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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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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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安全处罚规定模版一、前言消防安全是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方面,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处罚。

本文将针对消防安全处罚规定进行详细的阐述,以确保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得到提升,降低火灾事故的发生。

二、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消防安全是首要考虑的因素,任何行为都不能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 预防为主原则:加强预防措施和管理,事前消除安全隐患,防患于未然。

3. 整体安全原则: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和措施,确保整体消防安全形势良好。

4. 追究责任原则: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三、处罚措施及额度1. 警告对于消防安全违规行为较轻、无明显违法行为或事故后果可控的个人或单位,可予以口头或书面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纠正违规行为。

2. 罚款对于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个人或单位,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处以罚款。

罚款的额度应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侵害消防安全的程度、违规者的经济能力进行合理评估,并且建立相应的罚款标准。

3. 停产整顿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单位,可以采取停产整顿措施。

停产整顿的时间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同时要求单位在整改完毕后经相关消防安全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开工。

4. 撤销经营许可证对于多次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单位,可以采取撤销经营许可证的措施。

撤销经营许可证的决定应由相关消防安全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并公告予以公示。

5. 刑事责任追究对于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重大人员伤亡或大面积财产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将其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刑事责任的追究应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四、处罚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消防安全违规行为后,相关消防安全部门应当立即进行调查,确保相关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2. 在调查结束后,相关消防安全部门应当根据事实情况,依法依规对涉事个人或单位进行处罚。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

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火灾隐患的管理,提高整体消防安全水平,在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制定了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办法,具体内容如下:一、处罚对象1.各类建筑物的业主、使用单位、物业管理单位等。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其负责人。

3.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

二、处罚原则1.处罚机关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规定进行处罚,实行有罪推定原则。

2.处罚依据事实、可靠、合法,不得任意定性和定罪。

三、处罚内容1.警告:对轻微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给予警告处罚,督促整改。

2.罚款: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一定损失或有较大安全隐患的行为,根据情节给予罚款处罚,并责令改正。

3.停产停业: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严重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责令停产停业,并限期整改。

4.吊销许可证:对故意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严重事故后果或经多次违法行为被查处的行为,吊销相关经营许可证。

5.暂扣行政权力:对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进行暂扣行政权力处罚。

四、处罚程序1.确定违法行为:对涉嫌违法消防安全的行为,由执法部门进行调查核实,依法确定违法行为。

2.通知当事人:对确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辩护和申诉的权利。

3.监督整改:给予违法行为者一定的整改期限,对整改不到位或再次违法的,将进行进一步处罚。

4.录入档案:对已处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记录并归档,便于今后进行监督。

五、处罚结果的公示执法部门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通过媒体或官方网站公示,增加公开透明度,提醒其他单位和个人,避免重蹈覆辙。

六、处罚结果的诉讼程序当事人对处罚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接受司法机关的审判。

七、监督和追究责任1.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处罚制度的监督机构,对执法人员的处罚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依法办事。

2.对于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执法公正。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41:擅自举办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
责令当场改正
当场不能改正的,应当责令停止举办,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2: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
48一(三):有重大火灾隐患,经公安消防机构通知逾期不改正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9: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造成人身伤亡,尚不构成犯罪的
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50:火灾扑灭后,为隐瞒、掩饰起火原因、推卸责任,故意破坏现场或者伪造现场,尚不构成犯罪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二):营业性场所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3二(三):营业性场所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44二:维修、检测消防设施、器材的单位,违反消防安全技术规定,进行维修、检测的
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5: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或者线路、管路的敷设不符合消防安全技术规定的
责令限期改正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一览表
消防罚款标准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 对于个人,如果破坏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妨碍安全疏散,可能会被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2. 对于责任人,如果人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可能会被处以500元至2000元的罚款。

3. 对于单位,如果电器产品、燃气用具违反规定,可能会被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会被罚款:
设施、器材、标志的配置违规;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
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人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易燃易爆与居住设在一起。

对于这些情况,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果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责任人可能会被处以1万元至5万元的罚款,单位可能会被处以5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5. 对于其他违法行为,单位会被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违法行为时,会被处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6. 严重违法行为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处罚,如停产停业,并处5千元以上5
万以下罚款;或者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

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

文件编号:GD/FS-4333(管理制度范本系列)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The Daily Operation Mode, It Includes All Implementation Items, And Acts To Regulate Individual Actions, Regulate Or Limit All Their Behaviors, And Finally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编辑: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消防奖惩制度详细版提示语:本管理制度文件适合使用于日常的规则或运作模式中,包含所有的执行事项,并作用于规范个体行动,规范或限制其所有行为,最终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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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处罚:对下列情况依据公司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1.1对国家消防法规、指示不及时传达,违反防火安全制度,对本单位存在的火险不及时整改,造成火警或火灾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2违反动火、用火管理制度,在禁火区内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处罚。

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罚。

1.3因违反操作规程或安全规程造成火灾,要根据火灾的性质及损失情况,按事故考核规定处罚。

1.4其它违反消防管理制度的情况。

2奖励:对以下情况要给予奖励。

2.1及时发现、报告火险隐患,隐患得到及时控制,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

2.2在火灾事故中救人、救物及处理事故过程中表现突出的。

2.3对消防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得到实施并取得明显实效可在这里输入个人/品牌名/地点Personal / Brand Name / Location Can Be Entered Here。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发布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实施日期】2019.04.23【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

消防救援机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适用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消防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实施方案》(应急消[2019)172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是指消防救援机构实施消防行政处罚时,根据立法目的和处罚原则,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和改正措施等因素,确定是否处罚以及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选择适用的活动。

第三条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要求,遵循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多种处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规定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

第五条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同一时期、同一地区,对同一类违法主体实施的性质相同、情节相近或者相似、危害后果基本相当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处罚裁量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七条根据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结合单位(场所)使用性质、规模等要素,可以将违法行为划分为严重、一般、较轻三种情形,分别对应罚款幅度的70%-100%,30%-70%.0-30%三个量罚阶次,具体细化标准见附表。

第八条进行罚款处罚裁量时,应当按照细化标准,确定违法行为的情形和量罚阶次。

第九条违法行为人有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情节的,应当根据处罚幅度从轻、减轻、从重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针对消防安全制定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下面将详细介绍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安全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0月29日通过,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消防安全的基本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的责任和义务,规范了消防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强化了消防监督和执法力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加强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消防安全意识。

各级政府还应当加强对建造物、场所、设备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对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是我国建造行业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4月29日通过,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建造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基本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建造物的设计、施工、使用和管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建造物的消防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设计、安装和使用。

建造物的使用单位应当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演练,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安全生产领域的基本法律,于2022年12月29日通过,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各个行业的安全生产要求,包括了消防安全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定和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购买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并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法律的基本法律,于1979年7月1日通过,多次修订,目前最新的修订版本是在2022年11月1日施行。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是指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就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消防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8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规定了消防的基本原则、消防组织和管理、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内容。

根据该法,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消防组织体系,加强火灾隐患排查和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火灾应急救援能力,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加强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公众的火灾防控意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是为了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而制定的配套法规,于1999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56号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对消防法的具体实施进行了细化和规范,明确了各级政府、单位和个人在消防工作中的责任和义务,规定了火灾隐患排查、消防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火灾应急救援等具体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建筑消防设施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提高建筑火灾防控能力而制定的法规,于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管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了建筑消防设施的责任主体和管理机构,对于确保建筑物的消防安全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和人员伤亡而制定的法规,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规定了烟花爆竹的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等方面的安全要求,明确了各级政府、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

消防处罚管理条例消防处罚管理条例一、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处罚种类: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装饰装修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其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未按照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消防设计施工的;二、建筑工程竣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2、《山东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3、《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4、《山东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装饰装修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5、《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若干规定》第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建设单位违反第七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经公安消防机构消防验收合格,擅自交付或使用的;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处罚种类: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三)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艇赶赴火灾现场或者扰
乱火灾现场秩序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五):拒不执行火场指 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灾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7一(六):过失引起火灾,
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日以下拘 留
48一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
处警告或者罚款
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 防 行 政 处 罚 规 定
违法行为
处罚前置条

处罚种类、幅度
40一(一):建筑工程的消防
责令限期改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
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

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
可以并处罚款
工的;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接责任人员处警告
或者罚款
40一 (二):依法应当进行消
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罚款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
处警告或者罚款
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
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
施、器材的
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 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 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 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 担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44一:生产、销售未经依照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产品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
和违法所得,依照产品质量法
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消防产品
的规定从重处罚

违建消防部门有权处罚吗

违建消防部门有权处罚吗

一、违建消防部门有权处罚吗1、消防部门是有权对违反消防管理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罚款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各级消防部门是执行消防管理的机构,有权进行消防检查监督以及对违反消防法行为执行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第七十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擅自降低消防技术标准施工、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或者不合格的装修、装饰材料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裁决。

对给予拘留的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裁决。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二、非法拆迁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需要强制拆除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由行政机关公告,当事人限期拆除。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违法建设主要涉及城乡建设、土地管理、环境保护、水资源管理、交通管理、广告管理、民政管理等领域。

大部分案件集中在城乡建设规划领域的违法建设和土地管理领域的违法土地使用执法。

(一)土地部门应当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法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或批准采取这种不诚实的方式,非法占用的土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并限期搬迁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房屋和其他设施……“第77条第一款规定,“如果一个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房子或通过欺诈手段,土地管理部门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他回来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新建房屋限期非法占用土地。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消防法消防行政处罚规定一览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0一(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8一(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处警告或者罚款
对单位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还应当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拆除或者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
46:违反本法的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47一(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并处罚款。
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
43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火灾事故处罚规定

火灾事故处罚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火灾事故的预防和处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机构、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家庭等,并适用于火灾事故的预防、应急处置和事后整改。

第三条凡在公共场所、住宅楼、工厂、仓库、商场、酒店、餐饮等单位和场所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者其他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四条对于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其过失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别采取行政处罚、刑事追究和民事赔偿等手段进行处理。

第五条对于因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导致火灾事故,造成轻伤及以下的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对于杀人伤人或者严重财产损失的,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各级政府消防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责任认定机制,对火灾事故中的责任主体进行认定,并根据认定结果进行处罚。

第七条对于违法成本低风险大的单位和个人,应加大处罚力度,严格追究其法律责任,提高其违法成本,以达到震慑效果。

第八条对于因消防设施设备不合格、维护不到位、使用不当等原因导致火灾事故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并可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或者民事赔偿。

第九条对于因违规使用易燃易爆物品、乱堆乱放、用火不慎等引发火灾事故的,应当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法处以罚款,并视情节轻重进行行政拘留或者刑事处罚。

第十条对于因违法搭建和改建建筑物,违规使用建筑材料,未经审批擅自搭建、加层或者改建等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因私拉乱接电线、违法私拉乱接燃气管道等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应当加大处罚力度,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应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对于消防安全责任人、建筑物消防设施设备维护保养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如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导致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加大处罚力度。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保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违反消防管理行为,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应给予刑事处罚或治安处罚的以外,均适用本办法。

人民解放军各单位、国有森林、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一)警告;(二)罚款一元以上、二百元以下(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三)责令停产、停工、停业改进。

消防处罚条例细则第二章处罚第四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尚未造成重大火灾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者安全操作规程引起火灾的;(二)对火险隐患未采取安全措施或措施无效引起火灾的;(三)谎报火警的。

第五条有下列违反消防管理规定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有关负责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一)发生火灾后不报警、延误报警、阻拦报警的;(二)故意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岗位防火责任制或安全操作规程尚未引起火警、火灾的;(三)不按照消防监督机构《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内容和期限消除火险隐患的;(四)明火作业,在禁火区域烧荒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有效措施的;(五)在煤气调压站、服务站、罐站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场所及其他禁止吸烟、用火的区域、场所吸烟、用火的;(六)火车、汽车、拖拉机等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场所违反防火规定的;(七)使用、检修、试验机动车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火险的;(八)罐装、使用易燃液体时吸烟或进行可能产生火花的碰撞磨擦的;(九)在生产、储存、经营、实验中,有发生火灾、爆炸的危险性,没有采取防火、防爆措施的;(十)堵塞、占用、封闭消防通道、楼梯、防火间距,经指出不改的;(十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或安全操作规程,不听劝阻的;(十二)在旅馆、宾馆、饭店、礼堂、影剧校、娱乐场、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经指出不改进的;(十三)擅自在礼堂、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增加座位或者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十四)商场、商店内堆放商品超过额定数量的;(十五)库房、库区违反《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经指出不改的;(十六)单位领导人和值班保卫人员未履行消防工作职责,经指出不改的;(十七)安装、维修、使用电气设备或家用电器违反规定,经指出不改的;(十八)不具有专业合格证进行电业、电气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作业,或者指派无合格证人员进行上述作业的;(十九)生产、销售、安装、使用电热器、明火炉灶等取暖设施不符合防火规定,经指出不改的;(二十)安装、维修煤气管道、灶具、设施不符合安全规定,或在使用中违反消防管理规定尚未造成火灾的; (二十一)不按规定配置消防器材、设备、设施、消防安全标志,经指出仍不配置的;(二十二)发生火灾后不组织抢救,或阻止他人抢救的;(二十三)在维修道路影响消防车通行以及停电、停水、切断通讯线路时,事先未通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的;(二十四)在高压输电线路附近堆放可燃物,违反安全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21.04.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一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

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合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火灾预防、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与处理以及其他与火灾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消防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全民参预的方针,实行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预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各级人民应当加强对火灾防控工作的领导,组织制定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把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交通运输、教育、卫生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等环节纳入消防安全管理范围。

第六条国家推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负总责制,属地原则与职能分工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和提供必要的条件,接受消防安全检查,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第八条消防工作实行综合防火、专业扑救、社区行动、全员参预的原则。

第九条电力、燃气、石油、化工、危(wei)险废物等重点领域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度,进行专题强化整顿,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条军事、军工、军事科研单位和核电站等特种用途建造应当实行严格的防火要求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二章火灾预防第十一条落实火灾预防措施,建立防火制度,加强防火设施、消防器材的配置,科学设计和有害工厂、易燃易爆物品、火灾隐患企事业单位在城乡地区的布局。

第十二条对公共会萃场所、特种建造、高层建造、地下建造、森林和草原、交通工具、农贸市场、娱乐场所、基础设施等特殊场所,要严格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监督,并按照要求设置合理数量的消防器材和防火设施。

第十三条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投入火灾预防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经营管理,保障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应当确定本地区火灾多发、火灾隐患突出等部位和重点区,制定火灾隐患排查管理计划,加强预警监测和火灾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应当对重要场所、重点部位、重大活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和评估,确保消防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1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灭火救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处罚法律依据(详细版)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

公共场所消防处罚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上海市消防监督管理若干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

第三条公安机关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七种:一警告;二罚款;三拘留;四吊销证书;五没收财物;六责令改正;七责令停产、停业。

第五条对违反消防监督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可采取查封、扣押的强制措施。

第六条对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违反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可并处直接责任者。

第七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使用电炉、电熨斗等电热器具的;二宾馆、饭店内擅自使用液化石油气或在客房内使用非阻燃的地毯、墙纸、纸篓的;三擅自拆除、移动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四违反规定进行电焊、气焊割作业的;五占用防火间距或者搭棚、盖房、挖沟、砌墙堵塞消防车通道的;六指挥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七不按规定安装避雷装置的。

第八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对单位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或不采取有效措施的,处一千元以下二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规定安装、敷设、维修电器线路及设备的;二不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的;三使用自动报警、灭火设备的单位擅自停用报警、灭火设备的;四埋压、圈占或者损毁消火栓、水泵、水塔、蓄水池等消防设施或者将消防器材、设备挪作他用的;五阻塞高层住宅、地下工程、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俱乐部、体育馆等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六违反仓库、古建筑防火管理规定的;七不按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八有其他重大火险隐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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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一)
消防违法行为名称及处罚法律依据(二)附件: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条的理解释义
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本条主旨】
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

【条文释义】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1、行政处罚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

这里的行政处罚具体包括: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警告、罚款。

以上处罚的裁决,由公安消防机构决定,公安机关的其他非公安消防
机构不能作出决定。

所谓“公安消防机构”, 本书前面已作过阐释,这里不再重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作为行政机关,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时,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可以依法进行检查。

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进行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并且,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监督机构的印章。

消防监督机构作出责令停止施工、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止举办、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这里规定的拘留是指行政拘留,是对违反公安行政管理的人给予的一种行政处罚,目的是通过在一定的时间内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自由的方式,来惩戒、教育行为人。

“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的程序的规定。

实践中,公安消防机构传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人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1)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
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2)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3)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4)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 小时。

(5)对当场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承办人员可以口头传唤有关人员。

宣布口头传唤时,承办人员应当说明传唤的理由,并在讯问时将口头传唤的情况记人笔录。

本条第三款、第四款和第五款是关于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

本法规定的“责令停产停业”,是指对一些违反消防法规定的行为,依法给予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营业的一种较重的行政处罚。

考虑到相关企业被停产停业后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

一般情况下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应当按照下列权限和程序进行:(1)责令停产停业由公安消防机构报请。

对这类责令停产停业,公安消防机构不能直接作出决定,而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提供情况并提出停产停业的处罚意见。

公安消防机构首先应当确定报请的范围,即哪些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会发生对经济和社会生活有较大影响的后果。

(2)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当地人民政府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批准责令停产停业的处罚,经过研究,认为应当给予停产停业处罚的,应当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

(3)由公安消防机构执行。

这是指公安消防机构是处罚决定的执行机构,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停产停业的决定,再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据该决定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处罚决定书,并负责
该处罚决定的具体执行。

对于应当限期整改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自检查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送达。

初步认定构成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主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对于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在限期内整改完毕的,可以由单位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通知书》。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整改完成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事人逾期不履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处行政拘留。

【适用指南】
本条第五款是关于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如何予以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程序性规定。

这里规定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是指停产停业会对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的,这样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是指对当地经济建设有较大影响的生产、经营的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人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生产经营,对人民生活有比较密切关系的企业、单位。

停产停业势必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重要生产、经营部门一旦停产停业,甚至可能对经济建设产生严重影响,给人民群众的生活带来很大的不便或者困难,因此,对这些生产、经营单位的停产停业处罚应当顾全大局、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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