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定的范围
本文件对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用户注册、用户的权限、用户资格的管理进行了规定。
第二条平台建设的依据
为了更好地推动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按照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的指导意见》(国质检标联[2016]109号)的要求,建立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
第三条平台的目标
平台的运行和管理以服务团体标准化工作为目的,发布团体标准化工作相关的政策、新闻和资讯,为团体标准化工作的开展提供技术支撑,提供对团体标准获取、评价和监督的渠道,实现对社会团体和团体标准的信息管理,为社会团体和公众搭建沟通交流的平台。
第二章用户的分类
第四条平台用户的分类
平台的用户包括两类:个人用户和团体用户。
个人用户。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在平台上进行实名注册。注册通过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
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团体用户。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按照其登记地在平台上申请注册,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经审核后可发布社会团体相关的新闻、公布其所制定的团体标准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用户注册条件
第五条个人用户
年满十八岁,并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个人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号、联系邮箱、联系电话、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手写签字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六条团体用户
具有法人资格和相应专业技术能力的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以及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可以到平台进行注册。团体用户注册时应提供以下信息和材料:
●社会团体的基本信息:社会团体代号、社会团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号、发证机关、发证日期、有效期限、发证机关所在地、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活动地点、注册资金、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邮箱。
社会团体应以其社会团体代号作为注册名称。该社会团体代号将成为该社会团体标准编号(团体标准的编号规则见第十条)的一部分。
该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的标准代号重复,也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
●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社会团体应将其标准制定程序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程序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如果没有单独的标准制定程序文件,也可将包含有标准制定程序的章程或其他管理文件,连同在其团体成员内发布该章程或管理文件的发文一并做成一个PDF文档,加盖社会团体公章后上传。除了标准制定程序文件外,如果有的话,社会团体还可以上传其标准化工作的组织架构设计、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其他标准化管理文件。
●加盖社会团体公章的自我承诺声明(见附件一)。
第四章注册程序
第七条个人用户注册
个人用户登陆平台应按照第五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和提交相关材料。
平台管理机构在收到个人注册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通过后,个人用户即可按照其申请的用户名和密码进行登陆,登陆后可以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并对团体标准进行评议。
第八条团体用户注册
社会团体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在平台上填写相关信息、提交相关材料。
经平台管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的内容包括:社会团体提交的信息和材料是否完整、内容是否一致;标准制定程序是否符合《团体标准化第1部分良好行为指南》的一般原则和团体标准制定程序的要求。
形式审查合格后的社会团体在平台上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社会团体代号、团体名称、发证机关、活动地域、标准制定程序等文件、自我承诺声明等,供社会公众进行评议。公示期为三十天。
社会公众经个人注册成功后,即可对社会团体的公示进行评议。平台管理机构应在收到评议意见2个工作日内将评议意见转发给社会团体,以供社会团体尽快处理。社会团体应在收到评议意见后三十日内处理完该评议意见。
公示期结束后没有收到异议或经协商无异议的,平台管理机构审核通过该社会团体。社会团体即可按照其注册名称和密码进行登陆,并开展相关操作。
对于存在争议并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且社会团体不能自行解决的,可由争议双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评估。平台管理机构根据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该标准制定团体是否通过注册,并将确定的结果告知该社会团体。
第九条社会团体代号的唯一性
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社会团体代号遵循先来先得的原则。【示例:如社会团体A
到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平台上已存在审核通过的B社会团体,且A社会团体的代号与B社会团体的代号相同,则A应该修改其社会团体代号进行注册;如果B是还处于公示期的社会团体,则A 可以对此提出异议,按照第八条的要求对争议进行处理】。
第五章用户的权限
第十条团体用户可在平台上公布团体标准和发布相关信息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可在平台上浏览和了解团体标准化工作的信息、下载相关团体标准、提交社会团体的相关新闻信息经审核后在平台上发布。
注册成功的社会团体应在其发布团体标准后三十日内在平台上公开团体标准名称、编号、范围、主要技术内容、专利信息等。团体标准编号依次由团体标准代号(T/)、社会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标准编号中的社会团体代号应合法且唯一,不应与现有标准代号相重复,且不应与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已有的社会团体代号相重复。团体代号由各团体自主拟定,宜全部使用大写拉丁字母或大写拉丁字母与阿拉伯数字的组合,不宜以阿拉伯数字结尾。团体标准编号结构如下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