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买卖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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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书
买方(甲方) :合同编号
签约时间卖方(乙方) :签约地点:绍兴市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公正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现就煤炭买卖,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合同。
一:煤炭产地及品种:
二:数量:全年万吨,每月万吨,元月供万吨。
三:交提货方式、及用户单位全称:
3.1、买方指定码头。
3.2、收货单位:买方。
四:煤炭质量标准:
质量项目标准规格
低位发热量(Qnet,ar)≥ 5000卡
全水份(MT)≤16%
挥发份(Vad)≥25%
灰份(Aad)≤15%
全硫份(St,ad)≤1%
灰熔点≥1250°
五:交货时间:元月万吨货在2012年月日前交货,以后每月15日前定下月供货数量和价格。
六:质量、数量的检验及结算依据。
1、质量在货物到达买方指定的港口后,以装载港中国商检(SGS)按合同第四款标准商检为结
算依据。到港后买方复检,如误差在范围内,则以装载港数据为依据结算。误差较大时双方胁商解决。
2、煤炭的数量验收以装载港船舶水尺计量为准,到港后买方复检,误差在范围内,则
以装载港水尺为准并以此为结算依据。
七:价格及质量奖罚标准及拒收范围:
1、含税一票价:元/吨。此价为到港舱底交货价。
2、质量奖罚标准奖:当发热量等于5000大卡时,单价执行元/吨。以5000大卡为基础士100
大卡不加减。当发热量>5000大卡时,每比5000大卡,每卡加价元。当低于5000大卡时,每比5000大卡,每卡减价元。当低于4700大卡时,价格另议。全硫大于1%时,每高0.1%每吨扣款5元,超过1.2%拒收,当水份超过合同规定时扣数量吨位重量。
八:货款结算时间及支付办法:
1、煤炭到达港靠码头后,按卖方提供的装船港质量商检单和数量计算结果,将货权转让给买方
后,买方即付55%的货款给卖方(现汇),剩余货款待质量检验结果及计量结果出来后,收到卖方的全额增值税发票在7个工作日内付清余款(现汇)。
九、其他约定:
1、双方约定的价格如有变动,参照终端用户和市场的结算价的比例增、减。
2、除不可抗力外,在买卖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因海运公司船舶调配缘故不能按时装运时,可延
时执行合同。
十:违约责任及索赔:
合同签订后,如卖方不能按时交货或到港后将此批煤炭不卖给买方,则视卖方违约。卖方赔偿买方总货款5%的违约金。货到买方指定码头后,如买方无任何理由拒收,则视买方违约,买方赔偿卖方总货款5%的违约金。
十一条:免责条款:
因不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7条、第118条之规定。
十二: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对执行合同一切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买方所在地法院判决,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本合同约定之供货期限。合同执行期为2012年月日至2012年月止。
十四:操作时,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它约定:合同签订后,卖方即付买方合同履约保证金2元/吨,所有函件以传真为准,本合同一式四份二页,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授权委托代表:授权委托代表: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行:开户行:
帐号:帐号:
纳税号:纳税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