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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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舒城农村合作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为切实防范大额贷款风险,根据《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安徽省联社《安徽省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各支行(部)要切实增强风险管理认识,加强大额贷款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确保信贷资金安全运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含大额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严格控制大额贷款的发放。

各支行(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控制单户(含集团客户)贷款授权额度。

第四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流程为:客户申请、受理、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要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条合行总部对每一笔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坚持“三查”制度,对风险进行全过程评估和控制。

第六条建立和完善大额贷款授信制度。

合行总部要按照分散风险、差别授信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客户授信制度。

对同一客户的贷款、票据承兑和贴现等表内外信贷业务,要在充分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有条件进行信贷额度授信,原则上不得发放大额信用贷款,发放抵(质)押贷款要有足额的抵(质)押物作保障;对集团客户(含关联企业)要实行统一授信管理,尤其要加强对关联企业授信的审查和监督,防止借款人通过多头开户、多头贷款、相互担保套取信贷资金。

农村信用社对法人客户的授信应每年调整一次。

第七条严格控制关联企业贷款。

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以及所有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担保情况及关联交易等信息资料。

不提供者不予贷款。

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不得对分公司发放贷款。

对关联企业贷款一律由县级联社审批,辖区信用社不得直接发放关联企业贷款。

第八条严格落实大额贷款管理责任。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

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操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切实防范信贷操作风险,实现信贷业务操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信贷业务管理的原则(一)信贷业务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银监会颁布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二)贷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并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

(三)贷款发放必须坚持自愿申请、自主发放、有借有还、到期清偿、按期收息的原则,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按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贷款的原则。

(四)贷款管理必须坚持依法管理和风险防范相结合,推行风险管理和内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降低贷款风险,努力提高贷款质量和贷款盈利水平。

(五)信贷业务操作应坚持审贷分离、分级审批、权责分明的原则。

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部门应设立调查评估岗、审查核准岗、审批决策岗和贷后管理岗等岗位,认真落实信贷业务“三查”制度和信贷岗位责任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外币贷款、票据承兑、贴现等所有信贷资产业务和或有资产业务。

对保函、贸易融资、信用证等业务,必须按照业务操作的特别要求,增加相关的调查内容。

第四条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是分类管理、统一授信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各联社可按照科学性、有效性、可行性的原则,参照有关规定,依据实事求是、统一指标、统一标准、按程序评定的要求,组织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第五条贷款程序。

包括贷款申请、贷款调查、贷款审查、贷款审批、签订借款合同、贷款发放、贷后检查分析、贷款到期处理与综合评价、贷款档案管理等。

第二章贷款方式第六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一、概述农村信用社是农村地区基层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为农村居民和农业经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职责。

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管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机构建设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要求各地区建立健全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

具体来说,应当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确保合理的决策和监督机制的存在。

另外,农村信用社还应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三、资金管理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要求农村信用社加强对资金的管理。

首先,要建立健全资金清算制度,确保农村信用社的日常运营能够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对各类存款的管理,合理引导居民和农业经营者进行存款,并提供适当的利率和期限选择。

此外,还应制定风险管理制度,防范各类金融风险。

四、信贷业务农村信用社作为基层金融机构,信贷业务是其最重要的职责之一。

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首先,要建立健全的信贷审批程序,确保资金的合理配置和贷款的风险可控。

其次,要加强信贷风险管理,合理设定授信额度和利率,并进行及时的还款跟踪和催收工作。

另外,还应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特定客户群体的信贷支持。

五、业务监管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要求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监管。

具体来说,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监督,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管制度。

此外,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经营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另外,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的外部审计,提高透明度和规范性。

六、法律责任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明确了农村信用社违反法律法规的责任和处罚措施。

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罚款、责令整改甚至撤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同时,也明确了对于损害客户利益和金融秩序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赔偿和处理。

结语农村信用社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助于规范农村信用社的发展和管理,提高金融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农村地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信贷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定岗定责、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信贷管理机制,促进审慎经营,提高信贷管理水平和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大体上贫困地区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工作尽职是指在整个信贷业务流程中分析指出各文职人员工作人员应尽的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是信贷履行职责和失职问责的依据,适用于全省县域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

第二章工作职责第四条受理岗管理职责:负责受理客户申请和对客户的主体资格、借款资料、贷款市场条件等进行初审。

第五条进行调查岗职责。

调查岗包括信贷调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

(一)调查人员职责:负责调查评论工作,对研究报告和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调查部门有关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调查报告,对调查指令的合规性、公正性、科学性和方式评价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辖内大额信贷业务的调查评价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调查报告,对调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同时应组织或直接参与辖内会集团客户和重大项目的信贷调查组织工作评价工作。

第六条审查岗管理职责。

审查岗主要包括信贷审查人员、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和信贷核查专员。

(一)信贷审查人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初审内容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剖析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的措施。

(二)审查政府机构负责人职责:负责审核审查报告,对审查程序的合规性、公正性、合理性和审查方法的正确性负责。

同时应直接参与对大额信贷业务的审查银行业务工作。

(三)分管领导职责:并负责审定信贷审查报告,对审查报告的整体质量负责。

(四)房地产投资审查专员职责:负责按规定的审查参考资料对信贷业务的合规合宪性合法性、可行性和资料完整性进行独立审查,有效识别和充分揭示经营风险,提出是否同意支持的意见和防范控制风险请求的措施。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 以下简称信用社)贷款管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农村信用社各类贷款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有权办理贷款业务的机构网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贷款业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统一,实行自主发放、自我管理、自担风险,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有借有还、到期归还的原则。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要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宗旨。

在同等条件下,要体现农业贷款优先、本社社员贷款优先的原则。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农村信用社有权拒绝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七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即借款人)是指信用社服务社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

第八条凡在信用社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贷款使用确有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或落实了还款计划;二、借款人的自有资金占总投资的比例,短期贷款一般不低于30%,中长期贷款不低于50%;三、借款必须从事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活动;四、在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如实向开户信用社提供有关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五、法人借款人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经过年检) 的营业执照或经营筹建许可证或主管机关的批准文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地、设施和从业人员,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帐目和报表。

六、新建项目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七、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八、不符合信用贷款条件的,应有符合规定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抵押物或质押物;九、申请短期贷款,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申请中长期项目贷款,必须具备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项目可行性评估报告和资本金到位验资证明;十、申请票据贴现,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票据;十一、《贷款通则》规定的其它条件。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

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

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 2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

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一节贷前管理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农村信用社发挥着重要的金融支持作用。

为了规范贷款业务,保障信贷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促进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一、贷款对象与条件(一)贷款对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对象主要为农村地区的农户、农村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二)贷款条件1、借款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用途必须合法合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政策。

3、借款人应提供有效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

4、借款人需在农村信用社开立结算账户,并接受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二、贷款种类与用途(一)贷款种类1、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基于农户的信用状况,为农户提供的小额贷款,用于满足其生产、生活中的资金需求。

2、农户联保贷款:由多个农户组成联保小组,互相承担连带责任,共同申请的贷款。

3、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为农村地区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户提供的贷款。

4、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5、农业企业贷款:向农业企业发放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的贷款。

(二)贷款用途1、种植业、养殖业等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2、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农机具等。

3、农村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金周转。

4、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资金需求。

5、农业企业的扩大生产、技术改造等。

三、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一)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情况以及贷款用途等因素综合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 5 万元;农户联保贷款额度根据联保小组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确定;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额度根据其经营规模、资金需求等确定。

(二)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贷款用途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合理确定。

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1 年;农户联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农村个体工商户贷款、农民专业合作社贷款和农业企业贷款期限根据其生产经营周期和还款能力确定,最长不超过 5 年。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信用社的信贷管理,规范贷款操作行为,使贷款管理实现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实现信贷资金良性循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金融规章制度,遵循“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的贷款原则,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

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要求其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贷款坚持为农户、农业、农村经济服务的宗旨,为入股社员服务。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实行资产负债比例下的限额管理,发放贷款不得突破规定的存贷比例和限额。

第五条本办法适应于全县农村信用社自营业务范围内的各项贷款。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贷款对象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七条借款人(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客户除外)申请贷款时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从事的经营活动合规合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良好的信用记录,能按期偿还本息;原应付利息和到期信用已清偿或落实了经营社认可的还款计划;(三)在农村信用社已开立基本帐户或一般存款帐户,自愿接受农村信用社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定期、如实向信用社报送有关资料和财务报表;(四)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申请贷款必须符合公司章程,或具有董事会授权或决议,以及还贷保证的书面承诺;(五)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须有人民银行核准发放的有效贷款卡,以及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六)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年检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2[20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支持农村信用合作社发放农户贷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或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该再贷款不包括紧急贷款。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账”的管理原则。

限额控制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以下简称总行)对分行(含营业管理部,下同)、分行对中心支行、中心支行对县(市)支行逐级下达再贷款限额,并以此控制再贷款量。

周转使用是指总行不规定再贷款限额的期限,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可跨年度周转使用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规定用途是指再贷款应集中用于借款人发放农户贷款,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分支行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审批、发放和监督管理再贷款;借款人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用途申请和使用再贷款资金。

设立台账是指发放再贷款的分支行应以农村信用社为单位建立单独的再贷款台账,借款人应以农户为单位建立单独的贷款明细台账,确保再贷款用于对农户贷款。

第二章再贷款的限额管理第四条再贷款限额是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在辖区内可发放的再贷款余额的上限。

再贷款限额实行指令性管理,总行、分行、中心支行调增、调减下级行再贷款限额均应以贷款额度通知书方式下达。

分行、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辖区内任何时点上的再贷款余额均不得超过上级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

第五条对总行下达的再贷款限额,除分行、中心支行直接发放的再贷款外,分行不保留再贷款限额;中心支行只保留少量再贷款限额;下达给县(市)支行的再贷款限额应不低于辖区内再贷款限额的80%。

第六条分行、中心支行应及时下达并适时调整辖区内再贷款限额。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农村信合作联社农村信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农村信合作联社的农村信贷管理工作,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信贷审批
第一节贷款申请
1. 农民可向农村信合作联社提出贷款申请,包括用途、金额、还款方式等相关信息。

2.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向贷款申请人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确保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二节贷款审批程序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根据申请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信贷审批。

2. 信贷审批程序应当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章贷款管理
第一节用途监督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对贷款资金用途进行监督,确保符合合法、合规的经营项目。

2.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非法经营活动、赌博等违法行为。

第二节还款管理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

2. 借款人应当履行还款义务,如逾期还款,农村信合作联社有
权采取相应追偿措施。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一节监督机制
1. 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2. 监督机制应当包括对信贷审批、贷款管理等方面的监督。

第二节违规处罚
1. 对违反农村信贷管理办法的行为,农村信合作联社可采取纪
律处分、行政处罚等措施。

2. 违规行为严重者,农村信合作联社应当报请有关部门予以查
处和处理。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农村信合作联社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仅为草案内容,最终农村信合作联社可根据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

ⅩⅩ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管理办法及具体操作流程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向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贷款承诺、保证等资产和有资产业务。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包括各级信贷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人员。

第五条ⅩⅩ农村信用社开展信贷业务,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一)依法合规,维护信誉;(二)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三)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四)“三农”优先;(五)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六)审贷分离,相互制约,权限管理;(七)按照风险收益平衡原则合理进行客户选择与定价;(八)重视第一还款来源而非依赖担保;(九)实行信贷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六条实行法人独立经营、分层次进行权限(授权)管理的组织体系。

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分类设置,定期考核,适时调整”的原则。

第七条信贷业务权限(授权)的设置应当本着有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原则,综合考虑各机构的经营规模、效益、信贷资金占用和使用情况、信贷资产风险状况、风险内控管理水平、当地经济环境等因素。

各级机构部门、岗位、人员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和授权许可,相互之间必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不得超越职权。

省联社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含农村合作银行,下同)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省联社办事处在省联社授权范围内,对辖内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进行指导、协调和服务,对县级联社提请的信贷业务进行备案。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

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目录第一章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三章信贷管理基本要求第四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网络信贷管理第八章第九章第十章第一章第一条为加强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促进信贷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结合xx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制度体系由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综合管理办法、单项业务产品管理办法组成。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

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以服务农民、农业、农村和县域经济发展为宗旨,坚持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在同等条件下,“三农”贷款优先。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省联社是指xx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市级机构是指办事处、市联社;县级行社是指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分支机构是指县级行社下设的营业部、信用社(支行)、分社(分理处)等;办贷机构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信贷业务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本外币贷款、进出口押汇、贴现、透支、保理等表内信贷业务以及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贷款承诺、信贷证明等表外信贷业务。

第七条本制度中所称信贷人员是指农村信用社各级信贷经营、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八条省联社和市级机构应当设立负责辖内信贷业务服务、指导、协调、行业管理和风险管理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议事机构。

第九条县级行社根据需要设立评级委员会、贷款审查委员会(以下简称“贷审会”)、利率定价委员会、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等负责信贷业务管理的议事机构。

评级委员会负责对客户信用等级进行审定;贷审会负责辖内信贷业务及信贷事项审批;利率定价委员会负责制订、审议利率定价策略、规则、流程、授权及其他重大利率管理决策;风险(资产)管理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资产的管理、处置、监督检查等职能。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附件6:xxxx农村信用社小小额缴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xxxx农村信用社大、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xxxx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xxxx农村信用社(不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小、小额缴付系统(以下缩写缴付系统)包含大额实时缴付系统和小额批量缴付系统。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农村信用社已开通支付系统业务的通汇机构。

第四条通汇机构指具有缴付系统行号,通过缴付系统办理缴付业务的营业网点。

第五条xxxx农村信用社支付系统以直联方式接入中国现代化支付系统。

省级以下通汇机构操作员直接通过前台终端办理支付业务,实现跨清算行支付业务的自动清算处理。

第六条xxxx农村信用社缴付系统推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管理”。

县级行社负责管理所划归通汇机构缴付业务的资金结算、业务的监督与管理;通汇机构负责管理按照缴付系统管理办法及有关1操作规程办理各项缴付业务。

第七条为防范支付风险,县级行社应当在省联社清算中心的清算账户上缴存足够的清算资金,用于通汇机构支付业务的资金清算。

省联社清算中心应将各县级行社上存的清算资金足额缴存当地人民银行,保证资金及时清算。

第二章机构管理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机构,可申请开通大、小额支付系统。

(一)管理制度完善,业务操作方式规范,支付秩序较好;(二)具备开设业务二者适应能力的管理人员和操作方式人员;(三)存有完善的风险掌控制度,岗位设置合理,岗位职责明晰。

第九条支付系统行名、行号的申请流程。

(一)凡合乎启用缴付系统条件的通汇机构,提出申请启用缴付系统时,由其所属县级行社以文件形式呈报省联社财务会计部门,同时向办事处备案,表明拟将开设缴付系统的机构名称、代码、网点号及机构所具有的条件等,并附申报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非政府机构代码证以及金融许可证复印件。

XX市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市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XX农村信用社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审慎经营的原则,为了规范大额贷款操作,降低大额贷款风险,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XX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是我市农村信用社办理大额贷款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是指我市农信社向同一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3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

第三条大额贷款坚持以支持优质、特色、生态农业为主,支持农村个体经营户、民营企业、中小企业为主,积极向农户和相关企业提供信贷服务。

第四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本系统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严格按程序、按审批权限发放;必须认真执行逐级申报审批(咨询)的操作流程,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办理大额贷款的基本程序为:基层信用社客户经理受理经评级授信的客户贷款申请→信用社客户经理对客户及担保人进行贷前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信用社贷审小组审议和审批→呈报联社业务发展部调查核实→报联社贷审中心审查→报联社风资部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报联社贷审会审核审批→联社主任汇总意见→报联社理事长审批→报上级主管部门咨询→信用社客户经理根据上级审批意见签订借款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手续,发放贷款→贷后检查→贷款本息收回。

第二章大额贷款准入条件第五条大额贷款准入的基本条件:符合《贷款通则》和《XX 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展前景好;在我市农信社开立存款账户且为我市农信社入股社员,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合规合法;第一还款来源充足,担保足值、合法、有效,还款计划切实具体;资金归社率达到我市农信社要求,现实或预期综合效益明显。

第六条不同类型的客户,还需符合相应的准入条件:(一)公司类客户:已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商贸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超过75%),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得低于同期贷款利率,经营性现金流量为正值;或有资产业务存入规定比例保证金。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农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信用社的贷款管理,推动农村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信用合作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本办法制定。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按照“以农为本、服务农民、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生产经营、农民个人消费等领域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农村信用社对贷款的审批、发放、追踪、催收以及贷款利率和担保方式等方面,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二章贷款业务第四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企业、农户、个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和担保条件等,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确保贷款安全。

第五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贷款风险控制制度,对贷款申请人进行个人征信查询和担保物抵押物或者保证人资信调查。

第六条农村信用社在贷款发放前,应当与贷款申请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将贷款合同的内容告知贷款申请人。

第七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对贷款申请人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核,并将贷款申请人的资金用途限定在贷款合同中规定的范围内。

第八条农村信用社应当严格按照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和还款计划,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还款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催收、催告。

第九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及时了解贷款申请人的还款情况,对逾期还款的贷款申请人应当依法采取法律手段催收。

第十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分类和贷款准备金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并按照规定计提贷款准备金。

第三章贷款利率第十一条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贷款用途、贷款期限、借款人的资信状况、担保条件等因素确定,并报当地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农村信用社应当公布贷款利率,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贷款利率的确定方法和变化规则。

第四章担保方式第十三条农村信用社应当根据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选取担保方式,保证贷款安全。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可以采取多种担保方式,包括信用担保、质押担保、抵押担保、保证担保、混合担保等。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

附件1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规范信贷行为,防范信贷风险,优化客户服务,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办法是辖内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股份制联社,下同)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综合管理办法和单项业务品种管理办法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必须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必须坚持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的制度.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农村信用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人员是各级农村信用社信贷经营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经营社是指有权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县级联社(含农村商业银行,下同)及其分支机构(含基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分支行).第二章信贷管理组织体系第七条实行审贷分离制度。

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批、经营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次和不同岗位承担,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同时,经营社应强化贷放分离管理,设立独立的责任部门或岗位,负责贷款发放审核。

第八条实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制度。

县级联社成立信贷审批委员会,信贷审批委员会是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贷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信贷审批委员会由县级联社主任(行长)或授权副职为主任委员,其他主要业务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

县级联社的分支机构要成立贷审组,负责辖内需经贷审组审议的信贷业务的决策。

贷审组成员由主任、副主任、坐班主任及信贷员(含信贷客户经理,下同)组成。

第九条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制度.省联社、市地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对县级联社实行信贷业务权限管理;县级联社对分支机构实行有限授权管理。

信贷业务权限不改变经营社信贷业务经营管理的责任,县级联社主任(行长)、信用社主任(分行行长)对辖内信贷经营管理工作负责.第十条实行信贷业务报备咨询制度.在县级联社权限范围内但省联社或市地联社要求报备的业务,在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向省联社或市地联社报备;对超权限范围内的信贷业务,在信贷审批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按权限向省联社、市地联社报备咨询,经省联社、市地联社信贷咨询委员会审议无异议后,由县级联社组织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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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额信贷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大额信贷管理,规范大额信贷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统一授信管理指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押品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包括公司类大额贷款和个人类大额贷款。

公司类大额贷款是指县(市、区)农信联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行社)向同一法人客户(含关联企业)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5%或30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个人类大额贷款是指行社向同一自然人客户发放的余额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2%或800万元(含)以上的贷款,并按照孰低原则确定。

本办法所称信贷泛指各类贷款、票据承兑与贴现、保函、信用证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其中票据承兑、保函、信用证等表外融资业务按敞口额度计算。

公司类贷款包括企(事)业贷款和其他经济组织贷款,个人类贷款包括自然人贷款和个体工商户贷款。

第条行社应确定大额贷款职能管理部门和配备专职人员,明确管理工作职责与责任。

— 1 —第条行社应严格执行集中度监管指标要求,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5%,单一客户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贷款行社资本净额的10%。

第条本管理办法中所指的大额信贷业务客户是指,已经通过本行社评级授信的客户,评定标准及流程依照《***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评级授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条行社应严格实行大额贷款全流程管理,落实贷款申请、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贷款审批、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支付、贷后管理、回收与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责任。

第二章大额贷款业务管理第一节贷前管理第条大额贷款的发放必须事先经过评级、授信;在审批核准的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内给予信贷支持;必须逐级申报审批严格按程序和权限发放,不得简化程序和逆程序操作。

第条贷前管理是指进入审批程序前的管理,包括业务申请、资格审查、提交资料、调查评价。

第条业务发起单位(各分社、支行或直营业务部门)负责贷前管理。

第条用信申请。

申请人直接提出书面信贷申请,说明信贷种类、信贷品种、金额、期限、用途、还款方式、基本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抵押担保方式,并按要求提供有关材料。

— 2 —第条用信申请受理。

业务发起单位根据信贷的种类、品种不同,分别按本办法要求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格和材料审查工作。

第条贷款调查的要求。

贷款调查须针对不同的授信种类、品种,有重点的、客观、公正、全面、系统地做好尽职调查。

在符合贷款管理的一般规定外,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原则上客户授信评定等级在A级(含)以上,申请用信金额、期限和担保方式,在授信范围内。

(二)信用状况良好,应当从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系统查询客户的基本信息、负债和或有债务信息、大事记、关联方信息、对外对内担保信息和诉讼情况等,融资情况及信用状况,与当地未进入征信系统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等机构联系,尽可能地了解和掌握其非银行的融资情况、民间借贷情况。

申请人是否存在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现象等。

(三)原则上资产负债率一般不超过70%,净资产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主营业务突出,原则上有匹配的主营业务收入现金流,固定资产(项目融资)贷款除外;(五)融资银行数量原则上不超过5家;(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 3 —第条调查和落实担保人和担保物的情况,包括担保人的信用状况,担保实力,抵质押物的合法性、有效性、审慎性、独立性。

第条业务调查应由不少于2名经办机构客户经理进行实地调查。

第条调查结果。

调查完毕后,调查人员要形成详实的书面调查报告,并提出是否给予贷款、贷款种类和品种、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利率和抵押担保等意见。

调查人员在调查报告上签名,调查结论明确表述意见,认为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向客户做出合理解释。

第条授信调查的时间要求。

业务发起单位从授信申请人递交材料开始到调查结束,并形成最终的用信调查报告,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除非有特殊的原因或情况,或有充足的理由,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具体受理时间从申请人提交贷款资料之日算起。

第二节贷中管理第条贷中管理是指对信贷业务的材料审查、信贷业务风险评估、信贷业务最终批准使用的管理。

具体包括用信业务审查、评估、审批、合同签约及相关手续办理、出账及支付管理。

第条行社应建立风险评价制度,全面审查大额信贷业务的各种风险因素,必要时需派人员到实地进行查看核实,提出审查评价意见。

— 4 —第条公司类大额信贷风险评价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借款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审查及风险评价要点,从客户背景状况、行业风险、经营管理风险、财务风险、申请信贷业务原因、还款能力、确定用信额度和担保等八个方面,对客户展开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对报告内容的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对该项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条个人类大额信贷风险评价应按照《***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对借款人审查的基本要求和审查及风险评价要点,从客户的主体资格、贷款条件、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期限、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合规、调查人员出具的调查报告是否客观详实等,对该信贷业务提出明确的审查结论,并签字确认。

第条大额信贷业务在完成风险审查后,按权限上报相应审批机构最终审批。

第条业务发起点对最终审批同意发放的信贷业务,应严格按照审批意见完善审批意见、签订贷款合同、办妥抵押担保手续、登记和权证入库保管手续。

第条行社应根据“贷放分控”原则,设立独立于前台营销部门的放款执行部门或岗位,明确部门和岗位职责,负责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等工作。

授信评审部放款中心对业务发起单位提交的、已办妥的授信业务合同手续进行合规性审查,手续已达到— 5 —合规、合法、齐备并符合授信使用条件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对授信申请人授信业务的使用办理完毕。

由于信贷额度的限制和影响,授信业务申请人不能及时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发起单位需向授信申请人作好沟通解释工作。

第条严格执行支付管理,对于授信使用人使用的金额达到受托支付额和授信审批要求应实行受托支付的,必须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对于授信使用人使用的资金符合自主支付的,可实行自主支付。

第三节贷后管理第条贷后管理是指申请人获得信贷支持到偿还信贷本息整个期间内,贷款人对借款人动态管理的整个过程。

第条信贷业务发起单位负责对信贷业务进行日常管理。

主要包括做好信贷档案资料的完整、有序的建立和管理;信贷资金使用情况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按照我行社信贷资产风险分类管理办法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工作;通过检查发现和借款人、担保人主动提供的相关变动信息,应及时更新,将更新的信息资料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并将纸质的材料归档管理;对信贷业务属于贷款的应按规定及时做好收息工作;对即将到期的信贷业务及时通知借款人,保障如期履约。

第条信贷档案建立和管理。

— 6 —(一)信贷档案保管场所和使用的保管设备必须符合档案保管要求,档案材料的摆放顺序、排列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基本要求。

(二)信贷档案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管理档案的人员必须具备档案管理技能和知识,熟知授信业务知识,客户经理不得兼任。

(三)贷款档案的检查、查阅必须建立格式化的查阅登记簿。

每次检查、查阅必须按档案名称建立查阅登记簿,登记簿上必须有上述经办人、审批人和检查、查阅人的签字。

(外部人员检查、查阅必须经过负责人审批)(四)信贷档案检查、查阅完毕后,档案管理人应认真核查交回的档案是否有损毁、遗失等问题,经核查档案完整无损后应及时归档。

第条信贷业务的检查。

信贷业务的检查是业务发生后的一项重要工作。

(一) 检查时间。

业务发起单位要定期和不定期对申请人和担保人(包括抵质押物)进行现场检查,业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首次贷后检查,主要针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公司类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以后每季度至少1次对信贷业务实行常规性贷后检查,个人类大额贷款首次贷后检查后原则上一年不低于两次,对于有风险的客户在风险未得到有效化解前每月跟踪一次检查。

贷后检查须形成书面报告。

— 7 —(二)检查内容要求。

包括借款人的目前的基本情况、生成经营情况或项目进展情况、财务状况分析、信贷资金使用情况、借款人目前融资和或有负债情况、保证人或抵质押物的当前情况等。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借款人或保证人生成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抵质押物存在安全隐患,可能会影响该笔业务安全运行,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检查报告。

建立双人贷后检查制度,检查人员按照检查内容要求形成详实的书面检查报告,签字后将检查报告提交负责人审阅,单位负责人进行审阅主要是从内容的全面性、客观性、真实性进行审查,对授信业务的安全状态做出结论性的判断,注明结论后签字归档。

第条信贷业务到期前一个月,业务发起单位应电话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到期情况;业务到期前15天,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送《业务到期通知书》,以便借款人和担保人提前做好履约准备。

第三章风险监测第条建立台账监测机制。

行社职能管理部门应建立大额贷款监测台账,对大额贷款实行动态管理,按季分析国际形势、国家宏观政策、市场前景、行业集中度、风险评估等,提出风险防控建议,形成监测分析报告,并向全辖进行风险预警提示。

第条建立风险分析制度。

行社每半年应召集支行(信用社)、行社相关业务部门和信贷、风险、审计、合规等部门负责人— 8 —分析研究大额贷款风险状况和管理政策,逐户分析评估信贷风险,提出风险防控意见,讨论制定风险防控措施。

第条建立联系访谈制度。

行社应建立大额贷款联系人制度,班子成员定期开展访谈活动,实地了解掌握借款人的经营状况,为防范信贷风险提供决策依据。

第条建立风险报告制度。

行社对新发生的大额贷款风险,应逐笔分析原因,制订清收处置方案,并于2日内形成书面材料向当地办事处和省农信联社报告。

第条通过共享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系统的信息,为风险预警提供信息支持,并能有效识别客户、各关联方信息、客户在农村信用社的授信情况、信用记录等,及时掌握和分析授信客户的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时发现及时预防。

经办行社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资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减少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归入问题授信。

第条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除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经办行社应该制定专人管理。

第条风险预警信号:(一)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二)客户不愿意提供与授信审核有关的文件;(三)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多家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 9 —行中间借新还旧;(四)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五)流动资金贷款客户在银行的现金流是否正常;(六)经常接到供货商核实客户银行账户情况的查询;(七)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八)主营业务削弱和偏离;(九)不遵守授信的承诺;(十)有影响正产生产或日常经营的劳资争议;(十一)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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