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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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归属探析

Analyzing the ascrip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 constru ction

Xu Chunming

摘要:工程建设中投资、设计、施工三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界定不清,导致建设工程的物权归属与工程建设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混淆。建设工程合同可分为纯建设工程合同和复合建设工程合同两类。纯建设工程合同双方并未构成委托开发智力成果或者合作开发(创作)智力成果关系;其合同的标的并非智力成果,而是特定的建设工程;而且,建设单位并未付出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对价而只付出取得建设工程物权的对价。因此,对于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应归属于该智力成果的完成单位,不适用“合同优先原则”。

关键词:工程建设;建设工程合同;知识产权归属

Abstract: In construction, there is a problem about the ascription of in-

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in the three parties of investor, design er and builder. Because of the particularity of construction and not defining 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 clearly, it is confused bet ween the real right ascrip-

tion of construction and the ascrip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 ight pro-

duced in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can be divided into t wo types: p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and compound construction cont ract. The both parties of p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do not const itute to rela-

tionship of entrusting to develop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or coop erating to develop intellectual (artistic) achievements. The object of its contract is not th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but is th

e particular construction. Furthermore, the development unit does n ot pay out the price to ac-

quire the relat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but only pays out the pr ice to ac-

quire the real right of the construction. Therefore, the intellect ual prop-

erty right of the intellectual achievements involved in implement

of the pure construction contract should belong to the accomplish units, and the principle of contract priority should not be app lied.

Key words: construction; construction contract; ascription of intell ectual property right

工程建设项目必需整合投资、设计、施工三方力量,通过投资方出资、设计方设计、施工方实施,建设工程才能得以完成。尽管建设工程功能、质量、工期是三方追求的目标,但同样令三方关注的就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据笔者调研,在工程建设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上的通常做法是,投资方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谁出资、谁受益”为理由,在合同中片面强调投资方的利益,忽视技术成果产生于设计或施工中的事实。设计、施工单位普遍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技术创新的积极性受到遏制,三方利益未得到有效兼顾平衡。

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问题,主要涉及到三个方面:一是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归属;二是投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与职工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三是投资、设计、施工三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

对第一方面问题,我国有关法律已明确规定了智力成果的精神权利的归属(如《合同法》第328条、《专利法》第17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即智力成果的署名权和获得荣誉权等精神权利专属于智力成果完成人,该项权利是一项与智力成果完成人的人身和创造性劳动密不可分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剽窃和侵夺,也不得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变更或者转让。对此应无争议,本文不作分析讨论。

对第二方面问题,其实质就是智力成果完成人所完成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职务智力成果。对此,我国相关法律已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如《合同法》第326、327条、《专利法》第6条、《著作权法》第16条等),也不应有任何争议,本文也不作分析讨论。对投资、设计、施工三方之间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因建设工程的特殊性以及对建设工

程合同与技术合同的关系界定不清,导致建设工程的物权归属与工程建设中知识产权归属的混淆。本文仅就此进行探究分析。

1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含义

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包括工程测量,岩土工程勘察、设计、治理、监测,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等工作。工程勘察的目的是为工程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单位提供地质、测量、水文、地震等勘察文件,以满足建设工程规划、选址、设计、岩土治理和施工的需要。

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总图、工艺、设备、建筑、结构、动力、储运、自动控制、技术经济等工作。工程设计的主要目的是解决如何进行建设的具体工程技术和经济问题。按我国习惯,一般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初步设计是项目的宏观设计,即项目的总体设计、布局设计、主要的工艺流程、设备的选型和安装设计、土建工程量及费用的估算等。施工图设计(详细设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绘制出正确、完整和尽可能详细的建筑、安装图纸。

工程施工,是指根据建设工程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勘察设计文件确定的条件和方案,完成建设工程的活动。工程施工的目的是完成符合工程建设单位要求的建设工程。

2智力成果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

有关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规定主要有:《民法通则》第88条、《合同法》第339、340、341、354、363条、《著作权法》第13、17条、《专利法》第8条以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6条等。

对智力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取决于以下因素:

(1)是否构成委托开发(创作)

《著作权法》第17条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委托作品,是指委托人向作者支付约定的创作报酬,由作者按照他人的意志和具体要求而创作的特定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首先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在合同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归属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情况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这是因为,一般说来,承担创作工作的是受托人,受托人是创作委托作品的作者,根据“著作权属于作者”的原则规定,在没有合同或者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受托人享有著作权。但是,委托作品著作权属于受托人的,委托人在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享有使用作品的权利;双方没有约定使用作品范围的,委托人可以在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免费使用该作品。

《合同法》第339条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专利法》第8条也有类似规定。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的研究、设计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对于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当事人之间合同约定了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应按照合同确定权利归属。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约定,申请专利权及取得的专利权归受托人,即“完成”发明创造的当事人,但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

《合同法》第341条规定,“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以及利益的分配办法,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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