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信用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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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银行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担保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和控制合同风险,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的所有担保合同,包括但不限于银行承兑汇票、保证、抵押、质押、保证保险等担保形式。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员工在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担保合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合同签订第四条合同签订前,应由业务部门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客户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在签订合同前,应向客户充分说明担保合同的内容、风险及责任,并取得客户的书面确认。

第六条合同签订应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2. 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要;3. 公平、公正、自愿、等价有偿;4. 保障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合同签订应由业务部门负责,并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

第八条合同签订后,业务部门应及时将合同文本报送公司合同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合同履行第九条合同履行过程中,业务部门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义务。

第十条业务部门应定期对担保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担保合同得到有效履行。

第十一条在担保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以下情况,业务部门应立即报告公司:1. 客户发生重大债务违约;2. 客户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3. 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4. 担保合同履行出现重大风险。

第十二条业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客户履行担保合同,如客户无力履行担保义务,业务部门应协助公司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维护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合同变更与解除第十三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符合以下条件:1. 双方协商一致;2. 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3. 不损害公司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合同变更与解除应由业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合同档案管理第十五条合同管理部门负责公司担保合同档案的管理工作。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信用业务的担保行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业务担保,是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时,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以保障本行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是本行对担保业务操作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办理信用业务担保应严格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确保信用业务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向本行申请办理的各类信用业务。

第二章担保方式和担保范围第六条本行信用业务采用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以及三种担保方式的组合担保。

第七条对同一笔信用业务的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一笔信用业务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担保人共同担保的,应采用共同连带责任担保方式。

第八条债务人申请连续信用业务时,可采用最高额担保方式,最高额担保的额度以担保人的偿债能力为基础,最高不超过担保人净资产的2倍。

第九条公司为本行债权提供担保的,应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为本人担保事项的表决,对是否同意担保的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有效,并出具同意担保意见书。

第十条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全部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偿付差旅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第三章保证方式的管理第十一条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没有按期偿还债务本息时,保证人按照约定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第十二条本行只采用连带责任保证,不采用保证人提供的一般保证。

第十三条以保证方式担保的,原则上不得以保证人单方面出具的承诺书代替书面担保合同。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适用范围
为规范担保业务,保障债权人和担保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一种金融服务。

第三条担保人资格
担保人应当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足够的偿债能力。

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持有相应的金融许可证,非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条担保业务种类
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等。

第五条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明确担保的主债权、担保方式、担保期限、担保金额、担保费用等条款。

第六条担保责任
担保人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担保责任的承担不因债务人违约而免除。

第七条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担保业务的风险管理
担保人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合理评估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

第九条信息披露
担保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债权人和债务人披露担保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监督管理
担保业务的监督管理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担保人应当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家金融监管部门负责解释。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办法三篇篇一:XX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XX省行政区域内设立、变更、终止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活动以及监督管理等事项,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本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高管人员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省政府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牵头单位、成员单位和工作职责按照省政府办公厅鄂政办函〔20XX〕号文执行。

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由牵头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组织制定。

各市(州)政府应当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制度。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

第六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与银行业金融机构或担保客户恶意串通,损害他方的利益。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为客户保密,不得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与担保业务无关或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

第七条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

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的进步与发展,促进高新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实现产业化,建立现代商业信用保障体系;规范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行为,加强公司担保业务管理,明确公司担保业务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控制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市担保公司章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主要指人民币借款信用担保,是根据合同或当事人的约定,以信用来确保借款的清偿的一种经济行为,即以公司作为担保人以保证方式直接为债务人(被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受益人,主要指金融机构)借款提供担保。

除借款担保外,公司办理的其他类型的担保业务,参照本办法的原则和方式办理。

第三条公司的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坚持自愿公平、有偿、诚实信用,谨慎性和守法原则:一、公司担保以被担保企业的商业信誉为基础。

公司认定的商业信誉以公司评定的信用等级为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的品质、经营性质及业绩、财务状况、未来预期收益,以及以往偿债记录等。

二、公司每年提供的信用担保余额不超过企业资本的10倍,以保证公司有足够的代偿能力。

公司对每一被担保企业均实行信用额度控制,一般不超过其净资产额的30%,最高不超过60%。

公司担保代偿的损失率控制在担保余额的5%以内。

三、公司担保业务程度实行受理、评审和决策三个过程管理,形成责任分解,互为因果,系统控制,集中决策的制衡机制,以保证决策的严谨、全面、公正和正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均不独立经办担保业务。

四、公司担保风险责任依据担保规模、风险程度、项目特点分别实行公司独立承担、公司与协作金融机构按比例承担、公司与相关担保机构形成组合共同承担的三种形式。

主要采取与协作金融机构协议承担风险责任的形式,即与金融机构联合审查担保项目,通过协议方式规定各方承担风险责任的比例,当风险出现时各自承担风险损失及发生的相关费用。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担保公司业务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为公司客户授信、个人客户贷款提供连带担保责任的担保公司。

(一)严格准入.(二)动态监测。

(三)统一管理。

(四)风险可控。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九条基本准入条件(一)具备独立法人主体资格或具备法人主体的授权,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二)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包括担保业务;(四)资产结构合理,流动资产占比原则上不低于70%;(五)有自己的财务、项目评估等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拥有5年以上的经济、金融行业从业经验;(六)原则上须有两年以上稳定持续经营记录,且无恶意拒绝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等不良信(七)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财务监管制度、内控制度等,完善的信用风险分析评价体系,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估并做出决策;(八)建立了可核实、透明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第十二条经总行批准的担保公司,在外地(担保公司总部所在的地级市以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如果符合以下各项条件,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本行分支机构可以与该担保公司分支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并报总行备案:(一)符合监管部门关于设立异地分支机构的有关规定;第三章调查与审批第十四条调查人员应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以下基本资料:(一)成立批文、经营许可证、验资报告、公司章程;(二)监管部门的年审证明、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三)法定代表人及其代理人(如有)身份证明文件,高层管理人员学历证书、从业证书及工作简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简历与从业经历;(四)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做出(视公司章程的具体规定而定)的同意与本行合作的决议(授权文件);(五)主要的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六)外部信用评级报告(成立一年以上的担保公司须提供此件);(七)与其他金融机构的担保合作协议,对外担保明细(债务人、所处行业、主要营业地、授信业务品种、主债务履行期限、保证金余额、反担保形式、债权人、保证金比例、是否逾期等);(八)经审计的最近两年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成立时间不足两年的担保公司,提供成立以来连续的年度财务报表以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九)担保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高层管理人员的征信查询记录;(十)填写完整的《担保公司合作资格及担保额度申请书》(见附件1);(十一)银行基本账户和主要结算账户最近连续三期银行对账单等(如有需要,可要求提供);第十五条调查人员应对担保公司的下列事项进行分析、调查核实: (一)是否符合本行要求的准入条件;(二)股东结构及关联方情况、公司治理结构(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决策权分配等),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经营负责人、高层管理人员)的经营理念、风险偏好;(三)内部机构设臵、人员配臵情况,担保业务的内部流程,担保、反担保、代偿、追偿、风险准备金等业务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四)风险分担机制,包括反担保措施、与债权人约定风险承担比例、同业的再担保合作等情况;(五)对外投资(包括债权投资、股权投资等)和购臵非自身经营所需固定资产(包括购臵投资性房地产等)的明细情况,是否存在实收资本被股东及其关联方挪用、占用(抽逃)的情况;是否专注于主业,主业是否清晰等;(六)近三年及当期担保业务收入及占比、赔付支出等情况;当期末的担保责任余额、已签约担保业务合作机构及与其约定的担保额度;(七)财务报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可信度;近三年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八)逾期的被担保债务、正在处理中的代偿事项和追偿事项等有关情况,其他或有(争议)事项有关情况;(十)近三年发生的代偿事件(债权人、债务人、担保敞口、向债权人的代偿金额或代偿进展情况、向债务人的追偿金额或追偿进展情况、(预计)净代偿损失等);(十一)近三年担保赔偿准备和一般风险准备的计提比例及余额(计提比例如有变动应调查原因);(十二)获取政府风险补偿资金、资助资金情况;(十三)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关联关系的,应做出充分的书面披露(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股东是本行在职员工的近亲属,或者是本行离职员工,或者与本行及本行员工存在其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密切关系);篇二:银行与担保合作协议担保公司与银行合作申请与协议关于xxx银行与xxx担保公司合作的申请xxx银行我公司系xxx年xx月xx日成立,注册资本xxx万元,目前在保余额xxx万元,代偿率为xxx,分与xx银行、xx银行、xx银行。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

担保管理制度一、引言担保是企业在与合作伙伴进行业务合作时常常面临的一项重要事项。

为了保障企业合规经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担保业务的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担保管理制度》。

二、管理标准1. 担保业务申请与审批1.合作伙伴在需要担保的业务前,须按照公司制定的担保业务申请流程提交申请。

2.担保申请需包含完整的业务背景、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等详细信息,并由申请人进行签字确认。

3.担保业务的审批流程应当符合公司的内部治理要求,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及决策流程。

4.审批过程中,需充分考虑风险控制和公司利益,确保担保决策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经过审批通过的担保业务,须签订相应的担保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担保风险评估1.在进行担保业务申请和审批过程中,应设立风险评估团队,负责对担保项目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和分析。

2.风险评估报告应包括担保对手方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经营状况及行业前景的评估等重要指标,并与合作伙伴一起共同确认。

3.风险评估报告须经过相关部门审核,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4.风险评估报告将作为决策担保申请的重要参考依据。

3. 担保合同管理1.担保合同是担保业务的法律依据,须以书面形式签订,并按照公司规定的合同管理流程进行归档和保存。

2.担保合同应明确约定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费用、担保责任等重要条款,以保证担保业务的规范、合法、有效。

3.担保合同的执行过程中,需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确保合同权益的实现。

4.担保合同的变更或解除应采取书面方式,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 担保业务监督和跟踪1.担保业务的监督和跟踪工作应由公司指定的专责部门进行,负责监督担保业务的实施情况。

2.监督和跟踪工作主要包括对担保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控,确保担保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3.如发现担保业务存在风险变化和实际违约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并向上级管理层报告。

4.定期进行担保业务的检查和评估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

担保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担保业务管理,规避和减少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和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担保,分为为集团内公司担保、为集团外公司担保及信托公司、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

集团内公司是指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受托管理企业)。

集团外公司是指上述公司以外的公司,包括集团外其他公司及集团参股公司。

集团外其他公司是指无权属关系的集团外公司;集团参股公司是指持有子公司的股权但不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集团外公司。

信托公司是指山东省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担保公司是指山东省鲁信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金控公司)所属山东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信托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信托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

担保公司为集团外公司担保主要是指担保公司对外开展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等融资性担保业务,诉讼保全担保、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担保业务。

第三条集团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托公司、担保公司除外)不得为个人及无产权关系且不含国有股的企业提供担保;不得为高风险投资项目(包括任何形式的委托理财、买卖股票、期货、期权)以及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提供担保。

第四条被担保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财务制度;(三)具有清偿债务能力;(四)无逃废银行债务或拖欠贷款本息等不良信用记录;(五)无重大经济纠纷或经济案件;(六)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七)省国资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下列企业和资产不得设定担保:(一)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的企业;(二)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资产;(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资产;(四)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其他国有资产。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担保公司。

第三条担保公司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担保业务的稳健运行。

第二章设立与登记第四条设立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公司章程;(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注册资本;(三)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股东或者发起人;(四)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高级管理人员;(五)有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经营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

第三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担保公司可以从事以下业务:(一)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二)为债权人提供反担保;(三)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咨询;(四)为债权人提供担保咨询;(五)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业务。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二)市场风险管理制度;(三)操作风险管理制度;(四)流动性风险管理制度;(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当定期对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完善。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当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和信息。

第十条金融监管部门对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一)对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进行审批;(二)对担保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担保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任职资格管理;(四)对担保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事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公司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担保风险,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本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为被担保人向第三方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条担保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担保业务的受理与调查第四条担保业务的受理应符合公司的业务范围和风险政策。

业务部门在接到担保申请时,应要求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贷款用途说明、还款计划等。

第五条业务部门应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担保需求的合理性等进行全面调查。

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实地考察、查阅资料、访谈相关人员等。

第六条调查人员应在调查结束后撰写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调查情况、存在的问题及风险评估意见,并提交给风险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第三章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审批第七条风险管理部门对业务部门提交的调查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申请人的主体资格、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反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第八条风险管理部门根据审查结果,提出审查意见,并提交给公司担保审批委员会进行审批。

第九条担保审批委员会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和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集体审议和决策。

审批决策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参与审批的人员签字确认。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十条经审批同意的担保业务,由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起草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应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

第十一条担保合同起草完成后,应提交给担保申请人进行确认。

担保申请人对合同条款有异议的,双方应协商修改。

第十二条担保合同经双方确认无误后,正式签订。

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五章反担保措施第十三条为降低担保风险,公司原则上要求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措施。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与担保公司合作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担保公司在我行开展担保业务的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担保公司担保业务的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公司”是指在工商局依法登记注册,在监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登记备案,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担保业务”是指担保公司为本行客户办理信贷业务提供的担保。

第四条与担保公司开展业务合作应当遵循“严格准入、统一授信、动态监测、分级管理”的原则。

(一)严格准入。

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制,符合本办法准入条件,监管部门及我行规定要求后方可与我行合作开展担保业务;(二)统一授信。

对合作担保公司担保授信由总行统一实施,并按名单制进行管理,各分支机构不得与准入名单以外的担保公司开展担保业务;(三)动态监测。

本行对合作担保公司各项风险指标及保证金进行全程跟踪、动态监测,如不符本办法合规定的要求,应及时暂停或终止与其进行的业务合作;(四)分级管理。

担保公司业务发起行(主办行)按照本办法要求负责担保公司的前期调查、信息资料收集、保证金账户监管等方面日常管理工作;各分行负责对所辖分支机构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初审、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保证金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发布等工作,定期对主办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总行公司金融业务部负责全辖各分支机构合作担保公司的准入初审、合作担保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保证金管理、台账建立、信息发布等工作,定期对主办行日常工作进行监督,对担保公司经营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章准入管理第五条总行对担保公司实行准入审批,未经批准,本行分支机构不得与担保公司开展由其提供的担保业务。

第六条基本准入条件(一)与我行开展担保合作业务的担保公司应符合《河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融资性担保公司设立的要求;(二)具备法人资格,担保公司的成立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能够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三)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办理注册及年检手续,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相关证照齐全有效;(四)注册资本应满足监管部门对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且真实、有效,40%的注册资本金实行了银行托管;(五)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员,主要高级管理人员应从事担保或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行业5年以上,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六)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业务操作流程、内控制度等,能依照规定程序对担保项目自主进行评审;(七)建立并实施了未到期担保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制度;(八)优先选择政府财政控股,管理规范,在本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所在地注册的担保公司进行担保业务合作,限制本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注册地行政区划以外的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1.担保公司经营区域。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

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的业务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客户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是担保公司内部管理行为的规范,是担保公司各项业务管理工作的基础,所有员工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担保公司的员工,包括领导、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员工。

第四条担保公司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担保业务管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信息安全保护等内容。

第五条担保公司各级领导要严格执行本制度,对员工进行管理和监督,保证担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正常运作。

第二章担保业务管理第六条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包括信用担保、保理担保、融资担保等,担保业务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担保业务审批流程,制定担保业务操作规程,明确担保范围、担保条件、担保期限等。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客户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客户信息进行保密管理。

第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管理档案,定期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的签订程序和管理责任,确保合同的执行和履行。

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确保业务风险在可控范围内。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方法,根据客户信用情况、行业情况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担保额度。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对高风险的担保业务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降低风险。

第十四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健全的风险监测机制,定期对业务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问题。

第四章内部控制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建立内部控制框架。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要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流程,明确各项业务的内部控制程序和责任分工,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实施。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范本

担保合同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合同行为,保障公司合法权益,防范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是指公司为他人或他人为公司提供的担保,包括信用担保、物权担保等形式的担保。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担保合同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公司的利益和发展战略。

第二章担保合同的签订第五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进行充分的市场调查和风险评估,明确被担保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方式、担保范围、担保期限等事项。

第六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明确担保合同的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担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按照公司的内部审批程序进行,需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九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进行风险评估和合规审查,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和审查。

第十条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应确保合同内容的保密性,避免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第三章担保合同的履行第十一条公司履行担保合同,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确保担保合同的顺利实施。

第十二条公司履行担保合同,应建立健全担保合同管理制度,对担保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三条公司履行担保合同,发现被担保人存在违约情况,应立即采取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催告、诉讼等,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第四章担保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四条公司变更、解除和终止担保合同,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司变更、解除和终止担保合同,应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公司变更、解除和终止担保合同,应通知合同相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违规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公司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制度,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的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担保公司的经营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客户和员工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担保服务为主营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公司经营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担保服务,促进经济发展。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信用担保、合同担保、融资担保、咨询服务等。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公司设董事会,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第六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七条公司设立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监事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财务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报表真实、完整、准确。

第九条公司资金应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严禁挪用、借给他人或用于非法用途。

第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财务、业务活动等进行定期审计。

第四章风险控制第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风险控制制度,对担保业务进行全面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应对担保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包括借款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物价值等。

第十三条公司应建立健全担保合同管理制度,确保担保合同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后期管理,及时了解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确保担保风险可控。

第五章客户服务第十五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客户服务制度,为客户提供专业、高效的担保服务。

第十六条公司应尊重客户隐私,妥善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客户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应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联系,了解客户需求,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第六章员工管理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管理制度,保障员工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公司应对员工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

公司担保管理制度1. 引言公司担保是指企业为他人或其他企业承担还款责任或提供财务支持的行为。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担保行为,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需要建立担保管理制度。

本文档旨在明确公司担保管理的原则、流程和责任,确保担保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 管理原则公司担保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审慎性原则公司进行担保活动时应保持审慎的态度,确保担保行为符合公司的经营目标和财务状况,并能承受相应的风险。

2.2 限额原则为了保护公司财务稳定和股东利益,公司应设定担保限额,不得超过一定比例的公司净资产或授权的资金池容量。

2.3 独立性原则公司担保应纯属经济目的,不得与其他利益交叉,不能随意使用公司资源,以免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2.4 决策原则担保决策应该经过严格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审查和决策的层层审批,确保公司高层决策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2.5 信息披露原则公司担保行为应及时、准确地向所有股东和利益相关方披露相关信息,保持透明度,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3. 管理流程公司担保管理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3.1 提出担保申请公司部门或项目负责人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包括担保对象的基本信息、担保金额、担保用途、担保期限等。

3.2 风险评估公司风险管理部门对担保申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项目包括担保对象的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担保措施的可行性等。

3.3 决策审批公司设立担保审批委员会负责审查担保申请,其中包括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和风险管理部门的代表。

担保申请需要经过委员会的投票决策。

3.4 合同签订担保申请获得批准后,公司与担保对象签订担保合同,明确担保责任、担保条件、担保期限等相关条款。

3.5 担保监管公司设立担保监管部门负责跟踪和监督担保的履约情况,及时了解担保对象的财务状况、还款进度等,并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4. 责任规定4.1 高层管理层责任公司高层管理层应制定公司担保管理的方针和政策,确保担保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担保公司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规章制度

担保公司规章制度一、引言担保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发挥着重要的信用中介和风险管理的作用。

为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保障业务的安全稳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包括担保业务管理、内部控制、员工行为规范、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于所有公司内部员工。

二、担保业务管理2.1 业务开展1.公司应依法合规开展担保业务,根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担保申请进行严格审核。

2.在开始担保项目前,应与客户签订明确的担保合同,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3.担保业务应建立风险评估体系,明确评估项目的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2.2 业务风险管理1.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应遵循“审慎性、有效性、合理性”的原则,确保风险可控。

2.公司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监控、风险预警和风险应对等环节。

3.担保业务风险管理应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及时发现和处理可能存在的风险。

三、内部控制3.1 内部控制制度1.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2.内部控制制度应包括公司治理、内部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制度和流程。

3.2 业务流程管理1.公司应明确业务流程和所需的相关授权,确保各项业务环节有序进行。

2.业务流程管理应包括审批权限、授权流程、流程监督等内容,避免业务操作中的风险和错误。

3.3 内部审计1.公司应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或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各项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

2.内部审计应按照预先制定的审计计划,对公司的业务流程、风险控制、内部控制等进行全面审计。

四、员工行为规范4.1 遵守法律法规1.员工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的行为。

2.员工要提高法律意识,保持行为合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担保业务。

4.2 信息保密1.员工在工作期间接触到的客户和公司内部信息应视为机密,严禁泄露给外部机构或个人。

2.员工离职后,应对知悉的公司机密信息保守秘密,不得泄露或利用涉及公司利益的信息。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厦门xx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范本)(仅供参考,请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加以修改完善,并务必在条文中加入应急机制措施)总则为了强化公司内部控制和统一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维护本公司优良信誉和资产安全,优化资产和客户结构,促进担保业务开展,完善服务功能,确保公司持续稳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贷款通则》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公司各类担保业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遵循资金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种类为融资担保业务、保函业务两类。

本公司的融资担保业务流程分7阶段13个步骤:一是业务受理;二是项目调查并撰写《项目调查评价报告书》;三是初审、复审、公司评议通过(超权限业务准备评审会资料报经董事会评审通过),整理评议/评审会决议、出具《担保承诺函》;四是办理反担保手续、与贷款行签署《保证合同》;五是收取保费;六是保后监管;七是解除担保、项目资料建档。

本公司与客户发生的担保业务活动应当遵守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本公司担保业务管理主要有保后监管、风险分类、业务稽核、解除担保项目手续和业务数据统计等5个方面工作。

第一部分担保业务种类融资担保业务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自然人、法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处进行贷款、票据、贸易、项目、信用证等融资时,因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应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按类型划分,分为公司法人融资担保和个人融资担保两类;按业务品种划分,可经营品种包括:流动资金贷款担保、固定资产投资贷款担保、房地产开发贷款担保、票据贴现担保、开具承兑汇票担保、保付代理担保、设备租赁融资担保、出口退税质押贷款担保、房屋按揭/加按/转按揭贷款担保、汽车消费贷款担保、贷记信用卡透支额度担保、个人创业贷款担保、个人投资经营贷款担保和个人消费贷款担保等。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

担保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担保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维护担保公司利益,促进担保业务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担保公司在境内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第三条担保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担保公司应根据自身资金实力、风险偏好和风险管理能力,合理确定对外担保的规模和比例。

第五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健全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明确担保投资决策的程序、权限和责任。

第六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对外担保相关信息的公开和披露,确保投资人、债权人等权益的知情权。

第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分析和评估体系,对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控制。

第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控能力。

第二章担保投资决策第九条担保公司应根据对外担保的目的、性质和条件制定担保投资方案。

第十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项目风险,确定投资额度。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应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担保对象的信用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应制定担保投资决策程序,确保担保投资决策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应建立担保投资决策委员会,明确决策权限和责任。

第三章风险分析和评估第十四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对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科学评估。

第十五条担保公司应对投资项目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

第十六条担保公司应定期对已投资项目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第十七条担保公司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预警,提前采取措施进行应对。

第四章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第十八条担保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管理。

第十九条担保公司应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对外担保活动的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担保公司应建立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对外担保活动的监测和控制。

第二十一条担保公司应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对对外担保活动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

兴业银行信用业务担保管理办法(节选)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担保,指本行在办理信用业务过程中要求债务人提供的各项担保,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本办法所称信用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票据贴现、保理、拆借、贷款承诺(意向)、担保、信用证、票据承兑以及融资性租赁业务等。

……。

第二章担保方式的选择……第八条下列符合物权法、担保法以及金融监管部门规定,抵押人有权处分并经本行认可的财产,可以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空臵3年以上的商品房除外);(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国土资源部门认定的建设用地闲臵2年以上的房地产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权除外);(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交通运输工具;(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其中,需要从严掌握、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一)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二)专业性较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三)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四)交通运输工具;(五)其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较差,或本行较难管控的抵押物。

对审慎接受的抵押物,必须是抵押人的核心资产;或者能通过本行集中专业操作完善过程控制,防范业务风险。

限制接受的抵押物包括:(一)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二)第二清偿顺序的不动产抵押;(三)其他价值难以评估,或价值稳定性或变现能力差,或本行难以管控的抵押物。

原则上限制接受的抵押物不能单独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担保。

第九条下列财产不能作为本行信用业务抵押担保的抵押物:(一)土地所有权;(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异议登记期间的不动产;(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管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贷款担保,是指贷款行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障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管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管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管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第四条贷款行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可靠性主要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易于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围由贷款行根据实际情况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结合使用。

本办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办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办法所称贷款质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出质人)将本办法规定贷款行可以接受质押的动产或者权利移交贷款行占有或者依法办理质押登记手续,以该动产或者权利作为质物向贷款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行有权按照质押合同的约定以质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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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信用担保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管理工作,切实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保护公司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系指公司与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之间签(出)具的各类标准及非标准格式的协议文本;所称合同管理,系指公司对各类合同文本的制作、签定、履行、终止、法律追偿及归档等事宜,实施全程监控和管理。

第三条合同管理是公司内控管理制度中的中心工作,贯穿业务全程,包括合同前期、中期、后期管理三个阶段。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各部门应自觉以合同管理为中心,做好风险控制和防范工作。

第二章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及职责
第五条公司合同管理的牵头部门为法律监管部(下称法律部),其他部门应协助和配合法律部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六条根据公司合同文本规范化管理的要求,结合业务合同文本单件性的特点,法律
部负责制定公司标准化格式的合同文本,随着国家法律环境的变化,调整和修订合同文本内容,在保证公司合同文本合法、有效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主张公司权利、保障公司利益。

第七条法律部为公司主营业务——担保业务设计、制作的合同文本有《保证合同》、《委托保证合同》及各类反担保合同,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法律部应设计、制作相应的合同文本,以规范业务操作。

第八条公司各类合同文本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确定基本条款和内容,除合同主要条款外,法律部应根据合同的个性特点确定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必要时签定补充协
议或者服从合同,以便真实、全面反映当事人双方的意思。

第九条公司所有对外出具的合同文本均需经法律部审定后,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向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附后),作为决策机构确定合同文本的依据;在合同中、后期管理中提交《担保项目监管意见书》、《反担保资产核实情况记录表》和《项目监管调查表》(附后),作为决策机构了
解和判断企业履约情况的依据。

第三章合同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法律部在合同前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一是核实反担保资产,确定反担保组合方案,提出合同要约要点,供决策委员会参考;二是组织签定合同,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评审成果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

第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员应向评审部门提供法律咨询,必要时可一同下企业考察,协助评审部门初步确定反担保方案。

第十三条对于公司项目决策委员会审定通过的项目,法律部经办人员应与评审人员到企业核实设定反担保的资产,包括资产的名称、数量、价值和形态等,收集反担保资产的权属凭证和证明文件,形成可落实到合同中的反担保组合方案,向决策委员会提交《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

第十四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包括两方面内容,构成决策机构确定合同内容的依据:
一、抵(质)押、第三方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一)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
(二)合同要约要点概述;
(三)信用反担保依据核实;
(四)资产抵(质)押反担保核实;
(五)证明文件清单;
(六)监管要点。

二、信用保证担保依据核实
第十五条《担保合同编制依据报告》经公司决策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法律部立即制作合同文本,组织各方签定合同,向被担保企业收取费用,将合同正本送达各方。

第十六条对于有条件办理抵(质)押物登记的反担保资产,应要求并帮助企业办理登记手续;对于符合条件的反担保合同,可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合同公证。

第十七条合同签定并生效后,经办人应将生效的合同正本连同业务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文件以及抵(质)押物权属凭证、质物等一并完整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经办人应与档案管理人员履行交接手续。

第四章合同中期管理
第十八条法律部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组织有关部门对在保项目实施动态跟踪管理,为企业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监督企业按期履行合同义务;发现企业出现重大、不可逆转的问题时,及时采取法律预案,保护公司权益。

第十九条在合同中期管理阶段,法律部负责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关注企业经营的总体状况,关注企业市场及财务变动情况,核实反担保资产价值及占管、使用情况,分析企业月度财务报表等,运用多种形式对在保项目实施监管。

第二十条法律部建立项目监管统计台帐和报表制度,按月统计、报送有关报表;建立监管项目档案制度,项目监管档案包括《日常监管记录》、《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企业财务报表及评审人员的分析报告等内容;建立项目监管意见上报制度,监管小组每次到企业考察形成的《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应上报公司领导审阅。

第二十一条监管工作方式有通过电话了解情况、按月分析企业报表及实地考察企业等方式,其中以实地考察企业为主。

单个项目一般安排三次下企业考察,第一次在贷款发放后的一个月内,第
二次在合同履行中期,第三次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

下企业考察形成的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由监管小组负责填报。

第二十二条法律部经办人在合同管理中应对合同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应定期检查合同的保管情况,确保债权文书的安全;同时随时接受公司领导对合同档案和债权文书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部检查、监督对方当事人履约情况,如对方未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则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如发现足以影响履约的重大问题,则提出并实施法律预案。

第二十四条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变更、转让或担保展期的,法律部应负责与对方当事人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五条合同终止,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法律部应及时通知计财部合同解除,同时办理抵(质)押物权属凭证及质物的返还及有关法律手续。

第五章合同后期管理
第二十六条法律部在合同后期管理中的主要工作是按照合同约定处理代偿中的法律事务,对代偿企业行使追偿权,必要时提起诉讼,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公司债权。

第二十七条企业未能按期履约,贷款银行要求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法律部应根据法律和合同约定,提出抗辩理由;若无抗辩理由,则履行代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法律部会同计财部与贷款银行一起对企业行使追偿权,要求企业提出还款计划,采取各种监管措施,督促企业限期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九条合同后期管理是中期管理的沿续,监管小组仍应向公司决策机构填报《项目监管意见书》、《项目监管调查表》、《反担保资产核实表》,及时汇报追偿情况和企业动态,听取公司指示。

第三十条经决策委员会同意,法律部负责提起诉讼,依法处置反担保资产,实现债权。

第三十一条发生代偿后,法律部应注意诉讼时效的保护,适时中断诉讼时效,保护公司诉讼
权。

第三十二条追偿工作结束后,法律部应将代偿及追偿过程中发生的所有报表、资料、法律文书等,一并移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保存。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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