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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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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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 建设管理条例
!"##$年 %月 &#日 国 百度文库 院 令 第 ""%号 发 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 条 为 加 强 村 庄(集 镇 的 规 划 建 设 管 理)改 善 村 庄( 集镇的生产(生活环 境)促 进 农 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制 定 本 条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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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庄!集镇布点"村 庄 和 集 镇 的 位 置!性 质!规 模 和 发 展 方 向"村 庄和集镇的 交 通!供 水!供 电!邮 电!商 业!绿 化 等 生 产 和 生 活 服务设施的配置#
第十 三 条 村 庄!集 镇 建 设 规 划"应 当 在 村 庄!集 镇 总 体 规 划 指 导 下 "具 体 安 排 村 庄 !集 镇 的 各 项 建 设 #
集 镇建设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住 宅!乡 %镇&村 企 业!乡 %镇&村 公 共 设 施!公 益 事 业 等 各 项 建 设 的 用 地 布 局!用 地 规 模 "有 关 的 技 术 经 济 指 标 "近 期 建 设 工 程 以 及 重 点 地 段 建 设 具 体安排#
村庄建设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可 以 根 据 本 地 区 经 济 发 展 水 平 "参 照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的 编 制 内 容 "主 要 对 住 宅 和 供 水 !供 电 ! 道 路 !绿 化 !环 境 卫 生 以 及 生 产 配 套 设 施 作 出 具 体 安 排 #
农 村 居 民 住 宅 设 计 应 当 符 合 紧 凑 %合 理 %卫 生 和 安 全 的 要 求"
第二十三条 承 担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建 筑 工 程 施 工 任 务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 施 工 资 质 等 级 证 书 或 者 资 质 审 查 证 书 !并 按 照 规 定 的 经 营 范 围 承 担 施 工 任 务 "
在 城 市 规 划 区 内 的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的 制 定 和 实 施 )依 照 城 市规划法及其实施条例执行*
第三条 本 条 例 所 称 村 庄)是 指 农 村 村 民 居 住 和 从 事 各 种生产的聚居点*
本 条 例 所 称 集 镇 )是 指 乡 (民 族 乡 人 民 政 府 所 在 地 和 经 县 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
%二 &使 用 原 有 宅 基 地 "村 内 空 闲 地 和 其 他 土 地 的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根 据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和 土 地 利 用 规 划 批 准 !
城镇非农业 户 口 居 民 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需 要 使 用 集 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 当 经 其 所 在 单 位 或 者 居 民 委 员 会 同 意 后 #依 照 前 款 第 %一 &项 规 定 的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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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 例 所 称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是 指 村 庄"集 镇 建 成 区 和
因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及 发 展 需 要 实 行 规 划 控 制 的 区 域 !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区 的 具 体 范 围 #在 村 庄 "集 镇 总 体 规 划 中 划 定 !
回原 籍 村 庄"集 镇 落 户 的 职 工"退 伍 军 人 和 离 休"退 休 干 部以及回乡定居的 华 侨"港 澳 台 同 胞#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需 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 的#依 照 本 条 第 一 款 第 %一& 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 十九条 兴建乡 %镇&村 企 业#必 须 持 县 级 以 上 地 方 人 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 或 者 其 他 批 准 文 件#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选 址 定 点#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 选 址 意 见 书 后#建 设 单 位 方 可 依 法
推广先进技术#提倡 在 村 庄 和 集 镇 建 设 中#结 合 当 地 特 点#采 用 新 工 艺 "新 材 料 "新 结 构 !
第二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制定
第八条 村庄"集镇规划由乡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 并监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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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村庄!集镇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根据国民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计 划"结 合 当 地 经 济 发 展 的现状和要求"以及 自 然 环 境!资 源 条 件 和 历 史 情 况 等"统 筹 兼 顾 "综 合 部 署 村 庄 和 集 镇 的 各 项 建 设 & $二 %处 理 好 近 期 建 设 与 远 景 发 展 !改 造 与 新 建 的 关 系 "使 村庄!集镇的性质和 建 设 的 规 模!速 度 和 标 准"同 经 济 发 展 和 农民生活水平相适应& $三%合理 用 地"节 约 用 地"各 项 建 设 应 当 相 对 集 中"充 分 利 用 原 有 建 设 用 地 "新 建 !扩 建 工 程 及 住 宅 应 当 尽 量 不 占 用 耕 地和林地& $四 %有 利 生 产 "方 便 生 活 "合 理 安 排 住 宅 !乡 $镇 %村 企 业 ! 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 等 的 建 设 布 局"促 进 农 村 各 项 事 业 协 调 发 展 "并 适 当 留 有 发 展 余 地 & $五 %保 护 和 改 善 生 态 环 境 "防 治 污 染 和 其 他 公 害 "加 强 绿 化 和 村 容 镇 貌 !环 境 卫 生 建 设 ’ 第十 条 村 庄!集 镇 规 划 的 编 制"应 当 以 县 域 规 划!农 业 区 划 !土 地 利 用 总 体 规 划 为 依 据 "并 同 有 关 部 门 的 专 业 规 划 相 协调’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组 织 编 制 的 县 域 规 划 "应 当 包 括 村 庄 !集 镇 建设体系规划’ 第十 一 条 编 制 村 庄!集 镇 规 划"一 般 分 为 村 庄!集 镇 总 体 规 划 和 村 庄 !集 镇 建 设 规 划 两 个 阶 段 进 行 ’ 第十二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是乡级行政区域内村庄 和集镇布点规划及相应的各项建设的整体部署’ 村 庄 !集 镇 总 体 规 划 的 主 要 内 容 包 括 #乡 级 行 政 区 域 的 村
第十六条 村庄!集镇规划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
第十七条 村庄!集镇规划经批准后"由乡级人民政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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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
第三章 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实施
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 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 者 村 民 委 员 会 提 出 建 房 申 请#经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通 过 后 #按 照 下 列 审 批 程 序 办 理 $
第四章 村庄和集镇建设的设计%施工管理
第二 十 一 条 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凡 建 筑 跨 度%跨 径 或 者高度超出规定范围的乡#镇$村企 业%乡 #镇$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的 建 筑 工 程 !以 及 二 层 #含 二 层 $以 上 的 住 宅 !必 须 由取得相应的设计资质证 书 的 单 位 进 行 设 计!或 者 选 用 通 用 设 计 %标 准 设 计 "
第四 条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应 当 坚 持 合 理 布 局" 节约用地的 原 则#全 面 规 划#正 确 引 导#依 靠 群 众#自 力 更 生# 因 地 制 宜 #量 力 而 行 #逐 步 建 设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 条 地 处 洪 涝"地 震"台 风"滑 坡 等 自 然 灾 害 易 发 地 区的村庄和集镇#应 当 按 照 国 家 和 地 方 的 有 关 规 定#在 村 庄" 集镇总体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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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区 内 从 事 建 筑 施 工 的 个 体 工 匠 "除 承 担 房 屋 修 缮 外 "须 按 有 关 规 定 办 理 施 工 资 质 审 批 手 续 #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任何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设 计 图 纸 $确 需 修 改 的 "须 经 原 设 计 单 位 同 意 "并 出 具 变 更 设 计 通 知 单 或 者 图 纸 #
第六条 国 务 院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主 管 全 国 的 村 庄"集 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
域 的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 工 作 ! 乡级人民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建 设 管
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研究#
%一 &需 要 使 用 耕 地 的 #经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审 核 "县 级 人 民 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同 意 并 出 具 选 址 意 见 书 后#方 可 依 照 ’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经 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划 拨 土 地)
第十四条 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和集镇建设规划"须经乡 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批准#
村 庄 建 设 规 划 "须 经 村 民 会 议 讨 论 同 意 "由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 根 据 社 会 经 济 发 展 需 要"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的 规 定 "经 乡 级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或 者 村 民 会 议 同 意 "乡 级 人 民 政 府 可 以 对 村 庄 !集 镇 规 划 进 行 局 部 调 整 "并 报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备 案 #涉 及 村 庄 !集 镇 的 性 质 !规 模 !发 展 方 向 和 总 体 布 局 重 大 变 更 的 "依 照 本 条 例 第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程 序 办 理 #
第二 条 制 定 和 实 施 村 庄(集 镇 规 划)在 村 庄(集 镇 规 划 区 内 进 行 居 民 住 宅 (乡 !镇 ’村 企 业 (乡 !镇 ’村 公 共 设 施 和 公 益 事 业 等 的 建 设 )必 须 遵 守 本 条 例 * 但 是 )国 家 征 用 集 体 所 有 的 土地进行的建设除外*
跨 度 %跨 径 和 高 度 的 限 定 !由 省 %自 治 区 %直 辖 市 人 民 政 府 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建筑设计应当贯彻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 的原则!符合国家和 地 方 有 关 节 约 资 源%抗 御 灾 害 的 规 定!保 持 地 方 特 色 和 民 族 风 格 !并 注 意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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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划 拨 土 地 "
第二十条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须经乡级 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 府 建 设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并 出具选址意见书后!建设单 位 方 可 依 法 向 县 级 人 民 政 府 土 地 管 理 部 门 申 请 用 地 !经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批 准 后 !由 土 地 管 理 部门划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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