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_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是众多发展中省份之一,为了更好地控制和调节本省的人口数量,促进本省的社会、经济、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和本省“十五”支柱性产业规划,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省人口的调节福建省要坚持主动调节人口的方针,注重少生优生,落实婚姻生育关系的责任,重视质量优先,坚持生育家庭分类指导,遵循计划生育法实施节育政策,加强和改善人口问题的研究、调查和统计工作,加强选择性生育技术和措施的管理,以及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努力营造少生优生的社会风气。
第二条生育政策落实福建省要严格按照生育政策实施分类指导,将不符合生育强制性政策要求的家庭分配到选择性生育等级中,坚持实施节育、质量优先的选择性政策,严格监督实施,调整家庭人口存量,促进负责任的生育,努力实现本省人口的调节目标。
第三条奖励政策建设为了促进少生优生,福建省将加大对家庭的经济惠民政策,完善包括住房补贴、子女教育补贴等在内的多项实物福利,对具有婚育记录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年金奖励、婚期奖励、学费补贴、社会保障、权利保障等方式,加强责任落实,强化公民责任感,维护生育公平享受的权利。
第四条生育服务福建省加大计划生育服务的投入,落实节育政策,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实施婚育政策,不断加强相关工作的抓手,建设“三位一体”的医疗、保健、预防服务体系。
第五条地方执行机关福建省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省计划生育工作的计划、管理和监督;县人民政府应负责本区域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分类指导;各乡镇级(街道)人民政府要实施非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动员和组织人民开展负责任的生育活动,同时落实有关奖励政策。
第六条违法行为有拒不遵守计划生育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或者严重违反计划生育的非强制性政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以行政处罚,严重者依法以刑事的方式处罚。
此外,本条例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实施办法,确保本条例的落实和执行。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口问题愈发凸显。
福建省作为我国东南沿海地区的重要省份,其人口问题也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人口数量和质量的控制,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17年1月1日正式实施。
二、条例内容1. 人口计划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福建省将实行严格的人口计划,确保人口数量和质量得到控制。
同时,条例还规定,福建省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人口计划,重点关注人口增长速度、性别比例、年龄结构、城乡比例等方面的问题。
2. 计划生育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明确规定,计划生育是福建省人口数量和质量控制的基础。
福建省将加强对计划生育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保障计划生育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
3. 优生优育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优生优育是福建省人口质量提升的重要举措。
福建省将加强对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婴幼儿保健等方面的服务,推广优生优育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促进人口质量的提高。
4. 人口服务和管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规定,福建省将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提高人口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福建省将建立健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加强对人口流动、人口结构变化等方面的监测和分析,为制定人口计划和优化人口结构提供科学依据。
三、实施效果自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以来,福建省人口数量和质量得到了有效控制。
福建省计划生育服务水平得到提高,人民群众的健康素养得到了提升。
福建省人口服务和管理工作得到了加强,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进展。
四、结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为福建省的人口问题提供了科学依据和制度保障。
福建省将继续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推动人口数量和质量的双重提升,为福建省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福建省全面二孩政策规定
福建省全面二孩政策规定2016年福建省全面二孩政策规定本月1日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开始施行,“全面二孩”政策正式落地。
福建省具体将如何实行呢?昨日,福建省卫生计生委下发通知,就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调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等方面作出规定。
个别证件不全可用承诺制今后,福建将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生育第一和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孕后可持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到一方户籍地或现居住地村(居)或乡(镇、街道)登记,自主安排生育。
登记后,由登记方负责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家计划生育信息互联互通平台或省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将有关登记情况通报夫妻双方户籍地。
通知中规定,对于登记对象个别证件不全的,可实行承诺制。
什么是承诺制呢?就是对于无法查证当事人的生育情况或者掌握不全面的,在查验身份证、户口簿和结婚证等有效证件基础上,由夫妻双方书面承诺婚育事实,予以办理。
对于以虚假承诺进行登记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卫生计生信用信息系统。
可自主选择避孕节育措施今后,福建还将全面实施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
对于已经生育的育龄夫妻,可在了解各种避孕节育知识的前提下,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对于符合政策拟生育的已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可持身份证、结婚证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计生办出具证明,并由乡(镇、街道)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其提供免费取出宫内节育器等相关技术服务。
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此外,福建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也将调整。
自2016年1月1日起,暂停办理放弃再生育奖励,对新增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停止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且符合《福建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发放对象,可继续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2)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福建省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福建省范围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是指在福建省范围内,依法开展的有关人口数量和结构、妇女生育、计划生育、人口流动、人口普查和人口文化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指导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法执行管理任务,并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发展规划,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人民群众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的普及教育和宣传,提高人民群众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意识和素质。
第二章人口数量和结构第七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口数量和结构的发展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监测和预测,及时调整人口政策和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措施。
第九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维护人口总量的稳定,鼓励优质人口的增加,抑制低质人口的增长。
第十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控制和调整人口结构的政策措施,推动人口结构的优化。
第三章妇女生育第十一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生殖健康的保护和监护,提高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二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生育的政策,为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和协助。
第十三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开展生育医学研究,提高生育技术和服务水平,保证妇女生育安全度。
第十四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妇女婚育年龄的监督和管理,防止未成年人和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进行性行为和婚姻行为。
第四章计划生育第十五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福建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法规宣传和教育,提高计划生育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规范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育权、计划生育权和健康权而制定的。
本条例总共包括七章,从一般规定、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口统计、婚姻家庭、计划生育监督和保障措施等方面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行了规定。
一、一般规定在一般规定中,条例规定了一下四项内容:1.法律适用范围: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所有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原则:坚持计划生育和优生优育结合,提高人口质量,调控人口数量,保障人口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
3.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完善人口基本信息管理体系,组织实施计划生育,改善生育服务,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4.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点:重点推进计划生育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服务,深化人口流动管理,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和婚姻家庭教育等。
二、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管理是定铸人口质量和数量基础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从计划生育服务、终止妊娠、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和残疾人计划生育方面进行了规定。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条例主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开发进行了规定。
四、人口统计人口统计是人口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工作之一,本条例主要规定了人口统计的监测、调查和分析任务和要求,并制定了相应的统计方法和标准。
五、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是人口生育基础,也是促进人口发展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对婚姻家庭管理和服务进行了规定。
六、计划生育监督计划生育监督是确保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措施,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监督机构、监督程序和监督措施等内容。
七、保障措施保障措施是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实施的重要环节,本条例主要规定了计划生育保障工作的组织、资金、技术和设备保障方面的内容。
最后,本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保障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进行。
福建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全文
福建计划生育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 * 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并规范福建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保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顺利实施,并促进人口结构优化、人口素质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XX年XX 月XX日经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XX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主要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原则和政府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后续条例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指导。
第二章:出生人口的管理。
主要围绕出生人口的登记、监督、奖励和处罚等方面进行了具体规定,旨在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保证每个孩子的合法身份和权益。
第三章:生育服务管理。
主要涉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设置、职责和权益保障,以及计划生育技术和药具的供应和管理等方面,为居民提供全方位和优质的生育服务。
第四章:道德教育与宣传。
主要关注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教育,加强相关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倡导生育观念的更新和优化,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章:国际交流与合作。
主要涉及福建省与其他国家或地区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我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不断发展和创新。
第六章:法律责任。
主要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进行法律责任的规定,包括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责等方面,确保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和结构,提高人口素质和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福建省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该条例的宣传和解读,提高全社会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认识和积极参与度。
同时,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该条例的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在出生人口管理、生育服务、道德教育与宣传等方面的权益,加强违法行为的查处和制止。
福建省还应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先进经验,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进一步发展和创新。
202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
202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2022年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全文】(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22年3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
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福建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1991年7月10日重新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生育第三章节育第四章流动人口第五章人口计划与管理第六章优待与奖励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附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使人口的发展同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应坚持宣传教育和鼓励为主,辅以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措施。
第三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生育第五条提倡晚婚,推行晚育。
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结婚为晚婚。
已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上或晚婚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孩子为晚育。
禁止未达法定婚龄者结婚或生育。
禁止计划外生育。
禁止非法收养、送养子女。
第六条农村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有实际困难,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要求再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二)只有一个孩子并患非遗传性残疾,经治疗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三)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的;(四)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五)夫妻一方因公致残,评为二等甲级以上残废,只有一个孩子的;(六)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再婚,再婚前生育孩子合计不超过一个的;(七)夫妻双方从台湾、香港、澳门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只有一个孩子的;(八)夫妻一方两代为独生子女,只有一个孩子的;(九)只有一个孩子,且男方的兄弟均无孩子并已丧失生育能力的;(十)女方无兄弟,男方到女方家结婚落户,赡养女方父母,只有一个孩子的,女方姐妹数人,适用其中一人;(十一)夫妻双方定居在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五十人以下,且人均耕地二亩以上或人均山林地三十亩以上的乡,只有一个孩子的;(十二)连续从事井下作业五年以上,现仍继续在井下作业的矿工,以及居住在计划外生育得到有效控制的村双方均为农民或渔民的夫妻,只有一个女孩的。
2016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产假、婚假)
2016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3篇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概述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指规定福建省内居民和单位在实施计划生育工作时必须遵守的规章制度。
该条例分为十章六十四条,涵盖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所有方面,从整个福建省的人口政策、计划生育管理、计划生育宣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续和计划生育奖励等内容入手。
其中包括福建省的人口政策,如规定孕前检查的内容和原则;规定了福建省内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与管理,包括技术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此外,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还强调宣传与教育的重要性,定期组织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民的生育保健意识和计划生育理念。
最后,该条例也明确了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对福建省内的各类计划生育违法行为进行了明确的惩罚条款。
在实施过程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取得了显著成果,实现了福建省内的人口整体的控制和合理发展,确保了国家和社会的人口政策与法规的有效实施。
第二篇: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情况作为福建省重要的法规文件之一,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实施和普及。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通过不断地推广和普及条例的规定,有效地提高了全民的生育保健意识和计划生育观念。
其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宣传是实现规章制度有效实施的关键。
在全省范围内,各城市和县市政府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如印制宣传资料、组织计划生育知识讲座等,有效普及了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法规内容,提高了全民的法律意识和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
在实际工作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得以全面贯彻执行,政府通过出台各种奖励政策,激励居民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同时,政府也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在实施过程中,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效性已得到了全面的肯定。
通过不断地落实相关规定,推进计划生育工作相关政策的实施,福建省取得了显著的人口发展成果,社会保持了良好的和谐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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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1988年4月29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91年6月28日福建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7年10月25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地方性法规修订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0年11月18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2年7月26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4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根据2016年2月19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下载可编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下载可编辑..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人口与计划生育经费投入的总体水平,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必要的经费。
第七条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二章生育调节第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第九条一对夫妻已有两个子女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一)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五)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前款第(四)项规定。
..下载可编辑..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子女。
第十条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在我省定居的华侨配偶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一条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适用本条例规定,但夫妻双方婚后生育的子女,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台湾地区居民一方婚前已有的子女,不在境内定居的,不计入本条例所称的生育子女数,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生育。
夫妻一方为本省居民,一方为外国公民的,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多生育、婚外生育和未婚生育。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发生的生育行为,或者第三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的生育行为,为婚外生育。
双方均未办理结婚登记而发生的生育行为,为未婚生育。
第十三条实行一、二孩生育登记服务和再生育审批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下载可编辑..生育服务证。
第三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制度,提倡婚前医学检查,普及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科学知识,防止和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针对育龄人群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和计划生育技术有关的咨询和临床医疗服务。
患有会造成下一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夫妻不宜生育。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一方应当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已怀孕的,应当终止妊娠。
第十六条实行计划生育,已经生育的夫妻,可自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免费享受以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一)孕情检查和接受随访服务;(二)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避孕剂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三)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下载可编辑..(四)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六)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输卵管、输精管吻合手术;(七)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农村由地方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逐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支付范围,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城镇参加生育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保险的,由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或者没有保险项目的,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地方财政负担。
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八条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假期。
接受绝育手术一方需另一方照顾的,另一方所在单位可以给予五日至七日假期。
在落实节育措施休假期间,或者因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期间,或者施行吻合手术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
第十九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后仍不能从事正常劳动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照顾或者救济。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后接受绝育手术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根..下载可编辑..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村(居)民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助。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开展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新技术的推广运用,支持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不孕(育)症的夫妻诊疗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改善服务条件,规范服务标准,增强服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经过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许可,不得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做好避孕药具的计划、管理、发放,负责查处将国家免费供应的避孕药具有偿销售的行为。
加强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推广安全、有效、简便的避孕节育新技术。
第四章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第二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任期责任制。
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应当作为考核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绩的重要内容。
..下载可编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相关经济社会政策,应当与人口发展政策相衔接,有利于计划生育工作;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相关政策前应当征求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意见。
第二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宣传、教育、文化、卫生计生、司法等部门,以及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农村实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开展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可以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城市建立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和服务体系。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为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方便。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各种社会组织实行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
各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计划生育工作,落实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经费和优惠奖励措施等。
第二十七条对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累计三次被评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先进工作者的,享受同级劳动模范待遇。
对乡(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实行岗位津贴,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八条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统计应当及时、准确,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虚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统计..下载可编辑..资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民政、统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定期相互通告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信息,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九条对实名举报违法生育,或者匿名举报违法生育线索清晰的,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进行调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调查涉嫌违法生育当事人的有关情况时,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当事人所在单位和相关个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必要的材料。
第三十条禁止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具体办法按照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建立和实行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劳动模范以及各类先进个人候选人的计划生育情况说明和公示制度。
候选人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事实的,应当如实说明,不得隐瞒。
第五章优待与奖励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
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下载可编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