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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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固定资产的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规范处置资产,防止资产流失,根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珠控集团及下属各子公司。

第二章固定资产及其分类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2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且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不动产(房屋建筑物)、办公设备、办公家具、运输设备、无形资产以及其他与业务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使用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章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四条公司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资产管理部与使用部门两级管理。第五条资产管理部为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对公司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固定资产卡片、调拨、盘点、报废等工作。

第六条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二级管理单位,必须设固定资产分管员,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管理,接受公司固定资产一级管理单位的指引和监督。具体分工如下:

(一)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第一责任人,承担本部门固定资产无故损坏、丢失等相应责任。

(二)各部门指定专人为资产管理分管员,负责与资产管理部对接工作,做好固定资产的申购、验收、领用、使用情况登记、报修、报废等手续。

(三)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检查、养护及安全防护措施,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完整性和使用安全。

(四)积极配合资产管理部进行固定资产盘点工作。

(五)固定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处置固定资产,如调拨、报废、报损。

(六)固定资产被损坏或丢失、被盗的立即报资产管理部,使用部门必须向资产管理部出具书面报告,述明原因。经审查做出结论后,办理赔偿及销账手续。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购置、验收与录入

第七条固定资产的采购、验收由资产管理部组织实施,具体按采购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验收合格后,资产管理员根据申购审批文件、合同、固定资产验收报告、购货发票、送货单等相关资料录入固定资产,编制验收移交单,移交使用部门。

第九条固定资产录入的计价方法:

(一)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价;

(二)自主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运杂费、保险费、安装费、税费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的,按原来固定资产账面值和扩建发生的净增加值计价;

(四)接收捐赠,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有原始购买单据的,按单据入账;无原始购买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入账;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重置完全价格估价入账;

(六)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价入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章固定资产申领管理

第九条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申领表》,可内部调配固定资产的申请,由资产管理员根据需求调配对应物资,并把调配资产信息填写到申领单中,申请部门完成《固定资产申领表》的签批流程后由资产管理员进行资产调配及固定资产台账变更。

第十条内部无可调配的申请,则按采购流程办理。

第六章固定资产外借管理

第十一条原则上公司固定资产由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确实需外借的资产,必须征得公司董事长同意后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并进行定期盘点。

第七章固定资产的报废

第十二条各部门需报废的固定资产,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固定资

产报废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申请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处置。符合下列条件的固定资产,依程序审批,作报废处理:(一)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且不能正常使用的;

(二)因故损毁不能修复或无修复价值的;

(三)按规定需要报废的;

(四)经鉴定必须报废的;

第十三条凡经批准报废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及时退回至资产管理部进行统一处置。财务部根据《固定资产报废申请表》对清单中的固定资产进行销账处理。

第十四条报废资产的处置于每年11月份办理,变卖报废固定资产的残值超过1000元(含)以上的必须询三家或以上回收商报价,采取价高者得方式确定回收商。

第十五条报废固定资产的变卖资金、残值收入必须及时、足额地上缴公司财务部。

第八章固定资产盘点

第十六条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和有效利用,资产管理部定期(一年两次)或不定期地对所管辖的固定资产进行盘点,做到账实相符,参与资产盘点的相关部门共同签字,并装订成册备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七条在盘点前固定资产管理部应制订出详细的盘点计划,配备必要的人员。

第十八条在盘点过程中发现使用不当、保管不善的情况;闲置固

定资产以及盘盈盘亏的物品,使用部门必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公司领导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确保固定资产利用率及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在盘点完毕后,固定资产管理员应根据盘点结果及时更新资产台账信息,并生成盘点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制度与本制度有冲突的,以本制度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资产管理部,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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