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
重点普及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20)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是指外国的自然人、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称外国投资者)直接或者间接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下列情形:(一)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二)外国投资者取得中国境内企业的股份、股权、财产份额或者其他类似权益;(三)外国投资者单独或者与其他投资者共同在中国境内投资新建项目;(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投资。
本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经登记注册设立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
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条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前款所称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外国投资者准入待遇有更优惠规定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在中国境内进行投资活动的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经济法教程》(第三版) 曲振涛 复习与思考答案
【复习与思考】中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二章个人独资企业法【案例一】答:李某于4月12日以长远企业名义向王某购买价值2万元货物的行为有效。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9条规定:“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尽管李某向王某购买货物的行为超越职权,但王某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该合同有效。
【案例二】答: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办理登记手续。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答:甲是有限合伙企业A的有限合伙人,只有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甲才对该交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按照《合伙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只有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但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76条的规定,如果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样的责任,即无限连带责任。
本案例中,甲虽然是有限合伙人,但是在和丙的业务往来中,他多次代表合伙企业出面与丙进行洽谈,乙虽然对此知情,但是也没有予以制止。
甲以有限合伙名义与丙签订协议,应该认为丙有理由相信甲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
因此,丙有权要求甲对该交易承担清偿责任,甲应该与乙一样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四章公司法答:股东乙可以通过股东派生诉讼追究甲的责任。
按照我国《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不起诉或者怠于起诉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甲应该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案例中,甲是公司的总经理,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
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 定明。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 业,但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 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外资企业法的特征: ⒈外资企业的全部资本是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并 且是由外国投资者经营的; ⒉外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企业法人,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⒊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 境内的分支机构; ⒋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核算、自 负盈亏、独自承担法律责任。
经营期限
案例分析1
某外商拟在中国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一家中外合作经营企 业和一家外资企业,在其与一国内企业起草的设立合资企业的章程中表 明的内容有:(1)该企业投资总额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350万美元; (2)该企业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5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 会会议应有5人以上出席方能举行;(3)该企业营业期限30年;(4)合 营各方不得转让出资额。 在与另一国有企业签订的合作企业合同中有以下约定:(1)该企业 设立联合管理机构和董事会管理机构;(2)利润按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净 利润分成和产品分成;(3)合作期限10年,合作期限届满后,全部固定 资产归中方所有。外方可以在3年内自行回收投资,用加速资产折旧的方 式回收投资,头3年的固定资产折旧费全部提归外方。外方无论企业是盈 利还是亏损,皆可先行回收投资,先行回收投资后,中方在以后的经营 中所负债务自行负责。 其拟申请设立的外资企业是产品出口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表 明,当年全部产值1500万美元,用于出口500万美元。该企业拟通过设立 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提交报告,再通过县政府报审批机关批 准。分析: 该外商在中国设立的这三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和外资企业是否合法?为什么?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一、外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
• 外资企业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 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并拥有、由外国 投资者独立经营管理、独享利益和承担风险、 自负盈亏的企业 。
• 广义,外资企业法指调整外资企业在设立、 变更、终止及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 狭义,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 法》2000年(修订本)
• (三)合同与章程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四)合作企业的法律地位
1、法人企业不必采用股权式企业体制,可 以按照投资额承担责任,也可以约定投资 的责任。分为三种情况
① 各方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② 一方投资,另一方不投资,只提供劳务、 土地等,不参与企业管理,不参与盈亏, 只以合作条件分取固定的收益
•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 国投资者。
•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 中国境内。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 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亏损,无 力继续经营的。
•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兰州商学院法学院
•第一节 概述
第05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
经营企业法律规定,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
( )万美元。(2002年)
A、500
B、480
C、450
D、400
A
服务性行业、从事土地开发和经营房 地产的、从事资源开发 的、国家规 定限制开发的
合
有的行业必 1、期限:一般项目10---30年
营
须约定期限
2、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用
企
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 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五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率低以及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
业
或者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项目;或
期 限
有的行业 可以约定
者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 可延长到50年
3、经国务院批准的,可在50年以上
延长
应当在距合营期满6个月前提出申请
2002年2月1日--2002年8月1日,应当在2002年2月1日前提出申 请
香港甲公司收购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并以该部分资 产作为出资与境内丙公司于1998年3月1日成立一家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收购乙公司部分资产的价款为120万 美圆。下列选项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价款支付方式 是:
CD
2.双方于是对合同作了相应的改正,合营企业于1997年1月领 取了营业执照。同年3月,HB公司出资的机器设备全部运抵,经 我国商检部门认定,这批机器设备的实际价值比HB公司的报价 低80万美元。对此,双方在磋商过程中提出了以下几种解决方案 。其中哪些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 A.HB公司的这部分实物出资改为现金出资,于2个月内一次缴清 B.这80万美元算作HB公司欠合营企业的债务,从今后的利润分 配中扣除 C.HB公司的出资额减至22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相应地 减少20% D.HB公司将80万美元的出资份额转给第三方,由第三方以现金 投入并取得相应的投资权益
外商投资企业法
经济法》第五章外商投资企业法一、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一)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投资者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投资举办的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有以下基本特征:(1)外商投资企业是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企业。
(2)外商投资企业是吸引外国私人投资举办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是依照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2)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3)外资企业。
(4)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生产经营计划权。
(2)资金筹措运用权。
(3)物资采购权。
(4)产品销售权。
(5)外汇收入使用权。
(6)劳动用工管理权。
(7)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权。
义务:(1)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履行依法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3)必须依照中国税法的规定缴纳税款;(4)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和经营情况,接受中国政府有关机关的管理和监督;(5)应承担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
(四)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比例及期限根据我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有:现金、实物、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其他财产权利。
(1)掌握有关现金出资的规定。
外方合营者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其用外币缴付的出资,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整算成约定的外币。
中国合营者以人民币缴付的出资如需折合外币,应当按照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挂牌汇率(中间价)折算。
(2)了解有关实物出资的规定。
(3)了解有关工业产权、技术出资的规定,注意掌握技术转让协议的7点规定。
(4)其他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很重要,特别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1994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掌握5点出资期限的规定。
外资投资企业法
• (2)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 【相关链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 规定,可以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 (3)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 (4)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 • (5)董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合营企业生产的产品,属于中国急需的或中国 需要进口的,可以在中国国内市场销售为主。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与解散
• 1、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
• 一般情况下,合营各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营 期限,也可以不约定。但下列行业必须约定合 营期限:
• (1)服务性行业;
•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 2、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 总额
•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 投资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 于25%
•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是两个不同 的概念(投资总额包括注册资本 和企业借款)
•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关系
• (1)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 美元)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70%(7/10)。
• 【相关链接】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有全体董事 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 1、合资企业的物资购买 •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机器设备、原材料、燃料、
配套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等,有权自行决 定在中国购买或向国外购买,但在同等条件下, 应优先在中国购买。
• 2、合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 中国政府鼓励合营企业向国际市场销售其产品。
探的项目 • 参考答案:AC •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属于国家逐步开放的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公布日期】1990.12.12•【文号】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施行日期】1990.12.12•【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1990年10月28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2月12日对外经济贸易部令第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程序第三章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第四章出资方式与期限第五章用地及其费用第六章购买与销售第七章税务第八章外汇管理第九章财务与会计第十章职工第十一章工会第十二章期限、终止与清算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外资企业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能够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并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一项条件:(一)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从事新产品开发,节约能源和原材料,实现产品升级换代,可以替代进口的;(二)年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全部产品产值50%以上,实现外汇收支平衡或者有余的。
第四条下列行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一)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二)国内商业、对外贸易、保险;(三)邮电通信;(四)中国政府规定禁止设立外资企业的其他行业。
第五条下列行业,限制设立外资企业:(一)公用事业;(二)交通运输;(三)房地产;(四)信托投资;(五)租赁。
申请在前款规定的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除中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以下简称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
第六条申请设立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一)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四)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五)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外商投资企业法(ppt77张)
发起设立程序
发起人发起, 公司预先名称核准 草拟章程 行政审批
报送章程,验资, 申请登记
选举董事会监事会
发起人认足股份
登记并发给营业பைடு நூலகம்照
7
募集设立的的特殊规定: A、为了防止不具备一定经济能力的发起人 完全凭借他人的资本开办公司,对发起人 认领的股份作出了最低限制。
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ABC
根据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 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 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 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 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某股份有限公司计划招聘一名新董事参与 本公司经营活动,以下候选人当中,可以 被选为董事的有( )。 A.赵某,酷爱行为艺术,举止怪异遭人非 议 B.钱某,曾担任一家公司董事,到任后仅 一个上午该公司即宣告破产 C.孙某,曾因打架被判刑(未剥夺政治权 利)10年,现已释放3年,一直靠在街头摆 摊为生
2、记名股与不记名股 3、额面股和无额面股(我国禁止) 4、国家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 5、A股,B股,H股,S股,T股,N股
练习
某公司2008年依法成立,注册资本为260 万元,2008年度的股东会会议中对修改公 司章程的事项作出决议,以下说法正确的 是( )。 A.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 B.该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 C.该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D.该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通过
AD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500万元,该题所说的公司依法成立的注册 资本为260万元,可以判断该公司不是股份 有限公司,而是有限责任公司。另外,修 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属于有限责任公司的特 别决议,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 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 东通过,而不是“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资,发展我国经济的良好方式;二者的设立 条件和审批程序基本相同。
二者的区别
(1)合营企业各方作为资本而投入企业的现金 以及现金以外的其他实物或财产权利,都必须 以出资额表示,并按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 风险,而合作企业各方的现金投资以及非现金 的各种投资,则不必一律折算成出资额,其盈 亏分配比例也可以不按出资比例,而由合作各 方在有关的合同中自行商定。
资本规定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注册资本的变更 注册资本的增加 注册资本的转让
3、合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 经营管理机构 工会组织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比较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合作企业是指中外合作者根据中国有关法律, 按照合同规定的投资构成、经营管理、利益分 配和风险承担方式而设立和经营的经济实体。
单
仅限于投资原本, 分成比例的方式
独
而不包括投资利息;合作企业的利润或营业 使
收入先行偿还的方式
用
合营企业解散后, 如规定利润80%偿还外方,
合营各方才能拿回 20%由中外双方分配
投资。
谢 谢!
不组成法人的合作企业一般以合作各方的共有财产 对外承担责任,合作各方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规定各自 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一般是以债务发 生时各方的利益分成比例承担责任。
(5)组成新法人的合作企业设立董事会。未组成法人
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机构
由合作各方委派 一方担任主任 机构对
联合管理机构 机构主任、副主
主要事
任由合作各方协 另一方担任副 项决议
商产生
主任
采取一
日常管理机构
外商投资法PPT课件
▪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 1、董事会:最高权力机构 ▪ (1)成员 ▪ 不少于3人,任期4年,可以连任,名额由合营各方
参照出资比例协商确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分属合 营各方担任。 ▪ (2)会议 ▪ 董事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应有2/3以上董 事出席。 ▪ 下列事项,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 ▪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减 ▪ 4)合营企业的合并、分立。
▪ 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 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 2、出资比例
▪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法人)、中 外合资股份公司: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 低于注册资本的25%。
▪ 外资企业:全部由外国投资者投入。
▪ 中外合作企业(合伙):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比例由商务部规定。
▪ 2、审批机关:商务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
▪ 3、法律程序
▪ (1)中外合营者共同向审批机关报送有关文件;
▪ (2)审批机关审批:3个月;
▪ (3)办理工商登记:1个月内申请工商登记。
▪ (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 1、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为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应符合公
▪ (4)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 外方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 1)能显著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质量,提高生产效 率;
▪ 2)能显著节约原材料、燃料、动力。
▪ (5)其他财产权
▪ 国有企业的经营权、国有自然资源的使用经营权、公 民或集体组织的承包经营权、公司股份等。
第5章 外商投资法
三、外商投资立法的原则
01 坚持对外开放,促进外国投资 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 02 理制度
03 体现内外资一致 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 04
第二 投0资促进 0
节
2
3
0 4
为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国家坚持对外开放的基本国策,鼓励外 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国家实行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便利 化政策,建立和完善外商投资促进机制,努力营造稳定、透明、 可预期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外商投资法是新时代国家关于外商投资活动全面的、基本的 法律规范,确立了有关外商投资的概念、基本形式、法律原 则、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的基本框架、基 本规则、基本规范,是一部外资领域新的基础性法律,为进 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 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提供了更加有力的制度保障。
提高外商投资政策 法规的透明度
(一)
国家保障外商投资 企业平等参与市场
竞争
(二)
鼓励和引导外
(四)
国投资
国家建立健全外商 (三)
投资服务体系
第三 投0资保护 0
节
2
3
0 4
一、国家对外 国投资者的投 资不实行征收
三、国家保护 外国投资者和 外商投资企业
的知识产权
五、国家建立 外商投资企业 投诉工作机制
二、外国投资者 可以依法自由汇 入、汇出人民币
或者外汇
四、国家规范 各级政府及其 工作人员涉及 外商投资行为
第四 投0资管理 0
节
2
3
0 4
一、实行外商投 资准入负面清单 管理
三、国家建立外 商投资信息报告 制度
二、实行外商投资 项目核准、备案制 度和行业许可制度
外商投资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
外国合营者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一般不低于
——25%
外商投资企业法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关系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要符合法律规定 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合营各方的出
资方式 四、组织机构 五、经营管理 六、经营期限、解散和清算 七、争议的解决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指由中外合营者根据中国法律的规定,按照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七、合营各方争议的解决
合营各方发生纠纷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通过董事会协商解决。 由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 如合营各方之间没有仲裁的书面协议,任
何一方都可向中国的人民法院起诉。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二、设立 三、组织形式与管理形式
四、投资方式与财产所有权
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
学习目标 主要内容 本章小结 知识结构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三种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及其组织机构 掌握三种外资企业的特殊法律制度
能处理实例中出现的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 情形
外商投资企业法
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五、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 资回收
六、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和终止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
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教案第一章:公司法概述1.1 公司法的定义和性质1.2 公司的法律地位和责任1.3 公司的种类和设立条件1.4 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第二章:股份有限公司2.1 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2.2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2.3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2.4 股份有限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3.1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和特点3.2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3.3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和义务3.4 有限责任公司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4.1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定义和性质4.2 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4.3 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和设立条件4.4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第五章:中外合资经营企业5.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定义和特点5.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5.3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方权益和义务5.4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六章:中外合作经营企业6.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定义和特点6.2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程序6.3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合作方权益和义务6.4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七章:外资企业7.1 外资企业的定义和特点7.2 外资企业的设立程序7.3 外资企业的投资者权益和义务7.4 外资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第八章:公司法的监管与法律责任8.1 公司监管的机构和职责8.2 公司法的合规性要求8.3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8.4 公司的注销和清算第九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的监管与法律责任9.1 外商投资企业监管的机构和职责9.2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合规性要求9.3 违反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法律责任9.4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和清算第十章:案例分析与实践10.1 公司法案例分析10.2 外商投资企业法案例分析10.3 案例分析的目的是加深对法律条文的理解10.4 实践中的应用和挑战重点和难点解析一、公司法概述难点解析:理解公司的法律地位,特别是公司作为法人独立承担债务的责任;掌握不同类型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特点;理解公司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的内在联系。
第五章 三资企业
第一节 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依照我国法律设 立的,由外国投资者单独直接投资或者由外国投 资者和中国投资者共同投资的企业。外国投资者 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中国投资者是指与外商共同投资举办企业的中国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目前,在我国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外 商在企业注册资本和资产中所占股权和份额的比 例不同,可分为合资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合资 企业以其是股权式还是契约式又可分为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两种。外商独资企 业又叫外资企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1、审批设立合营企业的机构及批准条件 《实施条例》第8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 营企业,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 作部审查批准。批准后,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给批准证书。” 2、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 设立合营企业的程序如下: (1)向企业主管部门呈报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 性研究报告,由企业主管部门核准,再报当地计 划委员会协调批准。
(2)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 构报送下列正式文件: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 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合营各 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由合营各方委派的合营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 董事人选名单;中国合营者的企业主管部门和合 营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 设立该合营企业签署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的内容一般与初步可行性研究相同, 但可行性研究必须为项目的投资提供技术、经济 和商业上的具体依据,提出完整的细目分析。合 营企业的其他文件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 形成的。
以上条款中有无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课件
03
总结词:外商投资企业的义务 是指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
和合同约定。
04
详细描述:外商投资企业应遵 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纳税、 缴纳社会保险等费用;履行合 同约定的义务,维护交易安全 ;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信息; 尊重知识产权,防止侵权行为
的发生。
04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 进措施
外商投资企业的保护与促进措施 外recognition投资企业 的金融支持措施 principal
出资义务。
04
增资扩股
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需 要增加注册资本,增资扩股应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企
业实际情况。
03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与运 营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是指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管理 制度和决策机制。
总结词
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体制应遵循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稳定发展。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与程序
01
退出方式
02
退出程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方式包括股权转让、企业清算、破产等。其中, 股权转让是最常见的退出方式,而企业清算和破产则是处理企业债务 和资产的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的退出程序包括股东会决议、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办理 股权变更登记等程序。在清算和破产程序中,还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进行公告、清算和分配等程序。
注册资本要求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法定的注册资本, 并符合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要求。
经营条件
外商投资企业应具备必要的经营条件, 如固定的经营场所、必要的设备和专业 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最常见的组织形式是 有限责任公司,其具有独立的法人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若 干人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的生产经 营活动
七、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一、资本构成
注册资本+借入资本=投资总额
(一)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投资总额:是按照合同、章程规定的生产 规模投入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流动资金的 总和。
注册资本:指为设立合营企业在登记机关 登记的资本总额。
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条件
积极条件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
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量,节约能源和 原材料。 2、有利于技术改造,做到投资少,见效快 ,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消极条件: 1、有损中国主权的。 2、违反中国法律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协议、合同、章程显失公平、有损合营
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 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 合资各方共同经营 合资各方共担风险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法律性质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一种股权式企业 并非各方出资均分为等额股份,而是各方按照 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行使企业经营管 理权
2、具有中国法人资格, 在中国设立,注册地和住所在中国境内。
3、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特点 2.设立条件和法律程序 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规定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四、外资企业法 1.外资企业的特点 2.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和法律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4.外资企业的期限、终止和清算
第五章
一、外商投资企业概述 1、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 2、外商投资企业的种类 3、外商投资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4、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外商投资企业法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点:抓住“共同”。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对比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结构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解散
1、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原则 主权原则运用于经济领域,是指一国境
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都要 遵守所在国法律进行经济活动,服从所 在国管辖。 2、平等互利、保护外商投资者合法权益原 则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概念
1、概念 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与中国
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 营、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 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 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 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 业。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1、中外双方或多方共同为合营企业的设立人和 股东
2、中外合营者在企业的地位平等,权利义务一 致
3、合营者承担有限责任 4、企业无股东会,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5、中方未用场地使用权做出资的,要缴纳场地
使用费 6、直接经营产品进出口业务的权利 7、外方出资不低于25%
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按有关法律和条例规定 缴纳各项税金。
第四十三条 对本合同的修改,经董事会一致 通过决议后即生效。
试分析:上述合同条款中的哪些约定不符合 法律规定?应如何修改?
要点:
1.所列条款中,第36条无错,不需修改。
2.其余各条中有四处不妥,应改正:
(1)中外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 ,合伙企业不是合营企业的法定形式。我国法 律规定,只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才可以采取合 伙企业的形式。因此,第2条股份有限公司应 改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第三,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
金、企业发展基金; 第四,由董事会按注册资本比例进行利润
分配
十、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解散 与清算
(一)合营期限
可约定也可不约定。服务性、土地开发及 房地产经营、资源勘探开发、国家规定 限制投资的行业应约定。要延长的,期 满前6个月申请,审批机关1个月内决定 。
案例
甲方为我国一家旅游公司,乙方是美国一 家饭店管理公司。双方拟成立一家中外 合资的酒店,下面是一份待签的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合同的部分条款:……
第二条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的其他有 关法规,同意在中国境内设立中外合资 经营酒店,其组织形式为合伙企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由7名董事组成,其中甲 方委派4名,乙方委派3名。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不拘任何一方。
(二)合营各方出资比例
外方不低于25%
(三)出资方式
可以货币,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 备或其他物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
(四)出资期限
合同约定,一次性缴纳的,执照颁发后6个 月内缴清。分期的,第一期不低于15%, 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九、合营企业的利润分配
第一,支付各项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 罚息、罚款;
第一节 概述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其他
经济组织或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律,在中国境内以直接投资的方式参 与或直接设立的各类企业的总称。
2、特征
(1)企业资本部分或全部属于外国投资者 。
(2)企业依据中国法律,住所在中国境内 。
二 、外商投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
一方利益的。
(二)设立程序
1、申请 中国合营者向主管机关呈报拟与外国合 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 可行性研究报告。
2、审批,审批机关是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 管部门。审批期三个月。
3、登记。审批后一个月,企业负责人到所 在省级工商局办理登记。
六、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权力机构
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 负责公司重大 问题人数为3人以上,名额分配各方协商。 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则由他方担 任副董事长
(二)解散事由
1、合营期限届满,正常解散。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来自同、 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 续经营。
4、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 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的。
5、合营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 发展前途。
6、合同、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