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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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

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4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0

【实施日期】200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日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国函〔2008〕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8月底前,完成海南农垦所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称农垦中小学)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工作,并确保中小学移交平稳过渡,融入地方后持续发展。

二、移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农垦中小学分别移交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

(二)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农垦中小学的机构、人员、资产和管理职能一并移交给市、县政府。

(三)执行地方政策原则。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后,这些学校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学校性质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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