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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此案如何处理?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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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涉及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问题。
此案中的8间房子,是在三个姐姐出嫁后, 甲与王老汉靠经营铁匠作坊的收入而盖的,应 认定为甲与王老汉的共有财产。在分割共有财 产时,甲有4间,王老汉有4间。王老汉4间作为 遗产由三个姐姐和甲共同继承。甲与三个姐姐 都是王老汉的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无特殊情况时,继承的份额相等,即每人1间 房子。甲最后将拥有5间房子
继承法篇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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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的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你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理解继承制度及原则
理解遗产及范围
掌握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理解继承权
掌握运用法定继承
掌握运用遗嘱继承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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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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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内容:
一、继承制度及原则
二、遗产及范围
三、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2021/3/25
2021/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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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 《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 婆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 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 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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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金属于遗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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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 了第三人为其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人将获得合 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 遗产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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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页/共30页
• 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的问题: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
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 他们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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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
• 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 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 度。
• 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 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从根本上说,它是 一种财产权利,但又具有鲜明的身份特点。
• 继承开始前的继承权为期待权 • 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为既得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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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权的特征 (一)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家庭关系)
(二)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 (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6页/共30页
• 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基于婚姻、血缘、抚养取得)
配偶、子女、父母;
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孙子女、外孙子女及其晚辈直系血亲;
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对岳父母
尽了
嫁出去的女 泼出去的水?
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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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法定继承的继承顺序
❖ 第一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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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丧失继承权的原因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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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页/共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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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与遗赠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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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内容无冲突时,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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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法的概念与性质
(一)继承法的概念 继承法,是指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
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实质意义的继承法与形式意义的继承法。
10
(二)继承法的性质
1、继承法是私法。 2、继承法是一般法。 3、继承法是实体法。 4、继承法是强行法。 5、继承法是财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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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 与被继承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人
• 生子女 • 养子女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 生父母 • 养父母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16
(四)兄弟姐妹
• 自然血亲的兄弟姐妹 • 养兄弟姐妹 • 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兄弟姐妹之间有扶养关系
有权取得该财产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身份继承
广义的继承
财产继承
即狭义的继承
继承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法。
8
(二)继承的方式(遗产转移的方式)
1、法定继承
法律规定、基于身份,狭义
2、遗嘱继承与遗赠
3、遗赠扶养协议
4、无人继承也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处理
当事人、国家意志,广义财产继承
遗产转移方式的效力:
1、内容有冲突时,遗赠扶养协议 > 遗嘱继承与 遗赠 > 法定继承 > 无主财产
2、嫡优于庶。“立子以贵不以长”。 3、嫡长子优于嫡次子。“立嫡以长不以贤”。 4、先位之孙,优于次位之子。嫡长子死亡,嫡长孙 继承宗祧。 5、立嗣继后。绝户产一般立同宗近支卑亲属为嗣子。
唐律:首先立嫡长子;无嫡长子或有罪疾,立嫡长 孙;无嫡长孙,以次立嫡长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 无庶子,立嫡长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民法典继承篇课件ppt

03
遗产的处理与分配
遗产的认定
01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 财产。
02
遗产的认定需遵循遗言优先、法 定继承次之的原则,同时需斟酌 继承人的人数、继承顺序等因素 。
遗产的分割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 ,不侵害遗产的效用。
遗产分割可以采取均等分割、协商分 割、遗言分割等方式,具体分割方式 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
法定继承的顺序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 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法定继承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 近亲属。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应等 额继承遗产,但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进行适当的调整。
遗言继承
遗言继承的定义
遗言的情势
遗言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有效 的遗言,依照遗言指定的继承人、分配原 则和数额继承遗产的一种继承方式。
债权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被 继承人的债务,继承人应当在 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债务人有权要求继承人清偿债 务,继承人应当在遗产范围内 承担偿还责任。
债权人和债务人应当遵遵法律 规定,不得侵犯继承人的合法 权益。
05
特殊情况下的继承问题
涉外继承
涉外继承是指涉及外国因素的继 承案件,例如继承人或被继承人 具有外国国籍,或者遗产位于国
继承人应当妥善保管 遗产,不得私自转移 、隐匿或毁损。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遗产管 性。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 泄露被继承人的隐私和商业机密。
遗产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办理 继承手续,并协助继承人处理相关事 务。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权益与义务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普法宣讲继承法(共10张PPT)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4、继承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继承的几种方式
一、法定继承 二、遗嘱继承
三、遗赠 四、遗赠抚养协议
一、法定继承
1、被继承人生前无遗嘱,也没有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法定继承人范围和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 序继承人继承。
李老太,大李的老婆,大李的外孙女小敏。
小李
李敏(98年病世) 5、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小敏(96年出生)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l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l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 时,可以多分。
l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l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 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l 对遗嘱见证人的要求: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 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作见证人。

继承法概述普法讲座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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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页/共21页
继承中的要素
继承人
依法或依遗嘱取得 财产的人
继承法
Inheritance law
被继承人
遗留财产的人
遗产
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4页/共21页
继承法
Inherita产继承权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原则

和睦团结、互谅互让 原则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 否再婚,依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
• 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
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案例二
罪犯王某,家中兄弟三人排行老二,父母对 其三弟较为偏心,对王某不管不顾。父母去 世后,家中留有老屋五间,父母遗愿老大两 间、老二一间、老三两间。王某心生不满, 怀恨在心,持刀将老三杀害。构成故意杀人 罪,依法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问:王某对其父母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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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方式
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 通过判决作出 。
第7页/共21页
思考:正在服刑的罪犯、曾经坐过牢刑满释放的人,是否有继承权?
案例一
罪犯李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 刑五年,正在监狱服刑。其父亲因病去世, 家中留有房屋、存款等遗产若干。李某兄长 称,李某从小不听话,惹父母生气,又吸毒 又贩毒,在监狱坐牢没有给老人养老送终。 所以父亲留下的遗产李某无权继承。 问:李某对其父亲遗产是否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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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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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遗产分割的效力
1、转移主义 2、溯及主义(宣告主义)




二、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一)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 1、依法应纳税款; 2、未履行的合同之债; 3、不当得利的返还之债; 4、无因管理之债; 5、侵权之债; 6、被继承人其他应承担的债务






(二)被继承人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1、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接受继承为 前提条件 2、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 限 3、清偿被继承人债务,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 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适当的遗产 4、清偿被继承人债务,优先于执行遗赠
第二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概述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1、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补充

2、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以身份关系为基础 4、法定继承具有强制性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1、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放弃继承受遗赠

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4、遗嘱无效涉及的遗产



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一)配偶 (二)子女 1.亲生子女 2.养子女 3.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1.亲兄弟姐妹 2.养兄弟姐妹 3.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继承权丧失的概念 (二)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三)继承权丧失的形式 (四)继承权丧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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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 (1)法定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继承法的直接 规定,而遗嘱继承人取得继承权的根据是被继承 规定,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人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 (2)法定继承人依一定先后顺序继承遗产,而遗嘱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法定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被替 代,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法律地位一般不能被 替代。 替代。
第一章 继承制度
二、历史发展 (1)奴隶社会 —— 嫡长子继承制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宗祧继承,是根据血缘和辈份关系而继承宗庙世系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即把身份继承、祭祀继承和主要财产继承融为一体的制度。 (2)封建社会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身份与财产相结合的继承制度。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仍然是嫡长子继承,但诸子均分财产的继承制度逐步确立。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农民可以成为继承的主体参与继承。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土地是继承的主要客体。
第二章 继承法律关系
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受遗赠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 继承参与人(酌情分得遗产的人;被继承人的债权 债务人;遗产管理人; 人、债务人;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 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人;遗嘱见证人;侵权行为人等)
主体
内容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权利(财产和财产权利)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义务(债务和税款;遗嘱中附的义务;)
第一章 继承制度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立嗣与现代收养的不同点: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男子无后可以立嗣,女子不能立嗣。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所立嗣子仅限于男性,不能立女性。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可生前立嗣,也可死后立嗣。 收养制度——乞养。 收养制度——乞养。 乞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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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芳在结婚时父母已经给予其8000元钱,属于父 母生前赠与。小刚认为小芳在结婚时已经得到了父 母资助的8000元,因此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遗产及其范围
(一)遗产的概念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转移 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二)遗产的范围
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的合法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 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的除外。
被继承人----遗留财产的人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
遗产----被继承人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和其他合法权益
(二)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 3.养老育幼的原则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限定继承原则
即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被继承人遗产的实际价 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可以 偿还,也可以不偿还。
三、继承权
1)取得 法定继承权 法律规定:婚姻、血缘、抚养 遗嘱继承权 有法定继承权 合法有效的遗嘱
2)放弃 期待权,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 明示
3.)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不论动机,不论是否既遂
小刚从外地返回家与小芳共同料理完母亲 的丧事,然后,小刚就独自将张三夫妇在 婚姻期间共同建造的六间房屋登记过户到 自己名下,并将李丽在银行的18000元存款 全部取出据为己有。小芳要求继承父母的 遗产,却被小刚拒绝。小刚的理由是:小 芳是出嫁之女,并且在她结婚时父母已经 给了她8000元钱,其无权再继承父母的遗 产。
按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如果指定了第三人为其人 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一旦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死亡,第三 人将获得合同约定的保险金,该保险金不列入被保险人遗产 范围内。
不论该第三人是否为继承人,其受益权都归属于本人所 有,而不能列入死者遗产。
《保险法》第64条: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 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积极财产 消极财产
➢积极财产:
• 公民的合法收入; •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如债权和有价证券
➢消极财产 凡可以与人身关系分离的债权和债 务,都在遗产之列。
继承法篇
本篇的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你需要掌握以下内容: 继承制度及原则 遗产及范围、顺序 继承权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
第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重点内容:
一、继承制度及原则 二、遗产及范围 三、继承人范围及顺序
一、继承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一)继承法概念
继承从法律上讲是指财产继承,即公民 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 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 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
请问:出嫁的女儿小芳有无继承权?
(二)分析意见
依我国《继承法》第10条规定,小刚和小芳作为被 继承人的子女,同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享有同 等的继承权。该权利除因法定事由的出现可以被依 法剥夺外,其他任何人无权以任何理由加以剥夺。 也就是说,已婚女儿的继承权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 同时,从本案的实际情况来看,小芳对父母所尽的 义务较之小刚为多,故对父母的遗产可酌情予以多 分。
案例三:家庭共有财产与遗产
王老汉有三个女儿,女儿先后出嫁 后感到寂寞,于是将侄子甲收养为子。 父子俩开了一个铁匠作坊,收入可观, 于是将原茅草房推倒,新建了8间瓦房。 王老汉去世后,三个姐姐要求分割8间瓦 房。甲提出他要3间,理由是他是父亲的 儿子,且目前已有妻室,少了住不下。 但三个姐姐认为,应均分,即每人2间。 问:此案如何处理?
案例一:出嫁的女儿有无继承权?
(一)案情介绍
1975年张三与李丽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李丽 生下双胞胎——儿子小刚和女儿小芳。1998年, 小芳与王某结婚时,张三给女儿8000元钱让她置 办结婚用品。出嫁后,小芳不时回家探望父母, 帮父母做家务,并每个月给父母200元作为赡养费。 而其儿子小刚自1998年参加工作后不久就在外地 结婚,很少回家看望父母,并且也不给父母赡养 费。1999年3月,张三因出车祸去世,李丽因受打 击而住进了医院。李丽住院期间,儿子小刚一次 也没有前去探望,全靠女儿小芳和她丈夫照顾。 同年4月,李丽去世。
案例二: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 产?
(一)案情介绍
丧偶妇女李某的独生女王某,系某工厂工 人,1995年她与同厂工人路某结婚。婚后 未生育子女。李某依靠女儿王某付给的赡 养费维持生活,别无经济来源。2000年王 某因交通事故死亡,除人身损害赔偿金外, 有关单位按规定发给其亲属22000元抚恤 金。王某的丈夫、婆婆与李某三人为这笔 抚恤金发生争执。
路某认为抚恤金属于其妻子的遗产,根据 《婚姻法》第18条“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 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的规定,应由他和岳母共同所得。王某的婆 婆认为抚恤金是发给亲属的,所以王某的丈 夫、母亲和婆母每人各有一份。而李某则认 为,这笔抚恤金是发给其儿女所供养的直系 亲属的,只能由她一人所得。为此,李某诉 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请问:抚恤金是否属于死者的遗产?
抚恤金就是根据劳动保险条例和其他劳保 法规的规定,发给因意外事故死亡或自然死亡 的工人、职员生前所供养的直系亲属,其目的 是解决因工人或职员作为其扶养者死亡而造成 的生活困难。
因此,本案的抚恤金不能作为遗产,而应 归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死者之母李某 所有。
非诚勿扰2,秦将保险的受益人指定 为梁笑笑,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是否 属于遗产?
2.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 严重的
4. 伪造、篡改、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 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
4)遗产处理
1. 受遗赠人的弃权, 可明示,也可默示 2. 无人继承的 3. 限定继承 《继承法》33条 税款——一般债务——继承 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的税,债务 放弃继承的,不负偿还税款、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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