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教育史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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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教育史》复习资料
一、近代各国教育制度
英国:
1、4R:是西欧各国中世纪以及近代初等学校的基本课程。包括宗教(Religion)教育,以及读(Read)、写(Write)、算(Reckon)的基本技能。因这4科的英文名称的第一重音均为R,故称“4R”教育。
2、导生制:起源:1789年,英国非国教派的新教传教士兰卡斯特在伦敦招收各种基督教派儿童时采用;同时,国教派传教士贝尔在英殖印度招国教派儿童办类似学校。做法:选拔年龄大、成绩好的学生充当导师,由教师培训后转教其他学生。效果:大大增加了学额,适应了对贫民童工施行初等教育的需求;不能给学生以系统、充分的知识。影响:在英国盛行(1803年取代了主日学校)30年之久,后又传至法、美、意、瑞士等国。
3、1870年《初等教育法》(福斯特法案):
1870年英国国会颁布,由当时的下议院议员福斯特(Forster)主持制定,故又称《福斯特法案》;
规定:国家拨款,设立公立学校;划分学区,由学务委员会负责督学;实施5-12岁强迫教育;承认此前的教会学校为国家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但不拨款;接受公款补助的公立学校不能强迫学生上宗教课;
意义:宣告了英国初等义务教育的实施,是英国国民教育制度(国家负责、公私并存)正式形成的标志。
4、1868年汤顿报告
1868年,以汤顿为首的“中学调查委员会”发表的长达21卷的调查研究报告;
内容:把文法学校分为三种类型:
古典型学校:上层贵族和资产阶级子弟,升学;
现代型学校:培养军队、义务、法律、文官、工商人才;
职业技术学校:下层子弟,普通职员和文书。
意义:奠定了此后英国三类中学的基础;推动了新型学校的开办。
美国
1、殖民地时期的教育状况:
1607年~1733年,英国在北美大西洋沿岸共建立13个殖民地:
新英格兰地区——
文法学校:1635年波士顿拉丁文法学校
1642年、1647年,马萨诸塞强迫教育法
高等学校:1636年哈佛学院,1702年耶鲁学院
中部殖民地——
教区学校
文实中学(1751,富兰克林,“美国文实中学之父”)
南部殖民地——
家庭教育+送回欧洲接受高等教育
牧师学校:1740,詹姆斯•莫利牧师创办寄宿学校,华盛顿、麦迪逊、杰斐逊等都从这里学习
高等学校:1693年,威廉-玛丽学院
2、公立学校运动(P186)
19世纪初~1860年,以建立公立初等学校(common school)、实施普遍的国民初等
教育为主旨的教育运动;
特点:公立初等学校;免费,地方财政支持;普及(但黑白隔离);设立州教育委员会加强管理;
3、贺拉斯•曼——“美国公立教育之父”
任职于马萨诸塞州教育委员会,12年年度报告。曾考察普鲁士教育及裴斯塔洛齐学校,受较大影响。
●提出公立、免费、普及的教育。
他认为:富人应支持公立教育,因为受过教育的工人不会顽冥不化,不会破坏设备,还会提高生产效率;
工人应接受公立教育,因为教育可以提高工人的道德素养,可以有较稳定的收入;
公立教育,是平衡社会阶层、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具。
●倡导公立学校:
面向4~16岁儿童;免费,由公共税收支持;由州教育委员会管理;借鉴裴氏教学经验
总而言之,贺拉斯曼的主要教育思想和教育活动是以推广公立免费学校、扩大普及教育为中心展开的。他善于根据当地社会实际及时吸收和创造性的运用各种有用的思想和经验,不断批评保守的教育观念。
4、增地学院:1860、1890年毛利法案,联邦土地赠给各州建立农业、工程学院,到1900年,此类学院已有69所,此后大多发展为各州的州立大学。
5、初级学院(社区学院):是美国的一种2年制高等学校,于19世纪90年代出现。20世纪上半期,初级学院迅速发展。二战后,公立初级学院改称社区学院。
6、教育领导体制:
特色:建立过程:“自下而上”,学区——州——联邦
学区
州教育厅
联邦教育部
权力特征:以州集权为特征的地方分权教育领导体制
宪法的相关规定
法国
1、帝国大学令:1806-08年,《帝国大学令》,确立了中央集权的教育领导体制;在中学、大学方面有较大发展,但此时的初等教育仍由教会开办(由国家监督)。
1806年和1808年,拿破仑制定法律《帝国大学令》,建立了帝国大学;
●帝国大学不是高等教育机构,而是全国最高的教育领导机构:
大学的最高官员是“大学总监”,由拿破仑直接委派,负责设立审议会和总督学署;
全国划分为29个“大学区”,各自设立学区总长、学区审议会、学区督学署,总督学、学区总长和督学、学区内的各大中学的校长、教师均由帝国大学总监任命;公私立学校的开办或停办均需报请“大学总监”批准;各级各类学校的规章制度、课程设置、课时安排均由国家统一制定和监督实施。
●经过100多年的完善,高度统一的中央集权教育管理体制成为法国现代教育最显著的
特征。
2、《基佐教育法》:
1833年,教育部长基佐参照库森的《普鲁士教育报告》,制定和颁布了《基佐教育法》。规定:
每个乡镇设初等小学1所,6000人以上城镇设高等小学1所;
每省设师范学校1所来培养小学师资,教师经过国家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方可任教,废除此前由教会颁发教师资格、由教士担任教师的特权;国家保证教师获得最低限度的薪俸。意义:在法国教育的世俗化、国家化道路上迈开重要一步。
3、费里教育法(1881-1882)——由法国政治家费里提出的两项教育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