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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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展改革 委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 面承诺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信用评价等专业事项进行评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 价等内容时,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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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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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法律意见书
地址:江苏省兴化市九顷路 9 号司法局二楼 邮编:225700 电话:0523-83242148 传真:0523-8324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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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建 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 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如下: 发行人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经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具有法 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人民币 12,20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61.00%;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民币 7795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出资 1,795 万元,货币出资 6,000 万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39.00%。投资者的出资已经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分别出具了兴财所验[2007]第 041 号和兴财所验[2007]第 104 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6 月 25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金的通知》(兴政发【2007】4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将兴化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兴化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的全部国有出资划转 给发行人,将上述两家单位纳入发行人经营管理范围。 2011 年 5 月 18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兴政发【2011】109 号《市政府关于 规范管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办公室接收兴化市经贸资产管理公司和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两家股东全部出 资额,将公司划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公司由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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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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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徐建庆、祝爱(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1281660063701G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0万元整,法定代表 人:郑国建,住所:兴化市文昌路96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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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7 四、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9 五、结论意见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 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展改革 委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 面承诺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信用评价等专业事项进行评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 价等内容时,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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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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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建 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 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如下: 发行人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经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具有法 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人民币 12,20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61.00%;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民币 7795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出资 1,795 万元,货币出资 6,000 万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39.00%。投资者的出资已经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分别出具了兴财所验[2007]第 041 号和兴财所验[2007]第 104 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6 月 25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金的通知》(兴政发【2007】4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将兴化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兴化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的全部国有出资划转 给发行人,将上述两家单位纳入发行人经营管理范围。 2011 年 5 月 18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兴政发【2011】109 号《市政府关于 规范管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办公室接收兴化市经贸资产管理公司和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两家股东全部出 资额,将公司划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公司由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设股东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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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1281660063701G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0万元整,法定代表 人:郑国建,住所:兴化市文昌路96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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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声明……………………………………………….... ………………….......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7 四、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9 五、结论意见 ……………………………………………………………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 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