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
办事指南
附件:1.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流程图
2. 申请材料目录
3. 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矿山闭坑报告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30日,许诺办结时限:15个工作日)
附件2
申请材料目录
附件3
申请书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矿山位于×××,采矿许可证为×××,通过×××年开采,矿区内的矿产资源已开发完毕,我矿依照×××的规定,在我矿矿区范围内采取了植被覆盖、回填复垦等相应的处置方法,闭坑地质报告已编制完毕,现一并送审,请予以审批。
申请人:(盖章)
年月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9.07•【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21号•【施行日期】2019.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的通知渝规资规范〔2019〕21号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4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的决定》(渝府发〔2014〕32号)决定将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下放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根据矿产资源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规范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制(一)矿山停采、闭坑,矿业权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地质勘查单位编制闭坑(停采)地质报告,对矿井地质及资源利用情况进行总结。
(二)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严格执行《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单矿类(种)规范以及自然资源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规定。
(三)闭坑地质报告编制单位要加强报告内审,出具本部门或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的审查意见,作为闭坑地质报告附件。
编制单位相关人员(项目负责、编写人员、审核人、总工程师、法人代表)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题名页上签字。
编制单位应当在闭坑地质报告上加盖印章,并对所编制的闭坑地质报告负责。
(四)拟闭坑矿山企业必须增强守法意识和诚信意识,应向报告编制单位提供全面真实的资料和信息,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资料和信息,不得唆使或串通报告编制人员弄虚作假、编制虚假的闭坑地质报告。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审批程序,确保地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和真实性,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是指对于矿山、隧道、地铁、高速公路等重大地质工程项目,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处于特殊条件或者产生重大异常的地质情况进行的深入分析和评估的报告。
第三条地质部门负责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审核工作,相关领导部门负责对该报告进行审批。
第四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和审批应遵循科学、公正、公平、合规、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编制程序第五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编制一般应由地质单位或地质工程设计单位负责,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的第三方机构进行。
第六条编制人员应具有相关的地质工程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领域的专家参与。
第七条编制人员应收集、整理和分析与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相关的各类地质数据和信息,并结合现场勘察和实测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第八条编制过程中应注重客观、科学的态度,充分利用各种技术手段和方法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确保分析结果准确可靠。
第九条编制人员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报告的格式和内容设置,报告应包括研究目的、研究方法、分析结果、风险评估、建议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编制完成后应经编制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并报送审批单位。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审批单位应设立专门的审批组织机构,并明确审批流程和审批要求,确保审批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审批人员应具有地质工程专业背景和相关从业经验,对于编制单位提供的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对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实和对比。
第十三条审批人员应结合实际工程需求和风险评估结果,对报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审批结果给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审批人员可根据需要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行技术评审,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结果需得到专家组的认可。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
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背景地质勘探是对于自然资源开发和利用、环境保护以及减轻地质灾害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地质勘探常伴随着地质灾害发生,如山体滑坡、山崩、岩溶塌陷等。
这些地质灾害会给社会造成不小的经济损失和人力物力的浪费,更重要的是会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自然生态环境带来不可逆转的破坏和影响。
为了有效预防地质灾害,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相关的规范和制度。
其中,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便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制度。
制度内容1.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是指在工程建设、资源勘探等方面涉及到的具有特殊地质条件和重大异常情况的地点的地质分析报告。
特殊条件包括:地震、泥石流、滑坡、崩塌、崩岸、泉水、地下水、岩溶、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和地质条件。
重大异常情况包括:构造异常、岩性异常、深部矿体等。
2.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地质单位编制,并在核实后报送上级监管机构审批。
3.上级监管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委派专家组进行综合评审和现场核实,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批内容包括:地方地震等特殊条件下的场地设施设计、勘测、建设和防灾措施的审批,特殊条件下地质条件、地质结构分析报告的审批,重大异常地质现象的资料和调查报告审批等。
审批部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批,可对报告涉及的问题进行补充、修改或者否决。
5.审批机构应当认真审核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确保审批结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6.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的审批结果应当及时向申请单位和相关部门公告,同时将审批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管理系统,并定期进行监督和检查。
意义和作用特殊条件、重大异常地质分析报告审批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地质管理制度,它的建立和实施对于规范地质勘探工作和减少地质灾害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1.保障工程建设和资源勘探的安全性和合理性,避免因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保护自然生态环境,避免资源的过度开采和环境污染。
DZT-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DZT-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 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 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 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 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 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 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 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DZ∕T_0033-2002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第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
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近年来,受环保、安全等方面因素的影响,我国矿山行业正面临一个应对挑战的阶段。
对于一些被淘汰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矿山,经常需要采取关闭或停产的方式解决问题,而这不仅仅是对矿山本身的管理,还需要一系列的审批手续。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就是这个闭坑程序中重要的一环。
一、审批目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矿山的停用、关闭等决策能得到地质专家和相关部门的认可,矿山关闭后不再对人类和自然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矿山关闭后可以变成安全和经济的资源和绿色生态空间。
审批程序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程序通常如下:1.矿山提出关闭的申请,同时提交充分的闭坑地质报告和相关资料;2.相关部门及时组织地质专家进行鉴定,对闭坑报告进行审核;3.地质专家和审批部门共同召开专题审议会,就报告的数据、结论和来龙去脉,进行详尽的分析讨论和交流;4.经审议会讨论达成的一致意见,由审批部门批准,通过公告和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发布,现场公示三天。
其中,重点是对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核。
闭坑地质报告是申请矿山关闭的必要文件之一,通常包括项目概述、地质基础、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以及关闭方案四个方面,具体内容如下:1.项目概述:报告要清楚描述该矿山的历史及现状,闭坑的原因,关闭后的用地规划,地理位置、土地面积、征占用地、应用范围、负责单位、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等基本信息。
2.地质基础:矿山的地质基础是闭坑地质报告的核心之一。
主要包括矿山周边地质概况、地形地貌形态、地表水、地下水、地质构造及其动力学作用以及岩石学、矿物学、地球化学等方面的描述。
特别要描述矿石体分布、岩性、运移方式。
矿山的地质基础对矿山制定关闭方案非常重要,它可以了解开采历史、矿体分布特征及矿山封闭后地质环境的演变,从而进行科学的填充和关闭。
3.环境现状及影响分析: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矿山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往往会对周边环境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因此,在填写闭坑地质报告时,除了要对已有问题进行排查外,还要准备对关闭对环境产生的潜在影响进行评估和规划。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是指对地质勘测、地质调查、地质灾害评估及其他相关地质工作的资料和技术报告进行审核、审批的制度。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地质工作的准确、科学和可靠性,保证地质工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及促进地质工作的合理发展。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一般包括以下要素:
1. 审批的基本原则:确定审批的基本原则,包括科学性、公正性、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等。
2. 审批的职责和权限:明确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审批职责和权限,包括审批的各个环节和程序。
3. 审批的申请和提交要求:规定地质工作单位申请审批的要求,包括报告的内容、格式和提交的材料等。
4. 审批的审核和评估:确定审批的审核和评估标准,包括数据的真实性、方法的科学性和结论的可靠性等方面。
5. 审批的时限和流程:规定审批的时限和审批流程,包括审批的时间限制和各个审批环节的具体程序。
6. 审批的结果和后续工作:确定审批结果的处理方式,包括批准、不批准和限期整改等,并规定相关部门或机构的后续工作要求。
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有助于提高地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保证地质资源的科学利用和环境的安全保护。
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矿山闭坑的监督管理是生产矿山监督的最后一个环节。
《监督办法》第8 条规定,矿山企业在基建施工到矿山关闭的过程中都应当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一、基建施工至矿山关闭全过程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批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审批是矿山关闭的前提条件。
申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的主管部门或矿山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向地矿主管部门提交经初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由地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矿产储量管理部门进行审查。
具体闭坑审批程序:在正式闭坑规定没有出台之前,按原地矿部矿管局发的《关于加强矿山(坑、井)关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执行。
在执行中提出修改意见。
三、关于加强矿山(坑、井)关闭资源监督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为了贯彻保护矿产资源、节约、合理利用资源的基本国策,充分合理地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加强对矿山(坑、井)关闭的矿产资源监督管理,防止矿产资源损失浪费,依照《中华入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21 条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1)闭坑是指采矿权入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终止一切采矿活动,关闭全部生产系统。
(2)闭坑必须依法申请和审批。
申请闭坑的条件:①批准开采范围内的一切采矿、出矿活动即将结束。
②经地质勘探和生产勘探证实批准开采范围内无后备资源,其结论已经主管部门审核并经矿产储量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③因技术、经济、安全和管理等原因损失的矿产储量,经论证无开采和复采可能性,并已按审批权限办理了注销报销手续。
④地质测量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已基本结束,并能满足编写《闭坑地质报告》的需要。
(3)闭坑必须履行以下审批程序:拟关闭的矿(坑、井)应在结束生产一年前,由矿山企业按本规定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论证后,向矿山企业主管部门提出闭坑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由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初。
湖南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
湖南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第一篇:湖南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湖南省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提纲第一章概况第一节交通位置及矿区范围。
第二节地质勘查简史:地质勘查单位;审批单位、批准时间、批准储量及主要结论。
第三节矿山开发简史:矿山设计单位及设计生产规模、产品产量、产值及基建投资和盈利情况。
第四节矿山闭坑或停采原因及其它概况。
第二章矿床地质侧重叙述矿床开采的地质新变化、新认识、新成果。
第一节矿床地质简况:区域地质背景;矿区地层、构造、岩浆岩及围岩蚀变特征。
第二节矿体特征:矿体数量、分布、规模、形态、产状、品位、围岩及夹石。
第三节矿石质量:矿石类型、结构、构造、矿物组分、有益有害元素含量及赋存状态。
第四节矿石选冶加工技术性能:矿石选冶试验研究;矿石选冶难易程度。
第五节矿床成因。
第三章矿山开采技术条件第一节矿山水文地质:矿山水文地质条件及开采坑道涌水量;矿山疏干排水对地表水和地下水的影响;停采后地下水位恢复及坑道积水情况。
(插历年矿坑排水量统计表、附气象要素)。
第二节矿山工程地质:矿山工程地质条件;矿体围岩及露采边坡的稳定性;采空区与塌陷区的情况。
第三节矿山环境地质:矿山开采中有害元素、气体、粉尘、废水、废渣和尾砂对环境的污染及治理;闭坑后对环境恢复及复垦工作的措施。
第四章矿山地质工作第一节生产勘探:工程布置原则、手段、工程间距、主要工作量、质量及探矿效果(探矿成本、获矿比指标、探矿坑道利用率);开采范围储量增减变化情况。
第二节采样、加工及化验:方法及质量评述。
第三节矿山测量:地面控制测量、地形测量、井下控制测量及其质量评述(插测量控制网分布和主要井巷坑口座标表);岩石移动(地压活动)观测。
第四节储量管理:“三级”矿量和“三率”管理。
第五章矿山生产第一节矿床开拓与采矿方法:开拓方式;采矿方法。
第二节提升与运输。
第三节供风、供水、供电、充填系统评价。
第四节安全与通风防尘。
第五节采矿技术经济指标:矿山历年采矿生产技术经济指标(列表说明)。
矿山闭坑申请及分析报告如何编写
精心整理矿山闭坑申请及报告如何编写?
来源:成都市国土资源局
开采活动结束前一年,矿山企业应向原批准开办矿山的主管部门提出关闭矿山的申请,并提交闭坑地质报告。
坑口、井区或露天采场关闭的报告既是一个终止生产的请示报告,又是
划分和分布;矿床围岩蚀变及其与矿化的关系;矿床水平及垂直分带特征;成矿控制因素;成矿过程及矿床成因;矿石及围岩的物理技术性质;矿床水文地质条件与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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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矿量及其报销。
历年及累计探明地质储量的级别和数量,经核实的采下矿石量、放出矿石量、矿柱及其他未采下损失量、采下损失量、副产矿量、区内
表外矿石量。
矿石质量包括:地质品位,采下矿石、存窿矿石和出窿矿石品位,精矿及尾矿品位。
历年报销包括:矿石质量变化情况,矿石贫化与损失。
矿量报销包括:历年储量变动平衡,储量的报销,损
失量报销.表外储量的利用,井区或露天采场矿产资源利用率。
④探采资料验证对比。
包括地质勘探与生产勘探的探采资料验证对比。
,
评述。
矿区总平面布置及坑内外工程布置;露天采场的历年综合地质图。
地质勘探及生产勘探所获勘探线剖面图。
中段或平台地质平面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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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体纵投影图或缓倾斜矿体的矿层顶、底板标高等高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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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量计算平、剖面图。
采掘工程实测图。
地表矿石堆积场、排土场及尾矿库实测图。
矿床探采资料验证对比图件。
钻探、坑道、采场原始地质资料。
储量计算及贫化、损失率计算资料。
(17)关于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
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关于办理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山西省煤炭管理条例》和《矿井地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进一步完善《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和《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审批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一、新建、改扩建矿井地质报告审批(一)报批条件1、经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改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并有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井田范围划界批复。
2、新建、改扩建煤矿必须委托具有资质的勘探单位对《采矿许可证》载明的井田范围或划界批文所划定的井田范围进行勘探。
3、勘探单位须按照《煤、泥炭地质勘查规范》、《山西省煤矿建设项目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或《山西省兼并重组整合矿井地质报告编制提纲》等编制新建、改扩建煤矿矿井地质报告;按照管辖权限,地质报告须经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省监狱管理局审查。
(二)上报资料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省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煤炭工业厅等部门批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包括兼并重组整合煤矿和水平延深矿井等)核准、批准文件或方案批复文件复印件。
2、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有效《采矿许可证》或划界批复文件复印件。
3、各市煤炭工业局、省属五大煤炭集团公司、山西正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申请审查地质报告正式文件,并附初审意见和初审专家签名表复印件。
4、改扩建煤矿需提供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5、具有勘探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矿井地质报告全套资料一式四套。
地质报告编制单位须在省煤炭厅备案,报告主编或项目负责人必须由本单位正式聘用的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担任;地质报告应盖编制单位公章,编制单位负责人、总工程师签字或盖个人名章;附地质报告编制人员签名表(本人签字)。
6、地质报告应附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和测绘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矿山闭坑报告审批流程图
矿山闭坑报告审批流程图
附件2:
矿山闭坑报告评审申报表
报告申报单位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Biblioteka 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
报告编写单位
名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矿山闭坑报告名称
评审
矿种
评审目的
利用情况
报告
类型
储量规模
生产规模
采矿许可证及证号
采矿权有效期限
矿山闭坑报告申报情况
主要矿产名称
矿产资源储量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申报单位印章
附件3:
矿山闭坑报告评审受理与安排情况表
受理意见:
负责人签字: 评审单位盖章:
评审机构联系人
联系电话
评审专家组
组长:
成员:
评审方式
评审时间
评审地点
送审单位
送审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送审单位地址
矿山闭坑报告名称
采矿许可证及证号
工业指标情况
矿产资源储量
备注
DZ∕TD《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
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固体矿产勘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编写规范(DZ/T0033-2002D)代替DZ/T0033-1992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性质和用途、编写基本准则和编写要求,适用于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和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编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719—1991 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探规范GB/T 13908—2002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 17766—1999 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DZ/T 0078一1993 固体矿产勘查原始地质编录规定DZ/T 0079—1993 固体矿产勘查地质资料综合整理综合研究规定3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的性质和用途3.1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是综合描述矿产资源/储量的空间分布、质量、数量,论述其控制程度和可靠程度,并评价其经济意义的说明文字和图表资料,是对勘查对象调查研究的成果总结。
地质勘查报告可作为矿山建设设计或对矿区进一步勘查的依据,也可作为以矿产勘查开发项目公开发行股票及其他方式筹资或融资时、以及探矿权或采矿权转让时有关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的依据。
3.3上述报告也是政府部门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和有关单位科研、教学的重要技术资料。
4 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基本准则4.1固体矿产勘查分为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每一勘查阶段工作结束,应编写相应阶段的地质勘查报告。
勘查投资人确定各阶段连续工作,不编写中间报告的,应在该勘查项目结束时以全部勘查资料编写报告。
勘查期间所放弃的勘查区块,应以放弃区块内已取得的资料为基础编写该放弃区块的报告。
(储发[1995]40号)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管理办法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储发〔1995〕40号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第一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
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1.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必须每5年修编一次。
煤矿地质类型每5年应重新确
定。
当煤矿发生影响煤矿地质类型划分的突水和煤与瓦斯突出等地质条件变化时,煤矿应在1年内重新进行地质类型划分。
生产地质报告、煤矿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由煤矿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定。
3.地测科必须按设计部门提交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委托书”要求的内容认真编写地质说明书。
各种采、掘地质说明书必须经矿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部门和矿总工程师审批才能交采掘区队使用。
4.储量的转入、转出、注销、报损必须按《规程》规定逐级上报批准。
5.各种村庄、河流、铁路等保安煤柱必须经煤矿生产、技术、安全部门、矿总工程师、地质测量部、生产管理部、安监局审批后方能使用。
6.凡重大测量工程,如地面控制网测量、岩移观测工程、3000m以上大型贯通测量等,均需编制设计说明书,经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
工程完工后必须提交成果资料、图纸和技术总结。
7.每月的储量动态表、三量报表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批。
8.各种地测资料、图纸必须经认真校对、审查签字后方可使用。
9.地测科在年初根据矿井实际情况负责编制该年度防治水工作计划,经总工程师批准后组织实施。
防治水计划中已批准的防治水工程设计由技术科负责编制。
10.地面防洪工程、汛期防水、排水、放水、堵水、探水、截水的施工与实
施计划、防治水工作总结、成果报告等由总工程师组织编制,矿长审批后执行。
11.除井田边界煤柱以外的其它各类防水煤柱以及排、放、堵、探水的施工设计由地测科编制,技术科、安监处、通风处会审,经总工程师签字方可实施。
地质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地质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地质测量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1、地质测量图纸、资料都要经过逐级审查、签字后方可复制、发放或上报。
2、地质测量资料必须有两人计算, 校对, 并做到当日测量, 当日计算, 当日绘图。
3、凡对外提供的各类地质测量资料、图纸必须有编制, 科长、矿总工程师审查签字后方能提供使用。
4、生产补勘报告、工程或水文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 报公司审批。
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由科长审查后,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5、储量及三量月、季、年报必须经科长审核后, 报矿总工程师、矿长审查后方可上报。
矿井储量核实报告由矿总工程师、生产科审查后, 报公司总工程师审批上报。
6、煤炭储量的注销、报损、地质损失和储量转出, 按国家现行规程规定的程序报批。
7、各种矿图必须由科长审核后, 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月验收进尺报表须经科长审查后报出。
煤场库存量由科长审查后报矿长审批后报出。
8、所有探放水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经矿总工程师会审批准后方可生效、实施。
9、采区地质说明书的编制, 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 报公司由生产科负责审查。
10、各阶段及工作面, 回采或掘进地质说明书, 由科长审查后报矿总工程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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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办法
(1995年3月11日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储发40号)
第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是矿山闭坑的主要依据之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矿产资源,矿山闭坑前,必须编写矿山闭坑地质报告,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包括矿井、中段、采区及最终闭坑地质报告。
第三条 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以下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一)原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勘查储量的矿区中,重要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二)油、气田废弃报告。
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负责审批本行政区内列为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批以外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
第四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矿山概况,矿山地质,设计、开采及资源利用,探采对比,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和环境地质,闭坑原因,矿产储量的结算及剩余储量处理等。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中矿产储量的结算必须包括报告所述闭坑范围内经矿产储量委员会批准的全部探明储量。
第五条 按照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有关储量报告审批的计划管理办法,矿山主管部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报送下年度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的送审计划,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汇总平衡后于次年三月底前下达审批计划。
如因情况变化,要求改变送审计划的,须在计划送审时间的前二个月向省(区、市)矿产储量委员会申请变更计划,以便另行安排。
第六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经矿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提出审核意见。
报告送审单位应将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及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一式三份)一并报送矿产储量委员会。
送审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必须是正式报告,应资料齐全、质量符合要求。
第七条 对列入审批计划的矿山闭坑地质报告,矿产储量委员会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人员到矿山了解矿山闭坑所具备的条件、矿产的采出和储量消耗情况。
第八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审查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应确定主审人,并聘请评论员视需要召开审查会议,审查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提出审查意见书。
报告送审单位依据审查意见书进行修改,交储委复核合格后,由矿产储量委员会办事机构起草批准决议书。
批准决议书经矿产储量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后生效。
第九条 矿产储量委员会在收到矿山闭坑地质报告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对批准的,下达批准决议书;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报告送审单位。
第十条 对质量优良的闭坑地质报告,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有弄虚作假,篡改数据者,一经查实,除对报告提交单位通报批评外,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参考提纲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另行拟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全国矿产储量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