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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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规定为改进和完善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有效防范经济纠纷和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结合企业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现状,制定本暂行规定.一、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的原则1、合法自愿,合作共赢,兼顾企业和分包方利益的原则;2、严密条款、统一文本、严格审批、事先控制的原则;3、项目经理部规范操作,法人单位严密监控,集团公司与工程公司分级管理的原则。

二、合同的签订1、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签订原则上以法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加盖法人单位的合同专用章。

由集团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由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含以集团公司资质承揽的工程由各子公司组建的项目经理部)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承揽工程的子公司与实际施工的子公司不一致时,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名义进行,加盖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合同专用章。

如果个别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要求必须统一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有关项目经理部必须向集团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报告,并根据有关程序取得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后,方可使用冠以“集团公司XX项目经理部"字样的印章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无特殊情况或有特殊情况但未经集团公司批准的,严禁以集团公司项目经理部及其分支机构的名义对外签订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经理实际施工的子公司的项目部遇到上述情况,参照以上程序报告承揽工程的子公司并取得授权后方可进行。

2、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一般采用以下三种合同形式:(1)工程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准许分包的单项工程,应与分包方签订工程分包合同。

合同文本采用《工程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一)。

(2)劳务分包合同形式:法律法规或建设单位明确不准分包的工程项目,应与分包方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具体操作方法为:①人工费:与分包方签订以人工费为主(含小型机具费、零星材料费和部分管理费)的劳务分包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二);②主要材料费:如发生甲方供应材料或委托乙方代购材料,采用《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中附表2“甲方限额供应材料数量及单价一览表”确定的指标计算由甲方支付的材料费用;③机械设备台班费:如发生机械设备台班费或分包方自带机械设备施工的,甲方以租赁的形式另与分包方签订设备租赁合同确定费用,合同文本采用《设备租赁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个别工程项目,如果建设单位(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有特殊要求,可另行签订能够适应有关检查的合同,但该合同不得作为结算的依据,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司合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合同督办管理暂行规定

公司合同督办管理暂⾏规定
公司合同督办管理暂⾏规定
第⼀条为保证本公司合同管理⼯作正常运⾏,确保政令畅通及各项⼯作决策及时贯彻落实,不断完善⼯作秩序,改进⼯作作风,提⾼⼯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策⼆条公司合同管理督办⼯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分⼯合作、领导负责的原则。

通过督办,使各项⼯作责任到⼈,做到事事有⼈承办、有⼈负责,提⾼⼯作效率。

(1)实事求是的原则。

合同督办⼯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较全⾯地了解和反映合同管理⼯作在实施过程中的情况,避免形式主义,要善于及时发现和反映问题。

(2)分⼯合作的原则。

各部门应根据主管机构的指⽰、要求和意图开展⼯作,既不能消极处理问题,也不能代替其他职能部门的⼯作,必须坚持分⼯合作的原则,对督办事项及时进⾏任务分解,下达具体部门承办。

督办结果上报前要经部门负责⼈审核,对于涉及⼏个部门的合同管理事项,要明确牵头负责的部门及负责⼈,由其做好协调⼯作。

( 3 )领导负责的原则。

督办⼯作要置于企业领导有效控制之下,坚持企业领导负责原则。

督办合同管理事项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才能⽴项。

督办程中的进展情况要及时报告领导,遇有重⼤问题请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等管领导出⾯协调。

( 4 )及时办理的原则。

企业各部门及有关⼯作⼈员获得领导督办指⽰必须按时办理。

对办理进展明显落后于预期程度和到期未能完成任务的,须及时予以催办和督促。

企业对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及有关⼯作⼈员进⾏表扬,对未按时完成任务的部门及有关⼯作⼈员进⾏通报批评。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根据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2001]319号),此文件已被1994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发布的《失业保险条例》、1997年7月16日《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代替。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第77号1986年7月12日(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合同履行管理办法

合同履行管理办法

1. 编号:_______________2.3.4.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21.2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23.24.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25.26.27.28.29.1. 合同履行管理办法30. 目的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合同风险控制能力,高效有序履行合同,降低合同风险,减少公司损失,依据〈〈公司合同管理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31.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项目建设指挥部及各基地公司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的物资采购、工程类采购、服务采购等各类经济往来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32. 定义3.1形式审核指审核资料签字、盖章、日期等是否齐全、合理、符合合同约定,及合同资料完整性。

3.2发起部门指负责起草合同、提交合同评审、负责合同签署的部门。

33. 职责4.1项目管理中心4.1.1建立合同台账,定期对合同台账信息进行汇总,分析可能发生索赔的原因,会同各相关部门确定防范性对策,减少索赔发生。

4.1.2参与付款审核,对发起部门提交资料、具体付款进度、金额是否符合合同约定进行审查。

4.1.3参与合同变更审核,具体规定详见〈〈项目类合同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4.1.4参与合同最终结算审核,审核发起部门提交的资料,结算协议金额、草案内容是否符合合同约定。

4.1.5参与索赔/反索赔方案讨论,提出专业意见,协助项目建设指挥部与供应商进行协商。

4.1.6定期对项目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4.2项目建设指挥部4.2.1提交各类合同台账数据信息,并保证台账信息与合同约定的一致性。

4.2.2履行过程中,应及时与合同对方沟通解决,对双方来往文件(包括各类会议纪要、备忘录、协议等)均应以书面形式记录,并经对方签字或盖章确认,明确具体签字日期。

山东海润公司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山东海润公司劳动合同暂行规定

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海润人发(2008)21 号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山东海润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或“公司")劳动合同管理,维护集团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健康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员工,适用本规定.集团公司本部所在地的全资或控股公司及其分、子公司,可参照本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后实施。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员工与集团公司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管理是指公司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续订、解除及其他日常工作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保证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第四条劳动合同应当自开始工作起,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五条公司在招聘员工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年龄、健康状况、知识技能和工作经历等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被聘用者应如实说明和提供。

本人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不予录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有权不予录用,因原劳动合同发生的相关法律和经济责任由本人书面承诺完全承担。

第六条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前,有权了解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公司应当以书面或告知查询公司办公网站、电子文档等形式如实说明,并由所在部门书面告知其具体的岗位职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即代表对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的认可.集团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职工手册、内部网站、公告栏、职工大会或代表大会、学习讨论会等形式公布。

员工应主动理解并充分学习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员工应按照确定的本岗位(工种)规定的数量和质量指标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具体要求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人确定,主要包括专业知识、工作数量、质量标准等内容。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减少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指合同包括公司及能有效代表公司的人员与其他企、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等民事主体签订的各类合同及具有合同性质的意向书、协议书和文书资料等。

第三条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委托、归口签订的办法。

第二章合同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四条公司合同管理机构包括合同主办部门、招标办、主管领导。

第五条主办部门职责:1、审查合同当事人;2、组织合同谈判、议价;3、会同工艺、技术部门草拟合同条款;4、提请有关部门、人员会审经办的合同;5、负责合同的具体执行;6、保管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资料,并在合同执行完毕后交招标办存档。

第六条招标办职责:1、负责合同专用章的保管、使用;2、负责公司合同台账的建立;3、负责办理公司合同的公证、签证工作;4、监督、检查公司各类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5、负责与合同有关工作的协调、服务。

第七条主管领导职责:1、确定合同当事人;2、主持合同谈判、议价;3、审查确定合同条款,对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负责;4、在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5、在合同发生纠纷时组织纠纷的处理。

第三章合同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第八条合同的审批权限:1、合资、联营、担保等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由董事会讨论决定;2、已按公司规定进行了招标(比价)的合同,3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领导审批决定,3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决定;3、其他合同由总经理审批决定;第九条合同审批程序包括议价程序,合同审批程序,合同签字、盖章程序。

第十条议价程序包括发价、询价、还价、定价等通过谈判而确定当事人及合同意向的过程(议价程序在多数情况下是招标程序或比价程序),通过议价形成的主要文件及合同文本初稿进入合同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合同评审由合同主办部门填写《合同评审表》,并整理有关资料、附件等足以使审批及会审人员全面了解合同整个过程的资料,经主办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签批意见后,交参与议价(招标)和合同内容所涉及的部门领导进行评审后签批。

中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中国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附件1中国xx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四个统一”(统一平台、统一归口、统一流程、统一文本)、“三全管理”(全口径、全过程、全覆盖),发挥“三项作用”(服务管理、服务监督、服务决策),全面提升合同管理水平,切实防范合同法律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除财政补贴、政策性收入及行政性规费税支出、纳入“四项经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差旅费)管理的支出或无需签订合同的零星小额采购支出外,企业经济活动对外付款或收款(回款)均应签订经济合同。

对无需签订合同的零星小额采购支出范围、金额标准等,由各单位在合同管理办法或财务报销办法中具体确定。

严禁将大额合同分拆为零星小额采购规避签订合同程序。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特指经济合同,是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与其他民商事主体之间,以及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之间签订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主要分为以下七类:(一)投资类合同:包括发起人协议、出资协议、投资协议、合资协议、合作协议、合资合同等资本性支出项下的协议,以及股权转让合同、资产并购合同、产权交易合同等并购合同;(二)基建类合同:包括施工合同、建安合同及其他基建类合同;(三)物资类合同:包括基建物资采购合同、生产物资采购合同、电煤采购合同、燃气采购合同、办公行政采购合同及其他物资类合同;(四)服务类合同:包括工程服务合同、生产服务合同、信息化服务合同、金融财务服务合同、交通运输服务合同、租赁服务合同,后勤服务合同、法律服务合同,以及管理咨询与服务合同、培训合同等其他类服务合同;(五)销售类合同:包括购售电合同、供用热合同、煤炭销售合同、煤化工产品销售合同、工程及服务销售合同、设备销售合同、进出口贸易合同、副产品销售合同、资产处置合同、CDM合同及其他销售类合同;(六)融资类合同:包括:贷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信托贷款合同、循环贷款合同、透支合同、贴现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等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备用信用证协议、保函等担保合同,信托产品合同,以及债券发行协议等其他类融资合同;(七)其他类合同:包括战略合作协议、项目合作协议、意向书、综合授信协议、承兑协议、账户管理协议等非资财合同,以及承诺函、支持函、安慰函、授信协议、审计业务约定书等具有法律效力并涉及民事责任承担(支付、赔偿及违约责任等)的特殊文件等。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公司合同管理规定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与外部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各类合同管理。

第二条合同签订。

1. 公司所有合同必须由授权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2. 在签订合同前,必须经过法务部门的审核和审批。

第三条合同内容。

1. 合同内容必须清晰明了,包括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

2. 合同中的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并应符合公司内部政策和规定。

第四条合同备案。

1. 公司所有合同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并建立合同档案。

2. 合同档案应包括合同原件、复印件、审批意见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合同变更。

1. 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办理书面变更手续。

2. 变更后的合同必须重新备案登记。

第六条合同执行。

1.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并保证合同的及时有效执行。

2. 如遇到合同履行中的问题,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并及时报告上级领导。

第七条合同评估。

1. 合同履行结束后,应进行合同履行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合
同管理制度。

2. 对于长期合作的合同,应定期进行履行情况评估,以保证合
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以上为公司合同管理规定,所有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如有违反,将依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一、目的为进一步加强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合同的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维护公司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XX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照执行。

三、定义(一)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合同、协议、具有合同性质的承诺书、担保函、意向书、备忘录等。

(二)本办法所称合同不包括公司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其他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三)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查监督和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资信调查、商务谈判、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合同归档、合同变更、合同解除及合同纠纷处理等全过程的管理。

四、合同管理部门及职责(一)法务部是公司的合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建立和完善公司的合同管理办法,对公司各全资、控股子公司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监督合同管理办法的实施。

2.制定公司各类格式合同范本及协助各合同承办部门起草非格式合同。

3.审核公司各类非格式合同,并在所审核的合同背书上签字。

4.指导、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5.建立合同电子台帐、负责合同编号、备案、协助档案管理部门做好合同归档工作。

6.负责开展培训工作,宣传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二)各业务部门是公司的合同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1.具体负责本部门业务涉及的合同管理工作。

2.在合同谈判前,负责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审查、履约能力调查,并对资信调查结果负责。

资信调查的内容包括:(1)营业执照及其有效性;对方为自然人时,需提供其合法身份证明,如身份证、护照等;(2)商业信誉及近期经营业绩情况;(3)承担该合同业务必须具备的其它资质条件。

3.负责合同的谈判及非格式合同的起草。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一九八六年七月十二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革国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劳动制度,增强企业活力,充分发挥劳动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在国家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内招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的工人,除国家另有特别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制。

用工形式,由企业根据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需要确定,可以招用五年以上的长期工、一年至五年的短期工和定期轮换工。

不论采取哪一种用工形式,都应当按照本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企业招用一年以内的临时工、季节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第二章招收录用第四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在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贯彻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

由企业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录用手续。

对重新就业的工人,企业应当注重实际技能的考核,经过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

第五条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建立《劳动手册》制度。

《劳动手册》由劳动人事部统一制发。

第六条企业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应当订明试用期。

试用期为三个月至六个月,由企业根据不同工种具体确定。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第七条企业与被招用的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的规定,坚持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原则,以书面形式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

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就受到法律保护,双方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第八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在生产上应当达到的数量指标、质量指标,或应当完成的任务;(二)试用期限、合同期限;(三)生产、工作条件;(四)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五)劳动纪律;(六)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七)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工人协商确定。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应即终止执行。

国企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暂行规定

国企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 总则1.1 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核和批准;适用于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1.3 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4 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章的要求。

禁止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种违章的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公司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1.5 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 合同管理2.1 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2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3 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2.3.1 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

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2.3.2 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并提出有关法律意见,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牵头组织合同审查和审签工作。

2.3.3 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公司合同管理规章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依法治理企业,促进公司对外经济活动的开展,规范对外经济行为,提高经济效益,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以公司名义对外发生经济活动的,应当签订经济合同。

第三条订立经济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包括的合同有设计、销售、采购、借款、维修、保险等方面的合同,不包括劳动合同。

第五条除即时清结者外,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件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国家规定采用标准合同文本的则必须采用标准文本。

第七条公司由法律顾问根据总经理的授权,全面负责合同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履行等工作。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八条与外界达成经济往来意向,经协商一致,应订立经济合同。

第九条订立合同前,必须了解、掌握对方的经营资格、资信等情况,无经营资格或资信的单位不得与之订立经济合同。

第十条除公司法定代表人外,其他任何人必须取得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方能对外订立书面经济合同。

第十一条对外订立经济合同的授权委托分固定期限委托和业务委托两种授权方式,法定代表人特别指定的重要人员采用固定期限委托的授权方式,其他一般人员均采用业务委托的授权方式。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事宜由公司法律顾问专门管理,需授权人员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填写授权委托书,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授权生效。

第十三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经济合同:1. 单笔业务金额达一万元的;2. 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3. 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4. 有封样要求的;5. 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第十四条经济合同必须具备标的(指货物、劳务、工程项目等),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酬金,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方可加盖公章或合同章。

经济合同可订立定金、抵押等担保条款。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以及中央驻我省的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第二条招用劳动合同制工人~必须按照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指标~在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指导下进行。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下达的当年新增工人指标~劳动工资计划与经济效益挂钩按比例浮动的增长指标~以及补充自然减员指标~除国康家另有特殊规定者外~统一实行劳动合同瞍制。

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已经实行劳动牒合同制的工人也按本细则办理。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改变自然增长的办法~实行计划管理后~也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三条用工单位与劳动合同制工人签订的托劳动合同要一式四份~招用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区,劳动庳行政主管部门及劳动合同制工人本人各一罱份~存劳动合同制工人档案一份。

因生臃产、工作需要~劳动合同制工人在企业单飑位内部调整工作岗位一般可不变更劳动合同。

如生产、工作条件变动较大~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可以变更原劳动合同的部分辁内容。

1 / 10第四条劳动合同制工人实行三至瞒六个月的试用期:普壮工种、熟练工种为狞三个月~技术工种为六个月~重新就业的揣一律为三个月。

第五条劳动合同内容~瘢除《暂行规定》中已经明确的以外~还应喃包括劳动保护和奖惩办法。

第六条在合笸同规定的期限~劳动合同制工人一般不得撂转移单位。

因生产、工作需要~或按照国轾家有关规定~需要跨省、地、市、县转本缶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移工作单位时~屹经与有关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同意~可彷以提前与原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与新呢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户口、粮食和副养老保险基金等有关转移手续。

在市、县辩范围内转移工作单位时~要经双方单位协含商同意。

国营农场、林场、牧场、渔场和窍集体所有制单位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以后炬招收的工人~占新增工人指标调入全民所萝有制单位时也要实行劳动合同制~并由原潇所在单位按其参加工作年限补缴退休养老炝基金,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招用的凼仍按原规定执行。

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资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对所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党政主要领导圆满完成控股公司下达的各项经营指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部《关于订立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5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控股公司所辖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由控股公司任命或聘任的企业党委书记、董事长、经理(以下简称企业党政主要领导)。

企业其他党政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由其所任职企业制订并组织实施,报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备案。

破产企业党政主要领导的劳动合同管理另行研究确定。

控股公司党政领导及其他人员兼任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其劳动合同管理依据控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控股公司组织人事处负责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劳动合同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第四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暂行办法,由控股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五条控股公司成立后由控股公司任命的在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本暂行办法实施前,未签订有劳动合同的,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与控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此之前的劳动合同控股公司不再补签。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具体协商原则如下:一、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原则上应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个人申请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五年;距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劳动合同终止日期应为法定退休年龄。

二、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已与任职企业签订有劳动合同的,应与任职企业协商变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并与控股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党政主要领导在劳动合同书中“工作内容”中“担任岗位(工种)”的约定,应以控股公司对其的任命或聘任决定为依据,填写为“见任命(聘任)决定”。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

劳动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与集团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劳动合同是集团公司与员工依法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集团公司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一经订立,劳动者即为集团公司员工,双方分别按照劳动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和工作。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与续订第四条劳动合同应于劳动者在集团公司工作的第一个月内订立。

在同一工作时期内,员工只能与集团公司一方建立劳动关系。

第五条订立劳动合同时,员工须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人事关系介绍信或毕业生报到证,以及其它证明材料,必要时还要提供本人档案材料。

劳动合同必须由本人签字,不允许他人代签。

第六条劳动合同一式二份,所在单位及员工本人各执一份。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满50日前,员工所在单位应向集团公司提出是否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的初步意见,在劳动合同期满30日前,集团公司决定是否与其续订劳动合同,由所在单位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与拟续订劳动合同的员工进行协商,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续订劳动合同。

第八条集团公司或所在单位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员工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是否与该员工续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由于个人原因待岗的,待岗期间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已办理内退手续的员工可直接续签至退休。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期限与内容第十条集团公司与新聘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限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劳动合同期限。

集团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固定期限劳动合同:1、集团公司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5年;2、生产人员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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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合同管理暂行规定1总则1.1为了加强公司合同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减少合同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法规[2002]181号文的规定精神,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1.2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对外订立的各类合同;适用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审核和批准;适用于合同管理的检查、监督、考核、奖惩和合同纠纷的处理。

1.3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筑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1.4订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规章的要求。

禁止与任何单位或个人签订各种违章的合同、不得利用合同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及本公司利益,牟取非法收入。

1.5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2合同管理2.1公司对合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2.2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负责公司合同的综合管理。

各单位、各部门指定一名分管领导和合同管理员,负责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管理。

2.3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2.3.1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组织各单位、各部门合同管理员进行业务学习培训。

指导、检查、监督、考核各单位、各部门的合同管理工作。

2.3.2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并提出有关法律意见,负责对重大合同的法律审查,牵头组织合同审查和审签工作。

2.3.3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参加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负责合同纠纷的仲裁、诉讼工作,并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部门,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活动。

2.3.4根据各单位、各部门递交的“重大合同审查表”(见附件)建立公司重大合同台帐。

2.3.5负责审查办理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证书”2.4公司各单位、各部门合同分管负责人及合同管理员的主要职责2.4.1单位、部门分管负责人职责241.1负责宣传、贯彻合同法及其他法规、政策;241.2在授权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的谈判、签约工作。

241.3检查和督促部门合同履行情况241.4负责本单位、本部门合同纠纷的处理。

2.4.2合同管理员职责2.4.2.1负责填写本单位、本部门合同台帐,对合同统一登记,编号分类,保管。

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分期装订成册,分别整理归档。

2.4.2.2负责本单位本部门一般合同的审查,办理重大合同的报审手续,指导、监督、检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

负责向公司上报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情况的统计报表2.4.2.3保管好本部门的合同专用章、合同表格,做好合同专用章的使用登记,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办理本单位、本部门“授权委托证书”2.4.2.4协助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处理本单位、本部门的合同纠纷。

2.5公司合同分为一般合同和重大合同。

重大合同是指:合同标的额超过各单位、各部门授权委托权限的合同,对外投资合同;涉外合同(买卖合同除外);联营合同;技术合同;承包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涉及知识产权的合同。

一般合同是指:除重大合同以外的合同。

2.5.1重大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2.5.1.1由直接业务部门(指负责具体经营业务,直接履行合同的部门)提出签订合同意向。

经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法律事务归管部门派员参加合同谈判,并根据谈判结果,指导或牵头起草合同文本。

2.5.1.2由直接业务部门填写:重大合同审查表并附拟定的合同文本,报公司有关职能部门对合同进行审查。

a超出各单位各部门委托权限的设备租赁、运输、加工承揽、供用电、水、气和仓储合同由工程部门负责审查。

b超出委托权限的买卖合同由销售部门负责审查。

c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参股联营,生产线租赁承包,兼并和担保委托合同由证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

d融资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由财务部门负责审查e技术合同由产品开发部门负责审查。

f涉外经贸合同由证券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查g建筑工程承包、房屋租赁安装和房屋修理合同主要由工程部门负责审查。

2.5.1.3经公司有关部门审查通过的重大合同除买卖加工合同类重大合同可有有关部门直接报总经理授权有关人员审批、签订外,其他重大合同均须报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复审并送公司总经理或授权的副总经理审批。

2.5.1.4经审查、复审、审签和审批后的重大合同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授权有关负责人签订。

2.5.2 —般合同的审查签订程序:2.521各部门业务人员在授权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负责本部门合同的谈判,拟定合同文本,报合同管理员初审。

2.5.2.2合同管理员对送审的合同文本按本规定的要求审查内容及合同条款进行逐项审查,并交部门分管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合同专用章并进行登记。

2.5.3合同审查的具体内容2.5.3.1资格审查。

主要是审查对方是否具备法人资格,索取并查验法人授权委托书、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并将委托书和摘抄的身份证号码等附合同档案备查。

2.5.3.2资信审查。

主要是审查对方的资本信用,经营作风,技术装备和履约能力以及是否被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命名为“重合同、守信用”单位。

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后,附合同档案备查。

2.5.3.3合法性审查。

主要是审查合同的内容是否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标的是否为限制性流通物,合同的内容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5.3.4可行性审查。

主要审查合同标的签订是否真实,合理可行。

2.5.3.5基本条款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审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善。

2.5.3.6形式审查。

审查订立合同的手续是否完备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6有关部门在收到报送审查的合同及有关附件材料后,应及时预予审查,并在“重大合同审查表”上加注意见和签字,不得无故拖延,遇到复杂不明的事项要及时与送审部门取得联系,说明原因。

审查后要签署意见并由审查人签名。

2.7公司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

申请刻制合同专用章,必须报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审查批准。

业务人员一律不得携带合同专用章外出,作废的合同专用章,应交公司法律事务归管部门处理。

3合同的签订3.1公司各部门应谨慎向外发出要约,作出承诺。

对外发布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必须注明有效期限。

3.2订立合同除即时清结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签订方协商同意的有关变更、解除合同的文书、电报、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门。

必须完整保存。

对外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签订合同,应当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3.3本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法有权持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双方都为法定代表人直接签订的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验证对方的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3.4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各单位、各职能部门的行政负责人或经办业务员为委托代理人对外签订合同。

未经授权委托或超越代理权签定的合同,事后未得到追认的为无效合同。

3.5委托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具有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分为常年《授权委托书》和专项《授权委托书》。

签订合同时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同时查验对方的《授权委托书》。

主要查验对方授权委托事项、期限、权限,确认对方是否具有签约的资格。

委托代理人因岗位变动、调离本公司或其他原因不适合现岗位工作的,应及时取消授权。

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在收回《授权委托书》后,方可办理岗位变更及调动手续,并同时向与该代理人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发出书面通知。

书面通知应存档备案。

3.6严禁任何人在空白合同书上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严禁任何人保存或携带盖有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任何人不得持本单位介绍信或盖有合同章的空白合同书对外签订合同;公司所属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及职能部门未经公司授权不准以部门的名义或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3.7严禁任何人将合同谈判,签订过程中获得的商业秘密向缔约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泄露。

3.8签订合同的具体要求3.8.1在订立合同前,应详尽考察,了解对方的法人资格,经营范围、履约能力,注册资本,经济性质和信誉资信情况,可以通过工商部门查询或实地考察,必要时会同公司法律事务处调查了解。

3.8.2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的合同都必须分类编号,合同编号采用年号、部门、序号结合的方式,如:(2000)销售威孚锡字第1------001号(XXX )采供威孚锡字第X——XXX号(XXX )工具威孚锡字第X------XXX 号3.8.3合同签订时必须注明年月曰。

签订时当事人双方的企业名称,应使用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不准使用简称,企业的名称与印章必须相符。

3.8.4订立合同,必须明确、详细表达以下条款:3.8.4.1产品名称:应按产品类别分类。

3.8.4.2商标、牌号:应使用产品的注册商标;无注册商标的须订明牌号3.843规格型号:应明确订货编号。

3.844计量单位:必须使用国家法定的标准计量单位。

严禁使用箱、盒、捆、堆、车、筐、等非法定计量单位。

3.8.4.5单价、总金额:应规范填写,人民币合计金额应使用汉字大写。

3.8.4.6交提货时间及数量:时间须写明某一季度、月份或日期。

不得使用明年、下月或不冠以年份的月份等。

3.8.4.7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和期限:对本企业作为供方提供的产品的,有国标的可填写国标。

没有国标的可填写“按本企业标准或双方认定的技术协议”;本公司为需方的,应填写“按该合同产品的国家标准供货”;对有具体质量要求的,应当制作质量协议书,作为合同的附件。

本公司作为供方供应产品的,对质量负责的期限可填写“按合同规定履行”;本公司作为需方的应根据具体情况约定保质期限。

3.8.4.8交货地点、方式:本公司作为供方的宜采用由供方代办运输或需方自提的方式。

本公司作为需方的,可以要求供方送货,交货地点以本公司为宜,也可根据情况双方商定。

3.8.4.9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运费由本公司承担的,应尽量选择安全兼快捷的运输方式。

一般情况由本公司作为供方的,运费由需方承担为宜,到达站港要明确具体,应写详细名称,不得用简称。

3.8.4.10合理损耗计算方法:主要指油类、煤炭、化工液体等产品,本公司为工业产品可不填写,但必须在有关栏内注明划除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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