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战略环评
3月1日起“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到2020年,全国未达标城市PM2.5平均浓度比2015年降低18%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0%以上。
”近日召开的年度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明确了新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让收获了更多蓝天幸福感的百姓们又有了新的期待。
打赢蓝天保卫战,需要综合施策。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3月1日,此区域内,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的新建项目,开始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这意味着,即将全面启动的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弹药库里的第一个“武器装备”已经投入实战。
污染物排放标准最高收严八成以上,减排效果将十分显著所谓特别排放限值,是与污染物排放国家标准对比,更高更严格的排放要求。
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2+26”城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其意义不言而喻。
2013年2月,环保部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要求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月1日起“2+26”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按照当时的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北京、天津,河北唐山、廊坊、保定、石家庄,山东济南、淄博以及山西太原,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随着科研的深入,“京津冀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这一概念形成共识,去年2月,环保部发布《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首次将通道城市称为“2+26”城市,提出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
当时的文件明确2017年9月底前,“2+26”城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钢铁、燃煤锅炉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颗粒物大气污染物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相较于2013年公告及2017年2月方案版本,此次执行排放限值要求的行业、区域都有了不同限度的扩大。
执行范围不仅由9个城市扩大至“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对执行城市的区域也由主城区扩展至全行政区域范围。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4.01•【文号】环环评〔2022〕26号•【施行日期】2022.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2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我部研究制定了《“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生态环境部2022年4月1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2年4月2日印发“十四五”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目标、任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健全以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制度为主体的源头预防体系,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形势与挑战回顾“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全面深化改革创新,不断提升源头预防和过程监管效能,取得积极进展。
展望“十四五”,面对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实现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由量变到质变的艰巨任务,环评与排污许可工作仍任重道远。
(一)“十三五”环评与排污许可改革取得新进展制度改革创新蹄疾步稳。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从试点推进到全面铺开,完成了所有省级成果发布。
排污许可确立核心制度地位,出台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发证登记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环评“放管服”改革持续深化,取消了竣工环保验收和环评机构资质审批等多项行政许可,登记表由审批改为在线备案,审批和监管向基层下沉。
京津冀地区环境未来发展报告
京津冀地区环境未来发展报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是我国经济发展程度最高的地区,但也是大气、水、土壤等污染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作为我国的重工业基地,结构性污染突出,产业布局不合理。
京津冀及周边城市空气重污染过程较为多发,是我国灰霾发生的“重灾区”。
在环境保护部每月公布的全国空气质量较差十个城市名单中,位于京津冀的城市十之七八。
其中以河北省居多。
2013年9月颁布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进一步确定,到2017年,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PM2.5浓度在2012年基础上下降25%左右,山西省、山东省下降20%,内蒙古自治区下降10%。
其中,北京市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环保部此前一份报告称,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使得我国东部地区空气污染一体化现象日趋明显,其中长三角区域的空气污染一体化特征尤其突出。
在长三角地区,冬春季节,受内陆污染、北方沙尘和本地不利气象条件等综合影响,区域性雾霾和浮尘影响突出;在初夏深秋季节,秸杆焚烧对区域大气PM2.5污染贡献显著,常引发区域性的大范围霾污染,使长三角城市空气质量出现同步变化趋势。
环保部调查还发现,我国的燃煤消费量以每年超过2亿吨的速度增长,目前燃煤消费量已超过全球总量的48%;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十一五”期间从1.2亿辆激增到1.9亿辆。
燃煤量和机动车保有量的高速增长使我国的一次颗粒物、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年排放量都在2000万吨以上,且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造成了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的区域空气质量恶化。
环保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课题组组长、中国工程院院士郝吉明曾建议,通过推动产业布局调整,逐步疏散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型复合大气污染严重地区的重化工业产能。
实施区域煤炭消费总量控制,逐步降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空气污染严重区域的煤炭消费量。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
环境保护部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环发[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会商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发[2015]1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指导意见》《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的部署要求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为从规划决策的源头预防和减缓跨界不利环境影响,深入推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在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区域、流域推进联防联控,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现就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称规划环评)会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明确参与会商各方职责(一)会商主体。
规划编制机关是依法组织开展规划环评和会商的主体,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送审查前组织完成会商,并将会商意见与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部门)。
(二)会商对象。
会商对象一般为会商范围内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由规划编制机关根据规划特点和可能产生的跨省(区、市)界环境影响情况具体确定。
(三)环保部门。
环保部门协助指导规划编制机关组织开展规划环评会商,在召集审查过程中充分关注会商意见的采纳落实情况。
二、合理确定会商范围(四)界定应开展会商的规划环评范围。
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内的,主导产业包括石化、化工、有色冶炼、钢铁、水泥的国家级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煤电基地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国家级流域综合规划、水电开发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进行会商。
(五)确定规划环评会商对象。
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根据跨界环境影响分析预测,按不利影响大小程度对区域(流域)内及相邻的省(区、市)进行排序。
水十条解读
环保部官网解读“水十条”编者按:今日(4月16日)上午,环保部官网头条推出“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并以“附件”的形式对“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即“水十条”)进行了解读,分为“管理篇”、“技术篇”和“国外案例”三部分。
现整体呈现,以飨读者。
一、管理篇一、出台背景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工作。
自“九五”开始,就集中力量对“三河三湖”等重点流域进行综合整治,“十一五”以来,大力推进污染减排,水环境保护取得积极成效。
但是,我国水污染严重的状况仍未得到根本性遏制,区域性、复合型、压缩型水污染日益凸显,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水安全的最突出因素,防治形势十分严峻。
一是水环境质量差。
目前,我国工业、农业和生活污染排放负荷大,全国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2294.6万吨,氨氮排放总量为238.5万吨,远超环境容量。
全国地表水国控断面中,仍有近十分之一(9.2%)丧失水体使用功能(劣于Ⅴ类),24.6%的重点湖泊(水库)呈富营养状态;不少流经城镇的河流沟渠黑臭。
饮用水污染事件时有发生。
全国4778个地下水水质监测点中,较差的监测点比例为43.9%,极差的比例为15.7%。
全国9个重要海湾中,6个水质为差或极差。
二是水资源保障能力脆弱。
我国人均水资源量少,时空分布严重不均。
用水效率低下,水资源浪费严重。
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为世界先进水平的2-3倍;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0.52,远低于0.7-0.8的世界先进水平。
局部水资源过度开发,超过水资源可再生能力。
海河、黄河、辽河流域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分别高达106%、82%、76%,远远超过国际公认的40%的水资源开发生态警戒线,严重挤占生态流量,水环境自净能力锐减。
全国地下水超采区面积达23万平方公里,引发地面沉降、海水入侵等严重生态环境问题。
三是水生态受损重。
湿地、海岸带、湖滨、河滨等自然生态空间不断减少,导致水源涵养能力下降。
三江平原湿地面积已由建国初期的5万平方公里减少至0.91万平方公里,海河流域主要湿地面积减少了83%。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明确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环发 号
表 4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绩效值表
企业生产类型
产品 类型
制浆企业
浆
制浆和造纸联合 浆
(四)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跨行政区替代,须调 入企业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调出方与调 入方所在地共同的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环评文件审 批后,由负责审批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将总量指标跨区域替代方案
—5—
函告调入地和调出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五)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主要大气污染
划期前建成投运的企事业单位(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不受五年规 划期限制)采取减排措施并稳定达到排放标准后形成的“可替代总 量指标”。实行排污权交易的地区,建设项目可通过排污权交易获 取总量指标。集中供热或企业内以新带老等建设项目的总量指标, 可从拟替代关停的现有企业或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替代削 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落实到位。
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
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
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排放主要污
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
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3—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2.05.31•【文号】环环评〔2022〕39号•【施行日期】2022.05.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的通知环环评〔2022〕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力扩大国内需求,发挥有效投资的关键作用,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强化重大投资项目环评服务保障,现就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一)统一认识,提高站位。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以及近期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财经委会议等重要精神,深刻认识稳经济、扩内需的重要意义,心怀国之大者,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
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切实依法做好重大投资项目环评保障,全力推进“十四五”规划重大工程、水利及交通等基础设施、煤炭保供、涉及补链强链的高技术产业等重大投资项目落地见效。
(二)优化审批,提高效率。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持续深化环评“放管服”改革,为重大投资项目提供从环评文件编制到环评审批的全过程保障,不断优化审批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提升环评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提高审批效率,便民惠企。
(三)守住底线,强化监管。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履职尽责,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守住依法依规和生态环境底线,确保环评审批质量,确保重大投资项目不发生重大生态环境问题。
防范“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违法行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环评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四)加强统筹,做好协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统筹,畅通信息渠道,与重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为基层和企业做好指导服务,形成推动重大投资项目落地合力。
二、做好环评服务(五)建立环评管理台账。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
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为规范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根据《“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国发〔2011〕26号)、《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国办发〔2014〕2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一)本办法适用于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不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审核与管理。
主要污染物是指国家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十二五”期间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总氮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把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排放主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审批前,须取得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27•【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施行日期】2013.02.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根据国务院批复实施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相关规定,在重点控制区的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区为纳入《规划》的重点控制区,共涉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三区十群”19个省(区、市)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详见附件)。
二、执行时间(一)新建项目位于重点控制区的六大行业以及燃煤锅炉新建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的火电、钢铁行业,自2013年4月1日起,新受理的火电、钢铁环评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2.对于石化、化工、有色、水泥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等目前没有特别排放限值的,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后执行,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发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十二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47个城市主城区的火电、钢铁、石化行业现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具体要求如下:1.火电行业燃煤机组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烟尘特别排放限值;2.钢铁行业烧结(球团)设备机头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颗粒物特别排放限值;3.石化行业、燃煤锅炉项目待相应的排放标准修订完善并明确了特别排放限值,按照标准规定的现有企业过渡期满后,分别执行挥发性有机物、烟尘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新修订排放标准的现有企业同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7.15•【文号】环环评[2016]95号•【施行日期】2016.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关于印发《“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环环评[2016]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我部研究制定了《“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环境保护部2016年7月15日附件“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为充分发挥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推动实现“十三五”绿色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总体目标,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一)指导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全面提高环评有效性为主线,以创新体制机制为动力,以“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为手段,强化空间、总量、准入环境管理,划框子、定规则、查落实、强基础,不断改进和完善依法、科学、公开、廉洁、高效的环评管理体系。
(二)主要原则坚持与相关重大改革任务相统筹。
与排污许可制相融合,实现制度关联、目标措施一体。
适应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调整优化分级审批和监管职责。
落实行政审批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统筹“放管服”。
坚持构建全链条无缝衔接预防体系。
明确战略环评、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定位、功能、相互关系和工作机制。
战略环评重在协调区域或跨区域发展环境问题,划定红线,为“多规合一”和规划环评提供基础。
规划环评重在优化行业的布局、规模、结构,拟定负面清单,指导项目环境准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6.08•【字号】京环发〔2015〕19号•【施行日期】2015.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正文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京环发〔2015〕19号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2014年12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本市相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市实施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审核和管理的污染物范围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工业及汽车维修行业)及化学需氧量、氨氮。
二、由环境保护部和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建设项目所在区县环保局应出具总量指标意见。
区县环保局在收到建设单位申请后于10个工作日内答复建设单位,对同意其申请的,出具审核意见(见附件)。
三、市、区县环保局内设环评部门和技术支持单位对环评文件中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新增量情况进行审核;内设总量控制部门、污染防治部门对环评文件中替代削减方案进行审核。
四、“可替代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划期经减排核定的企、事业单位,其中烟粉尘的“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经减排核定的单位采取关停、清洁能源改造等措施的协同减排。
“可替代总量指标”核定时,应扣除企、事业单位为实现达标排放形成的削减量。
五、建设项目总量指标应在项目所在区县内替代,确需跨行政区替代的,须调出、调入企业所在区县环保局和调出企业确认,并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
采取减排措施并发挥了减排效益的单位,其建设项目应优先获得“可替代总量指标”。
六、市环保局建立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管理平台,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系统进行衔接,实行建设项目与替代项目总量动态管理。
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
环境保护部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14•【文号】环大气[2016]45号•【施行日期】2016.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积极发挥环境保护作用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1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机关各部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国“十三五”时期的发展主线,对于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和生态环境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环境保护应该在推进重点工作中充分发挥积极作用。
各级环保部门要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打好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三大战役,积极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现代化建设新格局。
一、强化环境硬约束,推动去除落后和过剩产能去产能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首要任务。
要明确重点任务,加大环境监管力度,积极促进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
要突出抓好钢铁、煤炭行业环境保护综合整治,具体工作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安排部署。
(一)加快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
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是国务院确定并要求各省级人民政府于2016年底前完成的一项重点任务。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安排,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加快推进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工作。
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各直属海事机构:现将《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2015年12月2日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推进绿色航运发展和船舶节能减排,减少船舶在我国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通过设立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以下简称“排放控制区”),控制我国船舶硫氧化物、氮氧化物和颗粒物排放,改善我国沿海和沿河区域特别是港口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为全面控制船舶大气污染奠定基础。
二、设立原则(一)突出国家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重点区域。
(二)维护区域港口公平竞争,鼓励核心港区先行先试。
(三)兼顾区域船舶活动密集程度与经济发展水平。
(四)遵守国际法和国内法律法规要求。
三、适用对象本方案适用于在排放控制区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军用船舶、体育运动船艇和渔业船舶除外。
四、排放控制区范围基于以上目标和原则,设立珠三角、长三角、环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确定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具体如下:(一)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六点连线以内海域(不含香港、澳门管辖水域)。
A:惠州与汕尾大陆岸线交界点B:针头岩外延12海里处C:佳蓬列岛外延12海里处D:围夹岛外延12海里处E:大帆石岛外延12海里处F:江门与阳江大陆岸线交界点内河水域范围为广州、东莞、惠州、深圳、珠海、中山、佛山、江门、肇庆9个城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内河通航水域。
本排放控制区内的核心港口区域为深圳、广州、珠海港。
图1 珠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示意图(二)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
海域边界:下列A、B、C、D、E、F、G、H、I、J十点连线以内海域。
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Di H i 0.278 0.3
(2)
式中:Di为第i台机组供热量折算的等效发电量,千瓦时; Hi为第i台机组的供热量,兆焦。
表1
地 区
1
燃煤机组二氧化硫排放绩效值表
绩效值(克/千瓦时) 0.70 0.175 0.35
高硫煤地区 重点地区 其他地区
2
— 8 —
注: 高硫煤地区指广西、重庆、四川、贵州四省(区、市)。 重点地区为《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3年第14号)中 确定的47个地级及以上城市,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执行范围同步调整。
生产线类型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重点地区* 高炉 轧钢 烧结机 球团焙烧设备 其他地区 高炉 轧钢 注:*重点地区范围同表1。
— 9 —
三、水泥企业氮氧化物总量指标核定 水泥企业所需替代的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指标,根据熟料生产规 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绩效值按1千克/吨熟料取值。重点地区(范 围同表1)绩效值按0.8千克/吨熟料取值。 四、造纸及纸制品企业主要水污染物总量指标核定 造纸及纸制品企业所需替代的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总量指 标,根据机制纸及纸板(浆)生产规模,采用绩效方法核定。有地 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
— 3 —
(三)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应与总量 减排目标完成情况相挂钩,对未完成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目标的地区或企业,暂停新增相关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 (四)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应包含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内容,明 确主要生产工艺、生产设施规模、资源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设 施建设和运行监管要求等,提出总量指标及替代削减方案,列出详 细测算依据等,并附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总量 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审核程序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按照环评审批权限实 行分级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省级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省级及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负责审批的建设项目,由下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 与国家签订总量减排目标责任书的中央企业建设项目,中央企业须 同时出具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的初审意见。 (二)环评文件受理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内设总量控制、污 染防治管理机构自收到环评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环评文件 中总量控制内容及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 (三) 环评文件作出审批决定前, 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指标发生变化的,须重新提出总量指标、替代削减方案及相关文件, 按有关程序重新进行审核。 三、指标来源 (一)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应来源于本五年规
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战略环评共49页
51、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 适用的 宪法, 甚至一 条永远 适用的 法律。 ——杰 斐逊 52、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 格索尔
53、人们通常会发现,法律就是这样 一种的 网,触 犯法律 的人, 小的可 以穿网 而过, 大的可 以破网 而出, 只有中 等的才 会坠入 网中。 ——申 斯通 54、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 夏,庇 护着我 们大家 ;它的 每一块 砖石都 垒在另 一块砖 石上。 ——高 尔斯华 绥 55、今天的法律未必明天仍是法律。 ——罗·伯顿
Hale Waihona Puke END16、业余生活要有意义,不要越轨。——华盛顿 17、一个人即使已登上顶峰,也仍要自强不息。——罗素·贝克 18、最大的挑战和突破在于用人,而用人最大的突破在于信任人。——马云 19、自己活着,就是为了使别人过得更美好。——雷锋 20、要掌握书,莫被书掌握;要为生而读,莫为读而生。——布尔沃
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
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战略环评
佚名
【期刊名称】《环境影响评价》
【年(卷),期】2015(037)006
【摘要】10月27日,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项目启动
会在北京召开。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岳表示,这三大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心,也是环境矛盾最凸显、公众环保需求最强的地区,是经济和环境双转型最迫切的地区,理应成为新常态下破解经济与环境两难的改革示范区。
在三大地区战略环评中,将严守空间红线、总量红线、准入红线“三条铁线”。
【总页数】1页(PI0001-I000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X8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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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功能区规划的重要手段。目前一些区 域国土开发过度,出现水资源严重短缺、 土壤和水环境质量下降、突破环境承载 力等问题;一些区域国土开发低效,仍然 是外延式扩张,大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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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建、削山填湖。迫切需要以规划环评 为手段,从区域、流域宏观层面,规范 空间开发秩序,合理配置生产、生活与 生态空间,建成经济、人口与环境承载 力相适应的国土空间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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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等不起、拖不得,除了推动《规 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出台外,环保部 近期已启动了一系列行动,目前最重要 的一项就是,正在对河北、内蒙古等16 个省的化工园区涉危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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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重点建设项目开展环评专项检查,尤其 是检查化工园区(港区)是否开展了规划环 评、环评要求是否落实,是否有环境风险 和整改计划。 已启动修订 《环评公众参与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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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物排放总量,使重点产业发展规模 控制在资源环境可承载范围之内;用准入 红线推动经济转型,强化产业准入源头 控制,明确资源型、风险型、污染型和 行业差别化准入管理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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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潘岳分析指出。 “三大区域已经成为中国开发强度最高 的地区,水土资源难以承载,环境容量 难以消纳,因此必须探索区域行业污染 物的总量红线,使重点的产业发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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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关键时期。”潘岳表示,然而,规 划环评的落地面临着巨大的困难。陈吉 宁部长指出,规划环评意见难以形成刚 性约束,也没有一个追责的机制,所以 规划环评中未评先批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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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比较普遍。现在,环保部将依据新 《环保法》和《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 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制定《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让违 法责任人付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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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有关省负责同志共同任协调小组组长,确保 该项工作的组织保障和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规划环评是 推动绿色转型重要抓手 “绿色化转型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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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是中国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提升核 心竞争力的关键之举,是中国经济凤凰 涅槃、浴火重生的必由之路。绿色化转 型是一项系统工程,最重要的就是地区 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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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作。 规划环评还体现了环保的公共属性,可以 使公众能提前对关涉他们切身利益的发展 决策享有知情权与发言权。总之,规划环 评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制度,它所提供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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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对个别项目的技术性意见,而是绿色 化转型方案系统的重要抓手。 落实规划环评 制定责任追究机制 “未来5年,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 也是规划环评大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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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门槛,从源头上拦住无序开发。 崔书红表示,通过此次三大区域环评项 目的推进,将系统评估区域中长期发展 的生态风险和环境影响,建立区域环境 战略性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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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书红称,提出三大区域经济绿色转型、 生态安全提升、环境质量改善的战略性 路线图和重点任务,创新有利于绿色转 型的财税、金融、技术政策及环境保护 制度的体制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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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岳说,制定《规划环评责任追究办法》 的依据是新《环保法》和《党政领导干 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相关规定。 2003年9月开始执行的《环评法》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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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开始执行的《规划环境影响 评价条例》都对规划环评做出了具体要 求,但多年来,相关法规一直未能得到 较好执行。潘岳说,从2003年《环评法》 实施以来,
珠三角城市绿地比例达不到10%的最低要 求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战 略环境评价项目昨日在京启动。 环境保护部昨日召开京津冀、长三角、珠 三角三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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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战略环境评价项目启动会暨环境保护 部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成立会议。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在会上说,环保部根 据严守空间红线、总量红线、准入红 线——“三条铁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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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了解,为了推动战略环评,环保部最近 正在全力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来推动《环 评法》、《规划环评条例》和《建设项目 环保管理条例》的修订。城市建设、新区、 矿产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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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开发等领域的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 联动机制正在完善中。《建设项目环境 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环 评区域限批办法》都在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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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总量和准入条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区别于对某一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规划环评在决策链的前端实现早期介入, 能够使生态文明理念变为实实在在的绿 色产业规划、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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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流域与区域规划。 “在三大地区的战略环评中,将用空间 红线来约束无序开发,守住生态底线;用 总量红线来调控开发的规模和强度,根 据环境质量来分配控制重点行业
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 角珠三角三大重点区域
战略环评
2020/11/23
环保部启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三大 重点区域战略环评
缺、资源环境与发展矛盾最尖锐的地区之 一 海河是有河皆干、有水皆污,长江干流水 质持续下降。地下水超采严重,珠三角地 下水水质极差的监测区域占到了69% 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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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局。 规划环评也是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升级的 重要手段。目前环保产业与环保守法企业 的成本仍然比两高产业和环保违法企业要 高得多。如果通过规划环评,以区域限批、 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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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清单为手段,严格重点行业的环境准 入,倒逼高污染企业、环保违规企业的 淘汰退出,就能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升级、 加快产品更新,推进污染第三方治理和 环保投资政府与社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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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中的核心地位。四是强化大数据应用, 全面修订环评技术导则。五是进一步规 范环评机构。六是深化信息公开和公众 参与。《环评公众参与办法》的修订已 经启动,有关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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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和指南将于年底修订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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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绿色产业规划、城市规划、流域与区域 规划,实现理念的具体化、规则化、可操 作化,使经济发展建立在资源能支撑、环 境能容纳、生态能保护的基础之上。 潘岳介绍,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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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转型的主要路径有两条,一是国土 整治,二是优化经济布局和结构升级。 前一个关系到城镇化是否有序,后一个 关系到工业化是否合理。 规划环评是加大国土整治、落实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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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对京津冀等三大地区进行战略环境 影响评价。 潘岳称,这三大地区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 心所在,也是环境矛盾最凸显、公众环保 需求最强的地区,是经济和环境双转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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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的地区,理应成为新常态下破解经济 与环境两难的改革示范区。 “目前三大区域环境 已处于全面危机阶段” 战略环评也称为规划环评,是对某一区域 的环境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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锣密鼓地制定中。 此外,环保部正在探索创新管理方式。一 是探索区域污染物行业排放总量管理试点, 通过管区域行业的总量来调控区域范围内 的开发规模和强度。二是严格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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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行业审批。按行业制定审批原则,指 导全国环保部门统一审批尺度,规范审 批行为,特别是针对火电、公路等行业。 三是创新环评与排污许可的深度融合, 强化排污许可在环境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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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京津冀是目前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区 域。同时,流域水污染严重,海河是有 河皆干,有水皆污,长江干流水质持续 下降,地下水超采严重,珠三角地下水 水质极差的监测区域占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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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69%。 同时,土地集约开发程度较低,导致环境 容量愈发不足。数据显示,目前珠三角城 市绿地比例达不到10%的最低要求。环保 部副部长潘岳表示,必须利用规划环评
3r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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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见,see you again
202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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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 会议还汇报了《三大地区战略环境评价工 作方案》,并由专家和地方代表进行了审 议。《方案》决定由环境保护部副部长潘 岳任三大区战略环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 由潘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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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位著名专家学者组成 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咨询组 昨天的会议还公布了专家咨询组名单, 郝吉明、祝兴祥、王浩、曲久辉、马中、 井文涌、毛其智、王建、王毅、田廷山