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谈离婚共同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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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判决书

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判决书

龙某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判决书律师观点分析案件⼩结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民法院 [原告委托代理⼈] 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罗⼀粟律师(本⼈) [案情简介]本案起源于⼀起离婚纠纷,男⽅⽗母龙某湖、蒋某珍在结婚后为⼉⼦、⼉媳顺利进⾏婚礼等因素。

转账248000元给⼉⼦、⼉媳,现⼉⼦、⼉媳离婚,男⽅⽗母通过诉讼追索上述款项,特委托本⼈代理。

[承办过程]该案件属于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为要求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连带承担返还责任。

接⼿案件后,本代理⼈很明显地发现这是男⽅⽗母因⼉⼦、⼉媳离婚事宜,为了给家庭挽回经济损失所作出的⽆奈举措。

本案诉讼难度颇⼤,诉讼时间处于2018年1⽉最⾼⼈民法院出台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之后,是否能成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具有诉讼风险,告知当事⼈后,当事⼈当即表⽰理解,授权给本⼈放⼿⼀搏。

民间借贷纠纷作为原告⽅的举证要点有⼆,⼀为关于借贷合意的举证,⼆为关于付款事实的举证。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夫妻⼤额举债⽬前属于共债共签的认定⽅式,本案中仅有男⽅向其⽗母出具的借条显然缺乏⼥⽅对借款的意思表⽰。

本⼈携当事⼈到当时进⾏转账操作的银⾏进⾏了调查,发现男⽅⽗母(⼆委托⼈)是通过银⾏⽀取现⾦后,由⼉⼦、⼉媳新开银⾏账户,进⾏的转存操作。

那么⾄此,付款事实的内容已经完成部分举证。

⽽借贷合意⽅⾯,诉讼中本⼈提出了三点理由:⼀、银⾏⼯作⼈员证明当时龙某湖(男⽅⽗亲)“⾃称”为借款给⼉⼦、⼉媳;⼆、取款、转存均在⼗分钟内完成,⽽被告⼉媳谎称不在场,存在虚假陈述可能性;三、男⽅在此之后的⼏天内花费⼗余万购买车辆⼀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依据司法解释规定,为夫妻共同⽣活所负的债务,不论是夫妻双⽅共同举债,还是⼀⽅个⼈举债,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审判结果] 1.胜诉。

2.法院判决⼆被告对⼆原告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归还⼆当事⼈24.8万元及逾期还款利息。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法律离婚案例事件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乙二人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2015年,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乙的婚姻关系。

乙对离婚诉讼表示同意,但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本案涉及离婚诉讼、财产分割等问题。

二、案件事实1. 甲、乙婚姻基本情况甲、乙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甲在一家企业担任工程师,乙在一家医院担任护士。

婚后,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2. 离婚原因甲、乙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家庭关系紧张。

甲认为乙过于强势,不尊重自己的意见;乙则认为甲缺乏责任感,经常不顾家庭。

在长时间的争吵和矛盾中,双方感情逐渐破裂。

3. 财产情况甲、乙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房产一套,价值100万元。

婚后,甲、乙共同偿还了50万元贷款。

除房产外,双方无其他共同财产。

三、法院判决1. 离婚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甲、乙感情确已破裂,符合离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准予甲、乙离婚。

2. 财产分割判决法院认为,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鉴于甲、乙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法院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离婚诉讼的合法性本案中,甲、乙婚姻关系存在严重矛盾,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法院判决准予甲、乙离婚,符合法律规定。

2. 财产分割的合理性本案中,甲、乙共同购买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院在判决中考虑了甲、乙双方对离婚均表示同意,且双方均无过错,判决房产归乙所有,甲一次性支付乙房产折价款50万元,体现了公平、合理的原则。

3. 案例启示(1)婚姻生活中,夫妻双方应相互尊重、关爱,避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导致婚姻破裂。

(2)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尊重对方合法权益。

(3)财产分割时,法院应充分考虑夫妻双方实际情况,依法公平、合理分割共同财产。

离婚与债务重组如何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离婚与债务重组如何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离婚与债务重组如何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离婚是一个令人痛苦的过程,不仅仅是情感的痛苦,还有许多财务和法律问题需要解决。

其中之一就是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承担的债务,在离婚后需要得到合理的分配和解决。

本文将探讨离婚与债务重组如何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一、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之前,首先需要明确哪些债务是夫妻共同承担的。

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夫妻共同借款,例如共同贷款购房、购车等;二是婚姻期间共同生活所需的日常债务,例如日常开支、子女教育费用等。

这些债务都应属于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二、离婚后的债务分配原则在离婚后处理债务问题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来进行分配:1. 协商原则: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分配方案,根据实际情况和各自的能力来分摊债务责任。

协商的结果应达到公平、合理和双方满意的目的。

2. 先债权后债务原则:对于离婚时已经产生的债务,债权应优先于债务。

也就是说,在分配财产时,应先将债权债务处理清楚,再进行其他财产的划分。

3. 能力原则:根据双方的经济能力和财产状况,合理分配债务责任。

一方若经济条件较好,可以承担较多的债务责任;若经济条件差,可以适当减轻债务负担。

4. 事前债务原则:离婚时已经存在的债务,一般由承担该债务的一方继续承担。

但如果存在共同协商、约定或其他事实证明,债务责任应由双方分担,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判断。

三、离婚与债务重组的方法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1. 债权债务转移:一方可以将自己在离婚后需要承担的债务转移给另一方。

在此情况下,需要经过协商和签署相关协议或合同,确保债务的过户合法有效。

2. 债务重组:双方可以通过债务重组来解决离婚后的债务问题。

重组的方式可以包括债务延期、贷款期限调整、利率降低等,以减轻双方的还款压力。

3. 共同还款:对于离婚后的债务,双方可以继续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按照原有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这种方式需要双方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关系,以确保债务能够按时还清。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越来越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话题。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贷款、信用卡债务、担保债务等。

一旦夫妻离婚,共同债务将成为一项极具争议的财产分割问题。

因此,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变得越来越重要。

首先,夫妻共同债务的最大问题是如何确定债权和债务。

例如,在夫妻共同购买房产的情况下,如果两个人的名字都在房产证上,既然是共同拥有,那么就应该是共同负责任的。

这种情况下,离婚后需要根据房产的实际价值确定每个人的份额,并根据比例分配负担的债务。

如果一方已经还清了债务,那么另一方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可能涉及到担保人的问题。

在国内,如果夫妻其中一方需要进行贷款,往往需要另一方充当担保人。

如果以后出现还不上贷款的情况,两人的财产就会有很大的风险。

因此,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因共同担保而产生的债务和风险问题,是需要非常慎重考虑的。

最后,夫妻共同债务往往也涉及到个人信用记录的问题。

如果夫妻共同办理了信用卡,但是其中一方透支或者无法按时还款,将会影响到另一方的个人信用记录。

如果夫妻离婚后,其中一方没有按时还债,那么另一方的个人信用记录将会受到很大的影响,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贷款或信用卡等。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离婚后是个十分复杂的问题,需要律师和法院的介入,进行公正的财产分割和债务划分。

下面是三个关于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案例。

案例一:小张和小刘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借款购买了一处房产,并在房产证上都有名字。

在两人离婚时,他们就对房产的归属问题产生了分歧。

法院最终判定,小张和小刘各自拥有房产的50%份额,并根据份额分配负担的房贷和税费。

案例二:小曹和小李在婚姻关系中共同办理了信用卡,但是小曹在离婚后未能按时还清信用卡透支款,滞纳金不断递增,最终导致小李的个人信用记录受到了影响。

法院判决小曹承担全部债务和滞纳金,并将逾期还款信息从小李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删除。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

法律服务工作中的离婚纠纷案例分析离婚纠纷是法律服务工作中常见而复杂的问题之一。

当夫妻关系破裂,无法解决矛盾和分歧时,他们就可能选择离婚。

离婚纠纷不仅涉及到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权益问题,还可能伴随着情感纠缠和各种争议。

在法律服务工作中,需要深入分析和处理离婚纠纷案例,以满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

本文结合实际案例,从法律角度对离婚纠纷进行分析。

一、案例背景介绍某案例中,甲乙两方因感情破裂,存在严重矛盾,决定离婚。

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用提供了大量资金。

此外,双方还有一个未成年的子女,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也存在争议。

二、财产分割问题分析在离婚纠纷中,财产分割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当按照公平原则进行分割。

公平原则包括财产的共同获取来源、贡献程度、家庭责任等因素。

在该案例中,甲方拥有一处房产,而乙方为生活费提供了大量资金。

因此,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甲乙双方的贡献和权益,以公平原则为依据进行分割。

三、子女抚养权问题分析子女抚养权是离婚纠纷中的重要问题之一。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由双方共同承担抚养义务,离婚后由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享有探视权。

在该案例中,双方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和访问权存在争议。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双方的实际情况,处理好抚养权和访问权的问题,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和正常成长。

四、情感纠缠和冲突解决问题分析离婚纠纷往往伴随着情感的纠缠和冲突。

在该案例中,甲乙双方情感破裂,存在严重矛盾。

情感的纠缠可能影响到案件的处理和解决。

法律服务工作人员应耐心倾听当事人的心声,合理化解双方的矛盾,采取合适的方式和措施,帮助当事人缓解情感纠缠,最终实现离婚事宜的顺利进行。

五、法律服务和维权策略分析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法律服务工作人员需要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和维权策略。

首先,要帮助当事人了解离婚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权益。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

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标题】经典离婚案例,典型离婚案例及分析【正文】一、经典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王先生和张女士背景:王先生和张女士是一对结婚多年的夫妻,他们拥有一处房产和一家小企业。

原因: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

争议点: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

分析:离婚案件的财产分配问题向来是比较麻烦的争议点。

在本案中,王先生和张女士的财产都是共同所有的。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双方应当商议一致,制定财产分配方案。

但由于王先生和张女士感情破裂,无法达成协议,需通过法院判决。

最终裁决:法院认为,婚姻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应当进行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

本案中,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和张女士分别拥有房产和小企业的50%的所有权。

结论:婚姻中产生的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离婚时需要进行财产分配。

双方应当商议一致,若无法达成协议则需通过法院判决。

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配,维护公正、合理、公平的原则。

二、典型离婚案例离婚案件当事人:李先生和王女士背景:李先生和王女士结婚多年,现有一男一女两个子女。

原因:李先生出轨,导致离婚。

争议点:子女抚养问题。

分析:婚姻破裂时,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比较敏感的话题。

在本案中,李先生和王女士有两个子女,由此引起了抚养问题的争议。

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对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共同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最终裁决:法院最终判决,由王女士负责子女的抚养费用,同时规定李先生可以探望子女,但不能申请抚养权。

结论: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由生父母商议解决,最终由法院审判。

法院会考虑到孩子的最佳利益,最终做出公正的判决。

【结尾】1、本文涉及简要注释如下:离婚: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申请并获得人民法院判决,终止夫妻法定义务关系的行为。

财产分配:是离婚后双方分配夫妻一起拥有的财产的行为。

最佳利益:是指一个人的最大福祉和利益,应当尊重和维护。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

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及重构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在各自财产以及共同财产上产生的债务。

在司法实践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主要依据《婚姻法》和《债法》相关规定。

而在一些情况下,法院也会根据具体情况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重构。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1.婚姻生活需要产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生活中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例如,家庭日常开支、子女教育支出、房屋装修等。

案例一: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妻子提出离婚诉讼,后原告在法庭上表示,离婚时应评估家庭债务并进行分摊。

原告认为,家庭债务应包括两个孩子的生活费、学费和医疗费等,共计12万元。

法院支持该诉求,判决离婚时家庭财产由双方共同分配,家庭债务共同分担。

2.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动性夫妻共同债务需双方共同主动承担才算有效。

如果其中一方不知情或对债务不同意,该债务不算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二:在一起生活的男女共同购买房屋,且只有男方签了贷款合同。

该男女在分手后,女方认为男方应该承担购房贷款,最后法院认定该贷款不属于两人共同债务。

3.夫妻共同债务的合法性夫妻共同债务应为合法债务。

如果因某种原因导致该债务不合法,则不能算作夫妻共同债务。

案例三:原告向被告借款,被告以未婚夫身份代为承担该债务。

后双方结婚,婚后原告起诉被告归还两人共同还款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是原告个人的借款,被告是以未婚夫身份承担,因此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二、重构夫妻共同债务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也会认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进行重构,即重新判定债务的承担方。

案例四:在离婚诉讼案件中,女方以男方破坏夫妻共同财产等原因提出起诉,法院支持了女方的诉求,认定男方需要承担所有债务,包括夫妻在一起时产生的共同债务。

案例五:双方离婚后,男方还妻子因建筑公司破产产生的债务。

法院认定该债务不是夫妻共同债务,男方不必承担。

总结: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

如果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产生债务,且为合法债务,双方也需要共同承担。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法律离婚案列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某(男)与李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融洽,家庭和睦。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逐渐显现,感情逐渐破裂。

2019年,张某向李某提出离婚,李某不同意。

张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双方是否存在夫妻感情破裂的实质性问题;2. 子女抚养权归谁;3. 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审中,张某表示,与李某性格不合,生活习性存在差异,导致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李某则表示,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不同意离婚。

2. 调查取证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调查了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簿等证明双方婚姻关系的证据;(2)双方往来短信、通话记录等证明双方感情状况的证据;(3)子女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证明子女抚养关系的证据;(4)双方共同财产清单、房产证、车辆行驶证等证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

四、法院判决1. 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认定根据调查取证,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性格差异较大,生活习惯存在分歧,导致夫妻感情出现裂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能妥善处理矛盾,感情逐渐破裂。

故法院认定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2.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认为,子女抚养权应从子女的权益出发,综合考虑双方的条件。

张某作为父亲,愿意承担抚养责任,李某作为母亲,同样具备抚养能力。

但考虑到张某的经济条件较好,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教育,故法院判决子女抚养权归张某。

3.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院认为,张某与李某婚后共同购置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双方的经济条件,法院判决房产归张某所有,车辆归李某所有。

其他共同财产按比例分割。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因性格差异、生活习惯等方面的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

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

对我国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研究随着我国人民经济的飞速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夫妻间的债务问题主要涉及婚姻法、合同法、民法等多个方面,需要进行深入研究。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指的是夫妻共同承担的债务。

在我国法律规定下,夫妻共同债务的责任和义务是共同承担的。

无论是一方人在婚前就有的负债,还是婚后共同债务,夫妻双方都要共同承担。

二、夫妻共同债务的分类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分为以下三类:1. 共同债务:指夫妻双方共同签订或共同承担的债务。

2. 个人债务:由一方人在婚前或婚后单独产生的债务,但是因为夫妻关系,另一方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 单独承担债务:指夫妻双方明确约定,某一方人单独承担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债务的案例1.共同贷款导致离婚在江苏省某市,一对夫妻因为共同贷款导致家庭破裂。

该夫妻在婚后一起为房贷负担,但是由于双方收入不稳定,还款进展缓慢,最终导致夫妻感情不和,最终选择离婚。

在离婚协议中,夫妻双方商定由其中一方承担全部贷款,避免了离婚后的经济风险。

2. 个人债务的承担在广州一起案例中,一名女子因为婚前担保拖欠银行贷款,导致银行上门催债。

由于该女子已经结婚多年,银行认为其丈夫有连带责任,因此上门追讨。

在法院调解下,丈夫最终同意承担该女子的部分债务,减轻了妻子的个人经济压力。

3. 单独承担债务的约定在北京市某区,一对夫妻购买了一套的房屋,但是由于双方收入的差异,决定只由一方人还贷款。

因此在购买时,夫妻双方签订了协议,约定由丈夫单独承担全部房贷债务,妻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

这种方式既能够保护妻子的个人财产,又能减少对夫妻间的经济压力。

以上三个案例都表明,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到家庭和个人的利益,在处理债务问题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和解决。

除了以上三个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在生活中依然时有发生。

例如,在购买物业、汽车、消费贷款等方面,两人可能都参与了,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出现了逾期还款、无法按时归还款项等问题。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

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之处理现行《婚姻法》对离婚案件中涉及与第三方债权债务问题的处理,即对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的处理无明确规定,实践中法官基于不同的认识水平,不同的切入视角,实体判决往往难以实现完全的客观公正。

有的案件即使法院作出了公正的裁判,但当事人之间的纷争仍难平息。

因此,如何处理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值得探究。

有一案例:赵某〔男〕与钱某〔女〕经人介绍于1995年初确定恋爱关系,次年年底登记结婚,并生一女孩。

婚后第四年,夫妻俩先后下岗,不久开店经营饮食娱乐城。

期间,钱某的表弟李军向赵某借款4000元,赵某的同学吴望向赵某夫妻借款50000元。

饮食娱乐城开业不到一年,因经营不善而转让给他人,夫妻感情也因开店锁事发生磨擦并产生较大矛盾,经亲朋好友调解无效,赵某遂于2002年初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遂判决不准离婚。

发生法律效力后,赵某于半年后再次向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认为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离婚并进行财产分割,小孩抚养亦一并下判。

在分割财产时,将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即对李军的4000元债权,对吴望的50000元债权判归钱某所有,由钱某向李军、吴望主张债权,钱某以债权无法实现为由,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后钱某仍不服现已进入再审程序中。

本案中,法院首先对夫妻双方共同财产进行了量化,然后,按照“均等分割,照顾女方的原则”进行划分,且将债权判归女方,计入其所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内,从形式上看,这确实表达了照顾女方的原则,无可厚非。

然而这里出现了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法院应如何处理离婚夫妻的共同债权债务问题?女方是否能真正获得两项债权?是否真正的维护了女方的权益、第三人权利的如何保护?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假设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具体意见》〕第二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夫妻债务案例分析
一、案例简介
常某与丈夫王某离婚后,一债主同时将两人告上法庭,称王某在婚内向其借款数万元,要求两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该笔借款被王某用于打赏网络主播,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由王某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三、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四、案例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合意举债或者其中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生活中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本案中,王某未经常某同意,私自借款数万元用于打赏网络主播,明显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常某无须为其前夫承担还款义务。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

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作者:李艳成日期:2009年07月21日10时21分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由两个案例谈离婚案件中债务问题的认定与处理当前的离婚案件审理中,涉及夫妻债务性质的认定和处理是一难点问题,对这一类型案件的处理也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案例一张某与王某原是夫妻。

2003年,张某与王某就夫妻财产债务问题签订了协议并进行了公证。

协议约定:除共同经营的电器厂所负24万元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外,夫妻各方自己所负之债为夫妻个人债务;如有其他债务,必须经夫妻双方签字同意,方可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

2004年2月与4月,王某分两次共计向周某借了人民币10万元。

2004年5月,张某与王某协议离婚。

周某多次向王某追索10万元欠款未果,后来王某又下落不明,周某便将张某与王某一起诉至法院。

周某认为债务是张某与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为张某与王某的共同债务,张某应承担共同偿还的义务。

而张某则认为其对前夫王某的借款毫不知情,自己并未参与借款行为,该债务应为王某的个人债务,而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张某与王某于2004年5月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在夫妻财产及离婚协议上均约定除明确的夫妻共同债务外,其余各自债务各自负担。

这些约定对张某与王某有法律约束力。

据张某提供的证据综合分析,可以证实涉案债务是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周某借的,且该借款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王某的个人债务,由王某个人承担偿还责任。

同样类型的案件,我们还看到另一种判决结果。

案例二甲、乙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甲立借据向其父丙借款50万元,约定用于提前归还甲、乙按揭购房款。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是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法律纠纷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观念的变革,离婚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加。

离婚法律纠纷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问题众多,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通过对一起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分析,探讨离婚法律纠纷案件的特点、成因及处理方法。

二、案件背景本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由于双方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张某于2018年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被告李某在接到起诉状后,认为婚姻关系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产生纠纷。

三、案件特点1. 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

本案涉及婚姻法、继承法、合同法等多部法律,法律关系复杂,需要法官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

2. 案件涉及情感因素。

离婚案件往往涉及当事人之间的情感纠葛,当事人情绪波动较大,对案件审理带来一定难度。

3. 案件涉及财产分割。

离婚案件中财产分割是当事人关注的焦点,如何合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是案件审理的关键。

4. 案件涉及子女抚养。

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问题至关重要,如何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四、案件成因1. 性格不合。

本案中,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性格不合,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2. 家庭矛盾。

双方在婚姻生活中存在家庭矛盾,如婆媳关系、子女教育等问题,加剧了夫妻矛盾。

3. 外界诱惑。

现代社会,外界诱惑增多,导致部分夫妻在婚姻中追求物质和精神满足,忽视家庭责任。

4. 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当事人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对离婚案件的法律规定和程序不熟悉,导致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五、案件处理方法1. 审理程序合法。

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2. 调解为主。

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法官应充分发挥调解作用,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化解矛盾。

3. 依法分割财产。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法院应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分割财产。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3篇)

法律谈判的离婚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初期,两人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教育观念等方面产生了分歧,导致夫妻关系逐渐恶化。

2021年,王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先生的婚姻关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离婚:王女士坚决要求离婚,而李先生表示愿意离婚,但希望调解解决财产分割等问题。

2. 子女抚养权:双方均表示愿意抚养孩子,但就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问题存在争议。

3. 财产分割: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存在分歧。

三、调解过程1. 调解前的准备调解员在接到案件后,首先查阅了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了解了双方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

随后,调解员与双方分别进行了沟通,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期望。

2. 调解过程(1)调解员首先就离婚问题进行调解。

调解员耐心倾听双方的意见,分析了双方婚姻关系恶化的原因,并指出离婚并非解决问题的最佳途径。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逐渐认识到婚姻关系的重要性,并表示愿意继续努力挽救婚姻。

(2)针对子女抚养权问题,调解员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建议双方共同抚养孩子,并就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等问题进行协商。

在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轮流抚养孩子,并明确了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3)在财产分割问题上,调解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合理的分割方案。

在调解员的引导下,双方就财产分割问题进行了充分协商,最终达成一致意见。

3.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员的努力,双方在离婚、子女抚养权及财产分割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

调解协议如下:(1)双方自愿离婚。

(2)孩子由双方共同抚养,轮流抚养,抚养费由双方共同承担。

(3)夫妻共同财产按照以下比例分割:房产归王女士所有,车辆归李先生所有,存款及其他财产按照双方协商的比例分割。

四、案件反思本案中,法律谈判在离婚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反思:1. 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引导作用,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寻求最佳解决方案。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法律离婚财产纠纷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李某(男)与张某(女)于2010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婚后,双方感情一直较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由于性格差异、家庭琐事等原因,夫妻双方逐渐产生矛盾。

2022年,李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双方对财产分割问题产生争议,由此引发离婚财产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3. 离婚赔偿金的计算三、案件事实1. 婚后共同财产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了位于某市的一套房产,价值200万元。

此外,双方还共同投资了一家公司,持有该公司20%的股份,价值100万元。

在婚后,李某还收到其父亲赠予的现金50万元。

2. 婚后财产分割方法李某认为,婚后财产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原则进行分割,即双方各得一半。

张某则认为,由于房产价值较高,应按照实际价值进行分割。

3. 离婚赔偿金李某在离婚诉讼中提出,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其进行了家庭暴力,要求张某支付离婚赔偿金。

张某对此予以否认。

四、法律分析1. 婚后共同财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婚后共同购买的房产、共同投资的公司股份以及李某父亲赠予的现金,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对婚后财产的分割方法存在争议。

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应综合考虑双方的实际贡献、财产状况等因素,公平合理地分割共同财产。

3. 离婚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协议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 离婚协议案例

债权人撤销权离婚协议案例
以下是一个离婚协议案例,债权人撤销权的情况:
夫妻A和B通过律师起草了他们的离婚协议,协议中包含了
财产分割、抚养权和探望权等事项。

在离婚协议中,A同意负担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一笔借款A在婚姻期间欠B的债务。

然而,在签署离婚协议后不久,A突然遭遇了重大财务困难,无法承担原本协议中包含的债务。

A咨询了律师,希望能够撤销该债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可以在特定情况下撤销债权。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B可以考虑撤销A在婚姻期间欠其的债务,以减轻A的经济压力。

为了撤销债务,B和A需要达成一致并起草一份债务撤销协议。

在协议中,B需要确认对A的债务作出撤销,明确说明
债务的种类、欠款的金额以及撤销的原因。

在签署债务撤销协议后,B可以向相关财务机构提交协议并正
式撤销该笔债务。

此后,A将不再对该债务承担任何责任,并且不会对其信用记录产生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债务撤销可能需要双方律师的参与,以确保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另外,B应该在撤销债务前仔细考虑自
己的利益,并确保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

总之,在离婚协议中,债权人可以考虑撤销债务,但需要通过双方一致达成的债务撤销协议来正式撤销债务。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

解析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是婚姻生活中常见的一种经济纠纷。

随着社会变革和经济发展,夫妻共同债务问题愈发复杂和多样化。

在本文中,我们将通过解析几个典型案例来了解夫妻共同债务问题的实际情况,并讨论解决这些问题的合理途径。

案例一:小明夫妇的房屋贷款小明夫妇是一对正在经历婚姻冲突的夫妻,他们在婚前购买了一套房屋,贷款购买并维护了几年。

然而,由于感情破裂,夫妻双方想方设法离婚,同时也涉及到了房屋贷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前购买的房屋贷款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是谁在婚前支付了房贷,都应该由夫妻双方承担。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夫妇应该根据他们的经济能力,协商分担房屋贷款的责任。

如果他们不能就此达成一致,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院进行调解或判决。

案例二:李小姐的信用卡债务李小姐是一位购物狂,她和丈夫共同生活多年。

然而,他们的婚姻关系变得紧张,最终导致离婚。

除了分割财产外,他们还要解决李小姐大量的信用卡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取决于该债务是如何产生的。

如果信用卡债务是为了夫妻生活和家庭开支而产生的,根据夫妻共同债务的原则,双方应该共同分担。

但如果这些债务主要是由李小姐个人消费所致,她可能需要自行承担。

为解决李小姐面临的信用卡债务问题,建议夫妻双方在离婚前尽早协商并达成一致。

如果他们无法就此达成一致,他们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律程序解决债务分割问题。

案例三:张先生的创业失败张先生是个有远大抱负的年轻人,他在婚前创立了一家公司。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他的企业陷入困境,最终导致破产。

这也给他和妻子的婚姻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与创业失败是否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有关。

如果张先生的企业破产没有对夫妻共同财产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夫妻双方可以按照他们的经济能力来分担债务。

然而,如果夫妻共同财产受到严重影响,例如必须出售房屋或其他财产以偿还债务,那么夫妻双方需要谨慎地协商解决办法。

离婚协议书范本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离婚协议书范本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离婚协议书范本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一、背景介绍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处理是一项重要的议题。

夫妻双方应该在离婚协议书中详细约定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分配方式,以保障双方的权益,避免产生纠纷。

本文将以一份离婚协议书的范本案例,分析如何处理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

二、离婚协议书范本案例协议书编号:DH2020-XXX(协议书的正文,需包含以下内容)1. 背景信息本协议书是由甲方(妻子姓名:XXX)和乙方(丈夫姓名:XXX)共同草拟并签署的。

双方自愿达成以下离婚协议,依法解决共同财产、债权与债务的问题。

2. 共同债权的确认与处理2.1 甲方与乙方共同承担的债务包括:(列举共同债务的详细信息)- 债务一:XXXXX- 债务二:XXXXX2.2 对于上述共同债务,双方约定如下:(在此列明双方对于共同债务的处理方式)- 债务一:甲方负责偿还该债务的70%,乙方负责偿还该债务的30%。

- 债务二:共同偿还,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

3. 共同债权的确认与处理3.1 甲方与乙方共同拥有的债权包括:(列举共同债权的详细信息)- 债权一:XXXXX- 债权二:XXXXX3.2 对于上述共同债权,双方约定如下:(在此列明双方对于共同债权的处理方式)- 债权一:甲方和乙方共同享有该债权,并约定在离婚后共同处理该债权所产生的收益。

- 债权二:甲方放弃对该债权的所有权,乙方独自享有该债权。

4. 财产分割4.1 在离婚协议中,双方需明确其他财产的分割方式,确保公平和合理。

(列举其他财产分割的详细信息)5. 其他约定事项5.1 双方对于离婚后的抚养费、探望权、子女监护权等问题,应另行签署相关协议。

5.2 双方同意本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并互不变更或解除。

5.3 如本协议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结束语本文以离婚协议书范本案例为基础,对夫妻共同债权与债务的处理进行了详细分析。

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清单

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清单

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清单在离婚协议中,解决夫妻双方的债权和债务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婚姻的解体往往伴随着经济方面的纠葛,因此,明确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双方的财产分割和后续生活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离婚协议中的债权和债务清单进行深入探讨。

一、债权和债务的定义与分类债权是指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债务则是债务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这些债务可能来源于夫妻共同的债务,也可能是个人债务。

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将债权和债务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夫妻共同债权债务: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权债务,如共同贷款、联名存款等。

2. 个人债权债务:指每位配偶在婚姻期间个人承担的债权债务,如个人信用卡债务、私人借贷等。

3. 夫妻共同担保债务:指夫妻双方作为共同担保人承担的债务,例如为家庭购房时的共同担保。

4. 其他债权债务:除以上三类外,还可能存在其他特殊形式的债权债务,如背负赡养费等。

二、离婚协议中债权债务清单的编制离婚协议中债权和债务清单的编制应当公正客观,并要基于准确的财产调查结果。

以下是清单编写的步骤与内容要点:1. 财产调查:进行夫妻双方的财产调查,详实记录双方的债权债务情况。

包括共同拥有的房产、车辆、投资等,以及个人债务如信用卡、消费贷款等。

2. 债权和债务明细:将调查结果具体罗列出来,分别注明是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还是个人债权债务。

详尽列出各项债权债务的名称、金额、逐笔借贷时间、还款情况等。

3. 债权债务分割:“清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和个人债权债务。

双方可以协商决定如何进行分割,可以是通过双方协商一次偿还、一方承担、分摊等方式进行。

4. 债务偿还责任:明确每项债务的偿还责任和赶在责任。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约定双方分摊责任或者由一方承担全部责任。

5. 违约责任约定:在协议中约定违约责任,包括债务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责任和撤销协议的违约责任等。

三、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与履行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效力的,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律规定才能被认可。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析

一方与他人同居期间所负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案例分析

[案情]两被告霍骏、柳媛原为夫妻关系,已于2010年10月离婚。

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于2008年6月开始同居,于2010年6月生一女霍羽思。

后原告王珏与被告霍骏发生矛盾,现已分手,霍羽思目前随母亲王珏共同生活。

2010年3月7日,霍骏向王珏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霍骏欠王珏银行信用卡人民币伍万肆仟元正,并按银行信用卡利息标准支付所产生的所有利息及手续费用直到还清王珏信用卡全部的欠款为止”。

后霍骏先后给付王珏8500元。

余款王珏追要未果,于2011年1月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霍骏和柳媛夫妇二人共同归还45500元。

[评析]本案借条的形成时间是2010年3月7日,柳媛和霍骏两被告于2010年10月离婚,该债权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表面看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的特征。

但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王珏要求被告柳媛承担还款义务的诉讼请求。

主要是考虑了以下几点:一、被告柳媛和霍骏并无借债的合意。

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约定财产属于一方所有,且债权人明知或应知夫妻双方存在这种约定的除外。

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要着重考量内外两个关系,对外:借债时间、配偶身份;对内:借债的合意及债的用途。

庭审中,被告柳媛明确表示不清楚霍骏借款的事,霍骏在亦陈述柳媛对其向原告王珏出具欠条及与原告王珏之间的经济往来不知情。

一般情况下,二被告的这种陈述有一方为另一方承担责任开脱之嫌,但是,该笔债务形成于霍骏与原告王珏同居期间,霍骏不可能将此事与当时的妻子柳媛进行协商,所以,二人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二、该笔债务并非用于霍骏和柳媛的夫妻共同生活。

这笔债务虽然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庭审中查明的情况,被告霍骏与原告王珏同居期间,霍骏仅偶尔回家。

霍骏是与原告王珏一起共同生活,而不是与柳媛生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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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提供】
谈离婚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案件介绍:
甲女士与丈夫乙先生因感情问题在法院诉讼离婚的时候接到一纸诉状。

原来,乙先生的朋友丙某因乙先生借款10万未还,将夫妇俩一起告到法院。

丙某称,2004年4月,乙先生向自己借款10万元,两年后又借了5万元。

直至去年9月,乙某才向丙某就之前的借款补充出具借条一张,但至今未归还借款。

丙某说,借款发生于乙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于是,他将乙先生及甲女士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共同偿还15万元。

乙先生表示,借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对此,甲女士大呼冤枉。

她说:乙先生从2004年3月起就在外居住,这15万元借款自己毫不知情,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开支。

法院认为,虽然本案诉争的借款形成于乙先生、甲女士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借条上只有乙先生一人的签名,乙先生不能证明妻子知道借款,也不能证明该笔借款用于双方共同生活的开支。

因此,法院判决这15万元的借款由乙先生个人偿还。

法律知识链接: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

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份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份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负的债务;
(五)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六)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七)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八)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九)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十)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17条: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律师解析:
离婚已经是非常普遍的社会问题,但是由于离婚会带来种种法律关系的产生与变更,有些问题确实是令人感到头痛,这不仅仅是婚姻的双方当事人,还有与当事人有关系的各类人群。

本案中甲乙双方由于感情问题出现离婚危机,对于双方的财产问题、债权债务问题也是需要一并解决清楚。

对于丙某的债务问题,非常明确,也很明显该钱是经乙先生的手花费了。

但是对于甲女士来说自己不知道借款的事情,钱没有经过自己的手,将来却要莫名的承担巨大的债务,其认为明显是不公平的。

对于债权人丙某来说,自己的债权是在甲乙婚姻期间取得的,认为应当由该夫妻二人连带承担是没有问题的,并且这样由两个人承担该笔债务比一个人的偿还能力更强,因此心里应当是更踏实的。

但是最终却是因为丙先生对自己的诉讼主张——该乙先生借钱是用于其夫妻二人的生活需要,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因此就缺少一个“连带的债务人”,使其债权产生了一定的风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是公正、公平的,它需要同时保障每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这些权益有时从表象或者情理上来讲是冲突的。

在这时就需要当事人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预先、事后”的审查,及时以法律的标准进行衡量,发现问题进行补救,以免使权益受损。

【免责声明】
1、本手册仅作为广东法迈婚姻家庭律师团队研究总结成果,不作为任何当事人或企业依据本手册主张自身权利的成功或胜诉的承诺、保证。

2、欢迎当事人或企业就相关问题致电本律所或直接上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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