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正文:---------------------------------------------------------------------------------------------------------------------------------------------------- 民政部关于印发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指标的通知(民发〔201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2007年,《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下发以来,各级民政部门根据文件要求,积极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社会组织通过评估,加强了自身建设,提高了能力水平,社会组织公信力逐步提高。

2010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在民政范围内推进管理标准化建设的方案(试行)》(民发〔2010〕86号)的通知,把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纳入了民政范围管理标准化建设项目。

2010年12月,民政部颁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进一步为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提供了政策法律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管理,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规定,民政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全国性学术类社团和非内地居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基金会的评估指标,并对前几年制定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指标、基金会评估指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进行了修订。

现将新制定和修订后的指标印发给你们,上述评估指标主要适用于在民政部登记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也是各地制定评估指标的主要依据。

请你们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并将省级制定的评估指标报民政部备案。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结束——。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

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德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民政〔2019〕5号全市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各县(市、区)民政局、经开区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特制定《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1:《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附件2: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申请表德阳市民政局2019年1月14日附件1:德阳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有序管理,加快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水平,激励社会组织参与等级评估,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39号令)、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川民发〔2012〕151号)和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阳市加强社会组织管理改革和培育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德办函〔2016〕53号),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德阳市民政局负责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激励工作的组织领导。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社会组织绩效考核是对社会组织运行情况的评估,旨在提高其工作效率和专业水平。

为了确保考核具有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社会组织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绩效考核目的和原则绩效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社会组织在特定时期内的运营状况,为组织提供改进和发展的指导。

绩效考核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客观、科学和透明。

二、绩效考核指标体系绩效考核指标体系是对社会组织绩效进行评价的核心。

该体系应包括绩效评价的各个方面,如组织结构与管理、财务管理、项目执行能力、社会影响力等。

1. 组织结构与管理方面的指标在组织结构与管理方面,可以评估社会组织的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内部管理是否严格、人员配置是否合适等。

2. 财务管理方面的指标财务管理是社会组织运行的重要环节,可以通过评估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规范性等指标来考核绩效。

3. 项目执行能力方面的指标社会组织的主要工作是实施各类项目,评估项目执行能力可以从项目策划、执行效果、问题处理等方面来进行考核。

4. 社会影响力方面的指标社会组织的绩效也体现在其对社会的影响力上。

可以通过考核组织在社会中的知名度、影响力以及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关系等来评估绩效。

三、绩效考核程序绩效考核程序分为准备阶段、执行阶段和结果反馈阶段。

1. 准备阶段在准备阶段,需要明确绩效考核的目标、指标,制定考核计划,并进行相关数据和文件的准备工作。

2. 执行阶段执行阶段是进行考核的实际操作过程,包括数据收集、指标评估和绩效评价。

3. 结果反馈阶段在结果反馈阶段,考核结果将向社会组织公布,并提供个别绩效评价报告。

社会组织可以根据反馈结果进行改进和优化。

四、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绩效考核信息管理是确保绩效考核数据的完整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社会组织可以通过建立绩效考核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统一管理和保护。

五、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绩效考核结果的运用意味着对绩效考核结果的合理利用。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民社发〔2016〕389号各区民政局,各评估机构:现将《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2016年9月26日北京市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对社会组织评估机构的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有序的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工作机制,更好地发挥第三方评估在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中的规范、引领和促进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中办发〔2016〕46号)、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第三方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8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是指受本市民政部门委托,重点对本市社会组织基础条件、内部治理、诚信建设、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等内容进行等级评估的工作机构,包括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社会团体、市场中介机构和事业单位等形式多样的专业服务机构。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市、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

第三条对评估机构的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条件审核原则。

承接本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机构,需经过审核具备承接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条件(以下简称承接条件)。

(二)统一管理原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变化的需求,社会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确保社会组织的有效运行和合规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进行探讨,并介绍其重要性和具体实施方法。

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重要性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是为了提升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能力,确保其正常、有效地履行社会责任和义务。

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重要性:1. 促进社会组织的规范发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规范社会组织的行为准则,引导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运作,避免出现违规行为或乱象,促进社会组织的长期、健康发展。

2. 保障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的活动,确保其真实、透明地向社会公众报告其收入和支出情况,维护社会组织的信誉和形象。

3. 加强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社会组织作为公共利益的载体,应确保公众的利益得到充分保护。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可以明确社会组织的责任和义务,确保其在履行服务职责时尽到应有的责任。

二、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法1. 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设立独立的评估机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评估和监督。

评估机构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2. 设立评估指标体系:评估指标体系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依据,应根据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目标,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评估指标包括社会组织的管理制度、财务状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方面的内容。

3. 进行定期评估和监督: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社会组织接受定期评估和监督的要求。

评估可以通过问卷调查、现场访问、文件审查等方式进行,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4. 加强信息公开: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要求社会组织在评估过程中进行信息公开,包括财务报告、项目执行情况等内容。

信息公开能够提高社会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公众对社会组织的信任。

5. 强化评估结果的应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应规定评估结果的应用方式和途径。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社会组织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吉林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我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2010年第39号令),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评定等级。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并制定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指标和评分细则。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社会组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评估:(一)取得社会组织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评估的;(二)获得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的;(三)上年度被政府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分类开展,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诚信建设和社会评价。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九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库,组织实施评估,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由10至20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由登记管理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科研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专业评估机构、社会组织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委员聘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负责审定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结论,对评估工作中的投诉、复核等进行裁定。

学习贯彻《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依法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学习贯彻《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依法全面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深入开展
望所归又恰逢其时 。 随 着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工 作 的持 续 推 进 ,我 们 也 发 现 了一 些
亟 待 解 决 的 问题 ,有 些 地 方 出现 了评 估 工作 不够 规 范 、 不 够
方面 也 在 积 极 探 索 新 的 社 会 组 织 管理 方 式 ,不 断赋 予其 科 学
三 、学 习贯彻 《 评估办法 》的要求
( ) 一 要进一步强化领导。各级民政部门要 充分认识评
估 工作 的 重 要 性 和 紧 迫 性 ,看 到做 好社 会组 织 评 估 工 作 是 大 势 所 趋 ,充 分调 动 各 方 面 的 力 量 ,切 实 把社 会组 织 评 估 工 作
会计 师事务 所和律 师事务 所。 同时考虑 到评估 工作程 序复
的评 估 标 ; 隹,设计 了规 范 的评 估 程 序 ,明确 了 回避 和 复 核 制
满后 未再 申请 参 加 评 估 的 社 会 组织 ,视 为无 评 估 等 级 。 ( ) 估 奖 惩 措 施 六 评 《 估 办 法 》规 定 获 得 3 评 A以 上 评 估 等 级 的 社 会 组 织 , 可 以优 先 接 受 政 府 职 能 转 移 、 获 得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获 得政 府 奖 励 ;获 得 3 A以 上 评 估 等 级 的 基 金 会 、 慈 善 组 织 等 公 益 性 社 会 团体 可 以按 照 规 定 申请 公 益性 捐 赠 税 前 扣 除 资格 :获 得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工 作 的 部 门规 章 ,为 社 会 组 织 评 估 工 作 沿 着 法
织 评 估 实 施 办 法 》 ,建 立 了社 会组 织评 估体 系 。 据 统 计 , 目
前 全 国 已有 2 个 省 市 区 开 展 了 评 估 工 作 ,评 估 工 作 已经 摸 5 索 出 一 套 成 熟 的 经 验 和 办 法 ,产 生 了 巨大 的社 会 影 响 ,取 得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是针对社会组织开展评估工作的管理规定。

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对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运行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的工作,旨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转效率,促进社会组织的良性发展。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社会组织评估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评估的原则是客观、公正、科学、有效。

二、评估范围和内容评估的范围涵盖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人员配置、财务状况、项目运作等方面。

评估的内容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架构、管理制度的完善程度、人员的素质及数量、财务状况、项目的开展情况等。

三、评估方法和程序评估方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访谈、现场观察等多种方式。

评估程序包括评估计划的制定、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评估结果的分析和总结等。

四、评估结果和利用评估结果应该客观、准确地反映社会组织的实际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

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并由社会组织进行整改和改进。

评估结果还可以作为社会组织的管理参考和对外宣传的依据。

五、评估监督和经费保障评估工作应当加强监督,确保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有效性。

评估经费可以由社会组织自筹或者向相关机构申请拨款,确保评估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六、评估报告和信息公开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编写评估报告并及时向社会组织提供。

评估报告应当详实、准确地反映评估结果和建议。

评估报告还应当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社会组织的状况和发展情况。

七、评估结果的监测和回访评估结果应当进行日常监测,以确保评估建议和措施能够得到落实。

评估结果还应当进行定期回访,了解社会组织的改进情况和发展动态。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利用,提高社会组织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促进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

只有通过评估,社会组织才能及时发现问题、找出不足,进而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和运营效益,更好地服务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其健康发展,提高社会组织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四条评估对象为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

第五条评估内容主要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建设、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社会影响等方面。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六条设立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社会组织评估工作。

第七条评估委员会的职责包括制定评估标准和程序、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监督评估过程、审定评估结果等。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第八条评估工作应遵循申请、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公示、审定等程序。

第九条评估方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包括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家评审等多种手段。

第五章评估等级和标准第十条评估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评估标准应根据社会组织的不同类型和业务特点制定,并定期更新。

第六章评估结果的使用第十二条评估结果应向社会公开,作为社会组织信誉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项目委托等方面,应优先考虑评估结果优秀的社会组织。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应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管理,确保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第十五条对评估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的修改权归民政部门所有,修改后的管理办法应向社会公布。

请注意,以上文档仅为框架性内容,具体实施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同时,各地民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部令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来源:民政部门户网站(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39号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全文一、总则为规范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工作,提高评估结果的科学性和可信度,保证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特制定本办法。

二、评估范围和对象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各类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慈善组织、公益组织、社会团体等。

评估对象包括社会组织的组织结构、管理制度、项目执行能力等方面。

三、评估机构和评估师资格1.评估机构应为经过政府认证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具备独立法人地位,并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和资质。

评估机构应依法开展评估活动,严格保守评估对象的相关信息。

2.评估师应具备相关行业背景和专业知识,并通过相关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评估师应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评估工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四、评估程序1.评估准备阶段:评估机构应与评估对象进行沟通,明确评估目标、内容和方式,制定评估计划,并签订评估合同。

2.评估实施阶段:评估机构应按照评估计划,采取合适的方法和工具,对评估对象进行全面、客观、细致的评估。

评估师应收集、整理和分析相关数据和资料,进行评估过程中的实地调研和访谈。

3.评估报告阶段:评估机构应编写评估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评估目的、方法、结果和建议等。

报告应具备较高的可读性和可操作性,以便评估对象能够参考并改进相关工作。

五、评估结果的使用评估结果应依法保密,仅供评估对象和相关部门参考和使用。

评估结果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用于改进社会组织的管理和运作,提高其绩效和影响力。

六、监督与评估结果的追踪1.政府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监督,确保其评估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评估机构应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工作,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

2.评估机构应主动进行评估结果的追踪,对评估结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评估机构应向评估对象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帮助其改进管理和运作。

七、违法和处罚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措施,严重者可能被吊销相关的评估机构资质。

八、附则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对之前已经签订的评估合同,原则上不适用本办法,但评估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

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一、引言社会组织评估是对于各类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科学的绩效评价,以便为组织的改进和提高提供指导和依据。

为了确保评估工作的质量和有效性,制定和实施一套科学的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二、评估目标社会组织评估的目标是全面了解和评价组织的目标实现情况、组织结构和运营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社会影响力等方面,以期达到以下目的:1. 评估组织使命的实现程度,激励和推动组织朝着其使命发展和进步;2. 发现组织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提供改进和提高建议;3. 促进社会组织与相关利益相关方的合作和共赢;4. 提供决策支持和提供资源分配的依据。

三、评估内容社会组织评估的内容涵盖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目标实现情况评估:对组织的使命、目标和价值观进行评价,评估组织是否以此为导向进行工作,并实现了预期的目标;2. 内部管理评估:包括组织结构、人员配置、管理制度等方面的评估,以评估组织的内部管理是否规范、高效;3. 服务能力评估:评估组织的服务项目和方法,以及社会组织对服务对象的影响力和满意度;4. 绩效评估:通过定量和定性指标评估社会组织的工作成果和效益,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源利用效率和社会影响力等。

四、评估方法1. 问卷调查: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向社会组织的相关利益相关方、服务对象、志愿者和员工等进行调查,以获取广泛的意见和反馈;2. 实地考察:通过实地考察社会组织的工作场所、服务场所以及组织活动等,对组织的实际运营情况进行观察和评估;3. 文件分析:通过查阅社会组织的文档和报告等,了解组织的方针政策、工作计划和执行情况等,以获取组织运营的信息;4. 访谈调研:与组织的管理层、志愿者和受益人等进行深入访谈,了解他们对组织工作和效果的评价和看法。

五、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是社会组织评估的重要成果,应包含以下内容:1. 评估目的和背景的介绍;2. 评估方法的说明和评估过程的描述;3. 评估结果的陈述和分析,包括组织的优势和存在的问题;4. 针对评估结果提出的改进和提高建议;5. 评估报告的撰写时间和作者签名等。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团局•【公布日期】2011.02.10•【字号】沪民社服[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沪民社服〔2011〕1号)各区县民政局、社团局,各业务主管单位,各相关社会组织联合会:现将民政部《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民政部第39号令作如下通知:一、关于评估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市和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和管理,设立相应的评估委员会,组织协调和监督评估工作的开展,确认评估等级。

评估委员会开展评估工作,可以通过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确定评估等级;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评估委员会审核后,确定评估等级。

二、关于评估等级的管理市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市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区县评估委员会申报的4A级、5A级社会组织评估等级的评估。

其中,获得5A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备案。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设立的评估委员会负责本区县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本市具备“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经授权负责本枢纽社会组织3A级及以下的评估等级的评估,以及4A级和5A级社会组织评估的初审、申报工作。

三、关于评估标准社会组织的评估标准,按照民政部制定的各类社会组织评估标准执行。

区县登记管理机关和经授权并承担“枢纽性”功能的社会组织,可以根据行业的特点作适当调整和细化,经报市登记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执行。

评估的标准、程序和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四、关于开展评估工作的时间本市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一般在每年的第三季度进行,具体开展评估的时间及要求,另行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3.23•【字号】粤民民[2009]12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广东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评估管理的暂行办法(广东省民政厅2009年3月23日以粤民民〔2009〕12号发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广东省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规范评估程序,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民间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粤办发〔2008〕13号)要求,参照《全国性民间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社会组织评估,是指依照一定的程序,根据相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进行等级评定。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条民政部门制订社会组织评估评分细则和指标,行业协会和基金会的评估按照省民政厅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其他类别的社会组织评估参照民政部制订的指标体系实施。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广东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不参加年检的;(二)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三)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四)广东省社会组织评估中心认为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八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实施机关,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正文:---------------------------------------------------------------------------------------------------------------------------------------------------- 民政部令(第39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XXX2010年12月27日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民政厅•【公布日期】2009.07.03•【字号】黔民发[2009]58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贵州省民政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黔民发[2009]58号)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民政局,各省级社会组织:经省民政厅同意,现将《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二〇〇九年七月三日贵州省社会组织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推进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07〕127号)要求,参照《全国性社会组织评估实施办法》(民函〔2007〕232号),结合我省社会组织发展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社会组织评估,是指按照一定的组织程序,根据有关指标体系,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综合的分析和评判。

对社会团体、基金会开展综合评估,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诚信评估。

第三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指导、社会参与、分类评定、动态管理、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不收取评估费用,所需经费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专项工作经费中列支。

第二章评估对象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经贵州省各级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凡成立时间两年以上(含两年)的社会组织均可申请参加评估。

第六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1、上年度未参加年检的;2、上年度年检不合格的;3、上年度被登记管理机关处罚过的;4、仍在上一次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5、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三章组织管理第七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是社会组织评估的组织实施单位,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评估。

第八条民政部门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领导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二)研究部署评估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三)组织制定评估指标、评分细则;(四)聘任评估委员会委员;(五)指导、监督、检查评估情况;(六)审定评估等级;(七)向社会发布评估结果。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
第39号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2月20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评估,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为依法实施社会组织监督管理职责,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评估工作的领导,并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取得社会团体、基金会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满两个年度,未参加过社会组织评估的;
(二)获得的评估等级满5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
(一)未参加上年度年度检查;
(二)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连续2年基本合格;
(三)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四)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
(五)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对社会组织评估,按照组织类型的不同,实行分类评估。

社会团体、基金会实行综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工作绩效和社会评价。

民办非企业单位实行规范化建设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基础条件、内部治理、业务活动和诚信建设、社会评价。

第三章评估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设立相应的社会组织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评估委员会)和社会组织评估复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复核委员会),并负责对本级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十条评估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工作,负责制定评估实施方案、组建评估专家组、组织实施评估工作、作出评估等级结论并公示结果。

复核委员会负责社会组织评估的复核和对举报的裁定工作。

第十一条评估委员会由7至25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复核委员会由5至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单位推荐,民政部门聘任。

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聘任期5年。

第十二条评估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在所从事的领域具有突出业绩和较高声誉;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

第十三条评估委员会召开最终评估会议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

最终评估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评估结论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可以下设办公室或者委托社会机构(以下简称评估办公室),负责评估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评估专家组负责对社会组织进行实地考察,并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评估专家组由有关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社会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专业人员组成。

第四章评估程序和方法
第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工作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评估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社会组织参加评估资格;
(三)组织实地考察和提出初步评估意见;
(四)审核初步评估意见并确定评估等级;
(五)公示评估结果并向社会组织送达通知书;
(六)受理复核申请和举报;
(七)民政部门确认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发布公告,并向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将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报上一级民政部门审核备案。

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情况以及获得5A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名单上报民政部。

第十八条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专家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五章回避与复核
第十九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利害关系的;
(二)曾在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任职,离职不满2年的;
(三)与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有其他可能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关系的。

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向评估办公室提出回避申请,评估办公室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第二十条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评估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第二十一条评估办公室对社会组织的复核申请和原始证明材料审核认定后,报复核委员会进行复核。

第二十二条复核委员会应当充分听取评估专家代表的初步评估情况介绍和申请复核社会组织的陈述,确认复核材料,并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复核结果
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复核委员会的复核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的社会组织。

第二十四条评估办公室受理举报后,应当认真核实,对情况属实的作出处理意见,报复核委员会裁定。

裁定结果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并通知有关社会组织。

第二十五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遵守评估工作纪律。

第六章评估等级管理
第二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结果分为5个等级,由高至低依次为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2A级(AA)、1A级(A)。

第二十七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

评估等级牌匾应当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社会组织评估等级有效期为5年。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可以优先接受政府职能转移,可以优先获得政府购买服务,可以优先获得政府奖励。

获得3A以上评估等级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获得4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年度检查时,可以简化年度检查程序。

第二十九条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2年,社会组织可以申请重新评估。

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社会组织,视为无评估等级。

第三十条获得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作出降低评估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作出取消评估等级的处理:
(一)评估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评估人员串通作弊,致使评估情况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估等级牌匾的;
(三)连续2年年度检查基本合格的;
(四)上年度年度检查不合格或者上年度未参加年度检查的;
(五)受相关政府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估申请。

第三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将降低或者取消评估等级的决定,通知被处理的社会组织及其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三条被取消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原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被降低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评估等级证书、牌匾退回民政部门,换发相应的评估等级证书、牌匾。

拒不退回(换)的,由民政部门公告作废。

第三十四条评估委员会委员、复核委员会委员和评估专家在评估工作中未履行职责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委员或者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社会组织评估经费从民政部门社会组织管理工作经费中列支。

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

第三十六条社会组织评估标准和内容、评估等级证书牌匾式样由民政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