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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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宪法类 (1)《训政纲领》(1928.10.3.) (2)《训政时期约法》(1931.5.5通过,同年6.1日由政府 公布。) 2.民法类 (1)民法典的制定 《中华民国民法》1,930,12,26日公布,次年5月5日施行。 (2)单行商事法规的制定 主要有《票据法》(1929.10.30)、《公司法》 (1929.12.26)《海商法》(1929.12.30)、《保险法》 (1929,12,30)、《船舶法》 (1929.12.4)、《交易 所法》1929,12,3)等。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1927年4月18日 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蒋介石
南京国民政府旧址
时间: 1927年4月
二期北伐
北伐后期的概況
• 再度北伐:1928年1 月,蒋介石复出,革 命军再度北伐。 • 声势浩大:西北的冯 玉祥和山西的阎锡山 亦加入北伐,壯大革 命军声势。
北伐时期的阎锡山(右)、蒋介石 (中)、冯玉祥(左)
三、《五五宪草》
• 《五五宪草》共148条,分8章;总纲, 人民 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政 府,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修正。特点: 首先,党、国一体,宪草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 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其次,总统具有较大权力,一方面总统作为国家元 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帅全国海陆空军,依法发布 法律、命令,,并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戒严解严、 大赦特赦等权力;另一方面,总统作为行政首脑,有权 任命行政院院长及文武官员,任命司法、考试两院院长, 召集五院院长会商解决两院以上事项及总统咨询事项。 五院之中,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免;其他四院虽然在名义 上向国民大会负责,但其权力的行使上,仍受到总统一 定的制约。
(三)第三阶段: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六法体 系被废除阶段(1946年——1949年2月) • 《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日公 布,并于12月25日正式施行。此外,还制定了宪 法类特别法:《戡乱总动员令》、《动员戡乱完 成宪政实施纲要》、《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等。 • 在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 单行法规,主要有:《货物税条例》、《标准 法》、《国家标准制定办法》、《电业法》、 《专科学校法》、《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治罪条例》、《惩治走私条 例》、《羁押法》、《监狱行刑法》等。
• 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政府之组织。根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规定 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约法” 的解释权。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有较大的权力: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 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长由主席提请国民政府 任免。但在半年后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 组织法》则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 活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党中央执 行委员会成为政治生活的核心。
•
• •
• •
第二节 宪法与政权体制
一、《训政纲领》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国民政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试 院
监 察 院
• 二《训政时期约法》: • 《训政时期约法》全文共8章89条: •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 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 国”。 •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了人民可享 受的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 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国民生计”“ 国 民教育”。 “国民生计”章主要规定了为 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而确立的各项制度。
• 6.行政法 • (1)内政方面:主要有:《著作权法》(1928年公布), 《国籍法》1929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工会法》(1929 年10月21公布,11月1日施行);《渔会法》(1930年3 月17日公布施行)《工厂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 1931年8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法》(1929年11 月11日公布,1930年7月1日施行);《诉愿法》(1930 年3月24日公布施行);《土地法》(1930年6月30日公 布);《出版法》(1930年10月28日公布,1932年11月 1日施行);《农会法》(1930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等。 • (2)财政方面:主要有:《银行法》(1932年3月28日 公布);《营业税法》(193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等。 • (3)经济方面:主要有:《渔业法》(1929年11月11日 公布,1930年7月1日施行);《商标税法》(1930年5月 6日公布施行);《矿业法》(1930年5月26日公布,12 月1日施行)。 • (4)行政诉讼法 1932年11月17日,《行政诉讼法》
二期北伐
北伐后期的概況
• 东北归顺:革命军连 挫奉军,于进攻山东 时遭日军阻扰,绕道 前进;张作霖退回东 北是遭日人炸死,其 子张学良宣布服从国 民政府,北伐至此大 功告成。
北伐后期路线图
目录
第一节 立法原则和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宪法与政权体制 第三节 国民政府的行政法、民法、 刑法及诉讼法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背景知识
办学宗旨: 革命者来
升 官 发 财 请 往 他 处
贪 生 畏 死 勿 入 斯 门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
孙中山与宋庆龄北上 合影(1924年11月)
孙中山逝世(1925年3月12日)
北伐誓师大会(台上左一为蒋介石)
蒋介石率军北伐
吴佩孚像
军阀 吴佩孚
孙传芳像
控制地区
张作霖像
兵力 20万
湖南、湖北、河南和直隶的一部
孙传芳
张作霖
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
黑龙江、吉林、辽宁、热河、山东、察哈尔和直隶
20万
35万
北 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争 形 势 图
革 命 根 据 地
1927年初国民 政府迁到武汉
武昌 南昌
上海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今中山大道六渡桥民众乐园旁)
在街头被捕的中共党员
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
所谓“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出于对民众智力和民主素养的考虑,认为在中 国建立宪政,当时为时尚早,必须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 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实施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 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即:军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的军队,武力 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 统一中国,并用军队来管理战乱初定的国家;训政时期:在民众尚无宪政意识 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根据“五权宪法”设立行政 的情况下,由国民党来训练民众掌握实施政权的能力,由国民党担当管理国家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即五院制。孙中 的责任;在训政任务完成后,国家制定宪法,成立国会,进入多党民主竞选的 • (一)孙中山的宪政法律思想: 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 宪政时期。 政府。 “建国三时期”不仅是孙中山就中国国家制度未来建设的思想理论,也是国 • 1. 宪政的理论基础:三民主义。 民党南京政府实施的国家政策。
清后,就是建立一个“民有,民享,民治” 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的,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 胡汉民(1879~1936) 的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
二、立法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六法体系(基本法律)、判例、 解释例、关系法规。
(一)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7年— —1931年)
第一节 立法原则和立法活动
• 一、立法原则
• 2.“权能分治” •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 3“五权宪法” 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政权即是民权,它体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 孙中山(1866-1925) 现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治权”就是管理权,表 • 4. “建国三时期”思想 的总称。早期的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 现为政府对各项事务的管理。政权是权力,体现权力所有人对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推翻满清后,提 • (二)社会本位的立法理论 对象的主导、支配;治权则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履行 倡民族主义就是挽救中国危亡。民权主义是 自己的职能。人民享有对国家的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政府则处 • 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 1.社会、民族本位的立法理论。 理各项具体事务,进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政权决定治权,治 • 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推翻满 2.“训政保姆论” 权受制于政权。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掌握政权,政
四、《中华民国宪法》
• 1947年宪法所确立的五权宪政体制: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国民政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试 院
监 察 院
•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 (1)标榜“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2)在政治体制上,《宪法》舍弃了总统制,采取了类似于 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制度。 • (3)规定了五院分权制衡: • 行政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再向总统负责,而是向立 法院负责。 • 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并着重实施对于行政权的制衡,包 括对于总统和行政院权力的制衡, •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 对公务员的惩戒权、解释法律权、司法行政权, • 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 俸、升迁、保障、褒奖、负心、退休、养老等。 • 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4)《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 • (5)规定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的经济 政策。
第十八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 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1917年9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中华民国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 这是孙中山先生就任海陆军大元帅后与夫人宋庆龄合影。
苏先后派优林、越 飞等来华,分别与北 京政府外交部、张作 霖、陈炯明、孙中山、 冯玉祥、吴佩孚等接 触。 1923年7月,派遣 加拉罕使团来北京, 使团主要成员鲍罗廷 前往广州担任与北京 政府处于对立地位的 孙中山的总顾问。
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 • 性”: 1.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而且特别法数量数量较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 采用“双重标准” 。 2.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以判例法补充制 定法。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 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 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 性。 (3)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 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有 专制色彩;立法与司法的脱节。
3.刑法类 • (1)刑法典的制定 • 1928.3.10,由国民政府公布,称《中华民国刑法》, 即《二八刑罚》 • (2)刑事特别法: 1927至1937的 《惩治盗匪暂行 条例》(1927.11.)、《暂行反革命治罪法》 (1928年3月9日)、《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 (1931年1月31日)等。 4.民事诉讼法类 1931.2公布《民事诉讼法》 • 5.刑事诉讼法类 • 1928年7月28日公布。国民政府的第一部《刑事诉 讼法》, • (2)刑事诉讼法的特别法 • 1928年10月的《共产党人自首法》1929年8月的 《反革命案件陪审法》、1930年3月的《陆海空军审 判法》等。
二、立法活动
• (二)第二阶段:民国六法体系的 修订、完善阶段(1933年——1945年)
• 1.诉讼法方面 • 《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分别于1935年1月1日和2月1 日公布,并于1935年7月1日同时生效。此为南京国民政府制定 的第二部《民事诉讼法》和第二部《刑事诉讼法》。 • 2.行政法方面 • 主要有:《合作社法》、《行政执行法》、《都市计划法》等。 • 3.刑法 • 1935年1月1日,国民政府正式公布新的《中华民国刑法》,并 于同年7月1日施行。此外,国民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刑法类的单 行法规: • 4.宪法:1936年5月5日《五五宪草》。
1927年4月18日 南京“国民政府”举行成立典礼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
蒋介石
南京国民政府旧址
时间: 1927年4月
二期北伐
北伐后期的概況
• 再度北伐:1928年1 月,蒋介石复出,革 命军再度北伐。 • 声势浩大:西北的冯 玉祥和山西的阎锡山 亦加入北伐,壯大革 命军声势。
北伐时期的阎锡山(右)、蒋介石 (中)、冯玉祥(左)
三、《五五宪草》
• 《五五宪草》共148条,分8章;总纲, 人民 之权利义务,国民大会,中央政府,地方政 府,国民经济,教育,宪法之施行修正。特点: 首先,党、国一体,宪草第一条规定:“中华民国 为三民主义共和国”。 其次,总统具有较大权力,一方面总统作为国家元 首,对外代表中华民国,统帅全国海陆空军,依法发布 法律、命令,,并有宣战媾和、缔结条约、戒严解严、 大赦特赦等权力;另一方面,总统作为行政首脑,有权 任命行政院院长及文武官员,任命司法、考试两院院长, 召集五院院长会商解决两院以上事项及总统咨询事项。 五院之中,行政院长由总统任免;其他四院虽然在名义 上向国民大会负责,但其权力的行使上,仍受到总统一 定的制约。
(三)第三阶段:制定宪法和其他法律以及六法体 系被废除阶段(1946年——1949年2月) • 《中华民国宪法》由国民政府于1947年1月日公 布,并于12月25日正式施行。此外,还制定了宪 法类特别法:《戡乱总动员令》、《动员戡乱完 成宪政实施纲要》、《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 等。 • 在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等方面,也制定了一些 单行法规,主要有:《货物税条例》、《标准 法》、《国家标准制定办法》、《电业法》、 《专科学校法》、《维持社会秩序暂行办法》、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治罪条例》、《惩治走私条 例》、《羁押法》、《监狱行刑法》等。
• 第六章、第七章分别规定中央与地方之权限, 政府之组织。根据规定,训政时期由国民党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政权;规定 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该“约法” 的解释权。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 有较大的权力:对内、对外代表国民政府; 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长由主席提请国民政府 任免。但在半年后修正、公布的《国民政府 组织法》则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在国家政治生 活中“不负实际政治责任”,国民党中央执 行委员会成为政治生活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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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宪法与政权体制
一、《训政纲领》与《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
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 (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
国民政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试 院
监 察 院
• 二《训政时期约法》: • 《训政时期约法》全文共8章89条: • 第一章“总纲”规定:“中华民国之主权属 于国民全体”;“中华民国永为统一共和 国”。 • 第二章“人民之权利义务”规定了人民可享 受的广泛的权利与自由。 • 第四章、第五章分别为“国民生计”“ 国 民教育”。 “国民生计”章主要规定了为 增强国力、改善人民生活而确立的各项制度。
• 6.行政法 • (1)内政方面:主要有:《著作权法》(1928年公布), 《国籍法》1929年2月5日公布施行;《工会法》(1929 年10月21公布,11月1日施行);《渔会法》(1930年3 月17日公布施行)《工厂法》(1929年12月30日公布, 1931年8月1日施行);《劳动争议处理法》(1929年11 月11日公布,1930年7月1日施行);《诉愿法》(1930 年3月24日公布施行);《土地法》(1930年6月30日公 布);《出版法》(1930年10月28日公布,1932年11月 1日施行);《农会法》(1930年12月30日公布施行)等。 • (2)财政方面:主要有:《银行法》(1932年3月28日 公布);《营业税法》(1931年6月13日公布施行)等。 • (3)经济方面:主要有:《渔业法》(1929年11月11日 公布,1930年7月1日施行);《商标税法》(1930年5月 6日公布施行);《矿业法》(1930年5月26日公布,12 月1日施行)。 • (4)行政诉讼法 1932年11月17日,《行政诉讼法》
二期北伐
北伐后期的概況
• 东北归顺:革命军连 挫奉军,于进攻山东 时遭日军阻扰,绕道 前进;张作霖退回东 北是遭日人炸死,其 子张学良宣布服从国 民政府,北伐至此大 功告成。
北伐后期路线图
目录
第一节 立法原则和立法活动 第二节 宪法与政权体制 第三节 国民政府的行政法、民法、 刑法及诉讼法 第四节 南京国民政府的司法制度
背景知识
办学宗旨: 革命者来
升 官 发 财 请 往 他 处
贪 生 畏 死 勿 入 斯 门
国民革命军总司令蒋介石
孙中山与宋庆龄北上 合影(1924年11月)
孙中山逝世(1925年3月12日)
北伐誓师大会(台上左一为蒋介石)
蒋介石率军北伐
吴佩孚像
军阀 吴佩孚
孙传芳像
控制地区
张作霖像
兵力 20万
湖南、湖北、河南和直隶的一部
孙传芳
张作霖
江苏、江西、安徽、浙江、福建
黑龙江、吉林、辽宁、热河、山东、察哈尔和直隶
20万
35万
北 伐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争 形 势 图
革 命 根 据 地
1927年初国民 政府迁到武汉
武昌 南昌
上海
武汉国民政府旧址(今中山大道六渡桥民众乐园旁)
在街头被捕的中共党员
南京国民政府的成立
所谓“建国三时期”,是孙中山出于对民众智力和民主素养的考虑,认为在中 国建立宪政,当时为时尚早,必须经历一个渐进的过程。建立宪政国家的过程 分为三个阶段:军政时期、训政时期、宪政时期。在这三个阶段中,分别实施 “五权宪法”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五 军法之治、约法之治、宪法之治。即:军政时期,由国民党领导的军队,武力 权”,就是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之外,再加上考试权 统一中国,并用军队来管理战乱初定的国家;训政时期:在民众尚无宪政意识 和监察权,以“五权分立”。根据“五权宪法”设立行政 的情况下,由国民党来训练民众掌握实施政权的能力,由国民党担当管理国家 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即五院制。孙中 的责任;在训政任务完成后,国家制定宪法,成立国会,进入多党民主竞选的 • (一)孙中山的宪政法律思想: 山认为,只有用“五权宪法”所组织的政府,才是完全的 宪政时期。 政府。 “建国三时期”不仅是孙中山就中国国家制度未来建设的思想理论,也是国 • 1. 宪政的理论基础:三民主义。 民党南京政府实施的国家政策。
清后,就是建立一个“民有,民享,民治” 府实施治权的权能分治的学说为依据的,是建立在人民主权基 胡汉民(1879~1936) 的民主共和国。民生主义,就是平均地权,
二、立法活动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体系的构成:六法体系(基本法律)、判例、 解释例、关系法规。
(一)第一阶段:民国六法体系初建阶段(1927年— —1931年)
第一节 立法原则和立法活动
• 一、立法原则
• 2.“权能分治” •孙中山法律思想是以三民主义为理论基础的。 3“五权宪法” 国家权力分为“政权”与“治权”两种。政权即是民权,它体 三民主义是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 孙中山(1866-1925) 现着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原则。“治权”就是管理权,表 • 4. “建国三时期”思想 的总称。早期的民族主义的基本内容就是 现为政府对各项事务的管理。政权是权力,体现权力所有人对 “驱除鞑虏,恢复中华”。 推翻满清后,提 • (二)社会本位的立法理论 对象的主导、支配;治权则是一种功能,表现为不同机构履行 倡民族主义就是挽救中国危亡。民权主义是 自己的职能。人民享有对国家的的支配权和管理权。政府则处 • 三民主义的核心,它的基本内容就是推翻腐 1.社会、民族本位的立法理论。 理各项具体事务,进而实现对国家的治理。政权决定治权,治 • 朽的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民国。推翻满 2.“训政保姆论” 权受制于政权。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是以人民掌握政权,政
四、《中华民国宪法》
• 1947年宪法所确立的五权宪政体制:
全国国民代表大会
国民政府
立 法 院 行 政 院 司 法 院
考 试 院
监 察 院
• 1947年《中华民国宪法》主要内容: • (1)标榜“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国”。 • (2)在政治体制上,《宪法》舍弃了总统制,采取了类似于 国会制和责任内阁制的制度。 • (3)规定了五院分权制衡: • 行政院作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不再向总统负责,而是向立 法院负责。 • 立法院是最高立法机关,并着重实施对于行政权的制衡,包 括对于总统和行政院权力的制衡, • 司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审判及 对公务员的惩戒权、解释法律权、司法行政权, • 考试院为最高考试机关,掌理考试、任用、铨叙、考绩、级 俸、升迁、保障、褒奖、负心、退休、养老等。 • 监察院为最高监察机关,行使同意、弹劾、纠举及审计权。 • (4)《宪法》规定了人民的权力和义务。 • (5)规定了“平均地权”、“节制资本”的民生主义的经济 政策。
第十八章 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 府时期的法律制度 (1927年——1949年)
1917年9月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中华民国军政府海陆军大元帅。 这是孙中山先生就任海陆军大元帅后与夫人宋庆龄合影。
苏先后派优林、越 飞等来华,分别与北 京政府外交部、张作 霖、陈炯明、孙中山、 冯玉祥、吴佩孚等接 触。 1923年7月,派遣 加拉罕使团来北京, 使团主要成员鲍罗廷 前往广州担任与北京 政府处于对立地位的 孙中山的总顾问。
三、南京国民政府立法特点:法律制度的“二重 • 性”: 1.立法:普通法与特别法并存,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而且特别法数量数量较多;在法律的制定与适用上 采用“双重标准” 。 2.内容: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以判例法补充制 定法。 (1)大量采用、引进、吸收西方近代以来的法律学 说、法律原则与法律制度,以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为 基本蓝本,并采英美法系法律制度的一些内容; (2)继续保持、廷续了中国传统法律制度的一些特 性。 (3)以判例法补充制定法。 3.立法与司法:表面上顺应了时代的发展,体现了 一些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却有 专制色彩;立法与司法的脱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