奴隶社会中央官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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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官制
一.夏商周官制
夏代作为中国第一个奴隶制王朝,就已有辅佐夏王的六卿。司空掌管水土工程之职,后稷掌农业的官员,司徒主教化的官员,大理主刑狱的官员,共工营建百工的官员,虞人掌山泽畜牧的官员。
商代建立起以商王为中心的中央机构。商王直接统治的中心区域叫内服,诸候统治区域为外服。内服设有百官,可分为政务官、宗教官、事务官、武职官等几类。政务官有尹、冢宰等。宗教官有占、卜、多卜、亚、祝、史、作册等。占、卜是负责占卜之事的。史官为记录王事活动的官,与作册职掌相近。事务官是负责某种具体事务的官。武职官有亚、多亚、马、多马、射、戍、卫、犬、多犬等。掌祭祀、占卜和纪事的宗教事务官在当时最为显要,因为商代“国之大事,在祀与戎”,神权在政治生活中有重要作用。
西周朝廷的官员分为公、卿两个等级。地位最高的是太师、太保、太宰,属于公一级。它们辅佐周王,统领百官,执掌朝政,类似于商朝的尹,多由有威望的大贵族担任。卿,在内服官中次于公一级。他们是公下面依照分工处理朝廷政务的官员。属于卿一级的官员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司士、太宰、公族等。司徒主管农田图籍及人民户口等,兼管军事和卜事。司马掌管军队和军赋。司空掌管百工执事及土木营建。司寇主管刑狱治安。太宰掌管王的饮食起居、车驾仪仗、王家财产、王后命令等。因与周王接近,成为周王亲信,所以他的权力和地位也较高。公族是掌管公族内部画事务的官。司士,主管贵族的刑罚及版籍爵禄。
二.春秋战国官制
春秋、战国是社会变动时期,随着封建化进程的推进,各诸侯国政府机构发生了重要变化。春秋时各国相继出现了辅佐国君、处理政务的主要执政官。秦称上卿、亚卿和大庶长,楚称令尹,齐、晋、鲁、郑诸国称相。尽管各国名称各异,但其地位和职掌都相当于后来的“相”。中央机构日益完善。齐、鲁、郑、楚等国继承西周官制,仍设有司徒、司马、司空、司寇等众卿,为朝廷的重要职官。司徒掌管民政、户籍;司马掌管军事;司空掌管土地及筑城等土木营建,所以有时也称司城、司工;司寇掌管诉讼刑狱等。其他重要事务官有:掌农田税收的司田,掌财务的职计,掌山泽、田猎的虞人等。随着诸侯国间交往增多,各国设行人,以主外交。史官太史的地位重要,其职责为“记大事,书盟首”。战国初,随着各国变法运动的进展,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政体,成为此时中央官制的重要特征。“百官之长”的相、丞相,已成为各国普遍设置的官职。各国也设“将”职,成为一国的最高军事统帅,地位仅次于相,以擅长统兵作战的武将充任。由于历史和传统的原因,各国官制仍不划一。齐国变化较大,相以下设五官:大田、大行、大谏、大理和大司马。楚国自成一系,令尹是中央最高行政长官,上柱国、大司马和大将军是政府高级军事长官。秦国沿三晋,又取东方诸国之长,形成一套独特的官制,并为汉代所继承,成为封建社会前期中央官制的基本框架。
三.秦汉中央官制
秦、汉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三公九卿制。
三公为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分别掌行政、监察和军事。
九卿为中央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行政长官:
奉常为九卿之首,掌宗庙礼仪及文化教育;
郎中令掌宫殿门户守卫,为宿卫侍从长官,为皇帝的侍从武官长。郎是皇帝的侍人护卫人员,有中郎、侍郎、郎中之分。太中大夫等及议郎为非武装人员,掌议论;
卫尉为宫门警卫之官,属官有仆射、公车司马令等;
太仆掌皇帝车马,兼掌全国马政;
廷尉为中央最高司法长官,朝廷遇有大狱,皆由廷尉审理;
典客掌民族事务及朝聘;
宗正专管皇室亲属事务。属官有都司空,掌管对宗室犯罪之人的处置;
治粟内史职责为征收盐铁钱谷租税和国家财政收支;
少府掌山海池泽之税和官府手工业制造,以供应皇室。
中央朝廷除了九卿,还有一些重要的高级官员,:
中尉:掌管京师地区的戍卫治安。将作少府:主管宫室、宗庙、陵园的土木建筑工程。
典属国:掌管归附的少数民族的事务。
水衡都尉:汉武帝时设置,掌管上林苑及诸池航政。
秦汉九卿除卫尉、廷尉和治粟内史诸卿主要掌政府行政事务外,其余诸卿职能主要为皇帝及皇室内廷服务。国事与君主家事不分,政务与宫廷事务混杂,是秦汉中央官制的特点之一。
汉武帝为加强皇权,削弱丞相权力,建立中朝制,即选用一批地位较低的尚书以及一些内廷人员参与朝政。朝廷政务往往先与尚书、侍中、大将军等近侍内廷“中朝”人员商议,然后告之以丞相为首的“外朝”官员。中朝官员受到重用,外朝官实际作用被削夺,地位下降。中朝制的建立既是皇权与相权矛盾的产物,也是内廷近臣权力膨胀的结果。东汉时尚书权力进一步扩大。东汉至魏晋,中央政务逐步由三公向三省转移,行政事务渐由九卿向六部过渡。
四.隋唐官制
三省六部制确立。三省六部,隋唐至宋的中央最高政府机构。三省指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六部指尚书省下属的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每部各辖四司,共为二十四司。
三省六部是自西汉以后长期发展形成的制度。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
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
隋唐中书省的长官为中书令(隋称内史令),副长官为中书侍郎(隋称内史侍郎),主要职官有中书舍人。
中书省长官为内史令;专掌机密,参议朝政,草拟诏令,起草之责主要由中书舍人负担。
门下省的长官为侍中(隋称纳言),副长官为黄门侍郎(后改称门下侍郎),主要职官有给事中。门下省主要负责纠核朝臣奏章,审查政令,内书令草拟的诏敕如有违失,门下省可以给予封驳退还,称“封驳”。驳正之权主要由给事中掌握。中书、门下二省都设在宫内,所以又有谏诤之责,设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左右拾遗,分属二省(左属门下、右属中书),以匡正皇帝的过失。
尚书省设在宫外,长官为尚书令,实际不任命,由副长官左、右仆射代行职权,全面负责行政事务。仆射之下有左右丞、左右司郎中、员外郎,负责都省职事,总领六部。各部长官称尚书,副为侍郎;各司之长为郎中,副为员外郎,分别负责贯彻各种政令。他们对中央担任具体事务的九寺三监(或五监,见卿监)及地方上的府、州、县官有领导、监督之权。“中书取旨,门下封驳,尚书奉而行之”,是三省分工原则,从而彼此制约,以掌管国家大政。
唐代九寺是:太常、光禄、卫尉、宗正、太仆、大理、鸿胪、司农、太府;五监是:国子、少府、将作、都水、军器。寺的长官称“卿”,监的长官多称“监”。
唐代御史台为最高监察部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
唐朝的地方官制,一般说安史之乱以前是州(府)、县二级制;至唐中后期则演变为道、州、县三级制。州的长官为刺史。县的长官统称县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