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教版魏振瀛民法学(非常全)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
民法学考研复旦大学法学院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1、中南财经政法大学811民法学考研真题及详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2.地役权与相邻关系之间的区别。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与效力。
4.无过错责任的特征和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上的应用。
5.无因管理的效力。
6.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及其效力。
二、法条分析(共20分)《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四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1.该条是关于什么制度的规定?该制度的内容是什么?2.该制度的运用原理是什么?三、论述(共30分)论述民法典对依法治国的意义。
四、案例分析(共40分)甲医院的主治医生王某,为了救治李某,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将一死亡的张某的眼角膜移植给了李某。
张某的儿子得知此事后大闹甲医院,并在乙网站散布谣言。
甲医院得知后要求乙网站删除该内容,乙网站以核实为由延迟一周后才删除。
请根据此案例回答以下问题。
1.尸体在民法上是如何定位的?为什么?2.王某的行为是否是职务行为?为什么?3.张某的儿子是否有权维护其权益?可以通过什么途径维护?4.甲医院是否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什么?5.张某的儿子和乙网站是否要承担责任?如何承担?参考答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5年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考试科目:811民法学一、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60分)1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之间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义务人便享有抗辩权,从而导致权利人的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依法确定的对于某种权利所预定的存续期间,又称预定期间。
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都是对权利的存续或者行使时间的限制,因此除斥期间的作用与诉讼时效的作用基本相同。
真正的魏振瀛民法学完整笔记(红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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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民事权利客体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一、民事权利的客体概述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和范围民事权利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通指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其范围包括:(1)物;(2)行为;(3)智力成果;(4)有价证券;(5)权利;(6)非物质利益。
二、物(一)物的概念与特征1、物: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客体。
其特征如下:(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
(2)物能满足人们的社会需要。
(3)物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
(4)物以有体物为限。
(二)物的分类1、以物是否能移动并且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分为动产和不动产(1)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此外,在法律上各种可以支配控制的自然力,在性质上也应认定为动产。
(2)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会损害其用途或价值的物,它主要土地及土地上的定着物。
区分二者的意义:(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登记与交付);(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权与动产质权、留置权)。
(3)诉讼管辖不同。
(4)法律适用不同。
(5)取得时效期间不同。
(6)成立抵押权不同(生效,对抗)2、以物的流通性,可以分为流通物和限制流通物。
又称融通物和限制融通物(1)流通物:是指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依法定程序自由流转的物。
(2)限制流通物:是指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自由流转的物。
3、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可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1)特定物:是指自身具有独立的特征,或者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包括在特定条件下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根据民事主体的意志指定而特定化的物。
(2)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
区分的意义:(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或标的物,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2019年3月《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考前辅导资料一、考试复习使用教材1.《民法》(第五版),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民法总则通义》,郭明瑞主编,商务印书馆二、考试题型介绍1.单项选择题。
根据所给题目,从所给四个选项选出一个正确答案。
2.简答题。
根据所给题目,结合民法知识,回答问题。
3.案例分析题。
每个案例分析题设有4小问,根据所给案情,结合民法相关知识及法律法规进行回答。
4.法条分析题。
本题会给出《民法总则》中的一个法条,根据题目,结合民法法理进行回答。
可以参考《民法总则通义》复习本题。
三、考试复习资料(一)民法概述本章要求同学们掌握民法的基本概念,对民法构建基本的知识框架,为以后的民法学习打下坚实基础。
1、民法的概念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法的概念可以表述如下: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的调整对象(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根据财产关系的内容,财产关系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是指财产所有和支配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格关系使基于人格利益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人格利益包括生命、健康、肖像、姓名等方面的利益。
身份关系基于身份利益产生的社会关系,身份利益包括亲属和监护等方面的利益。
3、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二)民法基本原则原则是指说话或者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者标准,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
1、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民事法律规范整体的基本准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民法学》
中国海洋大学本科生课程大纲课程属性:公共基础/通识教育/学科基础/专业知识/工作技能,课程性质:必修、选修一、课程介绍1.课程描述: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通过教学活动让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同时使学生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将来推动我国民事法律的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从事司法实践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
2.设计思路:本课程为法学专业学科基础必修课程,隶属于民商法学课程群,是该课程群主干基础课程。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培养学生一定的分析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并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为其他专业课程群的学习打好一定的基础,并使学生具备法学专业基本素质,培养初步的探究能力和理论分析能力及实践应用能力。
3. 课程与其他课程的关系:本课程的先修课程为法理学。
通过该课程的学习为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商法的课程学习奠定知识基础。
二、课程目标民法学课作为法学专业低年级学生的一门学科基础选修课程,其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初步掌握和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并运用该理论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的能力。
到课程结束时,学生应能:(1)全面系统地掌握民法的基本理论,。
(2)掌握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了解最新的理论观点和我国民事立法的发展趋势。
(4)能运用民法的基本理论和现行民事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分析并解决现实中的一些民事问题。
三、学习要求要完成所有的课程任务,学生必须:(1)按时上课,上课认真听讲,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和测试。
(2)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一定量的阅读文献。
(3)按时完成资料查阅、报告的撰写。
(注明作者、出版社、出版时间及版次)1、选用教材(告知学生需要购买的教材)胡家强,苑敏《民法学》,科学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一、基本描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
学分:3
学时:57 (课内实验(践):上机:课外实践:)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成教院
课程负责人:侯霞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内容概述:本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应能够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1
(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三、考核方式
试卷考核
四、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综合该课程权威体系编写。
起草人:侯霞审核人:孔冬菊日期: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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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振瀛民法学记录文本完全版
魏振瀛民法笔记第一编民法总论 (3)民法概述 (3)民法的基本原则 (7)民事法律关系 (10)民事权利主体——自然人 (16)民事权利主体——法人 (21)民事权利主体——合伙 (27)民事权利客体 (31)民事法律行为 (33)代理 (49)第二编物权 (64)物权概述 (64)物权的效力 (67)物权法的原则 (70)物权变动——物权行为理论及物权行为的效力 (72)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 (80)所有权 (84)共有 (88)用益物权 (93)担保物权 (98)占有 (104)第三编债法 (108)债的概述 (108)债的履行 (112)债的担保概述 (115)债的担保——债权人的代位权、撤销权 (119)债的担保——保证和定金 (124)债的移转 (130)债的消灭 (136)债法分论——不当得利之债 (141)债法分论——无因管理之债 (144)第四编债法分论——合同法 (148)合同概述 (148)合同的订立 (149)合同的内容和解释 (152)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53)合同变更和解除 (157)合同责任——缔约过失责任 (160)合同责任——违约责任 (165)各种合同 (178)第五编继承权 (185)继承权概述 (186)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192)遗产的处理 (194)第六编人身权 (195)人身权概述 (195)人格权 (196)身份权 (200)第七编侵权行为 (203)侵权行为概述 (203)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及一般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204)共同侵权行为 (212)特殊侵权行为 (214)侵权责任 (217)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合同专用章使用登记台账【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民法学》课程考试大纲
一、基本描述
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
学分:3
学时:57 (课内实验(践):上机:课外实践:)
适用专业:法学
开课单位:成教院
课程负责人:侯霞
教材与主要参考书目:《民法学》,魏振瀛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年9月出版。
内容概述:本课程属法学专业核心课程。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民法学的基本原理,了解民法所涉及的基本法律制度,掌握民法学涉及的基本概念,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有最基本的认识,应能够学会分析各类民事法律关系和物权法、债权法律制度,了解各类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原理及对应的法律规范,学会处理现实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对基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到解决的基本方法。
二、教学内容、基本要求及学时分配
(教学基本要求:A—熟练掌握;B—掌握;C—了解)
三、考核方式
试卷考核
四、大纲编写的依据与说明
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及教学计划,综合该课程权威体系编写。
起草人:侯霞审核人:孔冬菊日期:2016年11月15日。
魏振瀛-民法总论笔记总结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
2、民法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
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准则,是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和民法观念的综合反映。
(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民法1 PPT
4
外国民法
• 法国民法典 • 德国民法典 • 瑞士民法典 • 意大利民法典 • 日本民法典 • 埃塞俄比亚民法典 • 美国统一商法典
5
主要法学期刊
法学研究:中国社科院法学所主办
中国法学:中国法学会 法 学 家:中国人民大学 中外法学:北京大学 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 比较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 法学评论:武汉大学 参见北大法律信息网
6
课外消遣读物:
姚辉著: 《民法的精神》 法律出版社
柳经纬著:《感悟民法》人民法院出版社
星野英一:《民法的另一种学习方法 》 黄福宁著:《民法好读》 法律出版社 艾伦.沃森:《民法法系的演变与形成》中国法制出版社 一正著: 《西窗法雨》 花城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约翰.亨利.梅利曼著:《大陆法系》
28
四、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私法。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罗马法分类:公法与私法)
(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市场经济商品交换发达,需要民法调整)
29
五、民法与民法学体系
1、我国现行民法体系: 《民法通则》是民法基本法。
《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继承法》是主要民法。
还有众多民事单行法,其他法律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6
2、人身关系的分类
一类:人格关系:指基于民事主体的人格而
产生的社会关系。
举例说明哪些关系是人格关系?
二类:身份关系:指基于民事主体一定的身
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举例说明哪些关系是身份关系?
27
3、民法所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
(1)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2)与民事主体的人身相联系或不可
魏振瀛《民法》(第4版)网授精讲班
江西省南昌市2015-2016学年度第一学期期末试卷(江西师大附中使用)高三理科数学分析一、整体解读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
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
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
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二、亮点试题分析1.【试卷原题】11.已知,,A B C 是单位圆上互不相同的三点,且满足AB AC →→=,则AB AC →→⋅的最小值为( )A .14-B .12-C .34-D .1-【考查方向】本题主要考查了平面向量的线性运算及向量的数量积等知识,是向量与三角的典型综合题。
解法较多,属于较难题,得分率较低。
【易错点】1.不能正确用OA ,OB ,OC 表示其它向量。
2.找不出OB 与OA 的夹角和OB 与OC 的夹角的倍数关系。
[全]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下载全]
魏振瀛《民法》考研真题详解1公序良俗原则(山东大学2015、2014年研;湘潭大学2015年研;中国青年政治学院2010年研)相关试题:公共秩序(浙江工商2015年研)答: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简称。
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行为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者善良风俗。
公序良俗的分类包括:(1)公共秩序,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秩序。
通常,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即为违反公共秩序。
公共秩序比禁止性规定的外延更宽,除包括涉及公共秩序的现行法律规范外,还包括现行法律没有规定的某些情况。
(2)善良风俗,是指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要的一般道德,是将人们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化,故意违背应当遵守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就是违反善良风俗原则。
2形成权(中国政法大学2017年研;湘潭大学2016年研;武大2015年研)答: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权利。
形成权理论是由德国学者Emil Secke提出的。
形成权的主要功能在于权利人得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已成立的法律关系的效力发生、变更或消灭,如债权人的撤销权。
形成权的类型、范围广泛,依形成权所生效力可以分为三类,即生效形成权、变更形成权和消灭形成权。
3民事责任(四川师大2018年研;北邮2009年研)答: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的含义包括:(1)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2)民事责任是应由责任人承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3)民事责任以一方当事人补偿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失为主要目的。
(4)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也有无过错责任。
(5)民事责任可以由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4监护与亲权(宁波大学2018年研)相关试题:监护(北师2012年研;中南财大2012年研)答:监护是指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
《民法学》课程考试考前辅导资料第一部分考试复习所用教材《民法学》课程考试复习选用教材:魏振瀛著《民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五版。
第二部分考试相关概念、知识点归纳同学们,请大家合理利用自己上课所做笔记和考前辅导资料,认真复习。
重视教材中每章的设例问题,重点可以复习课程第一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七章、第八章的设例问题。
对于考前辅导资料中归纳总结的重点概念和重要知识点要仔细复习,做到了然于胸,考试时胸有成竹,希望大家取得好成绩。
1.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定义:宣告失踪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指经厉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2. 社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社团法人:指以一定数量的社员为基础成立的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指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组成,从事社会公益、文学艺术、学术研究等活动的各类法人。
3. 无权代理与无效代理无权代理:是指在没有代理权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实施的民事行为。
无权代理并非代理的种类,而只是徒具代理的表象却因其欠缺代理权而不产生代理效力的行为。
包括三种表现:(1) 未经授权的代理。
(2)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3)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无效代理:是指拥有代理权的代理人违法行使代理权,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包括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而为的代理行为。
(1) 代理人有代理权。
(2) 代理人在违反法律有关代理权行使规则、要求的情况下行使代理权。
(3) 已经或可能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4.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制度。
除斥期间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2012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真题)
魏振瀛的民法学笔记(含法学真题版)[民法学考点归纳及历年试题分析]民法一、民法总论(一)民法概述〖一〗本章重点知识(知识等级分类)、重要性考察(历年出题频率)知识等级分类与重要性考察1)“民法的概念”还没出过题,谁若出了,题弱智人也弱智,大而化之的概念性问题是法学家一辈子搞不明白的事情或是早已盖棺定论,绝无可能出题。
大家了解一下即可。
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曾在91年和93年出过题,且分值极高,考虑到当时民法如初生婴儿,讨论如此大问题有其必要性,但现在正是具体部门如物权法、债权法红得发紫之时,故出题可能性不大。
权且作为简答题准备。
{列为一星知识点}3)“民法的特点”道尽民法基本特征,虽出此种题可能不大(十多年来也没出过题),但在答大论述时,是良好的语言素材准备,可以略显你的理论功底,具一定价值。
{列为一星知识点}4)“民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区别”中最重要的当属民法与商法的关系问题——即民商和意义或民商分立的问题,人大固守民商合一阵营,不同于清华等院校,大家需注意,要异口同声赞成民商合一,尽管有些违心。
{列为二星知识点}5)“民法的体系”没出过题,但窃以为尚属重要知识点,因为在体系构建上,人大确实有自己新颖的东西,尽管所受非议甚多,有时自己亦不自信,但是关于人格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问题大家一定要紧紧抓住人大的思想脉搏,不要死磕,否则会“死得很惨”。
{列为一星知识点}6)“民法的渊源”大家看看标题就行了,切莫全文通读,浪费生命。
{绝对平民}7)“民法的适用范围”没什么内容,简单浏览,切莫细读。
{绝对平民}8)“我国民法的历史发展”让那些搞法制史的先生们搞好了,大家考上研究生之后再看也不迟。
{绝对平民}〖二〗本章所现历年试题及详细答题方法讲解1,民法的概念◎p4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p71)民法调整人身关系的必要性和特点(1991年/20分)答:首先,是答题脉络的问题。
要确定分几步来答,哪步答什么,谁先谁后。
民法学——教学设计
民法学教学设计
教学部门政治经济系
任课教师
教学专业思想政治专业
教学班级08本科(1)民法学讲义之民法物权
第二讲物权
教材:
魏振瀛.民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
参考书目:
1、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梁慧星.中国物权法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陈华彬.物权法原理,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
5、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教学设计第1课时
第2课时
课程教学设计(3学时)
(4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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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论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民法,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调整对象: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在民法调整财产关系中,商品经济关系是主要的调整对象。
⒈ 民法上的“平等”民法上的“平等”,是具有独立人格的民事主体在民法上地位平等。
表现为当事人在民事活动领域相互保持其独立的意志和自由,是具有独立利益和独立意志的主体。
⒉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生产、交换、分配以及消费等经济活动过程中因对社会财富的支配和利用形成的社会关系。
对财产的三种理解:① 财产仅仅指“物”。
② 财产包括:有形的物质实体和无形财产。
③ 财产包括:物、财产权利和当事人承担的各种财产性质的义务。
民法上的财产,通常是金钱、财物及当事人享有的财产权利(第②种理解)。
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① 当事人在法律上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对财产所享有的利益都同等地受法律保护。
② 当事人支配财产的意志独立、意志自由。
民事主体对自己的财产都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当事人有权自由地交换、使用和处分财产。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的具体范围:① 财产支配关系(“静态的财产关系”),是人们就对于财产的占有和利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法律必须明确界定当事人所能够支配的财产的具体界限,明确其支配的财产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② 财产流转关系,是人们就财产的交换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在交换活动中,人们必须遵守民法所确定的一定的规则。
③ 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
法律必须确定智力成果支配权的归属,确定智力成果拥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④ 遗产继承关系(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
民法应对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方式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⒊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人身关系,是与特定的人身密切联系、且无财产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由人格和身份所产生。
人格即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和主体资格,是民事主体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
身份关系是主体基于家庭、血缘、婚姻、亲属等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特点:① 非财产性质(以人身利益为内容)。
② 与特定人自身不可分离。
③ 平等性质。
④ 民法确认人身关系,以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的调整方法,民法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规范的方式和手段。
民法调整方法的种类:⒈ 通过“确认”的方法将特定的社会关系转化为法律关系。
民法的本质作用,在于用法律的手段确认民事主体之间的正常的经济关系及其他生活关系的合法性,并予以法律保障。
民法采用确认的方法,赋予民事主体的行为以法律效力,使他们之间发生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生活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确认和保障民事主体的利益,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⒉ 提出民事主体的行为模式,以法律的理想塑造合理的社会秩序。
民法上确定了很多任意性规范,即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思自治的前提下,提出各种行为模式供其选择,以发挥当事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协调和平衡其相互间的利益。
⒊ 对民事主体的行为进行补充以使之到达完满状态。
在当事人所实施的行为有欠缺时,如果该缺陷已经影响了行为成立的根本基础,则将该行为予以废止。
但是,如果行为缺陷较小,则可依法进行补充,使之完善并发挥应有的效果。
⒋ 通过对违法行为的法律制裁,使被破坏的正常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
对于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非法行为,民法采取了必要的矫正手段,即将主体的违法行为与一定的民事法律责任相联系,通过经济补偿的方法,使受到侵犯的权利得到救济,使民事主体的行为正常化、社会关系秩序化。
对于违法行为的制裁,民法一般采取强制性规范。
【民法的本质】⒈ 民法是权利法。
如果法律体系实行权利本位,则多授权性规范(即对权利的确认);如果实行义务本位,则多禁止性规范(即对行为的限制)。
民法的任务,是确认和保护正常的社会经济关系和其他关系,而在这些关系中正常者总是居多。
因此,民法的重点在于对民事主体所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的确认,民法规范中,授权性规范占主要地位。
同时,民法也注重对不正当行为的制裁,设置了许多禁止性规范,但这些规定的作用主要在于其补充性、预防性和对民事权利的救济。
2 民法是私法。
一般而言,我国主要根据国家对社会关系的干预程度和方式来划分公法和私法。
凡是以国家的直接干预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公法;凡是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主要特征的法律部门,即为私法。
民法的私法性质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① 市场经济必须以市场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手段,这就要求市场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利益和地位,能够参与市场竞争。
② 对于市场经济关系,国家除必要的宏观调控之外,一般不进行直接的干预。
民法确认民事主体的意志自由和意志独立,保护民事主体个人的独立财产权利和利益,从根本上保护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⒊ 民法是人法民法作用在于规范“人”(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
通过这种规范来建立合理的社会生活秩序。
所以合理确定人的行为标准,实现对人的关怀,是民法的根本使命。
① 民法尊重人的意志自由和合法行为的结果。
民法承认民事主体是合理地、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最大化的人,每一个当事人在正常情况下都应当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
因此,民法注重保护交易程序的公平,反对民事活动中的欺诈、胁迫行为。
但是,民法不强求交易结果的绝对对等,对当事人在交易中获利的程度,一般不加干涉。
只有当交易结果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民法才予以干涉。
② 民法在社会公共利益许可的范围内,给予民事主体以最大限度的自由,放任民事主体自行创设其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从而使个人主观能动性得到最好的发挥。
③ 现代民法十分注重对民事主体人身权利的保护。
民法对于保障人的尊严,保障人民生活的自由、安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民法上的平等原则:指在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另一方。
平等原则集中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尤其是集中表现了作为民法主要调整对象的商品经济关系的客观要求。
平等原则的要求:① 从民事活动的角度,要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遵循自愿协商的原则。
② 从立法的角度,要求立法者必须奉行“行为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行为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而不能采用“主体立法”的原则(即以主体的不同身份为制定法律规范的出发点)。
③ “行为立法”的原则要求。
一切民事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地位都是平等的,其行为应遵守同样的准则(即享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其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意思自治原则】意思自治原则:指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地创设其权利义务,任何机关、组织或个人均不得非法干涉。
表现:① 在合同制度中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自由、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选择合同形式、合同相对方的自由);② 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力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范和法律推定条款(如遗嘱继承)。
意思自治原则的法律价值:① 它是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法律表现。
它反映和保护了市场主体人格的独立、财产和责任的独立,是对民事关系(合同关系)一般法律准则的高度概括。
② 意思自治排除了他人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非法干预,也排除了不当行使的国家权力对民事权利的侵犯,集中反映了民法的私法性质。
意思自治原则,表现了民事主体的个人意志在经济活动领域内依法获得的最大限度的自由,而法律关于“公序良俗”的规定则是对这一自由的限制。
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弘扬尊重民事主体合法权利之风,能促进我国具有充分开放度和自由度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诚实信用原则】诚信原则是以维护法律秩序(即利益平衡)为目的,以抽象的公平要求为内容的规则。
诚信原则的目的,是维持民事主体双方利益的平衡,维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民事主体的一般行为标准。
它要求:① 民事主体必须“善意”地实施民事行为。
② 在民事活动中应尊重他人的利益,不得进行欺诈、胁迫,不得恶意地损害他人利益或者放任他人合法利益遭受损害。
③ 以诚实的态度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指当事人在行使民事权利时,必须尊重公共利益,不得破坏个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平衡,不得损害他人享有的正当利益,否则,当事人的权利将依法被限制、剥夺或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不得滥用原则是由诚实信用原则派生出来的原则,主要解决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与失衡。
它主要是对于权利不当行使的必要矫正,对所谓“私权绝对性”的必要限制。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的含义:① 民法在规范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承担上,体现公平原则,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
② 公平原则主要是作为商品交换关系法律形式的合同关系的要求,即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本着公平原则确定相互的权利和义务。
③ 在处理民事案件时,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规定或约定处理就体现了公平原则;在法律规定不具体或无规定、当事人也无约定的情况下,法官应依公平原则做出裁决。
【公序良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事主体的行为应当遵守公共秩序,符合善良风俗,不得违反国家的公共秩序和社会的一般道德。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民法上的表现。
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① 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 大多是民事主体自主形成的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既具有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当事人自己的意志。
③ 主体的权利与义务通常是对等的、相互的。
④ 民事法律关系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具有法律强制力。
⑤ 民事法律关系根据民法的规定而产生,适用民法的调整方法和基本原则。
【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⒈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主体的种类:自然人(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非法人团体)、特殊场合下的国家。
⒉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① 民事权利: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的意志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即为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本质:任何权利都必然体现、实现和维护主体的一定利益;主体的利益,总是可以通过意志支配下的行为来主张、实现和维护。
主体意图实现一定利益的意志,取决于法律对一定合法利益和意志的承认、保护和限定。
② 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主体法律上的利益,依法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