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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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

不作为犯罪若干问题探析摘要: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造成刑法上规定了法定刑后果的犯罪形态。

通过对比国内外立法规定以及我国的国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当作为不作为犯罪的来源之一;通过案例分析,认为不作为犯罪的认定过程中存在“紧急情况无法律”的情形。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义务来源;道德义务;义务冲突在刑法的历史发展长河中,一直秉持着“无行为则无犯罪”的刑法格言。

可以看出行为在犯罪构成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而不作为相对于作为而言是一种特殊的行为,它存在的特殊性不但丰富了法学理论,也促进了行为犯罪理论发展的完善。

因此,不作为犯罪一直是刑法领域研究的重点。

本文拟对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构成条件、义务来源进行分析,并针对不作为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不作为犯罪的概念由于不作为犯罪是与作为犯罪相对应的概念,所以,在对不作为犯罪做出规范性概念总结之前,首先要明确不作为犯罪和作为犯罪的区别方法。

在理论上,曾有人将区别方法分为三类:[1]一是以实际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二是以通常情况下实现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形态为标准来区分的方法。

这种区分方法是按照犯罪的一般表现形态把刑法条文上的各种犯罪区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三是以法规的规定形式为标准的区分方法。

即,法律明文规定以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行为的,是作为犯,以不作为的形式为其构成要件的,是不作为犯。

笔者比较支持第一种区分标准。

这种标准以实际实施的行为形态来探析不作为犯罪的内涵,针对具体的实施犯罪的形态来确定是否为不作为犯罪,具有明确、清楚的优点,加以法理学的基本原理得出的结论应该能够使当事人及公众信服。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不作为犯罪,是指当为而不为,即行为人负有刑法上规定的防止某种危害社会性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刑法对其没有履行的结果规定了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二、不作为犯罪的构成条件就真正不作为犯罪而言,不作为犯必须首先负有法律上规定的作为行为的义务例如遗弃罪中赡养老人、抚育孩子的义务,逃税罪中的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按时向国家缴纳足额税款的义务,等等。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摘要: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其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如何合理的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普通人实施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成为提升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

aa关键词:道德重大不作为道德义务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为道德义务并非刑法的调整范围,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一般来说,道德的范围要广于法的范围。

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不一定要求。

道德义务是有层次的,我国有的学者将道德分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和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认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是指不杀人、不偷盗等义务,它是社会对人最基本的要求。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的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不作为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不采取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义务的强弱及其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

在这里采用“重大道德义务”的提法。

也即,“重大道德义务”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重大道德义务中的“重大”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经验、道德规范推定的,为一般社会生活所期待的义务。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重大道德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1.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性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是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前提条件。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有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试举例论述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综合各个方面的观点,可以看出我过的不作为犯义务来源主要有:(一)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主要是指真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例如当事人有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就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刑法第193条又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情节恶劣的,构成遗弃罪。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仅限于刑法(包括单行刑法和非刑事法律中的刑法规范)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也应当包括民法、经济法、婚姻法、诉讼法、行政法规等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二)职务或者业务上要求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一定的人由于担任某项职务或从事某项业务而依法要求履行一定的作为义务。

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义务范围很广,具体认定要根据职业、行业的管理规定、规章制度而定。

例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三)行为人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如果不排除、不避免,没有防止危害的发生,那么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例如,成年人王某带儿童赵某去游泳,这是合法的行为,其不履行看护义务,致赵某溺水身亡,其违背了因先行行为产生的看护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不作为犯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具有特定的义务,但是未能履行这一义务,造成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不作为犯罪主要包括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和玩忽职守罪。

故意不履行法定义务罪是指法律规定的公民或者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延误救助的行为,或者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玩忽职守罪是指在执行公务中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那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什么呢?本文就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进行讨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法定义务,比如救助义务、监护义务等等。

这些义务是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伦理而存在的,公民或单位应当根据这些义务开展相应的行为。

比如在我国司法解释中规定了救助义务,公民或单位在看到他人遇到事故或其他意外,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救助受害人,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我们会看到在高速公路上发生车祸,周围的车辆纷纷绕行而过,却鲜有人停下来帮助受害人,这就是违反了救助义务的行为。

除了救助义务外,还有监护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需要公民或单位根据法规进行相应的行动。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公民或单位在法定的义务范围内进行的一种自觉行为,是公民或单位应尽的社会责任,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安全而履行的义务。

希望在日常的生活中,每个公民和单位都能够根据法规履行相应的义务和责任,共同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安全。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论文摘要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在能够履行其应尽义务而不履行时构成犯罪的情形。

而作为义务之来源问题是不作为犯的核心,也是理解不作为犯的关键所在。

本文将以刑法中作为义务之概述为起点,阐述作为义务的定义、性质等基本问题;然后介绍并评价不作为犯中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进而对二元说进行提倡与论证,以期对此议题的深入探讨有所裨益。

论文关键词不作为犯作为义务论二元说一、作为义务之概述刑法中的作为义务,乃是行为人负有的特定的、不可选择的具有强制性的义务,该义务的内容是其实施一定的行为。

值得强调的是,此种义务是有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的,行为人违反它将承担一定的法律制裁后果。

从作为义务的定义上来看,作为义务具有两个特点:其一,作为义务是在一定的时间与特定的人相,而非与所有人相关,“特定人”的判断必须是显而易见,不违背公理常情;其二,作为义务具有强制性,行为人不能选择,并与一定的法律后果相。

一般而言,法律上的义务分为两种:一种是积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积极地实施一定行为,“应为而不为”是其违反方式;另一种是消极义务,即要求行为人不为某一行为,“不应为而为”是其违反方式。

不作为犯就是对积极义务之违反。

二、作为义务来源的主要学说及其评价(一)形式的作为义务论 1.形式的作为义务论之代表学说在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作为义务之来源的学说中,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占主导地位,主要有:“三来源说”、“四来源说”、“五来源说”等,而“四来源说”是学界的通说。

形式的作为义务论,基本都是将法规、法律行为、先行行为等作为义务的来源进行列举。

作为通说的“四来源说”对作为义务来源之内涵的理解如下:(1)由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作为义务。

这是指国家在法律规范中明确规定特定主体对某一或某些法益的危险状态及其损害结果具有防止义务。

(2)职务所产生的作为义务。

其是指行为人因其从事特定的专业性较强的业务或担任特定的社会公共管理职务而应该承担的作为义务。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浅析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

价 。不作 为犯罪 的成 立要求 行 为人 负有 特定 的法 律
义务 。但法 律义 务本 身 的含 义较 为概 括 ,它包 括 宪
法、 民法 、 行政 法 等 各种法 律 义务 , 只有 刑法 对 行 为
不 作为 违反 的是命 令性 规范 ,这一 规范 的 内容 是 赋予 行 为人实施 特定 积极行 为 的义务 。特 定义 务
罪. 其 中不作 为犯 罪是 犯罪 的一种 特殊 的表 现形式 ,
出现 的频率较 低 。 对于 不作 为犯 罪而言 , 负有 特定 的
作 为义 务是其 成立 的前 提 。行 为人 在既 已负有 特定
要求 行为人 积极 作为 的义务 。作 为义 务是 相对 于 不
作 为 义务而 言 的 , 如履 行职务 上 的要求 、 纳税义 务 等 等。 第二 . 不作 为犯 罪的义务 来 源具有 刑 事强 制性 , 也就 是说作 为义 务不 被履行 时刑 法会 给 予否定 性 评
有 较 大差异 。 关 于不作 为犯 罪 的义务来 源 , 由于刑 法 规定 的不 明确 和理论上 的不 一致 ,司法 实践 中有 关 不作 为犯罪 的判 决颇 为混 乱 。深 入研究 不作 为犯 罪 义 务来 源 这一 问题 对 完 善 我 国不 作 为 犯 罪 相 关 理
论 、推 动立 法进 步 和指 导我 国的 司法实践 都具有 十 分重要 的意义 。
作 为 犯罪义 务来 源 的所有形 式列 举实 质 上都需 要 以 刑 法 的否定 性评价 作 为犯罪成 立 的条件 。 如上 所述 ,
上这 一 问题研 究 的关键 在于作 为义 务 的来 源 。在不
【 收稿 日期 】 2 0 1 5 - 0 6 — 2 9
【 1 乍 者简介 】 张珊 ( 1 9 9 2 一 ) , 女, 陕 西 西安 人 , 中 国人 民公 安 大 学 2 0 1 3级 刑 法 学 专 业硕 士 研 究 生 。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作 为 和不 纯正 不 作 为 犯 的成 立 范 围 , 事 关 罪 刑 并 法 定 原则 , 故对 此 问题 的探讨 也 有着 重 要 的实 践
意义 , 如有学 者 指 出 : 由于 纯 正不 作 为 犯 罪 在 正 “ 刑 法 中有 明文 规定 , 因此 , 司法 实践 中不 会 发生 在
21 0 2年 1 月 第 1 期
南京师 大学 报( 社会科学版 ) Ju a o aj gN r l U iesy S c l c ne orl f ni oma nvrt( oi i c ) n N n i aS e
J n,2 1 a 02
No. 1
论不作 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中 图分 类 号 :9 4 文 献 标 识 码 : 文 章 编 号 :0 1 6 8 2 1 ) 1 0 5 —0 收 稿 日期 :0 1 5— 1 I2 ) A 10 —4 0 (0 2 O — 0 1 7 2 1 —0 2
作者简介: 马荣春 , 博士,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后 , 扬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①陈兴 良 :刑法哲学》 北京 : 《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 9 年 , 2 7 。 1 7 第 4页 9 ②陈兴 良: 刑法哲学》 第 2 8页。 《 , 4 ③陈兴 良: 刑法哲学》, 2 7页 。 《 第 4 ④陈兴 良: 刑法哲学》, 2 8页 。 《 第 4
为义务 ; 三是 法 律 行 为产 生 的作 为 义务 。这 里 的 法 律行 为是 指在 法律上 能够 设立 一定权 利 和义务 的行为 ; 四是 先 行 行 为 引起 的作 为 义 务 。 由于行
区别 。有 关 不作 为 犯 的 作 为 义务 来 源 , 内刑 法 国 理论 通说 将其 分 为 四种 : 是 法律 明 文规 定 的作 一 为义 务 。这是 不 作 为 之 作 为义 务 的 主要 来 源 , 是 罪刑 法定 原则 的必 然 要求 ; 是 职务 或 业 务 要 求 二 的作 为义 务 。该义 务是 指一 定 的主体 由于担任 某 项职 务或 从事 某种 业务 而依摘 要: 不作 为犯 的作 为义务 来 源 问题 在 中外 刑 法理 论 中 虽然探 讨 了很 长 时 间, 至今 仍 没 但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作者:席正祥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4期【摘要】不作为犯罪是指负有特定义务的人能履行但没有履行该义务,而使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到损害,并且该损害与不作为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由不作为犯罪的概念我们可知负有作为义务是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因此研究作为义务的来源就成为探讨不作为犯罪的重中之重。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见危不救;作为义务1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来源1 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是我国大多数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

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并不局限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也可以包括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这种义务必须经过刑法的确认,否则将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

同时,这种义务必须和一定的刑事后果相联系,如果这种义务不履行并不引起相应的刑事后果,则这种义务即使有刑法明确规定,也不能认定为不作为犯罪的根据[1]。

1 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

这里需要着重理解的是何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

笔者认为,职务和业务的要求不宜做宽泛理解,这里应该理解为国家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履行的义务。

如果理解为一切与行业有关的规章制度要求的义务,则有苛责相关职业者之嫌。

此外,要注意对时限的把握,即只有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义务的时间段内才成立相关的不作为犯罪,不能将休息时间囊括在内。

1 3法律行为产生的作为义务。

法律行为是指在法律上能够设立一定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通说认为能产生作为义务的法律行为一般是指合同行为。

由于合同属于民法这一私法范畴里的概念,因此遵循私法自治的原则,国家公权力机关不介入,所以一般来说,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仅能产生经济性赔偿责任,刑法通常不插手合同纠纷,但是一旦违约行为危害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则就触犯了刑法,经济性责任就会上升为刑事责任,合同约定的义务就成了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这种违反合同约定义务的行为就成立不作为犯罪的行为。

1 4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内容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存在着诸多的理论观点,且在刑法典中对其构成条件又没有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观点:1、三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2、四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先前行为;(4)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3、五来源说:(1)法律上的明文规定;(2)职务上或业务上的要求;(3)行为人的先行行为;(4)自愿承担的某种特定义务;(5)在特定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本文通过分析来源的现状,就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有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认为应当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并在法律上作出明确;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应当包括在基于法律行为的作为义务中。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二)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三)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四)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由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部分,本人建议学理界对不作为犯罪及其义务来源作更深入的研究,立法机关能借鉴过有关国家和地区之长处,在下次修订刑法典的时候能对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加以明文化,以使司法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理论论争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之来源,就是作为义务的分类问题,大部分国家的刑法对此都有明文规定。

如德国刑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对属于刑法规定构成要件之结果,不防止其发生者惟限于在法律上负有防止该结果发生处以刑罚时行为人应依法负有防止其结果发生之义务。

”台湾刑法除第13条第1项规定:“对于一定结果之发生,法律上有防止义务”外,并于第2项规定:“同自己行为有发生一定结果之危险者,负防止其发生之义务。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

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性质及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是一个重要的犯罪形态分类,与作为犯罪相对应。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为前提,这就决定了作为义务的研究在刑法不作为犯罪研究中的前提性和重要性。

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其大约包含了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重要方面;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义务来源,学界历来对其的研究和争议比较繁杂,有包括“四来源说”在内的多种学说。

在对各种学说分类论述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上予以评判,并提出见解。

[关键词]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义务性质;义务来源一、不作为犯罪及其作为义务概述刑法上的犯罪,就其能动形态来说,分为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1]。

在我国刑法中,有的犯罪只能由不作为构成,如遗弃罪,这种犯罪称为纯正的不作为犯罪;还有的犯罪既可由作为形式实施,也可以由不作为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称为不纯正不作为犯罪。

刑法上所谓的作为义务,是指义务人依据刑事法律应当积极实施特定行为以防止危害发生、保护法益的一种约束或限制。

我国刑法理论认为,构成犯罪的“不作为”,以负有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即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主体须为负有特定作为义务的人。

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由法律在分则条文中具体规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成立则必须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即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由此可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核心要件之一,在不作为犯罪理论中居于最重要的地位。

深入研究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理解其性质、明晰其来源,无疑具有深远而重大的现实意义和理论意义。

二.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性质刑法上的作为义务,作为决定不作为犯罪成立的要件和限定不作为犯罪范围的标准,本身具有诸多特殊的性质。

就作为义务来说,其内涵的明确性、合法性、合理性等许多重要性质无疑是相当确定和重要的。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作者:陈华丽来源:《大东方》2017年第04期摘要:本文在总结刑法理论界诸多不同观点的基础上,首先肯定并明确了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有以下来源: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要求的作为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

其次,提出了在特定场合下,社会公德也可能成为作为义务的来源。

关键词:不作为;作为义务;法律行为;道德义务一、不作为犯罪之作为义务的概念和来源刑法通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即以不作为的形式实现的犯罪,是指负有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该义务而不履行,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因而严重危害社会,依法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由此可知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应当负有特定的作为义务。

所谓作为义务,是指必须实施一定行为的义务。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产生必须依据特定的条件,并随着该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那么,产生该义务的条件有哪些呢?对此刑法学界存在较大争议。

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三来源说:法律上的明确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行为人先行的行为。

四来源说:法律明确的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法律行为和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在特殊场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二、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中的主要来源,也是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但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由哪些“法律”规定;该“明确”的判断标准是什么,刑法学界颇有争议。

“明确”规定的判断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关系到罪与非罪的判断,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对于该“明确”的理解,刑法理论界也有着不同的见解。

有的认为应当是刑法上的明确规定;有的认为该明确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做扩张性的解释。

三、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职务或业务明确要求的作为义务是指从事某项工作的人,其职务或业务本身要求他负有某种特定作为的义务,如消防员有救火的义务,值班医生有救治病人的义务等等。

违反该类义务构成的不作为犯罪在刑法中最为体现的是渎职类犯罪。

不作为犯罪

不作为犯罪

通常情况下,一个人对人或事如果采取不作为的方式,也就是什么都不做,是“静态的”,对于那人或事来说是不会产生妨害或者造成损害的。

因此一般来说,一个人对一个人或事物而言,如果什么都没做采取的是一个消极的态势,应该说是不会产生危害的,所以也就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

但是有的情况下,如果刑法规定行为人必须作出某种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

这就是不作为犯罪。

一不作为的概念。

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是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态,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而没有履行义务的行为。

法律之所以惩罚不作为犯罪,是因为不作为引起的犯罪,它的结果相当于作为的效果,刑法理论上称为等置性。

也有学者称为等价性,即在否定刑评价上是相同的。

二构成不作为犯罪必须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而不是道德义务)的义务(作为义务)。

一般说来,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以下几种: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例如公民的纳税义务)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军人战时服从命令的义务、执勤消防队员有灭火的义务)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合同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受委托看管他人的孩子)关于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义务。

如对自己照看的精神病人就有防止他侵害别人的责任或者义务;对于在街头捡拾的婴儿来说,捡拾人实际上应该承担照料的义务。

因此,随便捡来是可以的,但是随便扔出去是不可以的。

因为捡拾的行为己经表明捡拾人承担了对这个孩子的照看责任,必须要履行好。

不能认为是任意捡来的就可以任意地抛弃出去,那是不行的。

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交通肇事后对别害人的救助义务)这个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指的是:行为人先前的行为使他人的利益处于一种危险的状态,因此就产生了阻止这个危险状态继续恶化、生成危害结果的义务。

在生活中最典型的就是交通肇事撞伤人了,对肇事者而言就产生了救助伤者的义务,防止他死亡的义务。

这是一个最为常见的由先前行为(肇事)所引起的救助义务。

比如说,有这样一个例子:某甲走亲戚,嫌亲戚招待不周,就有所怨恨。

浅论道德义务能够作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源

浅论道德义务能够作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源

为能够肯定不纯正不作为犯的场合有两种 :一是事实上 的排他性支
配 。 即 不 作 为 者 能 够 根 据 自己 的 意 思 而排 他 性 支 配 和 设 定 的 场 合 二 是 支 配 的领 域 。 与 不 作 为 者 的 意 思 无 关 , 即 只有 该 不 作 为 者 才 能 够
典》 5 3 第 9 条规 定: 发现某人 昏迷、 “ 似乎 昏迷、 受伤或者处于其他危险 之中而不提 供必要 的救助 , 或者不立 即向主管机关报 告的, 处三个月
以下 有 期徒 刑 或 者六 十 万 里 拉 以 下 罚款 。毫 无 例 外 , 国 、 罗 斯 、 ” 法 俄 奥
实施的场合。第三 , 事实上 的承担 说。其认 为在考察作为义务时应从
地利、 加拿大 、 西班牙等 国刑法典都有类似 的规 定。 我国刑法立法方面没有道德义务是否能够作为不作 为犯 的义务
道 德 义 务 能否 作 为 不 作 为 犯 的 义 务 来 源 是 一 个 棘 手 的 问题 。 目

不作为 犯特定义务的理论及来源
所谓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违背 自己能够履行的应为义务 , 因而造 成一 定后果 的行为 。行为人对应为义务是否履行是构成 不作 为犯 的 前提要件, 因此关于不作为犯特定义务的研究对不作为犯的判断至关
legalsystemandsociety践论道德义务让够作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柴新月摘要道德义务能否作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源在刑法学界是一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国外已有一些国家将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源的立法例目前我国没有相关的规定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应成为不作为犯的特定义务来源文中对此持有疑义
务 而 不 救 助 者 , 一 年 以下 自 由刑 或 并 科 罚 金 。 此 外 , 意 大 利 刑 法 处 ” 《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谈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在刑法意义上,没有行为就没有犯罪,行为是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之一,在构成要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

“无行为那么无犯罪〞这句法谚说明了它的重要性。

刑法意义上的行为,是指引起特定的外界变化,在意识与意志支配下的身体动静,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是较为复杂而值得深入研究的犯罪行为类型。

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是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作为义务,因而分清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X围,最为关键,只有弄清它,才能确定某行为是否为不作为犯罪,最后,提出应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中,从而维持法律天平的对称,维持法律的正义,从而到达社会的XX久安。

关键词:行为;不作为;作为义务;道德义务目录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1〔一〕行为理论11.因果行为论12.目的行为论23.社会行为论24.人格行为论2〔二〕作为与不作为21.作为22.不作为33.不作为犯罪的原因3〔三〕不作为犯罪的分类4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5〔一〕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说5〔二〕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51.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6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作为义务63.行为人实施法律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64.关于先行行为引起的作为义务7三、道德义务应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8〔一〕道德义务争议的有关观点8〔二〕我的看法91.法理依据92.经济依据93.社会依据9参考文献11致谢12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来源X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主要有以下三种观点:一是三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包括以下:法律上的明文规定、职务或业务上的要求以及行为人的先前行为。

二是四来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了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而引起的义务,这是近几年的通说观点。

三是五源说。

该种观点认为除开三源说外,还应包括自愿承当的某种特定义务和在特殊场合下,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要求履行的特定义务。

一、不作为概念与性质〔一〕行为理论为是刑法的基点,也是刑法理论的根本概念。

浅议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浅议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例, 一名警察 在休假期 间开车 回老家 , 中遇到案发现场 , 途 他
没有停车查看 , 并进行制止 、 助。后 因不法分子将受 害人打 救 死, 这名警察 由此受到追究 , 此案一直存有争议 。还应 当注意 的是 , 为人 只有在具有职业 或者业务身 份 的情况 下 . 行 才具 有相关的作为义务。也就是说 , 只有在这种情 况下行为人才 能构成刑法上 的不作为犯罪。
21 0 2年 9月第 2 5期
科 技 视 界
公路科技
保证了道路 的通行能力 。 此外 , 采用就地热再生技术施工 , 彻 底避免了接缝处雨水下渗而与层 间界面脱离产 生的病害 。在 整个就地 热再生施工 过程 中, 专用设备 的行进 速度 、 耙松 深 度、 新料加铺 的用量均采用 电脑控制 , 质量控制有保证 , 同时 就地热再 生技术规范齐全、 检测标准很全 面。
“ 应为、 能为、 而不为” 应为就是行为人具有作 为的义务 , 能力和条件 作为, 因为其不 为而导致犯 罪。 么, 。 有 但 那 确认不作为犯罪 的作为义务来源, 对于正确认定不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 , 实践 中具有重要 的意义。 在
【 关键词 】 为; 罪; 来源 不作 犯 义务
在实践中 , 犯罪行为形形色色 , 实施的形态划分 , 从 可以 分为作为 的犯罪和不作为的犯罪 。作为是指行为人采取积极 主动的方式来实现犯罪 目的 ,典型的如故意杀人罪 中采取各 种手段将人致死的作为行为。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 指 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 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并且能够 实行 而不实行的行为 ( 陈兴 良语 ) 不作为犯罪 . 。 则是指 以不作 为形式实现的犯罪 , 即负有特定法律 义务 , 能够履行该义务却 不履行 , 因而危害社会 , 依法应当受 到刑罚处罚 的行为。唷 义 [ 务才有责任 , 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 的核心 , 反映 了不作为犯 罪能否成立及其性质的主要依据。 根据我 国刑法学基本理论 , 不作 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 四个方 面: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摘要: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不作为犯罪的中心问题,它决定了是否成立不作为犯罪以及成立何种性质的犯罪。

但我国理论上通常认为的四种作为义务来源,有时并不能满足实践中的需要。

鉴于此,笔者提出补充“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所要求履行的义务〞为作为义务的来源,以解此理论之窘境。

关键词:义务来源;四来源说;特定的密切社会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不作为犯罪,必须以存在某种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是否存在作为义务,是能否构成不作为犯罪的重要判断条件。

“可以说,在刑法理论中,所有不作为犯罪的根本犯罪事实和构成要素,是决定不作为犯罪能否成立,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的主要依据〞[1],因此,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对于丰富刑法理论和指导司法实践都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一、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来源概述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称不作为犯罪的依据,是指行为人在何种情况下负有应当作为的义务,它是不作为犯罪中作为义务的一个中心问题。

不作为犯罪可分为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纯粹的不作为犯罪〔或称为真正的不作为犯罪和不真正的不作为犯罪〕,但凡只能以不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纯粹的不作为犯罪,而既可由不作为的方式构成又可以用作为的方式构成的犯罪,就是不纯粹的不作为犯罪。

对于纯粹的不作为犯罪,其作为义务及X围有法律上的明确规定,所以不纯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一向是作为义务来源中的讨论重点,这里所讨论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是指不纯粹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我国的形式作为义务来源理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关于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也经过了长期的讨论。

我国对于不纯粹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主要采取的是形式来源分类法,主要存在以下几种见解:〔1〕三来源说。

该学说认为,作为义务的来源有三种:法律明文规定;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此先行行为所产生的义务包括两种情况:其一,行为人的先行法律行为产生的行为义务〔包括合同行为及自愿行为〕;其二,行为人有造成某种危险结果的先行行为,所产生的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刑法学(一)03-知识拓展—不作为犯罪_14

不作为犯罪(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

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不作为是行为的一种特殊方式,与作为具有一种相反关系。

由于不作为的复杂性,其一直是行为理论上争论的焦点问题。

1不作为犯罪简介危害行为是犯罪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而形形色色的危害行为在刑法理论中的其中一个分类就是区分为作为犯罪与不作为犯罪这两种基本形式。

历史上早在我国秦朝时的法律和古罗马时期的法规中就已有了关于不作为犯罪的规定;近代以来,在“无行为则无犯罪”的观点的影响下,学者们又开始了对不作为犯罪系统化的理论研究。

作为行为的其中一种形式,不作为消极、无为的特点与积极的作为相对应。

2不作为犯罪定义不作为犯罪的定义历来存在争议,而要把刑法理论中的一类行为用寥寥数语准确概括难度也不小,目前相对而言归纳较好的定义是陈兴良教授提出的:不作为是相对于作为而言的,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实行而不实行的行为。

简单概括不作为犯罪,用六个字简述就是应为、能为、不为。

就其法律特征而言则具有隐蔽性、消极性、间接性和违法性等。

3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之所以要求行为人对其身体相对静止的消极、无为状态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就在于行为人此时负有积极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应为能为而不为,即违反了作为义务。

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律明文规定的积极作为义务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之一,是指由其它法律规定并由刑法加以认可的义务,这里的法律包括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等。

如果只由其他法律规定,而未被刑法认可,则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法定义务

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法定义务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前提条件是存在特定的作为义务,只有具备特定的作为义务的人才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道德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我国实践界对此持否定态度,而国外却往往将它作为不作为义务的来源之一。

如《德国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救助罪:“行为人在发生不幸事故而致公共的危险或者紧急危难时,尽管要求和根据状况能够期待他进行救助,特别是不存在显著的自己的危险和不侵害其他重要义务,却不予救助的,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者金钱刑。

”法国、意大利、加拿大、美国等也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只有法律性质的义务才可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单纯的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发生根据。

笔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应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对主要反对观点的评述(一)根据刑法的价值取向和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刑法应当采保护法益说而不是伦理维持说。

在刑法的任务上,理论上存在着保护法益说与伦理维持说之对立观点。

保护法益说认为犯罪是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刑法的任务在于保护法益免受犯罪的侵害;只有对严重侵害或威胁法益的行为才能运用国家刑罚权,伦理秩序则应靠刑法以外的其他社会机制维持。

伦理维持说则认为犯罪是对社会伦理的严重违反,刑法的任务在于维护社会伦理。

刑法是伦理、道德的最低限度,刑法的目的是维持道义秩序、道德规范。

笔者认为刑法对法益的保护与对社会伦理的维持并非绝对对立的,而是可以相结合并统一起来的:(1)法益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利益,而社会伦理秩序可以成为社会利益的一个组成部分,一经法律规定,便上升为法益。

(2)对法益的侵害行为大部分也是为社会伦理所不能相容的。

(3)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有的并没有直接侵害法益,如赌博罪。

它们的设立是基于刑法对社会伦理维护的需要而产生的。

刑法的任务不仅在于保护法益,还在于维持一定的社会伦理秩序。

完全否认刑法对一定社会伦理秩序的维持不仅是不现实的,而且也忽视了刑法作为一种文化的人文精神。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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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 词 : 义务来源; 先行行为; 法律行为; 道德义务

_重大_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_彭磊

_重大_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_彭磊

刑法理论重大 道德义务应当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彭 磊内提提要 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

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如何合理的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普通人实施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成为提升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

关键词 道德 不作为 道德义务一、概述道德观念是在社会生活的人自觉应当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的信念。

它应当包括行为规范、行为者的信念和社会的制裁三个方面,它的内容是人和人关系的行为规范,是依赖该社会的格局而决定的。

从社会的观点出发,道德是社会对个人行为的制裁力,以合乎规定下的形式行事,用以维持该社会的生存和延续。

道德是人与人价值关系的一个领域、一个层面,它主要是指人的行为对于人伦社会关系的意义,即在人的一切活动中,人的思想感情、言论行动是否符合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一定结构、秩序和规则的要求,是否有助于它的合理、稳定和发展。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因为道德义务并非刑法的调整范围,将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有的学者则将道德义务区分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和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

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

也有的学者认为: 在一般场合下,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处于危险状态,只要不是在场的人的行为所引起的,刑法便不要求它履行排除和采取措施避免危险的义务;但是在特定的场合、关系和条件下,刑法则要求其履行这种义务,在不损害自己较大利益且有能力履行的基础上,它不履行这种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也应认为是犯参见费孝通著: 乡土中国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1页。

熊选国著: 刑法中行为论 ,人民法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80页。

罪的不作为。

台湾学者洪福增认为: 法令及契约虽无该作为义务之根据,但依习惯、条理以及公序良俗之观念,或依交易上诚实信用之原则而认为应发生一定之作为义务者,按不作为之反社会性,乃同吾人在一般社会生活上虽期待其实行行为然毕竟违反社会上一般人之期待,而不为行为,其不作为因系违反公共秩序及善良风俗,故视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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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摘要:重大道德义务应当成为我国不作为犯罪作为义务的来源,其关键在于道德义务如何合理的上升为法律义务,即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普通人实施违反道德义务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有限制的道德法律化不但具有可行性,而且可以成为提升我国国民的整体道德水平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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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道德重大不作为道德义务
刑法理论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因为道德义务并非刑法的调整范围,将道德义务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会导致刑法处罚范围的扩大,同时也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

但是,一般来说,道德的范围要广于法的范围。

道德要求人们去做的,法不一定要求。

道德义务是有层次的,我国有的学者将道德分为纯粹的道德义务和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认为“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往往是紧密的联系在一起的,只有纯粹的道德义务才不发生不作为犯罪的问题。

”上升为法律义务的道德义务是指不杀人、不偷盗等义务,它是社会对人最基本的要求。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国家必须尽可能的把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刑法的任务之一是保护合法权益,不作为犯罪具体表现为在合法权益面临危险时不采取措施保护合法权益。

因此,作为义务的强弱及其与合法权益的关系决定了什么样的道德义务才能上升为法律。

在这里采用“重大道德义务”的提法。

也即,“重大道德义务”可以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一、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条件
重大道德义务中的“重大”是指,根据普通人的经验、道德规范推定的,为一般社会生活所期待的义务。

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重大道德义务必须具备以下几方面的条件:
1.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履行义务的必要性是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
来源的前提条件。

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首先,必须有特定危险状态的存在,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这种危险状态必须是现实的、可能的、正在发生的。

重大道德义务要求的危险状态具有其特殊性,表现为危险已经出现而又尚未结束的状态。

其次,特定危险状态必须具有具体的紧迫性。

即危险状态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是确定的,而非可能的、或然的。

如果危险状态尚未发生,就无特定义务可言。

一般情况下,我们所讲的紧迫性是指一个人的生命权或其它重要权利处于即将遭到剥夺的状态。

2.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是指行为人具有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性。

首先,义务主体必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其次,义务主体在行为发生时必须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

最后,履行义务的主体还具有特定性,必须是只有义务主体才能够排除危险状态。

在判断义务主体是否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时,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综合评价义务主体的义务及其履行义务的现实可能
性。

3.未履行义务的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
这里所说的严重后果通常是指重伤、死亡或造成国家、集体财产特别严重损害的后果。

造成轻伤或一般的财产损失不能达到令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程度。

4.履行义务人或者第三人没有显著危险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
这里的“没有显著危险”是指,通过社会上一般人的评价实施重大道德义务所要求的行为不会使行为人自身或者第三人处于危险
境地,或者造成显著伤害。

“其它重要义务”是指,不能造成行为人重伤、死亡或其它重大合法权益损失或危险的义务。

这里主要涉及到这样一个问题——如何衡量利益价值的大小从而做出正确的
取舍。

在这里,必须要考虑到行为人的期待可能性。

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环境不能期待行为人实施适法行为,就不能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因而也就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既然履行义务对行为人而言会导致其有重大显著危险且违反其它重要义务,那么也就是说缺乏期待可能性,因此就没有履行义务的必要性。

此时也就不可能再对行为人成立不作为犯罪。

二、重大道德义务构成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现实依据
在国外已有类似的立法例将特定的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
义务来源。

但是,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通说认为道德义务并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笔者认为,通说的说法是有待考究的。

将重大道德义务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我国是有其现
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的。

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家已有立法例将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的要求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

例如,《德国刑法典》第330条规定:“意外事故或公共危险或遇难时有救助之必要,依当时情形又有可能,尤其对自己并无重大危险而且不违反其他重要义务而不救助者,处一年以下自由刑或并科罚金。

”此外,《意大利刑法典》第593条规定:“发现某人昏迷、似乎昏迷、受伤或出于其他危险之中而不提供必要的救助,或者不立即向主管机关报告的,处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六十万里拉以下罚款。

”法国、俄罗斯等国的刑罚也都有类似规定。

从各国的立法例可以看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呈现出不断扩大的趋势,将某些道德义务引入法律是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

“把尽可能多的道德纳入刑法,更多的注重通过刑法‘逼使’人们形成良好的道德行为规范。

如果依照此种说法,将大范围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范畴就会使得法律过为苛刻。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通过法律的权威性和制裁性可以提高全社会的道德水平。

但是如果通过法律来对所有的道德进行规范,那就违背了“法不强人所难”的初衷,对于提高社会的道德水平是有害无利的。

道德规范不可能全部法律化,因为任何国家都不能支撑道德法律化之后的运作成本。

但是,随着经济实力的增长、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国民道德素质的普遍提高,国家就必须尽可能的将更多的基本和重要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

我国某些学者认为,重大道德义务能够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根据在于:
一是外国的立法例。

如德国、法国等国均设了见危不救罪。

二是重大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

因为诸如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个人急难时的救助义务能否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民道德素质水平的高低。

结合我国目前的国情,将某些道德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通过法律强制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平。

“将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部分变成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文明的一种途径。

”一方面,在仅依靠道德无法有效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情况下,就必须借助于法律的强制力来约束公民的行为。

另一方面,我国的历史文化传统决定了道德观念在我国公民的观念中深入人心。

人们对重大道德义务的履行是符合实际的。

所以,将重大道德义务列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的。

三是重大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具有实践上的可行性。

将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其目的并非仅仅对那些违反重大道德义务的行为进行处罚,更重要的在于借此来促进国民道德水平的提高。

通过法律的强制作用迫使人们遵守某些道德规范与道德本身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是一致的,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强制力大小有所不同。

综合以上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将某些道德义务法律化,通过法律强制人们遵守这些道德观念在实践上是具有可行性的。

总的来说,对于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的研究,实现单纯形
式上的义务到形式上的义务与实质上的义务相结合,同时将某些重大道德义务纳入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来源,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具有积极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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