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2019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非银金融行业周观点:券商底部信号强化仍需持续确认,保险关注开门红
非银行金融行业行业研究 | 行业周报⚫转融资市场化改革和费率下调、标的大扩容接踵而至,两融市场迎来重大利好。
1)本周证金公司宣布启动市场化转融资业务试点,设置短(1-28天)、中(29-91天)、长(92-182天)三个期限区间,对应设置三档费率上下限。
券商可以在1-182天的期限范围内自主确定资金使用期限,并在转融资费率上下限之间报价。
转融通平台集中匹配达成竞价交易。
当日申报、当日成交、当日资金可用。
2)同时证金公司下调各档转融资费率40bp,调整后各期限档次的费率具体为:182天期为2.10%、91天期为2.40%、28天期为2.50%、14天和7天期为2.60%。
3)本周五沪深两所同时公告,分别扩大其融资融券标的范围,对于主板股票和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前上市的创业板股票,标的数量由1600只扩大至2200只,扩容幅度达38%。
沪深两市股票标的数量覆盖率分别由48%和35%提升至60%和52%。
扩容后范围实现了对沪深300和创业板成份股的全覆盖,而中证500/1000的覆盖率分别达到98%和85%。
⚫券商板块短期投资情绪有望回暖,底部信号有所强化仍需进一步确认。
1)一系列政策利好有助于提升资本市场资金使用效率与资源配置效率,并向两融市场引入更多增量资金并提升A股短期流动性,大概率将提升券商板块的短期投资情绪,同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提振近期比较萎靡的两融业务市场。
2)3)在板块经历“戴维斯三杀”的短期洗礼之后,此次利好无疑是为处于历史底部的板块注入了强心剂,有助于底部信号的强化,同时左侧布局的性价比或提升。
4)正如先前的国办降费意见不应过度解读为利空一样,此次政策不应当过度解读为监管定向为券商减负或定向对券商释放利好,而更多是顺应整体资金利率水平下行的大背景做出的市场化利率调整。
虽然此次政策利好融资业务,但是整体影响不大,毕竟融资业务还是个客需型业务,和市场风险偏好与赚钱效应相关,与利率水平并没直接关系。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张云娣、姜骅与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城建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8【案件字号】(2020)沪02行终33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审理法官】李金刚沈亦平王兵【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张云娣姜骅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张云娣姜骅【当事人-公司】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施善元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施善元【代理律所】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张云娣;姜骅;上海美乐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本案被诉的系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系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而设立,其审查的是施工申请人是否具备法定的施工条件,对土地的用途及权属不产生实际影响。
本案中上诉人争议的是原审第三人美乐公司对涉案土地的权属及所建建筑的性质用途,与被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并无法律上的联系,美乐公司取得房地产权证是否合法也非本案的审查范围。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与被诉建筑施工许可行为无利害关系,其提起行政诉讼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并无不当。
吴照强、张传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照强、张传应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20【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267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审理法官】顾德明卢文乐丁志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吴照强张传应【当事人-公司】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曹勇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韩春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袁亮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胡萍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曹勇韩春袁亮胡萍【代理律所】安徽永诚律师事务所安徽冠楚律师事务所安徽舒洲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照强;张传应;苏州工业园区建新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案涉借款是否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二、案涉1000000元的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权责关键词】恶意串通撤销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过错支付违约金回避证人证言自认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破产清算清算查封扣押冻结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审理的焦点问题是:一、本案案涉借款是否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二、案涉1000000元的还款责任应由谁承担;三、本案利息应当如何计算。
综合分析评判如下:关于案涉借款是否已在寿县人民法院审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予以处理问题一节。
经查,2018年4月2日,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受理张传应、徐光明诉建新蓝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18)皖0422民初1257号),在该案庭审中,张传应方在就建新蓝公司已付工程款说明时,就已付款项的构成向法庭陈述,建新蓝公司对已付工程款的数字认可。
超短期融资券法律意见书
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 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XXXX律师事务所地址:电话:传真:网址:二零年月目录释义 (1)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5)二、本期发行的程序 (6)三、本期发行的合规性 (7)四、本期发行的募集说明书 (7)五、本期发行的信用评级 (8)六、本期发行的服务参与机构 (9)七、与本次发行有关的重大法律事项和潜在法律风险 (11)八、结论性意见 (13)释义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语的释义如下:XXXX律师事务所关于发行人名称年度第期超短期融资之法律意见书致:发行人名称根据贵公司与本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的约定,本所作为贵公司发行年度第期人民币亿元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出具单位,就本期超短期融资券的发行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重要声明:(一)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效之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等相关行业自律规则之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基于对法律的理解和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并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律师承诺:已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发表法律意见;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期发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尽职调查,保证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上市准备-尽职调查文件清单(详细)
XX证券关于ABC股份有限公司IPO 项目的尽职调查清单有限公司致:ABC股份有限公司ABC股XX证券作为贵公司IPO 的辅导机构和保荐机构,需要详细了解贵公司各方面的重要资料,以备尽职调查及编制招股说明书所用。
请贵公司组织安排人员协 助我们的工作,尽早将清单所列资料提交我公司项目组。
贵公司提交资料时,有 原件请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原件我们核查后将退还给贵公司。
请在每份资料 后面注明提交时间、提交人员并加盖公司或部门印章。
以下资料清单可能不是最 终和唯一的,如有必要,我们还将向贵公司发出一份或是多份补充调查清单。
同 时,贵公司如有该清单列示之外的任何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资料也请一并提供。
贵 公司如对该清单有任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公司项目人员联系。
贵公司提供下述资料应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及时。
XX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料的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 若无特别说明,请提供有限公司设立以来,截至上市材料定稿日的相关资料; (二) 请按要求提供各项说明或材料,若无相关资料,仍请做相应说明;(三) 引用的数据应注明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四) 为提高工作效率,在提供书面材料时,请尽量同时提交电子版本;(五) 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有关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为单位;(六) 尽量采用表格或其他较为直观的方式准确说明公司及其财务等情况;(七) 本清单所涉及“报告期”“最近三年一期”,均指从20XX年1 月1 日开始至上市材料定稿日这一时间段所包含的会计报告期。
目 录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第二章 业务与技术第三章 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四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情况调查 第五章 组织结构与内部控制调查第六章 财务与会计调查第七章 业务发展目标第八章 募集资金运用调查第九章 股利分配情况调查第十章 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其它事项调查第一章第一章 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基本情况1-1 1 改制重组情况改制重组情况改制重组情况1-1-1 请提供发行人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注册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成立日期;住所和邮政编码;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网址;电子信箱。
非吸案件法律意见书(3篇)
第1篇关于[案件名称]非吸案件的法律意见一、引言[案件名称]非吸案件,涉及众多投资者利益,案情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
本法律意见书旨在对本案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意见,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二、案件基本情况[案件名称]非吸案件,是指[涉案主体]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
本案中,[涉案主体]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具体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及金额巨大,影响范围广泛。
三、法律问题分析(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在本案中,[涉案主体]未经批准,通过[具体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二)涉案金额的认定涉案金额是本案的关键问题之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按照以下规定认定:1. 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支付利息、回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2. 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支付利息、回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3. 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非法向社会公众支付利息、回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根据[涉案主体]吸收存款的具体数额,需进一步核实其是否构成“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数额特别巨大”。
(三)责任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刑事责任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在本案中,需根据[涉案主体]的组织结构、管理职责等因素,确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四)受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受害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是本案的重要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投资者有权要求返还其投资本金及利息。
定向增发尽职调查报告
定向增发尽职调查报告篇一:某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增资尽职调查报告范本(事务所资料)定向增资尽职调查报告目录声明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 4 5一、公司基本情况 (5)二、定向增资方案的主要内容 (7)三、项目尽职调查概况 .......................................... 7 第二部分尽职调查程序与方法 9一、尽职调查程序 (9)二、尽职调查方法 (10)第三部1分尽职调查具体情况2一、定向增资分析 (12)二、盈利预测尽职调查 (25)三、定向增资后公司业绩稳定性分析 (36)四、定向增资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37)五、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募投项目的风险因素分析) ........... 37 第四部分项目小组关于尽职调查事项的结论意见 38一、预计盈利状况所依据的各项假设的合理性 (38)二、预计盈利状况是否(本文来自:小草范文网:定向增发尽职调查报告)是在合理假设的基础上恰当估计的 (38)三、预计盈利状况的财务信息编制基础及选用会计政策情况 (38)四、预计盈利状况财务信息的列报、所有重大假设的披露情况 (38)五、其他确定预计盈利状况的必要事项 ........................... 39 附件目录 41声明已按照《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和《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公司定向增资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的要求,对XXXX股份有限公司的定向增资相关事项进行了尽职调查,有充分理由确信尽职调查报告内容不致因相关事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声明项目小组成员(签章):第一部分项目基本情况一、公司基本情况股份简称:股份代码:股份转让场所:上海股权托管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上海股交中心)公司名称: XXXX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住所:电话:传真:互联网网址: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负责人:所属行业:主营业务:经营范围:主要财务指标:篇二:项目法律尽职调查报告关于【】公司律之职调报法尽查告致:【】公司【】公司之法律尽职调查报告敬启者:【】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为向【】公司【】事宜提供法律服务之目的,对贵司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
IPO项目律师查验计划模版
xx市xx律师事务所核查与验证计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律师查验计划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本所就【】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以下简称“本项目”)编制本查验计划。
本项目主办律师将根据查验计划,采取面谈、书面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和函证等方法对本项目涉及的法律及事实情况进行核查和验证。
本项目需要查验的具体内容、查验方法如下:一、关于发行人的主体资格和历史沿革序号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及程序落实情况1 发行人的设立是否合法1、前往工商局查询发行人的全部工商登记文件,包括设立时的公司章程、验资报告以及公司成立时的营业执照;2、与相关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设立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工商登记文件一致。
进行了相关核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查询工商底档,并由相关股东(【】)出具声明承诺函2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是否合法,包括历次股权转让、增减资以及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等1、查询工商登记文件,针对股权转让,需要核查:股东会决议、股权转让协议、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凭证以及相应修订的公司章程;2、针对增减资,需要核查:股东会序号查验内容查验方法及程序落实情况决议、验资报告以及相应修订的公司章程;3、针对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需要核查: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以及创立大会决议、一届一次董事会决议、一届一次监事会会议、股份公司章程及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本;4、与相关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发行人股权变动的实际情况是否与工商登记文件一致。
进行了相关核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核验了相关协议文件、三会文件、支付凭证、公司章程、验资报告等文件3 发行人的历次股权变动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与相关股东进行访谈,了解具体的股权变动原因进行了相关核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对部分股东进行了访谈,相关股东(含员工股东)出具了声明承诺函4 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东的基本情况,特别是非自然人股东的具体情况,确认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是否存在股权代持,是否存在股权纠纷1、查询发行人相关工商登记文件;2、与相关股东访谈,了解基本背景;3、查询非自然人股东的全部工商登记文件,核查其设立以及历次股权变动的历史沿革情况,结合访谈情况,了解发行人与该等股东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包括人员、业务、资产、技术等方面的任何关系。
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2021年格式)
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____字[____]第____号致: ____公司(发行人)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就发行人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执业办法》、《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发行人本次交易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对有关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的某些数据和结论进行引述时,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
本所就发行人本次交易事宜出具的《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资产过户之法律意见书》和《____律师事务所关于____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张学军、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
张学军、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2【案件字号】(2020)鄂01行终10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平俞震沈红【审理法官】陈平俞震沈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学军;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张学军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当事人-个人】张学军【当事人-公司】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代理律师/律所】胡诗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胡诗迪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胡诗迪【代理律所】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学军;武汉市洪山区城区改造更新局【本院观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拆除依法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依法由其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行政赔偿第三人举证责任行政复议驳回起诉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规定,对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拆除依法应当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并依法由其对实施单位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征收实施单位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在委托范围内从事的行为,被征收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的规定,上诉人区更新局系本案适格原审被告,在涉案房产被不明身份人员拆除,在作为涉案房屋确定的征收部门的上诉人区更新局尚无证据证实其他单位应就此事负责的情况下,应当推定强制拆除行为系上诉人区更新局所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诉人区更新局在双方未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未获得征收补偿以及征收补偿决定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单方拆除案涉房屋,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拆除行为违法。
李向涛等77名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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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注册:陕西金合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 造价工程师) 取得资格情况待审查。 铁路:[申请材料缺资格证书编号页] 铁路:[申请材料缺资格证书编号页] 铁路:[申请材料缺资格证书编号页] 铁路:[申请材料缺资格证书编号页] 铁路:[申请材料缺资格证书编号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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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72 73 74 75 76 77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省
陕西江河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敬业建设总承包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李向涛等77名不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所属省份 北京市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河北省 山西省 辽宁省 辽宁省 辽宁省 辽宁省 辽宁省 上海市 上海市 上海市 上海市 企业名称 北京卫建装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辰翔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诚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华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辉宏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燕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邢台铸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张家口市长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鞍山市泰信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大连新华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辽阳荣昌石油化工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盘锦市筑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市宗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宝光建筑装潢有限公司 上海华申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集团)总公司 上海久安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 姓名 李向涛 段国华 李勇力 苏红军 王小锋 向广远 张计英 王茹环 景志庆 张彦强 赵淑平 周兴宙 娄强 冯彬 王蕾 门加强 王继民 毕志鹏 廖前哨 万志辉 梁吉峰 陈建彪 资格证书号 资格证书专业 0081673 0193707 0077047 0076275 0193796 0078191 0193542 0077927 0153967 0077273 0077000 0193865 0163942 0091501 0058122 0117129 0128327 0128330 0059778 0058373 0186066 0059164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铁路 建筑 建筑 机电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建筑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通知证监发[2001]37号第一章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基本要求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增发股份、配股,以及已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或已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及其委派的律师(以下“律师”均指签名律师及其所任职的律师事务所)应按本规则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并制作工作底稿。
本规则的部分内容不适用于增发股份、配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发行人律师应结合实际情况,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并提供适当的补充法律意见。
第三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是发行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证券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应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及其他任何与本次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明确发表结论性意见。
第五条律师在律师工作报告中应详尽、完整地阐述所履行尽职调查的情况,在法律意见书中所发表意见或结论的依据、进行有关核查验证的过程、所涉及的必要资料或文件。
第六条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内容应符合本规则的规定。
本规则的某些具体规定确实对发行人不适用的,律师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变更,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变更的原因。
本规则未明确要求,但对发行人发行上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律师应发表法律意见。
第七条律师签署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报送后,不得进行修改。
如律师认为需补充或更正,应另行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第八条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用的语词应简洁明晰,不得使用“基本符合条件”或“除XXX以外,基本符合条件”一类的措辞。
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事项,或已勤勉尽责仍不能对其法律性质或其合法性作出准确判断的事项,律师应发表保留意见,并说明相应的理由。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
“明股实债”玩砸了!(附最新案例、解读)(2016-11-20 21:45:12)转载▼标签:内外有别m明股实债信托借款投资担保一纸法院判决书,让“明股实债”(也称假股真债)的风险暴露无遗!部分银行“明股实债”占总资产比例较高,而且银行理财更是明股实债的重要投资主体,要注意风险了![1]案情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置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大概情况如下:2011年6月21日,原告新华信托与被告湖州港城置业有限公司、纪阿生、丁林德签订了《湖州凯旋国际社区股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作协议》,协议约定新华信托以“股权投资”的形式,向港城置业提供不超过2.5亿元信托资金,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收购了港城置业80%股权,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项目建设,该笔融资的固定期限为1.5年、2年、2.5年。
[2]争议点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新华信托向港城置业汇付的22478万元是股权转让款还是借款。
其中,新华信托认为双方建立的是融资法律关系,虽然双方约定以股权方式融资,但股权投资存在特殊性,应当被认定为债权。
而被告则认为是股权转让款的性质![3]结果法院驳回原告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4]警示玩“明股实债”的,都吓尿了!“名股实债”是实践操作中被经常采用的一种投资形式。
此类“名股实债”的交易模式通过系列文件的签署,将债权包装成股权,模糊了股权与债权的界限,因此,在认定此类交易的性质时,通常会产生较大争议。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类似的相关判例支持原告,本案还可上诉。
但是,本案特殊之处在于借款人破产清算了,客观上导致原告主张权利时需要面对所谓“外部债权人”。
和“外部债权人”相比,原告作为对外公告了的公司股东,无疑是先外后内。
以后做这个业务还是要慎重,选好交易对手,至少不能搞到破产清算的地步。
此外,对于“名股实债”的交易结构,一般情况下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被认定为债权投资;但在诸如本案破产程序中,则存在因“外观信赖利益保护”而被认定为股权投资的风险。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承销业务介绍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承销业务介绍一、产品定义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包括CP和MTN等产品。
中期票据(MTN)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是交易商协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银行间市场推出的创新产品。
短期融资券(CP)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1年内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
最初由人民银行在2005年根据《短期融资券管理办法》推出,2008年4月9日开始纳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管理,涉及的产品结构等要素没有明显变化。
短期融资券与中期票据对比:二、监管政策(一)注册要求1.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务融资工具均需在交易商协会注册,且均需申请成为特别会员,相关中介机构应为一般会员。
2.注册额度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企业外部评级下降、改变注册额度、改换主承销商等均需重新注册,前次注册失效。
各债务融资产品待偿还余额合计(含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企业债、公司债、财务公司金融债等额度)不应超过企业净资产的40%。
3.企业可同时注册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协会对两种产品分别进行余额管理,即各产品的待偿还余额不超过各自注册额度。
4.前次注册未通过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重新上报注册申请材料。
(二)滚动发行1.两次注册的间隔期要求:就发行人注册的每一种债务融资工具来说,前次注册额度内各期产品的最后兑付日期与下次注册额度内的首期产品发行日间隔至少应为45天。
2.两期产品的间隔期要求:对于发行人注册发行的各种债务融资工具中任何两期产品(可能均为CP或均为MTN,也可能是CP和MTN)的兑付日与发行日间隔至少为20天,即:发行日的选择应比兑付日提前20天以上或比兑付日靠后20天以上。
募集说明书英文
募集说明书英文篇一: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注册金额:人民币 10亿元发行金额:人民币 5亿元发行期限:366天担保情况:无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发行人主体长期信用等级:AA级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A-1级发行人: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承销商及簿记管理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席主承销商: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四月声明本公司发行本期短期融资券已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注册不代表交易商协会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价值做出任何评价,也不代表对本期短期融资券的投资风险做出任何判断。
投资者购买本公司本期短期融资券,应当认真阅读本募集说明书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对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进行独立分析,并据以独立判断投资价值,自行承担与其有关的任何投资风险。
本公司董事会已批准本募集说明书,全体董事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个别和连带法律责任。
本公司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保证本募集说明书所述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凡通过认购、受让等合法手段取得并持有本公司发行的本期短期融资券,均视同自愿接受本募集说明书对各项权利义务的约定。
本公司承诺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履行义务,接受投资者监督。
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日,除已披露信息外,无其他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项。
1目录第一章释义 .................................................................................................. (1)第二章投资风险提示及说明 ............................................... (4)一、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相关的投资风险 (4)二、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人相关的投资风险 (4)第三章发行条款 ............................................... ................................................... (10)一、本期短期融资券主要发行条款 (10)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安排 (11)三、投资者承诺................................................. ..12第四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用途 ............................................... (14)一、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使用 (14)二、本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资金的管理 (14)三、发行人承诺................................................. ..15四、偿债保障措施.................................................15第五章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 .. (17)一、发行人基本信息 (17)二、发行人历史沿革 (18)三、发行人股权结构 (19)四、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0)五、发行人独立性.................................................20六、发行人主要子公司情况 (21)八、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7)九、发行人主营业务情况 (43)十、发行人主要在建项目和拟建项目 (59)十一、发行人主营业务发展规划 (62)十二、发行人所在行业状况及行业地位 (64)第六章发行人主要财务状况 ............................................... . (72)一、发行人财务报告编制及审计情况 (72)二、发行人历史财务数据 (76)三、发行人财务情况分析 (84)四、发行人主要财务指标 (99)五、发行人有息债务情况 (101)六、发行人关联交易情况 (106)七、发行人主要或有事项 (108)八、发行人金融衍生品、大宗商品期货、理财产品投资情况 (112)九、发行人海外投资情况 (112)十、直接债务融资计划 (113)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113)第七章发行人资信情况 ................................................ (115)一、发行人信用评级情况 (116)二、发行人银行授信情况 (118)三、发行人债务违约记录 (119)四、发行人债务融资工具偿付情况 (119)第八章本期短期融资券信用增进 ............................................... (121)第九章税务事项 ............................................... ................................................... .122一、营业税................................................. .. (122)二、所得税................................................. .. (122)三、印花税................................................. (122)第十章信息披露 ............................................... ................................................... .123一、短期融资券发行前的信息披露 (123)二、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定期信息披露 (123)三、短期融资券存续期内重大事项披露 (123)四、短期融资券本息兑付信息披露..................................124 第十一章违约责任与投资者保护 ............................................... (125)一、违约事件................................................. (125)二、违约责任................................................. (125)三、投资者保护机制 (125)四、不可抗力................................................. (129)五、弃权................................................. .......130 第十二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的有关机构 ............................................... .. (131)一、发行人................................................. .. (131)二、承销团................................................. .. (131)三、发行人法律顾问 (135)四、审计机构................................................. (135)五、信用评级机构 (1)36六、托管人................................................. .....136 第十三章本期短期融资券备查文件及查询地址 .. (137)一、备查文件................................................. (137)二、查询地址................................................. ...137 附录:主要财务指标计算公式 ............................................... . (139)2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第一章释义在本募集说明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下列词汇具有以下含义:本公司/公司/发行人/瓮福指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集团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 /债务融资工具短期融资券本期短期融资券本次发行募集说明书发行公告人民银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市场上海清算所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承销商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按照计划分期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指发行额度为人民币 5亿元、期限为 366天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指本期短期融资券的发行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指公司为本次发行而制作的《瓮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XX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发行公告》指中国人民银行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指与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签署承销团协议,接受承销团协议与本次发行有关文件约束,参与本期短期融资券簿记建档的机构1篇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通知证监发行字[XX]2号各上市公司、各保荐机构:为规范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行为,现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1号――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期私募债券发行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致格律師事務所Z INGER L AW O FFICES中国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901室(邮编200120)电话:(86-21) 5038-9058 传真:(86-21) 5038-9298电子信箱:**********************网址: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之法律意见书致: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江苏耀华特种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担任发行人2013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试点业务指南》(以下简称“《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此作出如下声明: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的了解及对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理解而出具。
发行人保证已提供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瞒、虚假或误导之处。
本所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发行人的相关文件、资料及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发表法律意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大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关于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发行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的法律意见书致: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武汉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发行人发行“武汉钢铁(集团)公司2010年度第一期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以下简称“《短期融资券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合同》的要求,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核查、验证。
发行人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
发行人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获得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财务、审计、信用评级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述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及相关文件中的数据、意见及结论,并不表明本所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期短期融资券发行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丁伟、韩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丁伟、韩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16【案件字号】(2021)苏12民终9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严卫东钱晖朱希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丁伟;韩农生;丁海燕;丁劲松【当事人】丁伟韩农生丁海燕丁劲松【当事人-个人】丁伟韩农生丁海燕丁劲松【代理律师/律所】李颐平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董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陈颖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叶杨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颐平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董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陈颖婷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叶杨斌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李颐平董灏曹立山李剑陈颖婷叶杨斌【代理律所】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丁伟;韩农生;丁海燕;丁劲松【本院观点】因二审出现新证据,导致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新证据【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13 01:27:27丁伟、韩农生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苏12民终93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丁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颐平,江苏法德东恒(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灏,江苏睿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韩农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丁海燕。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立山,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剑,江苏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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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目录
声明……………………………………………….... ………………….......3 一、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4 二、本次发行的程序 …………………………………………………....6 三、发行文件及发行有关机构 …………………………………………..7 四、关于发行人的重大法律事项及潜在法律风险 ……………………..9 五、结论意见 ……………………………………………………………12
本所及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则指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3、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 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发行人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书 面承诺而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所律师仅就本次发行的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审 计、信用评价等专业事项进行评价。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涉及会计审计、信用评 价等内容时,均为对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 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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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保证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
面材料、副本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本所按照交易商协会规则指引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 勉尽职精神,在对发行人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后,现出具法 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发行发行人的主体资格 1、发行人具有法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现持有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21281660063701G的《营业执照》,注册资本:30,000万元整,法定代表 人:郑国建,住所:兴化市文昌路96号,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经营范围为:城市建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 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部分或全部在申请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按国家发展改革 委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断章取义而导 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许可不得用作 其他任何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 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 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颁布的《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息披露规则》(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规则》(以下简 称“《注册规则》”)、《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业务指引》(以下简 称《业务指引》)、《非金融企业超短期融资券业务规程(试行)》(以下简称“《业 务规程》”)、《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说明书指引》(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指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 则》(以下简称“《中介服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合称 “《管理办法》及其配套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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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
关于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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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关于 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2019 年度
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之法律意见书
致: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江苏兴华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徐建庆、祝爱(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为发行人专项法律顾问,为发行人申请发行兴化市城市建设投资有 限公司 20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提供法律服务。
江19 年度第一期超短期融资券
发;保障性住房项目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 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发行人为非金融企业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为:城市建 设项目及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管理及建设;土地整理开发;保障性住房项目 投资及项目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本所认为,发行人的经营范围不含金融业务,为非金融企业,符合《管理办 法》的规定。 3、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交易商协会会员。 4、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合法合规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和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发行人的历史沿革如下: 发行人于 2007 年 3 月 28 日经泰州市兴化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具有法 人资格,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其中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以土地使 用权出资人民币 12,205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61.00%;兴化市经贸资产经营管理 公司出资人民币 7795 万元(其中房屋建筑物出资 1,795 万元,货币出资 6,000 万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39.00%。投资者的出资已经兴化兴财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 分别出具了兴财所验[2007]第 041 号和兴财所验[2007]第 104 号验资报告。 2007 年 6 月 25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加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资本公积金的通知》(兴政发【2007】487 号),兴化市人民政府将兴化市经济适用 住房建设有限公司的全部国有股权、兴化市粮食购销总公司的全部国有出资划转 给发行人,将上述两家单位纳入发行人经营管理范围。 2011 年 5 月 18 日,根据兴化市人民政府兴政发【2011】109 号《市政府关于 规范管理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的通知》,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办公室接收兴化市经贸资产管理公司和兴化市土地开发储备中心两家股东全部出 资额,将公司划转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不变。公司由兴化市政府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办公室履行出资人职责,不设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