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C(资料性附录)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资料登记表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2、资源管理为确保向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并制定严格的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程序,主要包括:——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母婴生活护理专门培训。
母婴护理工作表
母婴护理工作表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母婴护理工作表是帮助父母记录宝宝成长情况、喂养、睡眠、大小便等综合信息的重要工具。
通过填写母婴护理工作表,父母可以更好地了解宝宝的需求,及时发现问题,规律宝宝的作息时间,从而更好地照顾宝宝的健康成长。
一、宝宝基本信息在母婴护理工作表中,首先需要填写宝宝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身高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父母更清楚地了解宝宝的身体情况,及时记录宝宝的成长发展。
二、喂养记录喂养是宝宝成长过程中最重要的一项工作,而母婴护理工作表中的喂养记录可以帮助父母掌握宝宝的进食情况。
记录宝宝的进食时间、进食量、进食方式(母乳喂养、人工喂养)、进食后的反应等信息,可以帮助父母分析宝宝的饮食规律,及时调整喂养计划。
三、睡眠记录睡眠对宝宝的成长至关重要,而母婴护理工作表中的睡眠记录可以帮助父母记录宝宝的睡眠时间、入睡方式、睡眠质量等信息。
通过睡眠记录,父母可以更好地了解宝宝的睡眠习惯,及时调整睡眠环境,帮助宝宝建立良好的睡眠习惯。
四、大小便记录五、体温记录体温是宝宝健康的重要指标,而母婴护理工作表中的体温记录可以帮助父母监测宝宝的体温变化。
记录宝宝的体温值、测量时间、体温部位等信息,可以帮助父母及时发现宝宝的发烧等情况,并及时就医。
六、其他信息记录除了上述内容外,母婴护理工作表还可以记录宝宝的日常活动、情绪状态、身体发育等信息。
通过记录这些信息,父母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宝宝的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总结第二篇示例:母婴护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涉及到宝宝的健康和幸福,需要专业和细心的护理。
对于新手妈妈来说,可能会感到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正确地照顾宝宝。
在这种情况下,制作一份母婴护理工作表是非常有帮助的。
下面我们就来一起探讨一下母婴护理工作表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母婴护理工作表应该包括宝宝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体重、身高等。
这些信息可以帮助母婴护理人员更好地了解宝宝的基本情况,制定出更科学和合理的护理计划。
家政服务员入职档案登记表(通用版)
主管
意见
□同意录用 □存档储备 □不予考虑 □一个月试用
签字:
年月日
第一联系方式
座机
手机
常住地址联系人
紧急联系方式
座机
手机
常住地址联系人
教育
背景
起止日期
学校
专业
工作
经历
起止日期
工作单位
职务及主要工作职责
薪资
待遇
试用期时间
试用期薪资
试用期满后薪资
填表人声明
1.本人保证所填所写资料详尽属实。
2.保证遵守公司各种规章制度。
3.若有不实之处,本人愿意无条件接受公司处罚甚至辞退,并不要求任何补助。
片
民族
身高
体重
婚否
政治面貌
健康状况Βιβλιοθήκη 从业年限薪资要求学历
专业
毕业院校
能否出差
能□
否□
能否加班
能□
否□
能否接受工作调动
能□
否□
是否曾在我公司应聘
是□
否□
是否有亲属或朋友在我公司工作
是□否□
姓名
应聘岗位
□保姆□护理员□月嫂□催奶师□保洁员□钟点工□育婴师□水、电工□保安
□其它:
特长及所持证书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地址
姓名民族政治面貌学历能否出差是否曾在我公司应聘性别身高健康状况专业能否是否能否加班出生年月体重从业年限毕业院校能否籍贯婚否薪资要求能否接受工作调动能否照片是否有亲属或朋友在我公司工作是否姓名保姆护理员月嫂催奶师保洁员钟点工育婴师水电工保安应聘岗位其它
员工入职档案登记表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籍贯
照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2024年母婴护理员(月嫂)培训完整课件(增加附录条款)
母婴护理员(月嫂)培训完整课件(增加附录条款)母婴护理员(月嫂)培训完整课件一、引言随着我国人口政策的调整和生育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重视母婴护理工作。
月嫂作为专业从事母婴护理的从业人员,其市场需求日益旺盛。
为了提高月嫂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本课件将从母婴护理基础知识、新生儿护理、产妇护理、母乳喂养、月子餐制作、产后恢复等方面进行系统讲解,旨在为广大月嫂提供全面、实用的培训内容。
二、母婴护理基础知识1.1母婴护理的定义与意义母婴护理是指对新生儿和产妇进行全面的护理,包括生活护理、专业护理和心理护理等。
母婴护理工作的开展,有助于提高新生儿的健康水平,促进产妇身体恢复,减轻家庭负担,增进家庭和谐。
1.2母婴护理的基本原则(1)尊重生命,关爱母婴;(2)以人为本,注重个性化护理;(3)预防为主,防治结合;(4)科学护理,提高护理质量。
三、新生儿护理2.1新生儿的生理特点(1)生理功能尚未成熟;(2)生长发育迅速;(3)易受外界环境影响;(4)免疫力较低。
2.2新生儿护理要点(1)保持室内环境清洁、安静、温度适宜;(2)合理喂养,按需哺乳;(3)做好新生儿皮肤护理,预防感染;(4)密切观察新生儿生理状况,及时发现异常;(5)定期进行新生儿体检,确保健康成长。
四、产妇护理3.1产妇的生理特点(1)产后身体虚弱;(2)生殖器官发生变化;(3)心理负担较重;(4)易患产后并发症。
3.2产妇护理要点(1)保证充足的休息,合理安排作息时间;(2)加强营养,促进身体恢复;(3)关注产妇心理变化,提供心理支持;(4)做好会阴部护理,预防感染;(5)指导产妇进行产后恢复锻炼。
五、母乳喂养4.1母乳喂养的优势(1)营养均衡,易于消化吸收;(2)提高新生儿免疫力;(3)促进母子感情;(4)有助于产妇子宫恢复。
4.2母乳喂养的技巧与指导(1)掌握正确的哺乳姿势;(2)保持乳房卫生;(3)观察新生儿吸吮情况,预防乳腺炎;(4)合理搭配膳食,保证母乳质量。
附表3.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资料登记表
姓名 民族 学历 身高 联系电话 住址 输送单位 户口所在地 提供证件情况 身份证号 户口本□ 身份证□ 暂住证□ 计生证□ 健康证□ 其他□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体重 婚姻状况 出生日期 来宁时间 原单位 邮政编码 健康状况 贴照片处
工 作 经 历
家 庭 主 要 成 员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备注
时间 体 检 记 录 培 训 情 况 记 录 时间
具体项目
结果
课程
成绩
晋升时间 等 级 晋 升 记 录
晋升等级
时间 奖 惩 情 况 记 录
奖惩情况记录
时间
服务对象
评价结果
工 作 过 程 记 录
备注 经办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服务机构基本要求、服务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质量规范》全文《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1.1、服务机构4.1.1.1、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经营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4.1.1.2、有与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人员和设施。
4.1.1.3、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服务标识(相关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岗位职责和投诉监督电话等)。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
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相关的术语和定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具体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星级划分和评定规则、服务机构等级评定要求等。
本标准适应本省行政区域内家庭服务中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护理服务。
2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产妇是指在分娩期或产褥期中(产后42天)的妇女。
2.2新生儿出生至28天的婴儿。
2.3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根据客户需要并按服务合同约定,为产妇和新生儿提供专业生活护理而取得有偿报酬的工作人员,俗称"月嫂"。
2.4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根据母婴生活护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在家庭中以产妇和新生儿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生活护理,并对其各类事务进行实际操作和科学管理的过程。
2.5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客户接受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的家庭,服务对象是产妇与新生儿,以下简称客户。
2.6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机构为客户提供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并与客户、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建立家庭服务关系,依法成立和开展经营活动的组织,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2.7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合同客户与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或服务机构之间,依法协商一致达成各方权利与义务的约定。
2.8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级别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为最高级别。
3服务机构3.1基本要求3.1.1机构要求a)应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b)应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和培训场地(不少于50平方米)、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及设施(有计算机及其辅助设备,有电话、传真机、文件柜等);c)经营场所应布置合理,安全卫生,在醒目位置明示投诉监督电话、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悬挂相关合法的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企业标识等;d)应负责向客户提供符合相应服务技能要求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收集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对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实行分级管理;e)培训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应具备完善的教材(文字或者PPT演示)、教具和师资;3.1.2人员要求a)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应熟悉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及本标准,能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的经营管理制度;有一定的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经营管理经验和组织领导能力,熟悉母婴生活护理员(月嫂)服务的业务流程;参加行业组织的培训,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及服务规范[1]
DB41 河南省地方标准DB41/T594—2009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2009-10-23发布2009-11-23实施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41/T594—2009前言为解决河南省家政服务行业目前尚无统一的产褥期母婴护理服务质量标准问题,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要求,根据我省产褥期母婴护理服务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郑州市商务局、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联合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郑州市家庭服务业协会、河南省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郑州阳光家政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娘家人月子服务中心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是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骆小明、刘文刚、郑翔、孙中仁、包丽荣、李昕妍、殷柯。
本标准参与起草人:王景武、郭敬东、赵燕、王瑜、崔云霞、张亚红。
本标准于2009年10月23日首次发布。
I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的术语、定义和服务组织、基本要求及服务质量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褥期母婴护理员服务的质量要求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2.1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经培训鉴定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产褥期母婴护理的人员,简称产褥期母婴护理员。
3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3.1应提供有效的居民身份证。
3.2应提供学历证明。
3.3 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3.4无生理性缺陷。
3.5女性,年龄在18至55周岁。
4 产褥期母婴护理员等级规定及服务规范4.1 等级划分。
共设三个等级,分别为:初级、中级、高级。
4.2 初级产褥期母婴护理员基本条件与服务规范4.2.1 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4.2.2 具有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
4.2.3 婴儿护理。
掌握婴儿的喂养、洗澡技能;能够换洗尿布、婴儿衣物;能进行人工喂养、混合喂养,每天消毒婴儿喂养用具;能做简单抚触,懂得婴儿正确睡姿,会测体温、观察大小便,脐带护理;会简单观察黄疸、脐炎、浓胞疮等症状。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
《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质量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家政服务——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员基本要求、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和服务质量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家政服务机构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管理,及母婴生活护理员协议期内母婴生活护理服务过程。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5624.1-2003服务标准化工作指南第1部分:总则GB/T17242-1998投诉处理指南GB/T20647.8-2006社区服务指南第8部分:家政服务《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育婴员国家职业标准》(国家劳动社会保障部)3、术语和定义GB/T20647.8确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母婴生活护理员指为产妇和婴儿提供生活护理的人员,俗称月嫂。
3.2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指根据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协议的约定,为产妇和婴儿提供饮食起居及卫生等生活上的护理。
3.3母婴生活护理员服务机构指从事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经营活动的组织机构。
(本标准以下简称服务机构)3.4母婴生活护理员客户指接受母婴生活护理服务的产妇和婴儿。
(本标准以下简称客户)3.5母婴生活护理员星级划分指用星级表示母婴生活护理员的等级,共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和金牌级。
金牌级级别最高。
4、服务机构4.1、服务机构基本要求4.2、资源管理为确保向顾客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服务机构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机制并制定严格的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程序,主要包括:——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前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并经母婴生活护理专门培训。
——母婴生活护理员每年须进行健康查体;新上岗的母婴生活护理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西雅投资香山月嫂
姓名
性别
出生日期
贴照片处
民族
年龄
来济时间
学历
政治面貌
原单位
身高
体重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婚姻状况
健康状况
住址
输送单位
户口所在地
身份证号码
提供证件情况
户口本□身份证□暂住证□边防证□计生证□健康证□其他□
工作经历
家庭主要成员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称谓
姓名
年龄
工作单位
备注
体检纪录
时间
具体项目
结果
培训情况纪录
时间
课程
成绩
等级晋升纪录
时间
晋升的等级
奖惩情况纪录
时间
奖惩情况纪录
工
作
过
程
记
录
时间
服务对象以及最后评价结果
备注
经办人 登记时间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