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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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退税
(一)在《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和《软件产品、集成电路 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右上角加盖代码章并注明退税号码,并按指定位置加 盖企业公章。如企业登记类型发生变化由内资企业转为外资企业或由外资企业转为 内资企业,请及时变更退税编号;
(二)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纳税人开户银行”与“开 户行帐号”应与已入库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注明的开户银行和账号相符。
5、 经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会同市国税局研究决定的经过本地化 改造的进口软件产品。
——京国税[2000]187 号
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工作,单纯对进口软件进 行汉字化处理后再销售的不包括在内。
——财税[2000]25 号
(三)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 维护费 等费用,应按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也应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国税函[2004]553 号
自 2000 年 6 月 24 日起至 2010 年底以前,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 生产的软件产品,按 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财税[2000]25 号
(四)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 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 号)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 策的软件产品。
(三)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大写金额为企业申请退税 金额。
(四)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税票号码”位置,应同 时填写机打票流水号(15 位数字)和《税收通用缴款书》原号码(7 位数字) 。
(五) 《北京市海淀区国家税务局退税申请审批表》中的退税原因,按照“根据 京国税〔2000〕187 号文件规定,对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 按 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现办 理退税手续,请予批准”填写。
(七) 《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进项税额”一栏 应填写本期进项额和上期留抵税额的合计数(包括申请退税软件栏和全部应税货物 及劳务栏) ;
(八)如企业本期申报中发生软件退货、发生预缴税款等情况的,需附加打印情 况说明。
(九)如果本期有属于可退税软件的培训、维护费发生,应在《软件产品、集成 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 “申请退还增值税款的产品名称” 一栏中的软件产 品名称后,注明“培训、维护费”字样。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100
号)第三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 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1. 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 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 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
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办理程序
一、范围
(一)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软件产品符合下述规定:
1、持由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并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2、持由北京市软件企业和软件产品认证小组颁发的《软件产品证书》 ,并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六) 《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申请退还增值税 款的产品名称”要与已审批的《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上的产品名称一致; 多个软件产品同时申请退税的,由企业在《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复印件 上自行编号,应与《软件产品、集成电路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中所填报的 软件产品编号一一对应。
3、根据国家有关部委下达的研制开发项目、任务书或计划,研制开发、生产, 并具备部级(含部级)以上有关部门鉴定证书,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 产品;
4、购买软件产品的版权、使用许可权(指持有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 权利转移备案证书》或购销双方签定的软件使用许可转让合同、协议的软件产品) 自行生产,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软件产品;
三、核算
(一)对其享受即征即退的内销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单独核算销售额。
(二)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帐和“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明细帐,以核算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的销项税额、进项税 பைடு நூலகம்、已交税额、未交税额等。
——京国税[2000]187 号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同时销 售其他货物,其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难以单独核算进项税额的, 应按照开发生产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含单晶硅片)的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 确定其应分摊的进项税额。
——财税[2000]25 号第三条第(四)款
DR:j 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软件产品或集成电路产品(进项税额)” CR: 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帐户 (进项税额转 出)”科目。
四、申报
1、 享受即征即退软件产品要放在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 中进行申报,方可办理退税。
——财税[2005]165 号
二、开票
(一)取得软件产品销售收入开具发票时,要求软件产品名称要与《软件产品增 值税即征即退审核确认表》 (以下简称确认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二)培训费、维护费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上注明某软件产品的培训费或维护 费,且软件产品名称要与确认表上的名称完全一致。
(三)对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或其他货物一并销售的软件产 品,应对软件产品的销售额单独开具销售发票。如果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按照 计算机网络或计算机硬件以及机器设备等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不予退税。 ——财税字[1999]273 号
2、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 33 行“欠缴税额”一项必须为零,税款必须于当 月申报期内上缴入库, 不允许因税款上缴入库不及时而产生滞纳金, 《税收通用缴款 书》右下角应有“即征即退”字样(网上纳税申报的企业,应在指定的申报窗口, 由税务人员签章注明) 。
3、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应纳税款应及时足额入库, 《税收通用缴款书》要求银 行印戳缴款日期清晰,各联次日期一致。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 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