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招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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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项目编号:基坑支护、降水工程施工
招
标
文
件
二○一六年三月三日
目录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三、注意事项
四、图纸和参考资料
五、合同格式
六、投标文件格式
1、商务标格式
2、技术标格式
一、投标邀请书
公司:
经过资格预审,我公司采取有限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本项目施工承包企业,并邀请贵公司参加标,请你公司于2016年月日至月日,持本公司介绍信(不得以任何其他关联企业的名义)到我公司本项目招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联系购买领取招标文件(本次发电子版)。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为元人民币,无论中标与否均不退还。
各投标人应当认真研究招标书的各项规定,如对招标书容有疑问,可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办提出澄清答疑要求,本项目接受澄清答疑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3 月 6 日17 时。
投标人送达投标书的地点为本项目招标办公室(),送达项目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 3 月9 日14:30 时,迟于上述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恕不接受,本项目于2016年月日时在招标办开标(开标无需投标人参加)。
如你公司领取招标书后放弃投标,请务于投标书送达截止日前至少5个自然日通知招标办。
有关本项目招投标的具体事宜请直接与招标办联系。
招标人:
公司地址:
联系人:
二、投标须知前附表及投标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一)总则
1.主要术语定义
1.1. “招标(建设)单位”指:依照、部门、省、市、地区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建设)单位特指。
1.2. “投标人”指:经邀请且参加本次工程投标的投标申请人。
1.3. “中标单位”指:投标文件被招标人接纳,通过评标、定标而被选中承担本招标工程项目施工任务的投标人。
1.4. “承包人”指:其投标被招标人接受并与其签订施工合同的中标单位。
1.5. “文件”指:用纸书写、打印或印刷的由享有相应权限的人签字或盖单位法人公章的函件。
1.6. “投标文件”指:投标人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向招标人提交的用于本招标工程项目投标的全部文件。
1.7.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非己方的过错、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所造成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8.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招标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等(注: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1.9. “密封”指: 装投标文件所用的包装袋所有接口处用胶水贴密封条并于封口处加盖单位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或印章。
1.10. “施工工期”指:以中标通知书所确定的并在施工合同中加以确认的、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全部完成本招标工程项目容所需的工作时间。
1.11. “不可预见”指:市场物价的不稳定因素、政府部门颁发的各项调价因素、气候等自然条件的不利影响(不可抗力除外)、技术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如资源、劳力、交通条件等)、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影响、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投标报价中未能完全考虑的项目及投标人预计会发生的其它因素等所产生的额外一切费用。
1.1
2. “实质上响应”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和保留,或者对合同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力及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1.13. “安全生产措施费”指:为了确保安全生产的必要投入而单独设立的专项费用,按亳州市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1.14. “项目监理机构”指:受招标人委托的监理单位派驻本招标工程项目负责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1.15. “串通”指:下列行为均属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
①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②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
③投标人之间先进行部竞价,定中标单位,然后再参加投标;
④投标人之间其他串通投标报价的行为。
1.16. “以他人名义投标”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企业,或从其他施工企业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施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17. “招标文件的澄清”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遗漏、词义表述不清或对比较复杂的事项进行说明,回答投标人提出的各种问题。
1.18. “招标文件的修改”指: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中出现的错误或不合理处进行的修订。
1.19. “踏勘现场”指:招标人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场地和周围环境等客观条件进行的现场勘察,目的是为投标人提供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1.20. “投标有效期”指:从投标截止之日起的一段时间投标文件保持有效的期限。
1.21. “小时或日历天”指:本招标文件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
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历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工程概况说明
2.1. 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2.2. 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3.招标工程容及工期要求
3.1.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4项。
3.2. 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3.3. 投标人因赶工而需要增加费用应于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将其费用计入投标报价。
4.资金来源
4.1. 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9项,已落实。
5.对投标人的要求
5.1.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0项。
5.2.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2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投标人。
6.踏勘现场
6.1. 投标人自行对本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获取有关编制本项目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
6.2.投标人自愿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若投标人不参加现场踏勘,由此而引起的相关问题和责任由投标人承担。
6.3. 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数据和资料,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