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合集下载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

汉代法律指导思想
(一)“与民休息”、“宽省刑法”汉初统治阶级开始深刻反思法家思想,严厉批判‘专任刑罚’、‘重刑轻罪’的主张,为了巩固封建统治,确立了黄老学派无为而治、“与民休息”、“宽省刑法”的指导思想。

(二)“礼法并用”、“德主刑辅”汉武帝时期,封建国家已经具备雄厚的物质基础,汉武帝决心改“无为而治”为“有为而治”,儒学思想家董仲舒适时地提出了“罢黜百家,独遵儒术”的主张,系统地阐述了“礼法并用”、“德主刑辅”的法制指导思想,得到高统治者的肯定,上升为占统治地位的指导思想。

这种思想实质上是对孔子、孟子、荀子儒家思想、商鞅、韩非法家思想和阴阳等家学说的综合继承,从而丰富了儒家的思想体系,不仅对汉朝的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对整个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也具有深远的影响。

两汉时期法律思想变化

两汉时期法律思想变化

统治阶级虽然贯彻“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的政策,实际上奉行的却是儒法道结合即 “霸王道杂之”的思想。治集团一方面鲜 明地树起了儒家思想的旗帜,以“行仁义” 相标榜;另一方面又加强了严刑酷法的统 治。
霸王道杂之:出自《汉书-元帝纪》,是汉 宣帝为了教训太子“柔仁好儒”之弊说的。 汉宣帝时比较重用刑法,他的儿子,后来 的汉元帝,就上言建议宣帝多用道德教化。 宣帝听后说,我们汉家有自家的制度,历 来就是“王”“霸”兼用,礼法并重,怎 么可以只用德教呢?
两汉时期法律思想变化
一、汉高祖至文景时期法律指导思想
这一时期,是以黄老思想为主。黄,指传 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即老聃。黄老思 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无为而治的思 想,反映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就是“轻徭薄 赋”、“约法省刑”。
二、法律指导思想变化的背景
(一)、两汉时期经济状况改善 ⑴ 大一统局面的出现,为社会经济的发展 奠定基础; ⑵统治者实行的有利于经济发展的措施, 如重农、兴修水利等,为社会经济的发展 提供了保障; ⑶科学技术的进步,如:农业、手工业方 面的成就,为社会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这三种思想不断地交融,相互借鉴和吸收, 使得这些治国立法思想不断的成熟,促进 了我国古代思想的发展。
谢谢!
汉政府根据形势的需要,对汉律进行了重 大的修改补充,制定了一系列新律令,主 要包括:《推恩令》、《酎禁律》、《左 官律》、《阿党附益法》、《越宫旅》、 《朝律》、《沈命法》等。
四、武帝法律政策的作用
汉武帝新修的律令,其锋芒所向, 一是进一步削弱和打击诸侯王列侯的势力, 二是进一步加强了皇帝对各级官吏的控制,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民起义的镇压。
事实上,这些法律确实起到了这些作用。毫无疑 问,汉武帝时的立法对大一统局面的形成有着重 要的意义。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汉朝法律制度(前202--220)第一节汉代立法概况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的变化。

(一)汉初的政治经济形势与无为而治的思想。

秦朝二世而亡,这给刘邦为首的汉代统治集团提供了一面现实的镜子。

贾谊(文帝时学者)的《过秦论》谈到秦朝灭亡,用“仁义不施、攻守之势异也”作为结束语,对汉初的统治者具有警示作用。

从另一方面看,汉承秦末大乱之后,是在秦帝国的废墟上立国的,所谓创业艰难,守成也不轻松。

当年,秦始皇的车驾经过,曾引起刘亭长的一番人生感慨:“大丈夫生世当如此也”。

这样一种羡慕的口气说明他也向往荣华宝贵,也喜欢讲排场。

但他没有这个本钱。

立国之初的汉朝一派凋敝破败的景象。

田园荒芜,人口大减。

“大城名都散亡,户口可得而数十二三”(史记·高祖功臣侯者年表),公元前221年秦初人口尚有2000万,至公元前202年西汉初期只剩下1300万。

民生困苦不堪,以至“人相食,死者过半”(汉书·食货志)。

高祖二年(前205年),七月左右“关中大饥,米斛万钱,人相食。

令民就食蜀、汉”。

(《资治通鉴》)一般民众的生活固难以为继,贵为天子卿相的生活也很寒碜。

“自天子不能具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史记·平准书)在这种情况下,继续沿用战时政策,加重赋税和劳役,那是竭泽而鱼,只会重蹈秦朝的覆辙;而用严刑苛法对付民众,也只能适得其反。

换言之,法家的那一套理论和实践已不适用。

汉初统治者需要有一种新的学说作为立国的思想基础;需要有一套新的治国方略来赢得民众的认同和拥护,巩固自己的政权。

正是基于这一背景,黄老无为而治的学说得以大畅其道。

王充在《论衡·自然》篇中解释:“黄者,黄帝也;老者,老子也”。

黄老学派属于道家。

其宗法黄帝和老子,思想资源相当驳杂:“采儒墨之善,撮名法之要。

”黄老道家的主要观点是,德刑并用,以德为主、约法省禁,无为而治。

1、约法省事、重德轻刑既是无为而治的重要内容,也是汉代法律指导思想的基本方面。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第五章汉代法律制

婚姻与家庭
• (一)婚姻法 • ⒈ 婚姻的成立 • “女子年十五以上至三十不嫁五算”,女子年十五至三十 岁以内不出嫁,便采取多收口赋的办法进行惩罚。 • 汉代的早婚现象极为普遍。 • 汉代仍然存在招赘婚姻,即男子被招入女家为赘婿。 • ⒉ 一妻多妾制 • 妻妾地位不同,妾的地位很低。 • ⒊ 婚姻的解除 • 汉律仍以“七出”、“三不去”为弃妻为基本原则。两汉 时期由于儒家思想对法律的影响,封建礼教成为束缚妇女 的一条绳索。妇女在婚后虽然“事奉循公姥”,“昼夜勤 劳作”,但公婆稍不欢心,便可强迫夫妻离异。 • 同时男子可以找各种借口,抛弃妻子,然而在一般情况下, 即使丈夫有恶劣的行为,也不准妻子离开丈夫。关于离婚 后的财产问题,由丈夫提出离婚,允许女方将出嫁时的财 物带走。
死子继。汉律有关于“非子”、“非正”的规定。所谓
“非子”,是指非亲生子;“非正”,是指非嫡妻之子。 汉律不承认“非子”、“非正”的爵位继承权。凡有爵位 的王侯,坐“非子”、“非正”者,免爵除国。 • 关于财产继承,主要是土地和其他财物。汉代开始出现诸
• ⒊ 怨望诽谤政治 • 怨望,即怨恨不满。因怨恨而诽谤政治,也是重大犯罪。 • ⒋ 左道
• 即邪道,凡以左道惑民众者依律皆处死刑。
• ⒌ 废格诏书
• “废格”,指官吏不执行皇帝诏令,视为侵犯皇权的犯罪。
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⒈ 不敬,大不敬 • 不敬,即对皇帝轻蔑失礼。 • ⒉ 阑入宫殿门 • 阑入,即无凭证擅自闯入。宫殿是皇帝居住和处理政务的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的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的
第三节 汉代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进一步发展
• ⒈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 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 • 两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分为八岁以下八十岁以上, 七岁以下七十岁以上;或者七岁以下八十岁以上,十岁以 下八十岁以上。在此年龄以内,根据犯罪情节,确定科刑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旳法律制度
(公元前223年—223年)
学习要点:本章要点在于两汉法制革故鼎新,开创封建法 律儒家化旳新局面旳发展走向和特点。详细体 现为汉朝前后不同旳法律指导思想;汉朝法制 旳变化等。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二、汉朝旳立法概况 三、汉朝时律学旳发展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 五、汉朝旳司法制度
五、司法制度(二)
(二)诉讼判制度旳发展
6、《春秋》决狱
1)产生背景:①受“祖宗之法不可变”观念所囿,汉
代旳法律极难推倒重订;②完备旳法典不可能在短期内制定
出来。
2)定义:
3)原则:①原心定罪 ②利弊分析
4)影响:①对律学旳推动 ②对审判原则旳修正 ③
增进了法律儒家化旳 。
②通行饮食罪
③见知故纵罪
(2)侵害皇权和危害皇帝人身安全罪:
①不敬、大不敬罪 ②欺谩、诋欺、诬罔罪
③左道
(3)危害中央集权罪
①左官罪 ②漏泄省中语 ③王侯逾制罪
(4)思想言论罪
①非所宜言罪 ②腹诽罪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四)
(二)民事法制
继承制度;王位继承仍实施嫡长子继承制
财产继承上实施诸子均分。
1)改革旳背景原因:背景:缇萦上书。
原因:社会经济发展旳需要
2)改革旳内容:①文帝时;②景帝时
3)改革旳意义:
①顺应历史发展旳趋势,有利于社会经济旳发展;
②中国古代刑罚由横蛮向文明转变;
③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旳标志。
(2)女徒顾山
四、汉朝法制旳主要内容(三)
3、罪名
(1)危害政权罪:
①首匿罪
汉朝旳疆域
一、汉朝立法指导思想旳演变
第一阶段:汉初到汉武帝亲政前,以黄老思想为 主,辅之以儒、法思想,体现为“与民休息”、 “约法省刑”、“无为而治”。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总结:因此,终汉之世,虽自武帝以降,法律几经删减,但其繁密状况未能 改变。在汉朝四百多年的立法活动中,基本上遵循着由简到繁,由繁到简再 恢复到由简到繁的路径运行。
(三)法律形式 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四种。 1、律 律是汉朝最基本、最主要的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既包括 以《九章律》为核心的基本法典,也包括《越宫律》、《傍章律》、《朝 律》、《左官律》、《酎金律》、《上计律》、《田租税律》等各方面的 单行法律。汉律体系比较庞杂,内容也比较齐全。它以刑法为主,兼有民 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方面的法律规范。 2、令 令是皇帝于律之外根据形势的需要随时所发布的命令、文告,是汉朝法律 的又一种重要形式,也是对律的重要补充和完善。由于令是皇帝直接发布 的命令,因而法律效力最高,往往可以取代律。 3、科 科来自于秦代的“课”,是律以外关于犯罪与刑罚的一种单行禁令,也称 “事条”或“科条”。科的原意为依律定罪。汉朝的科有两层含义:①对 犯罪处以刑罚,故又称“科刑”;②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条文。 4、比 比即比附,又称“决事比”,是指在律无正条的情况下,司法官吏比附律 令、援引判例断罪量刑,是属于司法类推的行为。由于“比”具有灵活性 和针对性,可以补充律令之不足,所以被广泛适用。
(二)立法活动 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刘邦为了争取民心,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 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这一举措顺应了民心,受到了秦人的欢迎,对 刘邦统一全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九章律》。汉高祖统一中国后,简单的“约法三章”显然不能适应管理国家、 调节社会的需要。为了适应新形势,刘邦命丞相萧何编写《九章律》,《九章律》 是以《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六篇为基础,增加了《户律》(户籍、 赋税及婚姻之事)、《兴律》(徭役、征发、城防、守备、工程建造事)、 《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九章律》是汉律的核心和基础,通常所说 的汉律,主要指《九章律》。 《傍章律》。《九章律》制定后,汉高祖指令叔孙通制定《傍章律》,总共十 八篇,是依据先秦古礼及秦仪所制定的,又称《礼仪》,主要是朝觐、宗庙、婚 丧等方面的礼仪制度及法律规定。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 《越宫律》。汉武帝命张汤所作,是关于宫廷事务及警卫方面的专门法律,以 维护皇帝的尊严和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 《朝律》汉武帝命赵禹所作,是诸侯百官朝贺制度方面的专门法律,目的是为 了进一步规范臣子朝见君主的礼仪。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7第七讲  两汉的法律制度

(5)诬告反坐原则 (6)一人有数罪,以重者论 (7)故意从重,过失从轻 (8)从重加重,从轻减轻 (9)金钱赎罪
2.主要刑罚
(1)死刑 汉代以死刑为重罪,律凡称“重论”、 “重罪”都是死刑。汉代死刑,根据施刑 手段和死后尸体处理方法的不同,以及处 理对象是个人还是家族,主要有以下几种: 夷三族与具五刑
汉武帝采纳了他的建议,确立了 “刑德并用”办法。这种刚柔相济的治 国之道,成为武帝以后汉代法制的指导 思想。对后世的影响很大。
二、主要法律
1.“约法三章” 高祖元年(前206)刘邦入咸阳与秦父 老“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 抵罪”。与秦法相较,简便易懂,受到秦 人的欢迎。
2.《九章律》 “萧何次律令” 后来由于“四夷未附,兵革未息,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于是,命萧何 “次律令”,“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事法规 1.基本刑法原则 (1)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刑法确认或规定 的人的犯罪行为能力的年龄,或者是追 究刑事责任的年龄、刑法对犯罪主体在 年龄上的适用。
汉律直接按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并 有最低年龄和最高年龄的区别,这一方 法为后世封建法典所沿袭。 汉代法律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前后有几次变化。从各种诏令上看,两 汉时期刑事处罚年龄大体上是七岁以上 八十岁以下。
丞相张苍、御史大夫冯敬提出改革 方案: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者, 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 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弃市。
这样,我国奴隶社会以来的墨、劓、 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改变了原来 的“五刑”制度。
但新问题出现:第一,斩右趾,改为弃 市,扩大了死刑范围;第二,以笞代替劓刑、 斩左趾,结果受刑者“率多死”。 当时有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 杀人”。因此,景帝即位元年(前 156 年), 至中元六年(前 144 年)曾两次下诏减少笞 数,第一次是笞五百减为三百,笞三百减为 二百。第二次是笞三百减为二百,笞二百减 为一百。而且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 以及施行时中途不得换人。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

汉代法律制度汉代法律制度⽴法概况⽴法指导思想1、汉初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汉⾼祖刘邦登基后,⼀⽅⾯他亲眼⽬睹了秦末农民起义的巨⼤威⼒,以及秦王朝⼆世⽽亡的悲惨结局,另⼀⽅⾯久经战乱后必须恢复社会经济,所以从长治久安考虑,确⽴了以黄⽼思想为主、儒家思想为辅的⽴法指导思想。

实⾏⽆为⽽治的⽅针,同时强调封建伦理道德预防犯罪的功能效应。

2、“德主刑辅”的⽴法指导思想经过汉初⼏⼗年的休养⽣息,社会经济得到长⾜的发展,统治阶级逐步完成了思想上的更化,由黄⽼“⽆为⽽治”的思想,逐渐向“德刑并⽤”、“以德为主”思想转化。

董仲舒系统阐述了“德主刑辅”、“礼法并⽤”的⽴法指导思想,即先⽤德礼进⾏教化,教化⽆效再辅之以刑罚,把德、刑结合起来。

这⼀思想成为贯穿两汉的重要的⽴法指导思想,并影响封建后世两千余年。

⽴法状况1、汉律六⼗篇的制定包括《九章律》九篇,《傍章律》⼗⼋篇、《越宫律》⼆⼗七篇、《朝律》六篇,组成了汉朝主⼲法律,构成汉朝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2、西汉武帝以后⽴法的重要变化⼀改汉初省刑减赋的做法,制定了⼀系列强化国家镇压职能的法律。

出现了删繁就简到由简到繁的复杂变化。

3、东汉⽴法的重要变化东汉政权初,多次下诏释奴减刑。

光武帝以后各朝,重新⾛上繁刑峻法的⽼路。

法律形式1、律:刑律⼀直为秦汉时期最主要的法律形式,起到了国家⼤法的作⽤。

2、令:是皇帝诏令,是皇帝针对特定事项特定⼈物发布的临时命令,灵活⽽有效能。

3、科:是⼀种单⾏的刑事条例。

4、⽐:与近代的类推相似,即出现法律⽆明⽂规定的案件时,须⽐照最接近的律令条⽂,经过推理最后作出判决。

⾏政法律⾏政管理体制1、中央⾏政管理体制汉承秦制,将丞相、太尉、御史⼤夫位列“三公”,使之掌握国家中枢⼤权。

汉武帝后开始有所变化,⾄成帝、哀帝时,被⼤司徒、⼤司马、⼤司空所替代。

2、地⽅⾏政管理体制郡为汉朝地⽅最⾼⼀级⾏政机构,以郡守为长官。

县是郡下⼀层⾏政机构,也是封建国家基本⾏政单位,以县令为长官,由朝廷直接任命。

汉初法律的指导思想

汉初法律的指导思想

汉初法律的指导思想汉朝法律指导思想,主要表现在从秦朝的“以法为主,专任刑罚”,经过西汉初期的黄老思想,到西汉中期以后过渡到以“以儒为主,德刑并用”。

这种转变可以分为两个时期,即西汉至汉武帝之间的七十年中,黄老学派的思想一直居于统治地位,而辅之以儒法思想;到汉武帝以后,开始过渡到儒家的礼法并用。

(一)黄老学派的立法思想汉朝立法思想的变迁,是与当时的社会条件相联系的。

汉初的统治者,大都亲身参加或经过秦末农民大起义,比较了解社会下层的疾苦,深知农民大起义的根本原因是秦王朝残酷的经济与政治压迫。

汉初,统治者的首要任务是恢复遭到严重破坏的社会经济,制止人口的大量死亡和流散,解除国家的极度贫困状态,并建立稳定的政治法律制度。

在严峻的形势下,以刘邦为首的统治集团,从保护地主阶级统治的根本利益出发,认真总结了秦末农民大起义的教训,实行“修养生息”的政策,而黄老思想在当时社会上居于重要的指导作用。

什么是黄老思想呢?黄是指黄帝,老是指老子。

但实际上,黄老之学是一种特定的学术思潮,起源于战国中期,兴盛于汉初。

黄老学派是从先秦道家发展而来的,与道家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战国中期以后,在百家中相互渗透、相互融合的历史洪流中产生了一个新的学派——道法学派。

因其思想以老学为主,吸收了法家的思想,而当时在人们心中黄帝是华夏族最伟大的帝王,比老子更有号召力,故称“黄老”学,又因这个学派是道法结合,故汉人又往往“黄老、刑名”并称。

至汉初,适应各种思想相互融合的历史趋势,黄老学又吸收了儒、墨、阴阳的某些成分,成为比较完善的思想体系。

黄老思想的主要内容有:1.“清静无为”、“轻徭薄赋”汉初黄老学派思想的核心内容是“清静无为”。

其着眼点是“民”,认为顺民心就能维护统治,而民以农为业,民要生存,统治者不能过分聚敛。

只有这样,才能达到“无为而不不为”的效果。

目睹秦因征敛无度致使百姓造反的汉初统治者,第一次模糊地感觉到取于民也应有个界限,而黄老学派的“取与当”的思想则如指路的明灯。

中国法制史整理(汉朝)

中国法制史整理(汉朝)

未成年男女征收)、更赋(对成年男子傅籍后征收的徭役代役税,傅籍即登记为国家服徭役的对象,汉
朝新出现的税目)
3、财产税:汉朝新出现,主要包括算緡(征收富人的动产税)
和算訾(对一般居民征收的除现金以外的财产税,也包括上述已征收算緡的经商者
4、
商业税:包括市租(对于在城市固定市场商人的市场贸易税)和关津税(关指陆路关卡,津指水路关卡,

演讲人 2020-10-29
目录
01. 立法活动 03. 刑事法律制度 05. 经济法律制度
02. 行政法律制度 04. 民事法律制度 06. 司法制度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1
立法活动
立法活动
从“黄老无为”到“独尊儒术”
1、汉朝立法思想的两大转变期:(1)汉初:暴秦的法家思想→黄老无为思想
(2)汉武帝时期:黄老无为→儒家思想
(3)学识方面的要求
(4)回避本籍为官,
婚姻之家回避对方的原籍,两州人士不得对相监临
(5)对于宗师、外戚、宦
官子弟实施任官限制
3、考核:又称为考课,分为三个系统:
(1)朝廷对地方最高行政长官的考课 (2)地方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考课 (3)各级官府
长官对本府属官掾吏进行考核评定
行政法律制度
监察制度
1、监察机构:分为三个系统:(1)监察中央百官系统:三线并行
司法机构
1、中央:廷尉、御史大夫
地方:郡县两级制的长官兼理
2、西汉末年与东汉时的两个变化:(1)中朝官尚书向外朝官转化,
具有并控制了司法审判的职能 (2)州级监察区划向行政区划
转化,掌管地方司法权
司法制度
诉讼制度
司法制度
审判制度
1、鞫狱与乞鞫:鞫狱指从审讯到判决的全过程,包括辩 告、讯问、刑讯、杂治、读鞫、论决、乞鞫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律制

刑法原则旳进一步发展
• ⒉ “亲亲得相首匿” • “亲亲得相首匿”,指在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
除犯谋反、大逆外,均可相互隐匿犯罪行为,而且减免刑 罚。最早提出这一原则旳是孔子。他主张“父为子隐,子 为父隐”。根据这一原则,卑幼首匿尊亲长,不负刑事责 任;尊亲长首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其他也不负刑 事责任。这一原则为今后封建法典所继承。
地方,为了保障皇帝旳人身安全,门禁森严。守卫宫门旳 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也要受法律制裁。
危害封建统治旳犯罪
• ⒈ 大逆不道 • 汉统治者把对抗封建统治旳农民诬为“盗贼”、“群盗”,
以大逆无道罪加以严厉镇压。 • ⒉ 群饮酒罪 • 为预防农民聚众造反,汉律要求:“三人以上无故群饮,
罚金四两。” • ⒊ 首匿罪 • 首匿,指主谋藏匿罪人。 • ⒋ 通行饮食 • 即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供给饮食。 • ⒌ 见知故纵 • 不论是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尤其是“盗贼”,必
须举告,不然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同罪。
第四节 汉代民事立法
行为能力旳拟定
• 汉代还没有近代意义上民法中行为能力旳要求,只能从当 初法律要求旳人们承担徭役旳年龄来推定。
• 汉初,法律要求男子年“二十三傅之畴官”。男子从二十 三岁起便要在政府登记,开始为公家服徭役。“未二十三 为弱,过五十六为老”。把开始服徭役年龄由二十三岁改 为二十岁。
劓、剕刑开始发生了变化,从而也变化了原来旳“五刑” 制度。 • 但是又出现了新问题:第一,斩右趾,改为弃市,扩大了 死刑范围;第二,以笞替代劓刑、斩左趾,成果受刑者 “率多死”。 • “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 景帝曾两次下诏降低笞数,而且还要求了刑具规格、受刑 部位以及施行时半途不得换人。改革之后,除死刑以外, 还有笞刑,而宫刑未改。 • 东汉初,明帝诏中有提到斩右趾,阐明又以此刑替代弃市, 把文帝时由轻入重旳一项又改回来,至此,两汉肉刑有宫 和斩右趾。 • 刑制旳改革,是中国古代刑制由横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 段旳转折点。这一改革,愈加适应了封建经济基础需要, 同步为封建刑制向新“五刑”旳过渡奠定了基础。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汉代的法律制度

❖ 以无为为前提的文武并用、生杀并举的基本法律主张: ❖ 陆贾曾提出“逆取顺守,文武并用”的“长久之计”。
“逆”为法家的夺取之道,“顺”为儒家的守成之法, ❖ 因天之生也以养住,谓之文;
因天之杀也以伐死,谓之武。
6
“礼”文化理论
❖ 汉儒对礼的定义作了更明晰的规范,“夫礼者,所以定亲 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是判定社会成员一切 言行是否适宜的统一尺度,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每个社会成 员都必须自觉熟悉它的内容,接受它的制约。
❖ 元旦(汉武帝太初元年恢复夏历,以正月初一为岁首) ❖ 元宵节(前180年文帝即位) ❖ 清明节 ❖ 上巳节(三月上旬巳日,三月三)、 ❖ 乞巧节 ❖ 重阳节 ❖ 春秋社日(立春、立秋后第五个戊日,祭社神即土地神) ❖ 冬祭腊日(冬至后第三个戊日,祭祖先)
9
儒学的经学化
❖ 经的内容,起初只限于孔子删定的“六经”,即《诗经》、 《书经》、《易经》、《礼经》、《乐经》、《春秋经》。
治的严重犯罪,处以重刑。 ❖ 4、通行饮食:为起义农民通情报、当向导、提供饮食
,以大辟(斩首)处之。
24
❖ 5、见知故纵: ❖ 无论民众与官吏,见知有人犯法,特别是“盗贼
”,必须举告,否则就是“故纵”,依律与犯法者 同罪。 ❖ 监临部主:上级长官对其所辖的主管官吏的犯法行 为,要及时纠举,不然同负刑事责任。 ❖ 沈命法:惩处隐匿盗贼之法。敢蔽匿盗贼者,没其 命也。如“群盗起”,有关官吏未发觉或发觉了未 全部捕获,郡守以下皆处死。
22
(三)危害皇帝尊严和皇帝安全的犯罪
❖ 1、不敬、大不敬:对皇帝轻蔑失礼。 ❖ 2、阑入宫殿门: ❖ 阑入,无凭证擅自闯入。 ❖ 守卫宫门的官吏失职为“失阑”或“不卫宫”。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法制指导思想的变化一、“无为而治”思想二、“独尊儒术”三、汉朝法律的儒家化第二节汉朝立法概况及其法律形式“汉承秦制”即汉朝在秦律基础上进行了立法活动。

汉朝立法最集中的两个时期分别是汉高祖刘邦时期和汉武帝刘彻时期,在这两个时期形成了著名的汉律六十篇,并完善了汉朝的法律形式。

一、汉朝立法概况1.约法三章西汉建立之前,公元前206年,刘邦在率领军队占领咸阳之后,召集关中父老、豪杰,与之“约法三章”,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约法三章》废除了秦朝的苛法,使得刘邦争取到了关中的民心,并且起到了重要的调整社会秩序的作用。

这是西汉立法之开端,为赢得楚汉战争的胜利和夺取全国政权起到了重要作用。

2.汉律六十篇(1)《九章律》《九章律》是两汉的基本法律,是萧何在参照、借鉴《法经》和《秦律》的基础上制定的。

因《九章律》是在《法经》《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六篇基础上,直接在其后增加《户律》(户籍、赋税和婚姻之事)、《兴律》(征发徭役、城防守备之事)、《厩律》(牛马畜牧和驿传之事)三篇,共九篇而成,故称为《九章律》。

《九章律》在篇章体例上存在明显的缺陷,将总则篇《具律》放在中间的位置,具有明显的拼凑的痕迹,起不到其在《法经》中总结的作用。

但在内容方面,相较秦律而言,还是做了一定的变更。

(2)《傍章律》(3)《越宫律》(4)《朝律》3.其它立法(1)《酎金律》(2)《左官律》(3)《沈命法》二、汉朝法律形式两汉时期的法律形式在秦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以律、令、比、故事等为基本的法律形式。

1.律2.令3.比4.“故事”5.《春秋》等儒家经典《春秋》等儒家经典,具体来说包括《春秋》、《诗经》、《书经》、《易经》、《仪礼》等儒家经典。

《春秋》等儒家经典之所以能成为汉朝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形式,与汉朝时儒家推行的春秋决狱,引经决狱有直接关系。

汉武帝推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为了将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在司法领域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法律制度第一节汉朝立法概况一、法制指导思想的演变1.西汉初期的法制指导思想建国之初,天下破败,民不堪命。

统治者采取“清静无为”的治国指导思想,这就是所谓“黄老思想”。

2.汉武帝时期法制指导思想的转变经过七十余年的稳定发展,西汉至武帝时达到了空前繁盛。

而此时,外有匈奴之扰,内有封国之乱,为了应对内外困局,也需要改变原有思路,采取“有为”的方式巩固政权。

当此之时,以董仲舒为代表的新儒学思想受到了重视。

*新儒学的政治法律主张主要有以下几点:(1)王权天授,王权至尊;(2)“天人感应”,“王者法天”;(3)大德小刑、德主刑辅、先教后刑;(4)“三纲五常”为国本。

二、立法活动1.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1)“约法三章”。

汉高祖刘邦入关中时,与关中父老约法三章曰: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相国萧何攈摭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

《法经》六篇外又增加了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3)《傍章律》。

叔孙通受汉高祖之命,制定有关朝仪的专门法律《傍章律》十八篇。

2.西汉中期的立法活动(1)《越宫律》。

武帝命张汤制《越宫律》,是关于宫廷警卫事务的法律,计有二十七篇。

(2)《朝律》。

汉武帝命赵禹制《朝律》,又称“朝仪”,是朝会正见律,即关于王侯大臣觐见朝贺奏事制度之法律,共六篇。

3.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东汉王朝继承汉律,改变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释放奴婢,二是减轻刑罚。

“三互法”。

应劭奉命删定律令为汉仪。

三、法律形式1.律较为稳定的法律形式,具有适用的普遍性及相对的稳定性,涉及刑、民、经济的多个方面。

2.令皇帝根据需要而随时颁布的诏令,法律效力超过“律”,可以代替、更改甚至取消“律”的有关规定,也可弥补“律”的不足。

3.科科是关于特别犯罪的刑事处罚规定。

对于法律无明文规定的案件,法官比附律典中最相近似的条文拟出判决意见并上报皇帝审批;皇帝批准判决后常同时确定这种处理也适用于后来的一切同类案件,形成对刑律的补充和扩展。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

汉朝的法律制度第五章汉朝的法律制度(公元前206年——公元220年)第一节汉朝法律指导思想的变化:掌握学习重点1 .了解汉代立法指导思想的历史性转变; 2.“独尊儒术”的原因一、立法指导思想(一)西汉初期黄老思想的盛行黄,指传说中的黄帝;老,指老子。

黄老思想的特点是“无为而治”。

“汉兴,扫除烦苛,与民休息。

至于孝文,加之以恭俭,孝景遵业,五六十载之间,至于移风易俗,黎民醇厚。

”(汉书·景帝纪》)。

(二)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确立以天人感应为哲学基础,以德主刑辅、三纲五常为主要内容的儒家学说自此成为我国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二、“独尊儒术”的原因一方面,统治集团内部的争权夺利的事件时有发生;诸侯王的势力不断膨胀,称霸一方,甚至对抗中央。

最为激烈的时候上演了“七国之乱”的内战。

另一方面,漠北不断强盛和霸道的匈奴攻势凌厉,行动飘忽不定,严重威胁着汉边疆的安全,而汉朝和亲政策的功效也日益趋于淡化,汉匈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威胁到汉帝国的进一步发展。

三、法律的儒家化(一)立法领域“三纲”成为立法原则,而“五常”则成为社会行为准则。

所谓“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它以严格的封建等级秩序调整社会,是社会成为一个等级鲜明、秩序井然的稳态可控体系。

它知道了汉律的修订并成为汉律的基本内容,诸如“不孝”、“大不敬”、“禽兽行”等罪名无不体现了“三纲”的要求。

所谓“五常”则指仁、义、礼、智、信五种儒家要求的品行。

(二)儒家思想也开始渗透到司法领域中董仲舒,他以“天人感应”理论为基础,将以往的学说加以阐发,认为“天有四时,王有四……天人所同有也。

庆为春,赏为夏,罚为秋,刑为冬”。

董仲舒的学说为“秋冬行刑”奠定了理论基础,而且随着儒家正统地位的确立,“秋冬行刑”也被制度化;再就是“春秋决狱”第二节两汉的主要立法及法律形式学习重点:汉朝的主要法律形式一、汉初的主要立法及其成果(一)刘邦与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者抵罪”(二)《九章律》的制订汉律的核心,《法经》六篇的基础上,又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汉律六十篇”的形成《九章律》《傍章》《越宫律》《朝律》二、法律形式(一)律是汉朝经常适用的就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的“法典”。

7第四章 汉代法制

7第四章 汉代法制

(二)诉讼与审判
1、告勘:自诉、公诉(逐级)
2、逮捕与羁押(依身份区别对待)
3、审理和判决
4、上诉和复审:期内乞鞠
(三)春秋决狱与秋冬行刑
★1、春秋决狱
(1)概念:春秋决狱是指在
审判案件时,如果法律无明文 规定,则以儒家的经义作为定 罪量刑的依据。
(2)要旨:论心定罪——考察主观
★(二)汉武帝以后:以儒家思想
为主,并辅之以法家思想。其中心 是“德主刑辅”、德刑并用 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二、汉代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九章律》 (二)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 活动 (三)东汉时期的立法活动—— 东汉基本上仍沿用西汉旧律
★三、法律形式
★(一)刑罚体系及文景刑制改
革(汉承秦制) 1、刑罚体系:死刑、肉刑、 徒刑、赎刑(女徒顾山)、流 刑等
★2、文景刑制改革
(1)起因:
汉初立法思想的转变
直接起因:淳于意案
(2)过程及内容
第一阶段:汉文帝十三年(公 元前167年),下诏废除肉刑: 凡当完者,完为城旦舂;当黥 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 笞三百;当斩左趾者,五百; 当斩右趾者,弃市。
动机的善恶(儒家的道德标准)。
(3)案例简介
案情: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
之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 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 仲舒断曰:“甲无子,振活养乙, 虽非所生,谁与易之,《诗》方, 螟岭有子,螺赢负之。《春秋》 之义,父为子隐,甲宜匿乙而不 当坐。”
(4)评价
积极意义:
(一)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
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 (二)令:即皇帝的命令,也叫“诏” 或“诏令”。 (三)科:《后汉书· 桓谭传》注: “科谓事条。” (四)比:《后汉书•桓谭传》注: “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 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

汉朝的法制

汉朝的法制
6.奏报与奏谳
奏报是指死刑案件的判决要上报朝 廷,由廷尉或皇帝核准后方可执行。 这实际上是死刑审批制度。奏谳是 指对疑难案件的判决要逐级上报决 疑。
(二)审判制度的儒家化
“春秋决狱” :由西汉董仲舒创立 的审判方式。具体内容是依《春秋》 为代表的儒家经典中的精神、原则 和事例等来审理案件。其核心是 “本其事而原其志”。这是法律儒 家化在司法方面的具体体现。
“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 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 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春 秋繁露》)232例 《春秋决事比》
《盐铁论·刑德》 “故春秋之治狱, 论心定罪。志善而违于法者免,志 恶而合于法者诛。” 案例
(三)录囚与秋冬行刑
录囚制度。始于西汉,是上级司 法机关通过对已决囚犯的审理, 检查下级司法机关审决的案件有 无差错,以便发现冤狱,随时平 反的一种制度,
《汉书·叔孙通传 》:“汉王已并天下, 诸侯共尊为皇帝……高帝悉去秦仪法, 为简易。群臣饮争功,醉或妄呼,拔剑 击柱,上患之。通知上亦厌之,说上曰: ‘夫儒者难与进取,可与守成。臣愿征 鲁诸生,与臣弟子共起朝仪。’”
《汉书·叔孙通传 》:“汉七年,长乐宫 成,诸侯群臣朝十月。 ……于是高帝曰: ‘吾乃今日知为皇帝之贵也!’拜通为 奉常,赐金五百斤。通因进曰:‘诸弟 子儒生随臣久矣,与共为仪,愿陛下官 之。’高帝悉以为郎。通出,皆以五百 金赐诸生。诸生乃喜曰:‘叔孙生圣人, 知当世务。’”
(一)上请原则
所谓“上请”是指贵族官僚犯罪后, 一般司法机关不得擅自审理,须通 过廷尉上奏皇帝请示,由皇帝根据 犯罪者与皇室关系的远近亲疏及其 官职功劳的高低大小,决定刑罚的 减免与否。
上请原则上承西周的“八辟”之法, 下启魏晋的“八议”之律,成为维 护封建等级特权的工具。

汉朝法制(一)

汉朝法制(一)

中国法制史
三、法律形式 西周:誓、诰、命、礼、遗训、殷
彝 秦朝:律、令、式、法律答问、廷
行事 汉朝:律、令、科、比、春秋经义
中国法制史
1、律 2、令 3、科 4、比,又称“决事比”
典型案例 “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廷行事”
3、《傍章律》
叔孙通 有关宫廷礼仪方面的法规
18篇
中国法制史
(二)汉武帝及西汉中后期的立法活 动 1、《越宫律》— 27篇 张汤 —— 有关宫廷警卫方面 2、《朝律》—6篇 赵禹 ——有关朝贺制度方面 汉律60篇
中国法制史
3、单行法规 《沈命法》 “腹诽之法” 沈:沉 、隐藏 命:亡命之徒 二千石(郡守) 《左官律》 《酎金律》 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和惩治盗贼的专门 性立法
立法概况
(一)西汉初期的立法活动 1、“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2、《九章律》
萧何 盗律、贼律、囚律、捕律、杂律、具律
中国法制史
户律、兴律、厩律
户律——主要规定户籍、赋税及婚姻 兴律——主要规定徭役征发、城防守备 厩律——主要规定牛马畜牧和驿站
“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
中国法制史
汉朝பைடு நூலகம்制
• 一、汉朝法制思想的变化
• 战国秦朝时期法制思想以法家思想为理论基础,
西汉初期变为以黄老思想作为理论基础,即轻徭 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对于缓 和社会矛盾恢复和发展封建经济,具有一定作用。 西汉中期,汉武帝时期,采纳董仲舒"罢黜百家、 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汉朝的法制思想为"德 主刑辅,礼法并用"。格外注意:此思想继承西周 "以德配天,明罚慎罚"的法制思想,并下启东汉 以及后世王朝,成为以后最基本的法制思想。是 时间最长、影响最大的法制思想。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刘邦
黄老之术
黄老之术最初是作为战国诸子中的
黄帝画像
老子画像
一个学派而存在的。到了汉初,由 于它切合汉初政治的需要而被统治 者当作治国理政之术加以鼓吹和推 行。历史使刘邦成为运用黄老之术 以治国的第一人。黄老学说是先秦 道家的一个流派,尊黄帝为祖,奉老 子为宗,故称黄老。汉初以“治道贵 清静而民自定”的黄老思想为主,辅 之以法家思想。黄老思想的特点是 “无为而治”,“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 用。无成势,无常行,故能究万物之 情”。
汉朝立法的指导思想的转变
一、从法家思想到道家思想
背景:从秦二世的残暴统治到秦朝的灭亡,引发的秦
末农民起义,再到刘邦、项羽之间的争霸,到最后刘 邦登上权力的巅峰,几十年的锋争和战乱使刚建立的 西汉王朝贫困交加,刘邦为收拾这个千疮百孔的烂摊 子,就得寻求合理的治国之道,为了生存和发展,道 家的“黄老学说”的统治理念就成了刘邦治理国家不 二的选择,也正因如此,西汉的政权才开始逐步稳固, 也出现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盛世局面“文景之治”。
三、汉朝的立法思想转变影响
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消极的无为走向积极的有为,这是
一种必然的发展。作为封建的立法指导思想,它必须要能 够充分体现统治阶级的要求和利益,并以最恰当的形式来 加以体现,能够为人们广泛接受。儒家学说正是顺应了在 中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以血缘关系、宗法伦理为主要内容 的民族心理和传统,因而在汉代得以复兴,其主流法律思想 的地位在整个封建社会都不曾有过动摇。
二、 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
背景:汉朝经过70年的休养生息,社会生产得到复
苏和发展,国力逐渐恢复,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治世, 但长期无为而治的政策也导致许多社会问题的存 在,许多矛盾日益尖锐,成为国家发展的障碍,汉朝 统治者因此面临着新的挑战。 汉朝建立之初,继续沿用秦朝的郡县制,将全 国分为45个郡。由于宗法观念的影响,刘邦开始排 斥异姓,分封同姓为王,以为这样就可以巩固刘氏 统治。但是,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在错综复杂的 历史条件下,诸侯王势力也逐渐强大起来。实行黄 老的“无为”政治不但没能使中央和地方相安无 事,反面束缚了中央,成为地方割据势力对抗中央 的思想武器。
法律思想是法律制度背后的理论支撑,影
孔子画像
响着法制的发展走向和具体内容。儒家 思想被立为正统后,中国的法律制度被导 向了儒家化的轨道。儒家法律思想的中 心是“德主刑辅”,汉武帝以后,在这一 思想指导下,陆续修订旧律,并制定出一 些新律,用暴力全面巩固皇权、巩固中央 集权、严惩直接危害封建统治秩序的贼 盗犯罪、维护封建的婚姻家庭关系成为 法律最主要的内容。
为了更好解决所面临的问题,汉武帝诏举天下贤良方正纳谏对 策 ,这时著名儒生董仲舒以“《春秋》大一统”思想应对,认为思 想上的混乱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混乱,要建立大一统的中央集权 制,首先就要统一人们的思想,否则便无法实行统一。在思想领 域中应用一种学说来帮助统治者对整个国家进行统治,而各家 学说中唯有儒家讲求“大一统”。他又进而提出“罢黜百家,独尊 儒术”的建议,既抛弃秦朝法家的严刑峻法,又改变汉初以来的“ 无为而治”,实行王权大一统,竭力树立君主独尊的政治地位,强 化君主至上的权威。董仲舒的建议被采纳以后,随着思想统一 的进程,新的法制指导思想也开始逐步形成,汉朝立法指导思想 发生了第二次转变。儒家思想成为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指导着 汉朝以后的立法、司法活动,并影响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
另一方面,北方的匈奴一直是中原的忧患。汉朝与匈奴的矛盾
长期存在,匈奴对汉朝的侵扰从未中断过,给中原造成很大威 胁。此时的政治局势显然已不同于汉初,黄老思想已无助于统 治集团克服这些矛盾,不能满足急功近利的政治愿望,汉武帝 也不可能再以消极无为的态度听任西汉社会各种矛盾的发展, 不愿再恪守“清静无为”的治国方针、立法原则。
西汉王朝从黄老思想到儒家思想的转变,开始了中国 封建法律的儒家化进程,这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 影响最为深远的一次转变,从此,历代封建统治者的立 法、司法活动都是依据儒家的指导思想、行为模式 进行的。儒家法律思想也在此后的历代法制实践中 不断发展完善,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成为 法律思想的主流。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