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产品质量法第一节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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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性,是指产品在发生故障以后,能够迅速维修 恢复其功能的能力。 安全性,指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对人身及环境的安全 保障程度。 经济性,指产品经济寿命周期内的总费用的多少 。 (2)外观质量:即产品的外部属性,包括产品的 光洁度,造型,色泽,包装等
2、我国产品质量的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 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 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 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 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 明的质量状况。 ——《产品质量法》第26条
(一)作为的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
3、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志符合法定要求
(二)不作为的义务
1、销售者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2、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 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 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4、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 冒充合格产品。
3、对人的适用范围
(2)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从事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 (3)消费者 (4)受害者 (5)用户 (6)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4、对地的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 不论是从事生产出口产品的生产者还是 销售进口产品的销售者,均受本法的调 整。
其他推定情形
产品无名称、厂址、生产日期、批准文号 生产者无资质 同批次产品均有缺陷 先前有同类问题出现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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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建筑质量立法,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办法》。 5.质量管理基础立法,主要指标准化法和 计量法。 6.其他质量管理立法,如产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抽查等方面立法 。
(三)适用范围
指法对哪些人、哪些事、在什么时空范围内有效。 1. 关于主体 (1)用户、消费者; (2)生产者、销售者; (3)产品的运输者、仓储者; (4)质量检验、认证等中介机构; (5)国家质量管理监督机关。 2. 关于客体:产品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许可证是国家机关赋予企业生产某项产 品的资格凭证,是政府对企业产品质量认可 的证明文件,也是一种市场准入措施. 凡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企业必须在产品、 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 号。获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将许可证 标记和编号转让他人使用。生产许可证有效 期一般不超过5年,自证书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管制度
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三、标准化制度 四、检验制度 五、检查制度 六、认证制度 七、产品召回制度
一、国家质量规划制度
《产品质量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把提高产品 质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产 品质量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引导、督 促生产者、销售者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产 品质量。 国务院1996年12月颁布《质量振兴纲要 (1996-2010)》,规定了主要工业品质量 (尤其是原材料、基础元器件、工程装备、消 费品等)、工程质量、服务质量的目标,以及 实现目标的措施。
三、标准化制度
(一)标准和标准法概述 标准(standard)是依据科学技术和实践 经验的综合成果,对经济技术活动中具有多 样性、相关性特征的重复事物,以特定程序 和形式颁布的统一规定。 标准表现为技术规范,其本质特征是统一。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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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认证依据
认证的依据是具有国际水平的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和其他补充技术要求;对于我 国名、特产品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确认 的标准展开认证;对于我国与国外认证 机构签订了双边、多边认证合作协议的 产品,依据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展开认证 工作。
(3)认证原则和机构
实行认证自愿原则 机构:国家技术监督局或由它授权的部 门认可的认证机构。
(2)认证的原则
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 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申 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对企业而言,申请其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 ,
是为了提高供方的质量信誉或加强企业 内部管理,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也 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2、产品质量
(1)概念 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为满足合理 的使用要求所必须具备的物质、技术、 心理和社会特征的总和。 (2)产品质量一般包括以下性能 功能性;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可 维修性。
(二)产品质量法
1、概述 (1)概念:《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因产品质 量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性质:是综合性的法律规范,既包括平 等主体间产品责任关系的产品责任法,也包 括管理产品质量的产品质量监督法。 (3)原理:外部性、信息不对称、公平(弱 势群体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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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标准
部级质量标准
产
合格
品
行业质量标准
质
量
企业自定质量标准
的 分
缺陷
类
不合格
瑕疵
劣质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 质量法 体系
法
法 司法
律
规 解释
民法 通则
合同法
产品 质量法
消费者 权益 保护法
工业 产品 质量条例
卫生 管理法
食品 管理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 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第2款规定: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1)天然物品,如煤、油、水等; (2)农副产品; (3)初级加工品; (4)建筑工程; (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 (6)人体的器官及其组织体。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1985 年《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 1972年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制定的《关 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这是解决 侵权性产品责任案件的一个国际性公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集经济关系与管 理关系、民事规范和行政规范为一体的综合 性法律。
该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 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 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 题。《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质量责任和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公法和私法规范有机结合, 体现了经济法特色。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关于产品责任的法律适用公约》: 产品是指“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无论是
未加工的还是加工的,也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
产品质量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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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概论一、概述产品质量法是指针对产品质量问题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
它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产品质量的提升,维护市场秩序。
本文将介绍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法律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内容。
二、产品质量法的根本概念1. 产品质量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具备的符合特定要求的能力,包括产品的可靠性、持久性、平安性、功能性等方面。
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
产品质量法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它标准了产品的生产、销售等环节,界定了生产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责任,为产品质量的提升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监督是指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相关的监督机构和职责,明确了监督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监督机构有权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举报投诉的处理等,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和要求。
产品质量标准是评价产品质量的基准。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和应用。
生产者在设计、生产产品时必须遵守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要求。
3. 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明确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质量责任。
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
销售者有义务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并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4.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在购置产品时享有相关权益,如知情权、选择权、平安权等。
产品质量法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并明确了违反权益的行为的处理方式。
四、产品质量法的实施与评估1. 实施机制产品质量法的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机制。
相关的法律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合作,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完善监督检查制度,提高监督能力。
2. 评估指标评估产品质量法的实施效果需要制定相应的评估指标。
可以从产品质量改善情况、消费者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为产品质量法的优化提供参考。
五、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产品质量纠纷的解决方式多种多样,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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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05年修订) 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 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 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 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 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 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 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 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 产。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概述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 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 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 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 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产品责任法
二、产品质量立法
产品质量管理法
三、产品质量 界定的三要求:安全性;适用性;担保性
下列( )属于《产品质量法》调整。 A、商品房; B、汽车; C、服装; D、 小麦; E、石油; F、自来水 G、金银首饰 ;H、天然气; I、建筑用的预 制板; J、军用物质; K、电视机; L、无公 害蔬菜
第四节 产品召回制度
一、概述 二、产品召回的法律关系 (一)主体 监管者、实施者 协助者、其他参与者 (二)客体 缺陷产品 (系统性缺陷) 产品危害
(三)权利义务关系 1、消费者权利 产品召回请求权 2、厂商的产品召回义务 3、政府的监管权限 三、产品召回程序 主动 指令 四、我国的情况 观看录像„„
第五讲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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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违法主体:多方面的。如:生产者、销售 者、社会中介组织、以及社会团体等
3、责任种类: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二、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 因生产或者销售不合格产品,依法对消费者、使用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以及损害赔 偿的法律后果。
1.销售者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
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
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
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二)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 1.消费者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 3.公众的检举权。
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
(一)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产品质量检验制度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利用科学的技术、手段、方法对产品的质量进 行检查、测验,以判定其质量状况是否合格的 活动。
产品质量检验所依据的标准根据具体情况选 定,可以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依法设立,不得与行 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益关系。
(4)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性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 说明。
3、生产者对于产品包装应履行的责任与义务 1)危险品警示 2)储运中不能倒置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3)特殊要求的产品标识,如:药品
(二)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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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
16
CCC认证
2001年12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强制性产品认 证管理规定》,以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替代原来的进 口商品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电工产品安全认证制度。 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CCC认证或3C认证。是一种 法定的强制性安全认证制度,也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 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本做 法。 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的产品 包括家用电器、汽车、安全玻璃、医疗器械、电线电 缆、玩具等20大类135种产品,其中CQC(中国质量认 证中心)被指定承担CCC目录范围内17大类129种产品 的3C认证工作。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安全认证:强制认证,未认证不得生产销售 合格认证:自愿认证
14条第二款:国家参照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技 术要求,推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 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 机构申请产品质量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 机构颁发产品质量认证证书,准许企业在产品或 者其包装上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产品质量法
21
《产品质量法》第15条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能危及人体健 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 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进行抽查。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 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 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 可以组织监督抽查。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 律的规定执行。 国家监督抽查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下级 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超过 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监督抽查所需检验费 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 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十 五日内向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 申请复检,由受理复检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作出复检结论。
产品质量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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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概述产品质量一直以来都是消费者关注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提高产品质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和法规来规范产品质量标准。
本文将概述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和影响。
一、产品质量法的背景和意义产品质量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市场上存在的产品质量问题,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它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信誉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可以确保购买到安全、合格的产品。
同时,产品质量法也能够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二、产品质量法的基本原则产品质量法的制定都遵循一些基本原则,包括:1. 产品安全原则:确保产品不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和健康造成威胁。
2. 良好信誉原则:确保企业提供的产品真实、准确、完整。
3. 公平竞争原则: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4. 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等基本权益。
三、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1. 产品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程,包括产品的物理、化学、机械等性能指标的要求。
这些标准和规程的确立有助于统一市场价格和质量,提高产品的可比性。
2. 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机构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和检验的机构和程序。
这些机构负责对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检测评价和质量监督,以确保产品符合质量标准和相关法规。
3. 产品质量责任和追溯制度产品质量法规定了生产者对产品质量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召回不合格产品、赔偿消费者损失等。
同时,也推行了产品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问题能够有效追溯和解决。
4. 不合格产品处理和处罚措施产品质量法对于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和违法企业的处罚措施进行了规定。
这些措施包括产品下架、销毁、罚款、停产等,以保证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安全。
四、产品质量法的影响产品质量法的实施对于企业和消费者都有重要的影响:1. 企业需要提升产品质量管理能力,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法规和标准,提升品牌声誉。
2. 消费者可通过产品质量法来保护自身权益,确保购买到合格和安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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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地方各 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生 产、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的具监督性质的检查活动。 * 监督检查的重点产品 (1)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主要包括药 品、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易烯易爆产品、锅炉压力容器等; (2)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主要包括化肥、农药、 种子、计量器具、烟草、有安全要求的建筑用钢筋、水泥等; (3)用户、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品。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规划和 组织,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也可在本地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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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法律传统、理论、政治体制等方面的因素,导致各国在产品 质量的监督与控制上亦存在较大的差异。 总体上说,2000余年的政治传统,形成了行政权高度膨胀的 历史。因此,在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上,中国的产品质量 法与西方国家的模式并不完全相同。 在中国,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与控制,主要走的是以国家权 力控制为主(其中又以行政为权主),民事、刑事为辅的模式。 由此而形成中国产品质量法的基本特色是:赋予不同的国家机 关范围广泛的产品质量监督与控制权。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1、依法拥有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机关的数量较多, 职权重叠、交叉现象较为严重。* 2、在产品质量法设定了较多的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条款。
1.3.1 修订原因
1993年制订产品质量法以后,产品质量管理及质量 水平都有不同程度的提高。但是,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 量水平,明确产品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 护社会经济秩序,于2000年对之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 改。具体原因为: 1、有些地方的保护主义严重,产品质量意识淡薄; 2、许多企业内部质量管理工作弱化,产品质量不能得 到有效保证;* 3、伪劣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猖獗。
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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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品质量管理体制
• 1.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由它授 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 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进行审核, 颁发给合格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 2.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产品认证制度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 的形式,证明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制度。
产品质量法
135电商 49周丹
目录
一.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二.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三.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四.产品质量责任
产品质量法是指调整国家在产品质量 管理过程中 形成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 系,以及因产品缺陷引起的生产者、销 售者与消费者之间侵权损害赔偿关系, 即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
• 3.工业产品许可证制度 • 国家对于具备生产条件并且产品检验合格的工业企业,发给其 许可生产该项产品的凭证。其适用范围是重要的工业产品,特 别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业产 品。 • 4.产品质量抽查制度 • 国家对产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可 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影响国计民生的重 要工业产品,以及用户、消费者和有关组织反映质量问题的产 品进行抽查。
• 4.损害赔偿的范围
•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 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 偿损失。
• 5.产品责任诉讼
• 因产品责任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 与诉讼等形式解决,其中,诉讼是最有效的方式。在产品责任 诉讼中,原告应是因缺陷产品的使用或消费而遭受人身伤害或 财产损失的人;被告应是产品的生产的或销售者。到底起诉谁, 有消费者自己决定,消费者可以选择对自己方便的生产者作为 被告。原告应对缺陷产品给自己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 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法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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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997年5月,外国 某集团来我国大陆 考察并洽谈投资事 宜,后决定投资 500万美元在某城 市建立一个较大的 玩具工厂,其生产 的部分产品在大陆 销售,部分产品销 往东南亚各国及欧 美一些国家。
(三)我国产品质量法体系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特别法
《药品管理法》 《食品安全法》
不过,苏泊尔上述“自证清白”公告显得是更加 的苍白无力。首先以前的产品质量合格,并不代表未 来的产品质量就会一直合格。以前苏泊尔是民族品牌, 现在则是外资绝对控股的外资品牌,更是法国SEB集 团抢夺中国小家电市场份额的一枚重要棋子。因此, 在利益的导向下,苏泊尔未来不排除会做出更多以前 所不会干的“勾当”和“行为”。
随后,苏泊尔发布公告称,本公司制造的所有相关产品,历 次均通过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均合格。针对本次黑龙江 省哈尔滨市工商局道外分局检查涉及的全部产品,本公司于 2011年9月29日再次送交国家相关机构检验,检测结果合格。
曾经的民族品牌的代言人,苏泊尔以一口锅成就了中 国炊具大王的称号,也因此而受到了法国SEB集团的 青睐,最终成为外资控股的企业。由本土家族企业的 “土鸡”变身外资控股的“洋凤凰”,苏泊尔的企业 基因却未因此而得到改变。相反,不断披着“洋凤凰” 外衣,干着一些“偷工减料、不正当竞争”的低劣行 为。
共74条
第二节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统一管理 分工负责
第八条 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 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 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e52770b9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071b00c.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1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02.22【实施日期】1993.09.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3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3年2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必须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
第三条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第四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第五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鼓励企业产品质量达到并且超过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第七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八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https://img.taocdn.com/s3/m/5594383b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e0.png)
第二节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 一、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
• (一)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 (二)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及其职责 •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及其职责
– –1.国际标准 –2.国家标准 –3.行业标准 –4.地方标准 –5.企业标准
• (一)进货检查验收义务 • (二)采取措施,保持产品质量的义务
• (三)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法律的规 定
• (四)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四节 产品质量责任
• 一、产品质量责任概述 • 二、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
(一)产品瑕疵担保责任 (二)产品缺陷赔偿责任
• 三、产品质量行政责任 • 四、产品质量的刑事责任
经济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概述
• 一、产品和产品质量的概念
• (一)产品的概念
产品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产 品质量法》所称产品指经过加工、制 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 (1)该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的。 • (2)该产品是用于销售的。
•(二)产品质量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 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包括产品的适用 性、可靠性、安全性、维修性、经济性、 美学性和环境性等
经济法
• (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 (三)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 (四)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 (一)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 (二)标明产品标识的义务
• (三)生产者的产品包装义务
• (四)不得实施法律禁止的行为
–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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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产品质量法
2004年8月21日,温某到专卖店购买了一辆电动自行车。
10月3日22时20分左右,温某的丈夫鲁某骑该车回家时,突然连人带车摔倒在公路左侧路肩处,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排除了与他物碰撞的可能性,后将该车送国家自行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质量鉴定,鉴定结论为车的整车质量,制动性能、车把接头材料化学成分等6个方面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2006年8月23日,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电动车生产厂家赔偿受害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人民币15万多元。
第一节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与产品质量
产品本是经济学中的一个术语,是指自然物之外的一切劳动生产物。
法律上的产品概念比经济学上的概念狭窄一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通过工业加工、手工制作等生产方式所获得的具有特定使用性能的物品。
未经加工的天然形成的产品,如原矿、原煤、石油等以及初级农产品,如农、林牧、渔等产品,不适用该法规定;但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该法规定。
产品质量是指产品所应具有的、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特征与特性,如适用性、安全性、可用性、可靠性、可维修性、经济性等。
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颁布的ISO8402-86标准,产品质量的含义是指“产品或服务满足规定或潜在需要的特征的总和”。
二、产品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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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损害的赔偿(法41条1款、46条)
五、生产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法41条2款)
六、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和请求权期限
《产品质量法》第45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 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
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
适用本法规定。”《产品质量法》不调整初级农产品和不动产。
二、产品质量立法
《计量法》、《标准化法》、《商标法》、《药品管理法》、《食
品卫生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及《民法通则》等法律中,
1992年5月,国家技术监督局决定将ISO9000等同采用我国国家标准
GB/T19000-ISO9000。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目的:在有合同的条件下,是为了提高供方的
质量信誉,向需方提供质量担保,增强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在非
合同条件下是为了加强企业内部的质量管理,实现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原则是企业自愿向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申请企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该法第五章(即“罚则”)
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三节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所谓产品质量责任是指生产者和销售者因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有
缺陷,造成买主、用户、消费者或者其他人人身和财产的损害而应当承
担的法律责任。
所谓产品质量义务是指产品质量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质量
理先进的企业和个人;另一方面要严厉制裁制假、售假的生产者和销售
者,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秩序。
第二节 产品质量的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的概念
产品质量监督是指法律规定的产品质量专门机构,根据正式产品标
准的规定,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对企业产品质量所进行的监督性
活动。
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法》第14条第1款规定:“国家根据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 标准,推行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 认证机构申请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第五章 产品质量法
第一节 产品质量法的概念和原则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在生产、流通和消费过程中因产品质量所发生的
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标准、计量、质量的共同载体是产品,都是为了提高产品质量。标
准是质量的依据,计量是质量的技术基础,没有高标准,没有统一准确
的计量,也就没有高质量的产品。
的《产品质量法》。
三、产品质量法的原则
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原则是:
第一,贯彻“质量第一”的原则。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提
高产品质量,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水平的需要,是我国的
一项基本政策,因而“质量第一”应当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必须长期坚
持的战略方针。
第二,贯彻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原则。产品质量法实质上就是产
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
外。
业质量体系认证,经认证合格的,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
书。
三、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技术要求,经过
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形式,证明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分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实行安全认证的产品,必须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
其二,必须有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其三,产品质量不合格与人身财产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与一般侵权责任不同,即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不要
求生产者、销售者在主观上有过错,而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
任原则,承担责任视其有无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实,而不要求受侵 害人举证证明侵权人有过错。
符合《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的有关规定。实行合格认证的产品,
必须符合《标准化法》规定的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
产品质量认证部门依法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批准认证,颁发认证证书,
并允许企业在该产品上使用认证标志。
四、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要方式
(二)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
组织(ISO)于1987年3月正式发布的ISO9000系列国际标准。该标准吸
收了各国质量管理、质量保证精华,统一了质量术语的概念,反映并发
展了世界工业发达国家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等国家的买主,正日益把生产者具备ISO9000质量标准作为购买其产品的
前提条件。采用该系列标准已被公认为是通向国际市场的“通行证”。
行为或者不得为一定质量行为以满足对方利益需要的约束。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保证产品质量是生产者的首要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 责。”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生产者自身的社会地位和性
质决定的。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为了满足用户、消费者约定
(二)目录中规定的指标是履行三包规定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鼓励销 售者和生产者制定严于规定的三包实施细则,规定不免除未列入目录产 品的三包责任和销售者、生产者向消费者承诺的高于列入目录产品三包 的责任。
(三)在三包有效期内,消费者凭发票及三包凭证办理修理、换货、 退货。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 换货或修理。产品自售出之日起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选择换 货或者修理。
二、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的法定条件(法40条)
三、产品保修、保换、保退规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于1995年8月25日发布了《部分商品
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内容包括:
(一)部分商品是指《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中所列的产品,该 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商业、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由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上级监督抽查的产品,
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抽查。
(四)监督抽查中的产品检验
根据监督抽查的需要,可以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抽取样品的数量不得
超过检验的合理需要,并不得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
(五)对监督抽查中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处理
《产品质量法》第17条规定:“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 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 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予 以公告;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整顿期满后 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产品包装应当符合《产品质量法》第28条的规定。
(四)产品生产的禁止性规定(法第5、29、30、31、32条)
二、销售者的产品责任和义务
第四节 损害赔偿
一、产品质量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构成产品质量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要件有三:
其一,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质量不符
合国家颁发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计量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不符合
的或潜在的要求决定的。
生产者要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是由保护用户、消费者的安全及
社会经济秩序的要求所决定的。
(二)产品内在质量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26条规定,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是不存 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 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二是具备产品应当具 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 是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 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是指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国
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的部门认可的认证机构,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对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
进行审核合格,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以兹证明的制度。
所谓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是指国际标准化
监督抽查工作的重点是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影响国计民生的重要工业产品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产
品。抽查的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
(三)监督抽查工作的规划和组织领导
监督抽查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规划和组织。县级以上地方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
广义的产品指凡与自然物相对的一切劳动生产物。法律上所讲的产
品,其范围则给以具体的规定。如欧共体指令规定:产品指一切动产,
即使被组装或安装在另一动产或不动产中的动产也包括在内,但农业原
产品和猎物除外。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所讲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
于销售的产品”。同时又规定:“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建设
品质量责任法。而产品质量责任中集中的是对消费者的责任。
第三,实行统一立法、区别管理的原则。国家对可能危及人身、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