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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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构成三大体系的比较
由于各国的刑法文化传统和法律规定上的差别,因而决定了犯罪结构的理论体系上的不同,可分为三大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以德国和日本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前苏联及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英美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一)以德日为代表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递进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1.由要件该当性、违法性和有责性构成,并且这三个要件之间具有递进式的逻辑结构。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形成的三分理论是大陆法系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⑴构成要件该当性:
①构成要件的行为②因果关系
③构成要件的故意④构成要件的过失
⑵违法性(如果行为符合构成要件,一般可以推定给行为属于违法。但如果行为具有刑法上所规定或者法律所认可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则给行为就不属于违法)
⑶构成要件有责性:
①责任能力②故意责任
③过失责任④期待可能性
2.犯罪结构多样说。犯罪应分为四种类型:
以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以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故意犯罪和以不作为形式实施的过失犯罪,而每一类犯罪都应有自己独立的犯罪构成。(片面,不够合理)
(二)以前苏联及我国为代表的犯罪构成体系——耦合式的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由犯罪的课题、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四个要件构成,又称“四要件说”,是前苏联及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通说。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前苏联的犯罪构成体系具有明显的继承关系。在我国刑法学界,普遍承认:
犯罪构成是由一系列实施要件构成的,但在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与排列上具有分歧,可分为以下三种观点:
⑴二要件说:
①行为主体和行为要件;②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⑵三要件说:
①主体、危害社会的行为、客体;②犯罪主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⑶四要件说。
(三)以英美国家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双层次犯罪构成理论体系
通过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来衡量和判定犯罪是否成立,英美法系的犯罪成立条件分为实际意义省的犯罪要件和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实际意义上的犯罪要件是指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这种意义包含在犯罪定义之中,犯罪定义之外的责任要件是诉讼意义上的犯罪要件,通过合法抗辩事由体现出来,这种犯罪成立条件具有双层次的逻辑结构。
⑴犯罪行为:
由狭义和广义之分。广义的是指犯罪心理意外的一切犯罪要件,也就是犯罪构成的客观条件。狭义的是指一时的行为,由行为和意识构成。
⑵犯罪意图:
即犯罪心理,可分为蓄意、明知、轻率、疏忽,四种。
⑶合法抗辩:
又称免责理由,具有诉讼法的特点,包括:
未成年、错误、精神病、醉态、胁迫、圈套、安乐死、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