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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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建部5号令)等规定,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以便更好的贯彻、落实住建部5号部令,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登记由我站稽查管理科负责接件受理,并组织核查现场开工情况及法定建设程序的履行情况(五个工作日完成)。

经站内工作流程确定监督工作小组后,由稽查管理科转达到相关监督管理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管工作。

(一)受理的三种情况:1.手续齐全正常介入2.有报建号介入3.需特殊介入(二)现场复核的两种情况:1.未开工工程,复核后正常介入2.已有形象进度的工程,上报分管站长,经站领导研究后稽查科进行受理,受理后送职能科室科长提名监督小组工作人员,经分管站长及站长审核批准后,由稽查科转送相关职能科室及时开展监督工作。

二、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由监督职能科室科长负责下达到监督工作小组,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1. 由质量监督工作小组组长组织组员负责执法监督工作计划书(方案)的编制。

2.进入现场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要求建设单位组织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参加,根据工程的重要性,进行差别化管理,确定质监站参会人员:(1)政府投资、政府确定的重点大型公用项目,需分管站长带队参加;政府投资的其他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

(2)10万平方米以上的报监项目由站长或分管站长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至10万平方米的项目由副总工带队参加;3万平方米以下1万平方米以上的项目由科长、副科长带队参加;1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由监督小组组长带队参加。

3.监督工作计划的审核由监督科室科长或副科长初步审核,最终报总工室审定批准,监督工作小组组织实施。

4.由监督工作小组组长通知建设单位告知参建五方及检测机构召开首次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会;监督职能科室科长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站内参会人员。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站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程施工质量,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率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设立的专业机构,主要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条监督站的任务是监督和检查在建工程施工过程中各项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改进建议,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监督站所管理的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学历和技术水平,经过严格的考核和培训后方可上岗从事工作。

第五条监督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透明,严格执行监督规章制度,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干涉监督站的正常工作。

第二章监督站组织机构第六条监督站的组织机构包括站长办公室、技术部、质量检验部、资料管理部等部门。

1. 站长办公室负责监督站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2. 技术部主要负责对施工现场技术标准的检查和评估工作;3. 质量检验部主要负责对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工作;4. 资料管理部主要负责监督站相关资料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监督站设立监督站会议制度,每月定期召开监督站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及时调整工作方向,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章监督站工作流程第八条监督站工作的具体流程包括:接到监督任务→进行现场检查→提出检查意见→编写监督报告→整理监督资料→提交相关部门。

第九条监督站对每一个被监督工程都必须编制监督计划和任务书,明确监督的范围和内容,针对性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监督站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四章监督站工作要求第十一条监督站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做到廉洁自律,绝不允许违法违规。

第十二条监督站工作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具备高度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全力维护工程施工质量。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旨在规范工程质量监督行为,提高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水平。

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承接的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从项目启动到竣工验收的全过程。

3. 公司应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监督体系,明确各级职责,确保质量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公司设立专门的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工作。

2.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和修订监督制度,组织实施质量监督检查,处理质量问题,以及对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培训和管理。

3. 项目经理作为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人,需确保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及时解决现场质量问题。

三、监督内容与程序1. 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设计质量、施工质量、材料设备质量、工程验收质量等。

2. 监督程序分为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

日常监督贯穿于工程建设全过程,专项检查针对关键工序或重要环节进行。

3. 对于发现的质量缺陷,监督部门应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并跟踪整改结果,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四、质量控制措施1. 强化原材料进场检验,确保所有材料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2. 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控,对关键工序实行旁站监督,确保施工质量。

3. 定期组织质量分析会议,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五、考核与奖惩1. 建立工程质量考核机制,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定期评价。

2. 对于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3. 对于违反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六、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各相关部门和人员。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2篇)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质量不断提高,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和监督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管理、依法运作的原则,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组织领导,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和评估,加强对监督人员培训和监督工作的指导。

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权限,规定监督工作的工作程序和要求。

第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工程质量状况,加强对监督工作的监控和管理。

第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计划第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年度监督计划,明确监督的重点、范围和方式方法。

第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制定相应的监督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有效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重点工程和重大风险工程的监督力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合监督,加强对施工单位和设计单位的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计划的评估和调整机制,根据实际情况对监督计划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监督人员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监督人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提高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监督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业务考核,确保监督人员具备必要的监督技能。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监督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及时纠正监督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监督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职责,确保监督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化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加强我省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制定本细则。

1.2本细则适用于在江苏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活动。

1.3工程质量监督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及工程实休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2.1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质监机构是经省建设厅考核认定,具有相应的工程质量监督资质和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2.2质监机构须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的委托,并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质量监督的专业、下作内容、委托期限、行政处罚权限和相应职责,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并对委托部门负责。

2.3质监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2.3.1 人员配备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数量满足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

结构合理主要指人员的年龄结构和职称结构配备合现;专业配套主要指具有与监督工程相适应的土建、安装、市政等专业人员;人员数量可按近五年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确定。

省辖市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5万至30万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年人均监督建筑面积宜在3万至20万平方米。

2.3.2省辖市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4,这些人员应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85%以上;县级质监机构一级、二级质量监督师与质量监督员的比例不得低于1:6,这些人员占质监机构总人数的75%以上。

2.3-3 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办公设备和交通工具。

办公场所要求:省辖市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县级质监机构人均办公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总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且应设置档案室、会议室、微机室等;办公设备要求:除正常的办公设备外,还应配置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通讯设备等。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涉及建筑设计、施工、检测、验收等环节的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应当坚持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公正、科学、规范进行监督。

第四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体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机制,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主体进行质量监督评价。

第七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

第九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考核制度,对监督工作进行动态评估和监督。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第十一条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进行解释和研究,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和个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二)组织或参与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的立项、设计、施工、验收等活动;(三)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四)对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和举报进行核查和处理;(五)开展建筑工程质量监督评价工作,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进行评价;(六)向社会公众公开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信息;(七)建立健全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奖惩机制,对监督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八)对监督工作不力、失职失责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惩罚;(九)制定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制度和规范,完善监督工作。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3篇)

2024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镇通建制村公路)(粤交基[____]____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依据交通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交通部令____年第____号)、《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交质监发〔____〕____)以及《广东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农村公路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镇通建制村公路工程,适用本实施细则。

镇通建制村公路等级在三级及三级以上的按现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办法实施监督。

第三条省交通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督导工作,地市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指导工作,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具体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与监督。

第四条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主动接受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依法进行的工程质量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是指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成立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小组。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和程序,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实施农村公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

第六条对农村公路工程的质量缺陷、质量事故以及违反质量法规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和其他有关部门如实报告、检举。

第二章机构与人员第七条省、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以及县(区、市)交通主管部门应成立由不少于____人组成的农村公路质量监督工作小组,形成全省农村公路质量监督体系,按照各自分工,行使各自职责。

第八条各级交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负监督责任。

各地可根据质量监督机构的设置情况制定具体的监督模式,并应针对农村公路建设实际情况,要求或动员受益乡镇、村民自治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切实形成上下联动、控制有效、覆盖全面的质量监督机制。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塔西南勘探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统一质量监督工作的原则、程序、内容和方法,明确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的责任,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独立性及执法性,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结合公司工程建设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公司管理的新、改、扩建项目,以及检、维修项目(包括装置检、维修)必须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司所属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及其相关的建设项目管理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等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质量监督。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塔西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其职责为: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颁发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2、核查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构配件生产的资质等级,监督其在资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3、质量责任主体行为的监督检查;4、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5、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混凝土预制构件及预拌混凝土质量的监督检查;7、对责任主体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据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8、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9、参与本辖区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10、掌握本辖区工程质量状况,总结质量监督工作经验,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11、核实并记录各责任主体的不良行为,并按要求上报。

第三章工程质量监督程序第五条建设、监理、施工及建筑构配件生产单位要为监督站的工作创造必要条件,积极配合支持监督站开展工作。

第六条从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监督注册手续到工程竣工为工程建设项目监督期。

1、项目管理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必须到监督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1) 施工图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2) 中标通知书和施工、监理合同(副本);3) 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的机构组成;4) 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5) 其他需要的文件资料。

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

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在市交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成都市交通厅工程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有哪些?(1)质量监督站质监站是代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行使政府对成都市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职责,业务上受省交通厅质监站指导,具体职能是:在市交委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市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施工监理和试验检测的工作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我市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管理、检查、指导全市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业务工作,组织参加省交通厅质监站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和监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审查、批准各区(市)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络成员,审核、申报相应资格施工、监理、及检测人员的资质,审核申报相应资格施工单位及、其人员资质;参加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仲裁工程质量争端;对玩忽职守者,造成工程质量严重事故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罚意见和建议;组织交工验收、工程质量检测和签发《质量鉴定证书》,参加工程交(竣)工验收;参加市优秀勘察、优秀设计、优秀工程的评审及省、部级"三优"工程的申报工作;负责全市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造价管理站1、贯彻执行国家、交通部和省交通厅有关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参与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研究,为制定全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规定和计价提供依据,并组织实施。

2、结合成都地区施工的实际情况,为省交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提供信息,为编制与修定全省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工程劳动定额的测定和施工定额、养护定额提供依据。

3、负责成都地区县级公路、小码头等交通建设项目的投资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及项目变更设计的审查工作;参与成都地区交通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与工程结算情况的检查及项目竣工验收和决算审查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1990年4月9日)为了加强政府对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监督机构的作用,确保工程质量,我们在有关部门已颁发的法规的基础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制订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研究贯彻执行。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维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国家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是指由政府授权的专门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的监督。

其主要依据是国家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

第三条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交通和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件,均应按照本规定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

其中,国务院工业、交通各部门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理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暂不实行质量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在国家为建设部,在地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所属的和相应的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投资的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对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及管理。

(三)掌握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动态,组织交流质量监督工作经验。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 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 年第31 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

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

附件: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细则。

1.2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适用本细则。

1.3工程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1.4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抽查是指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1.5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工程质量监督手续2.1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是指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前按工程建设有关法规的规定向监督机构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提交相关资料,监督机构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档案的活动。

2.2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监督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提供下列资料:(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批准书);(3)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和合同;(4)其他需要的文件。

2.3监督机构受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符合要求的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2.4监督机构须按有关规定建立受监工程项目信息库。

3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3.1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是指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监督机构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并告知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的活动。

3.2《计划》应明确工程项目的监督依据、监督方式、随机抽查重点、监督联系人等内容。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公布日期】1992.07.01【实施日期】1992.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1992年7月1日北京市政府发布)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

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障工程建设质量,提高群众满意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是依法行使工程质量监督职能的专业机构,负责对工程建设活动中的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工作原则是依法独立监督,客观公正执法,服务建设者,维护社会公众权益。

第四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包括对工程设计、施工、验收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做好质量监督工作。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在政治上、业务上、作风上具备良好品质,保持清正廉洁,遵纪守法,带头维护部门形象。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坚持服务为民,监督为民,依法取证、及时处置,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保持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八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注重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共同维护公众利益,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第九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对各类记录资料进行规范管理,确保信息畅通。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十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质量监督科、发展规划科、协调保障科等职能科室,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一条质量监督科主要负责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开展检查、考核、处理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第十二条发展规划科主要负责工程建设规划制定、总体发展规划设计、工程项目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协调保障科主要负责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各类问题,保障各类资源的支持。

第十四条各职能科室设立科长,由科长负责本科室的日常工作,领导本科室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设立办公室,承担全面协调管理工作,协助领导班子做好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设置人员配备规范,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七条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进行奖惩。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引言为了落实国家建设节能社会的战略,宁波市全力推进绿色建筑、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为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特制定本细则,以推进宁波市区民用建筑节能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督工作。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宁波市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监督主体1.主管部门: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监察机构:宁波市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站监督内容1.施工现场监督:监测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现场,确保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符合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

2.材料检测: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进行检测,确保其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的规定。

3.施工质量验收: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验收,确保其达到设计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

4.施工组织与管理监督:监督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组织与管理,确保其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运作。

监督程序1.自检:施工单位进行自检并留下记录,并将其提交给监察机构。

2.抽查:监察机构对施工质量进行抽查,并进行检测,对抽查结果进行备案和通报。

3.验收:经过自检和抽查后,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送给监察机构。

4.处理: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中出现的违法行为,监察机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监察责任监察机构在实施工作过程中,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察权利,对监管失职、失责、失信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惩处。

总结本细则对宁波市区的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监督实施进行了规范和细化,确保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施工质量,保障建筑节能领域的安全和稳定。

同时也提醒施工管理单位和施工人员,加强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质量监督,努力保障工程的质量,为建设绿色、宜居的城市贡献力量。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一、总则1.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

2. 所有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1. 成立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全面监督和管理工程质量。

2. 明确各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职责,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 设立专职质量监督人员,对工程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控。

三、质量控制措施1. 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质量控制计划,确保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质量要求。

2. 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精度,减少质量缺陷。

3. 对进场材料进行严格的检验,不合格材料一律不得使用。

4. 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定期组织质量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质量问题。

四、监督检查1. 定期组织内部质量审核,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2. 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的质量检测和评估。

3. 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处理,重大质量问题需上报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

五、教育培训1. 对员工进行质量意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全员的质量管理能力。

2. 定期举办技术交流会,分享质量管理经验和新技术应用。

3. 鼓励员工参加外部的质量管理培训和认证。

六、奖惩机制1. 对于在质量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队,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于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七、持续改进1. 根据监督检查和审核的结果,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2. 鼓励创新思维,采纳合理化建议,提升工程质量管理水平。

八、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项目质量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如有更新,应及时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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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质量监督站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1范围本制度规定了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职责、权限、机构设置、质监人员上岗条件、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以及检查与考核。

本制度适用于龙腾公司发电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站的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制度依据原电力工业部电力建设质量监督中心站总站文件电质监[1995]11号附件编写引用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标准。

3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质监机构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依据《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及XX文件《关于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工程质量监督站的通知》的要求成立,为便于开展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特成立龙腾公司发电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机构有以下成员组成:站长:副站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副主任:质监站成员:汽机专业:锅炉专业:电气专业:热控专业:土建专业:水工专业:输煤除灰专业:暖通专业:工程档案资料:4质量监督站职责4.1 质量监督站受州、县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领导,并对建设单位负责,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的方针、政策、规定。

4.2 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资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体系的建立和实施。

4.3 参加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审查。

4.4 参加或组织工程重点项目、关键部位的监督检查,核定单位工程的质量等级。

4.5 监督检查设备监造工作和现场设备质量检查、管理工作。

4.6 协调有关单位对工程或产品质量的争议并进行仲裁,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及时向中心站上报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5质量监督站权限5.1 有权审查参与工程制造、监造、监理、施工单位,包括分包单位资质,在资质审查中有权向主管部门提出否决意见。

5.2 对严重违反规程、规范、质量标准规定或设计文件要求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工。

5.3 对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设备的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使用。

5.4 对工程质量问题严重的项目,有权通知相关部门停止拨款。

5.5 对分项、分部监督检查验收工程技术资料准备不齐全,整体验评不合格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停止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5.6 对分项监督检查验收质量评定等级优良率较低,出现不合格项目较多的施工单位有权通知其返工、停工整顿、重新制定施工技术措施。

5.7 有权提请主管部门奖励对工程质量有特殊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处罚造成质量事故的部门和个人,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龙腾公司工程质量监督站工作人员职责6.1 质量监督站站长职责6.1.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龙腾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6.1.2 根据电力建设特点和工程具体情况提出工程质量监督的工作方针和改进意见;6.1.3 对质量监督站工作全面负责;6.1.4 负责质监站人员配备和考核;6.1.5 主持较大项目分部工程质量监检工作,协助质监中心站主持工程整套启动前、后和试生产后的质量监检工作;6.1.6 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6.1.7 负责质量监督站财务管理;6.1.8 审定质量监督站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主持召开年度质监工作会议。

6.2 质量监督站副站长职责6.2.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6.2.2 在站长领导下负责质监站日常管理和组织领导工作;6.2.3 组织制定质量监督站年度、月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按时间向质监中心站报送“工程质量报表”及质监年度工作计划、总结;6.2.4 组织重点监督项目的阶段性检查工作;6.2.5 组织检查受监工程的设计、监理、设备制造、施工和调试单位资质,监督和抽查工程质量体系实施情况;6.2.6 参加较大项目工程验收委员会工作;6.2.7 组织审核受监范围内申报的优质工程和优质施工项目;6.2.8 参与重大质量事故分析和处理;6.2.9 在站长的授权下管理质监站财务管理工作;6.2.10 组织召开质监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工作经验,不断提高质监工作水平。

6.3 质量监督站办公室主任、副主任职责6.3.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龙腾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6.3.2 在站长的领导下,协助站长、副站长工作;6.3.6 根据工作分工组织各专业范围内的质监工作;6.3.4 负责编制质量监督站年、季、月工作计划和总结,填报“工程质量报表”;6.3.5 完成站长、副站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6.4 质监工程师岗位职责6.4.1 贯彻执行国家、各级电力公司、电网公司、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电力建设工程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监督方针、政策以及有关规定和制度;6.4.2 经常根据工程进展情况深入现场,对本专业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6.4.3 参加或组织质量监督站负责的项目阶段性监督检查活动,编制和审核本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实施大纲;644 参与本专业有关的质量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6.4.5 参与施工队伍资质核查;6.4.6 参与工程整套启动和竣工验收;6.4.7 仲裁本专业范围内的有关质量争端;6.4.8 完成质量监督站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7质监站质量监督工作程序7.1 工程建设前质量监督准备工作7.1.1 质量监督站成立后需建立健全质量监督检验工作标准;7.1.2 开工前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站会同监理单位编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审核批准后下发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建设中质量监督依据大纲进行;7.1.3 开工前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质监的质量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工程技术资料见证点(R )、隐蔽工程见证点报质量监督中心站、质量监督站、监理单位审核,审核批准后编入质量监督检查大纲执行;7.1.4 根据质量监督检验大纲需要储备相关的国家、行业质量监督检验标准;7.1.5 审核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及分包单位资质,施工单位按照附表一格式填写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报监理、业主单位审核后报质量监督站备案。

7.2 工程建设中质量监督工作程序7.2.1 工程质量监督检验分为质量抽检、分项检验、分部检验、单位工程检验和整体验收;7.2.2 审核施工总承包单位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材料质量、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施工单位按照附表二和附表三格式填写报监理、业主单位审核并报质量监督站备案;7.2.3 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大纲及经过审核通过的质量见证点(W)、停工待检点(H)、工程技术资料见证点(R)、隐蔽工程见证点施工单位必须提前7天向质量监督站提出正式书面申请检验材料,并在检验时准备好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供检验;7.2.4 质量监督中心站要求的停工待检点施工单位必须提前7天同时向质量监督站和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正式书面申请;7.2.5 施工单位在申请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中心站检验前必须会同监理单位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再提出申请检验;726 对于质量监督检查大岗未列入的检查项目由施工单位进行自检,自检项目也必须有完整正式的检验记录。

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中心站可以随时进行抽检;7.2.7 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中心站在检验后一周内出具质量监督检查报告、质量监督检查记录,若检验中发现工程质量存在严重问题需返工或停工的项目,检验结束后就通知到施工单位,并在一日内按附表四格式下发正式的书面通知。

施工单位对检验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质量监督站或质量监督中心站提出正式的书面材料申请仲裁,但在仲裁结论未出之前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施工单位按照质量监督检验报告整改意见整改完后按附表五:整改报验单申请复检。

7.3 质量监督站每月末召开一次质监月度例会,主要内容:通报工程质量情况,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倾向性问题并制定对策,检查各单位施工质保体系的运作效果,存在问题及整改情况;检查施工关键质量控制点的保证措施落实情况;检查施工中发生的各类质量问题、处理及整改情况;检查上月例会安排工作落实情况及布置本月工作任务;安排学习有关质量监督检查的规范,上级文件及指示;讨论分析上月质监工作完成情况,总结经验,安排本月质监工作计划。

质监月度例会由质监站组织召开,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中心站驻工地代表参加,召开会议前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提交本月质监报表(包括验评项目情况及不合格项处理情况)及下月质监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后向质监站提交监理月报及下月质监计划;会议纪要由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后随同下月质监计划发至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中心站,各单位要对例会形成的各项决定严格遵照执行。

精品word 文档值得下载值得拥有7.4如果工程跨年度,质量监督站年末召开一次质量监督检验总结年会,主要内容:总结年度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完成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审核年度工作总结报告,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会议由质监站组织召开,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质监中心站驻工地代表参加,召开会议前施工单位要向监理单位提交年度质监总结及下年度质监计划,由监理单位审核后向质监站提交监理年度质监总结及下年度质监计划;质量监督站负责人审核后将年度质监总结及下年度质监计划发各至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并报质监中心站。

8附表附表一: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附表二: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附表三:主要材料及构(配)件供货商资质报审表附表四:工程暂停单附件五:整改报验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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