同的存在,但在实际操作中,为了确保合同的证据性和准确性,建议当事人在达成口头合同后尽快进行书面确认,以避免后续的争议和纠纷。

最后,合同法还允许合同的订立采用其他形式。

这是一个相对宽泛的规定,可以根据特定的情况和需要来灵活运用。

例如,在现代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时代,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合同的订立。

只要双方达成一致,确立了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第十九条中规定的这三种合同订立方式,并没有强制要求必须采用哪种方式,而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合同的订立方式不同,对于合同的效力和效果也会有所差异。

相对而言,书面合同更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口头合同和其他形式的合同则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需要注意的是,合同订立方式的选择也需要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有些特定的合同或交易可能存在法律上的要求,例如不动产买卖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股份转让合同必须经过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审核等。

在合同订立过程中,当事人应该了解和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以避免合同的无效性和法律风险。

合同法第十九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合同的订立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经济活动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明确合同的订立方式,可以减少合同纠纷和争议的发生,提高合同的效力和可执行性。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该选择适当的方式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以确保自身权益的保护。

合同法第19页第14项

合同法第19页第14项

合同法第19页第14项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本协议由甲方与乙方就农村自建房房屋拆除工程施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背景与目的1.1 受甲方委托,乙方同意对位于____________(拆除地址)的自建房房屋进行拆除工程。

1.2 本工程的目的在于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确保拆除工作的安全、高效和环保。

二、工程内容与范围2.1 甲方要求乙方对自建房房屋进行全面拆除,包括房屋本体及其附属设施,如围墙、门窗等。

2.2 拆除工程应按照预定的施工计划进行,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三、工程执行时间与方式3.1 拆除工程预计在________至________(具体时间段)内完成,具体工期根据实际施工情况而定,需在施工前向甲方报备工期安排。

3.2 施工方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环保要求,可以采用____________(具体拆除方法,如机械拆除、手工拆除等)。

四、费用及支付条款4.1 甲方应支付乙方拆除工程费用为____________(金额),费用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支付方式),具体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支付时间节点)。

4.2 如因工程变更或额外工作而产生费用,双方应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或变更单。

五、施工安全与保护5.1 乙方在施工期间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和保护,确保工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

5.2 施工期间产生的废弃物和污染物应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合理处理和清理,保证现场整洁。

六、工程质量保证与保修6.1 乙方承诺在完成拆除工程后,提供________(保修期限)的免费维修服务,确保拆除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性。

6.2 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乙方应及时响应并进行必要的修复和整改。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7.1 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7.2 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___(仲裁机构或法院)仲裁或诉讼解决。

合同法解释一19

合同法解释一19

合同法解释一19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规范合同关系的设立、履行和终止等各个方面。

其中,合同法第19条是关于合同订立的特殊规定,本文将对其进行解释。

合同法第19条规定了当事人因交易的特殊性质需要事先确定标的物的,未事先确定交易标的物的合同,自订立合同时生效。

简单来说,就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不确定具体的交易标的物,但合同仍然生效。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何为交易标的物。

交易标的物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交易的具体物品、服务或者其他财产权益。

根据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未确定具体交易标的物。

这种情况通常出现在需要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对交易标的物的具体物品、服务或财产权益无法确定,但双方已达成一致意见,并愿意签订合同。

此时,合同便在双方订立合同的那一刻起生效。

合同法第19条的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只适用于交易的特殊性质需要事先确定标的物的情况。

而何为交易的特殊性质,法律并未做进一步明确解释。

因此,关于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第19条,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判断。

值得注意的是,在适用第19条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在合同中注明相关条款和条件,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关于交易标的物的具体要求、评定标准、确定的方法或者约定其他确保交易公平和顺利进行的条款。

只有在明确约定了这些内容后,合同才能够获得保护,并且在法律层面上具备效力。

此外,当事人在确定交易标的物之后,需要及时通知对方。

因为一旦交易标的物确定,并且一方已经通知了对方,合同也就进入到了标的物确定阶段。

此时,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就可能会构成违约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的来说,合同法第19条是为了应对交易的特殊性质情况而设立的一条规定。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时未确定具体交易标的物,但应在合同中约定相关条款和条件,并在标的物确定后及时通知对方。

这样才能保障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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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参考案例 19-1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孙某与旅店就汽车成立了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是 实践合同,一是双方意思表示要取得一致,二是标的物要 交付。孙某是按旅店的指示牌进入收费停车场的,尽管旅 店的管理人员不在现场,但双方仍有意思表示,而且取得 了合意。孙某将汽车开进旅店的停车场泊放,旅店即产生 保管责任。因为保管合同成立时生效。是否交费,不影响 保管合同的成立、生效。孙某与旅店之间成立的是有偿保 管合同,如果停车场注明是“免费停车场”,仍应视为有 偿保管合同,因为保管费用已经计入住宿费之中了。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练习题
分析要点提示 : 周某有权使用,但不能视使用为报酬。周某
与李某之间是无偿保管合同。周某没有重大过失,
无偿保管合同,轻过失免责。如果周某使用后未 锁门,则有重大过失,就应当赔偿。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引例: 张某与李某同时将汽车开进收费停车场。适逢停车场看门人 上洗手间。李某未能交保管费。张某是按月交付保管费。一辆汽 车自燃,停车场未及时采取措施,将张某和李某的汽车烧毁。后 停车场对张某予以赔偿,对李某拒绝赔偿,理由是李某未交费。 问题: 1.保管合同是否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 2.张某、李某与停车场的保管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3.停车场应否对李某进行赔偿?为什么? 4.李某声称车内有贵重物品,价值一万余元。停车场是否必 须按照贵重物品予以赔偿?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二)保管合同可以是无偿合同,也可以是有偿合同 参考案例19-2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黄某和饭店已经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
饭店对于黄某的汽车有保管义务,饭店保管不 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饭店虽未对黄
某单独收取停车费,但黄某与饭店的保管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亲自保管的义务
(四)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 (五)权利危险时的返还和通知义务
(六)返还保管物及孳息的义务
(七)保管人的留置权及其排除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案例19-3
某村民委员会让村民乔某保管 500袋小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保管合同 消费保管 二、思考题 1.试述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2.试述保管人的义务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练习题
三、案例分析 某大学学生李某将价值一万元的手提 电脑交给同宿舍的同学周某保管,并约定 周某可以使用。一天,周某使用后锁门外 出,门被撬开,手提电脑被偷走。 问题:周某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本章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你应该能够:
1.理解保管合同的概念; 2.了解保管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章
练习题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一节 保管合同概述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 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二、保管合同的法律特征 (一)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
应当视为有偿保管合同。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和权利 (一)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二)妥善保管的义务 学生提问: 保管人为了避免保管物受到损失,更换保管地,但是 更换后发生了不可抗力,保管物毁损或灭失了,责任应如 何确定? ——保管人是为了避免保管物受损失而更换保管地的, 保管人没有过错(保管合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 保管人不承担责任。
麦(价值5万元),约定为无偿保管。在保
管期间,逢连绵细雨天气,为了采取防潮 措施,乔某花去300元。村民委员会取面粉
的时候拒绝支付300元,理由是保管是无偿
的。乔某遂扣留500袋小麦。 请问:乔某能否成立留置权?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 380 条的规定,无 偿保管合同也可以成立留置权。《担保法》第 85条规定:“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留置物的 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因此乔某把所 有小麦都留置是错误的。应当留置相应的部分。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十九章 保管合同
引例分析: 1.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既可以是有 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为无偿保管合同。 2.保管合同已经成立,因为保管物已经交付。 3.保管合同成立的同时生效,因此停车场应当对 李某进行赔偿。 4.不是必须按照贵重物予以赔偿,因为属于“事 先”未声明的情况。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一)按期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二)告知义务 (三)寄存贵重物品的声明义务 (四)保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和法定 的轻过失免责
合 同 法 (第 四 版) 第二节 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参考例题 (2004司法考试卷3单选择第14题) 贾某因装修房屋,把一批古书交朋友王某代为保管, 王某将古书置于床下。一日,王某楼上住户家水管被冻裂, 水流至王某家,致贾某的古书严重受损。对此,下列说法 哪一个是正确的? A. 王某具有过失,应负全部赔偿责任 B.王某具有过失,应给予适当赔偿 C.此事对王某而言属不可抗力,王某不应赔偿 D.王某系无偿保管且无重大过失,不应赔偿 ——应当选择D。因为王某轻过失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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