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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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上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安全管理,从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制定的一项法规。

该条例包含了众多条文,下面我将从几个方面对其中的几条进行解读和分析。

第一条:公路适用本条例。

公路是指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

这一条文定义了公路的范围,只有符合“为供车辆通行而造设并经批准公开公用的,具有标志、限制、设施等公路特征的道路”这些条件的道路,才能被认定为公路。

另外,这个条文还指出了公路应该具备的一些标志和设施,在实际的公路管理中也很有借鉴意义。

第十五条:向未实行电子收费或尚未实行电子收费网络化改造的公路收费站设置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收费亭和人行横道的,应当予以改造或拆除;收费站的大型广告牌应当符合相关公路交通规定。

这一条文规定了公路收费站的管理要求。

在不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收费站设置应该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和标准化。

另外,对于大型广告牌,也应该符合相关的公路交通规定,这样才能避免因广告牌所带来的交通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公路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公路行车安全需要,设置交通标志、标线、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对于新建、改建和重要交通路段和设施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

这一条文强调了公路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和管理要求。

为了保证公路的行车安全,公路管理单位应该根据需要设置交通标线、标志、防护设施等设施,并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

而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路段和设施,则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缮或更换。

在建设新公路或改建公路时,还应该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安全评估,这样才能确保公路的安全性。

总的来说,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对公路管理提出了很多要求和规范,这些规范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认真遵守公路管理的规定,共同维护公路的安全和畅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释义】本条是有关公路保护经费来源的规定。

一、公路保护经费的由来。

1950年7月,交通部颁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暂行办法(草案)》,使公路养护有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1978年8月5日,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关于整顿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的报告》(国发〔1978〕158号),明确了公路养路费征收标准。

为规范公路养路费的征收和使用,1979年9月24日,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颁发《关于公路养路费征收和使用的规定的联合通知》,通知指出,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的原则,规定由交通部门向有车单位征收的用于养护和改善公路的事业费;通知明确,公路养路费的使用范围规定如下:(一)养路工程费,包括公路小修保养费,大中修工程费,水毁工程抢修及修复费,改建工程费,公路渡口费,公路绿化费,道(渡)班房修建费,县社公路补助费等;(二)养路事业,费包括养路机械、车辆、设备购置费,养路专用的小型机械厂及材料厂(场、库)建设费,公路科研费,技术革新费,职工培训费,养路职工宿舍和养路段必需的生产房屋修建费,行政管理费等;(三)养路其它费,包括安全、宣传、劳动保险及非固定职工的福利、奖励、医药、抚恤费等。

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颁布《公路管理条例》,首次在行政法规的层面,明确提出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公路养护部门缴纳养路费。

养路费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截留、拖欠养路费。

此后,为进一步整顿和加强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交通部、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物价局联合下发了《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按照健全法制、依法行政、按章征费的要求,对国家计委、交通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的《公路养路征收和使用规定》进行了重新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一)加强了公路设施的全面保护《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这一系列制度的设定,有利于公路的全面保护。

(二)健全完善了公路超限治理长效机制《条例》颁布实施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但治超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艰苦工作,要全面巩固治理成果,并从根本上防止超限运输违法行为的发生,还需要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制度和长效管理机制来加以保障。

《条例》在管理手段上进一步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源头管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逐一作出规定,力求环环相扣。

这些制度设计,有力地推动治超长效机制的健全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巩固和扩大治理工作成果。

江苏全省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以《条例》实施为契机,在大力宣传超限运输危害性的基础上,积极发挥各超限检测站点对超限运输车辆的堵截作用,通过定期组织全省范围内的集中治超活动,不断强化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打击力度。

与此同时,厅公路局、高速公路管理局主动作为,积极向省厅汇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并主动与运管部门沟通协调,超限运输车辆驾驶员、货运企业信息的共享机制正在逐步建立,为联动处罚奠定了基础。

(三)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能力全面提高(四)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升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便捷的出行条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提纲张雅萍一、出台背景(一)公路立法的现状条例出台前公路立法的框架主要由一法两条例和21部规章组成。

一法是1997年7月公布的《公路法》;两条例是1987年公布的《公路管理条例》和2004年公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公路法》作为母法,全面但是又比较原则;《公路管理条例》内容陈旧,许多内容已被《公路法》代替,一些内容因与《公路法》抵触已不适用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则是针对收费公路的专项性规定。

因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层面针对公路保护还缺乏系统又明确的规定。

(二)公路安全保护上面临的问题公路在大发展的同时,面临着在保护和使用管理上的很多问题和困惑。

损毁公路和占路问题、遗洒、掉落物问题、公路衔道化问题、超载超限问题等。

公路保护面临着上述种种问题,现有法律又不能很好地预防和制裁,所以就必然催生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二、主要内容(一)立法目的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

(二)管理范围公路的含义。

《公路管理条例》,“公路”是指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公路包括公路的路基、路面、桥梁、涵洞、隧道和公路渡口。

从公路的范围看,条例明确排除了专用公路的适用.专用公路就是由企业自建、自养和自管,主要为本企业使用的道路。

村道参照执行.(三)管理主体主要体现在第三条。

这个条款有四层意思,一是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的公路保护;三是国、省道的保护主体由省政府决定;四是授权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上述层级具体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四)管理制度条例确立的制度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明确各自职责从部的层面看,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主要体现在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的制定,国道的规划和行业指导上。

地方人民政府公路保护的职责主要有:(一)将公路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及公路发展的需要,依法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持人】2011-03-1415:01各位网友大家好!今年3月7日,国务院第593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并将于7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一件大事。

条例从多方位、多角度对公路安全保护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

为了便于全行业和社会公众对这部条例有一个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进一步贯彻执行好这部法规,我们特邀交通运输部政策法规司何建中司长就条例的有关情况与大家进行在线交流。

何司长您好!【何建中】2011-03-1415:02你好!大家下午好!【主持人】2011-03-1415:03何司长,首先请您向大家介绍一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出台的背景和必要性。

【何建中】2011-03-1415:05制定这个条例主要出发点是要全面构建公路安全保护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公共服务,使广大人民群众能够更好地享受公路事业发展的成果。

【何建中】2011-03-1415:10大家知道,公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同时也承担着促进国家综合运输体系发展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事业得到了长足发展,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4万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五纵七横”12条国道主干线全部建成,西部开发8条省际通道基本贯通,极大促进和保障了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

与此同时,依法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更加充分和有效地发挥公路对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的服务作用,也成为交通运输行业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何建中】2011-03-1415:161997年,国家出台了《公路法》,确立了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为依法开展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促进公路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新形势、新情况不断出现,新经验也不断得到总结,尤其是近年来国家卓有成效地开展车辆超限治理以及公路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工作,有益地探索了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新机制、新举措,进一步使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主要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事故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损失,而公路的安全与健康管理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我国制定的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为保障公路安全提出了许多规定。

本文将从条例的背景、内容及意义等方面,详细阐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主要规定。

一、条例背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指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为主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保护公路安全,防止公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一项规定。

国内公路交通事故每年都有很多,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全社会都具有积极意义。

二、条例内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共分成八章,共六十三条。

其中包括管理、监测、监督、安全等全方位的内容。

以下是部分主要规定:1、公路使用者的安全义务民用公路的使用者应当遵守公路交通规则和管理规定,做到不妨碍公共交通秩序,不占用公路附属设施,不影响公路安全,不污染公路及环境,确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同时,还应遵守车辆限载、限速、限高规定,保证车辆稳定并且安全载运。

2、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的责任公路施工及管理单位应当落实安全施工、管理、运营和维护措施,建立和健全安全责任制,按照规定进行承包、施工、管理和维护。

同时,应加强职工培训和安全意识教育,提高公路运营管理的质量和水平。

3、公路安全设施的要求公路安全设施包括路网、交通标志/标线、护栏、卫星设备、监控设备等等。

公路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安全执法,规范道路标志履行,对于不合格的安全设施要及时更换修复。

对于交通事故易发区域,交通主管部门要落实交通警示设施,防止危险的事故发生。

4、公路的安全保护公路交通途中若发生事故或意外,必须及时进行救援处理,保障被损害人员及其财产受到必要的保护。

同时,对于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交通事故,应及时立案调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三、条例的意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出台对保障公路交通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国务院解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7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

这是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事件,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这部行政法规实施近4年来,全省高速公路进一步实现了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丰富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升公共服务的目标。

一、《条例》实施以来的成效(一)加强了公路设施的全面保护《条例》在确立公路保护义务主体时,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是公路保护的法定义务主体(《条例》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

),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地方各级公路管理机构主动争取地方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公路环境整治、超限运输治理等方面,主动思考,主动研究,提出不少综合性、系统性、长效性的政策措施建议,供政府和主管部门决策同时,加强与政府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主动征求各方面意见,争取他们的支持,努力形成政府决策、部门配合、交通运输部门主管、公路管理机构主动进取的良性发展环境和公路保护机制。

《条例》在明确公路保护对象时,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隧道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在设立义务主体职责时,赋予了公路管理机构相应的路政执法(突出超限治理)、养护管理、路网运行监测、公路损毁抢修等法定职责,同时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在资金保障、应急处置、治超源头管理等多方面开展公路保护相关工作。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余 当然 条例数量 的增 加不仅体 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 .对
公 路 的 发 展 方 向也 有 了 明确 的指 示 。
非 常热 点 O H t S o o p t
为 完 善 的 制 度 具 有较 强 的 可 操 作 性 不
仅 有力推 动 了公路 应急 处置 的科学 化和 制

中 的重 点 ,也 一 直是 公 路 保 护 的 难 点 之
特 别 是 随 着 当 地 经 济 的 飞 速 发 展 , 伴
升 公 路 路 网 的 公 共 服 务 能 力 .最 大 限 度 地 发 挥 公 路 在 经 济 社 会 中 的 基
础性作 用。
随 着 马 路 经 济 的 发 展 与 公 路 共 同 发
中不 难 看 出 ,时值 十 二 五 “ 开 局 之 年 .新 < 例 ) 的颁 布 施 行 .不 仅 条 标 志 着 我 国公 路 保 护 工作 在 规 范 化 、制 度 化 法 制 化 方 面 迈 上 了一 个 新 台 阶 ,也 处 处 反 映 出 了近 几 十 年 我 国公 路 发 展 的轨 迹 变化 及 方 向 。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
一 新《 条例 》实施
在 新 《 例 》 第 一 章 总 则 的 第 一 条 中 ,增 加 了保 障 公 路 完 好 ,安 条
保 护 公 路 从 土 地 开 始
新 《条例 》 的第 二 章 为公 路 线 路 的
相 关 条 例 。 在 老 《 例 》 中 第 二 章 为 公 条
国公路 网总里程达到3 8 9 万公里 ,随之而来 的养护将成 为工作 的中心
所 以 ,保 障 公 路 完 好 安 全 和 畅 通 的 增 加也 让 养 护 工 作 的 重 要 性 不 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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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为切实保障公路的安全 畅通,公路沿线的单位和群众在 日常生产、工作生活中,应当注 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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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第十六条 第二款的规定,为
确保公路的安全畅通,“禁止在公路、 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 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 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采石、取 土、采空作业、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 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 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 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 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各部门联合执法)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 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经费纳入政 府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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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比《公路法》和《条例》
• 《公路法》主要是对宏观层面的规定,而 《条例》是对《公路法》予以明确化、具 体化和适当的补充完善,《条例》主要有 以下四个方面的重点和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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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立足全面保护
• (1)从保护主体上看,《条例》第3、4 、5、6、7条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 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 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 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 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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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 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 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 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 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规定了事前行政许 可、事中监督、事后验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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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 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 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新版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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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内容解读公路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

为什么出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

“要想富、先修路”成为广泛共识。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路建设取得了显著成就。

截至2010年底,全国公路总里程达398万多公里,其中高速公路达到7.4万公里。

公路事业的大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既影响公路的完好和正常使用,又危及交通安全。

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严格执行,切实把国家花巨资修建的公路保护好、利用好,已成为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有必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公路安全保护的专门行政法规,充实和细化公路法所确立的公路安全保护方面的基本制度,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从实际情况看,在公路桥梁和公路隧道附近修建建筑物、构筑物,进行采石、挖砂、取土、爆破等作业,或者擅自挖掘公路,随意占用公路等行为对公路完好和行车安全危害很大,条例对此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规定:相关规定一是依照公路法的规定,针对存在的问题,总结已有经验,根据不同情况,在公路线路附近划定适当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包括:按照保障公路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明确规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规定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的作业控制区范围,在规定范围内禁止进行采矿、采石等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明确规定公路线路附近禁止设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的范围等。

二是在公路桥梁周围抽取地下水、拦河筑坝、采砂、取土等行为成为危害公路桥梁安全、导致桥梁跨塌的重要原因。

条例对此规定了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规定范围内采砂或者擅自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搭建设施或者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释义《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为了加大了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进一步健全公路桥梁的安全保护,健全车辆超限治理,完善了公路养护,建立健全的公路突发事件应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的条例。

新《条例》共6章77条,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与老《条例》的38条相比,数量增加了一倍有余。

当然,条例数量的增加不仅体现在对公路保护的精细程度之上,对公路的发展方向也有了明确的指示。

在新《条例》第一章总则的第一条中,增加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而删减了老《条例》中的加强公路建设。

可以看出,随着国家公路建设高潮的减退,公路建设与养护的位置正在悄然进行着改变。

很多年来,“建设是发展,养护也是发展”的话被我们说了很多年,但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地方依然是注重建设而轻养护。

如今,我国公路网总里程达到398万公里,随之而来的养护将成为工作的中心,所以,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增加也让养护工作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此外,新《条例》还规定公路部门要加强路网运行监测,为公众提供全面、准确的公路信息服务,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多样化的出行需求。

这些规定,有力维护了公路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也必将大大提升公路路网的公共服务能力,最大限度地发挥公路在经济社会中的基础性作用。

在新《条例》总则第四条中,增加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的内容。

而在老《条例》中,公路的保护工作只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之为,从这一变化可以看出,保护公路不再是公路主管部门一家的事情,而是要多部门共同合作,这也在我国前几年开始的超载、超限的联合执法中有所体现,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将公路服务的公益性推到了首要位置。

此外,在新《条例》第七条中,提出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析作者:不详《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于今年3月7日公布,7月1日起正式实施。

5月下旬,省公路局组织召开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研究会议,并邀请到着名的公路法专家张柱庭教授对该条例进行了讲解。

结合张教授的讲解和工作实际,笔者将选择一些条文,对其内涵以及对公路管理、养护、执法等“公路保护”工作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是立法目的和依据。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

《公路法》和条例的关系,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关系,法律是上位法,而行政法规的制定原因之一就是为了执行法律的规定。

因此条例不能违反《公路法》,只能对《公路法》的规定进行充实和细化。

还有一个问题:条例和《广东省公路条例》的关系如何《广东省公路条例》是由省人大制定的,属于地方法性法规,地方法法规不能违反行政法规。

因此《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是《省公路条例》的上位法,两者有不同规定的情况下,以《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为准。

第四条扩大了公路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范围。

以往的观念是公路就是公路部门或交通部门的事,现在明确规定多个部门负有相关责任。

防止了公路部门孤军奋战甚至四处求人的窘境。

第五条明确公路管理、养护和公路管理机构的行政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第七条划定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制定公路突发变乱应急预案。

同时也将该种预案界定为专项预案,区别于部门预案。

两者的不同之处在于,专项预案是需经本级政府批准,涉及到要动用其他政府部门或下级政府的力量。

而部门预案意味着动用本部门的力量就能管理。

从近几年公路突发变乱来看,如08年的冰灾,多部门联合更能抢险应急,更能保证公路的安全通顺。

第九条规定公路保护责任是一种公共责任。

理由是公路是一种公共产品。

第二章公路线路。

主要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各类保护区以及除超限超载之外的公路管理、许可事项。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四)(五)关于农村公路保护。

近年来,我国乡道和村级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后,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

到2010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345万公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岀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通过调研,实践中,农村群众对这一规定非常支持,对家门口的路”很有感情,责任心很强,保护热情很高。

(六)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公路具有开放性,承载着高速运行的车流,公路执法具有较高危险性,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一是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

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二是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

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公路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解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解释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条文释义第一章总则【本章提要】一部法律,就其内容结构而言,一般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个组成部分。

总则,通常是对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等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对其他章节的规定具有概括和指导的作用。

全面、正确地理解、领会总则的精神,是学习这部法律的重要基础,对正确理解、把握并执行好分则中的具体条款是至关重要的。

本章共十条,分为本条例立法目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公路保护职责、公路管理体制、公路保护经费来源、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社会公众保护公路的责任和义务等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也就是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制定本条例的目的,即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以更好地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及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方面的作用。

在立法目的“三要素”中,完好是基础,安全是保障,畅通是目的。

第二部分,即实施公路保护的主体,包括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

一是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公路保护职责。

公路是政府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公益性公共产品,总的来讲,在公路保护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领导责任,包括建立健全公路保护的管理机构、按照公路管理事权建立层次清晰的公路保护经费保障机制、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并督促相关部门积极履行公路保护职责、加强违法超限运输车辆治理、负责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并公告等。

二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公路保护职责。

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和机构在公路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也就是第五条,明确了公路保护经费的来源,即公路保护经费由财政供给,按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部分,即第六条,确立了公路“建、管、养”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原则。

公路建设是公路保护的基础,管理和养护是加强公路保护的手段。

社会发展,尤其是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上层建筑的基础,当然也是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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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解读
年月日,国务院第号令颁布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的颁布施行,在我国公路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新台阶。

制定《条例》的基本原则
(一)立足全面保护。

从保护主体看,《条例》不仅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的保护职责,而且还动员各级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等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公路安全保护工作。

从保护对象看,既明确了公路、桥梁、隧道、渡口、公路附属设施等公路主体线路的保护,又加强了对公路用地、建筑控制区、集镇规划控制区、桥梁采砂区、桥隧爆破区等立体空间的管理。

(二)重点强化治超。

违法超限运输危害极大,是最为严重的公路“杀手”。

为此,《条例》将建立超限治理长效机制作为重中之重,从管理手段上强化超限治理措施,在管理环节和管理力量上突出了综合治理,从车辆的生产、改装、注册登记、货运装载、站点检测、责任追究等环节入手,对超限治理作了详细规定。

(三)坚持依法行政。

坚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所在。

《条例》严格遵循国务
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仅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的执法主体资格,赋予了必要的执法手段,又规定了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实现公路执法的权责统一,有利于建立“层次清晰、事权明确、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的地方公路管理体制,进一步促进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能转变。

(四)突出服务便民。

维护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是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的职责,做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出行条件。

因此,《条例》始终坚持以执政为民、服务群众为指导思想,不断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和宗旨。

如,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对公路养护工程的及时公告和保畅义务,防止施工区域路段堵塞;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加强路网运行监测,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等。

《条例》的主要思路
《条例》共章条,各章分别是总则、公路线路、公路通行、公路养护、法律责任、附则。

总体内容贯穿了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相结合,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
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具体来讲,就是以《公路法》为主要依据,以保护公路设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执法行为、改善公路服务水平为出发点,进一步明确有关部门、单位、个人等在公路安全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和义务;适应实际工作需求,细化《公路法》部分条款的内容,对非法占用、挖掘、穿跨越、损坏、破坏公路设施的行为和处罚措施作出具体规定;总结集中治超经验,着力健全治超长效机制,加强车辆生产、销售、注册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监管;加大公路保护力度,强化执法手段和措施,对各种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加强公路交通网络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的规定。

《条例》的主要制度
(一)关于车辆超限治理制度。

作为车辆超限治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源头治理方面加强了监管,包括强化车辆生产、销售、登记以及货运场站装载等环节的源头管理,明确了相关主体的责任或义务,确保源头治理的效果。

同时,加强了路面监控网络的建设,对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等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并加大了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

总的来说,《条例》通过一系列规定对近年来超限治理的有益经验进行了巩固,力求治超制度环环相扣,取得长效,为进一步开展车辆超限治理
提供了牢固的法制基础。

(二)关于行政许可制度。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法对社会、经济事务实行事前监督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在行政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条例》针对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情况并结合《公路法》的相关规定,对修建铁路、机场、供电、通信、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公路设施的涉路施工活动,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运输活动,护路林更新采伐等方面规定了行政许可制度。

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创新了行政许可的方式。

比如,加强了涉路行为行政许可的“前、中、后”三个环节管理,一是要求建设单位在提交涉路施工许可申请前对涉路施工行为进行安全评价,二是要求涉路工程设施必须经过许可机关验收方可投入使用,三是明确了涉路工程设施建成后的维护和管理责任。

再如,为解决近年来各地反映跨省大件运输中存在不便民的问题,《条例》建立了跨省大件运输联合审批机制,即由起运地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受理并协调沿线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联合审批跨省超限运输许可,实行“一站式审批”,极大地便利了申请人。

(三)关于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

《条例》在《公路法》的基础上,对保障公路安全的区域范围作出了细化规定,明确了对相关区域的保护义务。

具体包括:一是公路建
筑控制区制度,明确了建筑控制区的划定标准并规定了一系列的保护性制度;二是集镇规划控制区制度,《条例》规定新建村镇、货物集散地、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与公路保持一定距离,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通过对规划、建设等源头环节实行有效管控,防止造成公路街道化,降低公路通行能力和服务标准;三是其他保护区域,如桥梁周边一定范围内禁止采砂,严格限制进行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等危害性活动,公路周边一定区域严格监管采石、取土、爆破等活动。

(四)关于公路养护管理模式。

近年来,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大进展。

养护工作正在从粗放型向集约化、专业化方向转变,管理工作正在从经验型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转变,通行保障工作正在从被动应对型向主动化、人性化方向转变。

《条例》在总结各地探索公路养护运行机制改革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公路养护单位的资质条件,提出了公路养护的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强调了公路养护的作业标准和操作规程。

这些规定,将进一步促进公路养护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高公路养护的质量和效率,缓解养护施工与通行保畅的矛盾,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良好的出行条件。

(五)关于农村公路保护。

近年来,我国乡道和村级公路里程迅速增加,特别是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政策
后,农村公路得到快速发展。

到年底,全国农村公路总里程达万公里。

为了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保护工作,《条例》一方面在行政法规层面首次引入了村道的概念,明确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对《公路法》作了补充;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通过调研,实践中,农村群众对这一规定非常支持,对“家门口的路”很有感情,责任心很强,保护热情很高。

(六)关于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公路具有开放性,承载着高速运行的车流,公路执法具有较高危险性,为保障《条例》规定的公路安全保护制度落实到位,《条例》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公路安全保护的措施和手段。

一是细化了行政处罚规定。

主要是根据不同类型的违法行为及其违法情节规定了幅度不同或者性质不同的处罚,增强行政处罚的规范性和操作性。

二是完善了行政强制规定。

主要是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损害公路且拒不接受调查处理等危害较大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改正、扣留工具或车辆等行政强制措施。

当然,公路管理机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避免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七)关于公路突发事件应对制度。

《条例》总结了近年来应对雨雪冰冻灾害、地震、泥石流等公路突发事件成功经验,作了相应规定。

一是要求建立国家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确保关键时刻能够迅速调集物资抢通修复公路。

二是明确了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在出现公路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并要求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修复公路、恢复通行的需要,及时调集抢修力量,统筹安排有关作业计划,下达路网调度指令,配合有关部门组织绕行、分流。

三是规定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交通部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承担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等设施的抢修任务,将武警部队力量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体系。

四是为了便于社会公众及时知晓公路状况,提前安排出行计划妥善应对公路突发事件,尽量减少由于公路突发事件给出行带来的不便,《条例》还规定设区的市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公路出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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