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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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文章属性•【缔约国】•【条约领域】航空运输•【公布日期】1955.09.28•【条约类别】议定书•【签订地点】海牙正文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海牙议定书)(1955年9月28日签订1963年8月1日生效)以下签字各国政府认为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有修改的需要。

兹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对公约的修改第一条在公约第一条内一、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所称国际运输系指:按照契约当事人的约定,无论运输中有无间断或有无转运,其出发地点与目的地点系在两个缔约国的领土内,或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缔约国或甚至非缔约国的领土内有一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一个缔约国领土内两地间的运输而在另一个国家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不是本公约意义上的国际运输。

”二、删去三款,改用下文:“(三)由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经契约当事人认为是一个单一的运输业务,则无论它是以一个契约或一系列契约的形式约定的,在本公约的意义上,应视为一个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契约或一系列的契约应完全在同一国家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在公约第二条内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本公约不适用于邮件和邮包的运输。

”第三条在公约第三条内一、删去一款,改用下文:“(一)载运旅客时须出给客票,票上应载有:(1)出发和目的地点的注明;(2)如出发和目的地点均在同一缔约国领土内,而在另一个国家领土内有一个或数个约定的经停地点时,注明至少一个此种经停地点;(3)声明如旅客航程最终目的地点或经停地点不在出发地点所在国家内,华沙公约可以适用于该项运输,且该公约规定并在一般情况下限制承运人对旅客伤亡以及行李遗失或损坏所负的责任。

”二、删去二款,改用下文:“(二)在无相反的证明时,客票应作为载运契约的缔结及载运条件的证据。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ﻫ第三条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ﻫ(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ﻫ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ﻫ(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ﻫ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器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ﻫ第二章货物托运第六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遵守出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七条托运人托运货物,应当填写或者由他人代为填写航空货运单(以下简称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

合同编号:__________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2024年鉴于承运人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旅客自愿购买机票,乘坐承运人的航班,双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定义1.1本公约所称“承运人”是指具有国际航空运输资质,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航空公司。

1.2本公约所称“旅客”是指购买机票并自愿乘坐承运人航班的人员。

1.3本公约所称“行李”是指旅客随身携带的物品和托运行李。

1.4本公约所称“货物”是指旅客交由承运人运输的物品。

第二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2.1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航班、时间和地点,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2)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旅客提供餐食和饮料;(3)为旅客提供必要的安全、急救和其他服务;(4)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5)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公约的规定;(6)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2.2旅客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运人办理登机手续;(2)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机票价格、行李和货物的运输费用;(3)遵守承运人制定的航班规定,配合承运人进行安全检查;(4)不得携带危险品、违禁品和影响航空安全的物品;(5)在航班延误、取消或者发生其他特殊情况时,按照本公约的约定处理。

第三条行李和货物的运输3.1承运人应当对旅客的行李和货物进行安全检查,确保行李和货物符合航空运输的要求。

3.2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运输旅客的行李和货物。

对于超重、超大、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等特殊物品,承运人有权拒绝运输。

3.3旅客应当如实申报行李和货物的重量、体积和内容,并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标准支付运输费用。

3.4承运人对于旅客的行李和货物损失、损坏或者延误的,应当按照本公约的约定承担责任。

第四条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4.1承运人应当尽力避免航班延误、取消和备降。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华沙公约是指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IATA)于1929年于波兰华沙召开的会议上达成的一项里程碑性协议。

这一公约主要旨在制定和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一些规则和标准,以确保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业。

华沙公约在协调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相关事项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运输提供了范本。

该公约规定了许多关键规则和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注册制度、航空器租赁和销售规则、起降权分配原则、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等等。

首先,华沙公约确立了航空器注册制度。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必须向适当的国家注册其运输航空器,这既包括航空器的货币登记,也包括适当的技术和安全审查。

这一规定提供了一个显著标准,确保航空公司运营良好,并遵守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其次,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航空租赁和销售规则。

根据该公约,航空公司可以将其航空器出租给其他航空公司使用,以满足需求。

此外,公约还规定了一系列关于航空器销售和转让的规定,从而促进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稳定和公平竞争。

第三,华沙公约制定了起降权分配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起降权应在友好和平等原则的基础上分配。

这一原则确保了航空运输各方之间的公平竞争,并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

最后,华沙公约还规定了国际机场和航线设置原则。

根据该公约,国际机场应根据航空运输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建设,并遵守国际航空运输的安全标准。

航线设置原则规定了航线分配和航权分配的原则,以确保航空运输的高效和有序。

总之,华沙公约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为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和规范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该公约统一了一系列的规则和原则,确保了安全、高效和有秩序的国际航空运输,促进了国际航空运输市场的发展和繁荣。

同时,华沙公约也为其他类似的国际航空运输公约提供了模板和参考。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华沙公约》-全称《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2日订于波兰华沙。

1933年2月13日生效,后经多次修改,我国于1957年7月通知加入,1958年10月对我国生效。

主要内容包括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的责任、损害赔偿标准等,形成了国际航空运输上的“华沙体系”。

《华沙公约》是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其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责任基础是推定过失责任制。

(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1933年2月13日起生效)缔约国认为,国际航空运输的条件,在所用文件和承运人的责任方面,有统一规定的必要,为此目的,各派全权代表,经正式授权,签订本公约如下: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办理的免费运输。

(2)本公约所指的“国际运输”的意义是:根据有关各方所订的合同,不论在运输中是否有间断或转运,其出发地和目的地是在两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

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间的运输,如果没有这种约定的经停地点,对本公约来说不作为国际运输。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第一节客票第三条(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一)出票地点和日期;(二)出发地和目的地;(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四)承运人的名称和地址;(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CCAR-274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2000年4月2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91号公布 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货物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托运人和收货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免费的货物国际航空运输。

第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另有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发行航空货运单的承运人和运输货物、约定运输货物或者约定提供与此航空运输有关的任何其他服务的所有承运人。

(三)"代理人",是指经承运人授权,代理承运人从事与货物运输有关活动的任何人,但本规则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托运人",是指与承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其名称出现在航空货运单托运人栏内的人。

(五)"收货人",是指承运人将货物交给航空货运单收货人栏内所载明的人。

(六)"航空货运单",是航空货物运输合同订立和运输条件以及承运人接受货物的初步证据。

(七)"货物",是指除邮件或者凭"客票及行李票"运输的行李外,已由或者将由民用航空运输的物品,包括凭航空货运单运输的行李。

第四条 承运人办理货物国际航空运输,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及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和规定。

第五条 货物由包机运输的,应当由包机人与承运人签订包机合同,并在包机合同中列明适用的运价及其条件;未列明的,应当明确所适用于该包机合同的有关条件。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第三条旅客和行李一、就旅客运输而言,应当出具个人的或者集体的运输凭证,该项凭证应当载明:(一) 对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的标示;(二) 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或者几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至少对其中一个此种经停地点的标示。

二、任何保存第一款内容的其他方法都可以用来代替出具该款中所指的运输凭证。

采用此种其他方法的,承运人应当提出向旅客出具一份以此种方法保存的内容的书面陈述。

三、承运人应当就每一件托运行李向旅客出具行李识别标签。

四、旅客应当得到书面提示,说明在适用本公约的情况下,本公约调整并可能限制承运人对死亡或者伤害,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以及延误所承担的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一、引言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国际货物运输越来越重要,而民用航空作为一种高效、快速、安全的运输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顺利进行,各国建立了一系列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本文将围绕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展开详细讨论。

二、国际货物运输条约中国作为国际航空运输行业的重要参与者,遵守国际上通行的货物运输规则。

其中,最为重要的国际运输条约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制定的《国际货物运输规则》(IATA)和《冷藏货物运输规则》(IATA)。

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该法规定了航空公司、货运代理人和航空运输用户的权利和义务,明确了货物运输的各方责任和义务。

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对运输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以确保运输安全和公平公正。

该规章对航空货物运输的各个环节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包括许可证申请、航空公司设置、航班计划、货物承运合同、运费计算与收费、货物装运要求、国际空运代理等,确保了运输的有序进行和运输质量的提高。

该规则对具体的货物运输事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包装要求、货物分类、运输限制、货物追踪与安全等。

同时,该规则还明确了航空公司、货代和货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航空货物运输的公平和公正。

四、运输保障与安全管理为确保航空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顺利进行,中国民用航空局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1.货物安全监管2.货物追踪与监控3.安全检查与认证五、挑战与展望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航空货物运输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应对这些挑战,中国将继续加强对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推动航空货物运输的创新发展,提高运输效率和服务质量。

六、结论中国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体系完善,运输管理和安全保障得到有效实施。

随着中国经济和国际贸易的进一步发展,中国将继续加强对民用航空货物运输的管理和监管,为货物运输提供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的服务。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1999年5月28日签订于蒙特利尔)本公约的当事国;认识到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下称“华沙公约”),和其他有关文件在统一国际航空私法方面作出的重要贡献;认识到使华沙公约和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的必要性;认识到确保国际航空运输消费者的利益的重要性,以及在恢复性赔偿原则的基础上提供公平赔偿的必要性:重申按照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订于芝加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原则和宗旨对国际航空运输运营的有序发展以及旅客、行李和货物通畅流动的愿望;确信国家间采取集体行动,通过制定一项新公约来增进对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一致化和法典化是获得公平的利益平衡的最适当方法;达成协议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入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ation),简称ICAO,是一个国际组织,负责监管和制定全球民航的标准和规则。

中国是ICAO的成员国之一,根据其规定,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以确保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

首先,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

航空公司需要获得民航局的运输许可证,以证明其具备安全和运营能力。

货物运输代理商需要经过民航局的认可,证明其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和专业能力。

其次,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包装要求。

货物的包装需要符合国际上通用的标准和规定,保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包装必须具备足够的强度和防护性能,以防止货物在装卸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破损或丢失。

第三,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

根据国际安全和卫生要求,一些危险品和违禁品是禁止在民航货机上运输的,如易燃、易爆、有毒等物品。

对于一些特殊的货物,如活体动物和易腐物品,需要特殊的运输条件和文件。

第四,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规定了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

货物的发货人需要提供详细的货物清单和申报文件,确保货物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货物的报关工作需按照中国海关的相关规定进行,包括如何填写报关单、缴纳税费等。

最后,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还规定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

航空公司要确保货物的安全运输,包括货物的装载、储存在飞机上的合理安排以及及时交付给收货人。

货物运输代理商要协助航空公司完成货物申报、报关等工作,并对货物运输过程中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总之,中国民用航空货物国际运输规则是为了保障货物运输的安全和高效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则包括了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资格要求、货物的包装要求、限制和禁止运输项目、货物的申报和报关要求,以及航空公司和货物运输代理商的责任和义务等。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3)几个连续的航空承运人所办理的运输,如果被合同各方认为是一个单一的业务活动,则无论是以一个合 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订立的,就本公约的适用来说,应作为一个单一的运输,并不因其中一个合同或一系列 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缔约国的主权、宗主权、委任统治权或权力管辖下的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第二条
(1)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其他公法人在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所办理的运输。
(2)本公约不适用于按照国际邮政公约的规定而办理的运输。
运输凭证 第一节 客票 第三条 (1)承运人运送旅客时必须出具客票,客票上应该包括以下各项: (一)出票地点和日期; (二)出发地和目的地; (三)约定的经停地点,但承运人保留在必要时变更经停地点的权利,承运人行使这种权利时,不应使运输 由于这种变更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承运人的名称和; (五)声明运输应受本公约所规定责任制的约束。 (2)如果没有客票、或客票不合规定或客票遗失,不影响运输合同的存在和有效,这项运输合同仍将受本公 约规则的约束。但是如果承运人承运旅客而不出具客票,承运人就无权引用本公约关于免除或限制承运人责任的 规
(关于第二条)
缔约国在批准或加入时,保留声明本公约第二条(1)款不适用于其国家、其殖民地、保护地、委任统治地或 在其主权、宗主权或权力管辖下任何其他领土所直接办理的国际航空运输权利。
公约1929年10月12日签署,1933年2月13日生效。到1997年4月20日共有成员国146个。中国1975年8月20日 签署,公约1975年11月18日对中国生效。其他成员国有:阿富汗、阿尔及利亚、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巴 哈马、孟加拉、巴巴多斯、白俄罗斯、比利时、贝宁、波斯尼亚和墨塞哥维那、博茨瓦纳、巴西、文莱达鲁萨兰、 保加利亚、布吉纳法索、柬埔寨、喀麦隆、加拿大、乍得、智利、哥伦比亚、科摩罗、刚果、哥斯达黎加、科特 迪瓦、克罗地亚、古巴、塞浦路斯、捷克、朝鲜、刚果民主共和国、丹麦、多米尼加共和国、厄瓜多尔、埃及、 萨尔瓦多、赤道几内亚、埃塞俄比亚、斐济、芬兰、法国、加蓬、德国、希腊、格林那达、危地马拉、几内亚、 洪都拉斯、匈牙利、冰岛、印度、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约旦、肯尼亚、 科威特、老挝、拉托维亚、黎巴嫩、莱索托、利比里亚、利比亚、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马达加斯加、 马拉维、马来西亚、马尔代夫、马里、马耳他、毛里塔尼亚、毛里求斯、墨西哥、摩纳哥、蒙古、摩洛哥、缅甸、 瑙鲁、尼泊尔、荷兰、新西兰、尼日尔、尼日利亚、挪威、阿曼、巴基斯坦、巴拿马、巴布亚新几内亚、巴拉圭、 秘鲁、菲律宾、波兰、葡萄牙、卡塔尔、韩国、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联邦、卢旺达、沙特阿拉伯、塞内 加尔、塞舌尔、塞拉利昂、新加坡、斯洛伐克、所罗门群岛、南非、西班牙、斯里兰卡、苏丹、斯威士兰、瑞典、 瑞士、叙利亚、塔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一、引言本协议旨在规范国际航空运输行业,并确保旅客和航空公司之间的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本协议适用于所有国际航班的运输,无论航班类型、目的地以及航空公司所在国家。

二、航空公司责任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航班运作过程中的安全性,包括但不限于航空器的维护和检查、飞行员的培训和资质、航班的紧急情况应对等。

航空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确保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人身安全。

2. 服务质量:航空公司应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包括舒适的座位、餐食和饮品的供应、及时的信息更新等。

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并尽力提供额外的服务以提升旅客的舒适度。

3. 行李管理:航空公司应妥善管理旅客的行李,包括确保行李的安全运输、准确地标识行李、及时地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等。

航空公司应对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负责,并提供合理的赔偿。

三、旅客权益1. 安全保障:航空公司应确保旅客在航班过程中的安全。

如遇紧急情况,航空公司应提供及时的应急指导和安全疏散措施。

2. 信息透明:航空公司应向旅客提供准确、清晰的航班信息,包括航班时间、登机口、延误或取消的通知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更新旅客有关航班的信息,并提供合理解释和帮助。

3. 机票退改签:航空公司应允许旅客根据个人需求进行机票的退、改、签操作。

航空公司应提供明确的退改签政策,并尽量提供灵活的操作方式,以满足旅客的需求。

4. 行李权益:旅客有权要求航空公司妥善管理其行李,并提供行李查询和赔偿服务。

航空公司应尽力避免行李的丢失、损坏或延误,并在行李遗失或损坏时提供合理的赔偿。

5. 延误和取消的处理:航空公司应妥善处理航班的延误和取消情况,包括提供合理的补偿、安排替代航班或提供住宿等。

航空公司应及时通知旅客有关航班变动的信息,并提供相应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任何与本协议相关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各方应本着平等、诚信的原则,积极寻求争议的解决方案,并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解读--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索赔:承运人承认货物已经遗失,或者货物在应当到达之日起七日后仍未到达的,收货人有权向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所赋予的权利。

一、托运人必须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文件,以便在货物可交付收货人前完成海关、警察或者任何其他公共当局的手续。

因没有此种资料、文件,或者此种资料、文件不充足或者不符合规定而引起的损失,除由于承运人、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外,托运人应当对承运人承担责任。

二、承运人没有对此种资料或者文件的正确性或者充足性进行查验的义务。

对于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损失的事件是在航空运输期间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所称的航空运输期间,系指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期间。

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但是,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种措施的,承运人不对因延误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三、在货物运输中造成毁灭、遗失、损坏或者延误的,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17特别提款权为限,除非托运人在向承运人交运包件时,特别声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的利益,并在必要时支付附加费。

在此种情况下,除承运人证明托运人声明的金额高于在目的地点交付时托运人的实际利益外,承运人在声明金额范围内承担责任。

承运人的责任以每公斤250货币单位为限。

此种货币单位相当于含有千分之九百纯度的六十五点五毫克的黄金。

二、发生损失的,有权提取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人必须在发现损失后立即向承运人提出异议,并且,托运行李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托运行李之日起七日内提出,货物发生损失的,至迟自收到货物之日起十四日内提出。

发生延误的,必须至迟自行李或者货物交付收件人处置之日起二十一日内提出异议。

三、任何异议均必须在前款规定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或者发出《海牙议定书》对这两项日期分别作了延长至14日和21日的规定。

07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070号令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1997年12月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公布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七)"连续客票",是指填开给旅客与另一本客票连在一起,共同构成一个单一运输合同的客票。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鉴于航空运输在现代经济中的重要性,以及国际航空运输中存在的法律差异,为了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某些规则,保护航空运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航空运输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公约。

第一条适用范围本公约适用于所有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航空运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

第二条定义"航空运输":指使用航空器在国际航线上进行的旅客、行李、货物的运输活动。

"航空器":指用于或者可用于航空运输的任何飞行器。

"承运人":指与旅客或货物托运人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航空运输企业。

"旅客":指持有有效机票,乘坐航空器的人员。

"行李":指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携带的个人物品。

"货物":指在航空运输过程中托运的货物。

第三条运输合同的成立航空运输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或货物托运人出具航空运输凭证时成立。

航空运输凭证包括机票、货物运输单等,是合同成立的证明。

第四条承运人的责任承运人应对旅客在整个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安全负责。

承运人应对行李和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损失、损坏或延误负责,除非能够证明损失是由于旅客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第五条旅客的权利与义务旅客有权获得安全、准时的航空运输服务。

旅客应遵守航空运输的相关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安全规定、行李规定等。

第六条行李与货物的运输承运人应按照旅客或托运人的要求,妥善运输行李和货物。

承运人应提供必要的信息,以便旅客或托运人了解行李和货物的运输状态。

第七条损失、损坏或延误的责任对于旅客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或损害,承运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行李或货物在航空运输过程中因承运人的责任遭受的损失、损坏或延误,承运人应按照本公约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赔偿责任的限制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应受到本公约规定的最高赔偿限额的限制。

承运人可以通过合同条款,对赔偿责任进行限制,但不得违反本公约的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

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9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08•【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70号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八日)《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CCAR-272TR-R1),自199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客、行李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保护承运人和旅客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国际航空运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称承运人)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及其行李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航空运输,也适用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使用民用航空器办理的免费国际航空运输。

根据包机合同约定的运输,本规则仅适用于该包机合同和包机客票的条款中所载明的内容。

第三条本规则内下列用语,除具体条款中有其他要求或者另有明确规定外,含义如下:(一)“公约”,是指根据合同规定适用于该项运输的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和《修改一九二九年十月十二日在华沙签定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

(二)“承运人”,是指包括填开客票的航空承运人和承运或者约定承运该客票上所载明旅客及其行李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三)“承运人规定”,是指承运人为对旅客及其行李的运输进行管理、依法制定而公布的并于填开客票之日起有效的规定,包括有效的适用票价。

(四)“授权代理人”,是指被承运人指定并代表该承运人,为其航班并经授权后为其他航空承运人的航班销售航空旅客运输的旅客销售代理人。

(五)“旅客”,是指除机组成员以外经承运人同意在航空器上载运或者已经载运的任何人。

(六)“客票”,是指由承运人或者代表承运人填开的被称为“客票及行李票”的凭证,包括运输合同条件、声明、乘机联和旅客联。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

国际航空运输公约与案例国际航空法条约简介资料一、《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1929《华沙公约》)二、《修订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缩写《海牙议定书》)三、《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主要在三个方面做出了代莱规定。

1、引入“提别提款权”作为赔偿金的计算单位。

赔偿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17个sdr(大约相当于20美元)2、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的责任制度,由“主观责任制”修正成“客观责任制”。

3、引入电子计算机储存货运资料的新方式。

单选题(2021年考题)《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规定的索赔的责任限额为每千克()个特别提款权.。

a.15b.16c.17d.18答案:c单选题(2021年考题)在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中,一票货物重5kgs,在目的地遗失,该货物在目的地的实际价值为sdr500,航空货运单上未填写声明价值,根据《蒙特利尔第四号议定书》,承运人最高赔偿限额为sdr()a、85b、100c、200d、500答案:a华沙体制在航空货运中的应用领域复习资料一、华沙体制的适用范围【应用分析】华沙体制主要应用于国际航空运输。

国际航空运输主要指航空器的终到地点和目的地点坐落于两个国家的运输;或者同属一个国家,但航空器在另一个国家存有一签订合同的经停点的运输。

同时,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同样适用于华沙体制,而不要用国内航空法。

比如存有一航班法兰克福经北京联运至青岛,如果货物在北京-青岛段出现问题,则解决方案适用于华沙体制。

判断题(2021年考题)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航班的国内段只能适用国内航空法,不能适用华沙体制。

()答案:错误案例分析题(2021年考题)一票航空运输的精密设备,从新加坡到延吉市,货运单号999-89783444。

货物价值6万美元,声明价值6万美元。

货运单上注明airportofdeparture:singapore;airportofdestination:yanji,货物重20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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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
国际航空运输统一规则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一、本公约适用于所有以航空器运送人员、行李或者货物而收取报酬的国际运输。

本公约同样适用于航空运输企业以航空器履行的免费运输。

二、就本公约而言,“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

就本公约而言,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

三、运输合同各方认为几个连续的承运人履行的运输是一项单一的业务活动的,无论其形式是以一个合同订立或者一系列合同订立,就本公约而言,应当视为一项不可分割的运输,并不仅因其中一个合同或者一系列合同完全在同一国领土内履行而丧失其国际性质。

四、本公约同样适用于第五章规定的运输,除非该章另有规定。

第二条国家履行的运输和邮件运输
一、本公约适用于国家或者依法成立的公共机构在符合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下履行的运输。

二、在邮件运输中,承运人仅根据适用于承运人和邮政当局之间关系的规则,对有关的邮政当局承担责任。

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外,本公约的规定不适用于邮件运输。

第二章旅客、行李和货物运输的有关凭证和当事人的义务
第三条旅客和行李
好记性不如烂笔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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