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汉语本体研究的角度看对外汉语“把”字句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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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汉语本体研究的角度看对外汉语“把”字句教学“把”字句是对外汉语教学的重点和难点。在语法结构“把+O+V+C”中,“C”

具有形式的复杂性和多样性。“把”字句的语法意义主要包括动作施加影响(V→O)和对象发生变化(O—O’)。“把”字句处置对象的受限条件是指处置对象必须是已存在和有定的。

标签:处置结构语义受限条件

一、“把”字句教学所面临的问题

在对外汉语“把”字句教学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句子:

(1)*我把饺子吃在中国。

(2)*他把房子盖了。

为找到原因,大部分教师会试图从高校所采用的《现代汉语》教材中寻找答案,可结果往往差强人意。因为大部分教材对“把”字句仅限于一般解释,对一些特殊的“把”字句没作进一步探讨。胡裕树《现代汉语》对“把”字句的解释为:有强调动词的结果的作用,一般地说,“把”字句中的动词是能带受事宾语的;黄伯荣、廖序东《现代汉语》对“把”字句的定义是:“指在谓语动词前头用介词‘把’引出受事、对受事加以处置的一种主动句。”如:

(3)你收拾一下房间吧!→你把房间收拾一下吧!

“房间”是“收拾”的受事宾语。上述两种具有代表性的教材注重”把”字句谓语动词与受事宾语的关系。可是,仅关注受动关系并不能解决上述错句问题。由此可见,要准确完整地定义“把”字句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下面我们尝试从“把”字句的语法结构、语法意义及受限条件等三个方面来进行阐释,以期为对外汉语“把”字句的课堂教学提供借鉴和参考。

二、“把”字句的语法结构

薛凤生(1987)用“(A)把B-VR”将“把”字句的语法结构形式化,“把”字句的语法意义就是通过这个语法形式来表示的,即“由于‘A’的原因,致使‘B’发生了某种变化。”李英、邓小宁(2005)将留学生的“把”字偏误句式细分为10类:

S+把+N1+V+在/到+N

S+把+N+V+结果补语

S+把+N+V+趋向补语

S+把+N1+V+N2

S+把+N1+V成(作)+N

S+把+N+V+状态补语

S+把+N+V+程度补语

S+把+N+V(一/了)V

S+把+N+V+动量补语

S+把+N+V了

先不论李英、邓小宁的分类是否清晰,是否存在重复交叉,单就其对“把”字句的细分来说,是有助于我们全面了解留学生的错误现象的。可是,要使他们更有效地把握“把”字句的结构,有必要简化为:

把+O+V+C

“O”是名词性成分,作介词“把”的宾语;“V”为动词性成分,在“把”字句的述谓结构中起核心作用;“C”位于“把”字句述谓结构的后部,是述谓结构的补充性成分。比较简化前后的“把”字句结构,我们发现,差异其实在于李英等对“V”后面的补充性成分作了一个旨在面面俱到的呈现,换言之,在对外汉语“把”字句的结构教学中,“V”后面的“C”(补充性成分)的多样性决定了“C”是“把”字句结构教学的重点。

三、“把”字句的语法意义

前文中的“把”字句概括起来表达了一个共同的语法意义——处置。所谓处置,就是通过某个动作对某个对象施加影响,即:V→O,从而使该对象发生某种变化,即:O→O’。我们来看“把粉笔折断了”这个例子,通过动作“折”对粉笔施加影响,于是粉笔发生了变化,这个变化就是“断了,粉笔断了”。也就是说,“处置”包括两层含义:1.动作施加影响(V→O);2.对象发生变化(O→O’)。如:

(3)把饭吃完了

先看“动作施加影响”,“吃”对“饭”施加了影响;再看“对象发生变化”,“饭”发生的变化就是“饭完了,饭没有了”。这个句子既有动作施加影响,又有对象发生变化,处置语义十分完整,因此是个合格的“把”字句。再举一个反例,如:

(4)*把饭吃饱了

我们用处置义的两个含义来考量。首先“动作施加影响”,“吃”对“饭”施加影响;然后“对象发生变化”,这个句子中的“饭”没有发生变化。“饱”不是“饭”发生的变化,而是“人”吃了饭之后,“人”的感觉发生的变化。这个句子中只有“动作施加影响”,并没有“对象发生变化”,因此不能表达处置义,所以这个句子不可接受。

在对外汉语教学中,弄清“处置”这一概念的作用有利于我们在面对留学生进行错误的类推时,快速准确地发现错误的原因。比如,外国学生在学完“老师把字写在黑板上”“我把书放进书包里”这样的句子后,他们会类推出“我把饺子吃在中国”之类的错句。原因就在于没有弄懂“处置”义所包括的“动作施加影响、对象发生变化”两层含义。“吃”对“饺子”施加了影响,但“饺子”没有发生变化,“在中国”是“人在中国”,不是“饺子”发生的变化。在这个句子中,处置义的第二层意义是缺失的。这个句子结构上用的是“把”字句的语法结构,可是意义上却没有“把”字句的处置义,形式与意义的错位、不协调,是产生偏误的原因。

四、“把”字句处置对象的受限条件

“把”字句处置对象(O)的受限条件指的是,介词“把”后面的名词性成分成为处置对象是有条件限制的。限制一,对象必须是已存在的。语言结构是比照客观现实的,客观现实中,只有已经存在的东西,才能对其施加影响、进行处置;还没出现的、不存在的东西,是无法对其进行处置的。例如:

(5)把房子拆了

“房子”是在动作“拆”发生之前就已存在的,所以能对其实施处置。如:

(6)*把房子盖了

“房子”是“盖”这个动作完成之后才有的,也就是说,“房子”在“盖”发生之前并不存在,我们不可能对本来就不存在的东西进行处置,所以这个句子不合语法。

成为处置对象的第二个限制条件是有定。有定是相对于无定而言的,在有些语言中,有定和无定可以通过有定标记无定标记判断出来。例如:This is a book,the book is new. “a book”是无定,“the book”是有定。“这是书,书是新的”,汉语无论有定还是无定,都是同一种形式,没有标记。在“把”字句中,处置对象通常是没有标记的,虽然没有有定的标记,但我们也要理解成“有定”。道理很简单,无定的、不确定的东西是无法实施处置的。比如上文的几个“把”字句,处置对象前尽管都没带有定标记,但它们仍是一种内隐和默认的有定。

上文主要讨论了“把”字句的语法结构、语法意义以及处置对象的受限条件等三方面内容。但就“把”字句的研究现状来看,至多算管中窥豹,正如北京大学陆俭明先生所说的,“把”字句可能是汉语中人们研究得最多的一种句式,但对“把”字句做到合理观察、合理分析、合理解释,我们还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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