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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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证券从业资格考试《发行与承销》知识点

(九)

第九章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考点一】国债的发行与承销

目前,我国国债包括记账式国债、凭证式国债和储蓄国债三类。

一、我国国债的发行方式

目前,凭证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承购包销方式,储蓄国债发行可采用包销或代销方式,记账式国债发行完全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方式

公开招标方式是通过投标人的直接竞价来确定发行价格(或利率)水平,发行人将投

标人的标价自高价向低价排列,或自低利率排到高利率,发行人从高价(或低利率)选起,直到达到需要发行的数额为止。

目前记账式国债的招标方式如下:①“荷兰式”招标;②“美国式”招标;③“混

合式”招标。

2.承购包销方式

承购包销方式是由发行人和承销商签订承购包销合同,合同中的有关条款是通过双

方协商确定的。对于事先已确定发行条款的国债,我国仍采取承购包销方式,目前主要

运用于不可上市流通的凭证式国债的发行。2010年以后,储蓄国债(电子式)也可采用包销方式。

二、国债承销程序

记账式国债的承销程序为:

(1)招标发行。

(2)远程投标。

(3)债权托管。

(4)分销。

三、影响国债销售价格的因素

(1)市场利率。

(2)承销商承销国债的中标成本。

(3)流通市场中可比国债的收益率水平。

(4)国债承销的手续费收入。

(5)承销商所期望的资金回收速度。

(6)其他国债分销过程中的成本。

【考点二】地方政府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目前,财政部代理发行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合并名称、合并发行、合并托管的方式。

1.招标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面向记账式国债承销团招标发行,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招标标的为利率。全场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地方政府债券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面值承销。

2.中标原则

(1)中标募人顺序。

(2)最高中标利率标位中标分配顺序。

3.分销

地方政府债券分销是指在规定的分销期内,中标承销团成员将中标的全部或部分地方政府债券债权额度转让给非国债承销团成员的行为。

(1)分销方式。地方政府债券采取场内挂牌、场外签订分销合同的方式分销。具体分销方式以当期发行文件规定为准。

(2)分销对象。地方政府债券分销对象为在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及在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开立股票和基金账户的各类投资者。

(3)分销价格。国债承销团成员根据市场情况自定价格分销。

二、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

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开展了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所谓自行发债,是指试点省(市)在国务院批准的发债规模限额内,自行组织发行本省(市)政府债券的发债机构。

【考点三】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

(1)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这3家政策性银行作为发行体,天然具备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只要按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债券发行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后便可发行。

(2)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应具备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机制;核心资本

2

充足率不低于4%;最近3年连续盈利;贷款损失准备计提充足;风险监管指标符合监

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根据商业银行的申请,中国人民银行可以豁免前款所规定的个别条件。

二、金融债券发行的操作要求

发行人应在中国人民银行核准金融债券发行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开始发行金融债券,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发行。金融债券发行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发行人应向中国

人民银行书面报告金融债券发行情况。

三、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发行人

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最后一次付息及兑付日前5个工

作日公布兑付公告。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

用评级报告。

【考点四】企业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企业债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境内依照法定程序

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2)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发行人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企业债券每份面值为100元,以1000元人民币为1个认购单位。

(3)在债券交易流通期间,发行人应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市场投资者披露上一年度

的年度报告和信用跟踪评级报告。

【考点五】公司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1)公司债券每张面值100元,发行价格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通过市场询价确定。

(2)债券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法律意见书应当由律师事务所出具,并由至少两名经

办律师签署。债券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公司应在6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

24个月内发行完毕。超过核准文件限定的时效未发行的,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首期发行数量应当不少于总发行数量的50%,剩余各期发行的数量由公司自行确定,每期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应当在发行公司债券前

的2~5个工作日内,将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将其全文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互联网网站。

(4)公司债券网下发行不超过5个交易日,但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的除外。网下

发行截止日应晚于网上发行截止日至少两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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