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文字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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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审查标准

商标的审查标准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

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

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

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

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摘要:1.商标审查简介2.商标审查标准的重要性3.我国商标审查标准4.商标审查流程5.商标审查中涉及的法律问题6.商标审查的未来发展趋势正文:商标审查及审查标准是保障商标注册质量,维护商标权益的重要环节。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员需按照一定的标准对提交的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注册条件。

商标审查标准对于保障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商标显著性:商标需具备一定的显著性,使相关消费者能够将其作为标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

2.禁止性规定:商标不得含有我国法律法规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内容。

3.类别相同近似: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得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4.驰名商标保护:对于已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予以跨类保护,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

商标审查流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形式审查: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审核,确认申请手续是否完备、文件格式是否符合规定等。

2.实质审查:对商标的显著性、禁止性规定等方面进行审查。

3.公告异议: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进行公告,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

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将不予注册。

4.注册发证:对公告无异议的商标,予以注册并颁发商标注册证。

在商标审查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1.商标权属纠纷:审查过程中如出现商标权属纠纷,需中止审查,待纠纷解决后再恢复审查。

2.优先权:外国申请人在我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3.临时措施:对于涉嫌侵权的商标,权利人可以申请采取临时措施,防止侵权行为继续扩大。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强,商标审查标准将更加严格,审查流程也将不断优化。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是指商标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制定的一套用于商标注册审查的标准和程序。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旨在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的因素。

首先,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独立性,即商标应当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识,其主要功能就是用于区分不同来源的商品或服务。

如果商标与已有商标太过相似,容易引起混淆,就会损害其他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其次,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具有可区分性,即商标应当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创造性。

商标不应当是一般性的词语、图形或者简单的几何图形,而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意和独特性。

这是因为商标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用于标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如果商标过于普通,就无法达到这一功能,也无法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商标评审规则还要求商标能够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权利人在商标注册后,可以享有对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可以防止他人擅自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以免造成混淆。

因此,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商标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评审规则的具体程序一般包括商标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公告等环节。

商标初步审查是指商标局对商标申请文件进行形式审查,主要检查商标申请文件是否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等。

商标初步审查合格后,商标局将对商标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实质审查主要是对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进行审查。

如果商标符合相关规定,商标局将予以注册,并公告给公众。

公告期间,任何人可以提出异议。

如果没有异议,商标注册手续就顺利完成。

商标评审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商标注册制度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商标评审规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是保障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商标评审规则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细致的审查,确保商标的独立性、可区分性和权利保护等方面符合相关要求。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

商标审查标准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文号】•【施行日期】2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标综合规定正文商标审查标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二00五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二、相关解释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一)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字母构成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

2.商标的含义、读音或者外观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容易使公众误认为我国国家名称的,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3.商标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判定为与我国国家名称近似。

(二)同我国的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国旗(五星红旗)、国徽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我国国旗、国徽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含有“五星”、“红旗”字样或者“五星图案”、“红旗图案”,但不会使公众将其与国旗相联系的,不判为与我国国旗、国徽相同或者近似。

(三)同我国的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1.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军旗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

2.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与我国勋章的名称、图案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勋章相联系的,判定为与我国勋章相同或者近似。

(四)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四、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与外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二)商标与外国国旗、国徽、军旗的名称或者图案相同或者近似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七、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一)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或者其组合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图案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判定为与该名称、标志相同。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一、评审标准商标评审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商标法规定,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和评估的程序。

评审标准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相似性:评审人员应该比较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已公开的商标,评估其相似程度。

相似性包括视觉、音序和含义等方面的相似。

2. 可辨识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和独特性,能够清晰地识别和区分其他商标。

3. 专用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能够用于指定的商品或服务,是否能独立而不容易引起混淆或误解。

4. 合法性:评审人员应判断商标申请是否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包含不可注册或限制注册的内容,对公众或他人的权益产生不利影响。

5. 风险评估:评审人员应综合考虑商标申请在市场上的竞争环境,评估其注册后可能引起的争议与纠纷的风险程度。

二、评审程序商标评审程序应遵循以下基本步骤:1. 提交申请:商标申请人需要将商标注册申请材料提交给商标评审机构,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2. 审核申请材料:商标评审机构应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核对其完整性和规范性。

3. 相似性比较:商标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和已公开商标进行比较,评估其相似性。

4. 联系商标申请人:商标评审机构应联系商标申请人,核对申请材料并解释商标评审的相关问题。

5. 发布初步评审结果:商标评审机构将初步评审结果通过书面通知或官方网站公示等形式通知商标申请人。

6. 异议处理:如有他人对商标申请提出异议,商标评审机构将对异议进行调查和评估,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7. 补正和修改:商标申请人如需补正或修改申请材料,应在规定期限内进行。

8. 审定商标:商标评审机构对合格的商标申请进行审定,并发放商标注册证书。

三、评审机构商标评审机构是进行商标评审的机构和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1. 独立性:商标评审机构应独立于商标申请人和商标权利人,不受任何利益关系的影响。

2. 多样化:商标评审机构应设立多个评审小组,每个小组由多名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商标近似审查规则

中文商标近似判定细则一、一个汉字与另一个汉字:(1)由同一个汉字组成的商标,不论采用何种字体,都应该认定为近似的商标。

例如:“乐”与“樂”(2)如果字形、读音均极其近似,即使含义有所不同,消费者从直观上来说很难区分开来,也会被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佳”与“隹”(3)两商标字形虽然不近似,但含义相同,应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嘉”与“佳”二、一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在一个汉字前添加修饰词,如“大”、“小”、“美”、“丑”等,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如果在先商标确实表示一种真实存在的事物,那么添加修饰词后并没有改变商标本身的含义,应该判为近似。

例如:“龙”与“金龙”,“兽”与“兽王”。

但如果在先商标并不是表明某种特定事物,那么两个商标均没有特定含义,且从字形和读音来看有较大差别,不会给消费者造成混淆,故不认定为近似商标。

例如:“保”与“保王”。

(2)在一个汉字后加上“字”,并没有改变该商标的实质含义,应判为近似。

例如:“天”与“天字”但如果加上“字”后已经改变了原商标的实质含义,应不判为近似。

例如:“文”与“文字”“汉”与“汉字”(3)在普通姓氏后加上“记”、“氏”,应当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徐福”与“徐福记”三、两个汉字与两个汉字:(1)两个商标汉字完全相同,排列顺序不同,因为中文可以从右至左朗读,所以视为近似商标。

如果商标为竖排,顺序不同,也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益善”与“善益”(2)两商标读音相同,但只有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与含义完全不同,一般不视为近似商标。

例如:“创隆”与“创龙”,“快客”与“快克”。

(3)两个商标读音相同,一个字相同,另外一个字字形相似,一般会判为近似商标。

例如:“明达”与“明大”“驰田”与“池田”(4)不同的汉字虽然字形完全不同,但含义相同,当它们分别与相同的汉字搭配的时候,构成近似。

例如:“好嘉”与“好佳”。

四、两个汉字与三个汉字:(1)在商标中加入一个没有实际含义的虚词,如斯、特、尔、而、儿、之等时,没有改变商标的实际含义,构成近似。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

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规则商标评审是指对商标申请进行审查的过程,目的是确保商标符合商标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与已注册商标没有太大的相似度。

商标评审规则是商标评审的指导原则,能够帮助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进行统一和公正的判决。

本文将简要介绍商标评审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商标评审的原则商标评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评审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商标申请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2. 确凿、客观原则: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评审结论应当确凿有据,客观准确;3. 统一原则:在评审商标申请时,评审人员应当对相似类别的商标申请应用同样的标准进行评审;4. 公示原则: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

二、商标评审的程序商标评审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形式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资格和形式进行审查,包括商标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人的资格等;2. 实质审查:评审人员对商标申请的实质要件进行审查,包括商标的图形、字体、颜色等是否具备辨识能力,是否与已注册商标有相似度等;3. 公示: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公众公示,以便申请人和其他有关方面进行监督;4. 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评审结果不满意时,可以申请复审,由复审机构对商标评审结果进行审查。

三、商标评审的标准商标评审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辨识能力:商标申请的图形、字体、颜色等要能够与其他商标区分开来,具备辨识力;2. 相似度:商标申请与已注册商标在外观、名称等方面不能有太大的相似性;3. 合法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要求,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4. 区别性:商标申请的内容不能与已存在的商标相同或非常相似,必须具备足够的区别性。

四、商标评审的要求商标评审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准确、全面:评审人员在审查商标申请时应当准确全面地了解商标申请的相关信息,避免遗漏重要信息;2. 有效、及时:评审人员应当及时处理商标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评审结果;3. 公开、透明:评审人员的评审结果应当公开对外,并且向申请人提供详细的评审意见。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doc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标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批准~标《商标标标及标理标准》予以公布。

国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局国会家工商行政管理标局商标标标委标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商标标理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的标标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下列标志不得作标商标使用,条;一,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国国称国国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标形相同的~国称称;二,同外的家名、旗、徽、标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政府同意的除外~国国称国国国;三,同政府标标标标的名、旗标、徽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标标标同意或者不易标标公的国称众除外~;四,表明标施控制、予以保标的官方标志、标标印标相同或者近似的~但标授标的除外~与;五,同“标十字”、“标新月”的名、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称;六,标有民族标性的~歧;七,大宣标标有欺标性的~夸并;八,有害于社主标道德标或者有其他不良影的。

会尚响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或者公知标的外地名~不得作标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区划众国含标或者作标集商标、标明商标标成部分的除外~已标注的使用地名的商标标标有效。

体册二、相标解标不得作标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第一款标定的不得作标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标条定的不得作标商标的我标标以上行政的地名和公知标的外地名。

本部分第三至第十国区划众国条一标《商标法》第十标定的款、标的理解适用依次予以标明。

条条与三、同中标人民共和的家名、旗、徽、标旗、标章相同或者国国称国国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或者标志性建筑国称物的名、标形相同的称本中的“家名”包括全、标和标~条国称称称写我家名的全是“中标人民共和国国称称国称国称写”~标标“中”、“中标”~英文标或者标标“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标旗~徽的中标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标~周标是谷穗和标标国~“标旗”是中人民解国放标的“八一”标旗~标旗标标底~左上角标金色五角星和“八一”字~“标章”是家有标黄两国部标授标标家、社有标的人或者标标的表示标的标章~“中央家机标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国会献誉国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标标台”、“天安标”、“新标标”、“紫光标”、“标仁堂”、“人民大堂”等。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

商标实质审查规程2007年0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第一部分商标实质审查规程一、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二、同日申请商标实质审查流程图三、商标实质审查注意事项(一)汉字商标的审查1、商标文字由汉字及汉语拼音组成,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相对应的,应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雨森YU SEN”,立汉字分卡“雨森”、拼音分卡“YU SEN”。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的,应立汉字、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唐钟TANGZONG”,立汉字分卡“唐钟”、拼音分卡“TANG ZHONG;TANG ZONG”、英文分卡“TANGZONG”。

汉语拼音与汉字发音不对应,且拼音有多种拼读形式的,应按所有能拼读的音节分别立拼音分卡,如商标“超鹰CAOYIN”,除立汉字分卡“超鹰”、英文分卡“CAOYIN”外,还应立拼音分卡“CHAO YING; CAO YIN;CA O YIN”。

2、以隶书、草书、篆书或繁体汉字为商标的,应按照对应的简体汉字立分卡,进行检索。

商标文字艺术化或图形化,但能明显识别为汉字的,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3、对商标中含有不符合《国家语言文字法》规定的错别字或自造字的,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8)项驳回(见《商标审查业务会议纪要》2002年第18期)。

(二)汉语拼音商标的审查商标由汉语拼音构成的,应立拼音及英文分卡,进行检索。

如:商标“YU SEN”,立英文分卡“YU SEN”、拼音分卡“YU SEN”;商标“CAOYIN”,立英文分卡“CAOYIN”、拼音分卡“ CAO YIN;CA O YIN”。

(三)外文商标的审查1、对于英文商标,应确定其有无含义。

有含义的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有多个中文含义的,将其主要的、常用的含义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

2、由几个常用的有含义的外文单词连成一体的商标,能译出明确含义的,应翻译成中文,立汉字及拼音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redrain”,应译为“红雨”,立英文分卡“redrain”、汉字分卡“红雨”、拼音分卡“ hong yu”;如果不能译出明确含义,只立英文分卡,进行检索,如商标“ableparkpart”,立英文分卡“ableparkpart”。

工商总局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工商总局公布新修订《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示 ,过去 一年 ,全 国海 关 坚持 “ 稳 中 求进 的工 作 总基调 ,落实 “ 推进 供 给侧结 构 性改 革 ”的经 济工 作 主线 以 “ 中国梦 ” 引领 海 关 行动 ,努 力交 上 了一份 满意 的答 卷 。 面 对 严 峻 复 杂 的外 贸 形 势 ,全 国海 关 认真 贯彻 落 实 中央决 策部 署 ,积 极 采取 措施 促 进外 贸 回稳 向好 。于 广 洲 表 示 ,2 0 1 6 年1 至1 1 月 .全 国海 关征税 入 库1 3 7 4 3 6 5 { 7  ̄ 元, 同 比增长 2 4 %。 在 大 力 推 进 贸 易 便 利 化 上 ,海 关 通 过
老 、小微 企 业 、就业 、少 数 民族 等领域 的 金
这 位 负 责 人 指 出 ,财 政 预 算 确定 税 收
收 入 目标 。预算 一经 全 国人 大和 各级人 大 审 议 通过 便具 有 了法律 效 力 。依 法 组织税 收 收 入 ,确 保 实现预 算确 定 的税 收收入 目标 是
支持 和 引导 金融 机构 加大 对重 点领 域 和薄 弱
工商总局公布新修订 《 商标审查及审 理标准》 1 月6 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负 责 人在
1 月4 日 . 国家 工 商 总局 商标 局 在 官 方 网 站 发 布 公 告 .公 布新 修 订 的 《 商 标 审 查 及 审 理 标 准 》 。新 《 标 准 》 由商 标 局 与 商 标评 审 委 员会 共 同修 订 ,分 不 得 作 为 商 标 的 标 志 的 审查 、商 标 显 著 特 征 的 审 查 等 十 大 部 分 。 此次 修 订 增 加 了声 音 商 标 审 查 标 准 、审查 意见 书 的运 用标 准等 内容 。 本 次 修 订 新 增 了 声音 商 标 审 查 标 准 、 审查 意见 书在 审查 实务 中 的运用 标准 、 《 商 标 法 》第 十 九 条 第 四款 的 适 用 标 准 、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标准在国际贸易领域中,商标是标识商品来源和质量的重要标识。

出于保护商标权益和避免商标混淆的目的,许多国家都实行了商标注册制度。

在商标注册之前,需要进行商标审查以确定商标是否可注册。

在进行外文商标审查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审查标准。

本文将介绍外文商标审查标准的相关内容。

相似度比较原则首先,在进行外文商标审查时,需要考虑到商标的相似度。

在商标注册的过程中,需要优先保护已注册商标的权利。

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的商标过于相似,就会造成商标混淆,影响市场秩序。

一般来说,商标的相似度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1.商标名称相似度:商标名称是商标最独特和醒目的部分,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名称存在近似或相同的情况,就会被视为过于相似。

2.商品和服务相似度:在商标注册中,需要考虑申请商标所涉及的商品和服务的相似度。

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存在明显的相似性,就有可能造成商标混淆。

3.商标构成相似度:商标的构成包括商标字形、颜色和图形等,如果所申请的商标与已注册商标存在构成相似度,就会被视为过于相似。

词义理解原则其次,外文商标申请需要考虑到词义理解。

在审查外文商标时,需要考虑外文商标的词义和既有商标的词义是否相近,如果两者词义相近或者相同,就会被视为过于相似。

例如,某商家在申请商标时使用了“Lion”作为商标名称,而“Lion”在英文中的意思是“狮子”,如果既有商标中已经有类似于“狮子”这样的商标,就有可能会导致商标混淆。

在进行词义理解时,还需要注意不同语言之间的词义差异。

例如,一些汉语中常见的词汇在西方语言中可能对应着不同的词义。

因此,进行外文商标审查时需要特别留意这些差异。

商标可注册原则最后,在进行外文商标审查时,还需要考虑到商标的可注册性。

一般来说,商标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1.商标必须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和独特性,不能过于普通或者模糊不清。

2.商标不能含有政治、宗教和不良等不合法或者不道德的内容,且不能侵犯他人权益。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外文商标审查标准
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通常指的是对外文商标的审查和评估的指导方针和标准。


同国家和地区的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外文商
标审查准则和标准:
1. 相似性原则:外文商标应与已存在的商标进行比较,避免与已经注册或申请的商标
有太大的相似度。

2. 可区分性原则:外文商标应该具有足够的独特性和区分性,能够与其他商标进行区分。

3. 合法性原则:外文商标应符合当地的法律法规,如不涉及非法或违反伦理的内容。

4. 语言规则:外文商标应满足当地语言规则,包括语法、拼写和发音等。

5. 文化敏感性:外文商标应避免使用与当地文化和传统相冲突的词语或符号。

6. 品牌价值原则:外文商标应具有一定的品牌价值和商业吸引力,能够在市场中获得
一定的竞争优势。

7. 公共利益原则:外文商标不应具有欺骗性或误导性,不得侵犯他人的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其独立的外文商标审查准则和标准,具体的要求
可能会有所不同。

因此,在申请外文商标时,最好咨询专业的商标代理人或咨询机构,以确保符合当地的审查要求。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文档

商标审查标准第一部分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的审查一、法律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二、相关解释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和第二款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的我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本部分第三条至第十一条对《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款、项的理解与适用依次予以说明。

三、同中华人民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本条中的“国家名称”包括全称、简称和缩写,我国国家名称的全称是“中华人民国”,简称为“中国”、“中华”,英文简称或者缩写为“CN”、“CHN”、“P.R.C”、“CHINA”、“P.R.CHINA”、“PR OF CHINA”;“国旗”是五星红旗;国徽的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军旗”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八一”军旗,军旗为红底,左上角缀金黄色五角星和“八一”两字;“勋章”是国家有关部门授给对国家、社会有贡献的人或者组织的表示荣誉的证章;“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或者标志性建筑物”包括“中南海”、“钓鱼台”、“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

三字商标审查标准

三字商标审查标准

三字商标审查标准
三字商标审查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直接表达能力:商标的文字内容应当能够直接表达出特定的含义或信息,具有一定的辨识度和识别度。

不能过于普通、常见或者难以加以区分。

2. 独立性:商标三个字母之间应当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不能与已注册的商标过于相似,容易引起混淆。

3. 具有良好的审美效果:商标应当具有一定的审美效果,不能过于琐碎或者设计不够独特。

4. 不涉及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内容:商标三个字母的组合不能违反法律法规中禁止使用或限制使用的内容,例如侮辱他人、违反社会公众道德标准等。

5. 不涉及特定规定的行业或产品:商标三个字母的组合不能与特定行业或产品相关联,避免引起混淆或误导。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三字商标审查标准,具体的审查标准还会根据国家或地区的商标法律法规有所不同。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自己的商标审查机构,负责对商标进行审查和注册。

在商标注册申请时,需要根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审查标准进行
申请材料的准备和递交。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

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商标审理标准)第二部分商标审理标准说明为进一步规范和做好商标审查和商标审理工作,根据2001年修改后的《商标法》及2002年颁布的《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商标局1994年制定的《商标审查准则》和商标评审委员会2001年制定的《商标评审基准(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多年的商标审查和审理实践,借鉴国外的商标审查标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

此标准业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准,现予印发,供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的全体审查人员在审查商标及审理商标案件时执行。

目录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 (2)二、擅自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商标审理标准 (10)三、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审理标准 (15)四、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审理标准 (23)五、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审理标准 (27)六、撤销注册商标案件审理标准 (30)七、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审理标准 (39)八、经使用取得显著特征的标志审理标准 (44)一、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三条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四条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

商标审查的基本知识

商标审查的基本知识

八、商标审查的基本知识审查要素一、文字的审查一个文字与一个文字的审查1、同一字,无论字体如何变化,都被驳回。

但草书除外,必须完全像图形,按图形审查。

2、同音、义不同,形不同,不近似。

如:“申”和“绅”;“蜂”和“峰”。

偏旁不同一般不近似,有相同含义的除外。

3、音同、义同、形不同,近似。

如:“3”和“三”。

4、音同、义不同、但形近似,近似。

如:“扬”和“杨”。

一个文字与二个文字的审查1、一字表示事物的,添家一字,义不变,近似。

如:“马”和“小马”。

“龙”和“金龙”,“银龙”。

但添加一字,义变,不近似。

如:“国”和“国王”,“球”和“球王”。

2、一字不表示事物的,添加修饰词,不近似。

如:“州”和“银州”。

3、一个无含义的字,加上虚词,不近似。

如:“昂”和“昂特”。

4、一个有含义的字,加上虚词,含义不变,近似。

如:“妙”和“妙之”。

一个字后加“字”,近似。

“张”与“张字”。

但含义变例外。

如:“文”与“文字”。

5、普通姓氏后加“氏”或“记”,相似。

如:“李”和“李氏”,“李记”。

6、“风”、“派”、“流”、“潮”、“神”、“秀”、“屋”、“阁”、“坊”前加一字,不近似。

一个文字与三个文字的审查一个字与三个字几乎不近似,重叠除外,如:“灵”与“灵灵灵”。

当一个字审查。

**一个(有含义的)字前或后加不审查的词组一般不近似,如:“马”与“马世家”,不近似。

一个文字与四个文字的审查一个文字与四个文字几乎不近似,重叠除外,如:“灵”与“灵灵灵灵”当一个字审查。

两个字与两个字的审查音同的两个字1、两字一样,无论如何排列,近似。

2、一字同另一字不同。

(1)义,形不同,不近似。

如:“天缘”和“天圆”;(2)形同、无义、近似。

如:“伟璐”和“伟路”;(3)形同、义不同、不近似。

如:“好歌”和“好哥”;(4)形不同、义同、近似。

如:“兰”和“蓝”、“篮”。

**一个无含义,一个有,明显含义的不近似。

3、两字均不同:(1)音同、形不同,无含义,不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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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字商标的审查
1.中文商标的汉字构成相同,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6.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7.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8.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9.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0.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1.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2.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3.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4.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5.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6.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图形商标的审查
1.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组合商标的审查
1.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2.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3.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4.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5.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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