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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公示曝光:对违规行为进行公示曝 光,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促进相关 责任人严格遵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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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报人:
配置流程
确定配置需求:根据工作 需要和人员编制,确定所 需的办公设备家具种类、
数量和规格。
审核配置方案:配置方案 需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 确保符合规定和实际需求。
制定配置方案:根据配置 需求,制定具体的配置方 案,包括设备家具的选型、
数量、摆放位置等。
采购配置:根据审核 通过的配置方案进行 采购,确保设备家具
品牌及型号:配置复印机时应考虑品牌及型号,以确保设备的稳定性和可靠 性。
维护保养:为了确保复印机的正常使用,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如清洁、检 查等。
扫描仪
扫描仪是用于将 纸质文件转换成 数字格式的设备
根据中央行政单 位通用办公设备 家具配置标准, 扫描仪属于必备 设备之一
配置标准中对扫 描仪的性能参数、 品牌、型号等有 明确规定
会议椅
材质:木质或金 属框架,海绵或
皮革坐垫
功能:可调节高 度和倾斜度,便 于不同人群使用
颜色:黑色、灰 色、深蓝色等深
色调
保养:定期清洁, 避免长时间暴露
在阳光下
其他办公家具
办公椅:舒适度高,可调节 高度和角度
办公桌:符合人体工学,材 质环保,款式简约
文件柜:容量大,易清洁, 可调节层板
电脑桌:提供足够的空间放 置电脑和周边设备
的质量和合规性。
管理规定及注意事项
配置流程:按 照标准要求, 逐级申请、审 批、采购、验 收、使用、维 护等环节进行
管理
采购方式:采 用集中采购、 分散采购、协 议供货等方式
进行
验收要求:按 照标准要求进 行验收,确保 设备家具质量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一)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保障
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

第二条中共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
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
院,各民主派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行政单
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

第三条本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行政单位,满足办公
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
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是预算体系和资产配置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
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
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
超出的数量,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具体价
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
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
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
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1-/6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精心整理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处级及以下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或2个单人沙发,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1个三人沙发和2个单人沙发
3,000
15
单人沙发
1,500
茶几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大茶几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每个办公室可以选择配置1个大茶几或者1个小茶几
1,000
15
小茶几
800
桌前椅
1个/办公室
800
15
书柜
司局级:2组/人
2,000
15
处级及以下:1组/人
1,200
15
文件柜
1组/人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20
更衣柜
1组/办公室
司局级:2,000;
处级及以下:1,000
15
保密柜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20
茶水柜
1组/办公室
1,500
20
会议桌
视会议室使用面积情况配置
会议室使用面积在50(含)平方米以下:1600元/平方米;50-100(含)平方米:1200元/平方米;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数量上限(套、件、组)
价格上限(元)
最低使用年限(年)
性能
要求
办公桌
1套/人
司局级:4,500;
处级及以下:3,000
15
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经典耐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办公椅
司局级:1,500;
处级及以下:800
沙发
三人沙发
100平方米以上:1000元/平方米
20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第七条本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变化等因素,适时调整;第八条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配置;第九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另行制定;第十条本标准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试行国管资〔2009〕221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行财行〔2011〕78号同时废止;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

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五条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

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

已达到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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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执行行政单位财 务和会计制度的其他中央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配置通用办公设 备、家具的,依照本标准执行。驻外机构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 准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标准自 2016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中央国家机 关办公设备和办公家具配置标准 (试行)》(国管资 〔 2009 〕221 号)和《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购置费预算标准(试 行)》(财行〔 2011 〕78 号)同时废止。
1,200
4
彩色
数的 80%计算,由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选择配置 A3 或 A4 打 印机。其中, A3 打印机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
2,000
打 印
A 黑白
人数的 15%计算。原则上不配备彩色打印机, 确有需要的, 经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
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资产配置,健全中央预算 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保障中央行政单位运行,根据 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直属事业单位、办事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 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本 级,有关人民团体及中央垂直管理系统行政单位(以下简称中 央行政单位)配置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适用本标准。
碎纸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计算
1,000
6
投影仪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内的单位, 每 20 人可以配置 1
台投影仪,不足 20 人的按 20 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00
6
100 人以上的单位, 超出 100 人的部分每 30 人可以配置 1
台投影仪,不足 30 人的按 30 人计算。
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通用办公设备、家具,是指普遍适用 于中央行政单位,满足办公基本需要的设备、家具,不含专业 类设备、家具。
对未列入本标准资产品目内的其他通用办公设备、家具, 应当按照与单位履行职能需要相适应的原则,从严控制。
第四条 本标准是中央预算标准体系和资产配置标准体系 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编制和审核资产配置计划和配置预算,实 施政府采购和资产处置管理等工作的基本依据。
附 1: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附 2: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3-
附1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台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数量上限(台)
结合单位办公网络布置以及保密管理的规定合理配置。 涉 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 的 150%;非涉密单位台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 内实有人数的 100%。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家具应当充分考虑办公布局,符合 简朴实用要求,不得配置豪华家具,不得使用名贵木材。
第七条 本标准根据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 市场价格变化等因
-2-
素,适时调整。 第八条 中央行政单位应当根据本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
内设机构职能、工作需要和预算安排情况,在不超出按本标准 计算的数量总量内,统筹合理安排本单位内设机构通用办公设 备、家具的配置。
价格 上限 (元)
5,000
最低使 用年限 (年)
6
性能 要求
便携式计算机 (含预装正版操
作系统软件)
便携式计算机配置数量上限为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0%。外勤单位可增加便携式计算机数量,同时酌情减少 相应数量的台式计算机。
7,000
6
A 黑白 单位 A3和 A4打印机的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
35,000
一体机 / 传真机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30%计算
3,000
扫描仪
配置数量上限按单位编制内实有人数的 5%计算
4,000
6
6 6 6 6 年或 复印 30 万张纸
6
6
按照《中 华人民共 和国政府 采购法》 的规定, 配置具有 较强安全 性、稳定 性、兼容 性,且能 耗低、维 修便利的 设备,不 得配置高 端设备
1 个/ 办公室 司局级: 2 组 / 人 处级及以下: 1 组/ 人
1组/ 人 1 组/ 办公室 根据保密规定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1 组/ 办公室
第五条 本标准包括资产品目、配置数量上限、价格上限、
-1-
最低使用年限和性能要求等内容。 资产品目根据办公设备、家具普遍适用程度确定。 配置数量上限根据单位机构设置、职能、编制内实有人数
等确定,是不得超出的数量标准,具体数量由各单位结合实际, 按照节约的原则合理配置。
价格上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市场行情确定,是不得超出 的价格标准,具体价格由各单位结合实际,按照节约的原则合 理配置。因特殊原因确需超价格上限采购的,应按规定履行审 批手续。
3%计算。
15,000
票据 打印机
根据机构职能和工作需要合理配置
3,000
复印机
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内的单位, 每 20 人可以配置 1 台复印机,不足 20 人的按 20 人计算;编制内实有人数在 100 人以上的单位, 超出 100 人的部分每 30 人可以配置 1 台复印机,不足 30 人的按 30 人计算。
注:价格上限中的价格指单台设备的价格。
-4-
附2 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家具配置标准表
资产品目 办公桌
办公椅
沙发
三人沙发 单人沙发
茶几
大茶几 小茶几
桌前椅
书柜
文件柜 更衣柜 保密柜 茶水柜
会议桌
会议椅
数量上限(套、件、组)
1套/ 人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 每个处级及以下 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或 2 个单人沙发, 司局级办公室可以配置 1 个三人沙发和 2 个单人沙发 视办公室使用面积, 每个办公室可以 选择配置 1 个大茶几或者 1 个小茶几
最低使用年限根据办公设备、家具的使用频率和耐用程度 等确定,是通用办公设备、家具使用的低限标准。未达到最低 使用年限的,除损毁且无法修复外,原则上不得更新。已达到 使用年限仍可以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性能要求是对通用办公设备、家具功能、属性、材质等方 面的规定。
第六条 中央行政单位配置办公设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配置具有较强安全性、稳定性、 兼容性,且能耗低、维修便利的设备,不得配置高端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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