蓄电池运行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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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电池运行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1条本规程的基本目的是:

1.保证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设备(包括充电设备)保持良好的运行状况,从而延长其使用年限;

2.保证发电厂、变电所直流母线经常保持合格的电压和蓄电池的放电容量;

3.保证蓄电池运行维护人员的安全。

第2条发电厂、变电所蓄电池和充电设备的维护人员、发电厂主控制室的电气值班人员和局、厂科室(或工区),分场的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均须熟悉和贯彻执行本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完成第1条所述的目的。

第3条本规程适用于各发电厂和变电所使用的固定式铅蓄电池(酸性蓄电池)及其充电设备。

第4条固定式的蓄电池组应安装在专用的蓄电池室内,电压为24~48伏的蓄电池组可以安装在通风的柜子内。酸性蓄电池和碱性蓄电池不得设置在同一室内。

第5条蓄电池室的入口应有一小套间,套间的门都向外开。

第6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存放硫酸、隔板及为调制电解液用的备品的专用房间(或利用套间)。

第7条蓄电池室的墙壁、天花板、门、窗框、通风罩、通风管道内侧、金属结构、支架及其他部分皆应涂以防酸漆。

蓄电池室的地面应耐酸(用磁礴、沥青或其他耐酸材料均可)。

第8条蓄电池室的窗户上应安装毛玻璃或涂有带色油漆的玻璃,以免阳光直射在电池上。

第9条蓄电池室照明应使用防爆灯,并至少应有一灯接在事故照明母线上。开关、插座及保险器应装置于蓄电室外,照明线应用耐酸的绝缘导线。

第10条蓄电池室应安设抽风机,其空气的需要量可由于式决定:

式中:

I充电--最大充电电流;

n--蓄电池组的电池个数。

要同时自室内上部和下部抽气,如果棚顶被大梁分成数个格子,则每个格子的气体都要能被抽出。

第11条通风系统应有独立的排气管,不可将通风道引至烟道中或导入建筑物总通风系统中,进风口应装设空气过滤设备。

第12条蓄电池室的取暖设备应装设在蓄电池室外,经风道向室内送入热风。在室内只允许安装无接缝的或者捍接的并且无汽水门的暖气设备。

如果采用电炉时,应采取措施对产生火花部分加以密闭,并在充电时停用。

取暖设备与蓄电池的距离不应小于750毫米。

第13条蓄电池室附近应有上下水道。蓄电池室地面应有适当的坡度以便于排水。

第14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适当的温度(10~30℃),并保持良好的通风和照明。在没有取暖设备地区,如在设计蓄电池容量时,已考虑了允许的降低容量。则最低温度可以低于

+10℃,但不得低于0℃。

第15条为了便于运行人员通行,蓄电池室内应有走道,若在走道两侧均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1米以上,若只一侧装有蓄电池时,则走道宽度应在0.8米以上。

蓄电池导电部分间的距离,当其二部分间的正常电压(非充电时)超过65伏但不大于250伏时,不应小于0.8米,电压超过250伏时,则不应小于1米。

第16条相邻裸导线间(指由蓄电池引出的母线),以及导线与建筑物或与其他接地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毫米。

母线支持点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米。绝缘子、绝缘子附属品及母线连接器等,无论在电气上和机械上,都应能耐住酸蒸气的长期侵蚀。

裸导线在支持瓶上固定时,绑线应采用铜线(铜裸导线时)或镀锌铁线(铁裸导线时)。

裸导线的支架不需要接地。

第17条蓄电池室应经常保持清洁。

第18条蓄电池室应备有下列仪表、用具、备品和资料;

1.仪表:

测量电解液比重用的比重表

测量电解液温度用的温度表

测量蓄电池电压用的直流电压表(0~3伏)

2.用具:

充注电解液的玻璃缸和漏斗

3.备品:

手电筒

备用的蓄电池缸

隔离板和隔离棒

保存隔离板的器具

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

蒸馏水

盖蓄电池用的玻璃盖

4.资料:

蓄电池运行日志

原制造厂家的技术资料

第19条蓄电池所用的硫酸和蒸馏水的质量,应附合附录一规定的标准。

第20条蓄电池的绝缘电阻,对于电压为110伏与220伏的蓄电池组,应分别不小于100,000欧姆与200,000欧姆。

蓄电池绝缘电阻可用电压表法测出。

第21条验收新安装的蓄电池时,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根据制造厂的规定,检查其在一定时间的放电容量;

2.电解液的质量;

3.充放电完毕后,电解液的比重;

4.蓄电池组的绝缘电阻;

5.各个电池是否良好;

6.通风装置。

第22条验收蓄电池时,运行部门应取得下列资料:

1.蓄电池室的建筑图,图内标明墙、地面、天花板等材料以及取暖、通风装置;

2.蓄电池、充电装置、通风装置等的配置安装图,图上标出一切直流电电源线;

3.蓄电池和充电机电气连接图和安装图;

4.制造厂提供的蓄电池资料及充放电说明书;

5.初充电证明书和每个电池的充放电曲线。

第二章蓄电池的运行与维护

第23条蓄电池使用年限长短,主要决定于其下列几个情况:

1.初充电的情况;

2.平时运行和充放电的情况;

3.日常的维护检查情况。

第24条蓄电池在新装或大修后的第一次充电,叫做初充电。初充电是否良好,将严重地影响蓄电池的寿命。

初充电的实质,就是在阳极板上造成氧化铅层,并将阴极板的填充物变成铅棉,因为阴阳极板在制造厂中都没有制成到完全能用的程度。

初充电应严格按原制造厂技术资料中的规定进行。

第25条如无制造的规定,则初充电按以下程序进行:

1.灌注比重为1.18的硫酸溶液,并使液面高出极板10~20毫米;

2.静止2~4小时,以使硫酸液渗透极板上作用物质;

3.以不大于10小时的放电电流值充电,连续充30~40小时;

4.间断1~2小时,使电池处于不使用状态,然后再充电到剧烈冒气为止;

5.再间断1~2小时,再充电到剧烈冒气时止,如是重复地继续下去,直接间断1小时后,刚一充电即立刻发生剧烈冒气现象,而且电池的电压和电解液的比重,在2小时内稳定不变时为止。

整个初充电过程中,应注意保持不使电解液的温度超过35~40°C,否则即应减低充电电流或停止充电。

全部初充时间约为60~80小时。

“浮充电”方式运行

第26条蓄电池一般应采用浮充电方式运行,就是把蓄电池和浮充机组并联,负荷由浮充电机供给,同时浮充电机用不大的电流(此值约等于0.03×AH/36,AH为蓄电池的额定容量)向蓄电池充电,以补偿蓄电池的自放电。

在浮充电机组停机时,全部直流负荷由蓄电池供给,浮充电机启动后,负荷仍恢复由浮充电机供给,蓄电池回入浮充电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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