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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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2023年度市直医保考试试题题库及答案

(1)差压式流量计差压式流量计是以伯努利方程和流体连续性方程为依据,根据节流原理,当流体流经节流件时(如标准孔板、标准喷嘴、长径喷嘴、经典文丘利嘴、文丘利喷嘴等),在其前后产生压差,此差压值与该流量的平方成正比。

在差压式流量计中,因标准孔板节流装置差压流量计结构简单、制造成本低、研究最充分、已标准化而得到最广泛的应用。

孔板流量计理论流量计算公式为:式中,qf为工况下的体积流量,m3/s;c为流出系数,无量钢;β=d/D,无量钢;d为工况下孔板径,mmD为工况下上游管道径,mm;ε为可膨胀系数,无量钢;Δp为孔板前后的差压值,Pa;ρ1为工况下流体的密度,kg/m3。

对于天然气而言,在标准状态下天然气积流量的实用计算公式为:式中,qn为标准状态下天然气体积流量,m3/sAs为秒计量系数,视采用计量单位而定,此式As=3.1794×10-6;c为流出系数;E为渐近速度系数;d为工况下孔板径,mm;FG为相对密度系数,ε为可膨胀系数;FZ为超压缩因子;FT为流动湿度系数;为孔板上游侧取压孔气流绝对静压,MPa;Δp为气流流经孔板时产生的差压,Pa。

差压式流量计一般由节流装置(节流件、测量管、直管段、流动调整器、取压管路)和差压计组成,对工况变化、准确度要求高的场合则需配置压力计(传感器或变送器)、温度计(传感器或变送器)流量计算机,组分不稳定时还需要配置在线密度计(或色谱仪)等。

(2)速度式流量计速度式流量计是以直接测量封闭管道中满管流动速度为原理的一类流量计。

工业应用中主要有:①涡轮流量计:当流体流经涡轮流量传感器时,在流体推力作用下涡轮受力旋转,其转速与管道平均流速成正比,涡轮转动周期地改变磁电转换器的磁阻值,检测线圈中的磁通随之发生周期性变化,产生周期性的电脉冲信号。

在一定的流量(雷诺数)围,该电脉冲信号与流经涡轮流量传感器处流体的体积流量成正比。

涡轮流量计的理论流量方程为:式中n为涡轮转速;qv为体积流量;A为流体物性(密度、粘度等),涡轮结构参数(涡轮倾角、涡轮直径、流道截面积等)有关的参数;B为与涡轮顶隙、流体流速分布有关的系数;C为与摩擦力矩有关的系数。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我市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城乡居民):(一)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学校及科研院所等院校(以下简称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二)具有本市户籍且未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城乡居民,包括未成年人(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学生)、灵活就业人员、非从业人员以及老年居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居民医保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并逐步加大对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投入,提高参保人员的社会医疗保障水平。

市、区人民政府应按规定的标准为城乡居民医保提供经费保障,并纳入相关部门年度预算。

具体标准由市财政部门与市医疗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全市各级政府应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依照本办法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第五条市医疗保障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居民医保工作。

区政府指定本级政府组成部门负责辖区内城乡居民医保的管理和经费预算编制工作。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参保、资助医疗救助对象参保、就医管理及待遇支付、基金财务、数据统计分析、咨询、权益记录等各项经办业务。

市、区财政部门按职能负责政府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对基金财政专户的监督管理。

市、区教育部门按职能配合组织发动各类学校办理参保手续等。

税务部门按职能负责城乡居民医保费征收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为辖区居民办理参保登记、变更以及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手续等业务。

各类学校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和社会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有关事务。

市、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政务服务数据管理、残联等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同实施本办法。

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

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

2020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20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病种,不滚存、不累计。

7、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8、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9、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1、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4、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5、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和《转发〈关于开展基本医疗保险付费总额控制的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经办管理;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具体项目、方式、标准以及总额控制指标等进行拟定,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定;负责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统筹组织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

二级(区级)医保经办机构负责受理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社会保险医疗费用结算申报,每月进行初审、复审、汇总及结算;负责社会保险医疗费用年度清算的具体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核报。

第四条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以下方式结算:(一)普通门(急)诊统筹基金支付费用按“年人均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门诊产前检查按“医疗服务项目”方式结算。

(二)指定慢性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员限额累计”等方式结算。

(三)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按“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项目及周期限额”、“人次平均费用定(限)额”、“床日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四)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等方式结算。

(五)本市指定单病种和指定结算项目以外的其他疾病(以下简称普通疾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定额”、“床日平均费用定额”、“医疗服务项目”、“总额预付”等方式结算。

(完整word版)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完整word版)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2020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20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病种,不滚存、不累计。

7、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8、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9、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1、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4、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5、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已经2015年1月12日市政府第14届1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2015年5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建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职工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职工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满足参保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

负责贯彻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监督检查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及社会医疗保险服务机构执行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情况。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依职权负责辖区内社会医疗保险的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卫生计生、审计、食品药品监管、地税、工会、残联等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办法。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学校应当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在校学生社会医疗保险的有关事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各有关单位,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2019年12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及个人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管理,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府令第123号)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就医、零星医疗费报销及个人账户的管理。

第三条坚持精简高效、统一标准、优化流程、动态调整的原则,推进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确保医保公共服务有序高效运行。

第四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具体事务。

第二章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第五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实行全市统一的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含电子凭证)管理。

参保人员使用广州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医保电子凭证作为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社保卡的使用及管理按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保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因参保人未申领等特殊原因,或社保卡暂不能制发以及在制发、遗失、重制、未启用医保功能期间,可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医疗保险卡(以下简称医保卡)、服务银行出具的挂失证明或补换卡凭据作为其临时社会医疗保险凭证。

第六条社会医疗保险凭证具有下列功能:(一)可作为参保人员按规定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买药品等规定用品及医疗费用结算的凭证;(二)社会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的划入、使用、支取凭证;(三)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给予报销的参保人员零星医疗费用的划入、支取;(四)经批准长期异地就医人员的普通门诊统筹包干资金的划入、支取;(五)在对应社保卡服务银行任一网点或医疗保险业务信息查询设施上查询其个人账户的有关情况;(六)根据社会医疗保险凭证相关主管部门要求设定的其他功能。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4.10•【字号】穗人社发[2014]16号•【施行日期】201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的通知(穗人社发〔2014〕1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0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及《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穗人社发〔2013〕70号)等规定及相关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内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以下简称分级管理)工作,确定分级管理等级评定结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分级管理的具体事务。

第四条分级管理工作按如下原则组织实施:(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坚持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三)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根据等级评定结果,将定点医疗机构按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四个等级实施管理。

A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15%,AA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不超过参评定点医疗机构总数的6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0.20•【字号】粤人社函[2011]4282号•【施行日期】2011.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4282号)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促进医疗保险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评价体系,形成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有效的激励机制,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合理使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保证参保人员得到合理的医疗服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意见》(人社厅发〔2010〕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均纳入分级管理范围。

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和管理的要求,由各地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评价指标组织考核,依据考核结果评定等级,并分为四个等级(AAA级、AA级、A级、无级别)实施管理。

第四条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的等级评定与医疗机构等级和属性均不相关。

第五条各地级以上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评审,制定本地区的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实施。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2019修订)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医保规字〔2019〕10号)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若发现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反映。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广州市财政局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7月25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管理,提高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条例》《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5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与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或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之间的医疗费用结算,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拟订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负责拟订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出总额、按病种分值付费调节金总额。

市财政、卫生健康等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办法。

市医保经办机构负责本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的结算经办管理;负责组织签订服务协议;负责统筹组织医疗费用结算清算工作;负责核定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开展的服务项目;负责协助拟订医疗费用结算方式和结算标准;负责编制医疗费用支出预算;负责医疗费用的受理、审核、结算工作;负责办理参保人零星医疗费用的核报。

第四条医保经办机构在基金预算支出总额内,按以下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一)本市指定单病种医疗费用按“人次平均费用限额”方式结算。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特定病种准入标准第一部分:一类门诊特定病种一、肝豆状核变性病(铜代谢障碍)本市二、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的:(一)缓慢进行性震颤、肌僵直、构语障碍等锥体外系症状、体征及(或)肝病症状;(二)血清铜蓝蛋白<200mg/L;(三)24h尿铜>100μg;(四)眼科检查:可见K-F环。

二、高血压病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的:(一)符合《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的高血压诊断标准:非同日3次测量血压高于140/90mmHg;(二)除外症状性高血压。

三、高脂血症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以下标准之一的:(一)血浆总胆固醇浓度>5.17mmol/L(200mg/dl);(二)血浆三酰甘油浓度>2.3mmol/L(200mg/dl)。

四、骨关节炎本市二、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的骨关节炎诊断标准:(一)症状和体征1. 关节疼痛及压痛;2. 关节僵硬:在早晨起床时关节僵硬及发紧感,也称之晨僵,活动后可缓解;3. 关节肿大:手部关节肿大变形明显,可出现Heberden 结节和Bouchard结节。

4. 骨摩擦音(感):多见于膝关节;5. 关节无力、活动障碍。

(二)实验室检查:C反应蛋白和血细胞沉降率轻度升高。

(三)X线检查:非对称性关节间隙变窄,软骨下骨硬化和(或)囊性变,关节边缘增生和骨赘形成或伴有不同程度的关节积液,部分关节内可见游离体或关节变。

五、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本市三级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的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诊断标准:(一)存在冠心病危险因素;(二)典型心绞痛的发作特点和体征;(三)除外其他原因所致的心绞痛;(四)胸痛发作时心电图有缺血性ST-T动态改变或心电图运动负荷试验阳性(缺血性ST-T动态改变表现为发作时心电图检查可见以R波为主的导联中,ST段压低,T波平坦或倒置,发作过后数分钟内逐渐恢复);(五)二维超声心动图探测到缺血区心室壁的节段性运动异常或陈旧心肌梗死表现。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

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首先,对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条件进行评定考核。

包括医院的建筑、环境、设备、人员配备等方面,主要考察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的要求和标准。

其次,对医疗机构的医疗质量进行评定考核。

这包括医院的诊疗技术和医疗服务质量等方面,主要考察医疗机构的医生水平、疾病诊断和治疗水平、医疗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等方面。

第三,对医疗机构的服务水平进行评定考核。

这包括医院的服务态度、服务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主要考察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提供良好的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

最后,对医疗机构的管理水平进行评定考核。

这包括医院的管理制度、管理流程、管理效能等方面,主要考察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有效管理人员、资源和流程,保证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转和优质服务的提供。

在进行评定考核时,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等级采用的是综合评分的方式。

评分的标准和要求由广州市医疗保险部门制定,以确保评定的公正性和客观性。

评定考核的结果将根据得分情况确定医疗机构的等级,分为甲等、乙等和丙等三个级别。

甲等为最高级别,乙等为中级别,丙等为最低级别。

对于评定考核结果为丙等的医疗机构,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将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帮助其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以达到要求的标准。

同时,广州市医疗保险部门还将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其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并根据监督检查的结果进行奖惩。

总之,广州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的分级管理等级评定考核是为了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广州市民能够获得高质量的医疗保障。

通过科学、公正、客观的评定考核,可以促进医疗机构持续改进,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满足患者的需求。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公布日期】2009.02.27•【字号】穗劳社医[2009]2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2009〕2号)各区、县级市劳动保障局及卫生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修订后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市卫生局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资格审核和评定等工作,并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的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对其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审核、评定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完整word版)2020年度广州市医保政策考核试题及答案,推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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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医保政策试题一、填空题1、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对参保人医保凭证上的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信息。

2、急诊入院或者由于意识不清等情况不能当场出示医保凭证的,应当在入院3日内补办示证手续。

3、职工医保参保人每月统筹基金最高支付普通门诊待遇标准限额为300元/人,不滚存、不累计。

4、目前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有20种,除了高血压病、糖尿病、冠心病以外,还有(任选2种):、等。

5、参保人最多可选3个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6、广州市指定慢性病病种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200元/病种,不滚存、不累计。

7、家庭病床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确诊登记,登记有效期为90天。

8、家庭病床按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支付比例,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为400元/期;退休人员起付标准为280元/期。

9、社会保险参保人在指定定点公立医疗机构门诊就医时,每诊次发生的“门诊诊查费”支付限额标准为每人每诊次最高7元,超出部分社会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社会保险参保人连续住院治疗时间每超过90天的,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连续住院治疗结核病的,每超过180天,需再支付一次起付标准费用。

11、统筹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城乡居民医保为缴费基数的6倍。

12、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参保人员有效投诉事项的,社会保险管理部门将根据社会保险有关管理规定予以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等处理,并在考核中予以扣分。

13、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因病情需要到本市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检查、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提供服务的医疗机构收费标准先垫付。

14、城乡居民参保人门诊接种狂犬疫苗,统筹基金按参保人相应的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每人每年最高支付200元。

15、城乡居民参保人在符合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可在我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1家进行产前门诊检查,统筹基金按50%标准支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孕次300元。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2020)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的通知(穗社管规字〔2020〕4号)各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市直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全市各社会组织: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工作,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制定了《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反映。

特此通知。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2020年3月3日广州市社会组织等级评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根据《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等法规政策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经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是指广州市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由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标准,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作出评估等级结论。

第四条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分级管理、分类评定、动态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指导、社会参与、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市、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按照登记管理权限,负责本级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的领导,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部门对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章评估对象和内容第六条鼓励符合等级评估条件的社会组织积极申请评估。

申请参加等级评估的社会组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登记满两个年度;(二)无评估等级或获得的评估等级满2年的。

第七条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估机构不予评估:(一)上年度未提交年度报告的;(二)上年度受到有关政府部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三)正在被有关政府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四)其他不符合评估条件的。

第八条社会组织按照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组织类型,实施分类评估。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

评 定 。
第五条 分级 管理工作按 如 下 原 则 组 织 实 施 :
一 坚持公平 公正 公开 的 原 则








坚持 日 常 审 核 、
监督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原 则 ;



坚持定 性 与 定量相 结 合




坚 持 动 态 管 理 的 原 则 。
第 六 条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管 理 的 等 级 评 定 包 括 协 议 期 评 估 、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和
其他
需要纳
入等
级评定

容 内

第 八 条 按 照 定 性 与 定 量 相 结 合 、 年 终 检 查 与 日 常 监 督 相 结 合 、 专 项 检 查 和 抽
查 相 结 合 、 信 息 系 统 监 控 与 现 场 检 查 相 结 合 的 原 则 制 定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分 级 管 理 等 级
不 定 期 专 项 工 作 评 估 。
协 议 期 评 估 是 指 医 疗 保 障 行 政 部 门 在 医 疗 服 务 协 议 期 届 满 时 组 织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进 行 的 综 合 评 估 。 年 度 综 合 考 核 是 指 医 保 经 办 部 门 每 个 自 然 年 度 对 定 点 医 疗 机 构
各定 点 医 疗 机构 各有 关 单位


现将 《 广 州 市社会 医 疗保 险定 点 医 疗 机构分 级管 理 办 法 》
印 发 给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执 行 过 程 中 若 发 现 问 题 请 及 时 向 有 关 部 门 反 映 。 ,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31•【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已经2022年10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16届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永航2022年10月31日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第一条为规范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参保人员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医疗保险参保、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市医疗保障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社会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并对缴费单位办理申报和未按时足额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教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社会医疗保险工作,协同实施本规定。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本辖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登记和征收等有关事务。

第四条本市根据国家、省的规定设立和完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及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等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满足参保职工、城乡居民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可以自行建立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五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设置支出项目。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广州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办法

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方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存局部非行政许可审批工程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方法"(劳社部发〔1999〕16号)和"市城镇职工根本医疗保险试行方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以下简称定点药店)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方法实施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及对定点药店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分。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药店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药店签订效劳协议;负责对定点药店执行医疗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效劳协议情况进展监视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在其职责围对零售药店的经营资质和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予以确认。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的定点药店,是指具有食品药品监视管理部门核发的经营资质,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效劳协议,为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销售药品效劳的零售药店。

第四条确定定点药店的原则:(一)合理布局,总量控制,满足参保人的购药需求。

(二)确保根本医疗保险用药的品种、质量和平安。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引入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效劳本钱和药品价格,提高销售药品效劳质量。

第五条本市根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认证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零售药店,可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药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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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书面材料中未提及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工 作的扣5分。
3
标牌 文件 管理
(5)定点医疗 机构标牌是否 按规定管理
未按规疋悬挂或损坏、丢失标牌的扣15分。
20
(6)《广州市社 会保险定点医 疗机构医疗服 务协议书》是否 按规定管理
丢失或现场不能提供《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医疗服务协议书》的扣15分。
30
(9)报送是否 及时
报送结算报表、节假日值班表或其他要求反馈的 结果不及时的,每次扣10分。
类 别
序号
考核 项目
检杳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 分值
(10)医疗保险 三个目录”匹配 工作
①定点医疗机构HIS系统目录信息与医保信息系 统目录信息不相同,每例扣10分;②通知定点 医疗机构按规定对目录进行修改, 定点医疗机构 不配合,每例扣10分。
医疗保险管理分工不明确的扣10分。
2
制度 建设
(3)医疗保险 管理规章制度 是否健全
①未制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合理调控办法、门诊 特定项目病历管理、医疗保险处方管理、医疗保 险档案资料管理等制度或措施的,每缺少一项扣5分;②没有建立医疗保险病历自评自审制度的 扣15分。
30
(4)定点医疗 机构是否制定 年度医疗保险 相关工作规划
附表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
等级评定考核项目与评分标准
类 别
序号
考核 项目
检杳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 分值
社会保险医疗服务基础管理情况
1
组织 建设
(1)医疗保险 管理的组织是 否健全
未成立医疗保险三级管理组织的,每缺少一级的 扣10分。
20
(2)医疗保险 管理组织是否 有专人负责、分 工是否明确
(7)医疗保险 文件是否按规 定管理
本社保年度印发的医疗保险文件资料保管不全 的扣5分。
4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配合 医保 工作
(8)是否积极 配合医疗保险 管理部门的检 查
①不按政策及协议的要求配合医疗保险管理部 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的,每次扣20分;② 不能按要求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一般医疗档案 和有关资料的,每次扣10分;整份病历不能按 要求提供的,每例扣20分。
(11)是否按要 求变更基本信 息
未按《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规定及时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 更手续的,扣10分。
(12)是否配合 落实医保医师 制度
①不积极组织落实医保医师制度,填报医保医师 资料有误且经指出不及时更正的、或有变更不及 时办理等,每例扣5分;②年度内有医保医师因 违规被处理的,每例扣10分。
10
门诊 就医 管理
(26)门诊参保 人身份核杳
①不按规定校验医疗保险就医凭证的, 每查实一 例扣10分;②因未切实履行职责致冒用参保人 资料办理门诊记账的,每查实一例扣35分。
80
(27)门诊处方 填写、保存情况
抽查100份门诊处方用于(27)至(30)项检查, ①门诊处方填写(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或医疗保险就医凭证号、疾病诊断等基 本信息)不完整、不规范的,每例扣5分,最高 扣40分;②医疗保险处方未按规定装订、分类 单独存放或计算机管理的,扣10分。
类 别
序号
考核 项目
检杳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 分值
(29)门诊合理 诊疗情况
参照住院就医管理的有关条款进行扣分。
(30)是否存在 串换诊疗项目或 药品的情况
(28)门诊合理 用药情况
①门诊用药剂量控制(急性病不超过3日量、一 般慢性病不超过7日量,患有特殊慢性疾病且病 情稳定需长期服用同一类药物的不得超过30日 量),超过剂量控制标准的,每例扣5分;②有 分解处方的每例扣10分;③有其他不符合《广 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常规》(以下简称《诊疗 常规》)药物治疗规范的,每查实一例扣20分。
待遇 支付
(24)是否确保 参保人正确享 受医疗保险待 遇
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三个目 录”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或将应当由个人自付 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或将应由 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参保人支 付的,每例扣20分。
40
(25)是否减少 医疗保险参保 人的医疗待遇
降低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待遇享受标准或自行 设置限额,影响参保人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每 例扣20分。
①没有设置医疗保险投诉电话、意见本(或意见 箱)的扣20分;②没有及时(超过5个工作日 的)处理医疗保险投诉箱内的举报信件,每例扣10分。
为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情况
7
物价 收费
(20)是否执行 医疗服务价格 收费标准
现场查看收费系统,抽查10种诊疗项目收费价 格:不按医疗机构级别收费标准规定执行的,每 查实一例扣10分。
(13)对医疗保 险相关政策的 培训、学习情况
未制定详细、具体的医疗保险政策培训计划并实 施的扣5分。
(14)组织医疗 保险相关培训 考试情况
①参加医疗保险有关培训出勤情况,每缺勤一次 扣5分;②每社保年度至少组织1次医疗保险相 关政策培训及考试,缺少的扣20分。
5
培训 考核
(15)政策、经 办业务操作培 训效果
随机抽取医疗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进行测验:三 级医院抽20人、二级抽15人、一级医院抽10人。成绩平均分80分为合格,成绩每下降5分 扣5分。
40
(16)《广州市 社会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社会 医疗保险管理 业务培训电子 考勤登记本》管 理
①定点医疗机构一个社保年度内未携带次数累 积2次扣5分;累积3次扣10分;累积4次扣15分,如此类推;②定点医疗机构如遗失申请补 发,一个社保年度内补发2次扣5分;补发3次 扣10分;补发4次扣15分,如此类推。
40
(21)药品售价 是否执行物价 部门有关规定
药品售价未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的,每查 实一个人次或一个药品品种扣10分。
(22)是否公开 常用药品和主 要医疗服务价 格
常用药品和主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不公开的,扣
10分。
8
药品 管理
(23)药品质量 管理情况
发现有伪、劣药品,每例扣10分。
30
9
6
咨询 投诉 处理
(17)是否提供 医疗保险相关 政策咨询服务
未设立医疗保险咨询服务台或张贴就医流程图 的扣10分。
40
(18)提供医疗 保险三个目录” 查询服务情况
未能以任何方式向参保人提供医疗保险三个目 录”查询服务的扣20分。
类 别
序号
考核 项目
检杳内容
评分标准
基本 分值
(19)是否及时 处理医疗保险 相关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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