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岗位职责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岗位职责,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2. 按照岗位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
3. 积极参与单位组织的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
四、工作纪律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得擅自离岗、串岗。
3. 服从单位管理,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单位形象。
五、考勤制度1. 考勤采用签到制度,每日上下班须在规定时间内签到。
2. 如遇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主管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3. 请假分为事假、病假、产假、丧假等,具体规定如下:- 事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0天。
- 病假:一年内累计请假不得超过3个月。
- 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丧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4. 旷工、迟到、早退等违纪行为,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六、工资待遇1.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待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2. 工资发放实行按月发放,不得拖欠。
七、培训与考核1.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
2. 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业绩、业务水平等方面。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单位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九、具体规定1.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不得无故缺席。
2.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单位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单位秘密。
3.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自觉维护单位利益,不得损害单位形象。
4. 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公益活动,为社会贡献力量。
通过本制度的实施,旨在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为社区居民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doc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第1条公益性岗位评估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评估管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益,根据《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结合我局当前工作实践,制定本制度。
I 、实施范围内公益性岗位人员。
2 、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系统(每月22天全勤)(1)休假系统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并请3天以上(含3天)病假的,必须出示医院证明。
我写一份书面的申请报告,并且只有在得到单位主管、和主管领导批准后才能请病假。
一年内累计病假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如遇特殊情况,病假不得超过6个月。
如果你在病假期间真的不能坚持工作,请了半年以上假的人将按照规定返回县人民社会保障局。
2、个人休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休假不得超过1天。
我只能在写完书面请假申请报告后才能请假,这要经过股票、的董事和主管领导的批准。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将被报县人民社会保障局扣除一天的工资,旷工14天将被视为开除。
4、已批准的申请单应提交局办公室备案。
(2)工作纪律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所有工作任务和其他临时性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随身携带手机,保持手机畅通。
如果他们因工作需要临时值班,他们应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下的书面休假除外)。
任何人不接电话或口头通知后不值班,将被视为旷工一天。
三、公益性岗位奖惩措施1、公益性岗位人员每季度考核一次。
考核不合格的,下一年度不得续签劳动合同,考核合格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岗位上努力工作的人员、努力工作、努力投诉、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公益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后,由所在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3、连续15天或一年累计30天不工作且拒绝上岗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可向县人民社会保障局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并报县人民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和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公益性岗位的运行而制定的一套管理体系。
公益性岗位是指为了社会福利或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主要目的是服务社会、帮助弱势群体或推动社会发展的工作岗位。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出台,对于提高公益性岗位的效率和质量,推动公益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岗位设置与审核1.岗位设置原则:岗位设置应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岗位特点和志愿者的专业性,确保岗位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2.岗位审核程序:岗位设置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过专业评估和部门审批后确定。
同时需要定期对已设立的岗位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保留,不符合条件的岗位予以关闭。
二、岗位招募与选拔1.招募渠道:通过互联网、社交媒体、志愿者组织等方式广泛招募志愿者,确保岗位招募的公开、透明和公平。
2.选拔程序:招募志愿者后,进行面试、笔试或能力测试等选拔程序,综合评估志愿者的能力、背景和适应性,确保选聘的志愿者具备相应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三、岗位培训与考核1.培训内容:每位志愿者在入职前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内容包括公益事业的基本知识、岗位职责、工作流程等,以提高志愿者的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
2.培训方式:培训可以通过线上学习、面授培训、案例分析等方式进行,根据不同岗位的要求定制培训方案,并由专业人员进行培训。
3.考核制度:通过制定明确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周期,对志愿者进行定期考核,评估志愿者的工作表现和岗位能力,对考核不合格的志愿者可以提出培训或调整岗位的建议。
四、岗位管理与激励1.岗位分工:根据岗位的特点和工作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和权限,建立起科学合理的岗位分工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岗位管理:建立健全的日常管理机制,及时解决志愿者遇到的问题和困难,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支持,保证岗位的顺利运行和发展。
3.激励机制:制定灵活多样的激励措施,如表彰、奖励、晋升等,激励志愿者积极参与公益事业,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力。
五、岗位退出与迁移1.退出程序:志愿者可以向相关部门提出岗位退出申请,相关部门应及时进行审核和批准。
公益岗位规章制度(3篇)
公益岗位规章制度第一章绪论为加强公益岗位管理,规范公益工作行为,维护公益事业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岗位职责1. 公益岗位要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合理确定岗位职责,并在公益机构内部进行公示。
2. 公益岗位要履行所指派的任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确保工作效果。
3. 公益岗位要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及时上报工作情况,确保公益工作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工作纪律1. 公益岗位要严格按照公益机构的工作时间安排,正常上下班。
2. 公益岗位要遵守公益机构的工作纪律,尊重岗位领导,服从工作安排。
3. 公益岗位要维护公益机构的形象,不得从事与公益事业无关的活动。
第四章规范行为1. 公益岗位要遵守公益机构的行为规范,不得有违反职业道德、伦理的行为。
2. 公益岗位要遵守公益机构的保密规定,不得泄露机构和服务对象的相关信息。
3. 公益岗位要尊重服务对象,理解并满足他们的需求,做到真心关爱。
第五章工作安全1. 公益岗位要注意保护自身安全,做到工作期间不受伤害。
2. 公益岗位要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工作工具和设备。
3. 公益岗位要及时上报工作中出现的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着装要求1. 公益岗位要根据公益机构的要求,穿着统一的工作服装,保持整洁。
2. 公益岗位要注意仪表端正,不得有不雅行为和不文明用语。
第七章绩效考核1. 公益岗位要按照公益机构的考核制度,参与绩效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予以奖励或处罚。
2. 公益岗位要按照规定的考核周期,完成个人的工作目标和计划。
第八章奖励与惩处1. 公益岗位要根据个人工作表现,给予适当的奖励,鼓励公益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2. 公益岗位要根据个人工作失职或违纪行为,给予相应的处罚,确保公益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章其他规定1. 公益岗位要积极参加公益培训和学习活动,提升自身职业素养和工作能力。
2. 公益岗位要尊重公益机构内部的民主决策,配合机构的各项工作。
3. 公益岗位要积极投身公益事业,传播公益知识,倡导社会公益行动。
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设立的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公共服务、环境卫生、市政管理等岗位。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二章岗位设置与招聘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二)满足本单位和社会公共利益需求;(三)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岗位数量。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制定招聘方案,明确招聘岗位、职责、要求等;(二)通过内部公告、媒体发布等形式公开招聘信息;(三)组织面试、考核,择优录取;(四)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三章岗位职责与工作要求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服从工作安排,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岗位要求,完成工作任务;(二)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业务能力;(三)维护单位形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四)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单位信息。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应的学历、技能或专业资格;(二)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以下要求工作:(一)按时上下班,遵守工作纪律;(二)认真负责,确保工作质量;(三)团结协作,共同完成工作任务;(四)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薪酬与福利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薪酬待遇按照国家规定和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并按时足额发放。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以下福利待遇:(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二)住房公积金;(三)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等。
第五章岗位管理与考核第十一条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标准、考核办法等。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5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河南省就业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公益性岗位的具体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置下列人员:(一)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二)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三)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四)家庭经济困难且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五)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六)登记失业的残疾人、城镇复员转业军人、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军烈属和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家庭经济困难和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政府就业工作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劳动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承担。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管理的有关工作。
财政、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益性岗位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全额出资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工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费用,由财政支付。
政府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公益性岗位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市、县(市、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章岗位设定与人员招用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就业形势需要;(二)社会公共管理延伸的需要;(三)政府阶段性重大任务需要。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
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三篇篇一:公益性岗位考核管理制度为了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落实好再就业优惠政策,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在《阳城县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工作管理办法》基础上,结合本局当前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行范围:公益性岗位人员。
二、公益性岗位考勤管理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一)请假制度:1、病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报告,经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请病假一年内累计时间不超过3个月,若有特殊情况的,请假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在病假期间确实不能坚持工作的,请假超过半年以上的根据规定退回县人社局。
2、事假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请事假1天以上,本人写出书面请假申请报告,由股、所长及分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假。
3、旷工处理。
旷工一天,报县人社局扣一天工资,累计旷工14天,按开除处理。
4、经审批后的《请假条》交局办公室备案。
(二)工作纪律制度:1、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服从单位管理,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其它临时工作。
2、公益性岗位人员电话随身携带并保持畅通,若因工需要临时需到岗的,通知时要随叫随到(特殊情况书面请假的除外),凡电话通知不接或口头通知后均不到岗的一律按旷工一天处理。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奖惩办法:1、每季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不合格者可以不在续签订下一年劳动合同,对考核合格者的可以续签劳动合同。
2、对在公益性岗位上兢兢业业、任劳任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表现突出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经考核,由单位表彰奖励。
3、对于录用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凡是连续15日或年累计30日不上岗工作,拒绝上岗安排的,可以向县人社局申请解除聘用合同,并报人社局就业服务机构备案。
4、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遵守制定的管理办法进行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工作,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
四、考勤纪律:1、工作作息时间为:上午:08:00 -12:00时。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在促进就业、服务社会、改善民生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
第二章职责第三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管理,认真履行岗位职责;2. 积极参与公益性工作,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服务;3. 保守工作秘密,维护单位形象;4. 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培训和活动,提高自身素质。
第四条用人单位职责:1. 严格按照公益性岗位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公正地招聘公益性岗位人员;2. 制定详细的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 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4. 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确保其工作质量。
第三章考核与评价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工作质量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日志、同事评价、领导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七条年度考核:1. 考核内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业绩、业务能力、团队协作精神等;2. 考核方式:采用工作总结、业绩展示、群众满意度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考核结果作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晋升、调整岗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第四章考勤与请假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全勤为22天。
第十条请假制度:1. 病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需休息3天以上(含3天)的,需提供医院证明,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2. 事假: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私事需休息1天以上的,需提前向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3. 旷工:公益性岗位人员未经批准擅自缺勤的,按旷工处理。
第五章奖励与惩罚第十一条对表现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但不限于物质奖励、晋升机会等。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影响工作秩序和单位形象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
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机关单位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公益性岗位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由政府全额出资或者以补贴方式设立的辅助性社会公共管理岗位和非营利性社区公共服务岗位。
三、管理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公益性岗位的设置、招聘、使用和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 优先安置原则:优先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申请者。
3. 保障权益原则: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生活待遇。
4. 责任明确原则: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职责,确保其工作质量和效果。
四、管理职责1. 机关单位人事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规划、设置、招聘、使用和管理。
2. 机关单位财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的经费保障和资金使用管理。
3. 机关单位后勤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场所、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等保障。
4. 机关单位相关部门负责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五、招聘与使用1. 招聘程序: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通过公开报名、资格审查、面试、体检等程序进行。
2. 招聘条件:应聘者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职业资格或技能。
(3)年龄在法定劳动年龄范围内。
(4)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
3. 使用期限:公益性岗位人员使用期限一般为3年,期满后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意愿续签。
六、工资与福利1. 工资: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资按国家规定执行,并定期进行调整。
2. 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七、考勤与考核1. 考勤: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2. 考核:机关单位应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正常运行,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所有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公益项目管理人员、公益活动策划人员、公益宣传推广人员等。
第三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调配、调整公益性岗位。
第四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和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激发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五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遵循公益性质、社会服务目标和专业素质要求。
第六条单位公益性岗位管理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工作责任制度,明确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第七条单位应当根据公益性工作需要,合理设置公益性岗位,明确公益性岗位的职责、角色和要求。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设置应当根据公益项目的特点和工作内容,科学规划、合理设置,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能够胜任和完成工作任务。
第九条单位应当根据公益项目的需求和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完善公益性岗位设置,确保公益性岗位适应工作需要。
第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管理机制,对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调整等工作进行严格管理,确保公益性岗位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招聘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和《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公开、公平、公正,确保招聘工作透明,保障应聘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要求确定招聘条件和招聘标准,公开招聘岗位,吸收优秀人才。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坚持岗位需求与人才能力匹配原则,注重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选拔合格人员担任公益性岗位。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对应聘者进行综合考核,选拔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招聘应当建立公开、透明的招聘信息发布制度,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医院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规范医院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制定本制度。
二、执行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医院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
三、公益性岗位定义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设立,用于解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具有社会效益,不追求经济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职责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医院管理。
2. 积极参与医院各项公益活动,为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3. 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4. 不断提升自身素质,提高服务水平。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1. 考勤管理(1)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全日制工作制,每周工作5天,每天8小时。
(2)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时到岗,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如有特殊情况需请假,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请假,并办理请假手续。
(3)病假、事假、产假等假期,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医院规定执行。
2. 工资待遇(1)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待遇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政策执行,并根据医院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年休假、产假、婚假等福利待遇。
3. 培训与考核(1)医院为公益性岗位人员提供必要的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
(2)医院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工资发放依据。
4. 退岗管理(1)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个人原因或医院工作需要退岗,应提前向部门负责人提出申请。
(2)退岗人员应按照医院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工作交接顺利。
六、附则1. 本制度由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医院人力资源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完善。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是指对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进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规定。
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从事公益性工作的志愿者、义工、社工等人员。
他们在社会福利、环境保护、教育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为了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规范他们的行为,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以下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与培训:1.选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选拔应通过公开招聘、个人申请等形式进行,并严格按照岗位要求进行选拔。
选拔程序公开透明,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2.培训: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入岗前应接受相关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益性工作知识、职业礼仪、沟通技巧等。
培训的目的是提升公益性岗位人员的专业素养和工作能力,使其更好地担负起岗位职责。
二、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权益保障:1.薪资福利: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合理的薪资待遇,包括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等。
同时,应给予公益性岗位人员合理的福利待遇,如社会保险、住房补贴等。
2.法律保障:公益性岗位人员享有与其他劳动者相同的劳动权益保护。
雇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合法权益。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职责:1.遵守岗位规定:公益性岗位人员应遵守公益性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或违反工作规章制度。
2.保护机构利益:公益性岗位人员作为公益机构的一份子,应为机构的利益着想,不得从中谋取个人私利,保护机构的声誉和利益。
四、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考核与激励:1.考核:公益性岗位人员应按照一定的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对工作表现进行评估。
考核结果将作为评价公益性岗位人员绩效的依据。
2.激励:对于优秀的公益性岗位人员,应给予适当的激励和奖励,如表彰、晋升等,以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的退出机制:1.合同解除:公益性岗位人员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退出公益岗位,双方要遵循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法定期限。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十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十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十篇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篇1为加强对我校安全工作的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保证社会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预防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妥善处理学校各类安全事故。
二、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体制。
学校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实行“一票否决”制。
三、以消防、交通、卫生、治安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列入教育计划,安排教学课时,并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进行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安全教育,增长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排查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对本校无力解决的问题如实上报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
四、做好学生集体活动的安全防范工作。
建立学生集体活动报告制度,切实落实学生集体活动安全责任制。
冬(夏)令营和春(秋)游等活动要事先制定活动方案(必须包含安全措施),经批准后进行。
坚持“谁组织,谁负责;谁批准,谁负责”的原则。
严禁组织中小学生参加与教育教学无关的商业性活动。
五、重视学生心理卫生教育,注重心理疏导,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安全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卫生部《学士集体用餐监督管理办法》,切实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自觉接受卫生防疫部门监督。
七、要随时掌握当地流行性疾病、食源性疾病和饮水污染的情况,采取切实有效的预防措施,杜绝疾病、流行性疾病和中毒事故的发生。
八、教学、科研、生产中领取使用危险物品必须建立严格规范的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投资或社会筹集资金开发的,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就业岗位。
包括社区服务、公共设施管理、社会福利、教育培训、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岗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人员,是指在公益性岗位上从事就业援助的劳动者。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培训、考核、补贴等工作。
第二章招聘与培训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明确岗位名称、人数、职责、要求等内容。
招聘对象为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要求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员等。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招聘程序包括报名、资格审查、面试、公示等环节。
招聘单位应当根据岗位特点和应聘者的综合表现,确定招聘人员。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培训内容包括政策法规、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安全知识等。
第三章考核与补贴第九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接受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工作态度、业务能力、服务质量等。
考核结果作为发放补贴的依据。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岗位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照当地规定执行。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但对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当按时领取补贴,如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应当退还已领取的补贴。
第四章退出与补充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岗位:(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从事岗位工作的;(四)其他应当退出岗位的情形。
公益性人员岗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和使用,充分发挥公益性岗位的社会效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设置的各类公益性岗位,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服务、环境保洁、公共设施维护、文化体育活动组织等。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设置与使用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益性:岗位设置应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满足社区、农村等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2. 优先性: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3. 合理性:岗位设置应结合实际需求,避免资源浪费。
4. 持续性:公益性岗位应保持相对稳定,确保公共服务质量。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申报与审批程序:1. 单位或个人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公益性岗位设置申请。
2. 相关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者予以批准。
3. 批准后,用人单位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第五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2. 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基本能力。
3.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岗位工作。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管理包括以下内容:1. 考勤管理:实行考勤制度,确保公益性岗位人员按时到岗工作。
2. 培训管理:定期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技能提升。
3. 绩效考核: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核评价。
4. 退出机制:公益性岗位人员因故无法继续履行职责时,应按程序退出。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待遇:1. 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2. 按规定发放工资和福利。
3. 根据工作表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四章附则第八条本制度由XX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考勤管理细则第十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考勤制度,每月全勤为22天。
第十一条病假制度:1. 公益性岗位人员因病必须治疗和休病假3天以上(含3天),需出示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及分管主任签署意见,主管领导审批后,方能休病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3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运行,提高公益性岗位的运行效率和公共服务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依托社会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单位,由志愿者或接受教育培训后的人员免费担任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正、公开、透明、高效。
第二章岗位设置和管理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符合公益性需求和志愿者的利益需求,应经组织或单位的批准。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应有明确的职责和任务,并应根据岗位具体要求确定相应的任职资格和能力要求。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方式等应根据实际情况灵活确定,旨在方便志愿者的参与和服务。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的考核和评价应公平公正,注重志愿者的参与感和满意度,鼓励志愿者提出建议和意见,以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三章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第八条志愿者在担任公益性岗位期间,有权获得相应的培训、学习和技能提升机会,提高自身素质和能力。
第九条志愿者有权享受公益性岗位带来的社会认同、精神满足和自我实现。
第十条志愿者有义务按照组织或单位的要求履行岗位职责,保守岗位秘密,维护组织或单位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发挥积极性、创造性,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促进公益性岗位的改进和发展。
第十二条志愿者有权参与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和决策,享受与其参与程度相匹配的权利。
第十三条志愿者在公益性岗位期间发生的事故和意外伤害,由组织或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单位的责任第十四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健全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流程,确保公益性岗位的规范运行。
第十五条组织和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培训、指导和支持,提高志愿者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组织和单位应及时给予志愿者工作成果的肯定和表彰,举办志愿者交流和互动活动,增强志愿者的凝聚力和归属感。
第十七条组织和单位应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秩序,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提高公益性岗位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秉承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社会监督,促进公益性事业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为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是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的执行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公益性岗位的工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学者和社会代表组成。
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政策和规定,并对公益性岗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十条公益性岗位是指国家、社会、企业等机构设立,专门从事公益事业的工作岗位。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应当符合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切实满足公益性事业的需求。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合理,避免重复、浪费和低效的情况发生。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合理确定工作人员的数量、资格要求和薪酬待遇。
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综合考虑市场需求、社会发展和公益性事业发展情况。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并依法确定人才选拔程序。
第十六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注重人员的能力和资质,不得因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原因歧视应聘者。
第十七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在媒体上公开招聘信息,确保招聘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
第十八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应当建立健全人才选拔程序,注重选拔人员的实际工作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十九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程序应当依法进行,确保公平公正。
第二十条公益性岗位的招聘工作由公益性岗位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管理,保障公益性岗位的正常运行和发挥作用,提高公益性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益性岗位是指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创设或承担,服务于社会公益事业,从事公益服务的工作岗位。
第三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公平、公开,依法管理,改革创新,激励奖惩,绩效导向,合理安排,按需配备,社会参与,分类管理,分类推荐。
第四条公益性岗位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规范公益性岗位的设置、聘用、使用、考核、岗位变动、岗位评价等事项,促进公益性服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权力属于政府或非营利组织,承担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应遵守相关岗位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公益性岗位的管理包括综合管理和专业管理两个方面。
综合管理由政府或非营利组织负责,专业管理由专业机构负责。
第七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人员,包括政府机关及其派出机构和非营利组织。
第二章公益性岗位的设置第八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有利于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满足公众的需求。
第九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相关部门的工作需要和社会的实际需求,经过合法程序确定。
第十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人力资源的储备和管理,并与人员培训和职业发展结合起来。
第十一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通过公开招聘和竞争评选的方式确定,鼓励人才的培养和良好的岗位竞争秩序的形成。
第十二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考虑到工作内容的专业性,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公益性岗位的设置应当根据工作内容的需要,确定相应的薪酬和福利待遇,鼓励和激励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三章公益性岗位的聘用第十四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实行尽职调查和审查制度,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五条公益性岗位的聘用应当以合同制为主,以聘期制为辅,根据工作性质和需要确定聘用方式。
村公益岗管理制度
村公益岗管理制度【篇1】村公益岗管理制度按照《贵定县开发村级公益性岗位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扶贫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贫困劳动力就业援助专岗工作实施方案》、《贵定县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等文件,为强化人员岗位管理,确保工作职责落实到位,特制定新巴镇村级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一、公益性岗位总职责所有公益性岗位人员必须参与本村保洁工作,积极参与乡村振兴建设,并服从本村村支两委以及组长安排。
二、具体岗位职责1.就业信息采集员:对安置点内人员务工信息进行了解、掌握,向本安置点就业服务站提供相关人员的就业信息情况,动态跟踪、及时汇报。
2.保洁员:从事本村寨公共区域的废弃物清除、垃圾清理、环境保护,爱卫宣传等服务工作。
3.保绿员:熟悉本村寨的公共绿化带,掌握绿化管理基本知识,提高绿化养护技能,清理杂草、杂物,适时修剪。
经常巡视公共绿化带,特别是移民安置点,制止在绿化带上践踏、倾倒垃圾或用树干晾晒东西等,保持绿化带的整洁、美观。
4.公共设施管理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养护、管理工作。
5.治安巡逻员:负责本村寨公共设施及重要工程的安全防范,定时和不定时开展巡逻工作。
协助相关部门做好闲杂人员和可疑人员的排查工作,做好防盗窃、防流氓、防涉黑和防涉恶等工作。
6.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看护员:掌握本村寨留守儿童、空巢老人的基本情况,定期和不定期走访留守儿童、空巢老人家庭,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情况,对解决不了的突发事件,及时向村委或下沉干部报告。
7.防灾防火安全员:掌握本村寨地质灾害隐患区、森林区以及易燃房屋点,实行每周巡查制,将事故隐患控制在萌芽状态。
协助林业、安监等部门做好安全防范和张贴标语标识等宣传工作。
8.民风民俗(滥办酒席)监督员:了解本村寨的民风民俗,协助整治滥办酒席歪风,改变村民树新风意识。
经常巡查本村寨居民动向,发现有搬家酒、满月酒、状元酒、生日酒、包坟酒、立碑酒等政府明令禁止办酒席的要立马制止,若制止不了的,及时报告村委会或下沉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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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
为实现科学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和业务水平,规范公益岗行为,为救助对象提供高水平、高标准的服务,确保我站工作顺利进行,创造优异成绩,实现对公益岗人员的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程序化,特制订本制度。
一、日常考勤
管理科室要对公益岗人员每日出勤情况做好原始记录。
每月考勤结果由科(室)负责人审核无误后签字,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考勤情况报站长。
考勤情况与本人当月工资的发放直接挂钩,报送财务科执行。
发现考勤记录不真实的,要追究管理部门的责任。
二、请销假
(一)严格假期审批权限,不得超越权限批假。
请假必须先填写请假条,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本科(室)主管批准,二至三天(含)的由主管副站长批准,三天以上报请站长批准。
(二)凡有事外出不请假或逾期不归者,按擅离职守或旷工处理。
病假必须凭医院证明,经科(室)负责人批准后再行休假,未经批准或事后补病假条的(急病者除外)按旷工处理。
(三)严格遵守上下班时间,不准无故迟到、早退、脱
岗、串岗。
三、工作制度
(一)严禁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如看电视、干私活等。
(二)值班人员要做好对负责区域情况的检查和巡视,并将检查情况登记在册,值班期间,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并做好交接班记录。
(三)认真做好内外环境卫生,做到玻璃明亮、地面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且清洁,定期消毒,不留死角,要随时打扫,保持室内无异味。
(四)智障人员的床单每周换洗一次,衣服鞋袜随脏随换随洗,每周晾晒被一次。
(五)智障人员每周洗澡一次,夏天每日洗一次,每天帮助智障人员洗脸、常剪指甲、梳头等。
四、扣减制度
按照以下规定,站里组织人员,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情况,报财务科从本月工资扣除。
(一)服务态度恶劣,救助对象投诉较多,或与救助对象及职工之间发生口角,打架者,视情节轻重,除批评教育外,发生一次扣除50元。
三次以上者调离工作岗位,屡教不改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工作时间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如看电视、
干私活等,每发现一次扣工资30元。
(三)值班期间,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每发现一次扣除工资30元。
(四)室内卫生,玻璃不明亮、地面有污垢、存在死角,不能随时打扫,室内有异味。
每发现一次扣工资30元(五)室外卫生,发现有杂物
(六)对无故迟到、早退、脱岗、串岗者,发现一次扣工资20元,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五次以上者扣发当月本站应付工资的50%。
五、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有权做出辞退处理:
(一) 不服从领导安排,消极怠工,不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和不履行岗位职责者,经教育批评屡教不改者。
(二)不能坚持出勤的,或一个月内期间累计三次迟到、早退的。
一个月内请事假5天以上者或半年内请事假15天以上者。
(三)旷工一次。
(四)殴打、谩骂、虐待、侮辱救助对象。
(五)造成救助对象财产损失或人身受到伤害的。
(六) 由于工作失职,对用工单位遭受经济损失在人民币500元以上或给用工单位名誉造成严重损害的。
(七) 不遵守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六、奖励
(一)设年度优秀员工奖励制度,年终进行优秀员工评定,对履行岗位职责好,认真负责,扎实工作,出全勤,能够圆满完成工作任务,没有违规情况,年终给予一次性奖励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