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事件的教学理解和教学设计——以“南京大屠杀” 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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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事件的教学理解和教学设计

——以“南京大屠杀”为例

方美玲

(北京教育学院社科系)

一、“南京大屠杀”的教学现状分析

“南京大屠杀”是表现“日寇暴行”的典型历史事件,是中学历史的重要内容。笔者在一次调研中,看到两则学生作业,照录如下:

学生A

“这节课让我明白了当时日本人的真正面目,他们残忍和虚伪,至今还不承认‘南京大屠杀’这件血案,他们就像魔鬼一般恐怖。

我认为日本人非常可恨,上完了这节课,我对日本非常愤恨,他们难道就没有一点善念与良心吗?他们总是杀人不眨眼,还否认对我们的屠杀,他们的虚假一定会公诸于世的。”

学生B

“日本人将南京大屠杀的矛头指向中国;将他们的暴行视为荣誉;将杀人当作乐趣。如此残忍,把中国人的生命当作儿戏,用各种残忍手段屠杀中国人,然而,没有良知、道德的日本人将这种行为视为荣誉,在日本大肆宣扬。

日本人至今无以悔改,实为不该。”

结合学生访谈,笔者发现学生在学习“南京大屠杀”一课后,头脑中留下的是对“日本人”的仇恨,他们关注了“南京大屠杀”的相关事实(暴行和日本教科书弯曲史实),但未关注施暴主谋和施暴者——以天皇为代表的日本军国主义政府和以军国主义思想武装起来的日军,更未挖掘根源——日本军国主义思想。

学生出现的理解偏差原因在哪里呢?不妨从课标、教材和教学等层面作一考察。

“课标”对本课内容的要求是“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等罪行为例,认识日本军国主义凶恶残暴的侵略本质”[1](p.14)。它言简意赅地指出“侵华日军”(施暴者)凶恶残暴地犯下了“南京大屠杀”的罪行,而这是由“日本军国主义”(施暴主谋)的“侵略本质”决定的。教材、教学落实得如何呢?

各种课标教材均从背景(日军攻陷南京)、内容(日军灭绝人性地屠杀中国居民和放下武器的士兵达30万人以上)等方面突出日军的凶恶残暴;通过日军杀人比赛的报道揭示日本军方的“耀扬国威”;交待了日本国内至今存在否定战争罪的现状。显然,教材侧重在历史事实层面,未能透过现象揭示日本军国主义的侵略本质。

教学中,“重历史事实,轻揭示本质”现象比较普遍。例如,有的教师给本子目制定的教学目标是:

知识目标:南京大屠杀。

方法目标:指导学生收集并运用相关信息驳斥日本历史教科书歪曲南京大屠杀真相的谬论,培养运用史料分析历史问题的方法;归纳日寇暴行,培养综合归纳历史问题的方法。

情感态度价值观:通过了解日本在侵华战争中对中国人民所犯下的滔天罪行,激发学生憎恨战争,热爱和平的情感;通过分析日寇暴行的恶果,认识战争反人类的本质。

这一目标对日寇暴行的表现、影响等事实性知识有明确要求,而对理解南京大屠杀和“日本历史教科书歪曲南京大屠杀真相”的原因则失之空泛。访谈发现,教师没有关注“施暴主谋”和“施暴者”的差异问题。由于教师对“南京大屠杀”蕴含的概念模糊不清,未能透过现象看本质,导致对教学内容的孤立、表面化处理,致使学生形成“‘日本人’制造了南京大屠杀”的片面认识。

因此,为了提高历史事件的教学水平,教师必须对教材“再创造”,在理解本质上狠下功夫。

二、南京大屠杀的教学目标和内容解析

众所周知,历史事件由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和影响等要素组成。把握历史事件,不仅要了解是什么,更重要的是理解为什么,即理解蕴含于事件之中的概念和原理。从教学角度看,实质是理解“课标”要求,解析教学内容。只有这样,教学的准确、精炼、本质才有保证。

1.教学目标解析

按“以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等罪行为例,认识日本军国主义凶恶残暴的侵略本质”的要求,教学应以侵华日军在南京大屠杀中的罪行为载体,围绕“认识日本军国主义凶恶残暴的侵略本质”展开。要使学生认识到:

(1)南京大屠杀的施暴主谋是天皇为首的日本军国主义政府;

(2)南京大屠杀的施暴者是日军;

(3)日军侵略成性、灭绝人性是日本军国主义凶恶残暴的侵略本质的体现。

教学中,明确“施暴者”和“施暴主谋”的差异,是“认识日本军国主义凶恶残暴的侵略本质”的关键,这既是重点又是难点。

2.教学内容解析

清晰军国主义的定义和特征、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教育及对外表现(内容、实施和本质),并精选南京大屠杀中侵华日军凶恶残暴的史料,是实现教学目标的前提条件。

(1)军国主义的定义及特征

关于定义,《角川日本史辞典》的观点较为典型:军国主义是“将战争及为了战争而加强军事力量放在国民生活中最优先地位,并使政治、经济、教育、文化等从属于它的意识形态和体制”[2](p.9)。因此,“军国”就是把战争至上作为国策的国家;国家的一切均从属于战争和军事需要;是一套特有的政策、制度、思想和行动方式。这就决定了军国主义的两个基本特征:对外的战争至上(侵略霸权)和对内的军事优先。

(2)日本军国主义的形成

日本军国主义,形成于明治维新后。1873年1月,天皇亲颁《征兵令》,建“皇军”。1878年,设参谋本部,加强天皇对军队的直接统治。1882年,颁布《军人敕谕》,强调“朕为汝等军人之大元帅,故朕赖汝等为股肱,汝等仰朕为首脑”[3](p.145),确立以天皇和国家为重的帝国军人思想和精神素质,实现天皇对军队的绝对控制。

19世纪80年代,随着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的飞速发展,呼唤完备政治体制出台。1885年,设内阁。1889年,颁布《大日本帝国宪法》,确立“天皇主权论”:规定日本“由万世一系之天室统治之”,“天皇神圣不可侵犯”[4](p.23):以国家大法的方式确立了报效国家与效忠天皇的一致性。1890年,帝国议会开设,一整套立宪制度最终形成。天皇制法律化完备。

1890年10月30日,天皇亲颁《教育敕谕》,将“常遵国宪,时守国法,一旦危机,则义勇奉公,以扶翼天壤无穷之皇运”作为“朕之忠良臣民”[5](p.84)的标准,要求国民像武士一样“忠君爱国”。武士道精神由此扩展至全体国民。

明治政府的这些法律、法令,通过系统化、体制化的军国主义教育,使全体国民“平常要其家庭、学校、兵营里,只受到为天皇献身的教训,而不知有其他”[6](p.155)。

(3)军国主义教育-日军凶恶残暴产生的土壤

两种途径:军队和社会。在军队内,通过义务兵役制和退伍军人团体,在军营内外将国民训练为军国主义军队的成员和预备力量。社会上,从学校(向学校派驻教官实行军训)到家庭、从“在乡军人会”(退伍军人团体)到青年、妇女等团体,形成强大的军国主义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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