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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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程序说明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程序

一、受理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国务院第351号令)

二、受理材料

1.《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2.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

3. 申请人是患者本人的,应提交身份证;

4. 患者无行为能力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的法定代表人或监护人,除提交患者和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和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患者死亡的,申请人应是患者直系亲属,除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外,还需提交申请人与患者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是医疗机构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7.申请人是医务人员的,应提交身份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具备合法执业资格的证书;

8.其他。

三、受理程序:申请--审查--受理--移交(委托)

1.申请(咨询)

①告知权利: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三条途径:医患双方协商解决、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争议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②提出申请: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理的,向争议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并提交相关材料。

2.审查

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包括:

①申请处理的医疗事故争议,是否属于本级卫生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②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医疗主体方,是否具备法定的行医资格;

③医疗事故争议行政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资格;

④是否符合法定的申请处理时限;

⑤医疗事故争议处理有无明确的争议相对方;

⑥是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⑦其他。

对符合规定的申请予以签收,并签送受理人员审核。

3.受理

①受理人员对申请材料审查,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1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③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不予受理通知》通知申请人。

4.移交

①受理后,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自作出受

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填写《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巴州医学会组织鉴定,并填写《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受理决定书》通知申请人。

②申请人对鉴定结果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果之日起15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书》申请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7日内填写《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移交书》和有关材料交由自治区医学会再次鉴定。

四、以下情况不予受理

1.超过受理时限;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22、37条)

2.已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40条)

3.非法行医(不符合执业医师法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1条)

4.争议双方当事人一方为军队医疗机构。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理》第62条)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基本书写格式)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身份证号码(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与患者的关系(提交佐证相互关系的关系证明材料),职业,住址,联系电话。

(注:如申请人是患者本人,则填写患者本人的相关基本信息;如系患者直系亲属申请的,则必须填写申请人及患者的相关基本信息)

被申请人:单位名称(要写全称),地址,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职务。

申请事项(下面内容必须确定,不得有其它委托项)

申请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医疗纠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只此一项

事实和理由

****年*月*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就诊,因……(写明事实经过及要求申请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理由,可分两段写,第一段写事实(含所就诊科别,主治医师的姓名,时间等),第二段写明理由,申请人要阐明具体请求的法律依据和医学原理。)

此致

****卫生局或医学会

(注:医患双方同时申请的向医学会报呈,

如医患双方,只有一方单方面申请的,

则向医疗机构上级主管卫生行政部门

报呈。以上报送单位名称视情况只选一

项即可)

申请人:*** (亲笔签名)

**年**月**日

附:证据材料一套(医疗纠纷鉴定所要求提供的有关材料,内容不详可向申请鉴定部门咨询)。

医患双方提前作好以下两项准备工作(准备材料项):

(医患双方提交的有关病历资料都需加盖医疗机构的公章确认)

一、申请方备好鉴定费贰仟元整,必须在双方抽取鉴定专家前缴纳。

二、请在十日内向本会鉴定工作办公室提交下列鉴定材料,题录如下:

1、当事人有关医疗事故争议的书面陈述答辩材料;

2、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如下所列:

①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②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③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④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⑤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参与治疗的医护人员的执业证书、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书面证明。

3、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4、医患双方提交的有关病历复印件需加盖该医院公章,确认与原件相同。

5、患方在多家医疗机构门诊、住院部住院治疗的必须提交在该院看病的各

项有关的病历资料,如不提交或提交不全造成后果自负;同时提交相关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未向法院提出诉讼的书面证明。

6、医患双方所提交的上述材料一律复印六套,分开装订,在受理后提交。

7、其它医学会需医患双方应提交的材料等。

注:划线部分为患者可在医疗机构复印的客观病历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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