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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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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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平息信准标体团国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及相关管理,有效增加标准供给,及时填补标准空白,适时修订团体标准,促进相关领域提质增效和创新发展,依据《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国标委联【201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制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不得低于有关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三)开放、公平、透明。

第三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定位与适用范围为:(一)按照行业发展和会员要求,由学会组织会员单位和有关单位专家等相关方代表共同参与制定且达成一致,并共同自愿遵守的标准。

(二)学会各职能部门、分支结构、会员单位,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牵头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协会团体标准。

(三)优先适用于学会会员单位,支持其他部门单位依法依规在有关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测检验、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进行应用。

第四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其中团体标准代号为“T”,团体代号为“AVS”,编号结构如下: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T/AVS XXX-XXXX其中,T 为团体标准代号;AVS 为团体代号;XXX 为团体标准序号;XXXX 为年代号。

第五条 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以中文编写出版,需要时可采用中英文对照版式,当发生异议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六条 从事标准制定工作的人员应当在本专业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和检验等方面具有较高理论水平、较丰富实践经验。

第二章 团体标准制定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设立安徽省真空学会团体标准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同时设立专家库,以备标委会委员换届调整以及标准项目审查时使用。

标委会负责指导团体标准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报批、发布、复审等。

第八条 标委会委员及专家库成员由学会会员单位及有关行业部门单位的专家、专业人士组成。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使用和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效能,推动团体标准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制定第六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科学性、公正性、严谨性原则。

团体标准应当以科学技术为依据,具备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谨性。

(二)应用性原则。

团体标准应当从实际出发,具备一定的实施可行性和推广价值。

(三)协商一致原则。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力求达成共识。

第七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确定编委会。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成立编委会,明确编委会的工作职责、组织形式和成员的组成。

(二)进行调研。

调研的方法和内容应当与团体标准的制定目标相一致。

(三)起草团体标准。

制定团体标准的起草工作应当由编委会负责,起草稿应当明确各项标准及其要求,并附上相应的技术说明和测试方法。

(四)征求意见。

团体标准的起草稿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审议通过。

编委会应当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最终确定团体标准。

(六)公开发布。

制定完成的团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尊重各方合法权益,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商标和著作权等权益。

第九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注重国际接轨,遵循国际标准和规范,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或相互兼容。

第三章使用第十条使用团体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自愿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是自愿的行为,用户可以根据需要选择是否采用。

(二)公正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各方。

(三)合规性原则。

使用团体标准时,应当按照团体标准的要求进行操作。

第十一条使用团体标准应当注明引用的标准名称、版本号以及发布机构,不得对标准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使用团体标准的产品、服务等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管理第十三条团体标准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原则。

制定方、使用方应当履行相应的管理责任。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2019试行版与正式版比对)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发布(新旧对比) 发布人:团体标准服务平台发布时间:2019-04-231月17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新旧《规定》对比如下: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1月9日正式发布。

《规定》总则中强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在团体标准的制定章节中,《规定》强调,社会团体应当规范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除吸纳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消费者、教育科研机构、检测及认证机构、政府部门等相关方代表参与标准制定以外,还支持消费者和中小企业代表参与制定;规定了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在团体标准的实施章节中,《规定》明确,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可以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并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在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等工作中应用团体标准;鼓励各部门、各地方将团体标准纳入各级奖项评选范围。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

1.1.1.1.1.1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规范(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第一节用户注册第二节用户变更第三章机动车业务第一节预选号牌号码第二节补、换领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第三节核发临时行驶车号牌第四节安全技术检验预约第四章驾驶证业务第一节补、换领驾驶证第二节延期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三节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第四节考试预约第五章道路交通违法业务第六章档案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业务办理工作,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及相关工作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三条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本行政辖区内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

第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应当建立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办理中心和互联网交通管理业务受理窗口,设臵受理岗、管理岗、档案岗。

第五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等信息采集和签注标准,将信息录入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互联网服务平台),打印有关证、表。

第六条互联网服务平台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库标准和软件全国统一。

第二章用户注册及变更第一节用户注册第七条注册用户包括个人用户和单位用户,具体如下:(一)个人用户包括“车主或驾驶人”、“初次申领驾驶证的学员”、“新车车主”三类。

对于拥有机动车或驾驶证的个人,可以注册成为车主或驾驶人用户。

对于不拥有机动车和驾驶证的个人,在初次申领驾驶证业务受理后,可以注册成为学员用户;在购买新车后,需要办理新车注册登记业务的,可以注册成为新车车主用户。

(二)单位用户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

团体标准使用管理规定(3篇)

团体标准使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使用,保障团体标准的有效实施,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和应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

第三条团体标准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透明、公平原则;(二)科学、合理、先进原则;(三)适用、实用、实效原则;(四)持续改进、动态管理原则。

第四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使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与发布第五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由团体标准制定单位提出立项申请,经所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同意后,向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二)起草: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三)征求意见:将标准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四)审查:组织专家对标准进行审查,形成标准审查意见;(五)发布:经审查通过的标准,由团体标准制定单位发布。

第六条团体标准的发布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编号;(二)标准名称;(三)标准范围;(四)标准内容;(五)实施日期。

第七条团体标准发布后,应将其纳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团体标准信息库,供社会公众查询。

第三章团体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八条团体标准的实施应遵循以下要求:(一)标准实施单位应按照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二)标准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标准实施管理制度,确保标准的有效实施;(三)标准实施单位应定期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标准实施单位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团体标准的监督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二)标准实施效果的评估;(三)标准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的整改;(四)标准实施单位的信用评价。

第十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和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关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 王涛

关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 王涛

关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王涛发表时间:2019-06-20T16:11:19.910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9期作者:王涛[导读] 摘要:本文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为例,详细描述了从申请注册到发布团体标准的全部过程,希望对其他单位在申请注册及发布团体标准时提供参考依据。

内蒙古自治区石油化工监督检验研究院内蒙古 010010摘要:本文以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应用实践为例,详细描述了从申请注册到发布团体标准的全部过程,希望对其他单位在申请注册及发布团体标准时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应用实践前言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我国团体标准发布的权威性平台,随着国家对团体标准发展的战略性考量,随之而来的是大量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被搬上了日程,2015年3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通过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的增量带动现行标准的存量改革。

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侧重于保基本,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侧重于提高竞争力”对团体标准的发展提出总体要求。

该文件是国家首次提到团体标准的文件,给了团体标准一个“准”法律地位。

2015年12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提出“发展团体标准”,增加标准的有效供给;将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纳入团体标准;建立标准;建立团体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的要求。

团体标准国家标准制定方面,《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GB/T 20004.1-2006)已经发布,《团体标准化第2部分:标准化能力(行为)评价》被立项为2015第3批国家标准制定计划项目,正在制定之中。

在团体标准工作发展势头迅猛的阶段,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应运而生。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2016年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发布了《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指出“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便加强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为社会团体标准提供宣传推广、标准制修订以及信息查询等服务,同时可提供我国团体标准发展现状的统计数据及分析报告。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是指一个团体机构自主制定的标准规范,用于规范和引导该团体的成员在特定领域的行为和活动。

团体标准具有自愿性、专业性、内部控制机制、市场需求等特点。

为了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审核、发布和实施管理,加强团体标准在市场中的管理能力,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非常必要。

本文将从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必要性、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团体标准审核发布流程、团体标准实施管理流程、团体标准的评估与修订等方面进行分析,全面探讨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

一、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必要性1. 规范和提升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团体标准是由一个具有一定行业、职业或地区代表性的团体机构,通过专业性强、自愿性高的标准制定过程所制定的标准规范。

其物质基础是团体机构的团体智慧和专业性,是团体观念的具体体现。

对于团体标准机构,对于其代表性成员、合作伙伴、市场监督机构等方面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此时,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将直接关系到整个团体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因此,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对于规范和提升团体标准的制定质量尤为重要。

2. 增强团体标准的认可度和权威性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制定的程序和流程,不仅能够提高标准的专业性和标准化水准,还能够增加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衔接程度。

这会进一步增强团体标准的社会认可度和权威性,对标准的推广和应用具有重要意义。

3. 加强团体标准的监管和管理能力团体标准是由团体机构自行制定的标准规范。

本着“自愿性原则”,团体标准无需经过政府机构的审核和批准,但其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与其在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方面所应尽的责任密切相关。

制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可以规范和加强团体标准的管理和监管能力,维护消费者和社会公共利益,确保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执法性。

二、团体标准制定流程团体标准的制定流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多方面的合作和准备工作。

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设立标准制定组织团体标准的制定开始于组织机构的设立。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是一个集团体标准发布、查询和管理的综合性平台,旨
在为各类团体标准的发布和管理提供便利,促进团体标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

该平台的建设将有力地推动我国团体标准工作的发展,提升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和透明度,为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对于推动团体标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工作具有
重要意义。

首先,该平台将为各类团体标准的发布提供统一的标准化流程和管理规范,确保团体标准的发布程序规范、透明,提高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其次,平台将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团体标准查询和下载服务,为标准的使用和实施提供便利。

同时,平台还将建立标准动态跟踪和更新机制,及时发布最新的团体标准信息,为用户提供及时、准确的标准信息支持。

最后,平台将建立团体标准的管理和评审机制,加强对团体标准的监督和管理,提升团体标准的质量和水平。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需要各方的共同参与和支持。

各级标准化管理
部门应加强对平台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确保平台的顺利建设和运行。

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机构应积极参与平台的建设,推动各类团体标准的发布和管理工作。

广大标准使用者也应积极利用平台提供的服务,参与团体标准的使用和实施,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共同推动团体标准工作的发展。

总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将有力地促进团体标准工作的规范化和标
准化,提升团体标准的权威性和透明度,为各行各业的标准化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希望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建设能够取得圆满成功,为我国标准化事业的发展贡献力量。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标准管理办法2022年9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最新修订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尽快了解《办法》的修订内容,本文就新版《办法》的主要修订内容进行解读,供参考。

一.内容速览1. 细化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版《办法》结合国家标准化工作实践,进一步细化了国家标准的制定范围,新增“社会治理、服务,以及生产和流通的管理等通用技术要求”等需要制定国家标准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区分了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对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他的制定为推荐性国家标准。

2. 对标准样品作出规定新版《办法》对《标准化法》第二条的“标准样品”的用途做出了明确,标准样品和相关标准配合使用,用于测试、比对等活动。

同时,明确标准样品的编号规则,国家标准样品的代号为“GSB”,国家标准样品的编号由国家标准样品代号、分类目录号、发布顺序号、复制批次号和发布年份号构成。

示例:GSB××—××××—F××—××××。

与《国家标准样品管理办法》 (国市监标技规〔2021〕1号)中的编号规则保持了一致性。

3. 明确制定国家标准的要求新版《办法》为保障标准的科学性、有效性,增设标准立项评估、报批稿审核及标准实施效果评估制度。

为提升标准制定透明度,强化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的相关程序要求。

为提升标准的适用性,严格要求标准制定周期,新版《办法》规定,强制性国家标准从计划下达到报送报批材料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

前跚知Industry Forefront&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解读近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印发《团体 标准管理规定》,废止了原《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猩依腺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民政部制定,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针对团体标准领域正式出台了哪 些规定,将如何指导团体标准更好更快发展?围绕上述 问题及各方关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标准创新管理 司相关人士对规定出台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团体标准 管理规定》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对下一步如何做好规 定的贯彻落实介绍了相关部署和举措。

规定出台背景《团体标准管理规定》正式岀台了,这对团体标准 化事业发展来说是一份非常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也必将及时发挥重要作用,那么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情况是怎 样的呢0记者了解到,2015年3月11 S,国务院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明确提出培育发展团体标准 的重大改革举措,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标准供给结构,建立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与市场主导制定的标准协同发展、协调配套的新型标准体系,拉开了我国团体标 准发展的帷幕o 按照国务院《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部署要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积极开展了团体标准培育发展相关顶层制度建设工作,陆续出台团体标准发展相关政策,2046年3月, 印发《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2017年12月,联合民政部印发《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2018年彳月4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正式实施,新法赋予团体标准明确的法律地位,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作为市场自主制定的标准,与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地方标准等政府主导制定的标准共同构成国家标准体系。

新法为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 制度保障。

自2015年以来,相关社会团体响应国家号召,积极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

最新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导读全面修订的《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全文共计6667字,预计阅读时间9分钟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将于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

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上一个《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现今版本中与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内容不一致的将按照新规定执行。

此次修订的《规定》中共包括五章23条相关条款,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

此外,《规定》针对买卖交易账户、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实施网络暴力、剽窃原创作品等突出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规定。

权威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就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相关问题加以解读。

原《规定》亟需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随着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突出问题。

如: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

基于此,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的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试行(3篇)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_试行(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提高团体标准的质量,发挥团体标准在推动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开展团体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指由学会、协会、联合会、研究会等团体(以下简称团体)或者由团体授权的其他组织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二)适应市场需求,满足社会公共利益;(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四)鼓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五)注重实际应用,提高标准的实用性。

第五条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国团体标准的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化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团体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团体应当建立健全团体标准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标准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的组织保障。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团体标准制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立项;(二)起草;(三)征求意见;(四)审查;(五)批准发布。

第八条团体标准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应用领域和市场前景;(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化的基本要求;(三)具备必要的技术条件和人才储备;(四)具有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起草小组负责,起草小组应当包括以下人员:(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第十条团体标准起草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的基本要求;(二)结合实际,注重实用性;(三)保证标准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四)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一条团体标准征求意见应当采取以下方式:(一)通过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发布征求意见稿;(二)向相关领域专家、企业、消费者等征求意见;(三)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

第十二条团体标准审查应当由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委员会由以下人员组成:(一)技术专家;(二)行业代表;(三)相关领域的其他人员。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2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文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从事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履行社会责任,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生产发布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清朗网络空间。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积极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水平,提供充分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安全保障。

第五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章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第六条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置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账号注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等管理制度。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

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标联【2017】536号)核心提示: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已经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民政部制定了《团体标准管理规定(试行)》,并经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15日印发。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引导和监督团体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团体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团体标准是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为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的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团体标准化工作。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作国务院有关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团体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国家实行团体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六条鼓励社会团体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推进团体标准国际化。

第二章团体标准的制定第七条社会团体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应当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具有标准化管理协调和标准研制等功能的内部工作部门,制定相关的管理办法和标准知识产权政策,明确团体标准制定、实施的程序和要求。

第八条制定团体标准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禁止利用团体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九条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津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十条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国家鼓动社会团体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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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

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

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

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第五条个人用户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

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

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该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的标准代号重复,也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社会团体应将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程序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

如果没有单独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也可将包含有标准制定程序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章程或管理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

除了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外,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还可以上传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他标准化管理文件。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四章注册程序第七条个人用户注册个人用户登陆平台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经审核通过后,个人用户即可按照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第八条团体用户注册社会团体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经平台管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一般原则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社会团体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名称、发证机关、活动地域、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自我承诺声明等,供社会公众进行评议。

公示期为三十天。

社会公众经个人注册成功后,即可对社会团体的公示进行评议。

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转发给社会团体,以供社会团体尽快处理。

社会团体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三十日内处理完该评议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平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该社会团体。

社会团体即可按照其注册名称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开展相关操作。

对于存在争议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社会团体不能自行解决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

平台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标准制定团体是否通过注册,并将确定的结果告知该社会团体。

第九条社会团体代号的唯一性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社会团体代号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

【示例:如社会团体A到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平台上已存在审核通过的B社会团体,且A社会团体的代号与B社会团体的代号相同,则A应该修改其社会团体代号进行注册;如果B是还处于公示期的社会团体,则A 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用户的权限第十条团体用户可在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提交社会团体的相关新闻信息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应在其发布团体标准后三十日内在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信息等。

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

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

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T/XXXXX XXXXX—XXXX年代团体标准顺序号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代号示例:T/CAS 115—2015社会团体应当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并提供承诺声明对所公开的团体标准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见附件二)。

第十一条个人用户可以对团体标准发表评议和进行监督社会公众和团体标准使用者可以通过个人用户注册后,在平台上对团体标准进行监督,开展评议、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团体标准进行投诉和举报,供各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对一些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团体标准,省级以上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相关社会团体限期改正或废止,拒不执行的,在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予以披露,并将有关情况通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

各地方、各部门对团体标准化活动中乱摊派、乱收费、侵犯知识产权、垄断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用户资格的管理第十二条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重新审核如果社会团体的代号、团体名称发生了变化,社会团体应及时将新的材料提交平台管理机构,并按照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要求重新处理。

第十三条团体用户年度总结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每年年末应向平台递交年度总结,总结其团体标准制定和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平台管理机构依据各团体提交的年度总结报告负责对各社会团体的标准化工作情况进行年度汇总,并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第十四条团体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对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社会团体,平台管理机构提醒社会团体限期进行整改并提交整改报告,社会团体不再规定期限内进行相应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应撤销社会团体的在平台的注册资格:(一)标准制定过程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违反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二)标准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等;(三)3年内没有制定或发布一项团体标准、或者没有开展一项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个人用户注册资格的撤销个人用户如在平台上发表色情低俗、暴力血腥、谣言散播等各类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的评议或意见,一旦发现将取消其注册资格。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定的效力用户自愿到平台注册即视为其愿意遵守本规定的各项要求。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本规定由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自我承诺声明自愿申请成为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的注册用户,遵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平台的相关管理规定,并为本申请者上传到平台的资料和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申请者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活动地点:联系人:联系电话:__________ 地址:□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邮箱:地址:盖章/签名本申请者知晓有关要求,如果不符合条件,可能会导致申请被驳回。

盖章/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XX(社会团体名称)自我承诺XXX(社会团体名称)发布的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是按照XXX(社会团体名称)标准制定程序,遵循开放、公平、透明和协商一致和促进贸易和交流的原则制定出来的。

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相关产业政策的要求,不会损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

XXX(社会团体名称)对本承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对T/XXXXX XXXXX—XXXX《XX》团体标准实施的后果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XXX(社会团体名称)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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