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27952e73777f5acfa1c7aa00b52acfc789eb9f91.png)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一种非司法争端解决机制。
它是商事主体之间通过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给第三方仲裁庭进行处理和裁决的方式。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快速、灵活和具有保密性等特点。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争议中,由仲裁庭按照相关法律规则和国际商事仲裁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端解决方式。
国际商事仲裁的特点包括:1. 快速高效:相比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通常能够更快速地解决争议。
仲裁庭的程序相对简洁,不同于繁琐的法庭审理过程。
同时,仲裁庭也更加专业化,由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能够更快速地作出决定。
2. 灵活性:仲裁庭的程序和规则可以根据争议双方的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相比于司法诉讼,国际商事仲裁更具灵活性,可以更好地适应商事争议的特点和实际情况。
3. 保密性: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和庭审过程通常是保密的。
这样可以保护商业秘密和商事争议的敏感信息,同时也有助于维护商事主体的声誉和商业关系。
4. 地域中立性:国际商事仲裁一般会在第三国或中立地区进行,确保争议得以公正地解决。
争议双方可以通过选择仲裁地点,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仲裁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跨国商事争议,主要包括合同纠纷、知识产权争议、国际投资争端等。
一般来说,商事争议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可以预先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庭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可以根据具体的仲裁规则进行,常见的仲裁规则包括联合国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的仲裁规则(ICC仲裁规则)、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UNCITRAL仲裁规则等。
程序通常包括仲裁申请、选择仲裁庭、庭审、裁决等环节,具体可根据仲裁规则和双方约定进行调整。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发展趋势国际商事仲裁相比传统的司法诉讼有着诸多优势。
首先,国际商事仲裁的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各国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对仲裁裁决提供司法援助。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课件知识讲解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课件知识讲解](https://img.taocdn.com/s3/m/0ddb90613968011ca200913b.png)
三、类型 (一)机构仲裁与临时仲裁 (二)中国常设仲裁机构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 2.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2、以争议性质作为认定标准;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事仲裁。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例如法
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如果包含国际商业利
益,仲裁是国际性的。"这一标准可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
活动的需要,但是它不像实质性连接标准那样具体明确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二、仲裁庭的职权 (一)仲裁庭的权力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59c7c59b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d4.png)
国际商事仲裁规则国际商事仲裁作为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一种方式,因其高效、专业和保密的特点而受到广泛认可。
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规则对于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至关重要。
本文旨在概述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规则,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运作机制。
仲裁协议国际商事仲裁始于双方或多方签订的仲裁协议。
该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将现有或未来争议提交仲裁的共识。
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启动仲裁程序的前提。
仲裁机构的选择当事人可以选择一个特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国际商会(ICC)、伦敦国际仲裁院(LCIA)等。
选择时需考虑机构的专业性、地理位置、费用以及适用规则等因素。
仲裁程序仲裁程序通常包括申请、答辩、证据提交、听证、裁决等步骤。
仲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仲裁机构的规则确定。
仲裁地和适用法律仲裁地的选择对仲裁程序有重要影响,因为它可能决定了仲裁程序应遵循的法律体系。
同时,当事人还可以约定适用的实体法,即用于判定争议的法律。
裁决的效力和执行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为了确保裁决的执行,大多数国家都是《纽约公约》的签署国,该公约为国际仲裁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提供了框架。
挑战和上诉虽然仲裁裁决通常是不可上诉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地的法院提出挑战,例如质疑仲裁员的独立性或仲裁程序的公正性。
保密性与法院诉讼不同,仲裁程序通常是私密的,这有助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公司声誉。
然而,保密的程度可能因仲裁机构的规则和适用法律而异。
结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了一个灵活、高效的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平台。
通过了解其基本规则,企业可以更好地准备和参与仲裁程序,从而有效地解决争端并维护自身权益。
以上内容仅为国际商事仲裁规则的简要概述,实际仲裁过程可能涉及更多细节和复杂性。
建议在面临具体争议时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645e7727af45b307e8719739.png)
10
3、专门性的仲裁机构 、
指设立在某一交易所或同业公会下的常设仲裁 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行会内部成员间的争议, 机构。这类机构只受理行会内部成员间的争议, 如:伦敦谷物公会下设的谷物和食品贸易仲裁 委员会, 委员会,荷兰鹿特丹毛皮交易所下设的仲裁庭 等。
11
二、国际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 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the ICC (一)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international court of arbitration)
国际商会于1923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国际商会于 年设立了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 其目的是为了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家、 其目的是为了给“全世界所有国家的金融家、 制造商和商人” 制造商和商人”提供一个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 国际性组织, 国际性组织,“而不使其求助于正式的司法程 序”。 大半个世纪以来, 大半个世纪以来,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已成为 世界上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重要、 世界上解决国际商事争议的最重要、最有广泛 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组织成员来自5大 代表性的商事仲裁机构,其组织成员来自 大 洲的60多个国家 自其创立以来, 多个国家。 洲的 多个国家。自其创立以来,共处理涉及 全世界17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万多个国际性商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万多个国际性商 全世界 多个国家和地区的 事仲裁案件。 事仲裁案件。
国际商事仲裁
1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概述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范围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 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根据合同 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中所订立的仲裁条款或事后所达成的仲裁协议, 自愿将他们之间所发生的争议提交给各方都同 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 意的仲裁机构审理、裁决的活动。这种裁决通 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常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https://img.taocdn.com/s3/m/ff752c2383c4bb4cf7ecd1e9.pn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的决议,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的愿望和国际商事仲裁实践的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的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的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的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的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的作出和程序的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的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的承认和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同时对什么是该法所称的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的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的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的关系所产生的争议。
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的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他形式的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的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的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各国关于仲裁的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的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的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的仲裁立法。
如美国的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的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6da1002330126edb6f1aff00bed5b9f3f90f72eb.png)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在国际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依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双方达成的仲裁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由常设仲裁机构或临时仲裁庭进行审理和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仲裁机构或仲裁庭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我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
1、以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为标准:与仲裁案件有关的连接因素主要指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注册地、公司营业地、公司中心管理地等,在某些阿拉伯国家,当事人的宗教信仰也被人微言轻确定仲裁国际性质的连接因素,在这些连接因素中只要其中的一个具有国际性,则包含有该连接因素的商事仲裁就是国际商事仲裁。
2、以争议性质为标准确认商事仲裁的国际性:即如果争议涉及国际商事利益,则解决该争议的商事仲裁具有国际性。
法国、美国、加拿大等国采用这一标准。
以上就是我对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的解答,想了解更多,欢迎来学习专业。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862d984ff7ec4afe04a1dfe9.png)
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本章内容概述仲裁协议仲裁程序裁决执行一、国际商事仲裁概述(一)含义仲裁又称“公断”,是指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将有关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法。
(二)特征1.高度自治启动、地点、机构、仲裁员、规则、法律2.程序简便(一裁终局)3.过程保密4.易于执行(三)国际仲裁机构1.性质:民间性机构2.类型:常设性:固定组织、固定地点、固定规则临时性:就案设立,结案即解散3.主要国际仲裁机构A 国际商会仲裁院 (ICC)成立于1923年, 总部设在巴黎国际性办案质量高执行率高B 美国仲裁协会(AAA)成立于1926年 ,总部在纽约,有35个办事处受案范围广泛:国际经贸纠纷、劳动争议、消费者争议、保险等受案量大办案效率高C 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 ( LCIA )源自于1892年成立的伦敦仲裁会,1903年改名为伦敦仲裁院,1981年改为现名。
半政府、半民间:由伦敦市、伦敦商会和女王特许协会三家共同组成的联合管理委员会管理专业性:90%的海事仲裁案件D 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事仲裁院(SCC)成立于1917年中立、公正为东西方国家争议解决的理想场所,特别以解决涉及远东或中国的争议而著称。
E 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设置较早(1954年成立)收费较低受案量大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 )专业性(1959年成立)二、仲裁协议(一)含义、类型、作用含义: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自愿将他们之间业已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机构仲裁解决的一种文件。
类型: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书作用:对当事人:不得起诉(抗辩权)对法院:排除诉讼(或裁或诉)对仲裁机构:受案依据和权限范围对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依据(二)仲裁协议的有效性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形式合法:多数国家要求书面形式,少数国家例外(如瑞典)内容合法:仲裁事项具有可仲裁性1.书面形式的解释案例1:英国公司给赞比亚公司的售货单中含有仲裁条款,赞比亚口头同意英国售货单中的条件。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https://img.taocdn.com/s3/m/45c689eab307e87100f69693.png)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简介《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UNCITRAL Model Law onInte rnational mercial Arbitration),简称《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
1985年6月21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主持制定,1985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批准该示范法得决议,其宗旨就是协调与统一世界各国调整国际商事仲裁得法律。
建议各国从统一仲裁程序法得愿望与国际商事仲裁实践得特点出发,对该示范法予以适当得考虑。
《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共8章36条.第一章,总则(第1-6条);第二章,仲裁协议(第7-9条);第三章,仲裁庭得组成(第10—15条);第四章,仲裁庭得管辖权(第16-17条);第五章,仲裁程序得进行(第18—27条);第六章,裁决得作出与程序得终止(第28-33条);第七章,对裁决得追诉(第34条);第八章,裁决得承认与执行(第35—36条)。
该示范法在国际商事仲裁得含义中,对“国际性”进行了宽泛得解释,同时对什么就是该法所称得仲裁也做出了解释,既承认机构仲裁,又承认临时仲裁。
关于“商事”一词,该示范法没有在条文中作出规定,而就是在注释里做了广义得解释,指明包括契约性与非契约性得一切商事关系,以使其涵盖所有具有商业性质得关系所产生得争议.商事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提供或交换货物与服务得商业交易;销售协议;商业代理;财务代理;租赁;工程建设;咨询;工程技术应用;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采协议或特许使用;合资或其她形式得工商业合作;货物或旅客得空中、海上、铁路、公路运输等。
该示范法公布后,对各国得仲裁立法产生了巨大影响,对规范国际商事仲裁起到了积极得推动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得发展,各国关于仲裁得国内立法以及由此所确立得仲裁制度日益趋同,许多国家或地区按照示范法得规定建立健全了仲裁法律制度,代替了原有得仲裁立法。
如美国得许多州、加拿大、澳大利亚、俄罗斯、意大利、新西兰、英国以及中国得香港等,都以示范法为蓝本稍加修改或直接移植使用。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
![第6章国际商事仲裁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4a161ad282d049649b6648d7c1c708a1284a0a0e.png)
第三节 仲裁庭的成立和职权(了解)
一、仲裁庭的成立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国际商事仲裁讲义
![国际商事仲裁讲义](https://img.taocdn.com/s3/m/489fb7f381c758f5f61f6761.png)
第一讲仲裁协议一、概述国际商事交往中,争议或纠纷难以避免。
解决国际商事关系中的各种争议,一般有三种方式: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其中,仲裁作为解决经济贸易纠纷的重要手段,愈来愈普遍地为商界所采用。
国际商事仲裁就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依据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自愿将争议提交给中立的第三方,由其根据有关法律及公平合理原则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从而解决争议。
之所以选择仲裁,是因为仲裁具有诸多独特的优势:1、程序简便、快速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没有上诉或再审程序,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具有强制执行力。
因而,仲裁程序简化,审理时间较短,争议解决的效率高。
2、自主性强选择仲裁方式,当事人可享有最大限度的自主权,包括自主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员、仲裁地点、仲裁所使用的语言、仲裁规则以及仲裁所适用的法律等等。
3、程序保密仲裁审理不公开进行,未经当事人的同意和仲裁庭的允许,任何第三人不可旁听案件审理,仲裁程序及实体内容不得向外界披露。
4、仲裁成本合理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而且程序快速,诉讼则一般要“两审终审”,因此,仲裁费用比两审诉讼费用低廉,且节省时间。
5、裁决可在境外执行1958年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项普遍接受的、简便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制度,根据该公约的规定,缔约国的仲裁裁决能在135个缔约国的法院得到承认和执行。
二、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活动通过仲裁机构实施。
因此,我们需要对仲裁机构有所了解。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包括常设仲裁机构和临时仲裁机构。
常设仲裁机构,是依据国际条约或一国国内法律成立的,有固定名称、地址、人员及办事机构设置、组织章程、行政管理制度及程序规则的仲裁组织。
它本身不审理案件,而是专门为当事人提供通过仲裁方法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服务。
临时仲裁机构,是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为了解决该特定协议项下争议而专门设立的临时性机构,没有固定的办公地点、章程和规则。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课件](https://img.taocdn.com/s3/m/2e7e19fc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54.png)
本课件已经通过案例分析的方式深入探讨了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实践应用。但可 以进一步加强对实际应用的建议,例如如何更好地利用国际商事仲裁解决商业争议等。
对现有研究的补充和完善
本课件主要关注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理论和实务应用,但相关研究还可以进 一步补充和完善。例如,可以探讨如何提高国际商事仲裁的公正性和效率等。
司法审查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可以受到国际经济法的影响 。例如,在一些国家,法院可以对仲裁程序进行审查,并 要求纠正程序上的错误或对裁决进行更正。
互补性
要点一
解决争议
国际商事仲裁是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 替代性争议解决机制,可以替代司法 诉讼或调解等传统争议解决方式。而 国际经济法则是调整跨国商业交易、 合作和关系的法律规范,可以帮助各 方权益保障、促进公平交易和合作。
国际经济法 国际商事仲裁课 件ppt
汇报人:
2024-01-15
• 引言 • 国际经济法 • 国际商事仲裁 • 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 案例分析 • 结语
01
引言
背景介绍
国际经济法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法已成 为调整和规范跨国商业交易、国际经 济合作和国际商业关系的不可或缺的 法律工具。国际经济法涵盖了国际贸 易、投资、知识产权、税收等方面的 法律问题,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遇到 困难的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 保障。
对实际应用的指导意义
快速解决争议
提高公正性和透明度
国际商事仲裁可以帮助各方快速、有 效地解决争议,避免争议的升级和扩 大化。这在现代化的商业环境中尤为 重要,因为商业交易需要快速结果和 持续运营。
通过国际商事仲裁,各方的权益可以 得到更公正和透明的保障。仲裁裁决 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避免了 因司法诉讼而带来的漫长等待和费用 高昂的问题。这有助于建立更公正、 公平和信任的商业环境。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https://img.taocdn.com/s3/m/9ee6d460366baf1ffc4ffe4733687e21af45ffd3.png)
国际商事仲裁教案第一章:国际商事仲裁概述1.1 课程目标: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和发展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1.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和特点国际商事仲裁的历史和发展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国际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法律1.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局限性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机构2.1 课程目标:了解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掌握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理解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地的选择的重要性2.2 教学内容: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和仲裁地的选择的重要性2.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及其组成比较分析法:比较不同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运作程序和规则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3.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3.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和重要性3.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类型和内容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和效力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程序4.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理解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调解性4.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灵活性和调解性4.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程序的基本步骤和时间安排模拟仲裁法:组织学生模拟仲裁程序,增强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理解第五章: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5.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和限制5.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性和限制5.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和程序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第六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6.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其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的提交、审核和采纳过程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证据规则的应用和对当事人的影响6.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概述证据的提交和审核证据的采纳和排除证人和专家证人的证言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比较6.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证据规则及其与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区别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证据的提交、审核和采纳过程第七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法律适用7.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合同法、国际贸易法等法律领域的具体适用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对案件结果的影响7.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合同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国际贸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国际商事仲裁中法律适用的问题与解决途径7.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适用法律的原理和方法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案例,深入理解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第八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8.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了解调解与和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优势和应用理解调解与和解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影响和作用8.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概述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调解与和解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优势和应用调解与和解对国际商事仲裁案件的影响和作用8.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中的调解与和解的原理和过程模拟调解法:组织学生模拟调解过程,增强对调解与和解的理解和应用第九章:国际商事仲裁的伦理与职业责任9.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正性、中立性和保密性要求理解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9.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公正性、中立性和保密性要求国际商事仲裁中的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国际商事仲裁的伦理和职业责任在实践中的应用9.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员和仲裁秘书的伦理规范和职业责任角色扮演法:组织学生扮演不同角色,模拟处理潜在利益冲突和回避程序的情境第十章:国际商事仲裁的当前趋势与挑战10.1 课程目标: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挑战了解数字化、在线仲裁等新兴仲裁方式的影响理解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和挑战10.2 教学内容: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数字化和在线仲裁对国际商事仲裁的影响国际商事仲裁在全球化背景下的机遇和挑战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展望10.3 教学方法:讲授法:介绍国际商事仲裁的最新发展趋势和挑战小组讨论法:组织学生分组讨论数字化、在线仲裁等新兴仲裁方式的影响和国际化商事仲裁的应对策略重点和难点解析1. 第一章至第五章的内容为基础知识部分,主要介绍了国际商事仲裁的基本概念、机构、协议、程序以及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5024b47c8e9951e79b892764.png)
国际商事仲裁法概述仲裁的概念:是由争议双方共同选定的与该争议无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制度。
仲裁的类型:国内仲裁和涉外仲裁. 临时仲裁和机构仲裁友好仲裁和依法仲裁解决争议的各种方法:1,司法讼诉的方法2选择性解决争议的方法,有仲裁协商谈判斡旋调解.“国际商事”的含义“国际商事仲裁”指不同国家的公民、法人将他们在对外经济贸易及海事中所发生的争议,以书面的形式,自愿交由第三者进行评断和裁决(来自百度百科,书上太难找,要是想翻书,就从第七页开始看起。
):仲裁与其他制度的比较:仲裁与诉讼区别:仲裁是一种自愿的解决争议的办法,当事人之间业已存在的仲裁协议是仲裁管辖的主要依据,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仲裁协议,就谈不上通过仲裁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仲裁协议)相同之处:作为解决争议的方法,他们都是最终解决争议的一种方法。
因为按照各国的仲裁立法与实践,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与法院判决是相同的,均可得到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一般而言,仲裁裁决是中间vde,法院不对其实体内容进行司法审查。
仲裁与ADR(选择性解决争议的办法)相同之处:都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解决争议的方法,即这种解决争议的方法均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在解决争议的程序上也都比较灵活,当事人具有较大的自主性。
区别:仲裁是解决争议的最终方法。
(调节:第三方介入后,争议双方不见面斡旋:争议双方见面)/ 仲裁既有诉讼解决争议的终局性,又有ADR方法解决争议的自愿性和灵活性。
它集当事人之间的自愿性与法律上的强制性为一体,同时具有契约性和司法的性质。
仲裁的特点仲裁协议的强制执行力广泛的国际性高度的当事人意思自治保密性灵活性仲裁裁决的终局性和强制力权威性国际商事仲裁的性质仲裁的本质属性:契约性仲裁约束力的来源及其强制力:仲裁员审理仲裁案件的权限不仅仅是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还源于若干支持仲裁程序的法律制度:强制执行仲裁协议的国家的法律、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以及仲裁程序进行地的国家的法律。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e3520a5e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bb.png)
简述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业争议的非诉讼机制。
它在国际商事领域中起
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为各方提供了一种高效快捷、经济成本较低的争议解决方式。
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仲裁协议的订立。
国际商事仲裁的基础是争议各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条款。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通过另外的书面协议确定仲裁的方式和程序。
第二,仲裁庭的成立。
国际商事仲裁一般由一个独立的仲裁庭来处理争议。
仲
裁庭由一名或多名仲裁员组成,他们通常是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具备解决商事争议的专业知识。
第三,程序的进行。
国际商事仲裁的程序相对灵活,仲裁庭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程序包括各方交换意见、提交证据、举行听证会等。
争议各方可以根据需要自行选择仲裁地点、适用法律和语言等。
第四,裁决的作出。
最终,仲裁庭会根据各方的意见、证据和法律依据,做出
一项具有约束力的裁决。
仲裁裁决通常可以被认可和执行于各个签约国家。
总的来说,国际商事仲裁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仲裁协议的订立、仲裁庭的成立、
程序的进行以及裁决的作出。
这种仲裁机制有效地解决了跨国商事争议,并为全球商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大纲
![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大纲](https://img.taocdn.com/s3/m/7f37d8e75fbfc77da269b1fc.png)
I N T E R N A T I O N A L C O M M E R C I A LA RB I T R A T I O N L A W O U T L I N E国际商事仲裁法教学大纲CHAPT ER 1 GENERAL I N TROD UCTI ON OF I NTERNATIONAL C OMM ERCIALARBIT RATION L AW第一章导论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的起源与发展、国际商事仲裁法的概念、性质和法律渊源;以及我国国际仲裁法的主要内容。
Section 1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arbitrationNature and characteristics of arbitrationRelationship between arbitration and other methods f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Arbitration law governing arbitrationSection 2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Origin and development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Parties for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Subject matters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arties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bitration tribunal and the parties--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Sourc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Domestic arbitration law--International legislation: 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model lawSection 3 Basic 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Parties’ autonomyIndependent and impartial settlement disputes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National courts’ supervision on the arbitrationSection 4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Law in ChinaDomestic arbitration lawBilateral judicial cooperation treaty an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to which China is a party Section 5 Construction of the CourseArbitration institutions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nalArbitration proceduresThe law governing the arbitrationAward and remediesCourt supervisionCase Study: German Zueblin v. Wuxi WocoCHAPT ER 2 INT ERNATIONAL C OMMERCIAL ARBIT RATI ON I NSTI TUTIONS 第二章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课时:4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临时仲裁机构与常设仲裁机构之间的区别、常设仲裁机构在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中的作用、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以及我国现行国际仲裁制度、仲裁委员会及其作用Section 1 General IntroductionAd hoc v. Inst’l Arbitration--Business place--Administration staff--Rules of arbitration--Panel listPermanent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set in the Stateset by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sSection 2 Functions of Institutional ArbitrationDraft arbitration rules & supervision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RulesAdministration worksMaintain panel listPreliminary decision on the jurisdictionAssistance to the composition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Appointment or withdraw of the appointment of the arbitratorMain Arbitration Institutions in the World--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 London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LCIA)-- Arbitration Institute of the Stockholm Chamber of Commerce (SCC)--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CIETAC)-- 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er (SIAC)--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 (AAA)Section 3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in the PRCProvisions of the Arbitration Law on th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rbitration Commission(Art.10-13)Arbitration agreement must include the defini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Art.16)Supplementary agreement needed if no arbitration institution in the agreement, otherwise invalid(Art.18)CIETAC ArbitrationFTAC 1954FETAC 1980CIETAC 1988CIETAC South China Sub-Commission (Shenzhen Branch)CIETAC Shanghai Sub-CommissionOther Arbitration Commissions in China⏹Independent Institutions⏹Independent each other⏹Independent panel⏹Independent arbitration rulesIndependent managementCHAPT ER 3 I NTERNAT IONAL COM MERCI AL ARBITRATI ON AG REEM ENT 第三章国际商事仲裁协议课时:4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性质及其表现形式、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定、仲裁协议的转让、仲裁条款独立原则的理论与实践、以及我国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及其确定的立法与实践Section 1 General IntroductionDefinition on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Forms⏹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to submit their dispute for the settlement by arbitration⏹Submission to arbitration⏹Arbitration clause in a contractSection 2 Validity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its DeterminationApplicable Law for decision⏹Agreed by the parties⏹Seat of arbitration if any⏹Law of the national court⏹In agreement with Art.5(1)(a) New York ConventionCompetent Authority to Decide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Arbitration Tribuanl⏹National CourtThe Doctrine of Separability of the Arb. Clause⏹An arbitration clause which forms part of a contract shall be treated as an agreement independent of the other terms of the contract. A decision by the arbitral tribunal that the contract is null and void shall not entail ipso jure(L. 依法律)the in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clause.Section 3 Assignment of the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Arbitration AgreementAssignment of Arb. Clause⏹Whether the assignee is bound by the arbitration clause in the assigned contract?⏹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in other countriesMS. Emja CASE(教科书第95-98页)⏹Construction K b/w Ferus(Dutch shipyard) to build Ms. Emja for Firden (Dutch company)⏹Sales K b/w Firden and German Emja during construction of the ship⏹Ferus sub-contracted Bijlma shipyard⏹Bijlsma contracted Sweddish Wartsila for delivery of the diesel engines⏹diesel engines dispute brought by German Ms. Emja against Swidish WartsilaSection 4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on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PRC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Art.16, Chinese Arbitration Law, CAL)⏹Intention of both parties to settlement their dispute by arbitration⏹Matters to be arbitrated⏹Defini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excluding ad hoc commercial arbitration tribunal Matters to be arbitrated⏹Art. 2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Court in 2006:⏹Contract disputes refers to the formation, validity, amendment, assignment, performance, liabilities for the breach, interpretation, termination of the contract.Written Form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Judicial interpretation(Art.1): apart from the contract, it could be expressed in the form of telegraph, telex, EDI, email, etc.Void Arbitration Agreement⏹CAL:Article 17 :⏹if an agreed arbitrable matter exceeds the scope of arbitrable matters(Art.2,3 CAL) as specified by law;⏹if a party that concluded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has no capacity for civil acts or has limited capacity for civil acts; or⏹if one party coerced the other party into concluding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Art. 7 of the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on Invalid arbitration agreement⏹The parties agreed either arbitration or litigation. Unless one party applied for arbitration, the other party failed to challeng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prior to the first hearing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The parties failed to reach agreement on a definite arbitration institution.Authority to decide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CAL20)⏹If a party challenges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he may request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o make a decision or a People's Court to give a ruling. If one party requests an arbitration commission to make a decision and the other party requests a People's Court to give a ruling, the People's Court shall give a ruling.⏹A party's challenge of th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shall be raised prior to the first hearing of the arbitration tribunal.Competent Court to decide validity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in the PRC⏹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where the agreed arb. Commission located;-- in case of no agreed definit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where the agreement was signed or the parties’ domicile or place of business locatedApplicable Law for decision⏹Judicial interpretation (Art. 16):⏹Agreed by the parties⏹Seat of arbitration if any⏹Law of the national court⏹In agreement with Art.5(1)(a) New York ConventionAssignment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by the Supreme Court●The arb. Agreement is binding on assignee while the parties merged or separated.●Successor’s responsibility●Assignment of credits and liabilitiesCHAPT ER 4 ARBIT RAB LE SUBJECT-MATT ER I N THE I NTERNATIONALCOMMERCIAL ARBITRATI ON第四章国际商事仲裁中的可仲裁事项课时:2本章的教学目的是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可仲裁事项所涉及实质性问题、可仲裁事项的适用法律、以及我国有关可仲裁事项的立法与实践Section 1 General IntroductionDefinition⏹Whether the dispute under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 could be settled by arbitrationWhy not arbitration⏹Public interest consideration⏹Different interpretation in different period of time even in the same stateSion Soleimany (father) v. Abner Soleimany (son) p.118⏹Engaged in the export of Persian carpets from Iran in contravention of Iranian RevenueLaws and export controls⏹Award⏹Court proceduresSection 2 Arbitrability and Applicable LawNon-arbitrable Matters⏹By statute⏹By caseApplicable law to decide the arbitrability issues⏹Proper law of the contract (合同准据法)⏹Proper law of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Law of the place of arbitration⏹Lex loci (法院地法)Authorities that decide the applicable law⏹Arbitral tribunal⏹National court-- the court with jurisdiction-- the court where the arbitration is taken place-- the court where the enforcement is soughtSPA Italy v. MOD Iraq p.129⏹Contracts to build ships for Iraq navy b/w the parties with arbitration clause⏹Effect of UN embargo in 1990 on the Ks⏹SPA’s claim for the frustration of Ks and damages before Ks were performed⏹Ct. of first instance – no jurisdiction⏹Ct. of Appeal: non-arbitrability of the case according to Italian lawSection 3 Parties to th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Their Capacity State’s capacity to arbitration and applicable law⏹ELF Aquitaine Iran (France) v. National Iranian Oil Company (NIOC) p.135⏹K b/w NIOC and ERAP(French state agency) & Sofiran⏹ERAP entitled to buy certain discovered oil at a preferential price⏹ERAP transferred rights to ELF⏹Arbitrability of the dispute on nationalization issues⏹The arbitrator ruled his own jurisdictionSection 4 Foreign Legislation and Practices Concerning the Arbitrable Subject-Matter M.S.A. (Belgium) v. Co. M. (Switzerland) p.151⏹Exclusive 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he parties with Swiss Law applicable⏹Arbitration agreement is invalid under the Belgian Law because the subject matter isnon-arbitrable.⏹Belgian District Ct. granted the claim⏹Ct. of Appeal reversed on the ground that arbitrability is ascertained according to the lawwhich applies to the arbitration agreementSecurities Arbitration in the USA⏹Wilko v. Swan (1953)⏹Sherk v. Alberto-Culver Co. (1974)⏹Rodriguez v. Shearson/American Express (1989)Arbitration for IP Rights⏹Dispute over the validity of the rights⏹Dispute under the licensing agreements⏹US practicesAntitrust Claims⏹American Safety Equipment Corp. v. J.P. Maguire & Co. (1968):反托拉斯法项下的争议不宜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涉外仲裁
![涉外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a1d3ceda0c22590102029de9.png)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二、涉外仲裁与其他争议解决方式的区别 (一)涉外仲裁与国内仲裁 国内仲裁不含涉外因素,不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一般只在国内执行,无需到境外执行; 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常涉及域外送达、取证等事项,其 裁决很需要外国予以承认和执行。 (二)涉外仲裁与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 涉外仲裁是国际私法意义上的国际仲裁,用于解决发生于私 人之间以及私人与国家之间的私法争议。其裁决在一定条件下 可得到有关国家法院的强制执行。 国际公法上的国际仲裁,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一种方法, 系指当国家之间发生争端时,当事国根据协议,把争端提交给 自行选择的仲裁人处理,并相互约定遵守其裁决的争端解决方 式。其裁决由当事国出于道义上的责任自觉执行。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趁热打铁
1、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解决 的经济贸易争议包括( ) A、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特别授权的 B、涉及港、奥、台地区的争议 C、当事人协议的国内案件 D、劳动争议 2、国际商会仲裁院是( )。 A、国际性的 B、民间组织 C、政府机构 D、有很大独立性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一节 涉外仲裁概述
(三)涉外仲裁与涉外民事诉讼
涉外仲裁 由涉外仲委会(民间机构)根 性质 据自己的仲裁规则,受理当事 权限 人自愿提交解决的国际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仅限于双方订立仲裁协议,且 管辖 仲裁条款选择涉外仲裁机构作 案件 范围 为纠纷解决机构的涉外民商事 和经贸纠纷
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法政分院
第三节 涉外仲裁协议
三、涉外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一)当事人可自由商定仲裁协议的内容,但不得违反仲裁地 国或其他有关国家的禁止性规定。 (二)仲裁协议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 1、仲裁地点 2、仲裁组织形式:如双方同意由临时仲裁庭进行仲裁,应在 仲裁协议中写明其组成;如双方同意提交某一常设仲裁机构仲 裁,应在仲裁协议中写明仲裁机构的名称。 3、提交仲裁的事项 4、仲裁适用的法律 5、裁决的效力 一般仲裁协议都规定:“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 束力。”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https://img.taocdn.com/s3/m/c6d72267492fb4daa58da0116c175f0e7cd11980.png)
国际商事仲裁与争议解决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国际商事往来日益频繁,因此商事争议的解决机制也变得尤为重要。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快速、高效、公正的解决争议的方式,在国际商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约定,在事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争议提交予一个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
与国内法院解决争议的方式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快速高效: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通常设有相应的仲裁规则,旨在保证仲裁程序的迅速进行。
与繁琐冗长的法院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更为简洁高效,有助于当事人尽早解决争议并维护自身权益。
2. 公正中立: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依法设立,仲裁员由当事人一方或者共同指定,保证了仲裁过程的公正中立性。
同时,仲裁庭的成员通常具备专业知识与经验,能够更好地处理专业性较强的商事争议。
3. 强制执行:根据《联合国公约关于国际仲裁的认可与执行》等相关国际公约和法律,仲裁裁决在多个国家都具有强制执行力。
这为当事人提供了更好的保障,确保裁决能够及时得到实施。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应用领域国际商事仲裁适用于多个领域,如国际贸易、外商投资、知识产权等。
举个例子,假设一个中美跨国公司合作过程中产生了贸易纠纷,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
这时,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解决。
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可以按照商事仲裁机构的规则选择仲裁庭的成员,确保仲裁裁决能够满足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流程国际商事仲裁的解决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仲裁申请:当事人向具体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申请中需包含相关合同、证据等必要材料。
2. 仲裁庭组成:仲裁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仲裁合同的约定,组成合适的仲裁庭,包括仲裁员的任命。
3. 开庭与证据交换:仲裁庭根据双方的陈述和辩论,组织庭审程序,并要求双方交换相关证据。
4. 仲裁裁决:仲裁庭鉴定事实、适用法律,并最终做出仲裁裁决。
法律与国际商事仲裁
![法律与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11490d6e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2b.png)
法律与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领域的纠纷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又关键的问题。
在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迅猛发展的今天,商业合作中难以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
为了解决这些商事纠纷,国际商事仲裁成为一种广泛接受和使用的解决途径。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定义与特点国际商事仲裁是指通过仲裁机构解决跨国商事纠纷的一种方式。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国际商事仲裁具有以下特点:1. 提供中立和独立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确保公正性和公平性。
2. 仲裁程序相对简便灵活,节省时间和费用,便于商事纠纷的解决。
3. 委托合同双方自主选择语言、法律适用以及仲裁地点等,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双方利益和商业实务需求。
二、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基础国际商事仲裁涉及法律的规范有以下几个方面:1.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适用于跨国货物销售合同争议的调整。
2. 国际私法(国际民事法):规定适用法律和管辖权等国际商事合同的法律关系。
3. 国内仲裁法:包括各国适用的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为国际商事仲裁提供具体而细致的程序规则。
三、国际商事仲裁的优势和挑战国际商事仲裁相较于传统法院诉讼有许多优势:1. 简便高效:相对于繁琐的法院程序,仲裁程序更加灵活高效,更适合商事纠纷的解决。
2. 机构和仲裁员的专业性:仲裁机构通常由行业专业人士组成,能更好地理解商业实务和专业领域的争议。
3. 与国际商务制度相一致:国际商事仲裁能更好地与国际商务制度相衔接,更符合商事纠纷的实际需要。
然而,国际商事仲裁也面临一些挑战:1. 具体执行难题: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需要借助国际执法和执行机构,其效力可能受到一些国家法律体系的限制。
2. 高额仲裁费用:虽然相对于传统法院诉讼,仲裁费用较低,但国际商事仲裁的费用对于较小规模企业来说可能仍然较高。
3. 选择困难:在仲裁合同中约定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等问题时,双方有时可能因信息不对等或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选择困难。
四、国际商事仲裁的未来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跨国商业活动的增加,国际商事仲裁在未来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https://img.taocdn.com/s3/m/cb433276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4.png)
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2.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作用3.仲裁与司法诉讼的区别4.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5.仲裁6.简述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中国涉外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人民法院可裁定不予执行的情形。
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8.仲裁规则9.仲裁裁决:是指仲裁庭对当事人提出仲裁的争议问题,经庭审后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10.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11.简述我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裁决撤销的法定情形12.仲裁的申请13.根据中国仲裁法简述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1.国际商事仲裁协议是指国际商事关系的当事人表示愿意将已经发生的或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共同意思表示,是仲裁机构和仲裁员进行仲裁的主要依据。
2.有四个作用:1》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2》使仲裁庭和仲裁员取得争议案件的管辖权3》排除法院的管辖权4》保证仲裁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3.区别:(1)受理案件的依据不同(2)审理案件的组成人员不同(3)审理案件的方式不同(4)审理结果不同(5)受理案件的机构性质不同(6)判决和裁决在境外的执行程序4.基本内容:(1)仲裁意愿(2)仲裁事项(3)仲裁地点(4)仲裁机构(5)仲裁规则(6)仲裁裁决的效力5.仲裁是指当事人通过仲裁协议的方式,自愿将其之间的争议交给仲裁协议所确定的第三人予以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6.(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7.仲裁协议的形式:(1)仲裁条款(2)提交仲裁的协议8.仲裁规则主要是规定如何进行仲裁的程序和做法,其中包括如何提出仲裁申请、如何进行答辩、如何指定仲裁员、怎样进行仲裁审理、如何作出仲裁裁决以及裁决的效力等内容。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的规定;即国外仲裁机构
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 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
(二)对“国际”的理解
准确理解这一概念,在仲裁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
许多国家将国际仲裁和国内仲裁严格的加以区分,一般来说
国家对国际仲裁赋予的自由度要大一些,国家干预较少,当 事人自治权相对比较广泛。关于“国际”的含义,不同的国 家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在我国区分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的 意义是在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上规定的不同。相比较
有最密切联系的地点;或者(c)双方当事人已明示约定仲
裁协议的标的与一个以上的国家有关。”
从这一规定分析,该《示范法》采用了四种标准:营业地标
准、争议性质标准、仲裁地标准和任意性标准
4、我国法律的规定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除了以争议的性质来确定仲裁具有国 际性以外,还鉴于国际商事利益和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等具 有决定性的意义因素来确定"国际性"问题。因此,凡属中国 当事人或外国当事人或两个不同国籍的当事人在任何国家境 内或相同国籍的双方当事人在外国或争议的客体在外国等而 进行的仲裁,均属国际商事仲裁的考虑因素
备的,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将仲裁申请书等有
关文件发送给被申请人。
3、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通知后规定的期限内,在
仲裁员名册中指定一名仲裁员,或者委托仲裁机构指定。被
申请人还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文件。
4、被申请人提出请求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
提出。反请求书中要写明具体的反请求、反请求的原因及所 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有关文件,交纳费用。
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或是争议金额超 过50万元但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对方当事人书
面同意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一般做法
1、仲裁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裁决
第五节 仲裁裁决及执行
一、裁决的作出
(一)裁决的形式
(二)裁决的内容
(三)裁决的类型和效力
(四)裁决的补正
二、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 (一)我国关于法院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
督的相关立法概述
1、《仲裁法》第五至七章; 2、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如:民事诉讼法的140条、217、260条;
3、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
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
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 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
仲裁的
(2)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应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同意;
而言,在撤销和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上,其要求更
为严格,不但要审查程序问题,还要审查实体问题。
1.以实质性连接因素为认定标准;
一些国家以实质性连接因素作为判断商事仲裁是否具有 国际性,若仲裁地点、当事人国籍、住所或居所、法人的注 册地及公司管理中心所在地等连接因素中具有国际因素的商 事仲裁即被视为国际商事仲裁。采用此标准的有英国、丹麦
表示,而不是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3)、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表示,即不存在当事人被胁迫、欺诈等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情 况,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思
表示,而不是任何其他人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1)、争议事项具有可仲裁性
(2)、仲裁事项具有明确性
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
3、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
(1)仲裁协议无效;
(2)被执行人在程序上没有被给予平等对待;
(3)仲裁裁决超越仲裁协议所规定的事项; (4)仲裁程序与仲裁协议不符; (5)仲裁裁决已被撤销 (6)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
式解决;
(7)承认或执行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第六章 国际商事仲裁 第一节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特征和类型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有关概念 (一)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参加国际商事交往的双方当事人通过 事先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自愿把他们之间的争议提
交给由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审理,由其依据
法律或公平原则做出对当事人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 种解决争议的制度。
(二)、对仲裁裁决进行司法监督的具体规定
1、裁定撤销
(1)撤销的法定情形
根据《仲裁法》第七十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涉外仲 裁裁决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 审查核实,裁定撤销。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
(三)对“商事”的理解
1、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的规定
“商事一词应作广义的理解,以便包括产生于所有具有商业
性质关系的事项,不论这种关系是否为契约关系。具有商业 性质的关系包括但是不限于下列交易:任何提供或交换商品 或劳务的贸易交易;销售协议;商事代表或代理;保付代理 ;租赁;咨询;设计;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业;保险; 开采协议或特许权;合营企业或其他形式的工业
(一)仲裁庭的类型
1.独任仲裁庭
2.多人仲裁庭
(二)仲裁员的委任
1.委任的方式
2.仲裁员的资格
(三)仲裁员的公正性与独立性
1.判断标准
2.确保公正性和独立性的手段
(四)仲裁员的替换
1.替换仲裁员的原因和方式 2.替换后的程序
二、仲裁庭的职权 (一)仲裁庭的权力
1.约定的权力 2.法定的权力
(二)仲裁庭的义务
1.约定的义务 2.法定的义务
第四节 仲裁程序
一、普通程序
仲裁程序是指仲裁机构在进行仲裁审理过程中,仲裁机构、 各方当事人以及其他参与人从事仲裁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 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的提出、仲裁庭的组成、仲裁审理以及仲 裁裁决的做出和执行。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一名仲裁员担任独
任仲裁员。
1、合议仲裁庭
2、独任仲裁庭
(三)回避
仲裁中也建立了回避制度。被指定的仲裁员如果与案件有利
害关系,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书面向仲裁机构提出 回避的申请。如果要求回避的原因发生和得知在第一次开庭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是受理仲裁案件的机构。仲裁协议应明确选
定仲裁机构,即将争议提交哪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应该明确。
仲裁条款实例: 中国西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西南南分会(重庆)的示范仲裁
条款为:
“凡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
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西南分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 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 均有约束力。”
后,当事人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后,最后一次开庭审理闭庭前
提出申请。仲裁员是否回避,由仲裁机构的领导人决定。仲 裁员回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后,应当按照仲裁员选 定的程序,重新选定仲裁员。
(四)仲裁审理
1、开庭 2、调查搜集证据 3、调解
4、保全措施
5、做出裁决
二、简易程序 (一)、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活动的需要,但是它不像实质性连接标准那样具体明确
3、混合标准
“一项仲裁是国际性的,如果(a)仲裁协议双方当事
人在签订该协议时他们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或者(b) 下列地点之一位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共同所在地国之外:( ⅰ)仲裁协议或根据仲裁协议确定的仲裁地点;(ⅱ)商事 关系义务的主要部分将要履行的任何地点或与争议的标的具
(三)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无论是表现为单独的仲裁协议还是国际商事合同
中的仲裁条款,应视为与该国际商事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单独 的协议,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终止、解除、无效或失效以
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当事人在合同中约
定的争议事项在上述情况下仍可以通过仲裁解决。
二、仲裁协议的分类
第二节 仲裁协议
一、仲裁协议的概念
(一)概念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
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二)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
决方式的选择权
2、对法院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 3、对仲裁机构的法律效力——授予仲裁机构仲裁管辖权并 限定仲裁的范围
(3)、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撤销仲裁裁决不服申请再审的,人 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一)纽约公约
为了解决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问题,国际上先后 缔结了三个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仲
裁条款议定书》、《关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承
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纽约公约实际 已取代了前面两个公约,成为国际上最主要的关于承认和执 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该公约规定,各缔约国互相承认仲裁 裁决具有约束力,并且依照执行地的程序规则予以执行。
、瑞典、瑞士等欧洲国家以及埃及、叙利亚等中东国家
2、以争议性质作为认定标准;
争议性质标准是指对于争议的性质加以分析,当争议涉
及国际商事利益时,为解决这一纠纷的商事仲裁便是国际商 事仲裁。采用该标准的有法国、美国和加拿大等国。例如法 国《民事诉讼法典》第1492条规定:"如果包含国际商业利 益,仲裁是国际性的。"这一标准可以适应复杂的国际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