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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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

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对原告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予以审查。

实践当中经常由于种种原因导致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原告进入审理程序,如以已被工商管理机关注销的公司的名义起诉,以已死亡的公民的名义起诉等等。

这类情况经审理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在立案审查时,应保证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所以对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应作较为宽泛的理解。

只要当事人提供的有关材料,表面上能反映出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民法院即应受理,而不宜把立案的门槛定得过高,无形中剥夺当事人的诉权,所以立案时所掌握的本案”的含义,应当明确为:诉称事实,而不是经诉讼程序所确认的案件事实。

所谓有直接利害关系”是指原告在其诉称事实所反映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或负有义务,反之,则不具有原告资格。

立案之后,经过审理,如果发现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由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如母亲以原告身份向已离婚的配偶主张孩子的抚育费,经审理查明即应适用驳回起诉处理。

3、没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诉称的承担民事责任、履行民事义务的对象必须是具体的某个或几个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案件受理后,在送达中发现被告名称错误,但原告不撤诉,或住址错误、不详,原告不能更改补充的情况,即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此处明确的被告’不应当理解为被告必须是经审理后确定的民事责任和义务的承受人。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事实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请求的根据,事实是指原告起诉时所诉称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民事争议的事实,即诉称事实。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

“最高院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第24条的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

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一、背景最高院公报2014年12期发布最高院于2011年审理的一起案件【(2011)民提字第344号】,在法律界引起轰动,很多人都有了司法实践已突破“禁止留押”的感叹。

近日,最高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将于9月1日起施行),很多人看到该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时,都会想起前述公报案例。

笔者也不例外,同时会困惑该司法解释是否已改变了最高院在上述案件判决的裁判标准,否定其中“买卖合同”的效力?对此,在最高院依例出台“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之前,尝试着揣测一下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目的。

二、该条第一款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买卖合同”和“民间借贷合同”两个关联合同。

按最高院有关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答记者问中所述,“此种情形下买卖合同应当视为类似于担保合同,其效力依附于作为主合同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正因如此,出借人撇开主合同而要求直接履行作为从合同的买卖合同的,实际上是颠倒了主从合同关系。

”基于这一理解,出台该条第一款的规定,即“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民事诉讼中,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经审查后认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作出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驳回起诉是民事诉讼中常见的一种程序性判决,对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告;(二)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三)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二)依照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应当受理的,但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其中关于驳回起诉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条款:(1)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应当审查下列事项:(一)原告是否具有起诉资格;(二)被告是否明确;(三)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明确;(四)事实和理由是否充分;(五)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2)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原告的起诉,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三、驳回起诉的条件1.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原告不符合起诉资格是指原告不具备法律规定的起诉主体资格,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原告应当具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不明确被告不明确是指原告在起诉时未能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导致人民法院无法确定被告的身份。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

不予受理与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意愿的裁判结果采用的三种不同的处理方式,这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原告败诉。

三种裁判结果的共同点是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到裁判文书,当事人对裁判不服的享有上诉权。

现简要论述三者的适用情形及三种裁判结果的具体区别。

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09条规定,原告补证后仍不能确定明确的被告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第208条第3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驳回诉讼请求,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零星出现。

由此得出结论,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在立案之前发现的,应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受理后发现的裁定驳回起诉。

对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法官认为不应当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的区别是: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民事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依据的是民事实体法。

3、原因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原因是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即没有起诉权;驳回诉讼请求是原告丧失实体权利,即胜诉权。

4、法律文书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用裁定书;驳回诉讼请求用判决书。

5、法律后果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时,只要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案件原告不得重复起诉,只能申诉。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驳回起诉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热门城市:船山区律师顺庆区律师鼎湖区律师新河县律师镇海区律师惠阳区律师顺平县律师诸城市律师在很多人打官司的阶段,有时候会遇到被驳回起诉的情况。

有时会遇到原本的诉讼请求在法院受理后,司法机构进行审核后发现原告方并没有起诉的权利(例如证据不充分、与事实严重不符合等情况下)。

▲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呢?在下文中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相关介绍,请您往下阅读。

▲区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定义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虽然都是请求方的诉讼主张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是两者在实践运用中有着本质的区别。

1、适用法律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程序法;而驳回诉讼请求既可适用程序法,又可适用实体法。

2、适用的诉讼主体不同。

驳回起诉适用的诉讼主体是单一的,主要适用针对原告的起诉;而驳回诉讼请求适用的主体是多元的,既可以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也可针对被告的反诉请求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诉讼主张。

3、采用的裁判形式不同。

驳回起诉是对程序意义上诉权的确认,应当采用裁定形式;驳回诉讼请求则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的确认,必须采用书面判决。

4、适用阶段不同。

驳回起诉通常是在人民法院立案后,诉讼程序刚开始阶段时适用;驳回诉讼请求是在人民法院依照程序法规定的诉讼程序审理完毕阶段时适用。

5、适用的内容和目的不同。

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经审查查明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权利;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后,认定诉讼主体的诉讼请求或主张证据不足或者超过诉讼时效又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以及其他依法不予保护的诉讼请求或主张判决予以驳回。

6、法律后果不同。

驳回起诉的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如符合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书生效后,诉讼主体不能就同一诉讼请求和事实向人民法院重新提出诉讼,若当事人仍坚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驳回起诉适用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4项起诉条件或属于第111条所列7种情形以及有相关规定的情况。

具体有以下几种: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在法律程序中,有的原告没有相应的辩护能力,或者原告人与被告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可以采取驳回诉讼的方法。

驳回起诉也要有一定的法律依据,那么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几种?下面就来和大家讲一讲驳回起诉的法律程序的问题。

▲一、驳回诉讼的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

浅析房地产登记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反驳请求刘小根一、问题提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房地产登记行为侵犯其权益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条件之一①是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要么要求撤销产证、变更产证,要么确认违法等。

针对原告得诉请,被告代理人在庭审时总是要提出反驳请求,请求法院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请求法院驳回起诉等。

反驳请求为何有如此多种,这说明不同的反驳请求应当有不同的适用条件,但很多代理人庭审答辩时都有思维定势:要么永远请求“维持”,永远请求“驳回诉请”。

有些人想当然地认为,无论是“维持”还是“驳回”,是“裁定驳回”还是“判决驳回”,结果都一样,那就是我们登记机关没有败诉。

因此,反驳请求这个稍有专业性的问题被想当然地认为简单到可以忽略不计。

实际不然,反驳请求技巧不仅可以决定诉讼胜败,而且能够反映行政机关应诉代理人的法学功底与素养。

欲掌握反驳请求技巧,先得从了解行政诉讼的裁判种类开始。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行政诉讼裁判种类行政诉讼裁判,顾名思义分为两部分:“裁”与“判”。

“裁”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针对行政程序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程序性和多样性的特征;“判”即判决,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法规参照规章,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的实体裁判,具有实体性、单一性的特征。

裁定有:裁定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中止或者终结诉讼、裁定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等。

判决有:判决维持、判决撤销或部分撤销、判决驳回、判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变更等②。

本文将行政诉讼中一审裁判的类型、涵义和适用条件以表格形式列下来,通过比较的方式,我们可以发现各个裁判的适用条件是不一样的,具体参看下列表格: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五——六十条。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裁定驳回起诉的法条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附: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

行诉解释

行诉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2.26•【字号】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施行日期】2019.02.2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指南(二)(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3次全体委员会讨论通过)审委会会议纪要〔2019〕1号2019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3次审判委员会,针对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就涉不动产执行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

近年来,随着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及相关司法解释的陆续出台,执行程序中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占相当部分。

但由于执行异议之诉属于新的诉讼类型,裁判尺度不统一问题比较突出。

为统一全省法院涉及不动产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尺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扣冻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异议复议规定》)等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实际情况,现就不动产执行标的引发的案外人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审理制定本指南,供全省各级法院参考。

一、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益引发的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裁判规则案外人以其对执行标的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益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因此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一般应遵循以下裁判原则:1.审查执行法院是否为执行标的首查封法院,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1)执行法院采取首查封措施,但已丧失处置权的;(2)执行法院既未采取保全措施,也未获得处置权的;(3)执行法院采取轮候保全措施,但未获得处置权的;(4)执行法院为受指定或受委托执行的法院,但对执行标的采取的执行行为系上级法院作出的;(5)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为执行案件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受让,且已执行终结的;(6)执行标的已经执行法院处置,并由执行案件当事人受让,该执行案件已经执行终结的。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2015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法公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4月22日法释〔201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为正确适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现就有关条款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人民法院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对当事人依法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一律接收起诉状。

能够判断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当场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断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接收起诉状后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七日内仍不能作出判断的,应当先予立案。

起诉状内容或者材料欠缺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全面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补充的材料及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当事人拒绝补正或者经补正仍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不予立案,并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当事人对不予立案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条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

一、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

行政法驳回起诉的情形要根据以下的情况:《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四)其他应当判决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行政驳回起诉的情形二、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从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中,我们了解到在以下这些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受理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的。

具体有当事人不合格、重复起诉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一)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二)起诉人无原告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四)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为诉讼行为的;(五)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人不符合法定要求;(六)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七)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八)起诉人重复起诉的;(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十)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十一)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

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驳回起诉是指法院对于⽆正当理由或缺乏法律依据的诉讼当事⼈或其法定代理⼈提起的诉讼请求拒绝审理⽽予以驳回的诉讼⾏为。

《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民法院对于⾃诉案件进⾏审查后,认为缺乏证据的⾃诉案件,如果⾃诉⼈提不出补充证据,经⼈民法院调查⼜未能收集到必要的证据,或者被告⼈⾏为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说服⾃诉⼈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

提出起诉的⼈肯定想达到起诉⽬的,那么起诉被驳回后能否再次起诉呢?⼀起来店铺看看吧!⼀、驳回起诉后能否再起诉可以再次起诉。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条,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原告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规定情形的,⼈民法院应予受理。

⼆、不予受理的情况《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条,不予受理⼈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依照⾏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政诉讼;(⼆)依照法律规定,双⽅当事⼈达成书⾯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法律效⼒的案件,当事⼈⼜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三、驳回起诉后不能再起诉的情况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百四⼗七条,当事⼈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后诉与前诉的当事⼈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跟驳回诉讼请求

民事诉讼法复习指导:不予受理、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不能满足原告诉讼意愿的裁判结果通常采用的三种表述方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讼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

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七曰内不能解决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有关于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规定。

至于驳回诉讼请求,尚无系统的法条规定,只是零星地出现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对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如果在立案之前的审查时知晓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如果是立案后的审查中发现的则裁定驳回起诉。

对于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起诉,在案件审理终结时,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在所诉争的法律关系中依法不能得到支持的,应当裁决驳回诉讼请求。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三种裁判结果在我国刑事,民事和行政三大诉讼中均存在,但都标志着原告败诉,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裁判文书,当事人享有对裁判不服的上诉权。

这就是它们三者的共同之处。

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又是有区别的:1、目的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是为了解决诉讼程序上的问题;驳回诉讼请求解决的是实体上的权利义务。

2、依据不同。

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适用的是诉讼法:驳回诉讼请求是以实体法为依据的。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

如何正确适用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杨恒彬燕鸣在民商事审判实践中,驳回起诉和驳回诉讼请求两种裁判方式因在形式上具有某些相似性而常常被混淆。

比如,当遇到原告起诉的被告不适格时,是从程序上裁定驳回起诉,还是从实体上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各地法院往往做法不一,以致相同案件得不到相同的处理,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

本文拟从诉权理论入手,就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各自的涵义、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以达到澄清认识、正确适用之目的。

一、关于诉权的理论在民商事诉讼中,诉权是指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和应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实体权益的权利,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在诉讼上享有的基本权利。

诉权可分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和实体意义上的诉权。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起诉权,是当事人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启动诉讼程序的权利。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诉讼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又称为胜诉权,是指民事主体提请人民法院用审判方法强制实现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益所产生的请求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是由民事实体法调整的,行使该项权利需符合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具有独立性,它不依赖于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而存在,即使民事主体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可以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

实体意义上的诉权虽具有独立性,其从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时就已产生,但该权利的行使,必须依赖于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才能实现。

二、驳回起诉的涵义及其适用一)驳回起诉,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程序法的规定,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

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起诉。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驳回起诉适用裁定的方式,当事人对裁定不服可以上诉。

合同纠纷案件驳回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合同纠纷案件驳回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合同纠纷案件驳回起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说明:本合同资料适用于约定双方经过谈判、协商而共同承认、共同遵守的责任与义务,同时阐述确定的时间内达成约定的承诺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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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对已受理的案件,经过审理,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和法院立案的条件,从而裁定予以驳回的行为。

驳回起诉,不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实体权利的处分,而是人民法院从程序上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而实施的一种行为。

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较少,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相关内容的规定又十分原则,审判实践中操作难度较大。

而驳回起诉不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加之收费较低,滥用驳回起诉权利问题,常常被人们所忽视。

其实,驳回起诉权利的滥用,同样会威胁人民法院的司法公正。

如何规范适用“驳回起诉”,成为当前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而必须面对的一大课题。

笔者对某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庭以“驳回起诉”方式审结的62件合同纠纷案件进行了调研,发现驳回起诉案件中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

笔者建议,各级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相应措施,以防止驳回起诉权利的滥用。

驳回起诉的特征及适用条件驳回起诉所要解决的是立案受理后具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问题,它针对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起诉。

因此,驳回起诉有其独特的特征和适用条件。

一、驳回起诉的法律特征驳回起诉主要的法律特征是:1、采用书面形式;2、只针对原告的起诉;3、适用于立案受理之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案件;4、属于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程序意义上的诉权的否定;5、适用于一、二审及审判监督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 6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的案件,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可以由第二审人民法院直接裁定撤销原判,驳回起诉”。

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可以驳回起诉

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可以驳回起诉

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可以驳回起诉一、哪些情形下行政诉讼可以驳回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6)重复起诉的;(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二、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

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同样第二十三条规定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不管是在哪一类诉讼当中,其实都是存在被驳回起诉的情况,但要注意的是一般驳回起诉都是采取裁定的方式作出,因为这并不是对案件作出实体处理,在当事人立案的时候,经过审查发现并不符合起诉条件要求的,那往往就会裁定驳回其起诉。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第一、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第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第三、原告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第四、原告超过诉讼时效提起诉讼。

我们都知道不服一审判决想要胜诉是需要向法院提交上诉书的,而是否能成功的起诉还需要法院进行审核,如果你的上诉不符合法律的规定,那么法院会驳回你的起诉,要求你重新上诉,那么大家对于上诉需要满足什么条件是否清楚呢,而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下面小编就来给大家整理一下关于驳回上诉的情形。

▲▲驳回上诉的情形都有哪些:▲一、“上诉人”无上诉权或“被上诉人”不符合被上诉人资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由此可见,并非所有人都有提起上诉的权利,一审案件中的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认为一审判决不公而擅自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当然不可能受理而有可能出现“驳回上诉”的情况。

而且,即使是案件“当事人”,也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并非所有的案件当事人都享有上诉权,如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时,才有权提起上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日施行)》(以下简称民诉意见)第44条,“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

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当一审当事人死亡时,当事人的继承人也应有权提起上诉。

在这种情况下也可能出现实际提起上诉的公民并非合法的一审当事人的继承人,其上诉也有可能在实际的“审查”过程中被驳回。

与此同时,民诉法第五十九条还明确规定,“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因此,如果诉讼代理人擅自提起上诉而没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的,其上诉也会被“驳回”。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裁定驳回起诉的6种情形
1、原告提供证据不足,无法证明被告当事人在案件中负有违法义务,裁定驳回起诉。

2、原告没有提出足够有力的证据,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的起诉请求,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3、被告证明了自身行为的正当性,原告的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当事人
的违法行为,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4、原告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原告提出的起诉
请求不具有立案条件,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5、被告认为原告诉讼要求涉及人身权利,但原告未能提供足够的证
据证明,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6、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法律条文的解释,因此该案件属于涉外范畴,法庭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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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几种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原告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在审判实践中,裁定驳回起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容易混淆,有人分不清哪些该用裁定,哪些该用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是从实体上判决原告败诉,原告虽然有起诉权,但是丧失胜诉权,主要适用于:证据不足,缺乏法律依据,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且无中止、中断、延长理由等。

而驳回起诉是在受理案件后,人民法院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案件受理条件,从程序上予以驳回,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主体不适格,既包括原告主体不适格,也包括被告主体不适格。

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本案诉讼标的)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与否的标准。

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的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的当事人。

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且与案件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被告必须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请求的相对人。

否则,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适格,人民法院就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被告不明确。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被告是谁,即被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如果没有明确具体的被告,诉讼程序就无从进行,人民法院也无法对案件进行审理。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起诉时必须明确指出要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益的内容,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内容,以及提出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这些都是起诉中的核心内容。

倘若原告起诉时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只有驳回其起诉。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范围,否则人民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例如: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涉及城镇企业(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缴纳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的案件;非法集资而引发的纠纷;涉及到大面积土地调整或者群体性利益的重新分配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追索土地征用补偿费等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受案后发现属于刑事犯罪、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属于民事纠纷案件而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诉讼。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受理案件后,被告在答辩期内以双方当事人曾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应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但仲裁协议、仲裁条款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发现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是劳动争议,依据劳动仲裁前置原则,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告知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后,发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的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应当依法裁定驳回起诉。

――对判决、裁定以及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起诉的,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的,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但从程序上撤诉、因证据不足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除外。

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案件,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案处理。

――人民法院认为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其他情形。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的,当事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对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如果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的起诉符合条件,则裁定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被裁定驳回起诉后,原告再次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就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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