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题库
金融消费者八大权利题库一、单选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1.到()前,老年人享受智能化服务水平显著提升、便捷性不断提高,线上线下服务更加高效协同,解决老年人面临“数字鸿沟”问题的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单选题] *A、2021年底B、2022年底(正确答案)C、2023年底D、2024年底2.无故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罚款。
[单选题] *A、五万元以上B、五十万元以下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正确答案)D、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3.投诉人、被投诉机构对投诉处理结果持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投诉处理决定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一级机构()。
[单选题] *A、申请复议(正确答案)B、申请再投诉C、申请裁决D、申请上报4.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聚焦老年人日常生活涉及的高频事项,做实做细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工作,切实解决老年人在运用()方面遇到的困难。
[单选题] *A、二维码B、银行卡C、智能技术(正确答案)D、手机银行5.《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以分级授权为核心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使用管理制度,根据消费者金融信息的(),在不影响本机构履行反洗钱等法定义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本机构工作人员调取信息的,严格落实信息使用授权审批程序。
[单选题] *A、必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权限B、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程序C、重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权限(正确答案)D、必要性、敏感度及业务开展需要;范围、程序6.下列哪一项不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5号)()。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在当今数字化飞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金融已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有效监管和规范这一领域的发展,建立健全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显得尤为关键。
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兴起,给银行业带来了诸多机遇。
它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的时间和空间限制,使得金融服务更加便捷高效。
客户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各种金融操作,如转账、理财、贷款申请等。
然而,与此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复杂性和创新性使得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变得更加困难。
不同的业务模式、产品类型和交易方式,都需要有针对性的统计方法和指标。
其次,数据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面临更高的要求。
在互联网环境中,数据容易受到网络攻击和篡改,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
再者,随着业务的快速发展,监管的难度也不断加大。
监管部门需要及时准确地掌握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运行情况,以便制定有效的政策和措施。
为了应对这些挑战,建立完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势在必行。
这一统计制度应当涵盖全面的业务范围。
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
对于每一项业务,都要明确其统计口径和方法。
在数据收集方面,应建立统一的数据采集平台,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报送相关数据。
同时,要加强对数据的审核和校验,确保数据的质量。
统计指标的设定应当科学合理。
既要能够反映业务的规模和发展速度,如交易金额、用户数量、业务增长率等,又要能够体现业务的风险状况,如不良贷款率、逾期率等。
在制度执行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于未按照要求报送数据或者报送数据不准确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给予相应的处罚。
此外,还应当建立数据分析和应用机制。
通过对统计数据的深入分析,为监管部门提供决策支持,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业务发展提供指导。
例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数据分析发现互联网金融业务中的风险点,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化解。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保险业金融机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这个听起来好像很严肃的话题,其实我们可以用轻松幽默的方式来聊聊。
我们要明确一个概念,就是保险公司和银行一样,都是金融机构,他们的工作就是把大家的钱聚在一起,然后再分给大家。
这样一来,大家都可以从中受益,但是也要注意风险哦!
那么,保险公司是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呢?这就要靠他们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了。
这个制度就像一本大账本,记录着保险公司的所有资金流动情况。
这样一来,保险公司就可以清楚地知道自己有多少钱,花了多少钱,还剩下多少钱。
这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只有掌握了自己的财务状况,才能更好地为客户服务嘛!
这个制度也不是一成不变的。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自己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比如说,现在很多保险公司都在推行数字化转型,他们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手段,来提高自己的资金核算效率和准确性。
这样一来,客户就可以更加方便地查询自己的保单信息了。
除了数字化转型之外,保险公司还会根据不同的业务需求,来调整自己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
比如说,有些保险公司可能会针对特定的投资项目制定专门的资金核算方案。
这样一来,他们就可以更好地控制风险,确保自己的投资收益最大化。
总之呢,保险公司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它不仅可以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管理自己的财务状况,还可以为客户提供更加便捷和专业的服务。
所以呢,大家在选择保险公司的时候,一定要注意他们的资金核算项目统计制度是否完善和可靠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
商业银行统计工作制度一、背景中国的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接受存款、发放贷款、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
统计工作是商业银行运营和管理的重要环节,对于了解银行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商业银行需要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设置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由统计部门负责。
统计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报表制作以及数据的分析解读等。
三、数据收集1. 定期统计数据: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如每季度、每年)报送各类统计数据给金融监管部门,如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统计部门要负责收集各个分支机构的数据,并进行核对和整理。
2. 实时数据采集:除了定期统计数据外,商业银行还需要实时收集一些重要数据,如每日各类交易的金额、量、笔数等。
统计部门要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并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
四、报表制作1. 报表的精确性:统计部门要确保制作的报表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包括各项数据的计算和核对。
2. 报表的标准化:商业银行统计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制定报表格式,确保不同时间段、不同机构的报表数据可比性。
3. 报表的时效性:统计部门应确保报表的及时性,及时向相关部门上报,并及时反馈给各个分支机构。
五、数据分析1. 分析方法:统计部门应采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和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如比较分析、趋势分析、比率分析等。
2. 分析结果的汇报:统计部门要将分析结果整理成报告或简报,向相关部门如高层领导提供,以便于决策和管理。
3. 数据的利用:统计部门还要将分析结果与其他部门的需求相结合,提供数据支持和决策建议。
六、保密措施商业银行的统计工作涉及大量的敏感信息,统计部门应严格遵守银行机密制度,确保数据的保密性。
七、培训与研究统计部门应加强人员培训和学习,提高数据分析和统计方法的专业水平。
同时,还要关注行业发展动态,积极参与学术交流和研究活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测试题1.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服务的()[单选题] *自然人(正确答案)法人自然人及法人居民2.银行调整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品种、比例,或调整收费项目、条件、标准和方式时,如消费者不接受,应允许其提前赎回该产品。
这是维护消费者的()[单选题] *选择权(正确答案)知情权收益权公平交易权3.专区销售人员应当具有()和代销业务相应资格,除本机构本行销售人员外,禁止其他任何人员在营业场所开展任何形式的营销活动。
[单选题] *理财(正确答案)公司贷款个人贷款风险管理4.银行发放的理财产品的宣传品上应有明确的风险提示,例如在醒目位置提示消费者()[单选题] *本人已经阅读风险揭示,愿意承担投资风险产品解除合同时,仅退还相应现金价值理财非存款、产品有风险、投资须谨慎(正确答案)提高风险意识,谨防上当受骗5.银行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以()为本,坚持服务至上,坚持社会责任,践行向银行业消费者公开信息的义务,履行公正对待银行业消费者的责任。
[单选题] *营利经营者利益银行利益和客户利益人(正确答案)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倍。
[单选题] *一倍二倍三倍(正确答案)四倍7.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承担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主体责任,贯彻落实消费者投诉(),及时化解各类纠纷、矛盾。
[单选题] *行长负责制首问负责制(正确答案)谁的客户谁负责机构负责制8.“双录”中的录音录像资料至少应保留到产品到期兑付后(),发生纠纷的要保留到纠纷最终解决后。
[单选题] *1年6个月(正确答案)1个月3个月9.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网点和门户网站醒目位置公布投诉方式和()。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加强统计监测,提高金融监管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金融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互联网金融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贷款、互联网理财等。
第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健全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确保数据的准确、及时、完整。
第二章统计范围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纳入统一的统计范围,并在内部统计系统中开设相应的业务代码。
第六条统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互联网金融业务:(一)互联网支付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现金支付、非现金支付等服务。
(二)互联网贷款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向客户提供的个人贷款、企业贷款等服务。
(三)互联网理财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各类理财产品。
(四)其他互联网金融业务: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渠道提供的其他金融服务,如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等。
第三章统计要求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统计互联网金融业务:(一)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根据本制度的要求,开设相应的统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
(二)记录交易明细:记录每笔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明细,包括交易时间、交易金额、交易对象等信息。
(三)保障数据的准确性: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
(四)及时上报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及时上报统计数据,确保数据的及时性。
第四章统计报告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要求报送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报告:(一)报送频率:按月报送统计报告。
(二)报送内容:统计报告应当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交易笔数、交易金额、用户数量等统计指标。
(三)报送渠道:统计报告应当通过统一的报送渠道进行上报。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
银行统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银行全行各部门及各分支机构的统计工作。
第三条银行统计工作是指在银行日常运营中所产生的数据进行收集、汇总、统计、分析、报告等一系列工作。
第四条银行统计工作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银行统计工作贯穿于银行的全部业务活动当中,所有涉及到数据的工作都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由专门的统计人员负责管理,各部门要配合完成统计工作。
第七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银行内部规章制度相衔接。
第八条银行的统计工作要求结合信息化的发展,利用先进的统计软件和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
第九条银行的统计数据要进行备份和存档,以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二章统计数据的采集第十条银行在收集数据的过程中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禁止造假和篡改数据。
第十一条银行要求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产生的数据要做到及时、完整的汇总并报告,不得有遗漏。
第十二条银行统计数据的来源要清晰明确,不得私自编造数据。
第十三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积极配合统计工作,提供真实有效的数据。
第十四条银行要求各分支机构要按时按质将各项数据的统计工作完成,并及时上报总行。
第三章统计数据的汇总和分析第十五条银行要建立健全统计数据的汇总体系,确保各项数据都能得到全面的统计。
第十六条银行要求统计人员要具备较强的数据分析能力,对统计数据能够进行准确的分析。
第十七条银行要求在对统计数据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能够及时发现数据中的异常情况,并及时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银行要求在统计数据的报告中能够提供准确的数据和详实的分析情况,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十九条银行要求能够根据统计数据的分析情况对业务进行及时的调整和优化。
第四章统计数据的报告第二十条银行要求各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格式上报各项统计数据。
第二十一条银行要求统计报告要真实准确,不得隐瞒和篡改数据。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
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竞赛试题及答案(共计222道试题)一、出处:《关于做好网上银行风险管理和服务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34号)(一)填空题1、各商业银行最迟于(2007年12月31日)前应对所有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统一使用双重身份认证。
2、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不易被(复制、修改和破解)。
3、高风险账户操作应至少包括:向非本人,不含与本行签订业务合作等法律协议和客户预先约定的指定账户,如:代收费、第三方支付、贷款还款帐户等,账户转移资金单笔超过(1000元)或日累计超过(5000元)。
4、商业银行还应积极研发和应用各类维护网上银行使用安全的技术和手段,保证(安全技术)和(管理水平)能够持续适应网上银行业务发展的安全要求。
5、商业银行应建立规范的网上银行(电子银行)(业务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客户投诉的登记、统计制度,指定专门的人员或部门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并对客户投诉情况进行研究分析。
6、双重身份认证由(基本身份认证和附加身份认证)组成。
(二)判断题1、商业银行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风险控制要求对本行网上银行高风险账户操作进行具体界定。
(对)2、对于身份认证强度相对较弱的网上银行账户操作,商业银行可不评估风险。
(错)3、对于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非网上银行),商业银行可依据其安全程度自行确定是否参照网上银行管理,但应保证其他电子银行业务类型不构成网上银行的安全管理漏洞。
(对)4、商业银行应将扫描查找假冒本行网上银行网站及其它针对电子银行的犯罪活动纳入日常工作程序。
(对)5、对于客户投诉集中的电子银行业务环节和产品,应及时制定有效的解决措施,加以改正。
(对)6、基本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知晓并使用,预先注册在银行的本人用户名。
(错)7、附加身份认证是指网上银行用户持有、保管并使用可实现其他身份认证方式的信息(物理介质或电子设备等)。
(对)8、附加身份认证信息应易被复制、不易被修改和破解。
(错)(三)单选题1、商业银行应综合平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断降低网上银行客户双重身份认证的使用,促进双重身份认证的推广普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7.09.0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四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7年9月1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城乡就业,发挥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划分标准由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家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作为长期发展战略,坚持各类企业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其中的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积极扶持、加强引导、完善服务、依法规范、保障权益的方针,为中小企业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的环境。
第四条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遵守国家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资源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财政税收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循诚信原则,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广州市金融工作局2019年 3 月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一、总说明 (2)二、报表目录 (4)三、报表表式 (5)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一、总说明(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金融统计制度是我国金融行业监管的重要工具,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金融统计制度也需要不断修订和完善。
本文将针对金融统计制度的修订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为我国金融行业的稳健发展贡献力量。
金融统计制度修订意见:一、完善金融统计指标体系1.增加反映金融市场风险和收益的指标,如金融资产收益率、金融衍生品风险敞口等,以全面评估金融市场运行状况。
2.强化对金融创新业务的统计,如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等,确保金融统计数据的全面性和准确性。
3.完善金融统计分类标准,明确各类金融机构的统计范围和口径,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可比性。
二、加强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审核1.建立健全金融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体系,对金融机构报送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核查,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2.加大对金融统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虚报、瞒报等行为予以严惩,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公信力。
三、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时效性和透明度1.加快金融统计数据报送和发布频率,提高金融市场参与者对金融统计数据的关注度。
2.增加金融统计数据的发布内容,如金融统计数据解读、分析报告等,帮助市场参与者更好地理解和使用金融统计数据。
四、加强金融统计制度与国际标准的衔接1.研究和借鉴国际金融统计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金融统计制度。
2.加强与国际金融组织在金融统计领域的交流与合作,提高我国金融统计制度的国际影响力。
五、强化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和监督1.明确金融统计制度的责任主体,加强对金融机构的指导和督促,确保金融统计制度的贯彻落实。
2.定期对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确保金融统计制度的实施效果。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是指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统计和监测的制度。
该制度旨在获取金融机构的经营信息,为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为金融市场的参与者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和参考。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统计报表: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时间,向相关监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包括财务报表、经营报表、风险报表等。
2. 统计指标: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需要按照一定的统计指标进行汇总和分析,如资本充足率、不良贷款率、利润率等。
3. 统计方法:金融机构需要按照统一的统计方法和原则,对经营数据进行收集、整理、汇总和披露,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4. 监管机构: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由相关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执行,确保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要求。
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对于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金融风险的防范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提供全面、准确的金融信息和数据,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决策依据,同时也有助于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和监测,保护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
202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
【概述】1. 金融机构是国民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资金存储和流通、资金调度和风险管理等功能。
统计是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基础。
建立完善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重要性】2.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对于实现金融机构的监管透明化,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等数据进行统计汇总,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全面了解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
【挑战】3. 金融业务的创新和发展使得金融机构的业务形态及数据类型日益复杂,因此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如何统一数据报送标准、规范数据统计程序、提升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成为了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金融机构在国际化运营过程中也需要遵守不同国家、地区的统计要求,需要建立国际统计制度和国际统计合作机制。
【解决途径】4. 为了应对金融统计面临的挑战,需要积极推进金融统计制度的建设和完善。
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要求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和程序报送数据,同时加强对数据真实性和准确性的审核监管。
另可以加强金融统计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提高他们处理金融统计数据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保证金融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展望】5. 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拓展和金融科技的迅速发展,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未来,金融统计制度需要不断跟进市场变化和技术发展,积极采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进行数据处理和统计分析,提高金融统计的全面性和精准性,为金融监管和宏观经济调控提供更加有效的支持。
【结语】6. 建立健全的金融统计制度是金融监管和金融市场稳定运行的基础保障,需要政府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及相关专业人士共同努力,加强合作和交流,不断完善金融统计制度,为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健发展和国民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参考文献】1. 李华. (2020). 金融统计制度对金融市场的作用与挑战[J]. 统计研究, (12), 122-124.2. 王强. (2021). 金融统计制度的完善路径与机制构建[J]. 经济研究, (7), 75-77.【续写】【概述】7. 随着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化进程的加速推进,金融统计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各银保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大型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外资银行:为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维护市场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经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储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金融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借助网络技术等手段违反监管规定、规避监管要求。
二、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严格执行存款计结息规则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规定,自觉维护存款市场竞争秩序。
三、商业银行通过营业网点、自营网络平台等多种渠道开展存款业务,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优质便捷的金融服务,积极满足公众存款需求。
本通知所称自营网络平台是指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依法设立的独立运营、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络平台。
四、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由非自营网络平台提供营销宣传、产品展示、信息传输、购买入口、利息补贴等服务。
本通知印发前,商业银行已经开展的存量业务到期自然结清。
相关商业银行要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客户沟通解释工作,稳妥有序处理存量业务。
五、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存款业务,应当符合产品开发业务流程要求,明确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全面评估业务风险,持续识别、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健全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调控框架,完善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化认识(一)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具有重要意义。
金融业综合统计是国家金融基础设施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是有效监测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成效、提高服务效率的关键信息基础,是前瞻性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迫切需要,是全面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建立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举措。
(二)金融业综合统计取得的成绩和面临的问题。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
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金融系统开展了一系列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探索,金融业综合统计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统计和公布社会融资规模,2017年开始测算宏观杠杆率,对评估经济运行的风险状况提供了支持,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统计制度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同时,金融业综合统计工作仍然面临一些突出问题:统计制度存在割裂,数据标准不统一,统计技术手段单一,数据组织分散,信息归集和使用难,共享机制不完善;交叉性金融活动、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金融控股公司等关键领域统计监测不足,风险预警数据不敏感;宏观风险统计基础较为薄弱,政策效果评估数据不充分;部分金融活动游离于金融统计体系之外,基础数据不健全等。
上述问题亟需从制度上加以完善。
(三)新时代要求加快推进金融业综合统计。
当前,我国金融领域仍处于风险易发高发期。
科学研判系统性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要求质量更高、更及时有效的预警监测数据。
党的十九大明确了新时代金融业综合统计的方向和总体要求,有关部门在金融业综合统计的目标、内涵和框架等方面已形成广泛共识。
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
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4.06.24•【分类】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工作情况的报告--2014年6月24日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XXX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党的十八大以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有关工作情况,请审议。
一、加强金融监管防范金融风险的主要工作及成效近年来,针对国际经济形势复杂多变、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加大、金融风险在某些地区、行业或时点上有所积聚的情况,国务院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统筹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先后确定若干金融领域重大课题,组织有关部门深入研究,出台了一系列既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又有利于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的政策举措,牢牢守住了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有力地支持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一)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完善宏观审慎管理,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积聚。
面对复杂的内外部形势,我们保持宏观政策基本取向不动摇,坚持实施稳健的货币政策,明确守住稳增长、保就业的下限和防通胀的上限,只要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就集中精力抓转方式、调结构不放松,向市场传递保持总量稳定的政策信号,增强市场信心,稳定社会预期。
同时,进一步完善宏观调控框架,创新调控方式,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适时适度、有针对性地调节流动性,在维护货币市场稳定的同时,引导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总量合理增长。
2013年末,广义货币供应量同比增长13.6%,人民币贷款余额同比增长14.1%,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2.6%,经常项目顺差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降至2.1%,达到了调控预期目标。
今年以来,针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新情况,及时定向下调部分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率,引导货币信贷总量的合理增长和结构优化,既较好地满足了稳增长的资金需求,又有效防止了流动性过多积聚风险,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创造了有利的宏观金融环境。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为鼓励金融创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明确监管责任,规范市场秩序,经党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提出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
《指导意见》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指导意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展互联网金融,遵循服务好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总体目标,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在互联网行业管理,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信息披露、风险提示和合格投资者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网络与信息安全,反洗钱和防范金融犯罪,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以及监管协调与数据统计监测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下一步,各相关部门将按照《指导意见》的职责分工,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的各项要求;互联网金融行业从业机构应按照《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依法合规开展各项经营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近年来,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不断取得突破,推动互联网与金融快速融合,促进了金融创新,提高了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7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蓄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本制度填报的《S56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7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信息统计表》、《S58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一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及《S59银行业金融机构第二类案件分地区情况统计表》已由《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2009年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发〔2008〕85号)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建立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49号)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6〕116号)停止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违法违规案件通报制度〉的通知》(银监办通〔2004〕132号)第七条,参照本制度第三条执行。
三、银监会相关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银监分局和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九年一月二十一日银行业金融机构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第一条为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案件信息,深入开展银行业案件防控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所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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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建立和完善互联网金融数据统计监测体系的要求,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监测,及时、全面、准确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开展情况以及互联网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存放情况,人民银行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制度。
一、主要内容重点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的互联网支付、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统计。
同时统计单家互联网企业(本制度指传统金融机构以外从事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下同)存放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情况。
二、统计指标(一)月报二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及指标。
(二)季报一批增设“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及指标。
(三)定期采集“企业资金存放情况表(逐户)”,格式如下:三、校验关系(34S03)校验关系A:“1.网上支付客户数”(34S02)=“个人”+“单位”(34S04)校验关系B:“2.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34S05)=“银行支付”(34S06)+“第三方支付”(34S07)校验关系C:“3.当期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34S08)=“银行支付”(34S09)+“第三方支付”(34S0A)校验关系D:“1.参与客户数”(34S0C)=“个人”(34S0D)+“单位”(34S0E)校验关系E:“2.当期销售基金数量”(34S0F)=“股票基金”(34S0G)+“债券基金”(34S0H)+“货币市场基金”(34S0I)+“混合基金”(34S0J)+“其他类型基金”(34S0K)校验关系F:“3.当期购买金额”(34S0M)=“股票基金”(34S0N)+“债券基金”(34S0P)+“货币市场基金”(34S0Q)+“混合基金”(34S0R)+“其他类型基金”(34S0S)校验关系G:“4.当期赎回金额”(34S0T)=“股票基金”(34S0U)+“债券基金”(34S0V)+“货币市场基金”(34S0W)+“混合基金”(34S0X)+“其他类型基金”(34S0Y)校验关系H:“1.参与客户数”(34S11)=“个人”(34S12)+“单位”(34S13)校验关系I:“1.参与客户数”(34S18)=“个人”(34S19)+“单位”(34S1A)校验关系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H)+“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I)校验关系K:“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K)+“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M)校验关系L:“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Q)+“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R)校验关系M:“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T)+“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U)校验关系N:“3.当年累计发放贷款笔数”(34S1J)≥“2.当期发放贷款笔数”(34S1G)校验关系O:“5.当年累计发放贷款金额”(34S1S)≥“4.当期发放贷款金额”(34S1N)校验关系P:“6.期末贷款余额”(34S1V)=“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校验关系Q:“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其中: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3)+“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33974)校验关系R:“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其中: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33976)+“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33977)校验关系S:“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2,季)≥“个人”(34S03,月)校验关系T:“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33975,季)≥“单位”(34S04,月)校验关系U:“1.期末不良贷款笔数”(33987)=“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88)+“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89)校验关系V:“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校验关系W:“2.期末不良贷款余额”(33990,季)≤“6.期末贷款余额”(34S1V,月)校验关系是X:“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3991,季)≤“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34S1W,月)校验关系是Y:“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3992,季)≤“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34S1X,月)四、主要指标解释本制度“当期”指报告期期间,“当年”指年初至报告期期末的期间。
互联网支付:指通过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服务。
互联网基金销售:指基金销售机构与其他机构通过互联网合作销售基金等理财产品,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基金和基金公司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站上的基金直销部分。
此处的基金指证券投资基金。
互联网理财产品销售:指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销售的本行或他行受托的理财产品(不含表内理财产品)。
理财产品指金融机构为向客户提供理财顾问服务、实现资产增值保值目的而发起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该SPV按照同客户事先约定的方式进行投资和资产管理,与客户按照约定方式承担投资收益与风险。
互联网信托:指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信托业务或者进行信托产品的销售。
信托指受托人(信托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为目标,实现对受托人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而设立的特定目的载体(SPV)。
互联网消费金融: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互联网开展的消费金融业务。
网上支付客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客户数。
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业务笔数。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的交易笔数,不统计资金转入的交易笔数。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互联网支付交易金额:指通过互联网支付发起的账务变动金额。
该指标单边统计资金转出金额,不统计资金转入金额。
本指标包含非网银用户依托互联网发起的第三方快捷支付。
银行支付:指从银行端发起的互联网支付业务。
第三方支付:指银行与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从非银行支付机构端发起,向银行提交支付指令转移银行账户(包括信用卡账户)货币资金的支付方式。
参与客户数:指开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权限,可以参与相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交易的存量客户数。
当期销售基金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基金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股票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基金。
债券基金:指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基金。
货币市场基金:指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基金。
混合基金:指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均不超过百分之八十的基金。
其他类型基金:指除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混合基金外的其他类型基金。
当期销售理财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理财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销售信托产品数量:指报告期期间内在互联网上销售的信托产品数量。
含报告期期间内新增的和往期新增但在报告期期间内销售的产品数量。
当期购买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购买的资金总额,包括申购和认购的金额。
当期兑付/赎回金额:指报告期期间内产品兑付、赎回的金额。
贷款:指机构或个人在保留资金或货币所有权的条件下,以不可流通的借款凭证或类似凭证为依据,暂时让渡资金使用权所形成的债权。
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通过经销商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约定的家用电器、电子产品等耐用消费品(不包括房屋和汽车)的贷款。
一般用途个人消费贷款:指消费金融公司直接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个人及家庭旅游、婚庆、教育、装修等消费事项的贷款。
网上支付账户数:指签约或注册网上银行并且开通支付结算功能的存量账户数。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对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个人网上支付账户睡眠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连续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等的个人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单位网上支付账户冻结数量:指统计期期间内,冻结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冻结”是指网上支付账户登陆、账户充值、账户资金运用、账户查询等整体或部分业务权限的禁止。
久悬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指统计期期末,被设为久悬的单位网上支付账户数量。
该指标所称“久悬”是指12个月(含)以上未发生网上支付账户登录、查询以及收付活动。
实际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产品:指产品兑付时,产品购买者得到的实际年化收益率低于预期收益率的产品。
没有预期收益率的产品无需填报。
不良贷款:指依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银监发[2007]54号印发)要求进行贷款五级分类的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
社会信用代码:指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员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编制的18位社会信用代码。
尚没有编制社会信用代码的机构编码规则另行发文通知。
基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需要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一般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借款或其他结算需要,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以外的银行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专用存款账户: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其特定用途资金进行专项管理和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风险准备金:指按相关风险准备金计提与管理办法计提的用于弥补客户资金特定损失以及规定的其他用途的资金存款。
客户备付金:指为办理客户委托的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临时存款账户资金:指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存款人因临时需要并在规定期限内使用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资金。
五、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状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月度,批次为二批次;互联网金融业务异常情况统计表报送频度为季度,批次为一批次。
无需报送结转数。
(二)报送机构和范围。
报送机构包括国家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外资银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