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铁总运〔2013〕138号)
铁路行业货运计划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选择题)
铁路行业货运计划员工种技术比武理论题(选择题)1、危险货物专用线和共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铁路局应查验工商部门出具的()等企业名称变更的有关证明。
A、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B、企业名称变更通知书C、专用线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D、专用线名称变更通知书答案:A2、装卸车统计反映铁路完成的()和货运量情况,据以考核经营业绩,为改善运输组织,改进货物运输工作提供统计信息和资料。
A、运输计划B、货车装卸作业C、装车计划D、卸车计划答案:B3、重点物资运输由总公司、铁路局集团公司分级管理,施行()运输。
坚持运输集中统一指挥,下级服从上级,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A、服务性B、重点性C、集中性D、指令性答案:D4、利用游车装运货物,所装货物运价率高于主车货物运价率时,按()的运价率核收游车运费。
A、主车货物B、游车轴数C、所装货物D、货物运价平均数值答案:C5、电商系统所有符合运输条件的需求必须全部自动转到(),不准人为干预和设置障碍。
A、货运站系统B、制票系统C、货调系统D、保价系统答案:C6、超限货物电报代号G表示()。
A、超限等级B、最高运行速度C、货物重心高度D、侧向过岔速度答案:B7、超限、超重货物车站挂运电报主送(),抄送铁路局货运处。
A、铁路局运输处B、到达局运输处C、到达局货运处D、铁路局调度所答案:D8、在一定季节和区域内不易腐烂、变质、冻损的易腐货物,经托运人确认不影响货物质量的,承运人可根据托运人的要求,使用棚车或()装运。
A、保温箱B、罐式箱C、通用集装箱D、专用集装箱答案:C9、《铁路危险货物品名表》中未列载的产品且货物性质不明确的,托运人办理运输时应委托()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A、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B、铁路总公司C、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D、国家铁路局答案:A10、客服人员要及时浏览处理电商提报的需求,应在客户提报需求后()内给予回复。
A、20分钟B、30分钟C、1小时D、2小时答案:C11、编制运输方案时,对客户不能确定具体装车日期的,按()处理,待客户确定具体日期后再确定装车日计划方案;对连续装车的稳定货源,按旬排定运输方案。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
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铁路轨道车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管内轨道车日常运用、检修、维护、管理,确保行车安全,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重型轨道车(含起重轨道车等) 和轨道平车(含起重轨道平车、自备收轨平车)统称为轨道车,是用于铁路建设、设备修理、抢修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
第3条轨道车管理工作应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的方针;实施逐级负责,坚持“集中管理、用修分开、专业检修”的原则,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4条轨道车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以安全生产为中心,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运用、安全和组织措施,实施专业管理;正确使用,精心保养,规范检修,确保性能良好;强化专业指导和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技能水平,确保运用安全。
第5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主要行车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专业技能,应符合相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1 —第6条本办法适用于轨道车的运用管理。
第二章轨道车的管理机构与职责第7条按照“专业管理、逐级负责”的管理原则,轨道车实行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日常归属综合修配车间管理,设置轨道车班组。
轨道车监控分析归调度指挥中心负责、日常运用安全检查由安全科负责、日常运用检修质量由线路技术科负责。
第8条组织机构与职责一、段成立轨道车管理领导小组组长:段长、党委书记副组长: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主管机械设备副段长、主管车载设备副段长组员:线路技术科、安全科、调度信息科、车载科、材料科、职教科各科长及各科主管轨道车专职人员、车载车间主任、综合修配车间车间主任、副主任、指导司机。
二、主管运用安全副段长职责: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全面负责我段轨道车管理、运用、安全工作,并制定轨道车相应的管理制度。
2.负责落实段、车间、班组三级管理模式,按照分级管—2 —理、逐级负责、岗位负责的要求,建立健全激励考核机制,每季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一次设备质量、安全分析会议,根据轨道车运用管理要求及作业情况,不定期组织召开专题分析会议,对存在问题进行分析,制定整改措施。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
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检修运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车生产、检修质量,保证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经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铁)过轨运输的铁路货车车辆.第三条自备车生产、检修(含整机厂修、段修、辅修和技术改造)和运用由铁道部集中管理。
生产、检修自备车须经铁道部批准,根据《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生产许可证、维修合格证。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实施;自备车检修由取得维修合格证的单位实施. 自备车运用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实施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须在铁路局车辆处组织下进行。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处、车辆段设专人负责自备车检修和运用维修管理工作,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为本,满足运输,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规范标准、规范合同、规范单价、规范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处在自备车专业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落实铁道部有关规程、规则、文件、电报要求,负责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调度等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注册登记和年审,负责新增自备车的技术审核,组织签订、审批车辆段的检修合同,下达检修计划,协调有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检修工装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职责及有关规定,负责管内车辆段自备车检修行政许可申请书的编制、提报,监督检查自备车过轨技术检查, 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检修、运用管理工作情况.第七条自备车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133 5)等有关国家标准和铁道行业标准的要求,并须符合铁道车辆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第八条自备车生产须由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承担,并须按铁道部批准的《型号合格证》的图样和技术条件生产,车种车型须符合《铁路货车车种车型编码》(TB/T2435)的规定。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解读
2017《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特点
通过附件、附录及相关配套资料
5 增强了规则的务实性和可操作性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
4 承运危险货物提出更高要 求
细化和规范了运输各
环节的作业标准
3
增强了依法懂法守法
1 的法制观念
确定了危险货物运输
2 安全管理方针
依法、懂法、守法的法制观念进一步增强
明确提出了本规则依据的 是《中国人民共和国铁路 法》、《中国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依据的 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依据的 是 《铁路技术管理规定》(普速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 全管理规则》,作为性质特殊的货物还要求在《铁路货物 运输规程》的总体要求下遵守有关规定。
严格运输条件,对托运、承运危险货物提出了更高要求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在市场经济条件 下,现行《危规》依照法律、法规,对货物质量、包装条件、出 示证件、自备车技术状态、专用线(专用铁路)设备和相关协议 均作了详细规定。要求铁路承运单位(车站)严格遵章守纪,不 得违规和误承运,必须有能保证安全的设施和措施。
17
第十七章 事 故应急预案 及施救信息 网络
18
第十八章 附则
14
第十四章 剧毒品运输
2017版《危规》的总体结构
2
共10, 是条文中涉 及的有关具 体规定。
3
共11个, 是根据条文 要求,明列 的表、证、 单等规定格 式。
4
共29个, 主要是为反映 条文内容而专 门设计的登记 表、记录表、 统计表等。
由于危险货物在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同时,它的危险性又直接影 响着人类的健康和生存安全,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安全生产、储存、运 输中采取了许多有力措施,并且以法规、制度的形式公布于众,约束 着参与国的行为。同时根据形势发展,在约定时间内进行不断完善和 修订。我国铁路《危规》之所以历经十二次修订,自然势在必行,即: 国际规则的变化,国内危险品的增加,国内体制改革,相关标准、规 范、法规的要求,安全经验及事故教训,累计文电及更改、清理等, 要求《危规》与时俱进、适时进行修订,以满足社会、经济和铁路发 展的要求。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管理论文.txt
(4)全面与法律、法规、规章对接。明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关于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规定,以及铁路货物运输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守《暂行规定》,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一律不得办理运输。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民用爆破器材企业安全管理规程》等,明确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及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新建、改扩建时,由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且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站内办理站、兼办站和与国铁接轨的危险货物专用线企业应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危险货物储存安全条件每3年进行1次安全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依据2010年1月1日施行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对放射性物品的定义、类别、运输容器、托运等进行规定;明确由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辐射监测机构进行辐射监测。明确运输包装应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新品名应委托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鉴定机构进行性质技术鉴定。
(6)增加危险货物运输新要求。首先,增加对高原铁路、铁路轮渡运输危险货物的规定。明确高原铁路按具体品名办理运输,运输气体、放射性物品、危害环境的物质、高温物质等性质特殊的危险货物时,由总公司组织进行试验论证研究,确定安全运输条件。其次,明确铁路轮渡不办理危险货物运输。遇特殊需求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强化新品名、新包装试运管理。明确铁路局对试运结果进行研究后,提出试运报告、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建议报总公司运输局。总公司运输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后公布新品名铁路运输条件或新包装技术条件,纳入正式运输。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高级考试(习题卷13)
技能认证铁路货运员高级考试(习题卷13)第1部分:单项选择题,共67题,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
1.[单选题]消防安全应知道( )火灾的危险性,知道预防火灾的措施,知道扑救初期火灾的方法。
A)运输中B)本单位C)所有D)本岗位答案:D解析:2.[单选题]货物装车或卸车,应在保证货物安全的条件下,积极组织快装、快卸,昼夜不间断地作业,以缩短货车(),加速货物运输。
A)停留时间B)使用时间C)占用时间D)装卸时间答案:A解析:3.[单选题]因承运人责任使托运人的自备车丢失时,铁路局应先以适当车辆拨给临时使用,超过( )仍未找到时,应报铁道部处理。
A)20日B)60日C)30日D)15日答案:B解析:4.[单选题]超长货物使用横垫木的作用是( )。
A)使货物重量传递至车辆中梁和侧梁上B)避免集重C)防止超重D)防止车轮经过驼峰或变坡点时发生货物与游车车底板接触摩擦损坏货物或危及运输安全答案:D解析:5.[单选题]因托运人、收货人责任或押运人过错使铁路运输工具、设备或第三者的货物造成损失时,分别由发站、到站统计货物损失件数,责任部门列()。
A)其他路外B)路内其他C)其他路内D)路外其他答案:A解析:22条办理。
A)MB)KC)ND)G答案:C解析:7.[单选题]班前禁止饮酒,班中按规定着装,佩带( )。
A)劳动用品B)胸卡C)防护用品D)通讯工具答案:C解析:8.[单选题]集装箱在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内,箱体没有发生危及货物安全的损坏,箱号、施封号码与运单记载一致,施封有效时,箱内货物由()负责A)承运人B)收货人C)铁路D)托运人答案:D解析:9.[单选题]跨局回送铁路篷布限采用整车方式,每车一般不少于(),少于100张时需经总公司调度批准A)200张B)150张C)80张D)100张答案:D解析:10.[单选题]下列承运人可办理的货物变更是()。
A)第二次变更到站B)变更后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容许运输期限C)蜜蜂D)易腐货物容许运输期限大于重新计算的运到期限4日以上答案:D解析:11.[单选题]铁路运输货物,承运人应在规定的( )内运至到站。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7.根据去年洗刷所专项整治情况,在洗刷除污的废水处 理技术条件要求中增加了《铁路污水处理工程设计规范》 (TB10079)等。
8.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明确了剧毒品 的定义。同时结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细化了剧毒品 跨局运输调度的具体操作规定。 9.根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强调了托运 放射性物品的托运人应当持有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 性物品的有效证明,使用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 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 盗、防破坏设备,并编制运输说明书、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 指南、装卸作业方法、安全防护指南。运输说明书应当包括放 射性物品的品名、数量、物理化学形态、危害风险等内容。
二、规章介绍 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铁总运〔2017〕164号,技术规章编号:TG/HY105-201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危险化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中 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普速 铁路部分)》《铁路货运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 规则。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于2013年7月 24日国务院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同时废止。 原条例中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铁路线路两侧距路 堤坡脚、路堑坡顶、铁路桥梁外侧200米范围内,或者铁路车 站及周围200米范围内,及铁路隧道上方中心线两侧各200米 范围内,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和销售易燃、易爆或者 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但是,根据国家有关规 定设立的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 的除外。”修改为新条例第三十三条“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 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 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 安全防护距离。 ”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
国家铁路局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4.07.1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取消和下放行政许可所涉及的规章修正案国务院目前共发布了四批行政许可清理决定,其中涉及我部职责是取消行政许可11项,下放6项。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取消、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我部对涉及的部门规章进行了清理和修订、废止。
其中以修正案形式完成了11件次规章的修订工作,废止了6件铁路规章。
现对其中主要的修正案和废止情况作如下解读: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等4件规章的修订国务院以国发[2013]19号文公布的第一批取消和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中,涉及我部的是取消了5项审批项目,设立这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3件行政法规《国际海运条例》、《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船员条例》已做了相应修改,删除了相关条文。
按照国务院要求,所涉及的规章也要相应地修改。
(一)关于《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令2003年第1号)的修订这部规章的修订主要是针对取消的“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审批”和“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两个许可项目。
一是将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由事前审批改为了事后备案,并按照确保行业管理不缺位、市场秩序不混乱的要求,将原来的许可条件内容以行为规范和管理要求的形式予以了保留;二是删除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兼并、收购审核”的条款。
另外,“对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是此前国务院清理行政许可时予以取消的,此次修订一并删除了这一许可项目的相应条款。
该规章修正案以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9号部令公布。
(二)关于《船员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08年第6号)的修订该规章的修订针对的是“从事内河船舶船员服务业务审批”许可项目的取消。
主要是将内河船舶船员服务机构由审批制管理调整为备案制管理,并在罚则中对未按规定备案的情形明确了相应的处罚。
铁路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
铁道部关于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发文字号】铁运[1994]113号为健全企业自备车管理体制,完善自备车管理办法,努力提高自备车运用效率,缓解铁路运能不足矛盾,更好地完成运输任务,根据国家经贸委(93)162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管理规则。
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附表一),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
铁路企业自备车安全管理作者:生平来源:《科技资讯》 2014年第28期生平(神华铁路货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包头 014014)摘要:铁路企业自备车是企业专用的运输工具,在生产经营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随着技术的发展,对铁路企业自备车的安全运行以及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要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保障自备车安全高效运行,必须路企全行业共同重视和参与,夯实安全基础,加强安全管理。
随着铁路运输设备科技含量的不断提高,对铁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对铁路企业自备车的安全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关键词:铁路自备车安全管理中图分类号:TU7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4)10(a)-0120-02铁路企业自备车是企业重要的运输设备,本身没有动力,靠机车牵引带动。
在企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铁路企业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产权归企业所有、经铁路局办理过轨运输手续的货车车辆,主要包括罐车、敞车、篷车等多种类型车辆。
1 铁路企业自备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铁路企业自备车的安全贯穿在车辆的整个运用中,包括调车、装卸车、运行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
(1)自备车发运后无法实时掌握运行状态,包括停留地点和时间,尤其是对车辆发生事故、意外等信息掌握不及时,难以做到及时预警。
(2)新型车辆的不断出现,铁路企业人员不能及时并熟练掌握车辆特性,造成作业当中的超载、装车时间增加等问题,如近期即将出现的KM98型系列车辆。
(3)一些现场管理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先装车、后请车、再发运等不按程序和规章进行作业。
(4)企业装运危险货物的设备科技含量低,且当今各铁路局对危险货物很少投入车辆,尤其是化工产品铁路运输几乎都是企业自备车,造成安全隐患突出。
(5)有时由于受流向的限制,危化品车辆不能及时挂运,加之提前沟通不及时,造成危化品车辆在企业和铁路局各车站均有重车保留,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修改版]
第一篇: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铁路危险货物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条件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范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关联资料:宪法法律共1条行政法规共1条第二条铁路危险货物运输办理站系指站内、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危险货物发送、到达及中转作业的车站。
第三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应根据危险货物的运输市场需求和铁路资源配置以及《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控制。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四条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具备下列设备条件:1.仓库、站台、雨棚要与所办理的危险货物品类和运量相适应,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结构和技术条件应符合储运的危险货物性质;其防雷和防静电应符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要求。
2.作业场所的照明设备(包括固定和移动的照明设备)应符合国家防爆灯具的规定。
3.通风、降温设施应符合所储运的危险货物运输条件的要求。
4.储运爆炸品的仓库应符合国家对爆炸品仓库的设计规范。
5.储运放射性物品的仓库应符合《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以及铁路关于放射性物品的有关规定。
6.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机具应具备国家及铁路有关防爆、防静电的规定。
7.危险货物办理站的污水和污物处理应符合国家环保部门的有关要求。
8.危险货物办理站消防设施的配备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
关联资料:部委规章共1条第五条危险品办理站应具备下列技术管理条件:1.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设置危险货物技术管理机构或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危险货物运输技术业务管理工作。
2.危险货物办理站必须依据《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则》建立、健全危险货物受理、承运、装卸、存放保管、消防、防护的管理和作业制度,并建立各岗位的作业程序、货运流程质量控制制度。
3.对剧毒品以及易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货物必须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第一篇: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令第 9 号《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已经2003年7月11日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刘志军二○○三年七月十二日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管理,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高铁路运输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自备货车是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置的、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货车车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过轨运输是企业自备货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运输过程。
第四条企业自备货车在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
第五条铁道部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
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审批机关的职责为:(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二)审核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事项;(三)将审核结果通知提出申请的企业;(四)向批准过轨运输的企业颁发《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五)负责《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许可证》年检工作;(六)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第六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自备货车必须达到铁道部规定的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三)拥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铁路线、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第七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敞车过轨运输,除符合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自备敞车的企业注册资本额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二)经由的国家铁路主要干线能力利用率低于80%。
第八条企业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和其他资信证明文件;(三)国家铁路货车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态证明;(四)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满足企业自身生产需要的运输货源及货物流向的证明;(五)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自有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的证明;(六)自备货车运输危险品的企业还应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七)铁道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doc
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生产、维修和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提高自备铁路货车生产和维修质量,保障行车安全,满足运输需要,更好地为用户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备车辆,是指企业为满足自身生产需要自行购买并由国家铁路(以下简称国家铁路)运输的铁路货车。
第三条自备车辆的生产、维修(包括整机厂修、分段修理、小修和技术改造)和使用由铁道部统一管理。
自备车辆的生产和维修必须经铁道部批准,并按《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取得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和维修证书。
第四条自备车生产由取得铁路货车生产许可证的单位进行。
自备车辆的维修由取得维修证书的单位进行。
自备车辆运营管理的具体工作由车辆段实施。
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护和运行管理由铁路局车辆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铁路局车辆部门和车辆段应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车辆的维护和运行,并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满足运输需要、服务企业、效率优先”的原则,规范资质、标准、合同、单价和管理。
第六条铁路局车辆专业管理中自有车辆主要负责人:贯彻执行铁道部有关法规、规章、文件和电报,负责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运营和调度的专业管理,负责自备车辆的登记和年检,负责新增自备车辆的技术审查,组织车辆段维修合同的签订和审批,下达维修计划。
协调相关部门制定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修价格,安排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工具的投资,制定车辆段自备车辆的维修、运营和管理职责及相关规定。
负责主管车辆段自备车辆维修行政许可申请表的编制和提交,监督检查自备车辆通过轨道的技术检查,并向铁道部报告自备车辆的维修和运营管理情况。
第二章自有车辆的生产第七条自有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以及《铁道车辆动力学性能评定和试验鉴定规范》(GB5599)、《铁道车辆强度试验鉴定规范》(TB/T 1335)等相关国家标准和铁路行业标准的要求,必须符合铁路车辆的技术政策、标准和有关规定。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铁道部《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办法》(铁道部令第9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所有企业自备货车(包括军用自备货车)。
本细则所称“国家铁路”系指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青藏铁路公司(以下简称铁路局)所辖铁路。
第三条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必须获得铁道部许可,取得“企业自备货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许可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许可证”),并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四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审查。
第五条提出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人必须是企业法人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六条申请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须提交“铁道部行政许可申请书”,并附以下申请材料:(一)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申请的正式公函;(二)申请企业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申请的,提交企业法人的授权书和营业执照(副本);(三)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审核表(附件1);(四)申请运输危险货物的自备货车应提交新购危险货物自备货车技术审查表。
第七条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收到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将全部材料转交铁道部运输局进行审查。
第八条铁道部运输局收到全部材料后,及时对企业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基本条件进行审查:(一)自备货车车种、车型是否符合铁路发展技术政策,过轨运输区间能力是否具备增加自备货车运行条件、符合铁路运输组织原则;(二)自备货车的过轨运输是否主要用于满足企业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并具有稳定的货源;危险货物自备货车过轨运输单位是否具备危险货物托运人资格;(三)企业是否有自备货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专用线路、必要的场地和设施;经审查,对不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由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统一送达;对符合过轨运输基本条件的申请,由运输局通知申请企业进行自备货车技术检验。
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
自备车辆的管理暂行规定企业自备货车管理暂行规则发文单位:铁道部第一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整列和成组(20辆及其以上)企业自备货车(以下简称自备车),其车种系指棚、敞、平、罐(粘罐,装煤、汽、柴油的轻罐),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运用,原产权关系不变。
其他专用自备车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条新增用于本企业生产的原材料和产成品运输的自备车,需要过轨参加铁路运输时必须征得省、市自备车联合机构同意,并按规定填报申请书,逐级上报铁道部审批,未经铁道部批准不得办理过轨协议。
属于经营性质的自备车,原则上不再发展。
第三条凡过轨参加铁路运输的自备车,每年办理一次过轨运输合同。
企业应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过轨站提出申请并附车辆检修合格证书。
跨局由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审批,跨分局由铁路局自备车机构审批,分局管内由分局自备车机构审批。
并逐级上报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备案。
企业申请变更过轨站、使用单位、运输区段均按上述审批权限办理。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车辆的检修由铁路车辆部门统一管理,必须符合铁道部的有关技术标准,每年应与所在地铁路车辆部门签订检修协议。
需要改造时,将改造方案和技术条件报部车辆局批准,同时报当地自备车联合管理机构备案。
第五条自备车定期检修、临修和过轨检修等费用,由过轨申请单位承担。
遇有临时扣修车辆,及时上报各级自备车管理机构。
第六条铁道部自备车办公室是铁道部自备车运用管理领导小组的常设机构,由运输局管理。
其职责范围如下:1、负责研究、制定自备车参加铁路运输的有关具体政策及管理办法,并督促落实。
2、负责跨局自备车过轨运输合同或购置新增自备车过轨运输申请的审批。
3、组织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计划、运输方案编制与实施,参与自备车运输计划的管理,组织协调签订互保协议。
4、督促检查自备车各项管理工作,解决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5、负责协调跨局自备车运输的经济费用补偿事宜,并收缴各铁路局应上缴的管理费。
6、根据市场变化需求和铁路能力的允许,扩大组织整列自备车运输范围。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
企业自备机车在国家铁路接轨站作业安全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非国铁控股的合资铁路(以下简称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自备机车进入国家铁路接轨站(包括纳入国家铁路接轨站联锁统一控制的其他单位线路,以下简称国铁接轨站)作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的安全管理。
国铁车站衔接的工程线自备机车进站作业、铁路局非运输企业过轨作业机车管理比照本规定执行。
委托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营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自备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根据实际情况可参照国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技术设备第三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过轨作业机车须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安全监控系统、车载无线通信设备(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机车列尾控制设备等安全装备。
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与国铁接轨站间按列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列车运行监控装置;按调车方式办理行车时,其过轨作业机车应按国铁机车装备要求配备使用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备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根据需要配备使用机车信号、列车运行监控装置。
安装列车无线调度通信设各或无线调车灯显设备时,需按规定办理无线电设台手续。
第三章作业组织第四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或经国铁线路担当工作运行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国铁路总公司《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路机车操作规则》《铁路机车运用管理规则》《接发列车作业》《铁路调车作业》《行车组织规则》《车站行车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站细》)有关规定。
车站与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间的行车办法,由车站与企业共同协商确定,并纳入协议。
第五条合资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及铁路专用线的机车在国铁接轨站作业时(专用车场作业除外),必须服从国铁接轨站车站值班员(列车调度员、车站调度员、调车区长)的领导和统一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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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充分体现中国铁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铁路总公司)管理型市场主体和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责任主体职能,积极搭建吸引社会资本投资铁路平台,推进铁路投资主体多元化,实现铁路总公司和自备铁路车辆所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合作共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家铁路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备铁路车辆(以下简称自备车)是指企业为满足生产、经营的运输需要出资购置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的铁路车辆。
第三条自备车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以下简称过轨运输)是指自备车进入或通过国家铁路所完成的装车、编组、运行、卸车和回空挂运等运输过程。
第四条自备车过轨运输实行协议制管理。
第五条自备车过轨运输需经铁路总公司与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铁路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等,本着平等、自愿、互利、合法的原则,协商一致,签订《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协议》(以下简称《过轨运输协议》,见附件1),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要约的受理和协议的谈判、签订、履行及相关管理工作。
铁路总公司法律事务部门负责《过轨运输协议》的合法性审核。
第七条《过轨运输协议》为格式合同,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统一格式和版本。
第二章协议订立第八条根据铁路运输统一调度指挥的特点和铁路运输安全的要求,铁路总公司原则上同意具备下列条件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一)所属企业应是法人或经企业法人授权的法人分支机构(军队单位除外)。
(二)运输的货物应符合国家铁路运输相关规定。
(三)自备车应符合国家铁路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统一编制车号并安装车号自动识别标签。
(四)自备车过轨运输应用于装运本企业生产、经营的货物,并具有稳定的货源。
(五)所属企业应拥有自备车停放和作业所需的铁路专用线(或共用铁路专用线)、场地和设施。
(六)装运危险货物的自备车应当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七)自备车的装卸车站作业能力、运输区段及分界口通过能力应符合国家铁路的相关规定。
第九条需要过轨运输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提出要约。
购置新造自备车或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采取公函和《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见附件2)相结合表述。
(一)过轨运输要约内容:1.自备车的车种车型、数量、装运品类、货源及货流去向、年运量、运行范围、运输方式(整列、成组或零星运输)。
2.与本文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对应的概况说明。
(二)过轨运输要约通知:1.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应积极协助企业起草和填写要约通知公函及《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按规定确认并核实要约通知资料后,填写《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见附件3)。
企业应及时将上述资料送达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
要约企业提出要约时应出示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提出要约的还应出示法人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要约通知后,应及时对要约内容进行分析和研究,并与企业进行充分沟通、协商。
对符合本文第八条所列条件的,由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起草签报,经法律事务部门会签,报铁路总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以《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技术检验通知书》(以下简称《技术检验通知书》)的方式给予回复。
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撤回要约。
《技术检验通知书》有效期为2年。
超过有效期的,铁路总公司与要约企业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企业接到《技术检验通知书》后,应尽快完成相关技术检验事宜,将取得的以下自备车技术资料提供给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留存:(一)购置的新造自备车,应提供车辆制造企业出具的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新造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1并车统-13)、制造单位出具的《铁路货车制造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二)购置的既有自备车,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转让合同》、购车发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原《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证》(以下简称《过轨运输证》,见附件4)、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新购、产权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客)车车号申请表》。
(三)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复印件)和原《过轨运输证》。
(四)装运危险货物的,应当提供所购车型的车辆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五)跨铁路局购置既有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应出具自备车转出铁路局的注销证明。
企业凭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的《技术检验通知书》,到转出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收到第十一条所列的有效资料后,与企业就过轨运输安全、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等事项签订《过轨运输协议》,经审核无误后加盖铁路总公司合同专用章,并核发《过轨运输证》,加盖“中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自备车过轨运输专用章”。
《过轨运输证》实行一车一证。
(一)为了保证运输安全、加强日常管理及统一安排全路过轨运输方案,铁路总公司与企业每年度签订一次《过轨运输协议》。
签订《过轨运输协议》时,企业应提供自备车近期的《铁路货车检修合格证明》。
(二)《过轨运输协议》由铁路总公司、企业和自备车装、卸车站(包括过轨站)所属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分别留存。
第十三条不跨局过轨运输的自备车由过轨站所在铁路局与企业签订过轨运输协议并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过轨运输协议的格式和版本由铁路局自定。
第三章协议履行第十四条《过轨运输证》是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凭证,在自备车办理过轨运输时使用。
第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根据《过轨运输协议》、《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向装车站发出《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见附件5)。
车站在办理装车前要查验《过轨运输证》和核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其使用的车种车型、车号、车体标记、装运品类(品名)应与《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通知书》相符,车站在办理承运发现不相符时不予办理,如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过轨运输证》中的过轨站,是指企业专用线(或专用铁路)与国家铁路接轨的车站,不等同于装车站或卸车站。
第十七条自备车返空时,车站不再查验《过轨运输证》,其返空到站按空车托运人要求办理。
在返空途中发生定检过期或临时故障扣修,修竣后凭原票据运送到站,不再另行收取回空费。
第十八条自备车作为社会资本投资铁路移动设备的重要方式,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应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行使《过轨运输协议》的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并在运输组织上应予以重视,给予运力保障。
第十九条为提高自备车的使用效率,铁路总公司、铁路局对具有大宗稳定货源的企业,要积极组织自备车整列直达运输,努力实现固定车次、固定装卸车站、固定编组内容、固定装运品类(品名),循环运输。
第二十条整列自备车的车次由五位数组成,第一位“6”代表自备车,跨局开行时,第二、三位为局别代码,各铁路局代码如下:哈1、沈2、京3、太4、呼5、郑6、武7、西8、济9、上10、南11、广12、宁13、成14、昆15、兰16、乌17、青18。
第四章协议变更和终止第二十一条企业提出变更企业名称、车种车型及数量的,企业和铁路总公司双方应终止原《过轨运输协议》,重新签订《过轨运输协议》。
变更运行范围、装运品类及车型改造的,仅修改《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运行范围表》。
变更时,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须收回原《过轨运输证》,并换发新证。
企业提出变更时向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提供下列资料:(一)变更企业名称的:1.《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企业集团)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和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国有企业改制发生自备车所有权变更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原件或复印件)。
4.经人民法院调解、裁定或判决所有权转移的自备车,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定书、判决书(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5.对符合变更企业名称的,铁路总公司以《技术检验通知书》的形式给予回复。
(二)变更货物品类(品名)的:1.普通货物变更普通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普通货物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2.普通货物变更危险货物或危险货物变更危险货物的,应符合铁路危险货物运输相关安全标准和技术条件。
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车辆使用说明书和原车型设计主导单位出具的改变用途可行性论证等相关证明文件。
(三)变更车型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和国家铁路车辆验收部门出具的已变更车型的《检修车辆竣工验收移交记录》(车统-33并车统-36)。
(四)变更运行范围、过轨站和补发《过轨运输证》的:企业应提供《自备铁路车辆经国家铁路过轨运输要约通知表》(一式三份)。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铁路总公司应终止与企业的《过轨运输协议》:(一)自备车达到使用年限时(自备车与国家铁路车辆使用年限相同)。
(二)未与国家铁路车辆同步进行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的。
(三)因企业原因需退出过轨运输的。
(四)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致使退出过轨运输的。
终止《过轨运输协议》的自备车,企业应向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提出自备车退出过轨运输的书面通知。
铁路局及时收回其《过轨运输证》,并上缴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注销。
第五章日常管理第二十三条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要以办公自动化信息网为载体,优化计算机联网的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
铁路总公司自备车管理部门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中央数据库,以企业和自备车过轨运输的基本信息为数据源,系统内实现各类自备车信息自动生成和查询功能,做到铁路总公司和铁路局自备车数据信息准确,资源共享。
第二十四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自备车调度台及自备车装卸量较大的站段,应配备接入自备车过轨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同时要接入车号自动识别系统和预确报查询系统,实现自备车运行的动态管理,服务于企业。
第二十五条铁路局自备车管理部门要准确掌握自备车企业、车种车型、车号、数量、生产厂家、出厂日期、过轨运输范围以及新购、既有车辆转让等情况。
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定期检查、日常管理、统计分析制度。
第二十六条建立自备车过轨运输十八点统计报告,其内容如下:(一)分界站货车出入报表“企运报一”代号:QYB1(二)现在车报表“企运报二”代号:QYB2(三)货车停留时间报表“企运报四”代号:QYB4(四)货车运用成绩报表“企运报五”代号:QYB5(五)装卸车报表“企货报一”代号:QXB1(六)货物分类装车报表“企货报二”代号:QXB2第二十七条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应分别建立自备车管理人员定期培训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