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府办[2017]57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17.03.28【实施日期】201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5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8日海南省教育综合改革方案教育是民族振兴、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全民素质、促进人的发展的根本途径,是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坚强阵地,在全面小康社会建设中具有基础性、先导性、全局性作用。
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教育事业快速发展,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总体上看,我省已经基本解决了群众关心的“有学上”问题,但与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以及人民群众接受更加公平有质量教育的要求还不完全适应,教育体制机制还不能完全适应我省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形势需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加快推动我省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破除制约教育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根据国家教育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和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结合我省教育改革发展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四个全面”战略部署,以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目标,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促进公平、提高质量、调整结构、突出特色”改革要求,系统设计、统筹推进,重点突破、试点先行,以人才培养机制改革和教育评价机制改革为切入点,在人才培养模式、教育评价评估、考试招生、教育管理、办学体制、教师管理、经费保障、国际交流合作等方面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激发教育系统活力,大力推动教育公平,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国家和海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0•【字号】琼府办[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9〕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按照省委、省政府的部署,2009年要完成农垦所属中小学校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的工作。
为顺利平稳地按时完成移交工作任务,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移交人员的范围(一)除下列四类人员不纳入移交范围,由省农垦总局妥善安置外,2008年6月30日在编在岗的农垦中小学校工作人员纳入移交范围。
此四类人员是:1.未取得教师任职资格证书的教师。
2.2003年省农垦总局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02〕56号)核编后列为分流对象的人员。
3.2003年省农垦总局核编后各学校超编进来的人员。
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农垦系统骨干教师和2003年以后因新设学科需要增加的教师除外。
4.2008年6月30日以后进入的人员。
二、关于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的政策(一)提前离岗。
移交对象中,2009年6月30日前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职工,由省农垦总局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后,移交给所在市县管理。
移交后,距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教职工由市县办理提前离岗手续。
此政策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止。
省级以上骨干教师和农垦系统骨干教师可以不办理提前离岗。
(二)提前退休。
移交对象中,截至2009年6月30日工作年限满30年(不受年龄限制),或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教职工,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校同意,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02•【字号】琼府办[2007]110号•【施行日期】2007.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11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政府拟于2007年11月底前召开会议,听取该方案具体落实情况的汇报,请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提前做好准备。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海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以及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的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重组的精神和工作部署,将我省国有企业举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从企业分离出来,交由所在地市、县政府管理。
并根据“由地方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确定学校的政府管理级次。
经过三年过渡,实现属地政府承担后续办学职责,行使教育教学管理职能并按规定核准、申报机构编制。
二、基本原则(一)属地移交原则。
我省省属(不含农垦总局系统、海钢、兴隆华侨农场、彬村山华侨农场、文昌华侨农场和东方华侨农场)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以下简称企业办学校)整体移交现所属地市、县政府管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30•【字号】琼府办〔2021〕6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6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已经2021年11月22日七届海南省人民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1月30日(此件主动公开)海南省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精神,进一步将农村土地入市改革试点拓展到农垦,积极推进城乡及垦区一体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登记在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下属二级企业名下,依据市县国土空间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村庄规划)中确定为工矿、仓储、商业服务业以及租赁性住房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第三条农垦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范围是指经自然资源部或者省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所在区域,具体范围以经批准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确定,并确保试点范围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
第四条分类编制农垦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农场场部、生产队居民点纳入城镇或产业园区规划范围,由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充分征求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意见后,报有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产队居民点与周边乡村用地毗邻、集中连片且具备集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条件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将生产队居民点与周边乡村用地一并编制村庄规划。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5•【字号】琼府办[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侨务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7〕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五日海南省推进华侨农场改革和发展方案我省兴隆、澄迈、东方、彬村山、文昌5个华侨农场,分别创建于上世纪50年代初、60年代初和70年代末,属于安置归难侨的国有企业。
2006年,我省五个华侨农场土地面积47.47万亩,户籍人口55820人(归难侨12309人,归难侨子女8347人);在册职工17763人(归难侨4712人),在岗职工11346人(归难侨2586人),离退休人员9251人(归难侨4440人)。
华侨农场国有资产总值3.14亿元,净值1.61亿元;社会总产值2.27亿元,地区生产总值2.08亿元;职工年人均收入6210元,农场年人均收入2412元。
近年来,我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华侨农场改革发展的一系列方针政策,大力推进华侨农场的改革和发展,在领导体制、经营机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土地确权、归难侨危房改造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华侨农场的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归难侨生活得到了保障。
但是,由于历史、体制、政策等方面的原因,造成了华侨农场的封闭性,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生活的改善总体上落后于当地。
目前,我省华侨农场管理体制不顺、经营机制不活、企业办社会等体制性矛盾还相当突出;基础设施薄弱、债务沉重、土地纠纷等问题还严重制约着华侨农场的发展;部分职工特别是一些归难侨职工生产生活还存在较大困难。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8.23•【字号】琼府办〔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9〕20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3日海南省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进一步改革完善我省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确保到2022年教育经费投入机制、投入标准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教育经费绩效管理体系、监管体系基本形成,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日益增强,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一)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
出台我省教育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调整优化各级财政支出结构,优先保障教育经费,将教育投入政策落实情况列入地方年度财政支出预算审查及上级有关部门审计、检查等重要内容;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
加大省级统筹力度,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二)全面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
在落实好我省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定期监测各类学校基本办学成本,健全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和市县落实教育生均财政拨款制度情况督查机制。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市县人民政府)(三)鼓励扩大社会投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3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8月5日海南省垦区建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海南垦区范围内建设职工、居民自住住房的管理,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垦区国有土地资源,保障垦区企业、职工及居民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垦区职工、户籍在垦区的居民新建、扩建、改建和重建自住住房的管理。
第三条垦区建房包括集中建房和个人建房。
集中建房是指海南省农垦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垦集团)及其二级企业组织职工、居民集中建设保障性住房的行为。
个人建房是指垦区职工、居民建造唯一自住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垦区建房以集中建房为主,个人建房为辅。
除了符合市县总体规划的原址改建、重建,以及并场队和难侨队职工或居民可以审批个人建房外,垦区原则上实行集中统一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
第五条垦区建房应当坚持安全、适用、经济和美观的原则,应符合规划、节约用地、注重防灾、安全施工、保护环境,体现地域特色,注重加强建筑风貌管控引导。
第六条市县政府对本行政辖区垦区建房管理负总责;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垦区建房规划、用地等审批管理;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并督促建设计划实施、建设审批和监管;发改、财政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工作;垦区所属乡镇(区)政府负责年度计划申报、人员资格审核等具体事务,乡镇(区)政府可委托农场居实施具体事务。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2]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海南省人民政府三届第1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保证耕地开垦资金的落实,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开垦费,是指依据1999年1月1日修订的《土地管理法》,经批准占用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按规定缴纳的耕地开垦专项费用。
第三条耕地开垦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用手续时征收,作为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按本办法进行管理。
属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征地的项目、占用农垦系统国有土地的项目、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其他项目的耕地开垦费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第四条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等于基本标准乘以区域修正系数。
耕地开垦费的基本标准和区域修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缴纳程序:(一)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征用前缴纳;(二)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属于不同级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三)国有耕地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耕地开垦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4.06.24施行日期2004.06.24文号琼府[2004]36号主题类别法制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的通知(琼府[200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对自1988年至2003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等17件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抵触的规范性文件。
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二00四年六月二十四日附件: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文件目录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由林业部门统一经营人工林木出口的通知(琼府办〔1990〕10号)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工林木出口经营管理及调整有关收费的通知(琼府办〔1992〕181号)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护森林资源的通知(琼府办明传〔1988〕3号)4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局关于严格控制全省森林资源消耗报告的通知(琼府办〔1990〕190号)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沿海基干林带保护工作的通知(琼府办〔1996〕93号)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建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琼府〔1988〕96号)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海洋、海岸、海岛开发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琼府办〔1991〕136号)8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我省黄金生产秩序的通知(琼府〔1996〕5号)9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垦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橡胶原产品收购加工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33号)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用拖拉机道路交通费问题的通知(琼府〔1993〕54号)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1〕38号)1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度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及经营范围的通知(琼府办〔1990〕163号)13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放宽内资企业审批条件的通知(琼府办〔1991〕108号)14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01〕66号)15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汽油型溶剂油管理的通知(琼府办〔1997〕83号)16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人技术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1992〕29号)17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厅关于加强外省劳动力进琼就业有序化管理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5〕20号)——结束——。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琼府办[2004]93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4.10.25【实施日期】2004.10.2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XP10【失效依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4]9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全省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书面总结材料分别报送省教育厅和省公安厅。
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及少年儿童安全管理工作和开展专项整治的意见》(国办发电[2004]26号),结合我省实际,省政府决定于2004年10月中旬至12月底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维护社会稳定,保障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责任,齐抓共管,认真组织实施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二、组织领导成立海南省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督查全省各级各类学校的专项治理工作。
组长:吴昌元(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副组长:符桂花(副省长) 林方略(副省长)成员:王欣(省政府副秘书长)黄国泰(省教育厅厅长)王和平(省公安厅厅长)蔡于云(省委政法委助理巡视员)石秀慧(省教育厅副厅长)林捷(省公安厅副厅长)向多银(省建设厅副厅长)隋枝叶(省卫生厅副厅长)王炳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副厅长)夏文亮(省工商局副局长)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由石秀慧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陈晓(省教育厅办公室主任)、秦金荣(省公安厅治安处副处长)担任。
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
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8.07.09•【文号】国函[2008]59号•【施行日期】2008.07.09•【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国函〔2008〕59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呈请国务院批转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请示》(财农〔2008〕15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原则同意《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通过管理体制改革和经营机制创新,大力促进生产发展,努力提高职工群众的生活水平。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与海南省人民政府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附件: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二○○八年七月九日附件:关于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海南农垦事业,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支持海南农垦发展。
半个多世纪以来,海南农垦为支持国家经济建设,开发建设海南,保卫祖国南疆,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并成为我国最大的天然橡胶生产基地。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海南农垦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已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存在着社会负担重、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社会发展缓慢等问题。
为了促进海南农垦与地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海南农垦在现代农业建设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现就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企分开、社企分离、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总体要求,通过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实现海南农垦“体制融入地方、管理融入社会、经济融入市场”的目标,促进海南农垦和海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中共海南省农垦总局委员会、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农垦总局委员会、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农垦总局•【公布日期】2013.04.18•【字号】琼垦字[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农垦总局委员会、海南省农垦总局关于印发《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垦字〔2013〕18号)各农场、直附属单位、派出机构、总局机关各部门:现将《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海南省农垦总局委员会海南省农垦总局2013年4月18日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方案为深入推进海南省农垦总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提升管理效能和水平,把省委书记罗保铭同志关于海南农垦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规范管理的指示精神落到实处,为推进农垦改革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和制度保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建立健全海南省农垦总局管理制度,是巩固和发展农垦创建60多年来的成就与经验,进一步开创海南农垦改革发展工作新局面的战略举措;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加快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迫切要求;是构建海南农垦长效管理机制的重要抓手,对于总局及所属单位履行职能和推进发展改革具有重大现实作用和长远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在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强化责任意识,转变工作方式,建立健全制度,依法依规行事,加强效能建设,做到办事有规矩,做事有依据,形成科学有序、依法合规、团结协作、勤政敬业的工作秩序,树立良好的海南农垦形象。
二、组织领导和主要职责建立健全总局管理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时间紧迫,为了抓好这项工作的贯彻落实,总局党委决定成立建立健全总局管理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成员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周公卒(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省农垦集团党委书记)副组长:吕勇(省农垦总局局长)李恩杰(省农垦总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成员:符月华(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宋锦绣(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工会主席)王任飞(省农垦总局副局长)赵强(省农垦总局副局长)林绍胜(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其工作职责: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成员汇报建立健全农垦总局管理制度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决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的重大方向和主要内容,解决工作开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昌办发[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09]17号2009年4月15日)为做好我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09]42号)精神(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坚持“属地移交原则、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执行地方政策原则、平稳过渡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确保农垦中小学校顺利移交我县管理,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二、工作内容和办法昌江黎族自治县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工作从2009年3月中旬开始,2009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学校的移交我县辖区内海南农垦所属中小学校全部移交我县政府管理。
(二)人员的移交1.农垦中小学教职工移交人员的范围、移交人员提前离岗和提前退休政策、移交人员的编制管理、移交人员的经费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垦中小学校教职工移交地方管理有关规定问题的通知》(琼府办[2009]24号)执行。
2.在册的离退休教师移交我县政府管理。
3.移交人员原按国家规定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予以保留。
(三)资产的移交1.截至移交之日止学校的全部资产产权(含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及配套设施设备等)实行成建制无偿划转,一次性整体移交给我县政府管理。
2.农垦中小学在移交我县政府前发生的债务由省农垦总局承担,并由省农垦总局从中央财政用以解决中小学办学债务的补助款中偿还。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3.29•【字号】琼教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材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省教育研究培训院,厅直属中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和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切实提高我省中小学教材建设水平,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海南省中小学教材建设实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经省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21年3月29日海南省中小学教材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适应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需要,加强中小学教材管理,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地方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和根据国家及我省专题教育要求规划开发的读本。
第三条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14•【字号】琼府办〔2017〕12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7〕124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8月14日海南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维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公办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服务性收费是指学校在完成正常的教学任务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由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选择的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代收费是指学校为方便学生在校学习和生活,在学生或学生家长自愿的前提下,统一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相关费用。
第四条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或家长自愿的原则。
严禁学校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非营利原则。
收费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
第五条中小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由省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学校组织学生活动和学生在校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出意见,经省价格主管部门审核,两部门共同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
未纳入目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收取。
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202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21)发布部门 : 海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 琼府〔2021〕13号发布日期 : 2021.03.22实施日期 : 2021.05.01时效性 : 尚未生效效力级别 : 地方规范性文件法规类别 : 农业管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21〕1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年3月22日海南省耕地开垦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确保我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和《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耕地开垦费的收缴和使用管理。
第三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原则,依法履行补充耕地义务。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按本办法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
建设单位应将耕地开垦费作为建设用地成本列入建设项目总投资。
补充耕地不能实现“占水田补水田”或粮食产能要求的,可采取耕地提质改造方式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条实行差别化的耕地开垦费标准,根据各市县经济发展水平、主体功能区定位、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3个区域等级。
具体地块的耕地开垦费按照建设项目占用一般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及地类、耕地质量等别等因素确定收缴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耕地开垦费由经批准占用耕地的单位缴纳,其中对拟以划拨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如项目建设用地单位无法自行补充数量和质量相当耕地的,耕地开垦费由项目建设用地单位缴纳;拟以招标、拍卖、挂牌或协议方式供应的项目用地,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并纳入土地供应成本;农村集体经营性项目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缴交或由市县财政安排资金代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
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正>琼府办〔2009〕42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日
【总页数】2页(P39-4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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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159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3.10.30施行日期2013.10.30文号琼府办[2013]159号主题类别机关工作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3]15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30日海南省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工作方案近年来,省直部门对市县的专项转移支付(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比重不断加大,在稳定市县宏观经济运行、推动市县发展方式转变、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专项转移支付种类较多、量小分散、重复交叉、多头管理、资金分配方法不够科学、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等问题,专项转移支付的结构和管理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要求,决定推行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改革(以下简称专项转移支付改革)。
为切实做好此项改革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的原则(一)集中财力,强化统筹。
整合使用方向类同、支持对象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集中财力办大事,全力保障实现省委、省政府特定政策意图。
(二)提高效率,激发活力。
充分调动市县政府财政管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增强市县财政统筹能力,加快专项转移支付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规范分配,促进公平。
积极推行“因素法”分配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加大资金预告力度,公开分配办法及结果,促进资金分配的公平、规范、透明。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5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2005]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一月十一日关于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深化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中小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目标和任务(一)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人才政策,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的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实行聘用(聘任)制和岗位管理为重点,建立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薪随岗定、优绩优酬、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以合理配置人才资源、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结构、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为核心,依法管理教师队伍,加快调整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小学教师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
(二)我省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编制管理,调整优化中小学教职工队伍结构;进一步完善校长负责制,改革和完善校长选拔任用制度;实行教职工聘用(聘任)制;完善中小学教职工工资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分配激励机制;促进人才合理流动。
二、完善管理体制,加强编制管理,合理设置学校机构和岗位(三)依法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5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53号有关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单位:《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20日海南省农垦遗留问题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5〕33号)提出“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农垦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任务”的要求,更好地为农垦改革提供土地保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垦改革的工作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新一轮海南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垦土地利用管理的意见》等文件精神,坚持依法依规、分步实施、稳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以全省各级政府为主体、权责到位的农垦国有土地确权工作机制,力争于2018年底前基本解决全省国营农场土地确权存在的遗留问题,推动海南农垦改革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
二、工作原则(一)坚持依法确权。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海南省土地权属确定与争议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条件、法定程序开展农垦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确保土地确权成果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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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
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琼府办[2009]42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03.10
【实施日期】2009.03.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9〕4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三月十日
海南省农垦中小学校移交地方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推进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意见的批复》(国函〔2008〕5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第二批中央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教育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2〕267号)等文件的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海南农垦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2009年8月底前,完成海南农垦所属普通中小学校(以下称农垦中小学)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工作,并确保中小学移交平稳过渡,融入地方后持续发展。
二、移交工作基本原则
(一)属地移交原则。
农垦中小学分别移交给学校所在地的市、县政府管理。
(二)成建制整体移交原则。
农垦中小学的机构、人员、资产和管理职能一并移交给市、县政府。
(三)执行地方政策原则。
农垦中小学移交地方后,这些学校属于地方政府管理的公办学校,学校性质为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